违规行为 |
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经查,你担任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于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15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9.87万股、交易金额63.19万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9.87万股、交易金额63.24万元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2019年度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作为瑞斯康达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一)风险评估程序中部分底稿内容填写存在错误天健所在执行瑞斯康达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2019年和2020年审计业务时,对《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需要了解的内容》《了解内部控制的程序》《了解和评价企业层面内部控制的程序》的有关内容填写和描述与实际执行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不一致,存在填写和描述错误的情况。(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一是底稿中未记录客户不收取销售发票的原因及审计结论。在深蓝迅通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天健所拟对营业收入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取得并核查销售发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取得对客户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底稿中未记录富申实业不收发票的原因及审计结论。二是对专网通信业务的核查存在不充分、不到位的情况。其一,天健所对供应商重庆天宇星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宇)、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高)进行核查时,仅从是否与瑞斯康达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角度进行核查,未发现两公司之间存在共同股东北京赛普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普工信)。赛普工信是重庆天宇和上海海高的第二大股东,持有重庆天宇和上海海高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0%、16%。其二,查阅外部信息时缺乏一定的职业谨慎。深蓝迅通2020年审计底稿中记录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公告》(以下简称《华讯方舟债券托管公告》),以及富申实业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的交易金额和占比情况。经查,2020年6月15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华讯方舟收入真实性、往来款项真实性、存货存在性、内控失效、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华讯方舟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对于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的交易,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称"无法判断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收入的真实性"。天健所在引用《华讯方舟债券托管公告》时缺乏一定的谨慎,没有进一步全面、深入了解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相关专网业务的真实情况。三是未对未回函的函证保持职业怀疑。2020年年报审计的底稿中留存了向富申实业发送的三份询证函的复印件。其中,一份是应收账款询证函(函证内容是应收账款余额和交易额),一份是预收账款询证函,一份是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询证函。富申实业对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询证函进行了回函,对其他两份未回函。天健所对富申实业不回交易额的情形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三)签字会计师刘绍秋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业务刘绍秋作为瑞斯康达2019年至2020年年度签字会计师、深蓝迅通2019年度签字会计师,经查看2019年和2020年审计工作底稿,发现其未实质性参与2019年度审计的项目组讨论、未实质性参与2019年和2020年现场审计业务。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收起】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2019年度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作为瑞斯康达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一)风险评估程序中部分底稿内容填写存在错误天健所在执行瑞斯康达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2019年和2020年审计业务时,对《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需要了解的内容》《了解内部控制的程序》《了解和评价企业层面内部控制的程序》的有关内容填写和描述与实际执行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不一致,存在填写和描述错误的情况。(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一是底稿中未记录客户不收取销售发票的原因及审计结论。在深蓝迅通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天健所拟对营业收入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取得并核查销售发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取得对客户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底稿中未记录富申实业不收发票的原因及审计结论。二是对专网通信业务的核查存在不充分、不到位的情况。其一,天健所对供应商重庆天宇星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宇)、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高)进行核查时,仅从是否与瑞斯康达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角度进行核查,未发现两公司之间存在共同股东北京赛普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普工信)。赛普工信是重庆天宇和上海海高的第二大股东,持有重庆天宇和上海海高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0%、16%。其二,查阅外部信息时缺乏一定的职业谨慎。深蓝迅通2020年审计底稿中记录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公告》(以下简称《华讯方舟债券托管公告》),以及富申实业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的交易金额和占比情况。经查,2020年6月15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华讯方舟收入真实性、往来款项真实性、存货存在性、内控失效、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华讯方舟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对于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的交易,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称"无法判断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收入的真实性"。天健所在引用《华讯方舟债券托管公告》时缺乏一定的谨慎,没有进一步全面、深入了解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相关专网业务的真实情况。三是未对未回函的函证保持职业怀疑。2020年年报审计的底稿中留存了向富申实业发送的三份询证函的复印件。其中,一份是应收账款询证函(函证内容是应收账款余额和交易额),一份是预收账款询证函,一份是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询证函。富申实业对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询证函进行了回函,对其他两份未回函。天健所对富申实业不回交易额的情形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三)签字会计师刘绍秋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业务刘绍秋作为瑞斯康达2019年至2020年年度签字会计师、深蓝迅通2019年度签字会计师,经查看2019年和2020年审计工作底稿,发现其未实质性参与2019年度审计的项目组讨论、未实质性参与2019年和2020年现场审计业务。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收起】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2019年度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作为瑞斯康达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一)风险评估程序中部分底稿内容填写存在错误天健所在执行瑞斯康达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2019年和2020年审计业务时,对《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需要了解的内容》《了解内部控制的程序》《了解和评价企业层面内部控制的程序》的有关内容填写和描述与实际执行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不一致,存在填写和描述错误的情况。(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一是底稿中未记录客户不收取销售发票的原因及审计结论。在深蓝迅通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天健所拟对营业收入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取得并核查销售发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取得对客户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底稿中未记录富申实业不收发票的原因及审计结论。二是对专网通信业务的核查存在不充分、不到位的情况。其一,天健所对供应商重庆天宇星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宇)、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高)进行核查时,仅从是否与瑞斯康达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角度进行核查,未发现两公司之间存在共同股东北京赛普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普工信)。赛普工信是重庆天宇和上海海高的第二大股东,持有重庆天宇和上海海高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0%、16%。其二,查阅外部信息时缺乏一定的职业谨慎。深蓝迅通2020年审计底稿中记录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公告》(以下简称《华讯方舟债券托管公告》),以及富申实业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的交易金额和占比情况。经查,2020年6月15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华讯方舟收入真实性、往来款项真实性、存货存在性、内控失效、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华讯方舟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对于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的交易,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称"无法判断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收入的真实性"。天健所在引用《华讯方舟债券托管公告》时缺乏一定的谨慎,没有进一步全面、深入了解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相关专网业务的真实情况。三是未对未回函的函证保持职业怀疑。2020年年报审计的底稿中留存了向富申实业发送的三份询证函的复印件。其中,一份是应收账款询证函(函证内容是应收账款余额和交易额),一份是预收账款询证函,一份是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询证函。富申实业对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询证函进行了回函,对其他两份未回函。天健所对富申实业不回交易额的情形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三)签字会计师刘绍秋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业务刘绍秋作为瑞斯康达2019年至2020年年度签字会计师、深蓝迅通2019年度签字会计师,经查看2019年和2020年审计工作底稿,发现其未实质性参与2019年度审计的项目组讨论、未实质性参与2019年和2020年现场审计业务。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收起】 |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 【展开全文】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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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3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3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3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3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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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3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3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18年起,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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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 【展开全文】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田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涉嫌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 【展开全文】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田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涉嫌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 【展开全文】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田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涉嫌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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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 【展开全文】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田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涉嫌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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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 【展开全文】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田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涉嫌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 【展开全文】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田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田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涉嫌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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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及涉及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处分措施 |
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月杰先生和董事朱春城先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朱春城先生已被取保候审 |
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月杰先生和董事朱春城先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朱春城先生已被取保候审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予以监管警示 |
予以监管警示 |
予以监管警示 |
予以监管警示 |
予以监管警示 |
予以监管警示 |
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予以监管警示。 |
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予以监管警示。 |
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予以监管警示。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 【展开全文】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王剑铭,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监事会主席冯雪松予以公开谴责。 【收起】 |
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 【展开全文】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王剑铭,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监事会主席冯雪松予以公开谴责。 【收起】 |
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 【展开全文】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王剑铭,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监事会主席冯雪松予以公开谴责。 【收起】 |
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 【展开全文】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王剑铭,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监事会主席冯雪松予以公开谴责。 【收起】 |
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 【展开全文】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王剑铭,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监事会主席冯雪松予以公开谴责。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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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 【展开全文】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王剑铭,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监事会主席冯雪松予以公开谴责。 【收起】 |
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 【展开全文】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月杰,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磊,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朱春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副总经理邵万喜,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任建宏,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董事王剑铭,公司创始股东暨时任监事会主席冯雪松予以公开谴责。 【收起】 |
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斌、张泽云、黄磊予以监管警示 |
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斌、张泽云、黄磊予以监管警示 |
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斌、张泽云、黄磊予以监管警示 |
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 【展开全文】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1、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2、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3、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4、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5、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收起】 |
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 【展开全文】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1、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2、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3、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4、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5、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收起】 |
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 【展开全文】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1、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2、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3、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4、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5、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收起】 |
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 【展开全文】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对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1、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2、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3、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4、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5、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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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监管工作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