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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2020-10-29 | 2019-08-19 | 2011-04-28 | 2011-04-28 | 2011-04-28 | 2011-04-28 | 2009-04-25 | 2009-04-25 | 2008-08-30 | 2008-08-30 | 2008-04-24 | 2008-04-24 | 2008-04-24 | 2006-11-27 | 2006-11-27 | 2006-10-13 | 2006-09-26 | 2006-09-26 | 2006-09-26 | 2006-09-06 | 2006-08-04 | 2006-07-21 | 2006-06-09 | 2005-11-29 | 2005-07-05 | 2005-07-05 | 2005-07-05 | 2005-07-05 | 2005-07-05 | 2005-07-05 | 2005-07-05 | 2005-06-03 | 2005-04-22 | 2005-03-30 | 2005-03-30 | 2005-03-01 | 2005-03-01 | 2005-01-07 | 2004-12-31 | 2004-11-25 | 2004-08-19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4-08-16 | 2003-11-20 | 2003-11-15 | 2003-11-15 | 2003-11-15 | 2003-10-18 | 2003-10-17 | 2003-10-17 | 2003-10-17 | 2003-10-17 | 2003-06-26 | 2003-06-04 | 2003-06-04 | 2003-06-04 | 2003-04-30 | 2003-04-30 | 2003-04-30 | 2003-03-20 | 2003-03-18 | 2003-03-18 | 2003-03-18 | 2002-08-28 | 2002-08-28 | 2002-08-28 | 2002-0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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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欠款纠纷 | 欠款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纠纷 | 货款纠纷 | 货款纠纷 | 货款纠纷 | 货款纠纷 | 货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货款纠纷 | 欠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货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货款纠纷 | 货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货款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欠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贷款担保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合同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贷款纠纷 | 借款纠纷 | 贷款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贷款担保纠纷 | 贷款担保纠纷 | 贷款担保纠纷 | 贷款担保纠纷 | 借款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欠款纠纷案 | 欠款纠纷案 | 违约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货款纠纷 | 违约纠纷 | 欠款纠纷 | 违约纠纷 | ||
案件简介 | 2019年8月20日,原告就金精矿粉买卖事宜签署了《金精矿粉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9-dtjk-4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3335吨,分5次供货,被告自提,交货地点为北辰区大张庄镇中邮仓库。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展开全文】 2019年8月20日,原告就金精矿粉买卖事宜签署了《金精矿粉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9-dtjk-4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3335吨,分5次供货,被告自提,交货地点为北辰区大张庄镇中邮仓库。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为依据履行付款义务,并应当在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截止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仍拖欠第四批、第五批货款没有支付。公司子公司天津大通鸿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鸿云)于2020年7月20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开庭审理,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情况,法院要求大通鸿云于2020年10月12日前提交相关补充证据,大通鸿云已于规定日期提交了相关补充证据,目前尚未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为准。【收起】 |
201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在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办公室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简称“合同”)一份,主要内容有: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作期限内,双方合作开展电煤贸易,原告支付定金300万元给被告,被告1每月发运煤炭5万吨,【展开全文】 201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在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办公室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简称“合同”)一份,主要内容有: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作期限内,双方合作开展电煤贸易,原告支付定金300万元给被告,被告1每月发运煤炭5万吨,以每列为结算依据,被告1向原告支付每吨2元的供应链服务费;合同终止后,被告1退回300万元保证金。由于原告早在2018年6月20日通过第三人宁波晋宏能源有限公司网银转账300万元给被告1,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已经完全履行自己合同义务。但被告除在2018年9月至12月间累计支付供应链服务费40万元外,并未实际履行供货等义务、对原告的催告也只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2019年3月18日,原告与二位被告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自2018年12月起,乙方(即被告1)未按约定支付供应链服务费(每月10万元人民币)。若乙方不能于2019年3月18日偿还本息330万元,则乙方按日万分之五向向甲方(即原告)交纳罚息直偿还之日止。二、乙方到时需提供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资产作为质(抵)押,以确保甲方利益获得保障。三、乙方法定代表人樊亚武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合同由被告樊亚武亲笔书写并经原告三方签字盖章生效。但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提供资产担保。2019年4月10日,双方协商提前终止2018年8月1日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鉴于被告已丧失主动还款诚意,为维护基本合法利益,被告被迫依据合同第八条管辖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收起】 |
原告:中国银行海珠支行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欠付的利、复、罚息人民币1,443,090.71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
(2)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号《保【展开全文】 原告:中国银行海珠支行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欠付的利、复、罚息人民币1,443,090.71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
(2)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号《保证合同》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的股权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案件的费用。【收起】 |
原告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按合同规定,第一被告应于合同约定于2002年9月26日全部清偿本息。合同到期日,由于借款人因资金紧缺向原告申请展期,第一、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02]中海展字第014号《贷款展期协议》,约定期限7个月(自20【展开全文】 原告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按合同规定,第一被告应于合同约定于2002年9月26日全部清偿本息。合同到期日,由于借款人因资金紧缺向原告申请展期,第一、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02]中海展字第014号《贷款展期协议》,约定期限7个月(自2002年9月26日至2003年4月25日止),月利率5.0325‰,2003年4月25日展期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清偿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自2002年6月21日起欠付贷款利、复、罚息人民币2,134,772.65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保证人第二被告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清偿之日止欠付的利、复、罚息(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欠付的利、复、罚息人民币2,134,772.65元);
② 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号《保证合同》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的股权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 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案件的费用。【收起】 |
贷款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与借款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3月22日、8月9日、2003年3月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短期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借【展开全文】 贷款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与借款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3月22日、8月9日、2003年3月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短期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展期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2)粤公证经字第58125号、第16745号、第16746号、(2004)粤公证经字第15183号]。根据《借款展期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03年7月10日止。合同中并特别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贷款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及保证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放弃抗辩权。借款人至2003年12月22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伍万元整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于2003年12月29日向广东省公证处申请出具该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合同》、《短期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展期合同》的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可持本证书向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伍万元整及相关利息(计至还款之日止),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收起】 |
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及欠付的利、罚息人民币1,600,814.08元(暂计至2003年3月20日止)。
(2)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号《保证合同》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3)【展开全文】 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及欠付的利、罚息人民币1,600,814.08元(暂计至2003年3月20日止)。
(2)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号《保证合同》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的股权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案件的费用。【收起】 |
案号:(2008)武民高终字第488 号,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诉武汉洪山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2007 年12 月29 日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诉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货款346388 元,案件受理费6500 元。 | 2008 年6 月2 日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深开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一份 | 2008 年5 月5 日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诉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一份 | 案号(2007)天法民二初字第2009 号。本公司属下的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起诉广东银钻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案号(2007)韶中法民二终字第58 号。本公司属下的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起诉韶关市莱斯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案号(2007)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244 号。本公司属下的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龙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2004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2月27日至2005年2月2日,月借款利率为5.31‰,逾期则在贷款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同日,原告与第二【展开全文】 2004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2月27日至2005年2月2日,月借款利率为5.31‰,逾期则在贷款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承担上述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签定后,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230万元贷款。但借款期满后,第一被告未能按期还款,目前仍拖欠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38,016.10元(暂计至2006年2月21日);第二被告也未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30万元,利息38,016.10元,本息合计2,338,016.10元(暂计至2006年2月21日);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收起】 |
2004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借款2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3月2日至2005年2月18日,月借款利率为5.31‰,逾期则在贷款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同日,原告与第二【展开全文】 2004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借款2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3月2日至2005年2月18日,月借款利率为5.31‰,逾期则在贷款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承担上述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签定后,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220万元贷款。但借款期满后,第一被告未能按期还款,目前仍拖欠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36,363.23元(暂计至2006年2月21日);第二被告也未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20万元,利息36,363.23元,本息合计2,236,363.23元(暂计至2006年2月21日);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为被告漆包扁线等电工器材的长期供应商。截至2006年3月1日,双方经对帐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1,274,351.22元,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2006年7月14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039,778.74元,经催收无效,原告向【展开全文】 原告为被告漆包扁线等电工器材的长期供应商。截至2006年3月1日,双方经对帐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1,274,351.22元,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2006年7月14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039,778.74元,经催收无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039,778.74元;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后,被告支付原告70,000 元,现尚欠原告货款969,778.74 元。【收起】 |
2002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提供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具有合法产权的1351号自编1、2、3号共5466.46平方米的房产,作为被告在2002年9月11日至2007年9月11日期间内749万元【展开全文】 2002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提供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具有合法产权的1351号自编1、2、3号共5466.46平方米的房产,作为被告在2002年9月11日至2007年9月11日期间内749万元最高贷款余额的抵押担保。200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0月13日至2004年10月12日,月借款利率为5.31‰,逾期利息则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收取。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后,原告向被告发放300万元贷款。但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目前仍拖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32,160.91元(暂计至2006年2月21日),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2,160.91元,本息合计3,032,160.91元(暂计至2006年2月21日,2006年2月22日至贷款全部清偿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1351号自编1、2、3号共5466.46平方米的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收起】 |
2004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借款6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月15日至2005年1月10日,月借款利率为5.31‰,逾期则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收取利息。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保【展开全文】 2004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借款6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月15日至2005年1月10日,月借款利率为5.31‰,逾期则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收取利息。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承担上述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签定后,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650万元贷款。但借款期满后,第一被告未能按期还款,目前仍拖欠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71,843.09元(暂计至2006年2月21日);第二被告也未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50万元,利息71,843.09元,本息合计5,571,843.09元(暂计至2006年2月21日,2006年2月22日至贷款全部清偿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收起】 |
2002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提供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具有合法产权的1351号自编1、2、3号共5466.46平方米的房产,作为被告在2002年9月11日至2007年9月11日期间内749万元【展开全文】 2002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提供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具有合法产权的1351号自编1、2、3号共5466.46平方米的房产,作为被告在2002年9月11日至2007年9月11日期间内749万元最高贷款余额的抵押担保。2003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借款4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2月8日至2004年11月15日,月借款利率为5.31‰,逾期利息则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后,原告向被告发放430万元贷款。但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目前仍拖欠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56,168.23元(暂计至2006年2月21日),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430万元,利息56,168.23元,本息合计4,356,168.23元(暂计至2006年2月21日,2006年2月22日至贷款全部清偿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1351号自编1、2、3号共5466.46平方米的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3年6月6日签订(2003)穗商银海贷字第03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135万元,月利率5.7525‰,贷款期限自2003年6月6日至2004年6月5日。同日签订【展开全文】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3年6月6日签订(2003)穗商银海贷字第03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135万元,月利率5.7525‰,贷款期限自2003年6月6日至2004年6月5日。同日签订(2003)穗商银海保字第030号《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如期将贷款金额划至借款人帐户。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至今仍欠本金135万元及利息。故原告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35万元及相应利息137,781.00元(暂计至2006年4月20日,利息计至清偿本息为止),本息合计1,487,781.00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21日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7,00【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21日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7,0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由第二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已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合同签订后,该营业部于1998年9月17日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2,00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6.3525‰,到期日为1999年9月16日。1999年9月16日,该营业部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1号”《展期还款协议书》,约定该笔贷款展期至2000年6月28日归还,展期月利率5.445‰,并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4,154,687.0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4,154,687.03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收起】 |
原告、被告之间有多次供货关系。2005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B2005-11-0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2005年11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B2005-11-02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2005年12月14日签订了合【展开全文】 原告、被告之间有多次供货关系。2005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B2005-11-0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2005年11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B2005-11-02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2005年12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512033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05年12月3日起依约陆续将全部货物运送给被告。但被告收货后,未能依约将货款支付给原告,至今尚欠合同货款4,126,000元,扣除合同质保金252,500元后,被告需支付原告3,873,5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效,故原告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873,500.00元及按照货款总额日千分之二利率计付利息(暂计算至2006年6月19日止,利息为505,000.00元,之后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继续按欠款总额日千分之二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货款及利息暂合计4,378,500.00元);由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收起】 |
1999年12月原告向被告的毛纺厂地块项目(即佳信花园项目)投入人民币3301.14万元的启动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原告于2002年12月10日与被告签订《毛纺厂地块项目启动资金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展开全文】 1999年12月原告向被告的毛纺厂地块项目(即佳信花园项目)投入人民币3301.14万元的启动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原告于2002年12月10日与被告签订《毛纺厂地块项目启动资金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250000元,经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起诉被告。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332,162.50元,由被告承担该案一切诉讼费用。【收起】 |
2000年8月23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编号为农信借字[2000]第344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贷款本金限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展开全文】 2000年8月23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编号为农信借字[2000]第344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贷款本金限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二、第三被告为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00年10月31日、11月2日及11月3日向第一被告发放1000万元的贷款,即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整,并分别出具了借款借据,约定按季结息。第一被告自2001年第3季度起开始拖欠贷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虽多次催收,但第一被告仍未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两被告也未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今仍拖欠原告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的贷款利息13,025,253.98元。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以及拖欠的贷款利息约13,025,253.98元(暂计至2005年1月20日止)
(2)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昌岗路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8月8日签订(2000)穗商银南贷字第023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8月10日至2001年6月26日止,月利率6.337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2【展开全文】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昌岗路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8月8日签订(2000)穗商银南贷字第023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8月10日至2001年6月26日止,月利率6.337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2000)穗商银南华西保字第023号《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第二被告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1年6月26日贷款到期,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至今仍欠本金120万元及利息。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20万元及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时的相应利息及罚息,从2001年9月21日暂计至2004年5月20日时的利息为24.5196万元,本息合计144.5196万元;
(2)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收起】 |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海珠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1年5月21日签订(2001)穗商银海贷字014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25日至2002年4月18日止,月利率6.337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20【展开全文】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海珠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1年5月21日签订(2001)穗商银海贷字014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25日至2002年4月18日止,月利率6.337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2001)穗商银海保字008号《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第二被告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2年4月18日贷款到期,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至今仍欠本金160万元及利息。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60万元及从2001年3月21日始至还清本金时的相应利息及罚息,从2001年3月21日暂计至2004年5月20日时的利息为36.7568万元,本息合计196.7568万元;
(2)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收起】 |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海珠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1年5月21日签订(2001)穗商银海贷字013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25日至2002年3月15日止,月利率6.337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20【展开全文】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海珠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1年5月21日签订(2001)穗商银海贷字013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25日至2002年3月15日止,月利率6.337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2001)穗商银海保字007号《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第二被告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2年3月15日贷款到期,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至今仍欠本金190万元及利息。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90万元及从2001年6月21日始至还清本金时的相应利息及罚息,从2001年6月21日暂计至2004年5月20日时的利息为401,969.13元,本息合计2,301,969.13元;
(2)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收起】 |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海幢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10月30日签订(2000)穗商银幢贷字04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11月8日至2001年11月10日止,月利率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三被告签订(【展开全文】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海幢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10月30日签订(2000)穗商银幢贷字040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11月8日至2001年11月10日止,月利率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三被告签订(2000)穗商银幢保字第010号《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第二、三被告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1年11月10日贷款到期,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至今仍欠本金90万元及利息。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90万元及从2000年11月9日始至还清本金时的相应利息及罚息,从2000年11月9日暂计至2004年5月20日时的利息为192,119.15元,本息合计1,092,119.15元;
(2)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收起】 |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海幢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10月26日签订(2000)穗商银幢贷字第038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10月26日至2001年8月10日止,月利率6.3375‰,同日原告与第二、三被告签【展开全文】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海幢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10月26日签订(2000)穗商银幢贷字第038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10月26日至2001年8月10日止,月利率6.3375‰,同日原告与第二、三被告签订(2000)穗商银幢保字009号《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第二、三被告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1年8月10日贷款到期,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至今仍欠本金285万元及利息。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80万元及从2000年10月27日始至还清本金时的相应利息及罚息,从2000年10月27日暂计至2004年5月20日时的利息为18.8526万元,本息合计98.8526万元;
(2)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收起】 |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昌岗路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9月30日签订(2000)穗商银南贷字第025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85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9月30日至2001年10月30日止,月利率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展开全文】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昌岗路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9月30日签订(2000)穗商银南贷字第025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85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9月30日至2001年10月30日止,月利率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2000)穗商银南保字第025号《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第二被告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1年10月30日贷款到期,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至今仍欠本金285万元及利息。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85万元及从2001年6月21日始至还清本金时的相应利息及罚息,从2001年6月21日暂计至2004年5月20日时的利息为
638,899.58元,本息合计3,488,899.58元;
(2)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收起】 |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昌岗路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12月1日签订(2000)穗商银南贷字第026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12月7日至2001年12月10日止,月利率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展开全文】 原告广州市商业银行昌岗路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12月1日签订(2000)穗商银南贷字第026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12月7日至2001年12月10日止,月利率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2000)穗商银南保字第026号《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第二被告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1年12月10日贷款到期,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至今仍欠本金230万元及利息。
4、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30万元及从2001年6月21日始至还清本金时的相应利息及罚息,从2001年6月21日暂计至2004年5月20日时的利息为516,175.2元,本息合计2,816,175.2元;
(2)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收起】 |
1999年,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签订A120000105号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年利率为5.85%)。该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为1年,从2000年2月2日起至2001【展开全文】 1999年,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签订A120000105号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年利率为5.85%)。该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为1年,从2000年2月2日起至2001年2月2日止。第二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00年2月2日签订A120000105号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的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从2001年2月2日到2003年2月2日止。同日,两被告与原告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保证人承诺放弃一切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并同意债权人持执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拖欠原告本金2,470,0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截止于2004年9月21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914,632.78元。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含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暂计至2004年9月21日,共计2,914,632.78元(其中本金2,470,000元,利息444,632.78元,实际支付额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和逾期复利利率计至清还欠款之日);
(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中的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43,719元人民币(律师费)【收起】 |
原、被告是业务协作单位,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额300000元。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拖欠货款3000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损失(自2004年7月26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展开全文】 原、被告是业务协作单位,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额300000元。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拖欠货款3000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损失(自2004年7月26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收起】 |
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占用我司控股公司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资金738,652.13元,该公司一直以来没有履行承诺归还所欠资金。华盛避雷器公司已于2003年4月24日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 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我司资金4,693,402.78元,该公司没有履行承诺归还所欠资金及利息,我司于2003年4月24日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 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机,货款总额为60580元,至今尚欠货款6080元。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6080元人民币。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原、被告是业务协作单位,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额151904.25元。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所欠货款151904.25元人民币及其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02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的贷款,期限从2002年6月27日至2003年2月27日,并约定:债务人(包括债务方、担保方)不能按期还款,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展开全文】 2002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的贷款,期限从2002年6月27日至2003年2月27日,并约定:债务人(包括债务方、担保方)不能按期还款,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以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围南华西街第五工业区1号楼作为抵押物,为被告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但被告在贷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收起】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收到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1份,案号为(2005)成民二初字第51号。同时,该公司收到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05)成民二初字第51-1【展开全文】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收到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1份,案号为(2005)成民二初字第51号。同时,该公司收到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05)成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书。
2002年2月15日、2003年4月20日和12月30日原、被告之间订立了3份玻璃纤维带购销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收货后未依约支付全部货款。至2004年12月2日双方对帐,被告共欠货款323852.6元。
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即偿还欠付原告的货款323852.6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收起】 |
2001年7月10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人授字200111的《出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合同》;2001年7月10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人授字20011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展开全文】 2001年7月10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人授字200111的《出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合同》;2001年7月10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人授字20011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926万元,并约定具体的还款期以“借款借据”所载明的实际发放日和到期日为准。“借款借据”和“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附件;其利率和计息方式以“借款借据”所载明的实际发放利率和计息方式为准;乙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融资本金和利息的,甲方有权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逾期融资收取罚息,人民币按日计收万分之2.1的罚息。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债务凭证或债权凭证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均在广东省公证处作了公证。
原告于2001年7月31日向第一被告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926万元,偿还日期为2002年1月31日,利率为6.138%,每季结息一次;贷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如期还款。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清偿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926万元和该借款自借款日2001年7月31日起至本息清偿日的相应利息和罚息(利息按季利率暂计至2003年12月31日,第一被告尚欠息3,721,958.43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2,981,958.43元;
(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负连带责任清偿上述款项
(3)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收起】 |
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合作单位,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为被告加工电机产品。后经双方对帐,被告尚欠原告价款仅349,040元。 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价款349,04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2月21日签定编号为粤穗淘海农银借字(2000)第0015号借款合同。约定由该行向第一被告贷款500万元,年利率7.02%。第二被告与该行签定编号为粤穗淘海农银保字(2000)第1015号保证【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2月21日签定编号为粤穗淘海农银借字(2000)第0015号借款合同。约定由该行向第一被告贷款500万元,年利率7.02%。第二被告与该行签定编号为粤穗淘海农银保字(2000)第1015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月,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2000年12月20日贷款到期,贷款展期至2001年7月10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1年9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欠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万元,利息709,615.88元。
诉讼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09,615.88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5,709,615.88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收起】 |
本公司关联企业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借款4,000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1999年12月29日至2000年3月15日止,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广州华威塑【展开全文】 本公司关联企业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借款4,000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1999年12月29日至2000年3月15日止,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担保。其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作为第五被告与原告签署编号为[98抵字00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翅片模具等设备作抵押物,为第一被告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间在389万元最高贷款限额内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第六被告与原告签署编号为[98抵字005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数控冲床等机器设备作抵押物,为第一被告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间在402万元人民币贷款限额内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于二OO一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1)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1999年12月29日起按月5.362‰计算至2000年3月15日止,罚息从2000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已还的4,200元从中抵扣)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
(2)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逾期不履行第一项判决所确定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有权依法处分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路泰宁大街28号自编A、B栋的房产,并在最高限额2518万元范围内从中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优先受偿;如上述房地产已抵偿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3年1月22日期间向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发放的其他贷款债务,已抵偿部分价值相应扣减本项判决确定的抵押责任的最高限额。【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21日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7,00【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21日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7,0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由第二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已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合同签订后,该营业部于1999年2月4日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2,00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5.8575‰,到期日为2000年2月3日。2000年2月3日,该营业部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环)农银借展字(2000)第3002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该笔贷款2,000万元展期至2000年6月28日归还,展期月利率6.534‰,并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4,140,746.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4,140,746.50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于1997年10月17日与第一、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农银营借字第259号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7年10月17日起至1998年10月1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310万元,约定借【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于1997年10月17日与第一、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农银营借字第259号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7年10月17日起至1998年10月1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31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9.24‰,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1997年10月17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310万元至第二被告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帐户。1998年10月9日和1999年1月10日,第二被告分别归还了210万元和50万元,余下的50万元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2000年下半年,第一被告在该营业部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0元和利息127,136.7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27,136.76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
诉讼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0元和利息127,136.76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21日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5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3,00【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21日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5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由第二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已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合同签订后,该营业部于1998年9月17日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3,00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6.3525‰,到期日为1999年9月16日。1999年9月16日,该营业部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5-1号”《展期还款协议书》,约定该笔贷款展期至2000年6月28日归还,展期月利率5.445‰,并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2000年6月2日,借款人归还了其中的1,500万元贷款,,两被告对余下的贷款1,500万元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3,116,015.2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116,015.25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收起】 |
原告于2000年4月24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15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4月24日起至2001年4月12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展开全文】 原告于2000年4月24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15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4月24日起至2001年4月12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字(2000)第10015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134,489.3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134,489.36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134,489.36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于2000年2月1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淘金)农银借字第(2000)第0008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2月1日起至2000年10月8日止,由该行由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350万元,约定借款利【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于2000年2月1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淘金)农银借字第(2000)第0008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2月1日起至2000年10月8日止,由该行由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35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7.02%,同日,该行与第二、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淘金)农银借字(2000)第1008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2000年2月1日,该行依约划付了人民币350万元至第一被告在该行开立的帐户。2000年下半年,第一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贷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3,500,000元和利息996,096.2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96,096.22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
诉讼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3,500,000元和利息996,096.22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于2000年6月30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30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6月30日起至2001年6月15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7.【展开全文】 原告于2000年6月30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30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6月30日起至2001年6月15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7.371%,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字(2000)第10030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053,972.9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053,972.98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53,972.98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于1999年5月11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40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5月11日起至2000年3月14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8575‰,同日,原告与【展开全文】 原告于1999年5月11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40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5月11日起至2000年3月14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857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保字第99040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2000年3月1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展字(1999)第99040号”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贷款1,000万元展期至2000年12月13日归还,展期借款利率6.534%,同日,第一被告归还了原告余下的贷款本金300万元。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080,653.3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080,653.33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80,653.33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诉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要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77,343.50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诉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要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77,343.50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贷款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于1999年5月18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43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5月18日起至2000年5月12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8575‰,同日,原告与【展开全文】 原告于1999年5月18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43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5月18日起至2000年5月12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857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保字第99043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2000年5月10日,第一被告归还了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2000年5月1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展字(2000)第99043号”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余下的贷款1,000万元展期至2001年2月22日归还,展期借款利率6.534%。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056,790.6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056,790.62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56,790.62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于2000年5月9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18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5月9日起至2001年4月23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展开全文】 原告于2000年5月9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18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5月9日起至2001年4月23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字(2000)第10018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031,453.5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031,453.52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31,453.52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收起】 |
原告于2000年5月18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20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5月18日起至2001年3月22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展开全文】 原告于2000年5月18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20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5月18日起至2001年3月22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字(2000)第10020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025,036.5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025,036.53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25,036.53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于2000年6月15日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1年5月23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展开全文】 原告于2000年6月15日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1年5月23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020,736.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020,736.7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20,736.7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于1999年11月17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79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11月17日起至2000年9月12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同日,原【展开全文】 原告于1999年11月17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79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11月17日起至2000年9月12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保字第99079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976,045.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976,045.5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976,045.5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于1999年11月12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75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11月12日起至2000年7月23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同日,原【展开全文】 原告于1999年11月12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75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11月12日起至2000年7月23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保字第99075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935,607.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935,607.1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935,607.1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告于1999年11月18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80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11月18日起至2000年9月24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同日,原告【展开全文】 告于1999年11月18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80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11月18日起至2000年9月24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保字第99080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873,450.8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873,450.81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873,450.81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于2000年3月15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09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3月15日起至2001年2月15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8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展开全文】 原告于2000年3月15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09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3月15日起至2001年2月15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8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字(2000)第10009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2,131,199.3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131,199.35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8,000,000元和利息2,131,199.35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以及至贷款清偿止的利息。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于2000年5月24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5月24日起至2001年5月11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7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展开全文】 原告于2000年5月24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5月24日起至2001年5月11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7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1,417,266.3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417,266.34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7,000,000元和利息1,417,266.34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于2000年2月4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2月4日起至2001年1月3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展开全文】 原告于2000年2月4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2月4日起至2001年1月3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1年1月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贷款1,000万元展期至2001年9月20日归还,展期借款利率7.128%,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贷款展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022,803.7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022,803.71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22,803.71(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原告于2000年2月13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2月13日起至2001年1月13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8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同时,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展开全文】 原告于2000年2月13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2月13日起至2001年1月13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8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同时,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1年1月1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贷款800万元展期至2001年10月10日归还,展期借款利率7.128%,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贷款展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1,632,557.6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632,557.64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原告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8,000,000元和利息1,632,557.64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贷款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1999年6月17日与第一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52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6月17日起至2000年6月11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约定借款利【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1999年6月17日与第一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52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6月17日起至2000年6月11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同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保字第99052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1999年6月17日,原告依约划付了人民币1,500万元至第一被告在原告开立的帐户。2000年5月17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字(2000)第99052号”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6月9日,第一被告归还了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与原告及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展字(2000)第99052号《借余款展期协议》,约定原贷款余下的500万元展期至2001年3月17日归还,展期利率6.534‰。贷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00元和利息1,241,821.9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241,821.95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
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5,000,000元和利息1,241,821.95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至贷款清偿为止。(2)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约定【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同日,该营业部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已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1999年9月30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2,000万元至第一被告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帐户。2000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年9月6日,淘金支行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淘环)农银借展字(2000)第047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该笔贷款2,000万元展期至2001年8月5日归还,展期利率7.5438%,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贷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5,056,028.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056,028.1元(截止至2003年9月20日)。诉讼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20,000,000万元及利息5,056,028.1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约定【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同日,该营业部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已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1999年12月2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1,000万元至第一被告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帐户。2000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年9月6日,淘金支行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淘环)农银借展字(2000)第048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该笔贷款1,000万元展期至2001年6月5日归还,展期利率7.5438%,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贷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203,848.9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203,848.98元(截止至2003年9月20日)。诉讼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万元及利息2,203,848.98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约定【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同日,该营业部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已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1999年9月7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1,000万元至第一被告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帐户。2000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年9月6日,淘金支行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淘环)农银借展字(2000)第046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该笔贷款1,000万元展期至2001年8月5日归还,展期利率7.5438%,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贷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565,988.4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565,988.45元(截止至2003年9月20日)。诉讼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万元及利息1,565,988.45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约定【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同日,该营业部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已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1999年12月10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500万元至第一被告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帐户。2000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年9月6日,淘金支行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淘环)农银借展字(2000)第049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该笔贷款1,000万元展期至2001年4月5日归还,展期利率7.5735%,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贷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996,745.2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996,745.23元(截止至2003年9月20日)。诉讼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5,000,000万元及利息996,745.23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收起】 |
2000年5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62台风机盘管,合同金额为143,500元;2000年8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4台风柜,合同金额为31,448元;2000年11月13日被告与原告【展开全文】 2000年5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62台风机盘管,合同金额为143,500元;2000年8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4台风柜,合同金额为31,448元;2000年1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1台GK4ILX空调机组,合同金额为13,300元。同时7月2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41台风机盘管和1台GK4I柜式空调机组,8月2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4台风柜和9台风机盘管,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2台风机盘管和1台GK4ILX空调机组,至此,原告履行了上述3份合同的交货义务。2000年7月26日,原告还向被告交付8台风机盘管,该8台风机盘管和7月21日原告交付1台GK4I柜式空调机组是由被告设计人员直接订货,2000年12月23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予以确认,货款合计44,275元。2001年2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风机盘管机组及配件,合同总金额为195,000元。2001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上述合同及货物总计金额为427,523元,被告仅支付189,150元,拖欠238,373元未付。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8,373元。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2年6月5日至付清货款为止,按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04年6月4日为36,042元)。
(3)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约定【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同日,该营业部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已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1999年12月30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400万元至第一被告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帐户。2000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年9月6日,淘金支行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淘环)农银借展字(2000)第050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该笔贷款400万元展期至2001年5月5日归还,展期利率7.6032%,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贷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926,378.0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26,378.02元(截止至2003年9月20日)。诉讼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4,000,000万元及利息926,378.02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穗西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6月19日签定编号为粤穗西农银借字(2000)第843-7250527号借款合同。约定由该行向第一被告贷款500万元,年利率7.02%。第二被告与该行签定编号为粤穗西农银保字(2000)第84【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穗西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6月19日签定编号为粤穗西农银借字(2000)第843-7250527号借款合同。约定由该行向第一被告贷款500万元,年利率7.02%。第二被告与该行签定编号为粤穗西农银保字(2000)第843-7250527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月,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2001年3月17日贷款到期,贷款展期至2001年10月20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1年9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欠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万元,利息708,025.27元。
诉讼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08,025.27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5,708,025.27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后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11月16日签定编号为99年借字第0169号借款合同。约定由该行向第一被告贷款400万元,月利率5.85‰。第二被告与该行签定编号为99年保字第0089【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后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11月16日签定编号为99年借字第0169号借款合同。约定由该行向第一被告贷款400万元,月利率5.85‰。第二被告与该行签定编号为99年保字第0089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月,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2000年10月12日贷款到期,贷款展期至2001年4月12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1年9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欠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00万元,利息567,692.70元。
诉讼请求: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567,692.70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4,567,692.70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收起】 |
1999年4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与第一、二被告签定了编号为“1999年银字第024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流花支行借款人民币270万元,贷款期限从1999年4月8日至2000年4月1日止,利率为5.8575%,【展开全文】 1999年4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与第一、二被告签定了编号为“1999年银字第024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流花支行借款人民币270万元,贷款期限从1999年4月8日至2000年4月1日止,利率为5.8575%,同日,该行与第一、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银字第024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4月1日,流花支行与第一、二被告签宁了编号为“(粤穗流花)农银借展字(2000)第99024号”《借款展期协议》,将该笔借款270万元展期至2001年3月10日,展期利率7.5735%。2000年下半年,流花支行将该笔借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2,700,000元和利息606,138.6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06,138.62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
诉讼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606,138.62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直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21日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7,00【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21日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7,0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由第二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已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合同签订后,该营业部于1999年2月4日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5.8575‰,到期日为2000年2月3日。2000年2月3日,该营业部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环)农银借展字(2000)第3001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该笔贷款1,000万元展期至2000年6月28日归还,展期月利率6.534‰,并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077,343.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077,343.50元【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0年4月30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1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4月30日起至2001年3月15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00万元,约定【展开全文】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0年4月30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1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4月30日起至2001年3月15日止,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4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同时,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字(2000)第10016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1,195,016.6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95,016.69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
请求事项: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195,016.69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收起】 |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诉讼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709,615.88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22,709,615.88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展开全文】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诉讼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709,615.88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22,709,615.88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收起】 |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诉讼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419,231.76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11,419,231.76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展开全文】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诉讼请求: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419,231.76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11,419,231.76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收起】 |
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000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2000年9月7日至2001年9月7日,后展期至2003年3月7日,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广州市新凤农村【展开全文】 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000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2000年9月7日至2001年9月7日,后展期至2003年3月7日,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3年2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诉讼请求:①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000万元正及所欠的利息1,579,660元(从2001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年2月10日止,要求实际支付至清偿完毕,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向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发出传票,开庭时间2003年5月26日。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2号。【收起】 |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1999年12月17日签定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90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700万元,月利率为5.85‰。借款用途:组织产品。第二被告与原告签定编号为99年保字第99090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展开全文】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1999年12月17日签定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90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700万元,月利率为5.85‰。借款用途:组织产品。第二被告与原告签定编号为99年保字第99090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11月24日贷款到期,经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贷款展期至2001年9月20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0年12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欠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700万元,利息993,462.23元。【收起】 |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12月29日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49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3,000万元,年利率为7.02%。借款用途:资金周转。第二被告与原告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字2000第10049号保证合同【展开全文】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12月29日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49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3,000万元,年利率为7.02%。借款用途:资金周转。第二被告与原告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字2000第10049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1年10月25日贷款到期,第一被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1年6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欠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000万元,利息4,857,06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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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1月20日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年第10001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900万元,年利率7.02%。借款用途:组织产品。第二被告与原告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字2000年第10001号保证合同,同【展开全文】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1月20日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年第10001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900万元,年利率7.02%。借款用途:组织产品。第二被告与原告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字2000年第10001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12月6日贷款到期,经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贷款展期至2001年10月10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0年12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欠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00万元,利息1,275,483.71元。【收起】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2000年11月17日至2001年11月10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工商银行同福中路支行【展开全文】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2000年11月17日至2001年11月10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工商银行同福中路支行于2003年2月2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本公司。【收起】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1份、民事起诉状5份,案号为(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本公司于2003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展开全文】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1份、民事起诉状5份,案号为(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本公司于2003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有关诉讼情况;2003年10月15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5份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现将有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收起】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1份、民事起诉状5份,案号为(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本公司于2003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展开全文】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1份、民事起诉状5份,案号为(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本公司于2003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有关诉讼情况;2003年10月15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5份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现将有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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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1份、民事起诉状5份,案号为(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本公司于2003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展开全文】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1份、民事起诉状5份,案号为(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本公司于2003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有关诉讼情况;2003年10月15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5份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现将有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收起】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1份、民事起诉状5份,案号为(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本公司于2003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展开全文】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1份、民事起诉状5份,案号为(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本公司于2003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有关诉讼情况;2003年10月15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5份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现将有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收起】 |
原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起诉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到期未偿还纠纷,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4月1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州【展开全文】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4月1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本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4月1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本公司。【收起】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人民币600万元逾期未还,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了担保,该项借款至2001年5月30日到期,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逾期未还,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了担保,该项借款至2000年12月1日到期,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属下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6 日对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公司提出诉讼,要求归还21.8万元。 | 公司属下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25日与驻深圳办事处苏首人关于59.4万元贷款纠纷一案。 | 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驻信阳工程部因违约拒不归还100万元质量信誉保证金.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借款500万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2000年9月28日至2001年9月10日到期,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提供【展开全文】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借款500万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2000年9月28日至2001年9月10日到期,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提供担保,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于2002年10月2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本公司。【收起】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4,200万元,其中3,7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2000年7月3日至2000年9月1日,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2001年5月1【展开全文】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4,200万元,其中3,7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2000年7月3日至2000年9月1日,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和本公司控股股东。【收起】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4,4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7月1日,到期后展期一年,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2001年5月17【展开全文】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4,4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7月1日,到期后展期一年,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本公司。【收起】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1999年12月10日至2000年10月10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州市【展开全文】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1999年12月10日至2000年10月10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本公司,【收起】 |
公司属下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广州华南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归还货款55.7万元。 | 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6年签订一份空调设备供货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供货,被告尚欠639,500.00元. | 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怡和公司诉讼归还货款42万元. | 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大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签订一份空调设备买卖合同。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厦门大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设备,被告仅支付10%货款,尚欠货款655,413【展开全文】 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大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签订一份空调设备买卖合同。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厦门大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设备,被告仅支付10%货款,尚欠货款655,413.00元.【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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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 天津大通鸿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大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 | 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 | 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 | 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 广州番禺天顺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工业大道支行 | 广州市商业银行海珠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厂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 | 广州市商业银行昌岗路支行 | 广州市商业银行海珠支行 | 广州市商业银行海珠支行 | 广州市商业银行海幢支行 | 广州市商业银行海幢支行 | 广州市商业银行昌岗路支行 | 广州市商业银行昌岗路支行 | 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 | 常州市永安电机厂 |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德利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 广州电机厂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山东省呈祥电工电器有限公司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艾欧史密斯电气产品(常州)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同福中路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 | 中信实业银行 | 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 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 | 中信实业银行 | 中信实业银行 | 中信实业银行 |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青龙盛世黄金有限公司 | 内蒙古蒙晋煤炭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樊亚武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洪山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 深圳市深开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 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 广东银钻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韶关市莱斯大酒店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 广州市南华皮革制品厂,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 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市淼鑫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公司 | 驻深圳办事处苏首人 |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驻信阳工程部 |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华南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厦门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怡和公司 | 厦门大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万元) | 5631.912939 | 330 | 2044.309071 | 2713.477265 | 1865 | 2950 | -- | 34.6388 | -- | -- | -- | -- | -- | 230 | 220 | 103.977874 | 300 | 550 | 430 | 135 | 2000 | 387.35 | 133.21625 | 3000 | 120 | 160 | 190 | 90 | 80 | 285 | 230 | 247 | 30 | 73.865213 | 469.340278 | 0.608 | 15.190425 | 1800 | 32.38526 | 1926 | 34.904 | 570.961588 | 4000 | 2414.07465 | 62.713676 | 1811.601525 | 1213.448936 | 449.609622 | 1205.397298 | 1208.065333 | 1207.73435 | 1205.679062 | 1203.145352 | 1202.503653 | 1202.07367 | 1197.60455 | 1193.56071 | 1187.345081 | 1013.119935 | 841.726634 | 1202.280371 | 963.255764 | 624.182195 | 2505.60281 | 1220.384898 | 1156.598845 | 599.674523 | 23.8373 | 492.637802 | 570.802527 | 456.76927 | 330.613862 | 1207.73435 | 519.501669 | 2200 | 1000 | 1000 | 799.3462 | 3485.706 | 1027.5483 | 2216.067106 | 42.576953 | 570.766751 | 69.639036 | 46.86543 | 500 | 600.057507 | 600 | 3000 | 21.8 | 59.4 | 100 | 500 | 3770.158438 | 4471.874 | 1528.370014 | 55.7 | 63.95 | 42 | 65.5413 | ||
币种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 | -- |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一审_起诉日期 | -- | -- | 2003-11-27 | -- | -- | 2003-07-14 | -- | 2007-12-29 | 2008-06-02 | 2008-05-05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3-08-15 | -- | -- | -- | 2004-05-23 | 2004-05-23 | 2004-11-23 | 2004-05-23 | 2004-05-23 | 2004-10-23 | 2004-10-23 | -- | -- | 2003-04-24 | 2003-04-24 | -- | -- | 2003-08-19 | -- | -- | -- | 2004-02-27 | 2001-12-31 | 2003-08-15 | 2004-02-20 | 2003-08-15 | 2003-09-09 | 2004-02-20 | 2003-09-09 | 2003-09-09 | 2003-08-15 | 2003-09-09 | 2003-09-09 | 2003-09-09 | 2003-09-09 | 2003-09-09 | 2003-09-09 | 2003-09-09 | 2003-09-09 | 2003-09-09 | 2003-09-09 | 2003-09-09 | 2004-02-20 | 2003-10-23 | 2003-10-23 | 2003-10-23 | 2003-10-23 | 2004-06-17 | 2003-10-23 | 2004-02-27 | 2004-02-27 | 2004-02-20 | 2003-08-15 | 2004-02-20 | 2004-03-05 | 2004-03-05 | 2003-03-11 | 2003-08-26 | 2003-08-26 | 2003-08-26 | 2003-02-26 | -- | -- | -- | -- | -- | 2001-05-17 | -- | -- | -- | -- | -- | 2002-10-28 | 2001-05-17 | 2001-05-17 | 2001-05-17 | -- | -- | -- | -- | ||
一审_受理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海珠区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海珠区人民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 ||
一审_判决日期 | -- | 2019-07-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审_判决内容 | -- | 2019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津0101民初3869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30万元,同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该330万元欠款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付【展开全文】 2019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津0101民初3869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30万元,同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该330万元欠款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2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1、被告2连带承担。【收起】 |
(1)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2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为1,443,090.71元,从2003年9【展开全文】 (1)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2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为1,443,090.71元,从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2)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责任后,依法有权向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项下的股权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诉讼受理费112,225元、诉讼保全费102,735元,由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收起】 |
①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复、罚息(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2002年9月26日,按年利率5.841%计付,从2002年9月27日至2003年4月【展开全文】 ①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复、罚息(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2002年9月26日,按年利率5.841%计付,从2002年9月27日至2003年4月25日,按月利率5.0325‰计付利息;自2003年4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罚息;未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复息)。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 原告在其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告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股1,500万股权(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编号为20001220002、2000111601、2001062906)享有质押权,该质押权的实现必须在借款本金5,907.5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与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其他债权质押权共同行使。
本案受理费145,684元,由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 | 判决结果:(1)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1)项所确定的第一被告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展开全文】 判决结果:(1)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1)项所确定的第一被告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的股权质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受理费165,514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收起】 |
武汉洪山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偿付我公司贷款225253 元,案件受理费5287 元,其中374 元由原告负担,4913 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870 元,由被告负担。 | 2008 年6 月13 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力之日起10 日内,偿付货款346388 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6500 元及财产保全费2320元,均由被告负担。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2932 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6 万元,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2553 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号:(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38 号 | -- | -- | -- | (2006)海民二初字第814 号案判决结果:法院判令:
(1)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23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5 年12 月21 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逾期利息及复利给【展开全文】 (2006)海民二初字第814 号案判决结果:法院判令:
(1)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23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5 年12 月21 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逾期利息及复利给原告;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第二被告对该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3)案件受理费33,910 元,由第一、第二被告共同负担。【收起】 |
(2006)海民二初字第811 号案判决结果:法院判令:
(1)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22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5 年12 月21 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逾期利息及复利给【展开全文】 (2006)海民二初字第811 号案判决结果:法院判令:
(1)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22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5 年12 月21 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逾期利息及复利给原告;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第二被告对该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3)案件受理费21,192 元,由第一、第二被告共同负担。【收起】 |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付原告货款969,778.74 元,逾期清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2006)海民二初字第817 号案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30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5 年12 月21 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期利【展开全文】 (2006)海民二初字第817 号案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30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5 年12 月21 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期利息及复利给原告;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如被告不能清还判决所确定债务,原告有权将被告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1351 号自编1、2、3 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3)案件受理费40,952 元,由被告负担。【收起】 |
(2006)海民二初字第816 号案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1)第一被告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5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5 年12 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展开全文】 (2006)海民二初字第816 号案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1)第一被告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5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5 年12 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期利息及复利给原告;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第二被告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3)案件受理费66,248 元,由第一、第二被告共同负担。【收起】 |
(2006)海民二初字第815 号案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43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5 年12 月21 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期利【展开全文】 (2006)海民二初字第815 号案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43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5 年12 月21 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逾期利息及复利给原告;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如被告不能清还判决所确定债务,原告有权将被告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1351 号自编1、2、3 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3)案件受理费54,192 元,由被告负担。【收起】 |
(1)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35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4 年9 月21 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欠款的利息,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展开全文】 (1)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35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4 年9 月21 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欠款的利息,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 第一被告逾期不能清偿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要求第二被告清偿,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3)案件受理费17,449 元由第一被告负担。【收起】 |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展开全文】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受理费130,783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上述两被告迳付原告。【收起】 |
-- | 被告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欠款125万元,并计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10日止)给原告;该案受理费1667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法院不【展开全文】 被告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欠款125万元,并计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10日止)给原告;该案受理费1667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法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1)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贷款利息约13,025,253.98元给原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并从2005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展开全文】 (1)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贷款利息约13,025,253.98元给原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并从2005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付逾期贷款利率给原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
(2)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25,136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费用已由原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收起】 |
(1)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2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 年9 月2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展开全文】 (1)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2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 年9 月2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3)本案受理费17236 元,由第一、第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17236
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①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贷款本金1600000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计付欠款利息(其中从2001年5月25日起至2002年4月18日止按月利率6.435‰计,从2002年4月18日【展开全文】 ①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贷款本金1600000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计付欠款利息(其中从2001年5月25日起至2002年4月18日止按月利率6.435‰计,从2002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给原告,逾期清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②第二被告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③本案受理费19848元由第一、第二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984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3、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判决结果没有无异议。【收起】 |
(1)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9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 年6 月2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计付欠款利息及罚息(其中从2001 年6 月21 日起至2002年3月15日止按月利率6.3375‰计,【展开全文】 (1)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9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 年6 月2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计付欠款利息及罚息(其中从2001 年6 月21 日起至2002年3月15日止按月利率6.3375‰计,从2002 年3 月16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3)本案受理费21520 元,由第一、第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2152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1)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偿借款本金9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0 年11 月9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及罚息(其中从2000 年11 月9 日起至2001 年11 月10 【展开全文】 (1)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偿借款本金9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0 年11 月9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及罚息(其中从2000 年11 月9 日起至2001 年11 月10 日止按月利率6.435‰计,从2001 年11 月1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第二、第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第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3)本案受理费15471 元,由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15471 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1)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8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0 年10 月27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计付欠款利息及罚息(其中从2000 年10 月27日起至2001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6.3375‰计,【展开全文】 (1)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80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0 年10 月27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计付欠款利息及罚息(其中从2000 年10 月27日起至2001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6.3375‰计,从2001 年8 月1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第二、第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第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3)本案受理费14895 元,由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14895 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1)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285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 年6 月2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及罚息(其中从2001 年6 月21 日起至2001 年10 月30 日【展开全文】 (1)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清还借款本金285 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 年6 月21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及罚息(其中从2001 年6 月21 日起至2001 年10 月30 日止按月利率6.435‰计,从2001 年10 月31 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逾期清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3)本案受理费27454 元,由第一、第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27454
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①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贷款本金2300000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计付欠款利息损失(其中从2001年6月21日起至2001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6.435‰计,从2001年12【展开全文】 ①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贷款本金2300000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计付欠款利息损失(其中从2001年6月21日起至2001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6.435‰计,从2001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给原告,逾期清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②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③本案受理费24091元由第一、第二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2409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3、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判决结果没有无异议。【收起】 |
(1)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本金247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其中计至2004年9月21日的利息和逾期罚息合计为444,632.78元,自200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展开全文】 (1)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本金247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其中计至2004年9月21日的利息和逾期罚息合计为444,632.78元,自200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2)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3)驳回原告要求两被告偿付律师费43,719元的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26,342元由原告负担1,762元,第一被告负担24,580元,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告在支付该项费用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收起】 |
(1)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付货款300000元给原告,并从200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损失给原告(其中从2004年9月1日起至2004年9月8日止以本金58179.4元计,【展开全文】 (1)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付货款300000元给原告,并从200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损失给原告(其中从2004年9月1日起至2004年9月8日止以本金58179.4元计,2004年9月30日起至2004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30000元计,2004年10月31日起至2004年11月29日止以本金60000元计,2004年11月30日起至2004年12月30日止以本金90000元计,2004年12月31日起至2005年1月5日止以本金120000元计,2005年1月6日起以本金300000元计),逾期清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本案受理费70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7010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701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判决结果:
(1)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清偿欠款738,652.13元;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本案受理费12,39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展开全文】 判决结果:
(1)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清偿欠款738,652.13元;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本案受理费12,39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期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判决结果: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欠款4,693,402.78元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本案受理费33,47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法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展开全文】 判决结果: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欠款4,693,402.78元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本案受理费33,47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法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①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6080元给原告广州德利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②本案受理费25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53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253元径付给原告。
【展开全文】 ①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6080元给原告广州德利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②本案受理费25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53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253元径付给原告。
3、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收起】 |
①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付货款151904.25元给原告,并从2004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标准计付利息。逾期清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展开全文】 ①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付货款151904.25元给原告,并从2004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标准计付利息。逾期清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②本案受理费454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454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3、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收起】 |
(1)被告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7,982,356.71元及利息、复利及罚息(利息按每月千分之四点八七五,从2002年6月27日起计至2003年2月27日止,【展开全文】 (1)被告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7,982,356.71元及利息、复利及罚息(利息按每月千分之四点八七五,从2002年6月27日起计至2003年2月27日止,从2003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之日止;应付未付的利息计算复利)。
(2)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受理费100,010元,诉讼保全费94,475元,均由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收起】 |
-- | (1)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926万元及利、罚息(利息从2001年7月31日起至2002年1月31日,按年利率6.138%计付;罚息自2002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展开全文】 (1)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926万元及利、罚息(利息从2001年7月31日起至2002年1月31日,按年利率6.138%计付;罚息自2002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2)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受理费124,92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 | (2004)海民二初字第305号
① 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0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展开全文】 (2004)海民二初字第305号
① 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0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② 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本案受理费38,558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38,55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4)被告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64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告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已代偿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3年1月22日期间向【展开全文】 (4)被告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64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告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已代偿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3年1月22日期间向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发放的其他贷款债务,已代偿的款项相应扣减本项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5)被告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945,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告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已代偿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间向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发放的其他贷款债务,已代偿的款项相应扣减本项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6)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201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代偿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间向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发放的其他贷款债务,已代偿的款项相应扣减本项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7)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141元,由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海华机电厂在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逾期未付,该费用并入上述第一项判决一并执行。【收起】 |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展开全文】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受理费130,714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上述两被告迳付原告。【收起】 |
① 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0年12月21日起至清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展开全文】 ① 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0年12月21日起至清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81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11,28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5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展开全文】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5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受理费100,59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上述两被告迳付原告。【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5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4月24日起至2001年4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5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4月24日起至2001年4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682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① 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350万元给原告,及支付从2000年12月21日起到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的利息及复息给原告;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展开全文】 ① 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350万元给原告,及支付从2000年12月21日起到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的利息及复息给原告;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② 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49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32,490元,本院不予退回,由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32,4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5号: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6月30日起至2001年6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5号: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6月30日起至2001年6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6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28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2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5月11日起至2000年3月14日止,以本金1,300【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2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5月11日起至2000年3月14日止,以本金1,300万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000年3月15日起至2000年12月13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按合同约定的展期借款利率计付,自2000年12月1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413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展开全文】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受理费70,397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上述两被告迳付原告。【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3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5月18日起至2000年5月10日止,以本金1300万【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3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5月18日起至2000年5月10日止,以本金1300万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000年5月11日起至2001年2月22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按合同约定的展期借款利率计付,自2001年2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294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4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5月9日起至2001年4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4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5月9日起至2001年4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4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167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3号: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5月18日起至2001年3月2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3号: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5月18日起至2001年3月2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3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135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1号: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1年5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1号: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1年5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5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114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9号: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7日起至2000年9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9号: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7日起至2000年9月12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0年9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9,89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8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2日起至2000年7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8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2日起至2000年7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0年7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9,688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0号;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8日起至2000年9月24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0号;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999年11月18日起至2000年9月24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0年9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9,377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4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0年3月15日起至2001年2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4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0年3月15日起至2001年2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2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0,666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2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2000年5月24日起至2001年5月11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2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2000年5月24日起至2001年5月11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01年5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2,096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0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2月4日起至2001年1月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0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00年2月4日起至2001年1月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001年1月4日起至2001年9月20日止,按展期借款利率计付,自2001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124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0年2月13日起至2001年1月1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0年2月13日起至2001年1月13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001年1月14日起至2001年10月10日止,按展期借款利率计付,自2001年10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复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8,173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连带责任。【收起】 |
(1)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241,821.95元,并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复息利率给付逾【展开全文】 (1)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241,821.95元,并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复息利率给付逾期贷款利息、复息。
(2)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41,219元,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共同负担。【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9号: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5,056,028.1【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9号: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5,056,028.1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③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35,29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0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2,203,848.【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0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2,203,848.98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③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1,029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1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1,565,988.【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1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1,565,988.45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③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7,84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7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996,745.23元【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7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996,745.23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③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9,994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收起】 |
1、2004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经协商,2000年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款人民币36,126元,被告一次性付清;2000年4月~2000年11月分别签订4份合同,合同总金额经协商原告同意按9折结算;综合上述被告将在2004年7月【展开全文】 1、2004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经协商,2000年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款人民币36,126元,被告一次性付清;2000年4月~2000年11月分别签订4份合同,合同总金额经协商原告同意按9折结算;综合上述被告将在2004年7月9日前一次付原告人民币216,113元。2004年7月9日被告一次性支付欠款216,113元,2004年7月12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裁定时间:2004年7月13日
3、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6元,减半收取3,313元,由原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收起】 |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8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926,378.02元【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8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03年9月20日止的利息926,378.02元。2003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③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4,642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收起】 |
(1)(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号
① 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0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2001年10月20日止按年利率7.128%、从2001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届满之【展开全文】 (1)(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号
① 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50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2001年10月20日止按年利率7.128%、从2001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② 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本案受理费38,55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38,5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2004)海民二初字第309号
① 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40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展开全文】 (2004)海民二初字第309号
① 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40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② 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本案受理费32,848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32,84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27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从2000年12月21日至2001年3月10日,按年利率7.5735%计利息;从2001年3月1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年利率7.56%【展开全文】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27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从2000年12月21日至2001年3月10日,按年利率7.5735%计利息;从2001年3月1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年利率7.56%计罚息,对逾期支付的利息、罚息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负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收起】 |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展开全文】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受理费70,397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上述两被告迳付原告。【收起】 |
① 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40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0年12月21日起至2001年3月15日止按年利率6.435%计付欠款的利息给原告,从2001年3月16日至清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展开全文】 ① 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40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0年12月21日起至2001年3月15日止按年利率6.435%计付欠款的利息给原告,从2001年3月16日至清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② 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本案受理费35,985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35,98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收起】 |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22,00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展开全文】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22,00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复息)。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23,558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之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四被告在判决履行之日迳付给原告)。【收起】 |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展开全文】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复息)。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7,106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之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四被告在判决履行之日迳付给原告)。【收起】 |
判决结果:①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所欠的利息(从2001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年2月10日止为1,579,660元,从2003年2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展开全文】 判决结果:①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所欠的利息(从2001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年2月10日止为1,579,660元,从2003年2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执行。②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受理费67,908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收起】 |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993,462.2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7,993,462.2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展开全文】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993,462.2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7,993,462.2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收起】 |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4,857,060.1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34,857,060.1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展开全文】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4,857,060.1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34,857,060.1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收起】 |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1,275,483.71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10,275,483.71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展开全文】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1,275,483.71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10,275,483.71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收起】 |
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复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付,已支付的利息在计付利息中予以扣减【展开全文】 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复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付,已支付的利息在计付利息中予以扣减);
(2)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收起】 |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425,769.5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3,425,769.5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展开全文】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425,769.5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3,425,769.5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收起】 |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07,667.51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5,707,667.51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696,390.36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5,696,390.36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展开全文】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696,390.36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5,696,390.36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收起】 |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468,654.30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4,268,654.30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展开全文】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468,654.30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4,268,654.30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收起】 |
(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11号,判决如下:
1、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和利息(从2000年6月21日起至2001年9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6.852‰计付)、逾期【展开全文】 (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11号,判决如下:
1、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和利息(从2000年6月21日起至2001年9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6.852‰计付)、逾期利息(从2001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本息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借款利率支付罚息)并支付复利。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办理。
2、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1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收起】 |
-- | -- | -- | 海珠区法院于2001年9月 12日判我下属子公司胜诉,后经和解协议,市水电必须在2002年4月30 日前全部清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 | 判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胜诉。 | 2000年判决((2000)天法经初字第377号),本公司下属公司胜诉, 判决被告广 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100万及其利息. | -- | -- | -- | --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1年8月31日发出民事判决书[(2001)海经初字第773号]判决胜诉. | 判决,本公司下属公司胜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39,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 本公司胜诉. | 判决,本公司下属公司胜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655,41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报告日,该款已收回30万元。 | ||
一审_是否上诉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二审_上诉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告方 | 原告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告方 | -- | -- | -- | -- | -- | -- | -- | 原告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告方 | 原告方 | -- | -- | -- | -- | -- | -- | -- | -- | ||
二审_受理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二审_判决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审_判决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审庭询时,双方确认借款本金为500万元,2001年12月25日《还款协议书》确认的还款数额为5,293,402.78元,其中293,402.78元为应付利息。由于上诉人已还款60万元应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应支付440万元及利息给被上诉人。【展开全文】 二审庭询时,双方确认借款本金为500万元,2001年12月25日《还款协议书》确认的还款数额为5,293,402.78元,其中293,402.78元为应付利息。由于上诉人已还款60万元应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应支付440万元及利息给被上诉人。判决如下: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上诉人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清还欠款440万元和利息(利息自1999年7月19日起至2002年3月21日止按本金500万元计,自2002年3月22日起至2002年6月19日止按本金4【收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判决如下: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海外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 -- | -- | -- | -- | -- | -- | -- | -- | ||
执行情况 | -- | 2019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津0101民初3869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30万元,同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该330万元欠款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付【展开全文】 2019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津0101民初3869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30万元,同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该330万元欠款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2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1、被告2连带承担。【收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4年07月05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展开全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4年07月05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10428
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4 号。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与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司收到海珠区人民法院(2010)海指执字第14 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 年10 月17 日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第574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04 年6 月10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作出(2004)穗中法执字第1608、1780、1781 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指令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权利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04 年6 月25 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定了编号为:第GZHZP00007 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并于2005 年1 月10 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又于2008 年12月24 日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信穗处置【2008】第1102 号《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4 月25 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变更申请人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以及上述债权转让登报公告,要求本院将本案的申请人变更为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将本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将上述债务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在这过程中均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登报公告),故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在(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4 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继受。【收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4年07月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10【展开全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4年07月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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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 号。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与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司于收到海珠区人民法院(2010)海指执字第17 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第33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04年7 月6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5 月15 日作出(2004)穗中法执字第1608、1780、1781 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指令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权利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04 年6 月25 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定了编号为:第GZHZP00007 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并于2005 年1 月10 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又于2008 年12 月24 日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信穗处置【2008】第1102 号《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4 月25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而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又于2009 年8 月12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并将《债权转让告知书》送达给现两被执行人。变更申请人广东森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供了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公司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以及上述债权转让登报公告及送达给两被执行人,要求本院将本案的申请人变更为广东森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将本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将上述债务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在这过程中均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登报公告),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变更申请人,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登报公告)及送达《债权转让告知书》给两被执行人,故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东森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人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在(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 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森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继受。【收起】 |
广东省公证处作出的(2004)粤公证内字第03001号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4年03年18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展开全文】 广东省公证处作出的(2004)粤公证内字第03001号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4年03年18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粤公证内字第03001号公证书于2004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车辆:(1)号牌,A/89151,种类:小型汽车;(2)号牌,A/92859,种类: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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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权利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于2004 年6 月7 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定了编号为:交银穗信达(2004)第170 号的《债权转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并于2004 年9 月29 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又于2008 年12 月25 日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信穗处置【2008】第1102 号《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4 月25 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及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现均向本院提供了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所签
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所签定《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债权转让登报公告,并要求本院将本案的申请人变更为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将本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在这过程中均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登报公告),故该债权转让行为合符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在(2004)粤公证内字第3001 号《执行证书》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继受。【收起】 |
法院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告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两被告在2004年01年19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展开全文】 法院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告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两被告在2004年01年19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起人法人股57,565,766股,经评估,价格为385.7万元。评估后委托拍卖行拍卖,经公开拍卖,由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通过竞价,以人民币385.7万元购得上述法人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起人法人股57,565,766股,转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转名手续及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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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5 号。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与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司收到海珠区人民法院(2010)海指执字第15 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 年10 月17 日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第325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03 年12 月19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6 年作出(2004)穗中法执字第99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的申请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并于2008 年5 月15 日以(2004)穗中法执字第99 号、1608、1780、1781 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于2008 年12 月25 日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信穗处置【2008】第1102 号《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4 月25 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变更申请人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将本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在这过程中已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登报公告),故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 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原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在(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5 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继受。【收起】 |
2008 年10 月已收货款结案。 | (2008)天法民二初字第170 号,于2008 年1 月7日冻结被告360000 元。2008 年11 月已收货款结案。 | 2008 年6 月5 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将在本协议生效三天内还款。2008 年6 月已收货款结案。2008 年6 月10 日我司撤回起诉。 | 2008 年5 月14 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 元,减半收取129 元,由原告负责。2008 年5 月已收货款结案。 | 我司于2007 年8 月27 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广东银钻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于2007 年8 月29 日对该案作出判决: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展开全文】 我司于2007 年8 月27 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广东银钻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于2007 年8 月29 日对该案作出判决: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70 元减半收取1935 元,财产保全费1410 元,共计3345 元,均由原告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负担。另外,法院认为,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解除对被告广东银钻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 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收起】 |
被告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07)韶浈法民二初字第100 号民事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于2007年8 月15 日对该案作出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由上诉人韶关市莱斯大酒店【展开全文】 被告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07)韶浈法民二初字第100 号民事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于2007年8 月15 日对该案作出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由上诉人韶关市莱斯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07 年9 月12 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货款90000 元整;逾期未付则双方按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07)韶浈法民二初字第100 号民事判决执行。二、一审案件受理费用共4781 元,由被上诉人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5 元,由上诉人韶关市莱斯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收起】 |
被告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10365 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于2007 年9 月28 日对该案作出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上诉人确认在本案中共【展开全文】 被告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10365 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于2007 年9 月28 日对该案作出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上诉人确认在本案中共结欠被上诉人货款人民币340500 元,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4878 号生效民事判决项下共结欠被上诉人货款人民币34000 元,共计人民币374500 元。二、以上款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经协商,双方同意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人民币330000 元,共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07 年10 月25 日前支付人民币165000 元,第二期于2007 年11 月25 日前支付人民币165000 元。三、如上诉人有任何一期拖延付款,被上诉人按原判决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4878 号生效民事判决的内容。四、其它事项(包括湖心岛公寓项目)双方当事人不再争议。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就案件受理费达成协议,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一审受理费人民币7834 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计收为人民币3917 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述人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7834 元,由本院向上诉人退还多收的人民币3917 元。)【收起】 |
本公司于2006 年11 月22 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的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 | 冻结第一、第二被告的银行存款共2,338,016.1元,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第一、第二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公司于2006 年11 月22 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的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展开全文】 冻结第一、第二被告的银行存款共2,338,016.1元,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第一、第二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公司于2006 年11 月22 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的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收起】 |
-- | -- | 冻结第一、第二被告的银行存款共5,571,843.09元,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第一、第二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 -- | 本公司于2006 年8 月31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执行通知书“(2006)海民执字第6611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 | 原(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04年7月15日裁定中止执行。
2006年6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南华西【展开全文】 原(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04年7月15日裁定中止执行。
2006年6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州市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3051.14万元),所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04)穗中法执字第858、859号恢字1号案裁定情况:强制执行第三人广州市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051.14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以清偿被执行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所欠的债务。【收起】 |
2006 年6 月28 日,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厂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书》。但由于在签订协议后,双方在协议细节方面仍存在分歧,双方仍在协商过程中,至2006 年7 月11 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因此,双方实【展开全文】 2006 年6 月28 日,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厂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书》。但由于在签订协议后,双方在协议细节方面仍存在分歧,双方仍在协商过程中,至2006 年7 月11 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因此,双方实际达成和解共识的时间2006 年7 月11 日。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厂同意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以现金、支票、承兑汇票及库存物抵款等方式,分期将所欠货款归还乙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它诉讼费由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厂承担。【收起】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2411号执行通知书;
原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诉你(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不自觉履【展开全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2411号执行通知书;
原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诉你(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不自觉履行义务,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5年10月31日持本通知到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如下义务:1、交纳3000万元及利息;2、交纳执行费45250.3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05)穗中法执字第2411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收起】 |
2005年5月10日,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二初字第502号:本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展开全文】 2005年5月10日,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二初字第502号:本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必须在2005年6月28日前履行(2005)海民二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起】 |
2005年6月29日,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海民执字6229号:本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展开全文】 2005年6月29日,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海民执字6229号:本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必须在2005年6月28日前履行(2005)海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起】 |
2005年5月10日,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二初字第505号:本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展开全文】 2005年5月10日,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二初字第505号:本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必须在2005年6月28日前履行(2005)海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起】 |
2005年5月10日,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二初字第509号:本院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展开全文】 2005年5月10日,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二初字第509号:本院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必须在2005年6月28日前履行(2005)海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起】 |
2005年5月10日,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二初字第504号:本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展开全文】 2005年5月10日,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二初字第504号:本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必须在2005年6月28日前履行(2005)海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起】 |
2005年6月29日,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海民执字6234号:本院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展开全文】 2005年6月29日,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海民执字6234号:本院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必须在2005年6月28日前履行(2005)海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起】 |
2005年6月29日,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海民执字6220号:本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展开全文】 2005年6月29日,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海民执字6220号:本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必须在2005年6月28日前履行(2005)海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起】 |
(2005)天法执字第2696号执行通知书的内容:1、清偿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444632.78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0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4580元。2、缴纳执行费2346元。 | -- | 2003年9月25日,华盛公司向海珠区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未发现淼鑫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华盛公司向法院要求该案延期执行,海珠区法院于11月19日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 公司对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9月15日,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474号],判决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欠款4,693,402.78元,并负担受理费33【展开全文】 公司对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9月15日,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474号],判决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欠款4,693,402.78元,并负担受理费33,477元。被告对判决不服,认为上述欠款中,有部份尚未到期,判决被告立即清还包括未到期的欠款,属程序错误,被告提出上诉,海珠区法院已于9月25日受理。
由于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未还款,我公司于2004年2月25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6日裁定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止执行。【收起】 |
-- | -- | 2003年11月12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于同年11月20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价值1879101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但本公司没有收到法院冻结公司银行存款和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的通知。
【展开全文】 2003年11月12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于同年11月20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价值1879101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但本公司没有收到法院冻结公司银行存款和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的通知。
查封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围南华西街第五工业区1号楼,并截留该房产的租金收益。【收起】 |
-- | 2004年11月18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执行通知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2692号:本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展开全文】 2004年11月18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执行通知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2692号:本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4年11月15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起】 |
原告艾欧史密斯电气产品(常州)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展开全文】 原告艾欧史密斯电气产品(常州)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起】 |
--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准备上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4年07月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 -- | -- | -- | -- | -- | -- | -- | 执行通知书内容: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提出的执行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234号书,因申请人提出你(单位)尚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展开全文】 执行通知书内容: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提出的执行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234号书,因申请人提出你(单位)尚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2004年7月9日前履行:将借款本、息、诉讼费共计人民币3,306,138.62元清还给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起】 |
-- | -- | -- | -- | (2003)穗中法执字第01518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3年11【展开全文】 (2003)穗中法执字第01518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3年11月17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起】 |
-- | -- | -- | -- | -- | -- | -- | -- | -- | (2001)穗证内经字第10826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肆仟万元人民币,计至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的利息壹佰壹拾肆万叁仟柒佰陆拾壹元壹角贰分人民币和执行终止前所欠的利息以及债权人为催收贷款本金、利息所需的律师费、公证费、执【展开全文】 (2001)穗证内经字第10826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肆仟万元人民币,计至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的利息壹佰壹拾肆万叁仟柒佰陆拾壹元壹角贰分人民币和执行终止前所欠的利息以及债权人为催收贷款本金、利息所需的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
【收起】 |
(2001)穗证内经字第10828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陆佰万元人民币,计至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的利息叁拾肆万伍仟肆佰贰拾叁元贰角柒分人民币和执行终止前所欠的利息以及债权人为催收贷款本金、利息所需的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 | (2001)穗证内经字第1082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叁仟万元人民币,计至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的利息玖拾叁万贰仟捌佰捌拾玖元玖角玖分人民币和执行终止前所欠的利息以及债权人为催收贷款本金、利息所需的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展开全文】 (2001)穗证内经字第1082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叁仟万元人民币,计至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的利息玖拾叁万贰仟捌佰捌拾玖元玖角玖分人民币和执行终止前所欠的利息以及债权人为催收贷款本金、利息所需的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
(2001)穗中法执字第645、651、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越企业总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及收益。
(2)查封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90%的股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用作抵押、转让等。
(3)查封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及收益。
(4)查封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90%的股权及收益。
(5)查封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及收益。
(6)查封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及收益。
【收起】 |
至2003年04月30日,该款已收回169,956元,尚欠47,774元未收回。 |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方所拥有的房产产权不明确,以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02年1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知我司限于2002年3月1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否则,依法中止本案。2003年04月30日,我司仍未能提供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展开全文】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方所拥有的房产产权不明确,以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02年1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知我司限于2002年3月1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否则,依法中止本案。2003年04月30日,我司仍未能提供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款尚未收回。【收起】 |
2002年4 月17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2001)天法执字第3278号],责令被执行人分期分批支付100万元及其利息。 截止2003年04月30日,该款已收回30万元。 | -- | -- | -- | -- | 2002年9月16日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2001)海民执字第1062号-2]强制执行。至2003年04月30日,该款已收回大部份,尚欠11万元未收回。 | 本公司属下子公司于 2000年6月1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涉嫌刑事案件,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发出2000思执字454号文中止执行。 | 本公司于2001年5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怡和公司于 2001年12月10日向我属下子公司支付了15万元货款,由于其他执行人暂未有财产可供执行,所以我属下子公司已申请延期执行。 | 已收回55万元,尚欠105, 413 元, 公司于2001年12月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
公告日期 | 2003-06-18 | 2003-04-21 | 2003-04-21 | 2003-04-21 | 2003-04-21 | 2003-04-21 | 2003-04-21 | 2003-04-21 | 2003-04-21 | 2003-04-21 | 2003-04-21 | 2003-04-21 | 2003-04-21 | 2003-04-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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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
处罚对象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关博珊 | 罗昌明 | 黄庆龙 | 叶宗诚 | 何竟棠 | 周汉生 | 罗小玲 | 孔繁波 | 黄劭宽 | 韩慧琦 | 岑建 | 张荻 | 肖鸿辉 | ||
违规行为 |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南华西公司被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1999年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 南华西【展开全文】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南华西公司被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1999年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 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 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 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2、遗漏担保事项
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对上述事项, 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 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三项行为分别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构成重大遗漏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董事罗昌明、叶宗诚、黄庆龙、周汉生、岑建、黄劭宽、关博珊。【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展开全文】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
2、遗漏担保事项(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与调查报告认定不一致)。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8年年度报告和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在199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健。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 ,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展开全文】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
2、遗漏担保事项(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与调查报告认定不一致)。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8年年度报告和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在199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健。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 ,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展开全文】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
2、遗漏担保事项(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与调查报告认定不一致)。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8年年度报告和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在199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健。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 ,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展开全文】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
2、遗漏担保事项(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与调查报告认定不一致)。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8年年度报告和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在199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健。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 ,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展开全文】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
2、遗漏担保事项(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与调查报告认定不一致)。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8年年度报告和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在199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健。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 ,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展开全文】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
2、遗漏担保事项(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与调查报告认定不一致)。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8年年度报告和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在199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健。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 ,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展开全文】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
2、遗漏担保事项(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与调查报告认定不一致)。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8年年度报告和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在199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健。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 ,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展开全文】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
2、遗漏担保事项(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与调查报告认定不一致)。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8年年度报告和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在199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健。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 ,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展开全文】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
2、遗漏担保事项(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与调查报告认定不一致)。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8年年度报告和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在199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健。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 ,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展开全文】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
2、遗漏担保事项(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与调查报告认定不一致)。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8年年度报告和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在199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健。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 ,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展开全文】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
2、遗漏担保事项(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与调查报告认定不一致)。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8年年度报告和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在199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健。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 ,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展开全文】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
2、遗漏担保事项(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与调查报告认定不一致)。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8年年度报告和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在199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健。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 ,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展开全文】 经查明,当事人南华西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32087万元,2000年,占用资金31200万元,截止2000年年底,南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63287万元,其中:南华西公司总部被占用123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49579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被占用63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司被占用560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722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3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及2000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
2、遗漏担保事项(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分别提供银行贷款担保50万元、10000万元、25170万元、11690万元(与调查报告认定不一致)。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1997年年度报告、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2000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1月19日南华西公司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1998年年度报告和1999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尹文健;在199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健。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5756万股质押给银行,1999年10月质押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4256万股 ,2000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1500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2000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到2001年3月9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2000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1998年年度报告、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是否列举97年报作为证据),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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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类型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谴责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
处分措施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一)对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一)对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展开全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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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金额(万元) | 50 | 3 | 3 | 3 | 3 | 10 | 3 | 5 | 5 | 3 | 5 | 3 | 5 | 5 |
限售解禁
历史数据>>
该公司暂无限售解禁
十大股东持股变动
该股暂无十大股东持股变动
高管持股变动
该公司暂无高管持股变动
龙虎榜单
历史数据>>
该公司暂无龙虎榜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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