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股份或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对2020年度、2021年度部分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追溯调整后,公司2020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334.38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17%、1.52%;2020年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4,113.0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7.22%、8.73%;2020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13,659.12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2.20%、16.54%;2021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3,849.9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2.34%、2.68%。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股份或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对2020年度、2021年度部分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追溯调整后,公司2020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334.38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17%、1.52%;2020年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4,113.0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7.22%、8.73%;2020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13,659.12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2.20%、16.54%;2021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3,849.9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2.34%、2.68%。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股份或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对2020年度、2021年度部分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追溯调整后,公司2020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334.38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17%、1.52%;2020年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4,113.0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7.22%、8.73%;2020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13,659.12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2.20%、16.54%;2021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3,849.9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2.34%、2.68%。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股份或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对2020年度、2021年度部分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追溯调整后,公司2020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334.38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17%、1.52%;2020年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4,113.0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7.22%、8.73%;2020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13,659.12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2.20%、16.54%;2021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3,849.9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2.34%、2.68%。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收起】 |
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展开全文】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时任董事长杜俊康、总经理赵旭以及财务总监郑璇应当对该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 【收起】 |
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展开全文】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时任董事长杜俊康、总经理赵旭以及财务总监郑璇应当对该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 【收起】 |
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展开全文】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时任董事长杜俊康、总经理赵旭以及财务总监郑璇应当对该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 【收起】 |
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展开全文】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时任董事长杜俊康、总经理赵旭以及财务总监郑璇应当对该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 【收起】 |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展开全文】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1、关于经营风险。年报显示,公司 2022 年度实现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5.29 亿元,同比下滑 19.43%,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19 亿元,同比亏损扩大。公司连续 11 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亏损。报告期末,公司主要控股参股的 5 家公司中,西安标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腾标准欧洲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负同时净利润亏损,上海标准海菱缝制机械有限公司和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净利润亏损。请公司:(1)补充披露主要参控股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产销量数据,以及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并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控股参股公司资不抵债或亏损的主要原因及后续应对措施;(2)结合目前多家主要控股参股公司资不抵债或亏损、公司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亏损、公司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等情形,说明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2、关于供应链业务。根据年报及前期公告,公司于 2020 年开展煤炭贸易相关供应链业务。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收到陕西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书显示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存在错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形。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将上述供应链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分别导致 2021 年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2395.02 万元、1.44 亿元、2.82 亿元。此外,2021 年年报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供应链业务未实现改善经营质量的目标。2022 年年报显示,公司供应链业务收入 5.17 亿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涉及的具体项目情况;(2)全面自查近三年仍采用总额法确认供应链业务收入的其他项目情况,包括业务模式、业务性质、权利义务划分、采购和销售合同条款中有关产品定价权、存货风险责任归属、信用风险承担的约定等,说明以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的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逐笔披露 2022 年新增供应链业务具体情况,包括供应商和客户的名称、关联关系、交易背景及金额、协议安排、货物及资金流转模式等,说明公司在供应链业务未实现改善经营质量的情况下,在 2022 年仍继续开展供应链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公司关于供应链业务的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措施,自查前期业务开展是否合理谨慎。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2)(3)发表意见。3、关于应收账款。根据年报及前期公告,2022 年,公司针对应收账款合计计提 2.19 亿元坏账准备,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47 亿元,其中供应链业务板块9001.68 万元,计提比例 39.4%。由于应收账款逾期,公司已对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北方煤炭市场有限公司和陕西长庆汽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 家供应链客户提起诉讼。请公司(1)补充披露期末供应链业务前五大逾期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名称、关联关系、交易背景及金额、账龄、坏账准备、形成时间以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说明上述应收款逾期的主要原因,形成应收款的收入确认是否谨慎;(2)按单项计提的供应链业务应收款坏账准备中,结合客户的资信情况、履约情况、资金实力以及可回收性,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4、关于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年报及前期公告,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发生额分别为 440.29 万元、1.19 亿元、1.54 亿元,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发生额分别为 231.77 万元、648.77 万元、917.23万元,均呈逐年增长态势。关联方主要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鼓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金额,是否具有真实商业背景;并结合同类非关联交易价格以及市场价格情况,说明交易的定价机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有无提供垫资,是否涉嫌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的业务情况,包括业务模式、回款期限、回款条件,并结合收入确认流程,说明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结合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增长情况,补充说明自陕鼓集团 2020 年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以来关联交易金额持续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违反相关方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年审会 【收起】 |
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2023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及2 【展开全文】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2023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及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时,对供应链业务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已将相应项目调整为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列报不准确。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2021年第一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395.02万元,调减营业成本2395.02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6.40%、7.22%;2021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入1.44亿元,调减营业成本1.44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21.21%、24.54%;2021年第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82亿元,调减营业成本2.82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24.79%、27.94%。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披露错误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售情况、前5名供应商情况和相关占比等信息错误。公司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前述错误系因对前5名客户和供应商的统计数据有误导致。其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由9.89亿元更正为10.28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由58.76%更正为61.05%;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由3739.40万元更正为1.21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由1.22%更正为7.20%;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由12.43亿元更正为12.02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由61.55%更正为59.58%。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供应链业务部分项目收入确认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也未准确披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导致2021年度相关定期报告报告数据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2023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及2 【展开全文】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2023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及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时,对供应链业务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已将相应项目调整为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列报不准确。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2021年第一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395.02万元,调减营业成本2395.02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6.40%、7.22%;2021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入1.44亿元,调减营业成本1.44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21.21%、24.54%;2021年第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82亿元,调减营业成本2.82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24.79%、27.94%。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披露错误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售情况、前5名供应商情况和相关占比等信息错误。公司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前述错误系因对前5名客户和供应商的统计数据有误导致。其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由9.89亿元更正为10.28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由58.76%更正为61.05%;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由3739.40万元更正为1.21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由1.22%更正为7.20%;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由12.43亿元更正为12.02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由61.55%更正为59.58%。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供应链业务部分项目收入确认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也未准确披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导致2021年度相关定期报告报告数据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2023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及2 【展开全文】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2023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及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时,对供应链业务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已将相应项目调整为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列报不准确。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2021年第一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395.02万元,调减营业成本2395.02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6.40%、7.22%;2021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入1.44亿元,调减营业成本1.44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21.21%、24.54%;2021年第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82亿元,调减营业成本2.82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24.79%、27.94%。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披露错误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售情况、前5名供应商情况和相关占比等信息错误。公司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前述错误系因对前5名客户和供应商的统计数据有误导致。其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由9.89亿元更正为10.28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由58.76%更正为61.05%;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由3739.40万元更正为1.21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由1.22%更正为7.20%;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由12.43亿元更正为12.02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由61.55%更正为59.58%。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供应链业务部分项目收入确认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也未准确披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导致2021年度相关定期报告报告数据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2023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及2 【展开全文】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2023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及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时,对供应链业务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已将相应项目调整为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列报不准确。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2021年第一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395.02万元,调减营业成本2395.02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6.40%、7.22%;2021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入1.44亿元,调减营业成本1.44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21.21%、24.54%;2021年第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82亿元,调减营业成本2.82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24.79%、27.94%。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披露错误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售情况、前5名供应商情况和相关占比等信息错误。公司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前述错误系因对前5名客户和供应商的统计数据有误导致。其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由9.89亿元更正为10.28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由58.76%更正为61.05%;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由3739.40万元更正为1.21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由1.22%更正为7.20%;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由12.43亿元更正为12.02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由61.55%更正为59.58%。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供应链业务部分项目收入确认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也未准确披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导致2021年度相关定期报告报告数据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2023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及2 【展开全文】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2023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及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时,对供应链业务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已将相应项目调整为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列报不准确。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2021年第一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395.02万元,调减营业成本2395.02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6.40%、7.22%;2021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入1.44亿元,调减营业成本1.44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21.21%、24.54%;2021年第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82亿元,调减营业成本2.82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24.79%、27.94%。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披露错误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售情况、前5名供应商情况和相关占比等信息错误。公司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前述错误系因对前5名客户和供应商的统计数据有误导致。其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由9.89亿元更正为10.28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由58.76%更正为61.05%;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由3739.40万元更正为1.21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由1.22%更正为7.20%;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由12.43亿元更正为12.02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由61.55%更正为59.58%。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供应链业务部分项目收入确认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也未准确披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导致2021年度相关定期报告报告数据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标准股份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1年半年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二、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披露错误。标准股份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 【展开全文】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标准股份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1年半年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二、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披露错误。标准股份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售情况、前5名供应商情况和相关占比等信息错误。 【收起】 |
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标准股份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1年半年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二、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披露错误。标准股份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 【展开全文】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标准股份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1年半年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二、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披露错误。标准股份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售情况、前5名供应商情况和相关占比等信息错误。 【收起】 |
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标准股份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1年半年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二、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披露错误。标准股份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 【展开全文】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标准股份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1年半年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二、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披露错误。标准股份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售情况、前5名供应商情况和相关占比等信息错误。 【收起】 |
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1年半年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二、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披露错误。你公司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售情 【展开全文】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1年半年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二、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披露错误。你公司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售情况、前5名供应商情况和相关占比等信息错误。 【收起】 |
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主要是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电镀车间酸雾净化塔未正常运行,生活废水中BOD5浓度和总磷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
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主要是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喷涂车间烘干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排外界环境,水喷淋吸附装置长期不清理导致水帘堵塞,喷塑生产线其中一条喷塑线未安装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 【展开全文】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主要是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喷涂车间烘干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排外界环境,水喷淋吸附装置长期不清理导致水帘堵塞,喷塑生产线其中一条喷塑线未安装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