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9年7月,浙江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给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2020年初,杭钢集团开始考虑启动环保产业整合项目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9年7月,浙江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给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2020年初,杭钢集团开始考虑启动环保产业整合项目,将其下属环保产业资产注入菲达环保。2020年3月9日下午,杭钢集团“凤凰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会议听取了环保产业整合项目情况汇报,决定正式启动环保产业资产重组工作,同意环保产业整合初步方案及时间安排,要求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建立周例会制度,加强总体协调,推进中介机构的工作。2020年3月16日下午,杭钢集团召开环保产业整合项目启动会,成立项目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初步交易方案和后续工作计划。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股份”)、菲达环保、四家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参会。会后几天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调工作。2020年6月2日,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召开例会,讨论重组工作细节,推进重组工作进度。时任杭钢集团战略发展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毛某雯参会,并知悉了菲达环保重组环保板块事项。2020年7月7日上午,杭钢集团“凤凰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相关情况的报告,讨论重组的具体方案、资产范围、交易方式和时间进度等。毛某雯参会。2020年7月16日上午,杭钢集团召开2020年第13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菲达环保重大资产重组的框架性方案,同意菲达环保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杭钢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97.9525%股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浙江省环保集团象山有限公司51%股权;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杭钢集团募集配套资金。毛某雯列席。2020年7月18日,菲达环保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菲达环保上述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关联交易”,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7月17日。毛某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2日。二、朱荣明控制并操作“朱荣明”“张某珍”账户内幕交易“菲达环保”股票情况(一)内幕信息传递情况2020年6月,毛某雯母亲袁菊芳在毛某雯家照看孩子。2020年6月2日,毛某雯参加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例会知悉内幕信息,会后毛某雯告诉袁菊芳公司在和菲达环保谈合作,自己已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让袁菊芳不要买“菲达环保”和“杭钢股份”股票。2020年7月16日,杭钢集团召开董事会通过了菲达环保重组的方案,毛某雯列席。2020年7月16日20时28分至21时26分期间,毛某雯与袁菊芳3次微信语音通话,通话中提到杭钢集团已召开关于菲达环保重组的董事会了,再次向袁菊芳强调不要买入“菲达环保”和“杭钢股份”股票。朱荣明系袁菊芳原供销社同事,两人平时经常一起讨论股票情况。2019年袁菊芳照顾女儿二胎比较忙,就把股票账户和密码告诉朱荣明,委托其操作买卖股票。2020年6月4日中午11时10分,袁菊芳曾与朱荣明通话10分7秒。2020年7月16日晚19时53分,朱荣明电话联系袁菊芳,通话时长21分29秒,袁菊芳告诉朱荣明她女儿开过会了,不能用“袁菊芳”账户买“菲达环保”“杭钢股份”股票,因为她女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已经通知家属不能买这两只股票了。(二)“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情况1.“朱荣明”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荣明”账户(上海普通账户A29XXXX737)累计买入“菲达环保”190,800股,买入金额1,119,890元,2020年8月3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179,144元。经计算,获利57,569.07元。2.“张某珍”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珍”账户(上海普通账户A73XXXX668)累计买入“菲达环保”168,900股,买入金额994,729元,2020年8月7日卖出84,400股,卖出金额535,096元。经计算,获利52,257.36元。上述账户合计买入“菲达环保”359,700股,买入金额2,114,619元,获利109,826.43元。(三)朱荣明控制并操作“朱荣明”“张某珍”账户情况“朱荣明”账户由其本人控制,朱荣明通过操作自己的电脑交易“菲达环保”。张某珍系朱荣明表弟陈某观的配偶。“张某珍”账户在交易“菲达环保”时由朱荣明控制,并由朱荣明用张某珍家中电脑操作下单。 (四)“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资金来源“朱荣明”账户交易“菲达环保”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朱荣明向陈某观的借款,其余为账户内自有资金;“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张某珍的自有资金。(五)“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特征1.交易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及内幕信息变化发展时间高度吻合朱荣明在2020年7月16日晚与袁菊芳通话联系的次日,也是内幕信息公开的前一个交易日,2020年7月17日9时30分左右,分别用“朱荣明”和“张某珍”账户单笔买入“菲达环保”股票。其中“朱荣明”账户于“菲达环保”复牌当日,2020年8月3日即卖出所持全部“菲达环保”股票;“张某珍”账户曾于2020年8月3日发出过卖出所持全部“菲达环保”股票的指令,但未最终成交。2.交易方式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朱荣明”“张某珍”账户自2019年以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外均未买入过“菲达环保”股票。“朱荣明”账户自2019年来,除“菲达环保”外,单笔买入股票金额基本上在50万元以下,单笔买入股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交易超过七成。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笔买入“菲达环保”股票111.99万元,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买入意愿强烈。“张某珍”账户2019年以来交易不频繁,除张某珍用手机操作买入少量股票外,主要是朱荣明用电脑操作交易,该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较小,单笔交易、持有单只股票一般不超过10万元。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笔买入“菲达环保”股票99.47万元,明显放量,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3.资金情况“朱荣明”账户于2020年7月14日转入100万元,当日申购3只新股103万余元,2020年7月16日收到申购还款103万余元,并卖出“N中芯”4万余元。“张某珍”账户于2020年7月15日转入100万元。资金转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接近。“朱荣明”账户转入的100万元系朱荣明以女儿买房名义借入的借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9年7月,浙江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给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2020年初,杭钢集团开始考虑启动环保产业整合项目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9年7月,浙江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给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2020年初,杭钢集团开始考虑启动环保产业整合项目,将其下属环保产业资产注入菲达环保。2020年3月9日下午,杭钢集团“凤凰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会议听取了环保产业整合项目情况汇报,决定正式启动环保产业资产重组工作,同意环保产业整合初步方案及时间安排,要求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建立周例会制度,加强总体协调,推进中介机构的工作。2020年3月16日下午,杭钢集团召开环保产业整合项目启动会,成立项目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初步交易方案和后续工作计划。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股份”)、菲达环保、四家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参会。会后几天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调工作。2020年6月2日,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召开例会,讨论重组工作细节,推进重组工作进度。时任杭钢集团战略发展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毛某雯参会,并知悉了菲达环保重组环保板块事项。2020年7月7日上午,杭钢集团“凤凰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相关情况的报告,讨论重组的具体方案、资产范围、交易方式和时间进度等。毛某雯参会。2020年7月16日上午,杭钢集团召开2020年第13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菲达环保重大资产重组的框架性方案,同意菲达环保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杭钢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97.9525%股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浙江省环保集团象山有限公司51%股权;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杭钢集团募集配套资金。毛某雯列席。2020年7月18日,菲达环保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菲达环保上述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关联交易”,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7月17日。毛某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2日。二、朱荣明控制并操作“朱荣明”“张某珍”账户内幕交易“菲达环保”股票情况(一)内幕信息传递情况2020年6月,毛某雯母亲袁菊芳在毛某雯家照看孩子。2020年6月2日,毛某雯参加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例会知悉内幕信息,会后毛某雯告诉袁菊芳公司在和菲达环保谈合作,自己已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让袁菊芳不要买“菲达环保”和“杭钢股份”股票。2020年7月16日,杭钢集团召开董事会通过了菲达环保重组的方案,毛某雯列席。2020年7月16日20时28分至21时26分期间,毛某雯与袁菊芳3次微信语音通话,通话中提到杭钢集团已召开关于菲达环保重组的董事会了,再次向袁菊芳强调不要买入“菲达环保”和“杭钢股份”股票。朱荣明系袁菊芳原供销社同事,两人平时经常一起讨论股票情况。2019年袁菊芳照顾女儿二胎比较忙,就把股票账户和密码告诉朱荣明,委托其操作买卖股票。2020年6月4日中午11时10分,袁菊芳曾与朱荣明通话10分7秒。2020年7月16日晚19时53分,朱荣明电话联系袁菊芳,通话时长21分29秒,袁菊芳告诉朱荣明她女儿开过会了,不能用“袁菊芳”账户买“菲达环保”“杭钢股份”股票,因为她女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已经通知家属不能买这两只股票了。(二)“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情况1.“朱荣明”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荣明”账户(上海普通账户A29XXXX737)累计买入“菲达环保”190,800股,买入金额1,119,890元,2020年8月3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179,144元。经计算,获利57,569.07元。2.“张某珍”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珍”账户(上海普通账户A73XXXX668)累计买入“菲达环保”168,900股,买入金额994,729元,2020年8月7日卖出84,400股,卖出金额535,096元。经计算,获利52,257.36元。上述账户合计买入“菲达环保”359,700股,买入金额2,114,619元,获利109,826.43元。(三)朱荣明控制并操作“朱荣明”“张某珍”账户情况“朱荣明”账户由其本人控制,朱荣明通过操作自己的电脑交易“菲达环保”。张某珍系朱荣明表弟陈某观的配偶。“张某珍”账户在交易“菲达环保”时由朱荣明控制,并由朱荣明用张某珍家中电脑操作下单。 (四)“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资金来源“朱荣明”账户交易“菲达环保”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朱荣明向陈某观的借款,其余为账户内自有资金;“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张某珍的自有资金。(五)“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特征1.交易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及内幕信息变化发展时间高度吻合朱荣明在2020年7月16日晚与袁菊芳通话联系的次日,也是内幕信息公开的前一个交易日,2020年7月17日9时30分左右,分别用“朱荣明”和“张某珍”账户单笔买入“菲达环保”股票。其中“朱荣明”账户于“菲达环保”复牌当日,2020年8月3日即卖出所持全部“菲达环保”股票;“张某珍”账户曾于2020年8月3日发出过卖出所持全部“菲达环保”股票的指令,但未最终成交。2.交易方式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朱荣明”“张某珍”账户自2019年以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外均未买入过“菲达环保”股票。“朱荣明”账户自2019年来,除“菲达环保”外,单笔买入股票金额基本上在50万元以下,单笔买入股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交易超过七成。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笔买入“菲达环保”股票111.99万元,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买入意愿强烈。“张某珍”账户2019年以来交易不频繁,除张某珍用手机操作买入少量股票外,主要是朱荣明用电脑操作交易,该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较小,单笔交易、持有单只股票一般不超过10万元。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笔买入“菲达环保”股票99.47万元,明显放量,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3.资金情况“朱荣明”账户于2020年7月14日转入100万元,当日申购3只新股103万余元,2020年7月16日收到申购还款103万余元,并卖出“N中芯”4万余元。“张某珍”账户于2020年7月15日转入100万元。资金转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接近。“朱荣明”账户转入的100万元系朱荣明以女儿买房名义借入的借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2017年8月7日,公司海外客户LancoEnterprisePte.Ltd.(以下简称兰科新加坡)的母公司LancoInfratechLimited(以下简称兰科基建)被银行申请破产清算。公司于8月9日知悉上述破产清算事项,但认为该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影响有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底,公司预计上述破产清算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并据此对兰科新加坡应收账款及存货计提减值1.15亿元。该减值计提金额巨大,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261%,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同时,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亏损1.67亿元,该计提大额减值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是公司2017年度亏损的主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在知悉兰科基建破产清算事项及报告期末预计计提大额减值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3月披露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时,才首次将上述事项作为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予以披露。公司对有关海外客户母公司破产导致的重大损失事项及相关减值计提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此外,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上述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成为其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4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另一重要原因。四、募集资金使用违规2013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52亿元,募投项目为大型燃煤锅炉微细粉尘减排技术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和除尘设备配套高频电源及节能控制器产业化建设项目。2018年4月20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和4月10日向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划转募集资金586.10万元和200万元给,用于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归还上述募集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问题。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和重大损失事项,未能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其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违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1条、第11.1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2017年8月7日,公司海外客户LancoEnterprisePte.Ltd.(以下简称兰科新加坡)的母公司LancoInfratechLimited(以下简称兰科基建)被银行申请破产清算。公司于8月9日知悉上述破产清算事项,但认为该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影响有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底,公司预计上述破产清算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并据此对兰科新加坡应收账款及存货计提减值1.15亿元。该减值计提金额巨大,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261%,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同时,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亏损1.67亿元,该计提大额减值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是公司2017年度亏损的主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在知悉兰科基建破产清算事项及报告期末预计计提大额减值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3月披露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时,才首次将上述事项作为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予以披露。公司对有关海外客户母公司破产导致的重大损失事项及相关减值计提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此外,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上述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成为其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4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另一重要原因。四、募集资金使用违规2013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52亿元,募投项目为大型燃煤锅炉微细粉尘减排技术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和除尘设备配套高频电源及节能控制器产业化建设项目。2018年4月20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和4月10日向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划转募集资金586.10万元和200万元给,用于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归还上述募集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问题。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和重大损失事项,未能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其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违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1条、第11.1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2017年8月7日,公司海外客户LancoEnterprisePte.Ltd.(以下简称兰科新加坡)的母公司LancoInfratechLimited(以下简称兰科基建)被银行申请破产清算。公司于8月9日知悉上述破产清算事项,但认为该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影响有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底,公司预计上述破产清算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并据此对兰科新加坡应收账款及存货计提减值1.15亿元。该减值计提金额巨大,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261%,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同时,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亏损1.67亿元,该计提大额减值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是公司2017年度亏损的主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在知悉兰科基建破产清算事项及报告期末预计计提大额减值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3月披露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时,才首次将上述事项作为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予以披露。公司对有关海外客户母公司破产导致的重大损失事项及相关减值计提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此外,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上述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成为其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4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另一重要原因。四、募集资金使用违规2013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52亿元,募投项目为大型燃煤锅炉微细粉尘减排技术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和除尘设备配套高频电源及节能控制器产业化建设项目。2018年4月20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和4月10日向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划转募集资金586.10万元和200万元给,用于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归还上述募集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问题。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和重大损失事项,未能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其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违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1条、第11.1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2017年8月7日,公司海外客户LancoEnterprisePte.Ltd.(以下简称兰科新加坡)的母公司LancoInfratechLimited(以下简称兰科基建)被银行申请破产清算。公司于8月9日知悉上述破产清算事项,但认为该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影响有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底,公司预计上述破产清算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并据此对兰科新加坡应收账款及存货计提减值1.15亿元。该减值计提金额巨大,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261%,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同时,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亏损1.67亿元,该计提大额减值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是公司2017年度亏损的主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在知悉兰科基建破产清算事项及报告期末预计计提大额减值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3月披露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时,才首次将上述事项作为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予以披露。公司对有关海外客户母公司破产导致的重大损失事项及相关减值计提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此外,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上述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成为其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4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另一重要原因。四、募集资金使用违规2013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52亿元,募投项目为大型燃煤锅炉微细粉尘减排技术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和除尘设备配套高频电源及节能控制器产业化建设项目。2018年4月20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和4月10日向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划转募集资金586.10万元和200万元给,用于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归还上述募集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问题。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和重大损失事项,未能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其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违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1条、第11.1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2017年8月7日,公司海外客户LancoEnterprisePte.Ltd.(以下简称兰科新加坡)的母公司LancoInfratechLimited(以下简称兰科基建)被银行申请破产清算。公司于8月9日知悉上述破产清算事项,但认为该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影响有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底,公司预计上述破产清算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并据此对兰科新加坡应收账款及存货计提减值1.15亿元。该减值计提金额巨大,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261%,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同时,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亏损1.67亿元,该计提大额减值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是公司2017年度亏损的主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在知悉兰科基建破产清算事项及报告期末预计计提大额减值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3月披露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时,才首次将上述事项作为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予以披露。公司对有关海外客户母公司破产导致的重大损失事项及相关减值计提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此外,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上述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成为其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4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另一重要原因。四、募集资金使用违规2013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52亿元,募投项目为大型燃煤锅炉微细粉尘减排技术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和除尘设备配套高频电源及节能控制器产业化建设项目。2018年4月20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和4月10日向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划转募集资金586.10万元和200万元给,用于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归还上述募集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问题。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和重大损失事项,未能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其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违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1条、第11.1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2017年8月7日,公司海外客户LancoEnterprisePte.Ltd.(以下简称兰科新加坡)的母公司LancoInfratechLimited(以下简称兰科基建)被银行申请破产清算。公司于8月9日知悉上述破产清算事项,但认为该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影响有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底,公司预计上述破产清算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并据此对兰科新加坡应收账款及存货计提减值1.15亿元。该减值计提金额巨大,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261%,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同时,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亏损1.67亿元,该计提大额减值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是公司2017年度亏损的主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在知悉兰科基建破产清算事项及报告期末预计计提大额减值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3月披露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时,才首次将上述事项作为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予以披露。公司对有关海外客户母公司破产导致的重大损失事项及相关减值计提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此外,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上述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成为其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4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另一重要原因。四、募集资金使用违规2013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52亿元,募投项目为大型燃煤锅炉微细粉尘减排技术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和除尘设备配套高频电源及节能控制器产业化建设项目。2018年4月20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和4月10日向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划转募集资金586.10万元和200万元给,用于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归还上述募集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问题。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和重大损失事项,未能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其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违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1条、第11.1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 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未能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其内部控制报告因此被出具否定意见.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3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还存在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等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舒英钢,总经理章烨,财务负责人钟民均,董事会秘书周明良,副总经理王剑波做出了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史习民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但鉴于其在业绩预告披露期间已多次向公司确认业绩预告的披露情况,且对于导致公司2017年业绩大幅亏损的海外项目重大损失和子公司失控问题,曾多次向公司提示风险,督促加强对海外业务项目的监控,也关注过海外项目应收账款的计提问题,部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同时,时任副董事长周永清,时任董事顾大伟,徐仁良,郑积林,王柱,以及时任独立董事陈吕军,周广明,宣卫忠,史习民,作为董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失效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 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未能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其内部控制报告因此被出具否定意见.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3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还存在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等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舒英钢,总经理章烨,财务负责人钟民均,董事会秘书周明良,副总经理王剑波做出了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史习民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但鉴于其在业绩预告披露期间已多次向公司确认业绩预告的披露情况,且对于导致公司2017年业绩大幅亏损的海外项目重大损失和子公司失控问题,曾多次向公司提示风险,督促加强对海外业务项目的监控,也关注过海外项目应收账款的计提问题,部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同时,时任副董事长周永清,时任董事顾大伟,徐仁良,郑积林,王柱,以及时任独立董事陈吕军,周广明,宣卫忠,史习民,作为董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失效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 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未能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其内部控制报告因此被出具否定意见.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3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还存在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等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舒英钢,总经理章烨,财务负责人钟民均,董事会秘书周明良,副总经理王剑波做出了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史习民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但鉴于其在业绩预告披露期间已多次向公司确认业绩预告的披露情况,且对于导致公司2017年业绩大幅亏损的海外项目重大损失和子公司失控问题,曾多次向公司提示风险,督促加强对海外业务项目的监控,也关注过海外项目应收账款的计提问题,部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同时,时任副董事长周永清,时任董事顾大伟,徐仁良,郑积林,王柱,以及时任独立董事陈吕军,周广明,宣卫忠,史习民,作为董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失效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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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 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未能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其内部控制报告因此被出具否定意见.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3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还存在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等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舒英钢,总经理章烨,财务负责人钟民均,董事会秘书周明良,副总经理王剑波做出了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史习民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但鉴于其在业绩预告披露期间已多次向公司确认业绩预告的披露情况,且对于导致公司2017年业绩大幅亏损的海外项目重大损失和子公司失控问题,曾多次向公司提示风险,督促加强对海外业务项目的监控,也关注过海外项目应收账款的计提问题,部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同时,时任副董事长周永清,时任董事顾大伟,徐仁良,郑积林,王柱,以及时任独立董事陈吕军,周广明,宣卫忠,史习民,作为董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失效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 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未能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其内部控制报告因此被出具否定意见.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3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还存在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等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舒英钢,总经理章烨,财务负责人钟民均,董事会秘书周明良,副总经理王剑波做出了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史习民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但鉴于其在业绩预告披露期间已多次向公司确认业绩预告的披露情况,且对于导致公司2017年业绩大幅亏损的海外项目重大损失和子公司失控问题,曾多次向公司提示风险,督促加强对海外业务项目的监控,也关注过海外项目应收账款的计提问题,部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同时,时任副董事长周永清,时任董事顾大伟,徐仁良,郑积林,王柱,以及时任独立董事陈吕军,周广明,宣卫忠,史习民,作为董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失效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展开全文】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 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未能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其内部控制报告因此被出具否定意见.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3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还存在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等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舒英钢,总经理章烨,财务负责人钟民均,董事会秘书周明良,副总经理王剑波做出了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史习民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但鉴于其在业绩预告披露期间已多次向公司确认业绩预告的披露情况,且对于导致公司2017年业绩大幅亏损的海外项目重大损失和子公司失控问题,曾多次向公司提示风险,督促加强对海外业务项目的监控,也关注过海外项目应收账款的计提问题,部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同时,时任副董事长周永清,时任董事顾大伟,徐仁良,郑积林,王柱,以及时任独立董事陈吕军,周广明,宣卫忠,史习民,作为董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失效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 【展开全文】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 【收起】 |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 【展开全文】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 【收起】 |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 【展开全文】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 【收起】 |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 【展开全文】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 【收起】 |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 【展开全文】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 【收起】 |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 【展开全文】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 【收起】 |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 【展开全文】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 【收起】 |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 【展开全文】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 【收起】 |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 【展开全文】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二、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 【收起】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2018年3月16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展开全文】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2018年3月16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5亿元至-1.65亿元(未经审计)。你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二、募集资金违规使用
你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32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剩余募集资金为8491.60万元。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4月10日使用募集资金代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586.10万元和200万元,直至2018年4月3日归还募集资金专户。
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你公司未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方面存在缺陷,未能及时发现海外第一大客户Lanco Enterprise Pte.Ltd项目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对并购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缺乏有效管控,未能及时对其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你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收起】 |
周明良、钟民均: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20 【展开全文】周明良、钟民均: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5亿元至-1.65亿元(未经审计)。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二、募集资金违规使用
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32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剩余募集资金为8491.60万元。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4月10日使用募集资金代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586.10万元和200万元,直至2018年4月3日归还募集资金专户。
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未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方面存在缺陷,未能及时发现海外第一大客户Lanco Enterprise Pte.Ltd项目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对并购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缺乏有限管控,未能及时对其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周明良、钟民均分别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钟民均、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明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收起】 |
周明良、钟民均: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20 【展开全文】周明良、钟民均: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2017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5亿元至-1.65亿元(未经审计)。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二、募集资金违规使用
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32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剩余募集资金为8491.60万元。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4月10日使用募集资金代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586.10万元和200万元,直至2018年4月3日归还募集资金专户。
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未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方面存在缺陷,未能及时发现海外第一大客户Lanco Enterprise Pte.Ltd项目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对并购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缺乏有限管控,未能及时对其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周明良、钟民均分别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钟民均、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明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收起】 |
一、担保事项披露不完整,逾期风险提示不及时2015年11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的提示公告》,披露公司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集团”)的3,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神鹰集团到期无力偿还, 【展开全文】一、担保事项披露不完整,逾期风险提示不及时2015年11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的提示公告》,披露公司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集团”)的3,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神鹰集团到期无力偿还,需代为履行偿还责任。经核实,公司为神鹰集团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7亿元,除已逾期的3,000万元担保以外,其余担保均在未来六个月内即将到期,且存在逾期风险。12月8日,公司公告为神鹰集团提供的另一笔2,700万元担保已于12月2日逾期,在相关方提供反担保基础上,公司继续为前述5,700万元提供了担保。但公司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完整披露为神鹰集团提供的担保总额、剩余担保期限、逾期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直至12月16日才发布担保事项应对措施及风险提示公告。因此,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逾期风险提示不及时。二、担保的重大进展情况披露不够及时公司与神鹰集团一直相互提供担保,2014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关于双方减少(解除)互保的方案》,约定“在2015年10月前将互保额度减少至1亿元”。但公司一直未予以披露,直至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有关约定时,才于2015年12月9日发布《关于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始对签订上述协议事项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严重滞后。综上,公司担保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相关逾期风险和重大进展披露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第7.5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周明良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担保事项披露不完整,逾期风险提示不及时
2015年11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 【展开全文】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担保事项披露不完整,逾期风险提示不及时
2015年11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的提示公告》,披露公司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集团”)的3,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神鹰集团到期无力偿还,需代为履行偿还责任。
经核实,公司为神鹰集团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7亿元,除已逾期的3,000万元担保以外,其余担保均在未来六个月内即将到期,且存在逾期风险。12月8日,公司公告为神鹰集团提供的另一笔2,700万元担保已于12月2日逾期,在相关方提供反担保基础上,公司继续为前述5,700万元提供了担保。但公司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完整披露为神鹰集团提供的担保总额、剩余担保期限、逾期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直至12月16日才发布担保事项应对措施及风险提示公告。因此,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逾期风险提示不及时。
二、 担保的重大进展情况披露不够及时
公司与神鹰集团一直相互提供担保,2014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关于双方减少(解除)互保的方案》,约定“在2015年10月前将互保额度减少至1亿元”。但公司一直未予以披露,直至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有关约定时,才于2015年12月9日发布《关于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始对签订上述协议事项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综上,公司担保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相关逾期风险和重大进展披露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第7.5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周明良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担保事项披露不完整,逾期风险提示不及时
2015年11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 【展开全文】 经查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公司”)在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担保事项披露不完整,逾期风险提示不及时
2015年11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的提示公告》,披露公司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集团”)的3,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神鹰集团到期无力偿还,需代为履行偿还责任。
经核实,公司为神鹰集团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7亿元,除已逾期的3,000万元担保以外,其余担保均在未来六个月内即将到期,且存在逾期风险。12月8日,公司公告为神鹰集团提供的另一笔2,700万元担保已于12月2日逾期,在相关方提供反担保基础上,公司继续为前述5,700万元提供了担保。但公司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完整披露为神鹰集团提供的担保总额、剩余担保期限、逾期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直至12月16日才发布担保事项应对措施及风险提示公告。因此,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逾期风险提示不及时。
二、 担保的重大进展情况披露不够及时
公司与神鹰集团一直相互提供担保,2014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关于双方减少(解除)互保的方案》,约定“在2015年10月前将互保额度减少至1亿元”。但公司一直未予以披露,直至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有关约定时,才于2015年12月9日发布《关于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始对签订上述协议事项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综上,公司担保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相关逾期风险和重大进展披露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第7.5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周明良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一、担保事项披露不完整,逾期风险提示不及时2015年11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的提示公告》,披露公司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集团”)的3,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神鹰集团到期无力偿还, 【展开全文】一、担保事项披露不完整,逾期风险提示不及时2015年11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的提示公告》,披露公司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集团”)的3,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神鹰集团到期无力偿还,需代为履行偿还责任。经核实,公司为神鹰集团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7亿元,除已逾期的3,000万元担保以外,其余担保均在未来六个月内即将到期,且存在逾期风险。12月8日,公司公告为神鹰集团提供的另一笔2,700万元担保已于12月2日逾期,在相关方提供反担保基础上,公司继续为前述5,700万元提供了担保。但公司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完整披露为神鹰集团提供的担保总额、剩余担保期限、逾期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直至12月16日才发布担保事项应对措施及风险提示公告。因此,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逾期风险提示不及时。二、担保的重大进展情况披露不够及时公司与神鹰集团一直相互提供担保,2014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关于双方减少(解除)互保的方案》,约定“在2015年10月前将互保额度减少至1亿元”。但公司一直未予以披露,直至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有关约定时,才于2015年12月9日发布《关于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始对签订上述协议事项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严重滞后。综上,公司担保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相关逾期风险和重大进展披露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第7.5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周明良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2014年1月3日,你公司公告了关于购买诸暨绿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剑环保”)持有的诸暨辰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通环境”)100%股权事项。经查,我局关注到,辰通环境原控股股东浙江越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阳控股 【展开全文】2014年1月3日,你公司公告了关于购买诸暨绿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剑环保”)持有的诸暨辰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通环境”)100%股权事项。经查,我局关注到,辰通环境原控股股东浙江越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阳控股”)为你公司的关联方。2013年10月,越阳控股将其持有的辰通环境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绿剑环保。2013年12月,绿剑环保将辰通环境股权再转让给你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按照关联方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及时进行更正并披露,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