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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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3 |
2011-03-03 |
2009-08-22 |
2009-08-22 |
2009-08-22 |
2009-08-22 |
2009-08-22 |
2009-08-22 |
2008-07-28 |
2006-07-06 |
2004-03-24 |
2004-03-24 |
2003-04-30 |
2002-02-09 |
2002-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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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土地转让纠纷 |
违章建筑纠纷 |
经济纠纷 |
还款纠纷 |
经济纠纷 |
经济纠纷 |
还款纠纷 |
还款纠纷 |
贷款担保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担保纠纷 |
债券纠纷 |
货款纠纷案 |
抵押担保合同纠纷 |
贷款纠纷 |
案件简介 |
华远地产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通知,1001 工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为御海公司、被告二为立丰公司、被告三为原北京华远。1001 工厂在《起诉书》事实及理由部分提出:“国土资源部在2009 年对重点城市进行商品房项目地价房价情况专项 【展开全文】华远地产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通知,1001 工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为御海公司、被告二为立丰公司、被告三为原北京华远。1001 工厂在《起诉书》事实及理由部分提出:“国土资源部在2009 年对重点城市进行商品房项目地价房价情况专项调查中发现,该项目在西安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出让手续时所提交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系伪造,该伪证中所载明的合作建房总建筑面积为260000 平方米,合建房屋及合建用地的军地分成比例为2:8。为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致函,要求中止办理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手续”,因此,1001 工厂认为被告一构成根本违约,要求与被告一解除《合作建房合同》、并要求被告一交还项目土地、没收500 万元项目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万元。同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具有给付内容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收起】 |
2006 年6 月,原告蔡潜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远”)列为被告,申请法院拆除其私有房院内鸦儿胡同54 号院内的违章建筑。 |
尚都国际项目刘国立一案:公司下属公司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置地”)向刘国立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 号尚都国际中心A 座的八套房屋(1801、1805、1806、1807、1808、1809、18015 和18016 【展开全文】尚都国际项目刘国立一案:公司下属公司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置地”)向刘国立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 号尚都国际中心A 座的八套房屋(1801、1805、1806、1807、1808、1809、18015 和18016),因为刘国立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因房屋尚未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建华置地需要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建华置地享有对刘国立的追偿权,已就该等债权的追偿陆续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8 年4 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大厦支行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国立偿还尚都1808、1809 号两套房屋全部银行按揭款共计约524 万元,建华置地承担担保责任。 【收起】 |
2008 年4 月28 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国立偿还尚都1805 号房屋全部银行按揭款共计约300 万元,建华置地承担担保责任。 |
尚都国际项目刘国立一案:公司下属公司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置地”)向刘国立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 号尚都国际中心A 座的八套房屋(1801、1805、1806、1807、1808、1809、18015 和18016 【展开全文】尚都国际项目刘国立一案:公司下属公司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置地”)向刘国立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 号尚都国际中心A 座的八套房屋(1801、1805、1806、1807、1808、1809、18015 和18016),因为刘国立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因房屋尚未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建华置地需要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建华置地享有对刘国立的追偿权,已就该等债权的追偿陆续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8 年11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刘国立偿还尚都1807 号房屋全部银行按揭款共计约220 万元,建华置地承担担保责任, 【收起】 |
尚都国际项目刘国立一案:公司下属公司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置地”)向刘国立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 号尚都国际中心A 座的八套房屋(1801、1805、1806、1807、1808、1809、18015 和18016 【展开全文】尚都国际项目刘国立一案:公司下属公司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置地”)向刘国立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 号尚都国际中心A 座的八套房屋(1801、1805、1806、1807、1808、1809、18015 和18016),因为刘国立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因房屋尚未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建华置地需要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建华置地享有对刘国立的追偿权,已就该等债权的追偿陆续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8 年11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刘国立偿还尚都1815 号房屋全部银行按揭款共计约199 万元,建华置地承担担保责任, 【收起】 |
2008 年6 月,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国立偿还尚都1812 号房屋全部银行按揭款共计约320 万元,建华置地承担担保责任。 |
2008 年11 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宁寺支行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国立偿还尚都1816 号房屋全部银行按揭款共计约312 万元,建华置地承担担保责任。 |
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以幸福集团、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电力公司、铝材厂等为被告,以97072801号、97072802号、97072804号、97072805号合同为据向省院提起诉讼,请示判令幸福集团偿还贷款本息,请求判令铝材厂、电力 【展开全文】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以幸福集团、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电力公司、铝材厂等为被告,以97072801号、97072802号、97072804号、97072805号合同为据向省院提起诉讼,请示判令幸福集团偿还贷款本息,请求判令铝材厂、电力公司等分别以抵押资产承担担保责任。 【收起】 |
1996年10月,潜江市幸福城市信用社向原潜江市银桥信用社金帆办事处(以下简称“原金帆办”,于2000年1月被潜江工行接管)拆借资金500万元,分二次还款70万元后,尚欠430万元。1999年1月,本公司、幸福集团公司与原金帆办就430万元 【展开全文】1996年10月,潜江市幸福城市信用社向原潜江市银桥信用社金帆办事处(以下简称“原金帆办”,于2000年1月被潜江工行接管)拆借资金500万元,分二次还款70万元后,尚欠430万元。1999年1月,本公司、幸福集团公司与原金帆办就430万元签订转贷合同,原金帆办将上述430万元转贷给本公司,实际上本公司从未收到该笔贷款。2003年8月,潜江工行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430万元,利息2,095,607.71万元,判令幸福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本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该案移交汉江中院管辖。 【收起】 |
1998年11月3日,幸福集团公司、本公司、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确认幸福集团公司对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欠款360万美元,本公司为幸福集团公司承担360 万美元本金及利息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展开全文】1998年11月3日,幸福集团公司、本公司、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四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确认幸福集团公司对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欠款360万美元,本公司为幸福集团公司承担360 万美元本金及利息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000年8月,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总金额为3700万元。 【收起】 |
关于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有限公司1500 万元债券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债务和解协议》,按照该协议,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不承担该笔债务本息的偿还责任。 |
子公司幸福铝材有限公司与兰州铝厂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案。 |
1997年12月16日,被告潜江市农行与被告幸福集团公司签订97072802 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997年12月16日起至2002年12月16日止, 由被告潜江市农行向被告幸福集团公司提供最高额贷款限额不超过2200万元的 【展开全文】1997年12月16日,被告潜江市农行与被告幸福集团公司签订97072802 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997年12月16日起至2002年12月16日止, 由被告潜江市农行向被告幸福集团公司提供最高额贷款限额不超过2200万元的贷款。被告幸福集团公司擅自以本公司价值3161万元的财产作为合同约定范围内贷款的抵押担保。该份合同的签订并不是本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 , 而且被告潜江市农行也并未依据 97072802号合同向被告幸福集团公司实际发放贷款。鉴于被告幸福集团公司多年未年检,资不抵债,已无偿还大额贷款的能力, 被告潜江市农行不应再依据该份合同向其发放贷款。本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本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无效或予以终止,本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公司撤诉。
【收起】 |
被告曾经依据一份以本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97072803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向本公司申明债权及抵押权。该份合同约定自1997年12月16日起至2002年12月16日止,由被告向本公司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1550万元的贷款,本公司以部 【展开全文】被告曾经依据一份以本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97072803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向本公司申明债权及抵押权。该份合同约定自1997年12月16日起至2002年12月16日止,由被告向本公司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1550万元的贷款,本公司以部分房地产作为该份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但该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盖具的并非本公司当时的有效公章,本公司也未实际收到该份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任何贷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本公司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以本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97072803 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无效,本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公司撤诉。 【收起】 |
原告方 |
1001 工厂 |
蔡潜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大厦支行 |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宁寺支行 |
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潜江市支行 |
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长江证券有限公司 |
兰州铝厂 |
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刘国立,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 |
刘国立,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 |
刘国立,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 |
刘国立,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 |
刘国立,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 |
刘国立,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 |
湖北幸福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 |
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集团公司 |
幸福集团,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 |
幸福铝材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幸福集团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仲裁 |
仲裁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万元) |
-- |
380 |
524 |
300 |
220 |
199 |
320 |
312 |
17492 |
430 |
3700 |
1500 |
-- |
3161 |
-- |
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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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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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起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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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30 |
2008-04-30 |
2008-04-28 |
2008-11-30 |
2008-11-30 |
2008-06-30 |
2008-11-30 |
-- |
2003-08-31 |
200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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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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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受理法院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朝阳区人民法院 |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潜江市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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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判决内容 |
①、解除1001 工厂与西安御海公司及西安立丰公司之间的《合作建房合同》、《合作建房补充合同》、《合同书》;②、判决生效五日内,西安御海公司按土地现状将合作项目所在土地交还1001 工厂;③、判决生效五日内,1001 工厂返还西安御海公司各 【展开全文】①、解除1001 工厂与西安御海公司及西安立丰公司之间的《合作建房合同》、《合作建房补充合同》、《合同书》;②、判决生效五日内,西安御海公司按土地现状将合作项目所在土地交还1001 工厂;③、判决生效五日内,1001 工厂返还西安御海公司各项费用共计61419314元;④、驳回1001 工厂其余诉讼请求;5、驳回西安御海公司其余反诉请求。因此,根据该判决,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继续关注1001 工厂上诉情况,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0 年9 月,西安立丰公司和西安御海公司欠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和股东贷款本息已向公司全部支付。 【收起】 |
2006年11 月20 日,北京西城法院以该建筑对被申请人生活造成影响为由,判决北京华远将房屋直接交予被申请人,并由蔡潜补偿北京华远380 万。 |
经朝阳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建华置地承担担保责任。 |
经朝阳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免除建华置地的担保责任 |
北京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免除建华置地担保责任。 |
北京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免除建华置地担保责任。 |
此案于2008 年7月7 日开庭,经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免除建华置地的担保责任。 |
一审判决免除建华置地的担保责任 |
判决如下:
1、幸福集团偿还潜江农行借款本金17492万元及利息。
2、驳回潜江农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该案件受理费109.32万元由幸福集团负担。 |
--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幸福集团偿付温州国投欠款36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
2、驳回温州国投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3、有关本次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用由幸福集团公司承担。 |
-- |
[1999]宜中经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幸福铝材有限公司支付兰州铝厂货款4,795,774.52元,并赔偿违约损失1 ,240,220.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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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是否上诉 |
否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二审_上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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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
原告方 |
原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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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
原告方 |
原告方 |
-- |
原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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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受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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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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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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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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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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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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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4 月26 日,二审法院做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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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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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
(2002)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二项(即:①幸福集团偿还潜江农行借款本金17492万元;②幸福集团支付潜江农行上项借款本金的利息)。
【展开全文】(2002)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二项(即:①幸福集团偿还潜江农行借款本金17492万元;②幸福集团支付潜江农行上项借款本金的利息)。
二、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主文第三项“驳回潜江农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潜江农行有权在9500万元、5792万元范围内分别以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设定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潜江农行实现抵押权后, 【收起】 |
-- |
[2002]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高院[2001]鄂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幸福集团偿付温州国投欠款本金360万美元及其利息 和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承担部分。
二、撤 【展开全文】[2002]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高院[2001]鄂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幸福集团偿付温州国投欠款本金360万美元及其利息 和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承担部分。
二、撤销湖北省高院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三项 驳回温州国投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
三、本公司对幸福集团公司不能偿还本案债务部分在5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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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因此,根据该判决,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继续关注1001 工厂上诉情况,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0 年9 月,西安立丰公司和西安御海公司欠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和股东贷款本息已向公司全部支付。 |
北京华远于2006 年12 月4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后因北京华远认为原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等错误,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7 年7 月,北京市高院以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 【展开全文】北京华远于2006 年12 月4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后因北京华远认为原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等错误,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7 年7 月,北京市高院以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同时中止了原判决执行。2008 年12月15 日,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判决结果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等原因,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目前此案已于开庭审理,并于09 年12 月2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基本维持了原审判决内容,即由蔡潜补偿原北京华远380 万,对此公司计划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0812:由于该诉讼案以及尚都国际刘国立诉讼案(已结案,正在执行中,详见公司于2009 年8 月22 日公告的2009 年半年度报告)均发生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告之前,原北京华远五位股东承诺若上述两项诉讼对公司造成损失,五位股东将按各自在原北京华远持股比例承担相关损失。该五位股东已于2009
年4 月公司实施2008 年度分红方案时按各自持股比例留存分红所得合计1,000 万元在公司账户中,待刘国立诉讼执行结案后,若公司因诉讼实际产生的损失大于1,000 万元,由原北京华远五位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补给公司;若公司因诉讼实际产生的损失少于1,000 万元,由公司按各自持股比例退回原北京华远五位股东。
20110303:。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2010 年5 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判决原北京华远将房屋直接交予被申请人,并由蔡潜补偿原北京华远380 万元。此判决为生效终审判决。根据该判决,公司已收回380万补偿款项,此案审判及执行工作已全部终结。 【收起】 |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截至本报告日,尚未有结果。
建华置地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
此案于2008 年6 月12日开庭 |
此案于2009 年1月12 日开庭,北京仲裁委尚未出具裁决书。 |
此案于2009 年1月12 日开庭,北京仲裁委尚未出具裁决书。 |
后农业银行提出上诉 |
此案于2008 年12 月18 日开庭,经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后光大银行提出上诉 |
近日,本公司、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分别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执通字第15-4、15-2、15-3号《执行通知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本公司、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最 【展开全文】近日,本公司、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分别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执通字第15-4、15-2、15-3号《执行通知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本公司、幸福集团电力公司、幸福集团铝材厂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如果逾期不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06 年12 月下达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执字
第15-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幸福集团铝材厂、潜江华明电力有限公司(原幸福集团电力公司)所有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的财产。公司上述抵押资产于2007 年1 月3 日被公开拍卖,因无竞买人而流拍。
2008 年5 月7 日,就本公司与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抵押担保诉讼案,本公司及其电力公司、铝材公司与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签定《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2002]117 号判决由本公司对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承担的1100 万元的抵押担保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于2008 年5 月15 日之前向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一次性赔付。2008 年5 月14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3)鄂执字第15-5 号),确认了本公司与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签署的《和解协议》。此外,2008 年5 月7 日,本公司与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签署了《协议书》,本公司积欠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人民币1138.1 万元贷款由本公司在2008 年5 月15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本公司已全部支付完毕。本公司与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的诉讼和债务已经通过《和解协议》及还款《协议书》的方式解决。幸福实业不存在其他诉讼、仲裁等事项,幸福实业资产上设置的抵押、冻结等已经全部解除。 【收起】 |
经汉江中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潜江工行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本公司以货币方式偿还潜江工行借款260万元,于2006年12月25日前分两次给付。若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潜江工行虑及上述债务形成的特殊 【展开全文】经汉江中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潜江工行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本公司以货币方式偿还潜江工行借款260万元,于2006年12月25日前分两次给付。若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潜江工行虑及上述债务形成的特殊历史原因,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共54584元,本公司与潜江工行各负担27295元。 【收起】 |
根据该判决,2003年5月24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公司与温州国投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公司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赔偿责任确认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本公司履行了该1000 【展开全文】根据该判决,2003年5月24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公司与温州国投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公司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赔偿责任确认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本公司履行了该1000万元赔偿义务后,温州国投不再对本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本公司已向温州国投清算组支付800 万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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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报告期内,幸福集团铝材厂已向兰州铝厂支付了421万元,余款188万元双方正在协商新的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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