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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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1 |
2010-01-28 |
2009-07-25 |
2008-07-11 |
2006-12-13 |
2006-11-30 |
2006-11-03 |
2006-09-19 |
2005-08-30 |
2005-08-30 |
2005-08-30 |
2004-04-23 |
2004-04-23 |
2004-04-23 |
2004-04-23 |
2004-04-23 |
2004-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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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3 |
2004-04-23 |
2004-04-23 |
2004-04-08 |
2003-08-09 |
2003-08-09 |
2002-06-15 |
2002-04-18 |
2002-04-05 |
2001-03-30 |
2001-03-30 |
2001-03-30 |
2001-03-30 |
200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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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30 |
2001-03-30 |
2001-03-30 |
200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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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欠款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占用资金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贷款合同纠纷 |
投资纠纷 |
投资纠纷 |
投资纠纷 |
货款纠纷案 |
欠款纠纷 |
欠款纠纷 |
担保纠纷 |
欠款纠纷 |
担保纠纷 |
货款纠纷 |
担保纠纷 |
货款纠纷 |
货款纠纷案 |
货款纠纷 |
货款纠纷 |
合同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担保纠纷 |
借款纠纷案 |
借款合同纠纷 |
贷款担保纠纷 |
担保纠纷 |
担保纠纷 |
担保纠纷 |
担保纠纷 |
担保纠纷 |
担保纠纷 |
欠款纠纷 |
担保纠纷 |
担保纠纷 |
欠款纠纷 |
案件简介 |
申请人通能精机与被申请人汇晟公司于2011年9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将位于南通市通州平潮镇九圩港村滨江路北侧283.6亩的国有出让土地出租给被申请人用作临时仓储,租赁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协议期间 【展开全文】申请人通能精机与被申请人汇晟公司于2011年9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将位于南通市通州平潮镇九圩港村滨江路北侧283.6亩的国有出让土地出租给被申请人用作临时仓储,租赁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协议期间如遇政府规划建设用地或是申请人发展需用,被申请人无条件服从并承诺所有损失自付,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作任何补偿;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发生争议的,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法将租赁土地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但鉴于国家沪通铁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穿越上述租赁土地且该项目已正式开工建设,根据该项目的建设规划进度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对项目涉及土地和建筑物搬迁工作的要求,申请人已多次通知被申请人拆除租赁土地的临时建筑物并将租赁土地返还给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以各种非分要求拒不返还。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土地租赁事宜所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履行期间确遇国家沪通铁路建设项目规划需要提前解除合同,被申请人理应无条件服从并向申请人立即返还租赁土地且不得向申请人主张任何补偿。因此,申请人有权根据《协议书》约定解除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并立即收回租赁土地。为此,2014年9月3日,申请人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收起】 |
南通姜灶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姜灶实业)1992 年5 月22 日向原中国投资银行南通市支行(以下简称南通投行)借款170 万元,由原南通机床厂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姜灶实业仅归还了本金1 万元,1994 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1996 年 【展开全文】南通姜灶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姜灶实业)1992 年5 月22 日向原中国投资银行南通市支行(以下简称南通投行)借款170 万元,由原南通机床厂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姜灶实业仅归还了本金1 万元,1994 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1996 年南通投行将上述债权移交给南通建行,2003 年该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2006 年信达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南通凡海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海经贸),2007 年1 月凡海经贸诉至南通中院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诉标的为本金169 万元及利息122,085.60 元. 【收起】 |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被告:本公司
案件起因:根据原告诉状陈述,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于1993 年9 月1 日与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由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向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发放贷款50 万美元,用作对外投资的股本金 【展开全文】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被告:本公司
案件起因:根据原告诉状陈述,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于1993 年9 月1 日与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由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向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发放贷款50 万美元,用作对外投资的股本金,期限三年,至1996 年9 月1日到期。同日,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又与原南通机床厂签订了信用担保书。贷款到期后,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未予归还,原南通机床厂也未履行清偿责任。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多次催收未果。
2004 年4 月,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对南通市大达毛纺织厂的贷款债权和对被告的全部保证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承继权利后,多次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未果
诉讼请求:原告于2009 年2 月27 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折合人民币4,612,365.7 元、利息折合人民币4,326,855.7 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939,221.4 元。 【收起】 |
根据原告诉状陈述,第一被告于2006年9月29日与原告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金额3000万元,期限6个月,第一被告缴纳了银行承兑汇票总额20%的保证金(600万元),同时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07年3月29日承兑到期,第一被告 【展开全文】根据原告诉状陈述,第一被告于2006年9月29日与原告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金额3000万元,期限6个月,第一被告缴纳了银行承兑汇票总额20%的保证金(600万元),同时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07年3月29日承兑到期,第一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扣除了600万元的保证金,剩余欠款2400万元原告多次催讨,第一、第二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请求:原告于2007年4月2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第二被告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2004年10月9日,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市青年路支行(下称工行)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期限至2005年6月20日,由本公司持有的6000万元上海亚创控股公司(下称上海亚创)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因本公司未能还款,2006年8月27日, 【展开全文】2004年10月9日,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市青年路支行(下称工行)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期限至2005年6月20日,由本公司持有的6000万元上海亚创控股公司(下称上海亚创)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因本公司未能还款,2006年8月27日,工行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通中院)提起诉讼,判令本公司归还欠款及利息计6885.22万元,并申请对本公司公司价值6885.2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收起】 |
南星电子2006年11月中旬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技术子公司深圳市波普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占用资金1495万元,深圳中院日前已收理。 |
2005年11月2日,本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贷款人民币1816万元,利率5.22%,由江苏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下称中山路桥)提供担保。2006年3月31日贷款到期,本公司未能还款。2006年5月29日,交行 【展开全文】2005年11月2日,本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贷款人民币1816万元,利率5.22%,由江苏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下称中山路桥)提供担保。2006年3月31日贷款到期,本公司未能还款。2006年5月29日,交行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本公司归还欠款及利息计1826.27万元,判令中山路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2003年12月22日,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市青年路支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至2004年6月21日,由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因本公司未能还款,2006年5月11日,工行 【展开全文】2003年12月22日,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市青年路支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至2004年6月21日,由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因本公司未能还款,2006年5月11日,工行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本公司归还欠款及利息计2285.77万元,判令中科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2004年9月17日,原告林尚青、陈泳以本公司虚假陈述而给其造成投资损失合计5.62万元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2月3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 |
2005年7月8日,原告罗永华以本公司虚假陈述而给其造成投资损失计1029.75万元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7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本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
2005年4月10日,林尚青、陈泳以本公司虚假陈述而给其造成投资损失合计45.32万元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诉讼。 |
截至二零零一年四月三十一日止,厦门中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南星电子公司货款计2998751.59 人民币元,经多次催收无效,南星电子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 |
南星电子公司晶体分公司自200303向镇江金扬电子有限公司订购晶片299,424.67元(含检验不合格未入帐晶片79946片计人民币12,788.82元,截止20030320,尚欠人民币215,618.46元,200303,镇江金扬电子有限 【展开全文】南星电子公司晶体分公司自200303向镇江金扬电子有限公司订购晶片299,424.67元(含检验不合格未入帐晶片79946片计人民币12,788.82元,截止20030320,尚欠人民币215,618.46元,200303,镇江金扬电子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收起】 |
南星电子公司晶体分公司自200305开始多次向潍坊市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公司)订购电子产品,双方于20020702结算,晶体分公司欠吉星公司货款人民币145,700.00元。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及二月一十七日,吉星公司又送货给晶 【展开全文】南星电子公司晶体分公司自200305开始多次向潍坊市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公司)订购电子产品,双方于20020702结算,晶体分公司欠吉星公司货款人民币145,700.00元。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及二月一十七日,吉星公司又送货给晶体分公司计货款人民币5,000.00元,晶体分公司此后支付吉星公司货款人民币22,500.00元,尚欠吉星公司货款人民币128,200.00元。吉星经多次催收无效后,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晶体分公司支付吉星公司货款人民币128,200.00元及其利息(计至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为人民币8,573.27元)。 【收起】 |
由系原本公司之第一大股东江苏技术公司向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借款时宏图高科公司提供担保时本公司曾出具《反担保书》,承诺当江苏技术公司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而导致贷款银行追究宏图高科公司担保责任时,宏图高科公司有权直接向 【展开全文】由系原本公司之第一大股东江苏技术公司向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借款时宏图高科公司提供担保时本公司曾出具《反担保书》,承诺当江苏技术公司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而导致贷款银行追究宏图高科公司担保责任时,宏图高科公司有权直接向本公司索偿。 【收起】 |
本公司以前年度因对方欠款纠纷起诉珠海岭南工业进出口公司,诉讼标的为99万元。本年度已向广州海珠区法院申请执行。 |
本公司以前年度为南通市凯发经济贸易建设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因该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导致本公司被扣划款项101万元。本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对该公司提起诉。 |
截至20020310,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欠南星电子公司货款594,103.80人民币元,经多次催收无效,遂于20020328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594,103.80人民币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展开全文】截至20020310,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欠南星电子公司货款594,103.80人民币元,经多次催收无效,遂于20020328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594,103.80人民币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10109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 【收起】 |
截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止,深圳市麦达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南星电子公司货款计146,607.50人民币元.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南星电子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 |
深圳市泰格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在与南星电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拖欠货款270,000.00人民币元,经多次催收无效,遂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深圳市泰格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 |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深福法经初字第2273 号《民事判决书》,上普电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星电子公司货款计209,207.00 人民币元。 |
成都银晨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南星电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拖欠货款90,400.00人民币元,经多次催收无效,遂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成都银晨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 |
吉林市肯宝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在与南星电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拖欠货款226,719.40人民币元(系原苏州康腾通讯公司款项),经多次催收无效,遂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吉林市肯宝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下称江苏技术)总计178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称本公司为该担保提供了反担保,由此引起了担保追偿合同纠纷。 |
因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工行省分行近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起诉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承担还贷责任,要求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展开全文】因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工行省分行近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起诉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承担还贷责任,要求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亦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及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收起】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1年3月16日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贷款45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为2001年3月 16 日至 2002年3月7日。
因江苏技术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 工行省 【展开全文】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1年3月16日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贷款45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为2001年3月 16 日至 2002年3月7日。
因江苏技术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 工行省分行近日向宏图高科下达了催收通知书。宏图高科随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诉讼, 称本公司为该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要求江苏技术及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收起】 |
2001年11月12日,本公司从招商银行南京分行( 以下简称“招行南京分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半年,年利率5.58%,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因本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招行南京分行近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展开全文】2001年11月12日,本公司从招商银行南京分行( 以下简称“招行南京分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半年,年利率5.58%,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因本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招行南京分行近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因公司与招行南京分行已达成和解,招行南京分行业已向南京中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裁定准许招行南京分行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截至目前,纵横国际已分两次还付了招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南京中院亦解封了纵横国际8个结算帐户和三台加工中心。 【收起】 |
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京江支行(以下简称京江支行)诉镇江丹徒县龙山镘业联合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江苏技术借款合同纠纷案。 |
因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 工行省分行近日向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催收通知书。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称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要求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及 【展开全文】因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 工行省分行近日向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催收通知书。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称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要求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及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收起】 |
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 本公司为上海紫琅机电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城南办事处贷款2,000,000.00人民币元提供担保. 上海紫琅机电公司到期无法偿还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市八厂信用社分行城南办事处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本 【展开全文】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 本公司为上海紫琅机电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城南办事处贷款2,000,000.00人民币元提供担保. 上海紫琅机电公司到期无法偿还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市八厂信用社分行城南办事处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本公司应代偿还上海紫琅机电公司贷款计2,000,000.00人民币元. 【收起】 |
本公司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为南通宝隆出租汽车公司向南通城乡建设投资公司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南通宝隆出租汽车公司未能如期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467,600.00人民币元.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南通城乡建设投资公司提起诉讼. |
公司原主体企业--南通机床厂曾为南通凯发经济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而代为偿付101万元人民币,公司积极行使追偿权,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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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南通市铝加工厂借款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借款到期后,南通市铝加工厂未能如期清偿,贷款银行通过法院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计2,937,508.80 人民币元. |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本公司为南通先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借款到期后南通先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计180,000.00 人民币元. |
本公司为多福机械公司借款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借款到期后,多福机械公司未能如期清偿.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五日,本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签定还款协议,并于本年度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计2,293,298.97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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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江苏省锡山市国家专用集成电路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视基地(以下简称“中视基地”)欠南星电子公司货款计140,481.00人民币元.南星电子公司在多次追款无效遂向江苏省锡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 |
本公司为南通竹友装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友公司”)的借款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借款到期后,竹友公司未能如期清偿. 南通市八厂信用社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司原主体企业--南能机床厂曾为南通市中达经济发展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而代为偿付144.8792万元人民币。公司积极行使追偿权,已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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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广州机床工具工业公司和广州机床工具工业公司机床销售分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计425,797.07人民币元和752,272. 95人民币元,本公司于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三日上诉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原告方 |
南通通能精机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南通凡海经贸有限公司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
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城中支行 |
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市青年路支行 |
深圳南星电子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市青年路支行 |
林尚青,陈泳 |
罗永华 |
林尚青,陈泳 |
南星电子公司 |
镇江金扬电子有限公司 |
潍坊市吉星电子有限公司 |
宏图高科公司 |
南通纵横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纵横股份有限公司 |
南星电子公司 |
南星电子公司 |
南星电子公司 |
南星电子公司 |
南星电子公司 |
南星电子公司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 |
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京江支行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市八厂信用社分行城南办事处 |
南通城乡建设投资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贷款银行 |
贷款银行 |
南星电子公司 |
南通市八厂信用社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南通市汇晟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苏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波普电子有限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厦门中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
南星电子公司晶体分公司 |
南星电子公司晶体分公司 |
南通纵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技术公司 |
珠海岭南工业进出口公司 |
南通市凯发经济贸易建设公司 |
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 |
深圳市麦达投资有限公司,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泰格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上普电子有限公司 |
成都银晨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市肯宝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镇江丹徒县龙山镘业联合公司,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宝隆出租汽车公司 |
南通凯发经济有限公司 |
南通市铝加工厂 |
南通先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锡山市国家专用集成电路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视基地 |
南通竹友装饰品有限公司,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市中达经济发展公司 |
广州机床工具工业公司和广州机床工具工业公司机床销售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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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万元) |
0.3103 |
169 |
461.23657 |
2400 |
6000 |
1495 |
1816 |
2000 |
5.62 |
1029.75 |
45.32 |
299.875159 |
21.561846 |
12.82 |
160 |
99 |
101 |
59.41038 |
14.66075 |
27 |
20.9207 |
9.04 |
22.67194 |
854.9859935 |
200 |
4500 |
1000 |
14020 |
4500 |
200 |
46.76 |
101 |
293.75088 |
18 |
229.329897 |
14.0481 |
270 |
144.88 |
117.807002 |
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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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起诉日期 |
2014-09-03 |
2007-01-31 |
2009-02-27 |
2007-04-02 |
2006-08-27 |
2006-11-30 |
2006-05-29 |
2006-05-11 |
2004-09-17 |
2005-07-08 |
2005-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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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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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2-31 |
2002-03-28 |
1999-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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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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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3 |
一审_受理法院 |
南通仲裁委员会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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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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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锡山市人民法院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一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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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判决内容 |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终止;(二)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其租赁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平潮镇九圩港村滨江路北侧283.6亩土地上临时设施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并归还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10 【展开全文】(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终止;(二)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其租赁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平潮镇九圩港村滨江路北侧283.6亩土地上临时设施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并归还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四)本案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帀4774元、处理费人民帀1432元,合计人民币6206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人民币3103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2007 年8 月10 日,南通中院以(2007)通中民二初字第00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凡海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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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2007)苏中民二初字第0082 号民事判决书,就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城中支行(下称“苏州支行”)诉江苏苏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苏辰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 【展开全文】日前,本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2007)苏中民二初字第0082 号民事判决书,就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城中支行(下称“苏州支行”)诉江苏苏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苏辰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苏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偿付苏州支行借款人民币2400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太平洋公司对苏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苏州支行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6.18 万元、财产保全费0.5 万元由苏辰公司负担。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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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归还交行借款本金1816 万元及利息(时间自2006 年4 月22 日起至还清日止,逾期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5.22%上浮30%计算);
二、江苏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财产保全 【展开全文】一、本公司归还交行借款本金1816 万元及利息(时间自2006 年4 月22 日起至还清日止,逾期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5.22%上浮30%计算);
二、江苏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财产保全、其他诉讼等费用计306109 元由本公司承担。 【收起】 |
一、本公司归还工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
二、本公司给付工行自2004 年6 月21 日至2006 年3 月20 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利息的规定计算);
三、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 【展开全文】一、本公司归还工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
二、本公司给付工行自2004 年6 月21 日至2006 年3 月20 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利息的规定计算);
三、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其他诉讼等费用计252496元由本公司承担。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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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厦经初字第414 号《民事判决书》,厦门中桥公司应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前偿付南星电子公司货款计2,998,751.59 人民币元及其利息。 |
根据南山区人民法院(200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一、南星晶体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扬公司货款人民币215,618.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30528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止);二 【展开全文】根据南山区人民法院(200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一、南星晶体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扬公司货款人民币215,618.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30528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南星电子公司对被告晶体公司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金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晶体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星公司货款人民币82,47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自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止)。二、南星电子 【展开全文】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晶体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星公司货款人民币82,47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自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止)。二、南星电子公司对晶体分公司所有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的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吉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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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深圳市上普电子有限公司拖欠南星电子公司货款209207.00 人民币元。经催收未果,南星电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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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8日,南京中院曾下达了(2003)宁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江苏技术17099719.87元还款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经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宏图高科撤回对江苏技术及本公司的起诉 |
南京中院(2002)宁经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宏图高科撤回对江苏技术及本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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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技术对龙山公司在京江支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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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判决本公司应代偿还上海紫琅机电公司贷款计2,000,000.00人民币元.本公
司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市八厂信用社分行城南办事处签
定《还款协议》,已于一九九九年度和二零零零年度分次代偿该笔担保债务.在此期
间,本 【展开全文】该院判决本公司应代偿还上海紫琅机电公司贷款计2,000,000.00人民币元.本公
司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市八厂信用社分行城南办事处签
定《还款协议》,已于一九九九年度和二零零零年度分次代偿该笔担保债务.在此期
间,本公司将向上海紫琅机电公司追偿.
【收起】 |
经法院判决,南通宝隆出租汽车公司应偿还上述款项,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同经初字第114号判决书判定本公司胜诉,判令南通市
凯发经济贸易建设公司股东---南通市牧工商公司、南通振南股份有限公司、南
通经济联合开发公司、南通海盟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按出资比例偿还本公司代偿款
项计1, 【展开全文】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同经初字第114号判决书判定本公司胜诉,判令南通市
凯发经济贸易建设公司股东---南通市牧工商公司、南通振南股份有限公司、南
通经济联合开发公司、南通海盟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按出资比例偿还本公司代偿款
项计1,010,000.00人民币元及其法定利息(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计算至还款
之日). 南通市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协会负连带责任.截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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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其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民事判决书”,中视基地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
日内向南星电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共计140,829人民币元.惟截至二零零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收到上述货款,南星电子公司已向上述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
行.
|
该法院判决本公司对2,700,000.00人民币元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公司于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与竹友公司和南通市八厂信用合作社签定《和解
协议》,并于本年度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计850,000.00人民币元.二零零一年二月八
日, 【展开全文】该法院判决本公司对2,700,000.00人民币元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公司于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与竹友公司和南通市八厂信用合作社签定《和解
协议》,并于本年度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计850,000.00人民币元.二零零一年二月八
日,竹友公司与本公司签定《还款协议》,拟于二零零一年度和二零零二年度偿还所
欠本公司款项.
【收起】 |
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 通经初字第2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南通市中达经济发展公司之母公司--南通江海电容器(集团)公司代偿本公司已支付的借款本息计1,448,792.00人民币元. 一九九八年度该款项中的615,109 【展开全文】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 通经初字第2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南通市中达经济发展公司之母公司--南通江海电容器(集团)公司代偿本公司已支付的借款本息计1,448,792.00人民币元. 一九九八年度该款项中的615,109.73人民币元已在资产重组中置换予南通国资局, 余额计833,682.27人民币元仍列于“其他应收款”帐项中.
【收起】 |
港闸法院受理本案后下发了港富经初字第329号和第332号冻结存款通知书,二零零零年十一月
二十日,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新港西路办事处依照上述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广州市机床工具工
业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260,000.00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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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是否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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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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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二审_上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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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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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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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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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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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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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受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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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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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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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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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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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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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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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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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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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7 月9 日江苏省高院以(2007)苏民二终字第03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姜灶实业公司的投资主体姜灶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清理姜灶实业公司资产并以清理资产所得清偿姜灶实业公司对凡海公司的债务本金169 【展开全文】2008 年7 月9 日江苏省高院以(2007)苏民二终字第03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姜灶实业公司的投资主体姜灶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清理姜灶实业公司资产并以清理资产所得清偿姜灶实业公司对凡海公司的债务本金169 万元及计算至2004 年12 月9 日为止的利息112,085.60 元;
本公司对姜灶镇政府清理姜灶实业公司资产清偿后凡海公司仍未获得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009 年5 月本公司收到凡海经贸的情况说明其已收到本公司委托南通市相关部门支付的本金人民币169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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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二、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星电子公司应以南星电子公司晶体 【展开全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二、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星电子公司应以南星电子公司晶体分公司所欠镇江金扬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负补充清偿责任。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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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2003)苏民二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本公司对江苏技术偿还宏图高科160万元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共赔偿8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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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经过三次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现处于执行阶段,因省高院判决被告承担有限责任,故被告只承担约50万元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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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现此案已审理终结,经江苏高院(2004)苏民二终字第05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维持原判决,本公司对江苏技术偿还宏图高科17099719.87元还款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负担955 【展开全文】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现此案已审理终结,经江苏高院(2004)苏民二终字第05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维持原判决,本公司对江苏技术偿还宏图高科17099719.87元还款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负担95508元二审受理费。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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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通宝隆出租汽车公司
应偿还上述款项,本公司对南通宝隆出租汽车公司应归还南通城乡建设投资公司的借
款在220,000.00人民币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九九九年二月八日,南通市
崇 【展开全文】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通宝隆出租汽车公司
应偿还上述款项,本公司对南通宝隆出租汽车公司应归还南通城乡建设投资公司的借
款在220,000.00人民币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九九九年二月八日,南通市
崇川区人民法院1999字法执字第667、812裁定书强制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计255,55
2.00人民币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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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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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一审胜诉
凡海经贸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2009 年5 月,本公司收到凡海经贸的情况说明:凡海经贸已收到我公司委托南通市相关部门支付的本金人民币169 万元,其同意放弃对本公司的利息权利。至此,本案已终结。 |
财产保全进展:原告于2009 年3 月2 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9 年3 月6 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工行、江苏银行、和农行的各一个账户。
诉讼进展: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09)通 【展开全文】财产保全进展:原告于2009 年3 月2 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9 年3 月6 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工行、江苏银行、和农行的各一个账户。
诉讼进展: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09)通中民二初字第0011号《应诉通知书》,要求本公司举证,并定于2009 年4 月23 日开庭审理本案。
2009 年4月23 日,南通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判决。2009 年6 月17 日,东方资产将上述债权转至DAC 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AC)。2009 年7 月21 日,本公司与DAC 达成债务清偿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同时东方资产向南通中院提出撤诉申请。2009 年7 月23 日,本公司收到南通中院(2009)通中民二初字第0011 号民事裁定书(以下:裁定书):准许东方资产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根据和解协议:本公司在收到裁定书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DAC 人民币290 万元。至此,本案已终结。 【收起】 |
原告于2007年4月2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7年4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一工行帐户,查封了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四处房屋所有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一处土地使用权,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四家子公 【展开全文】原告于2007年4月2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7年4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一工行帐户,查封了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四处房屋所有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一处土地使用权,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四家子公司的股权。
经本公司律师开庭前的积极努力,苏州中院同意解除本公司工行南通市青年路支行一银行帐户、本公司位于南通市任港路23号,证号为0105012、0107013号;位于通启公路南侧,证号为 0106020 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本公司位于南通市工农路 28 号,证号为12109014号,位于任港路55号,证号为12105613-12105616号;位于任港路23号,证号为 12105545-12105556 号;位于通启公路南侧,证号为 12106495 号的房屋所有权的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持有的四家子公司的股权尚处于冻结中,另该案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近日,本公司已向苏州中院递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苏州中院解除对本公司所持南通天擎机床有限公司、南通诚欣锻压有限公司、南通天弘机床有限公司、南通兴和机械有限公司等四家子公司股权的查封。
(2007)苏中民二初字第0082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苏州中院已将解除查封本公司四家子公司(南通天擎机床有限公司、南通诚欣锻压有限公司、南通天弘机床有限公司、南通兴和机械有限公司)股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核实,本公司四家子公司的股权日前已解封。至此,本案已终结,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日前,本公司收到南通中院(2006)通中民二初字第0166-1号民事裁定通知书: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6885.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持有的6000万元上海亚创的股权及相应权益被冻结。
200 【展开全文】日前,本公司收到南通中院(2006)通中民二初字第0166-1号民事裁定通知书: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6885.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持有的6000万元上海亚创的股权及相应权益被冻结。
2006年12月5日一审开庭,经南通中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现将有关协议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归还工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885.22万元(利息暂算至2006年8月20日);
二、案件受理、其他诉讼、诉讼保全、邮寄等费用合计80.93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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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公司收到南通中院(2006)通中民二初字第008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中山路桥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中山路桥部分银行帐户被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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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31231止,厦门中桥尚欠深圳南星电子公司20,737.87元。星电子公司已对该等款项计提坏帐准备1,036.89人民币元。 |
截止20031231,南星电子公司未履行向镇江金扬电子有限公司支付215,618.46元的责任。 |
截止20031231,南星电子公司及其晶体分公司未履行向潍坊市吉星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义务。 |
经南京中院(2002)宁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判令江苏技术向宏图高科赔偿1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本公司对江苏技术上述还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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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20020425(2002)深南法经初字第0411号《民事调解书》,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南星电子公司货款人民币594,103.80人民币元,并按下列时间还款:20020510之前归还12万元,20020610之前 【展开全文】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20020425(2002)深南法经初字第0411号《民事调解书》,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南星电子公司货款人民币594,103.80人民币元,并按下列时间还款:20020510之前归还12万元,20020610之前开具金额为237,051.00人民币元、期限为两个月的承兑汇票壹张和金额为237,051.80人民币元、期限为叁个月的承兑汇票壹张给深圳南星电子。截至20031231止,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尚欠深圳南星电子公司573,957.30元。 【收起】 |
依据其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三日深罗法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麦达公司确认欠南星电子公司货款计145,462.00人民币元,麦达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起第一个月内偿还南星电子公司48,487.00人民币元,其余96,975.00人民币元应于第二个月 【展开全文】依据其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三日深罗法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麦达公司确认欠南星电子公司货款计145,462.00人民币元,麦达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起第一个月内偿还南星电子公司48,487.00人民币元,其余96,975.00人民币元应于第二个月内偿还. 截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南星电子公司已收到现金及收回南星电子公司产品计59,494. 40人民币元,尚余87,113.10人民币元未收回.为此, 南星电子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扣其BP机零配件一批,已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以冲抵欠款.以多次公开拍卖,皆未果。截至20031231,南星电子公司尚未收到以上款项。 【收起】 |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20021219(2002)深宝法经初字第2227号《民事调解书》,深圳市泰格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南星电子公司货款270,000.00人民币元,分七期付清该款:第一期于20021231前付本金3万元及诉讼费6,59 【展开全文】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20021219(2002)深宝法经初字第2227号《民事调解书》,深圳市泰格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南星电子公司货款270,000.00人民币元,分七期付清该款:第一期于20021231前付本金3万元及诉讼费6,592.00元,余下款项由深圳市泰格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自20030120至20030630分六期支付。截至20031231止,深圳泰格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欠南星电子公司390,976.85元。 【收起】 |
截至20031231止,上普电子公司尚欠南星电子公司款项207,960.45元。 |
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0115(2003)高新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成都银晨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南星电子公司货款人民币90,400.00人民币元,按下列时间还款:20030331前支付40,000.00人民币元 【展开全文】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0115(2003)高新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成都银晨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南星电子公司货款人民币90,400.00人民币元,按下列时间还款:20030331前支付40,000.00人民币元,20030731之前支付50,400.00人民币元。截至20031231止,成都银晨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深圳南星电子公司94,460.00元。 【收起】 |
根据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21112(200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吉林市肯宝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南星电子公司货款150,000.00人民币元,于20021231日前一次性给付。如逾期履行,从2001070 【展开全文】根据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21112(200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吉林市肯宝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南星电子公司货款150,000.00人民币元,于20021231日前一次性给付。如逾期履行,从2001070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截至20031231止,吉林市肯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尚欠深圳南星电子公司179,299.80元。 【收起】 |
2004年3月31日,南京中院下达了(2004)宁执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并扣划了原冻结的本公司银行存款总计89327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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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度贷款银行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计196,459.06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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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二月八日,南通市铝加工厂与本公司签定《还款协议》, 拟于二零零
一年度和二零零二年度内偿还本公司上述款项.一九九九年度贷款银行扣划本公
司银行存款计196,459.06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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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度贷款银行通过法院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计30,000. 00人民币元,
一九九九年度贷款银行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计196,459.06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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