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一、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年9月5日,公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因合同纠纷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2021)粤03民初7558号),诉讼金额28,306.91万元。2021年12月8日,该案件由 【展开全文】一、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年9月5日,公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因合同纠纷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2021)粤03民初7558号),诉讼金额28,306.91万元。2021年12月8日,该案件由广州中院移交深圳中院审理,诉讼对象增加了随州市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讼金额调整为181,029.72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达40.14%。2022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上述诉讼金额重大,公司披露提起诉讼后,诉讼金额等发生重大调整,法院也出具判决结果,但公司迟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上述公告还披露了公司部分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2023年3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司与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判决((2021)粤01民初1467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0.84亿元。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司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判决((2021)粤01民初1466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2.48亿元。同日,公司还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与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一审判决((2021)粤01民初1468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3.31亿元。上述诉讼事项金额重大,公司在收到诉讼判决结果后,延迟数月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2023年9月5日,公司在上述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还称,2021年11月公司将约6.48亿元展期商票设定的相关抵押物分别在广州黄埔区法院和广州荔湾区法院提起了四项诉讼,案件号分别为(2021)粤0112民初43035号(、2021)粤0103民初17376号、(2021)粤0103民初17378号、(2021)粤0103民初17379号,为前述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诉讼的连带责任诉讼,要求恒大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划转抵押资产,合计诉讼金额6.43亿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14.26%。2023年6月、7月,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述诉讼申请撤诉,并拟择时在宝应县法院进行起诉。以上诉讼事项影响重大,公司迟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有关重大诉讼及进展,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2.2.6条、第7.4.1条、第7.4.2条、第7.4.4条等有关规定。针对公司违规行为,前期我部已对公司及其他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决定。 【收起】 |
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一、你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2021)粤01民初1462号案件,于2021年12月8日变更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受理金额较公司原临时公告披露的2.8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一、你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2021)粤01民初1462号案件,于2021年12月8日变更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受理金额较公司原临时公告披露的2.83亿元追加至18.1亿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的重大变化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2022年12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3民初7558号案件诉讼判决;2023年3月27日、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民初1466号、1467号、1468号案件诉讼判决。你公司知悉上述判决结果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三、2021年12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12民初43035号案件诉讼;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03民初17376、17378、17379号案件诉讼。你公司获悉后未及时披露上述四起诉讼情况,且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泽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夏成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 【收起】 |
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一、你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2021)粤01民初1462号案件,于2021年12月8日变更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受理金额较公司原临时公告披露的2.8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一、你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2021)粤01民初1462号案件,于2021年12月8日变更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受理金额较公司原临时公告披露的2.83亿元追加至18.1亿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的重大变化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2022年12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3民初7558号案件诉讼判决;2023年3月27日、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民初1466号、1467号、1468号案件诉讼判决。你公司知悉上述判决结果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三、2021年12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12民初43035号案件诉讼;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03民初17376、17378、17379号案件诉讼。你公司获悉后未及时披露上述四起诉讼情况,且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泽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夏成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 【收起】 |
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一、你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2021)粤01民初1462号案件,于2021年12月8日变更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受理金额较公司原临时公告披露的2.8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一、你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2021)粤01民初1462号案件,于2021年12月8日变更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受理金额较公司原临时公告披露的2.83亿元追加至18.1亿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的重大变化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2022年12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3民初7558号案件诉讼判决;2023年3月27日、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民初1466号、1467号、1468号案件诉讼判决。你公司知悉上述判决结果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三、2021年12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12民初43035号案件诉讼;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03民初17376、17378、17379号案件诉讼。你公司获悉后未及时披露上述四起诉讼情况,且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泽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夏成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 【收起】 |
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一、你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2021)粤01民初1462号案件,于2021年12月8日变更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受理金额较公司原临时公告披露的2.8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一、你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2021)粤01民初1462号案件,于2021年12月8日变更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受理金额较公司原临时公告披露的2.83亿元追加至18.1亿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的重大变化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2022年12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3民初7558号案件诉讼判决;2023年3月27日、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民初1466号、1467号、1468号案件诉讼判决。你公司知悉上述判决结果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三、2021年12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12民初43035号案件诉讼;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0103民初17376、17378、17379号案件诉讼。你公司获悉后未及时披露上述四起诉讼情况,且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泽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夏成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 【收起】 |
一、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年9月5日,公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因合同纠纷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2021)粤03民初7558号),诉讼金额28,306.91万元。2021年12月8日,该案件由 【展开全文】一、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年9月5日,公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因合同纠纷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2021)粤03民初7558号),诉讼金额28,306.91万元。2021年12月8日,该案件由广州中院移交深圳中院审理,诉讼对象增加了随州市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讼金额调整为181,029.72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达40.14%。2022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上述诉讼金额重大,公司披露提起诉讼后,诉讼金额等发生重大调整,法院也出具判决结果,但公司迟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上述公告还披露了公司部分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2023年3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司与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判决((2021)粤01民初1467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0.84亿元。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司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判决((2021)粤01民初1466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2.48亿元。同日,公司还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与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一审判决((2021)粤01民初1468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3.31亿元。上述诉讼事项金额重大,公司在收到诉讼判决结果后,延迟数月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2023年9月5日,公司在上述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还称,2021年11月公司将约6.48亿元展期商票设定的相关抵押物分别在广州黄埔区法院和广州荔湾区法院提起了四项诉讼,案件号分别为(2021)粤0112民初43035号,(2021)粤0103民初17376号、(2021)粤0103民初17378号、(2021)粤0103民初17379号,为前述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诉讼的连带责任诉讼,要求恒大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划转抵押资产,合计诉讼金额6.43亿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14.26%。2023年6月、7月,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述诉讼申请撤诉,并拟择时在宝应县法院进行起诉。以上诉讼事项影响重大,公司迟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 【收起】 |
一、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年9月5日,公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因合同纠纷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2021)粤03民初7558号),诉讼金额28,306.91万元。2021年12月8日,该案件由 【展开全文】一、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年9月5日,公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因合同纠纷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2021)粤03民初7558号),诉讼金额28,306.91万元。2021年12月8日,该案件由广州中院移交深圳中院审理,诉讼对象增加了随州市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讼金额调整为181,029.72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达40.14%。2022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上述诉讼金额重大,公司披露提起诉讼后,诉讼金额等发生重大调整,法院也出具判决结果,但公司迟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上述公告还披露了公司部分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2023年3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司与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判决((2021)粤01民初1467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0.84亿元。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司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判决((2021)粤01民初1466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2.48亿元。同日,公司还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与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一审判决((2021)粤01民初1468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3.31亿元。上述诉讼事项金额重大,公司在收到诉讼判决结果后,延迟数月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2023年9月5日,公司在上述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还称,2021年11月公司将约6.48亿元展期商票设定的相关抵押物分别在广州黄埔区法院和广州荔湾区法院提起了四项诉讼,案件号分别为(2021)粤0112民初43035号,(2021)粤0103民初17376号、(2021)粤0103民初17378号、(2021)粤0103民初17379号,为前述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诉讼的连带责任诉讼,要求恒大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划转抵押资产,合计诉讼金额6.43亿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14.26%。2023年6月、7月,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述诉讼申请撤诉,并拟择时在宝应县法院进行起诉。以上诉讼事项影响重大,公司迟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 【收起】 |
一、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年9月5日,公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因合同纠纷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2021)粤03民初7558号),诉讼金额28,306.91万元。2021年12月8日,该案件由 【展开全文】一、重大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年9月5日,公司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因合同纠纷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2021)粤03民初7558号),诉讼金额28,306.91万元。2021年12月8日,该案件由广州中院移交深圳中院审理,诉讼对象增加了随州市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讼金额调整为181,029.72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达40.14%。2022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上述诉讼金额重大,公司披露提起诉讼后,诉讼金额等发生重大调整,法院也出具判决结果,但公司迟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上述公告还披露了公司部分重大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2023年3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司与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判决((2021)粤01民初1467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0.84亿元。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公司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就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的一审判决((2021)粤01民初1466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2.48亿元。同日,公司还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公司与广州恒乾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等电线电缆合约购销纠纷一审判决((2021)粤01民初1468号),判决被告支付公司约3.31亿元。上述诉讼事项金额重大,公司在收到诉讼判决结果后,延迟数月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2023年9月5日,公司在上述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还称,2021年11月公司将约6.48亿元展期商票设定的相关抵押物分别在广州黄埔区法院和广州荔湾区法院提起了四项诉讼,案件号分别为(2021)粤0112民初43035号,(2021)粤0103民初17376号、(2021)粤0103民初17378号、(2021)粤0103民初17379号,为前述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诉讼的连带责任诉讼,要求恒大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划转抵押资产,合计诉讼金额6.43亿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14.26%。2023年6月、7月,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述诉讼申请撤诉,并拟择时在宝应县法院进行起诉。以上诉讼事项影响重大,公司迟至2023年9月5日才予以披露。 【收起】 |
经查明,2019年7月1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通过,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9亿元,用于“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等募投项目。2022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内部于2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9年7月1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通过,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9亿元,用于“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等募投项目。2022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内部于2021年6月25日决定,将募投项目“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的预计完工时间由2021年6月30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于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在2021半年度、2021年度及2022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均称募投项目尚在进行中,但未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及时、充分、完整的披露。另外,公告同时披露称,根据上述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拟将预计完工时间再次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综上,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决定将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充分揭示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直至2022年12月24日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第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第2.1.6条、第2.1.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19年7月1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通过,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9亿元,用于“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等募投项目。2022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内部于2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9年7月1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通过,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9亿元,用于“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等募投项目。2022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内部于2021年6月25日决定,将募投项目“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的预计完工时间由2021年6月30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于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在2021半年度、2021年度及2022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均称募投项目尚在进行中,但未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及时、充分、完整的披露。另外,公告同时披露称,根据上述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拟将预计完工时间再次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综上,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决定将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充分揭示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直至2022年12月24日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第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第2.1.6条、第2.1.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19年7月1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通过,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9亿元,用于“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等募投项目。2022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内部于2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9年7月1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通过,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9亿元,用于“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等募投项目。2022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内部于2021年6月25日决定,将募投项目“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的预计完工时间由2021年6月30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于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在2021半年度、2021年度及2022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均称募投项目尚在进行中,但未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及时、充分、完整的披露。另外,公告同时披露称,根据上述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拟将预计完工时间再次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收起】 |
经查明,2019年7月1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通过,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9亿元,用于“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等募投项目。2022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内部于2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9年7月1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通过,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9亿元,用于“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等募投项目。2022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内部于2021年6月25日决定,将募投项目“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的预计完工时间由2021年6月30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于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在2021半年度、2021年度及2022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均称募投项目尚在进行中,但未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及时、充分、完整的披露。另外,公告同时披露称,根据上述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拟将预计完工时间再次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2月2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2月2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5亿元。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前期收取了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但因客户资金周转困难,出现逾期未兑付情况,对客户应收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就计提减值比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并对客户采取诉讼和保全措施,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年度报告中计提减值金额确定的时间,导致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2022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实现归母净利润-7.63亿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7.94亿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为负,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并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迟至2022年2月22日才予以披露,业绩预告不及时,未向市场及时揭示业绩亏损的风险。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2月2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2月2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5亿元。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前期收取了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但因客户资金周转困难,出现逾期未兑付情况,对客户应收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就计提减值比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并对客户采取诉讼和保全措施,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年度报告中计提减值金额确定的时间,导致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2022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实现归母净利润-7.63亿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7.94亿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为负,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并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迟至2022年2月22日才予以披露,业绩预告不及时,未向市场及时揭示业绩亏损的风险。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2月2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2月2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5亿元。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前期收取了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但因客户资金周转困难,出现逾期未兑付情况,对客户应收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就计提减值比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并对客户采取诉讼和保全措施,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年度报告中计提减值金额确定的时间,导致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2022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实现归母净利润-7.63亿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7.94亿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为负,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并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迟至2022年2月22日才予以披露,业绩预告不及时,未向市场及时揭示业绩亏损的风险。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2月2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2月2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5亿元。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前期收取了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但因客户资金周转困难,出现逾期未兑付情况,对客户应收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就计提减值比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并对客户采取诉讼和保全措施,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年度报告中计提减值金额确定的时间,导致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2022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实现归母净利润-7.63亿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7.94亿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为负,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并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迟至2022年2月22日才予以披露,业绩预告不及时,未向市场及时揭示业绩亏损的风险。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2月2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2月2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5亿元。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前期收取了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但因客户资金周转困难,出现逾期未兑付情况,对客户应收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就计提减值比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并对客户采取诉讼和保全措施,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年度报告中计提减值金额确定的时间,导致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2022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实现归母净利润-7.63亿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7.94亿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为负,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并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迟至2022年2月22日才予以披露,业绩预告不及时,未向市场及时揭示业绩亏损的风险。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2月2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2月22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6亿元至-8.5亿元。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前期收取了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但因客户资金周转困难,出现逾期未兑付情况,对客户应收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就计提减值比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并对客户采取诉讼和保全措施,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年度报告中计提减值金额确定的时间,导致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2022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实现归母净利润-7.63亿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7.94亿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为负,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并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迟至2022年2月22日才予以披露,业绩预告不及时,未向市场及时揭示业绩亏损的风险。 【收起】 |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净利润亏损5亿元至7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亿元至8亿元;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2,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净利润亏损5亿元至7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亿元至8亿元;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2,988.864.54元。你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时,未按照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7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净利润亏损5亿元至7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7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净利润亏损5亿元至7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亿元至8亿元;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2,988,864.54元。你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时,未按照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行政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6月14日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