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 【展开全文】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0.15%,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于范易、刘福娟持有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100%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主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 【展开全文】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0.15%,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于范易、刘福娟持有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100%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主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 【展开全文】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0.15%,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于范易、刘福娟持有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100%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主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 【展开全文】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0.15%,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于范易、刘福娟持有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100%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主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 【展开全文】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0.15%,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于范易、刘福娟持有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100%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主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 【展开全文】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合计持股数量降至4,200股,持股比例0.0013%。期间,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440,408股,减持比例7.1124%,并买入4,200股。 【收起】 |
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 【展开全文】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外,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签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承认互为一致行动人。我乐家居2021年2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增持)》及2023年9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均披露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2019年3月12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2021年1月27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二、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涉嫌限制期转让“我乐家居”情况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2023年9月5日,于范易卖出其名下2个证券账户中“我乐家居”合计2,907,912股,占总股本的0.9216%,成交价格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为42,629,989.92元。2023年9月6日9点25分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我乐家居”。2023年9月6日9点51分49秒,埃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我乐家居”60,000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我乐家居”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5.0059%。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以后,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我乐家居”合计6,664,774股,占总股本的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107,186,238.02元。其中:于范易减持10,061股、占比0.0032%、金额162,283.93元;埃维商贸减持470,997股、占比0.1493%、金额7,585,420.85元;埃维创业减持1,610,543股、占比0.5105%、金额25,917,270.59元;埃维管业减持4,573,173股、占比1.4494%、金额73,521,262.65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为25,438.29元、1,179,118.34元、4,011,357.04元、11,318.974.40元,违法所得合计16,534,888.07元。2023年9月8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披露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的具体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收起】 |
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 【展开全文】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外,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签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承认互为一致行动人。我乐家居2021年2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增持)》及2023年9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均披露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2019年3月12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2021年1月27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二、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涉嫌限制期转让“我乐家居”情况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2023年9月5日,于范易卖出其名下2个证券账户中“我乐家居”合计2,907,912股,占总股本的0.9216%,成交价格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为42,629,989.92元。2023年9月6日9点25分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我乐家居”。2023年9月6日9点51分49秒,埃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我乐家居”60,000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我乐家居”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5.0059%。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以后,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我乐家居”合计6,664,774股,占总股本的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107,186,238.02元。其中:于范易减持10,061股、占比0.0032%、金额162,283.93元;埃维商贸减持470,997股、占比0.1493%、金额7,585,420.85元;埃维创业减持1,610,543股、占比0.5105%、金额25,917,270.59元;埃维管业减持4,573,173股、占比1.4494%、金额73,521,262.65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为25,438.29元、1,179,118.34元、4,011,357.04元、11,318.974.40元,违法所得合计16,534,888.07元。2023年9月8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披露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的具体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收起】 |
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 【展开全文】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外,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签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承认互为一致行动人。我乐家居2021年2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增持)》及2023年9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均披露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2019年3月12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2021年1月27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二、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涉嫌限制期转让“我乐家居”情况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2023年9月5日,于范易卖出其名下2个证券账户中“我乐家居”合计2,907,912股,占总股本的0.9216%,成交价格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为42,629,989.92元。2023年9月6日9点25分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我乐家居”。2023年9月6日9点51分49秒,埃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我乐家居”60,000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我乐家居”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5.0059%。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以后,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我乐家居”合计6,664,774股,占总股本的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107,186,238.02元。其中:于范易减持10,061股、占比0.0032%、金额162,283.93元;埃维商贸减持470,997股、占比0.1493%、金额7,585,420.85元;埃维创业减持1,610,543股、占比0.5105%、金额25,917,270.59元;埃维管业减持4,573,173股、占比1.4494%、金额73,521,262.65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为25,438.29元、1,179,118.34元、4,011,357.04元、11,318.974.40元,违法所得合计16,534,888.07元。2023年9月8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披露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的具体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收起】 |
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 【展开全文】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外,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签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承认互为一致行动人。我乐家居2021年2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增持)》及2023年9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均披露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2019年3月12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2021年1月27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二、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涉嫌限制期转让“我乐家居”情况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2023年9月5日,于范易卖出其名下2个证券账户中“我乐家居”合计2,907,912股,占总股本的0.9216%,成交价格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为42,629,989.92元。2023年9月6日9点25分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我乐家居”。2023年9月6日9点51分49秒,埃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我乐家居”60,000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我乐家居”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5.0059%。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以后,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我乐家居”合计6,664,774股,占总股本的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107,186,238.02元。其中:于范易减持10,061股、占比0.0032%、金额162,283.93元;埃维商贸减持470,997股、占比0.1493%、金额7,585,420.85元;埃维创业减持1,610,543股、占比0.5105%、金额25,917,270.59元;埃维管业减持4,573,173股、占比1.4494%、金额73,521,262.65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为25,438.29元、1,179,118.34元、4,011,357.04元、11,318.974.40元,违法所得合计16,534,888.07元。2023年9月8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披露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的具体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收起】 |
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 【展开全文】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合计持股数量降至4,200股,持股比例0.0013%。期间,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440,408股,减持比例7.1124%,并买入4,200股。 【收起】 |
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 【展开全文】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合计持股数量降至4,200股,持股比例0.0013%。期间,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440,408股,减持比例7.1124%,并买入4,200股。 【收起】 |
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 【展开全文】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合计持股数量降至4,200股,持股比例0.0013%。期间,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440,408股,减持比例7.1124%,并买入4,200股。 【收起】 |
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 【展开全文】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合计持股数量降至4,200股,持股比例0.0013%。期间,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440,408股,减持比例7.1124%,并买入4,200股。 【收起】 |
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 【展开全文】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合计持股数量降至4,200股,持股比例0.0013%。期间,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440,408股,减持比例7.1124%,并买入4,200股。 【收起】 |
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 【展开全文】根据你公司披露公告,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合计持股数量降至4,200股,持股比例0.0013%。期间,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440,408股,减持比例7.1124%,并买入4,200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述股东作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股票。公司相关股东的减持行为已涉嫌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及相关股东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收起】 |
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范易、刘福娟: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份。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展开全文】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范易、刘福娟: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份。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证券账户在2021年1月27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分别买入我乐家居278,300股、298,400股,分别占公司股份的0.088%、0.094%,导致你们合计持股比例增至5.001%。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我乐家居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日又继续增持3,303,260股,占公司股份的1.04%,至2021年2月4日才通过我乐家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起】 |
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范易、刘福娟: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份。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展开全文】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范易、刘福娟: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份。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证券账户在2021年1月27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分别买入我乐家居278,300股、298,400股,分别占公司股份的0.088%、0.094%,导致你们合计持股比例增至5.001%。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我乐家居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日又继续增持3,303,260股,占公司股份的1.04%,至2021年2月4日才通过我乐家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起】 |
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范易、刘福娟: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份。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展开全文】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范易、刘福娟: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份。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证券账户在2021年1月27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分别买入我乐家居278,300股、298,400股,分别占公司股份的0.088%、0.094%,导致你们合计持股比例增至5.001%。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我乐家居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日又继续增持3,303,260股,占公司股份的1.04%,至2021年2月4日才通过我乐家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起】 |
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范易、刘福娟: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份。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展开全文】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范易、刘福娟: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份。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证券账户在2021年1月27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分别买入我乐家居278,300股、298,400股,分别占公司股份的0.088%、0.094%,导致你们合计持股比例增至5.001%。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我乐家居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日又继续增持3,303,260股,占公司股份的1.04%,至2021年2月4日才通过我乐家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起】 |
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范易、刘福娟: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份。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展开全文】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范易、刘福娟: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份。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证券账户在2021年1月27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分别买入我乐家居278,300股、298,400股,分别占公司股份的0.088%、0.094%,导致你们合计持股比例增至5.001%。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我乐家居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日又继续增持3,303,260股,占公司股份的1.04%,至2021年2月4日才通过我乐家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起】 |
经查明,截至2021年1月26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范易、刘福娟、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 【展开全文】经查明,截至2021年1月26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范易、刘福娟、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80,213股,占总股本的4.89%。其中,于范易持有公司股份11,335,120股,占总股本的3.58%;埃维管业持有公司股份2,436,797股,占总股本的0.77%;刘福娟持有公司股份1,150,066股,占总股本的0.36%;埃维商贸持有公司股份514,630股,占总股本的0.16%;埃维创投持有公司股份43,600股,占总股本的0.014%。2021年1月27日,埃维创投、埃维管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增持公司股份1,098,700股、587,6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35%、0.19%。上述增持行为导致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从4.89%变为5.42%。但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在合计持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增持,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于2021年1月28日至2月1日期间,又分别继续增持公司股份472,140股、1,070,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0.34%。2021年2月4日,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起】 |
经查明,截至2021年1月26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范易、刘福娟、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 【展开全文】经查明,截至2021年1月26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范易、刘福娟、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80,213股,占总股本的4.89%。其中,于范易持有公司股份11,335,120股,占总股本的3.58%;埃维管业持有公司股份2,436,797股,占总股本的0.77%;刘福娟持有公司股份1,150,066股,占总股本的0.36%;埃维商贸持有公司股份514,630股,占总股本的0.16%;埃维创投持有公司股份43,600股,占总股本的0.014%。2021年1月27日,埃维创投、埃维管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增持公司股份1,098,700股、587,6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35%、0.19%。上述增持行为导致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从4.89%变为5.42%。但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在合计持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增持,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于2021年1月28日至2月1日期间,又分别继续增持公司股份472,140股、1,070,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0.34%。2021年2月4日,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起】 |
经查明,截至2021年1月26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范易、刘福娟、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 【展开全文】经查明,截至2021年1月26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范易、刘福娟、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80,213股,占总股本的4.89%。其中,于范易持有公司股份11,335,120股,占总股本的3.58%;埃维管业持有公司股份2,436,797股,占总股本的0.77%;刘福娟持有公司股份1,150,066股,占总股本的0.36%;埃维商贸持有公司股份514,630股,占总股本的0.16%;埃维创投持有公司股份43,600股,占总股本的0.014%。2021年1月27日,埃维创投、埃维管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增持公司股份1,098,700股、587,6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35%、0.19%。上述增持行为导致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从4.89%变为5.42%。但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在合计持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增持,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于2021年1月28日至2月1日期间,又分别继续增持公司股份472,140股、1,070,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0.34%。2021年2月4日,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在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增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反而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超比例增持分别为0.15%、0.34%。 【收起】 |
经查明,截至2021年1月26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范易、刘福娟、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 【展开全文】经查明,截至2021年1月26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范易、刘福娟、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80,213股,占总股本的4.89%。其中,于范易持有公司股份11,335,120股,占总股本的3.58%;埃维管业持有公司股份2,436,797股,占总股本的0.77%;刘福娟持有公司股份1,150,066股,占总股本的0.36%;埃维商贸持有公司股份514,630股,占总股本的0.16%;埃维创投持有公司股份43,600股,占总股本的0.014%。2021年1月27日,埃维创投、埃维管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增持公司股份1,098,700股、587,6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35%、0.19%。上述增持行为导致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从4.89%变为5.42%。但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在合计持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增持,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于2021年1月28日至2月1日期间,又分别继续增持公司股份472,140股、1,070,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0.34%。2021年2月4日,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埃维创投、埃维管业在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增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反而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超比例增持分别为0.15%、0.34%。 【收起】 |
处分措施 |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 【展开全文】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收起】 |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 【展开全文】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收起】 |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 【展开全文】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收起】 |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 【展开全文】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收起】 |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 【展开全文】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收起】 |
监管工作函 |
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二) 【展开全文】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230万元;(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800万元;(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2,260万元。 【收起】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 【展开全文】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230万元;(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800万元;(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2,260万元。 【收起】 |
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二) 【展开全文】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230万元;(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800万元;(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2,260万元。 【收起】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 【展开全文】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230万元;(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800万元;(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2,260万元。 【收起】 |
监管工作函 |
监管工作函 |
监管工作函 |
监管工作函 |
监管工作函 |
出具监管函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对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
对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
对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
对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