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经查明,2023年7月17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到1600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00万元到1200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公司理应根据规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3年7月17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到1600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00万元到1200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公司理应根据规则对半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并在2023年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披露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23年7月17日才予以披露,未及时传递业绩信息明确市场预期。 【收起】 |
经查明,2023年7月17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到1600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00万元到1200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公司理应根据规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3年7月17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到1600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00万元到1200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公司理应根据规则对半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并在2023年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披露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23年7月17日才予以披露,未及时传递业绩信息明确市场预期。 【收起】 |
经查明,2023年7月17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到1600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00万元到1200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公司理应根据规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3年7月17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到1600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00万元到1200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公司理应根据规则对半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并在2023年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披露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23年7月17日才予以披露,未及时传递业绩信息明确市场预期。 【收起】 |
经查明,2023年7月17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到1600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00万元到1200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公司理应根据规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3年7月17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到1600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00万元到1200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公司理应根据规则对半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并在2023年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披露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23年7月17日才予以披露,未及时传递业绩信息明确市场预期。 【收起】 |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320XJ)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6月8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320XJ)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6月8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2%,上述借款于当日被划转至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周晓东。2020年6月15日,周晓东将5000万元借款及5.48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你公司通过向第三方公司拆借资金,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及时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事项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亦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补充披露《关于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收起】 |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320XJ)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6月8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320XJ)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6月8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2%,上述借款于当日被划转至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周晓东。2020年6月15日,周晓东将5000万元借款及5.48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你公司通过向第三方公司拆借资金,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及时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事项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亦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补充披露《关于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收起】 |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320XJ)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6月8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320XJ)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6月8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2%,上述借款于当日被划转至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周晓东。2020年6月15日,周晓东将5000万元借款及5.48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你公司通过向第三方公司拆借资金,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及时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事项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亦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补充披露《关于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收起】 |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320XJ)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6月8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320XJ)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6月8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2%,上述借款于当日被划转至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周晓东。2020年6月15日,周晓东将5000万元借款及5.48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你公司通过向第三方公司拆借资金,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及时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事项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亦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补充披露《关于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收起】 |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320XJ)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6月8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320XJ)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6月8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2%,上述借款于当日被划转至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周晓东。2020年6月15日,周晓东将5000万元借款及5.48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你公司通过向第三方公司拆借资金,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及时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事项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亦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补充披露《关于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3月31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2020年6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3月31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2020年6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32%。上述借款于当日即被转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周晓东。另经查明,周晓东同时担任江苏晶华总经理。2020年6月15日,周晓东将5,000万元借款及5.48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3月31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披露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2020年6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3月31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披露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2020年6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晶华新材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32%,上述借款于当日即被转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周晓东。另经查明,周晓东同时担任江苏晶华总经理。2020年6月15日,周晓东将5,000万元借款及5.48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3月31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2020年6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3月31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2020年6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32%。上述借款于当日即被转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周晓东。另经查明,周晓东同时担任江苏晶华总经理。2020年6月15日,周晓东将5,000万元借款及5.48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3月31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2020年6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3月31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2020年6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32%。上述借款于当日即被转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周晓东。另经查明,周晓东同时担任江苏晶华总经理。2020年6月15日,周晓东将5,000万元借款及5.48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3月31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2020年6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3月31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2020年6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32%。上述借款于当日即被转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周晓东。另经查明,周晓东同时担任江苏晶华总经理。2020年6月15日,周晓东将5,000万元借款及5.48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 【收起】 |
2021年6月15日,经监测,江苏晶华雨水总排口水样存在污染。 |
2021年4月1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晶华现场检查发现,江苏晶华建有危废仓库,但大量废包装桶未入库存放,而是贮存在厂区北侧围墙外预留地的临时暂存场所内,该场所用移动式伸缩蓬搭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 【展开全文】2021年4月1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晶华现场检查发现,江苏晶华建有危废仓库,但大量废包装桶未入库存放,而是贮存在厂区北侧围墙外预留地的临时暂存场所内,该场所用移动式伸缩蓬搭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1月19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将增加14,906万元到15,906万元,同比增加4,296%到4,584%;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1月19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将增加14,906万元到15,906万元,同比增加4,296%到4,5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4,000万元到5,000万元。影响本期业绩变动的非经常性损益事项主要是公司对收到的土地拆迁补偿款予以确认,影响金额约为11,000万元。公司称,随着《限塑令》的进一步实施,公司特种纸的销售受到正向激励,是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之一。2021年1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的更正公告》称,公司特种纸业务的业绩增长与《限塑令》无关,目前公司特种纸应用不在《限塑令》规定的限塑、禁塑范围。同时,公司称,由于公司直观认为特种纸业务的业绩增长与《限塑令》的推行有关,经梳理相关数据后发现,公司特种纸业务业绩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产能释放,规模效益凸显;同时公司推行精益化生产以及节能降耗措施的落实,导致单位生产成本有所下降。公司披露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应当对业绩预增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核实调查,并对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但公司对特种纸业务业绩增长的原因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1月19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将增加14,906万元到15,906万元,同比增加4,296%到4,584%;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1月19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将增加14,906万元到15,906万元,同比增加4,296%到4,5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4,000万元到5,000万元。影响本期业绩变动的非经常性损益事项主要是公司对收到的土地拆迁补偿款予以确认,影响金额约为11,000万元。公司称,随着《限塑令》的进一步实施,公司特种纸的销售受到正向激励,是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之一。2021年1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的更正公告》称,公司特种纸业务的业绩增长与《限塑令》无关,目前公司特种纸应用不在《限塑令》规定的限塑、禁塑范围。同时,公司称,由于公司直观认为特种纸业务的业绩增长与《限塑令》的推行有关,经梳理相关数据后发现,公司特种纸业务业绩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产能释放,规模效益凸显;同时公司推行精益化生产以及节能降耗措施的落实,导致单位生产成本有所下降。公司披露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应当对业绩预增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核实调查,并对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但公司对特种纸业务业绩增长的原因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1月19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将增加14,906万元到15,906万元,同比增加4,296%到4,584%;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1月19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将增加14,906万元到15,906万元,同比增加4,296%到4,5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4,000万元到5,000万元。影响本期业绩变动的非经常性损益事项主要是公司对收到的土地拆迁补偿款予以确认,影响金额约为11,000万元。公司称,随着《限塑令》的进一步实施,公司特种纸的销售受到正向激励,是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之一。2021年1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的更正公告》称,公司特种纸业务的业绩增长与《限塑令》无关,目前公司特种纸应用不在《限塑令》规定的限塑、禁塑范围。同时,公司称,由于公司直观认为特种纸业务的业绩增长与《限塑令》的推行有关,经梳理相关数据后发现,公司特种纸业务业绩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产能释放,规模效益凸显;同时公司推行精益化生产以及节能降耗措施的落实,导致单位生产成本有所下降。公司披露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应当对业绩预增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核实调查,并对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但公司对特种纸业务业绩增长的原因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1月19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将增加14,906万元到15,906万元,同比增加4,296%到4,584%;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1月19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将增加14,906万元到15,906万元,同比增加4,296%到4,5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4,000万元到5,000万元。影响本期业绩变动的非经常性损益事项主要是公司对收到的土地拆迁补偿款予以确认,影响金额约为11,000万元。公司称,随着《限塑令》的进一步实施,公司特种纸的销售受到正向激励,是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之一。2021年1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的更正公告》称,公司特种纸业务的业绩增长与《限塑令》无关,目前公司特种纸应用不在《限塑令》规定的限塑、禁塑范围。同时,公司称,由于公司直观认为特种纸业务的业绩增长与《限塑令》的推行有关,经梳理相关数据后发现,公司特种纸业务业绩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产能释放,规模效益凸显;同时公司推行精益化生产以及节能降耗措施的落实,导致单位生产成本有所下降。公司披露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应当对业绩预增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核实调查,并对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但公司对特种纸业务业绩增长的原因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收起】 |
2020年4月1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晶华现场检查发现,江苏晶华2#、3#车间部分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沸石转轮+2#RTO装置尚未建设完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展开全文】2020年4月1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晶华现场检查发现,江苏晶华2#、3#车间部分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沸石转轮+2#RTO装置尚未建设完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
2019年4月28日,张家港市环保局对江苏晶华RTO废气排气筒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分别为170mg/m3和29.2kg/h,分别超过《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 |
1、《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220180156号):2018年7月8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两台生物质颗粒锅炉排放废气氮氧化物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展开全文】1、《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220180156号):2018年7月8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两台生物质颗粒锅炉排放废气氮氧化物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决定:1、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停产整治。 【收起】 |
2018年7月9日,区环保局对公司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发现:危废仓库外堆放有废溶剂及包装桶。 |
2018年7月8日,区环保局对公司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发现:公司两台生物质颗粒锅炉废气进行监测,报告ZX180114显示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428mg/N.m3(锅炉型号:YLW-7000T)和485mg/N.m3(锅炉型号SZL10-1. 【展开全文】2018年7月8日,区环保局对公司进行现场环境检查发现:公司两台生物质颗粒锅炉废气进行监测,报告ZX180114显示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428mg/N.m3(锅炉型号:YLW-7000T)和485mg/N.m3(锅炉型号SZL10-1.25-T),均超过了DB31/387-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中150mg/m3的限值。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