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2年初,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2年初,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2,642.34万元、10,924.06万元、15,045.28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8%、17.69%、17.42%。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2年初,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2年初,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2,642.34万元、10,924.06万元、15,045.28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8%、17.69%、17.42%。 【收起】 |
2022年初,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 【展开全文】2022年初,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2,642.34万元、10,924.06万元、15,045.28万元。 【收起】 |
2022年初,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 【展开全文】2022年初,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2,642.34万元、10,924.06万元、15,045.28万元。 【收起】 |
2022年初,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 【展开全文】2022年初,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2,642.34万元、10,924.06万元、15,045.28万元。 【收起】 |
2022年初,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 【展开全文】2022年初,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2,642.34万元、10,924.06万元、15,045.28万元。 【收起】 |
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初新增超大尺寸的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2022年前三季度均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因未获得总额法风险下应有的回报,公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初新增超大尺寸的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2022年前三季度均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因未获得总额法风险下应有的回报,公司将前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0.26亿元、1.09亿元、1.50亿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18%、17.69%、17.42%。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等额调减营业成本,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公司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表明公司前期财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可能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对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潘心月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初新增超大尺寸的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2022年前三季度均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因未获得总额法风险下应有的回报,公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初新增超大尺寸的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2022年前三季度均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因未获得总额法风险下应有的回报,公司将前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0.26亿元、1.09亿元、1.50亿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18%、17.69%、17.42%。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等额调减营业成本,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公司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表明公司前期财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可能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对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潘心月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初新增超大尺寸的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2022年前三季度均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因未获得总额法风险下应有的回报,公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初新增超大尺寸的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2022年前三季度均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因未获得总额法风险下应有的回报,公司将前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0.26亿元、1.09亿元、1.50亿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18%、17.69%、17.42%。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等额调减营业成本,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公司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表明公司前期财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可能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对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潘心月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初新增超大尺寸的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2022年前三季度均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因未获得总额法风险下应有的回报,公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初新增超大尺寸的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2022年前三季度均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因未获得总额法风险下应有的回报,公司将前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0.26亿元、1.09亿元、1.50亿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18%、17.69%、17.42%。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等额调减营业成本,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公司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表明公司前期财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可能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对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潘心月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