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经查,周衡翔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用或公司)董事。一是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周衡翔同时在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担任董事等职务,但公司未在2022年年报、20 【展开全文】经查,周衡翔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用或公司)董事。一是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周衡翔同时在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担任董事等职务,但公司未在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中披露周衡翔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二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周衡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公司对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中进行披露。 【收起】 |
经查,周衡翔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用或公司)董事。一是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周衡翔同时在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担任董事等职务,但公司未在2022年年报、20 【展开全文】经查,周衡翔2022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用或公司)董事。一是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周衡翔同时在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担任董事等职务,但公司未在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中披露周衡翔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二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周衡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在周衡翔任公司董事期间,公司对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中进行披露。 【收起】 |
你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23年度,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董事周衡翔同时担任董事等职务的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展开全文】你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23年度,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董事周衡翔同时担任董事等职务的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1,040.99万元,占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85%。你公司未将前述企业识别为关联方,未就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收起】 |
你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23年度,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董事周衡翔同时担任董事等职务的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展开全文】你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追加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23年度,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董事周衡翔同时担任董事等职务的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1,040.99万元,占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85%。你公司未将前述企业识别为关联方,未就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2003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1)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公司2003 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 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 年,公司还分5 次向多家银行机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2003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1)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公司2003 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 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 年,公司还分5 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 亿元(母公司),公司2003 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2)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公司2003 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 元(母公司)。但是,2003 年,公司曾经分11 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 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 元(母公司),公司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 年年报中披露。
(3)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公司2003 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 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 元;已披露与南京万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O 元(借方)。但是,实际公司2003 年年报未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共有53 笔,合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063,053,972.87 元(借方)。此外,公司未披露分2 次直接向万众投资开具本票,向万众投资提供资金ll,000,000 元情况。
(4)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公司2003 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ll,650 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6,483,440.00 元事项。
2、公司2004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1)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公司2004 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 亿元(母公司)。但是2004 年,公司还分14 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45 亿元(母公司),公司2004 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2)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公司2004 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O 元(母公司)。但是,2004 年,公司曾经分13 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2 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3,900,000.00 元(母公司),公司未将这些事项在2004 年年报中披露。
(3)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公司2004 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借方/贷方/余额的金额均为0 元。但是,实际情况是,公司2004 年通过104 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l,234,195,469.14 元,公司2004 年年报未披露这些事项。
(4)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公司2004 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 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 万元事项。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元;已披露与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借方)。但是,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向关联方南京万众和万众投资提供资金的以下事实: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于当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向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贴现后打入苏桑汽配银行账户,再由苏桑汽配向南京万众开具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苏桑汽配多次在银行机构贷款后,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与贷款等额的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上述南京中北未披露的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共有53笔,合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063,053,972.87元(借方)。此外,南京中北未披露分2次直接向万众投资开具本票,向万众投资提供资金11,000,000元情况。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11,65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6,483,440.00元事项。
2004年3月16日,南京中北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委托胡争鸣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总会计师斯庆在财务会计报表上签字。
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亿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还分14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45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3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2 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3,900,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借方/贷方/余额的金额均为0元。但是,实际情况是,南京中北2004年通过104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 1,234,195,469.14元,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事项,具体为: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随即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或者先向自身开具本票再背书给南京万众,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在上述关联交易中,有多笔是南京中北在银行机构获得贷款后,随即将贷款获得的资金提供给南京万众。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
2005年3月10日,南京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
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被南京万众占用的巨额资金,除一部分用于还贷及支付到期票据,汇回南京中北、苏桑汽配,汇入南京万众持股会外,主要是用于对外投资与资金拆借。南京中北聘请的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专项审计情况表明,南京中北被南京万众占用的绝大部分资金在期末以对外拆借或者委托理财形式沉淀于“其他应收款”科目。截至2005年底,南京万众占用南京中北资金余额为69,566.10万元;至2006年12月30日,南京中北已收回南京万众的全部欠款,其中以货币资金还款33,577.87万元;依据“抵债协议”,用南京城建集团债权抵冲欠款11,717.84万元;依据“红利抵债协议”,用应付南京万众的股利冲抵欠款91.69万元;依据法院民事裁定书,用债权冲抵欠款9,419.95万元,用股权冲抵欠款14,758.75万元。
我会认为,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的年报披露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两年累计,南京中北未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达6.55亿元,未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超过6.5亿元,未披露的对关联方担保金额超过4,648万元。最为严重的是,本案中累计157笔、累计发生金额超过22亿元的违规资金占用,绝大多数发生在2003年8月28日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不久,南京中北不仅不按通知要求予以清理、整改、披露,反而蓄意隐瞒,我行我素,变本加厉,顶风作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元;已披露与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借方)。但是,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向关联方南京万众和万众投资提供资金的以下事实: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于当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向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贴现后打入苏桑汽配银行账户,再由苏桑汽配向南京万众开具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苏桑汽配多次在银行机构贷款后,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与贷款等额的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上述南京中北未披露的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共有53笔,合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063,053,972.87元(借方)。此外,南京中北未披露分2次直接向万众投资开具本票,向万众投资提供资金11,000,000元情况。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11,65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6,483,440.00元事项。
2004年3月16日,南京中北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委托胡争鸣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总会计师斯庆在财务会计报表上签字。
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亿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还分14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45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3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2 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3,900,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借方/贷方/余额的金额均为0元。但是,实际情况是,南京中北2004年通过104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 1,234,195,469.14元,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事项,具体为: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随即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或者先向自身开具本票再背书给南京万众,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在上述关联交易中,有多笔是南京中北在银行机构获得贷款后,随即将贷款获得的资金提供给南京万众。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
2005年3月10日,南京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
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被南京万众占用的巨额资金,除一部分用于还贷及支付到期票据,汇回南京中北、苏桑汽配,汇入南京万众持股会外,主要是用于对外投资与资金拆借。南京中北聘请的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专项审计情况表明,南京中北被南京万众占用的绝大部分资金在期末以对外拆借或者委托理财形式沉淀于“其他应收款”科目。截至2005年底,南京万众占用南京中北资金余额为69,566.10万元;至2006年12月30日,南京中北已收回南京万众的全部欠款,其中以货币资金还款33,577.87万元;依据“抵债协议”,用南京城建集团债权抵冲欠款11,717.84万元;依据“红利抵债协议”,用应付南京万众的股利冲抵欠款91.69万元;依据法院民事裁定书,用债权冲抵欠款9,419.95万元,用股权冲抵欠款14,758.75万元。
我会认为,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的年报披露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两年累计,南京中北未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达6.55亿元,未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超过6.5亿元,未披露的对关联方担保金额超过4,648万元。最为严重的是,本案中累计157笔、累计发生金额超过22亿元的违规资金占用,绝大多数发生在2003年8月28日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不久,南京中北不仅不按通知要求予以清理、整改、披露,反而蓄意隐瞒,我行我素,变本加厉,顶风作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元;已披露与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借方)。但是,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向关联方南京万众和万众投资提供资金的以下事实: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于当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向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贴现后打入苏桑汽配银行账户,再由苏桑汽配向南京万众开具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苏桑汽配多次在银行机构贷款后,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与贷款等额的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上述南京中北未披露的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共有53笔,合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063,053,972.87元(借方)。此外,南京中北未披露分2次直接向万众投资开具本票,向万众投资提供资金11,000,000元情况。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11,65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6,483,440.00元事项。
2004年3月16日,南京中北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委托胡争鸣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总会计师斯庆在财务会计报表上签字。
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亿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还分14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45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3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2 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3,900,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借方/贷方/余额的金额均为0元。但是,实际情况是,南京中北2004年通过104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 1,234,195,469.14元,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事项,具体为: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随即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或者先向自身开具本票再背书给南京万众,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在上述关联交易中,有多笔是南京中北在银行机构获得贷款后,随即将贷款获得的资金提供给南京万众。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
2005年3月10日,南京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
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被南京万众占用的巨额资金,除一部分用于还贷及支付到期票据,汇回南京中北、苏桑汽配,汇入南京万众持股会外,主要是用于对外投资与资金拆借。南京中北聘请的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专项审计情况表明,南京中北被南京万众占用的绝大部分资金在期末以对外拆借或者委托理财形式沉淀于“其他应收款”科目。截至2005年底,南京万众占用南京中北资金余额为69,566.10万元;至2006年12月30日,南京中北已收回南京万众的全部欠款,其中以货币资金还款33,577.87万元;依据“抵债协议”,用南京城建集团债权抵冲欠款11,717.84万元;依据“红利抵债协议”,用应付南京万众的股利冲抵欠款91.69万元;依据法院民事裁定书,用债权冲抵欠款9,419.95万元,用股权冲抵欠款14,758.75万元。
我会认为,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的年报披露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两年累计,南京中北未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达6.55亿元,未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超过6.5亿元,未披露的对关联方担保金额超过4,648万元。最为严重的是,本案中累计157笔、累计发生金额超过22亿元的违规资金占用,绝大多数发生在2003年8月28日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不久,南京中北不仅不按通知要求予以清理、整改、披露,反而蓄意隐瞒,我行我素,变本加厉,顶风作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元;已披露与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借方)。但是,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向关联方南京万众和万众投资提供资金的以下事实: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于当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向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贴现后打入苏桑汽配银行账户,再由苏桑汽配向南京万众开具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苏桑汽配多次在银行机构贷款后,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与贷款等额的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上述南京中北未披露的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共有53笔,合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063,053,972.87元(借方)。此外,南京中北未披露分2次直接向万众投资开具本票,向万众投资提供资金11,000,000元情况。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11,65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6,483,440.00元事项。
2004年3月16日,南京中北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委托胡争鸣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总会计师斯庆在财务会计报表上签字。
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亿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还分14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45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3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2 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3,900,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借方/贷方/余额的金额均为0元。但是,实际情况是,南京中北2004年通过104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 1,234,195,469.14元,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事项,具体为: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随即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或者先向自身开具本票再背书给南京万众,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在上述关联交易中,有多笔是南京中北在银行机构获得贷款后,随即将贷款获得的资金提供给南京万众。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
2005年3月10日,南京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
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被南京万众占用的巨额资金,除一部分用于还贷及支付到期票据,汇回南京中北、苏桑汽配,汇入南京万众持股会外,主要是用于对外投资与资金拆借。南京中北聘请的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专项审计情况表明,南京中北被南京万众占用的绝大部分资金在期末以对外拆借或者委托理财形式沉淀于“其他应收款”科目。截至2005年底,南京万众占用南京中北资金余额为69,566.10万元;至2006年12月30日,南京中北已收回南京万众的全部欠款,其中以货币资金还款33,577.87万元;依据“抵债协议”,用南京城建集团债权抵冲欠款11,717.84万元;依据“红利抵债协议”,用应付南京万众的股利冲抵欠款91.69万元;依据法院民事裁定书,用债权冲抵欠款9,419.95万元,用股权冲抵欠款14,758.75万元。
我会认为,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的年报披露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两年累计,南京中北未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达6.55亿元,未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超过6.5亿元,未披露的对关联方担保金额超过4,648万元。最为严重的是,本案中累计157笔、累计发生金额超过22亿元的违规资金占用,绝大多数发生在2003年8月28日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不久,南京中北不仅不按通知要求予以清理、整改、披露,反而蓄意隐瞒,我行我素,变本加厉,顶风作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元;已披露与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借方)。但是,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向关联方南京万众和万众投资提供资金的以下事实: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于当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向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贴现后打入苏桑汽配银行账户,再由苏桑汽配向南京万众开具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苏桑汽配多次在银行机构贷款后,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与贷款等额的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上述南京中北未披露的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共有53笔,合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063,053,972.87元(借方)。此外,南京中北未披露分2次直接向万众投资开具本票,向万众投资提供资金11,000,000元情况。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11,65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6,483,440.00元事项。
2004年3月16日,南京中北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委托胡争鸣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总会计师斯庆在财务会计报表上签字。
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亿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还分14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45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3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2 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3,900,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借方/贷方/余额的金额均为0元。但是,实际情况是,南京中北2004年通过104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 1,234,195,469.14元,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事项,具体为: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随即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或者先向自身开具本票再背书给南京万众,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在上述关联交易中,有多笔是南京中北在银行机构获得贷款后,随即将贷款获得的资金提供给南京万众。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
2005年3月10日,南京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
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被南京万众占用的巨额资金,除一部分用于还贷及支付到期票据,汇回南京中北、苏桑汽配,汇入南京万众持股会外,主要是用于对外投资与资金拆借。南京中北聘请的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专项审计情况表明,南京中北被南京万众占用的绝大部分资金在期末以对外拆借或者委托理财形式沉淀于“其他应收款”科目。截至2005年底,南京万众占用南京中北资金余额为69,566.10万元;至2006年12月30日,南京中北已收回南京万众的全部欠款,其中以货币资金还款33,577.87万元;依据“抵债协议”,用南京城建集团债权抵冲欠款11,717.84万元;依据“红利抵债协议”,用应付南京万众的股利冲抵欠款91.69万元;依据法院民事裁定书,用债权冲抵欠款9,419.95万元,用股权冲抵欠款14,758.75万元。
我会认为,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的年报披露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两年累计,南京中北未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达6.55亿元,未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超过6.5亿元,未披露的对关联方担保金额超过4,648万元。最为严重的是,本案中累计157笔、累计发生金额超过22亿元的违规资金占用,绝大多数发生在2003年8月28日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不久,南京中北不仅不按通知要求予以清理、整改、披露,反而蓄意隐瞒,我行我素,变本加厉,顶风作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元;已披露与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借方)。但是,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向关联方南京万众和万众投资提供资金的以下事实: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于当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向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贴现后打入苏桑汽配银行账户,再由苏桑汽配向南京万众开具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苏桑汽配多次在银行机构贷款后,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与贷款等额的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上述南京中北未披露的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共有53笔,合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063,053,972.87元(借方)。此外,南京中北未披露分2次直接向万众投资开具本票,向万众投资提供资金11,000,000元情况。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11,65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6,483,440.00元事项。
2004年3月16日,南京中北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委托胡争鸣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总会计师斯庆在财务会计报表上签字。
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亿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还分14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45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3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2 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3,900,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借方/贷方/余额的金额均为0元。但是,实际情况是,南京中北2004年通过104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 1,234,195,469.14元,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事项,具体为: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随即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或者先向自身开具本票再背书给南京万众,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在上述关联交易中,有多笔是南京中北在银行机构获得贷款后,随即将贷款获得的资金提供给南京万众。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
2005年3月10日,南京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
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被南京万众占用的巨额资金,除一部分用于还贷及支付到期票据,汇回南京中北、苏桑汽配,汇入南京万众持股会外,主要是用于对外投资与资金拆借。南京中北聘请的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专项审计情况表明,南京中北被南京万众占用的绝大部分资金在期末以对外拆借或者委托理财形式沉淀于“其他应收款”科目。截至2005年底,南京万众占用南京中北资金余额为69,566.10万元;至2006年12月30日,南京中北已收回南京万众的全部欠款,其中以货币资金还款33,577.87万元;依据“抵债协议”,用南京城建集团债权抵冲欠款11,717.84万元;依据“红利抵债协议”,用应付南京万众的股利冲抵欠款91.69万元;依据法院民事裁定书,用债权冲抵欠款9,419.95万元,用股权冲抵欠款14,758.75万元。
我会认为,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的年报披露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两年累计,南京中北未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达6.55亿元,未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超过6.5亿元,未披露的对关联方担保金额超过4,648万元。最为严重的是,本案中累计157笔、累计发生金额超过22亿元的违规资金占用,绝大多数发生在2003年8月28日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不久,南京中北不仅不按通知要求予以清理、整改、披露,反而蓄意隐瞒,我行我素,变本加厉,顶风作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元;已披露与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借方)。但是,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向关联方南京万众和万众投资提供资金的以下事实: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于当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向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贴现后打入苏桑汽配银行账户,再由苏桑汽配向南京万众开具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苏桑汽配多次在银行机构贷款后,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与贷款等额的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上述南京中北未披露的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共有53笔,合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063,053,972.87元(借方)。此外,南京中北未披露分2次直接向万众投资开具本票,向万众投资提供资金11,000,000元情况。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11,65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6,483,440.00元事项。
2004年3月16日,南京中北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委托胡争鸣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总会计师斯庆在财务会计报表上签字。
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亿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还分14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45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3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2 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3,900,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借方/贷方/余额的金额均为0元。但是,实际情况是,南京中北2004年通过104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 1,234,195,469.14元,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事项,具体为: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由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于同日向南京万众开具等额本票或者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随即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或者先向自身开具本票再背书给南京万众,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在上述关联交易中,有多笔是南京中北在银行机构获得贷款后,随即将贷款获得的资金提供给南京万众。
四、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
2005年3月10日,南京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薛乐群、李华飞、许正苟、徐益民、郭试平、周学信、陈惠怡、胡争鸣、杨荣华。
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被南京万众占用的巨额资金,除一部分用于还贷及支付到期票据,汇回南京中北、苏桑汽配,汇入南京万众持股会外,主要是用于对外投资与资金拆借。南京中北聘请的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专项审计情况表明,南京中北被南京万众占用的绝大部分资金在期末以对外拆借或者委托理财形式沉淀于“其他应收款”科目。截至2005年底,南京万众占用南京中北资金余额为69,566.10万元;至2006年12月30日,南京中北已收回南京万众的全部欠款,其中以货币资金还款33,577.87万元;依据“抵债协议”,用南京城建集团债权抵冲欠款11,717.84万元;依据“红利抵债协议”,用应付南京万众的股利冲抵欠款91.69万元;依据法院民事裁定书,用债权冲抵欠款9,419.95万元,用股权冲抵欠款14,758.75万元。
我会认为,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的年报披露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两年累计,南京中北未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达6.55亿元,未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超过6.5亿元,未披露的对关联方担保金额超过4,648万元。最为严重的是,本案中累计157笔、累计发生金额超过22亿元的违规资金占用,绝大多数发生在2003年8月28日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不久,南京中北不仅不按通知要求予以清理、整改、披露,反而蓄意隐瞒,我行我素,变本加厉,顶风作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收起】 |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通 【展开全文】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通知书(苏证监立通字(06)1号),因本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我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已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进驻我公司进行调查。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薛乐群、郭试平、李华飞、徐益民、周学信、许正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3.1.4和3.1.5条的规定。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薛乐群、郭试平、李华飞、徐益民、周学信、许正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3.1.4和3.1.5条的规定。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薛乐群、郭试平、李华飞、徐益民、周学信、许正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3.1.4和3.1.5条的规定。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薛乐群、郭试平、李华飞、徐益民、周学信、许正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3.1.4和3.1.5条的规定。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薛乐群、郭试平、李华飞、徐益民、周学信、许正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3.1.4和3.1.5条的规定。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薛乐群、郭试平、李华飞、徐益民、周学信、许正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3.1.4和3.1.5条的规定。 【收起】 |
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 【展开全文】经查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和6.3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薛乐群、郭试平、李华飞、徐益民、周学信、许正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3.1.4和3.1.5条的规定。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