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
玉溪矿业与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茅山水)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了《铜矿石委托代加工合同》。思茅山水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其义务,玉溪矿业多次向思茅山水发函要求履行合同,但思茅山水一直未向玉溪矿业交付82.35万吨铜矿石选矿所 【展开全文】玉溪矿业与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茅山水)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了《铜矿石委托代加工合同》。思茅山水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其义务,玉溪矿业多次向思茅山水发函要求履行合同,但思茅山水一直未向玉溪矿业交付82.35万吨铜矿石选矿所对应的铜精矿。2019年8月,玉溪矿业向思茅山水提起诉讼。 【收起】 |
2010年3月31日,本公司与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南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转让持有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有色”)40%股权于凯通集团,凯通集团代替凯通有色偿还本公司欠款540 【展开全文】2010年3月31日,本公司与云南凯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南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转让持有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有色”)40%股权于凯通集团,凯通集团代替凯通有色偿还本公司欠款540,174,345.96元。截止2015年6月17日,凯通集团通过现金、货款冲抵等形式向本公司共计支付欠款(含违约定金)共计307,860,107.87元,从2015年6月18日至今未再按协议约定向本公司付款。 【收起】 |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人民币83,240,245.54元及利息、违约金、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1年12月,公司与江门江磁签订《电工用铜线坯买卖合同》与《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2012年度江门江磁向公 【展开全文】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人民币83,240,245.54元及利息、违约金、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1年12月,公司与江门江磁签订《电工用铜线坯买卖合同》与《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2012年度江门江磁向公司购买电工用铜线坯、阴极铜,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向江磁提供了符合约定的货物,江门江磁却未足额支付货款。2012年8月24日,公司与江门江磁就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截至2012年8月15日,江门江磁尚欠公司货款66,619,535.28元;且因江门江磁未按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商业汇票款,造成公司被银行追索并付款,江门江磁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83,240,245.54元。公司多次向江门江磁索要上述款项,江门江磁不予偿还,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诉讼事项作出了判决,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 【展开全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诉讼事项作出了判决,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公司已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4月3日)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8月30日)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章节内容,以及本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 【收起】 |
2011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天恒公司签订了《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天恒公司向本公司购买阴极铜,并就货物的数量、价格、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天恒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货物,天恒公司却未按约定履 【展开全文】2011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天恒公司签订了《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天恒公司向本公司购买阴极铜,并就货物的数量、价格、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天恒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货物,天恒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10月30日,本公司和天恒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0月30日,天恒公司欠本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20,791,833.39元。同时张德江、秦淑珍和张浩铭以房屋所有权为天恒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 【收起】 |
2014年春节期间因滇中有色公司硫酸出现滞销,为确保硫酸不胀库,滇中有色公司按信用额度200万元以内控制销售。2014年7月,安宁金地公司资金链断裂停产,安宁金地公司欠滇中有色公司硫酸货款1,937,181.70元。2016年4月20日,滇 【展开全文】2014年春节期间因滇中有色公司硫酸出现滞销,为确保硫酸不胀库,滇中有色公司按信用额度200万元以内控制销售。2014年7月,安宁金地公司资金链断裂停产,安宁金地公司欠滇中有色公司硫酸货款1,937,181.70元。2016年4月20日,滇中有色公司将安宁金地公司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安宁金地公司偿还欠款1,937,181.7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 【收起】 |
2014年12月,本公司向五华区法院起诉恒鹏商贸和亿利通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金1,014,570.10元。 |
2011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金链德公司签订了《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金链德公司向本公司购买阴极铜,并就货物的数量、价格、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金链德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货物,金链德公司却未 【展开全文】2011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金链德公司签订了《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金链德公司向本公司购买阴极铜,并就货物的数量、价格、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金链德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货物,金链德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10月30日,本公司和金链德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0月30日,金链德公司欠本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56,937,561.72元。同时张德江和秦淑珍以房屋所有权为金链德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 【收起】 |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人民币2.74 亿元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2 年2 月原告与被告万宝公司签订《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万宝公司向原告购买阴极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 【展开全文】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人民币2.74 亿元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2 年2 月原告与被告万宝公司签订《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万宝公司向原告购买阴极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被告万宝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货物,被告万宝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发生纠纷。除万宝公司外的其他被告均为担保人。 【收起】 |
本公司与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订立《铜精矿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由本公司代理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进口铜精矿。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本公司为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垫付了进口铜矿的货款21,972,079.65美元,折合人民币15 【展开全文】本公司与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订立《铜精矿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由本公司代理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进口铜精矿。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本公司为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垫付了进口铜矿的货款21,972,079.65美元,折合人民币157,603,259.05元,垫付银行费用人民币341,745.98元,本公司因履行代理进口协议应向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收取的代理进口手续费人民币791,379.23元,应收已垫付货款利息人民币3,516,007.37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62,924, 【收起】 |
本公司与云南华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与禄丰鑫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涉案金额4.03万元。 |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与杨金耀、杨玉蓉清算责任纠纷,涉案金额56.89万元。 |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与易门重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69.25万元。 |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与易门云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86.98万元。 |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诉昆明金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周可军、洪淑超、汪立志、肖会勇、槐玉霞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201.79万元。 |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与昆明云海合经贸有限公司何新、陈亚兵、潘治华、李红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45.8万元。 |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与张家利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21.47万元。 |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与安宁中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00万元。 |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与周香英、朱哲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5.76万元。 |
本公司子公司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与兰坪县营盘镇富源选冶厂发生诉讼,涉案金额165.11万元 |
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欠本公司货款1,947,000.00元,本公司2010年7月21日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生命科学生态环境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涉案金额510.65万元 |
本公司与上海恒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
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纠纷发横诉讼,涉案金额160万元人民币 |
本公司2007年2月采购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高纯度阴极铜1,206.8吨,已履行付款义务,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尚有89吨高纯阴极铜的增值税发票未开具,发票金额为5,106,523.41元。2010年8月16日,本公司将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起 【展开全文】本公司2007年2月采购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高纯度阴极铜1,206.8吨,已履行付款义务,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尚有89吨高纯阴极铜的增值税发票未开具,发票金额为5,106,523.41元。2010年8月16日,本公司将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收起】 |
本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简称思茅山水公司)2007年11月16日与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弘公司)订立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广弘公司向思茅山水公司购买硫化锌精矿(ZN≥48%)5000金属吨,每吨1.2万 【展开全文】本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简称思茅山水公司)2007年11月16日与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弘公司)订立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广弘公司向思茅山水公司购买硫化锌精矿(ZN≥48%)5000金属吨,每吨1.2万元,合计6000万元,合同期限为2008年2月28日。2008年1月14日双方又订立矿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对硫化锌精矿的质量及检验做了新的规定。2008年2月4日广弘公司以国内信用证方式向思茅山水公司支付货款6000万元,同时思茅山水公司出具了6000万元增值税发票。2008年2月5日双方当事人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思茅山水公司返还广弘公司货款3000万元,广弘公司首期提取1700金属吨货物后,如思茅山水公司有足够数量货物提供,广弘公司再支付3000万元货款并提取3300金属吨货物;如广弘公司在思茅山水公司有足够货物提供的情况下不再提货,广弘公司应承担已开增值税发票等违约赔偿责任;思茅山水公司必须在2008年5月31日前提供合同项下剩余货物,如思茅山水公司未能履行协议,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广弘公司全部损失。截止2008年5月31日双方当事人订立终止协议,载明:截至2008年4月4日,思茅山水公司共销售给广弘公司硫化锌精矿2032.62金属吨,共计24,289,648.58元。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锌价下跌幅度较大,经双方友好协议,确定终止该笔合同剩余部分。2008年6月30日思茅山水公司开具了剩余部分销项负数增值税发票。思茅山水公司共垫付运费3,339,,643.60元,尚欠广弘公司货款2,370,707.82元。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该笔款项尚未结算。2010年1月15日,广弘公司将思茅山水公司诉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思茅山水公司返还其货款2,370,707.82元及利息235150.5元。2010年2月5日,思茅山水公司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诉广弘公司,请求判令广弘公司赔偿其由于锌价下跌造成的经济损失15,489,835.00元及利息1,370,966.00元。 【收起】 |
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欠本公司货款1,947,000.00元,本公司2010年7月21日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本公司2007年2月采购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高纯度阴极铜1,206.8吨,已履行付款义务,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尚有89吨高纯阴极铜的增值税发票未开具,发票金额为5,106,523.41元。2010年8月16日,本公司将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起 【展开全文】本公司2007年2月采购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高纯度阴极铜1,206.8吨,已履行付款义务,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尚有89吨高纯阴极铜的增值税发票未开具,发票金额为5,106,523.41元。2010年8月16日,本公司将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收起】 |
本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简称思茅山水公司)2007年11月16日与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弘公司)订立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广弘公司向思茅山水公司购买硫化锌精矿(ZN≥48%)5000金属吨,每吨1.2万 【展开全文】本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简称思茅山水公司)2007年11月16日与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弘公司)订立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广弘公司向思茅山水公司购买硫化锌精矿(ZN≥48%)5000金属吨,每吨1.2万元,合计6000万元,合同期限为2008年2月28日。2008年1月14日双方又订立矿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对硫化锌精矿的质量及检验做了新的规定。2008年2月4日广弘公司以国内信用证方式向思茅山水公司支付货款6000万元,同时思茅山水公司出具了6000万元增值税发票。2008年2月5日双方当事人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思茅山水公司返还广弘公司货款3000万元,广弘公司首期提取1700金属吨货物后,如思茅山水公司有足够数量货物提供,广弘公司再支付3000万元货款并提取3300金属吨货物;如广弘公司在思茅山水公司有足够货物提供的情况下不再提货,广弘公司应承担已开增值税发票等违约赔偿责任;思茅山水公司必须在2008年5月31日前提供合同项下剩余货物,如思茅山水公司未能履行协议,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广弘公司全部损失。截止2008年5月31日双方当事人订立终止协议,载明:截至2008年4月4日,思茅山水公司共销售给广弘公司硫化锌精矿2032.62金属吨,共计24,289,648.58元。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锌价下跌幅度较大,经双方友好协议,确定终止该笔合同剩余部分。2008年6月30日思茅山水公司开具了剩余部分销项负数增值税发票。思茅山水公司共垫付运费3,339,,643.60元,尚欠广弘公司货款2,370,707.82元。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该笔款项尚未结算。2010年1月15日,广弘公司将思茅山水公司诉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思茅山水公司返还其货款2,370,707.82元及利息235150.5元。 【收起】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 年4 月10 日与兰坪大海公司签订《铜精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自2007 年5 月1 日—12月30 日为滇中公司提供铜精矿,滇中有色公司按合同规定预付了260 万元预付款,截止200 【展开全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 年4 月10 日与兰坪大海公司签订《铜精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自2007 年5 月1 日—12月30 日为滇中公司提供铜精矿,滇中有色公司按合同规定预付了260 万元预付款,截止2008年1 月2 日兰坪大海公司共提供铜精矿1,203,605 元,合同期届满应退还余额1,396,394.98 元,截止2009 年1 月15 日经多次讨要未果,滇中有色公司向云南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收起】 |
陈伟丽起诉云铜股份与云南达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精矿纠纷案。2009 年3 月,陈伟丽向达亚公司供铜精矿涉嫌作假,被云铜股份冶炼加工总厂判废,但判废后冶炼加工总厂没有归还该批铜精矿,并进入生产流程进行冶炼处理,涉及金额160 万元。由于陈伟丽 【展开全文】陈伟丽起诉云铜股份与云南达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精矿纠纷案。2009 年3 月,陈伟丽向达亚公司供铜精矿涉嫌作假,被云铜股份冶炼加工总厂判废,但判废后冶炼加工总厂没有归还该批铜精矿,并进入生产流程进行冶炼处理,涉及金额160 万元。由于陈伟丽所供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3%左右,符合行业标准。 【收起】 |
一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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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凯通集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公司欠款合计332,314,238.09元;2、凯通集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凯通有色100%股权办理抵押手续给本公司 |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由江门江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本金69,652,348.58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期间从2012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展开全文】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由江门江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本金69,652,348.58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期间从2012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由江门江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律师费用63万元;(三)如果江门江磁未能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一)(二)项义务,本公司对江门江磁为其债务抵押的拦丝机、漆包线等设备、九辆车和质押担保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2,463股股份及基派生权益的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收起】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并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现本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
1、天恒公司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货款120,791,833.39元;2、公司对张德江、秦淑珍、张浩铭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优先受偿;3、张德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经安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举证不足,于2017年3月14日判决驳回我公司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16)云0181民初891号。 |
(1)由恒鹏商贸支付违约金1,014,570.10元;(2)由亿利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金链德公司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货款156,937,561.72元;2、公司对张德江、秦淑珍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优先受偿;3、张德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一审判决支持本公司货款本金1.94亿元,但主要抵押财产未支持。 |
2009年2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云高民三初字第1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归还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61,573,658.26元和自2008年6月20日至 【展开全文】2009年2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云高民三初字第1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归还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61,573,658.26元和自2008年6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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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判决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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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诉讼请求。 |
判决支持诉讼请求,判决已经公告送达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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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以债务没有结算、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判决不支持。 |
公告送达生效后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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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前分三次向本公司偿还欠款共计1,947,000.00元。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31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上海生命科学生态环境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本公司开具金额为5,106,523.41元的增值税发票。 |
原告方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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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6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了(2010)普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思茅山水公司返还广弘公司货款2,370,707.82元,驳回其他诉求,驳回思茅山水公司反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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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6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了(2010)普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思茅山水公司返还广弘公司货款2,370,707.82元,驳回其他诉求,驳回思茅山水公司反诉请求。 |
于2009 年5 月15 日[2009]楚中民二初字第3 号判决兰坪大海公司归还余额1,396,394.98 元,并从2008 年1 月3 日至预付款还清之日止每天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
经五华区法院审理判决,由云铜股份向陈伟丽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
执行情况 |
2022.03.30公告
调解书确认案涉《铜矿石委托代加工合同》等合法有效,并于2022年1月26日终止履行。 |
2021.08.25公告
因凯通集团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已结案。 |
2013.08.28已立案审理中
2020.08.28公告
本案在执行
阶段
2021.08.25公告
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云南省高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云南省高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2017年12月25 【展开全文】2013.08.28已立案审理中
2020.08.28公告
本案在执行
阶段
2021.08.25公告
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云南省高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云南省高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2017年12月25日,收到执行款30,000,000.00元。2019年6月,昆明市中院对江门江磁持有广发银行182,463股股权进行评估并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出价流拍。2020年2月,昆明市中院对江门江磁持有广发银行182,463股股权进行变卖。通过变卖及执行,本公司收回款项174.26万元。截止2021年6月30日,江门江磁尚欠本公司46,299,715.63元,已计提坏账准备46,299,715.63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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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8公告
截止资产负债表日,本案在执行阶段。 |
2018.8.28公告
2016年11月2日,本公司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处在执行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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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8
云南省高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现该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受理此案并对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的位于保新公路南侧241,69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拥有的保定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30%股权、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厂区房产等财产予以了保全。 【展开全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受理此案并对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的位于保新公路南侧241,69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拥有的保定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30%股权、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厂区房产等财产予以了保全。现该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庭审阶段已经结束,等待二审判决。本案一审和二审,云铜股份公司胜诉。2009年11月11日云铜股份与保定大利公司达成解决框架协议。由保定大利向云铜股份转让其在保定云铜中30%的股权以股权价格偿还欠款(包括保定大利对云铜股份与明
胜诉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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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8公告
执行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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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8公告
法院已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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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执行阶段
2013.08.28申请执行阶段 |
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欠本公司货款1,947,000.00元,本公司2010年7月21日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并出具(2010)金民二(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 【展开全文】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欠本公司货款1,947,000.00元,本公司2010年7月21日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并出具(2010)金民二(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前分三次向本公司偿还欠款共计1,947,000.00元。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尚未履行付款义务,目前本公司正在准备向法院申请执行。
胜诉 【收起】 |
2011年本公司尚未收到发票,已于2011年8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仍在执行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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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8本案处于上诉阶段 |
2010年8月16日,本公司将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31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本公司开具金额为 【展开全文】2010年8月16日,本公司将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31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本公司开具金额为5,106,523.41元的增值税发票。但本公司尚未收到发票,正在准备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20328:已于2011 年8 月8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仍在执行阶段。 【收起】 |
思茅山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诉讼,并出具了案号为(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00199号的传票。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
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欠本公司货款1,947,000.00元,本公司2010年7月21日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并出具(2010)金民二(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 【展开全文】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欠本公司货款1,947,000.00元,本公司2010年7月21日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并出具(2010)金民二(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前分三次向本公司偿还欠款共计1,947,000.00元。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上海金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尚未履行付款义务,目前本公司正在准备向法院申请执行。 【收起】 |
2010年8月16日,本公司将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31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本公司开具金额为 【展开全文】2010年8月16日,本公司将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31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上海生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本公司开具金额为5,106,523.41元的增值税发票。但本公司尚未收到发票,正在准备向法院申请执行。 【收起】 |
思茅山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诉讼,并出具了案号为(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00199号的传票。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
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止该判决仍未执行,兰坪大海公司未做出任何回应。滇中有色公司正准备进一步上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
现云铜股份已办理向陈伟丽支付款项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