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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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
2025-04-19 |
2023-04-29 |
2022-04-23 |
2021-04-15 |
2020-08-26 |
2019-04-25 |
2018-08-21 |
2018-08-21 |
2018-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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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协议纠纷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执行异议纠纷 |
合同纠纷 |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美圣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执行异议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简介 |
2019年11月1日,原告中标洺悦华府二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与被告签订了《洺悦华府二期设计采购施工(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原告为承包人,被告为发包人,原告认为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存在提供施工场地延误、支付工程款延迟等违约行 【展开全文】2019年11月1日,原告中标洺悦华府二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与被告签订了《洺悦华府二期设计采购施工(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原告为承包人,被告为发包人,原告认为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存在提供施工场地延误、支付工程款延迟等违约行为,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暂算至2023年11月1日)合计金额暂为22,884.15万元;要求判令在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的范围内,原告对其施工的洺悦华府二期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收起】 |
2018年11月12日,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硚政征【2018】第8号),决定征收硚口区轻机公客片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位于古田路36号的房屋和土地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18年12月23日, 【展开全文】2018年11月12日,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硚政征【2018】第8号),决定征收硚口区轻机公客片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位于古田路36号的房屋和土地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18年12月23日,硚口区人民政府委托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公告》。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了该地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并于2019年2月25日向硚口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硚口区韩家墩街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移交了土地。2021年12月23日,补偿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00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原告、被告与涉案土地的意向摘牌单位武汉市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更公司”)签订了《关于〈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关于签署征收补偿补充协议及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公告》。为解决《补偿协议》项下,因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付款产生的财务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被告与原告签订《关于〈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相关事宜的备忘录》(简称“备忘录”),约定以未来四年对汉西片区的基础设施投入的方式,促进原告西汇商圈的整体发展。以此为前提,原告不再另外主张《补偿协议》项下的财务费用及违约金。《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应审计单位要求,就应收补偿款事宜向被告问询。被告致函原告,确认涉案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总价款为72,241万元。2023年12月26日,城更公司摘牌取得涉案土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征收补偿款52,000万元,尚欠20,241万元征收补偿款未予支付。 【收起】 |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美圣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
武汉市总工会江汉工人文化宫(以下简称“江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与南国置业签订的《物业分配协议》无效;南国置业按《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将南国中心一期项目自西向东临解放大道面自一楼向上2.2万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江宫 【展开全文】武汉市总工会江汉工人文化宫(以下简称“江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与南国置业签订的《物业分配协议》无效;南国置业按《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将南国中心一期项目自西向东临解放大道面自一楼向上2.2万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江宫;赔偿江宫租金损失5507.16万元。该案已于2020年7月27日完成首次庭前证据交换及质证,并于2020年8月14日开庭审理。 【收起】 |
屈家岭案一审及二审判决认为王俊伟等鄂汉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南国置业作为受让股东,应对鄂汉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并已执行上述判决。 |
江汉工人文化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与南国置业签订的《物业分配协议》无效;南国置业按《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将南国中心一期项目自西向东临解放大道面自一楼向上2.2万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江宫;赔偿江宫租金损失5507.16 【展开全文】江汉工人文化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与南国置业签订的《物业分配协议》无效;南国置业按《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将南国中心一期项目自西向东临解放大道面自一楼向上2.2万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江宫;赔偿江宫租金损失5507.16万元。2020年7月27日完成首次庭前证据交换及质证。 【收起】 |
原告湖北美圣商贸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700万元 |
工商银行与陈银华、胡丹、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公司与湖北屈家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 |
工商银行与被告于道英、张焰松、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方 |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湖北美圣商贸有限公司 |
武汉市总工会江汉工人文化宫 |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江汉工人文化宫 |
湖北美圣商贸有限公司 |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屈家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武汉临江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硚口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屈家岭文化有限公司,武汉鄂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陈银华,胡丹,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道英,张焰松,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万元) |
14451.32 |
20241 |
5700 |
5507.16 |
1127 |
5507.12 |
5700 |
39.54 |
993.71 |
129.87 |
币种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一审_起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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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受理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一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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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判决内容 |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4,513,232.7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144,513,232.77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损失1,104,342.80 【展开全文】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4,513,232.7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144,513,232.77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损失1,104,342.80元;原告在上述工程款144,513,232.77元范围内就案涉项目8-13#住宅楼、18#、23#配电房及19-21#商业楼、22#幼儿园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共计4,485,009元。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湖北美圣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960.51万元。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武汉市总工会江汉工人文化宫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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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
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一审_是否上诉 |
是 |
否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二审_上诉方 |
被告方,原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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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
被告方 |
-- |
-- |
-- |
被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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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受理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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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法院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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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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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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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内容 |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4,513,232.7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144,513,232.77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损失1,104,342.80元;原告在上述工程款1 【展开全文】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4,513,232.7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144,513,232.77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损失1,104,342.80元;原告在上述工程款144,513,232.77元范围内就案涉项目1-3#、5-13#住宅楼、18#、23#配电房及19-21#商业楼、22#幼儿园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共计5,646,566元。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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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美圣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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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驳回南国置业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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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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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公告
2018年8月8日,法院执行南国置业账户11271379.23元资金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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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公告
尚未执行 |
2018.08.21公告
尚未执行
2019.4.25公告
法院于2018年8月8日执行南国置业账户11271379.23元资金款项。 |
2017.8.23公告
相关方正在协调房屋拍卖事宜
2018.08.21公告
尚未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