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一、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展开全文】一、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金锋、高海涛。二、大信所在审计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一)大信所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未发现金正大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缺陷,对内控测试的评价结论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金正大存在大量贸易业务,大信所在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销售与收款三个业务循环的“了解业务流程”、“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中,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活动、流程的了解和描述及“流程图”等相关审计底稿均系与生产加工业务相关,未见对贸易业务内部控制活动和流程的了解、描述及评价,没有对金正大两种不同的业务模式进行全面的了解、描述和测试。2.未发现金正大的部分内控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大信所在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环境环节,对于“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的控制目标、标准控制要点、了解记录中,记载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是否存在缺陷的结论为“否”;“了解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中关于员工对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和密码的审批和授权,记录“用户权限符合业务需要和职责分离要求”;各业务循环“了解业务流程”中关于业务流程的介绍也记录了不同环节的审核流程。但是根据大信所在各项内控测试程序及预付账款、预收账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大部分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等同一张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是同一人;部分不同种类的单据也存在同一个人制单、审核的情况,如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三种不同类别的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均为同一人。3.内控测试程序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与实际检查获取的审计证据不符,也未说明证据不符或未获取相关证据的理由采购与付款循环测试“录入的采购订单信息准确”控制活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为“采购订单”,但后附的审计底稿为“采购入库单”。生产与仓储循环测试在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穿行测试等程序)—生产与仓储循环审计程序中,“发出的材料是真实的,发出材料均已记录且记录准确、完整”控制活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为“原材料领用单、出库单”,但后附的审计底稿为“调拨单和产成品入库单”。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汇总表”中描述“仓储人员根据经审核的发货单和装车单发货”,设计的审计程序是检查装车单,但没有检查装车单的相关底稿,事实上金正大并没有编制装车单。销售和收款循环测试“客户采购订单经过适当审批”控制目标中,检查的证据为“销售订单”,审计结论为控制活动已得到执行,但未见检查销售订单的审计证据。4.“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底稿记录不完整,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审计程序中,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是对“订单/合同审批”、“销售记录”、“收款业务”、“对账与调节”四个控制环节分别选取5、25、25、1个样本进行核对,但该四页审计底稿中仅记录了样本测试结果,审计底稿中相关样本信息如记账时间、凭证号码、客户名称、出库单、发货单、销售发票、收款凭证等全部为空白,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在上述情况下,2015年至2017年大信所在“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整体层面和业务循环)”中作出的“企业内部控制健全,未发现缺陷”的结论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二)对部分审计证据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予以充分关注1.对往来款、主营业务收入询证函收函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2015年金正大母公司有11份临沭地区的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回函的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回函日期均为2016年3月6日,且均通过EMS邮寄。根据该11份回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大部分地址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2015年金正大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诺泰尔)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临沭地区客户向大信所的回函无回函快递单原件,询证函后附顺丰快递单复印件。该6份询证函与另一家客户回函(该询证函后附有快递单原件)共计7份连续装订在一起,6份快递单复印件中有3份月结账号相同,另外3份月结账号疑似与前者相同;7份回函快递单上收件员代码相同。根据该7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除其中两份地址相同以外,其余5份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和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金正大)共计有15家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邮寄回函的顺丰快递单上显示的月结账号相同,与大信所在金正大审计期间向被函证单位发函时填写的顺丰快递月结账号一致。该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快递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其中金正大诺泰尔应付账款核算客户莒南雨润农资有限公司向大信所邮寄回函快递单据显示发函地址为莒南县,但是收件员编号与临沭县发出的部分快递一致。2017年金正大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连云港地区公司向大信所的回函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均通过EMS邮寄,6份回函快递单上“客户代码”位置或者“客户代码”相邻位置均写有“ZQLBJ”字样,寄出地址分布于连云港市不同的区、路,且有3份快递单上收件人高海涛的电话号码填写错误,6份询证函在底稿中装订位置相对集中。上述异常情况所涉及的回函单位均为配合金正大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公司。大信所审计程序中设计了要关注“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笔迹相同的多份回函”的程序,但实际执行中未关注上述回函快递单上笔迹相似度较高的情况,在“发函及回函评价表”审计底稿中对评价事项“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笔迹相同的多份回函”做出的结论为“否”,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没有执行到位。上述存在异常情况的回函,按金正大母公司、菏泽金正大、金正大诺泰尔三个单位相关会计科目汇总的回函确认金额大部分都超过了相应单体报表重要性水平,且占相关会计科目发函金额和审定金额比例较高,部分回函远超过合并报表重要性水平、部分回函系主营业务收入前十大客户或该科目余额较大的核算单位。大信所对于上述回函快递单上不同单位的月结账号及快递员代码一致、回函快递单上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予以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去消除疑虑,未发现上述单位的回函系由金正大安排相关人员填写、寄回至大信所。2.对访谈记录内容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大信所在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时选取了部分当年新增客户或认为异常的客户进行访谈。根据大信所的审计底稿,2016年度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及2017年度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的实质性程序表中计划实施的程序有“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的审计程序”,但相对的索引号为空白或“无”,无法判断该计划增加的审计程序是否实施,是否就是对客户、供应商进行的访谈,其余实质性程序表中也没有关于访谈程序的设计。2016年大信所对山东嘉稷峰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稷峰)、烟台市利农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利农)的访谈记录中均记载两家公司是受金正大委托加工,根据金正大对产品质量、规格和型号产品的设计参数进行生产。但是根据底稿中获取的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并没有化肥生产,只有化肥销售。2017年大信所对烟台利农的走访记录表中记录烟台利农与金正大的业务合作模式是根据金正大产品的设计参数生产复合肥,但烟台利农的经营范围没有化肥生产业务。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供应商与金正大母公司、金正大诺泰尔交易金额较大,均超过单体和合并报表重要性水平,具有重要性。大信所未发现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公司受托加工模式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异常情况,对于被访谈人介绍的业务模式直接予以采信,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3.对于金正大母公司与庆丰集团大庆谷丰复混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谷丰)的业务异常情况未予关注大信所2016年审计底稿显示,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向大庆谷丰销售复合肥料16100吨,确认销售收入4466.68万元。该笔业务的销售出库单和发货单上显示仓库均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该笔业务超过金正大母公司单体重要性水平。大信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对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字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采取措施核实该笔业务上下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一步判断该笔业务的商业合理性。经查,大庆谷丰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笔销售收入系虚假贸易。 【收起】 |
一、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展开全文】一、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金锋、高海涛。二、大信所在审计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一)大信所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未发现金正大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缺陷,对内控测试的评价结论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金正大存在大量贸易业务,大信所在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销售与收款三个业务循环的“了解业务流程”、“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中,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活动、流程的了解和描述及“流程图”等相关审计底稿均系与生产加工业务相关,未见对贸易业务内部控制活动和流程的了解、描述及评价,没有对金正大两种不同的业务模式进行全面的了解、描述和测试。2.未发现金正大的部分内控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大信所在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环境环节,对于“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的控制目标、标准控制要点、了解记录中,记载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是否存在缺陷的结论为“否”;“了解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中关于员工对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和密码的审批和授权,记录“用户权限符合业务需要和职责分离要求”;各业务循环“了解业务流程”中关于业务流程的介绍也记录了不同环节的审核流程。但是根据大信所在各项内控测试程序及预付账款、预收账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大部分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等同一张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是同一人;部分不同种类的单据也存在同一个人制单、审核的情况,如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三种不同类别的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均为同一人。3.内控测试程序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与实际检查获取的审计证据不符,也未说明证据不符或未获取相关证据的理由采购与付款循环测试“录入的采购订单信息准确”控制活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为“采购订单”,但后附的审计底稿为“采购入库单”。生产与仓储循环测试在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穿行测试等程序)—生产与仓储循环审计程序中,“发出的材料是真实的,发出材料均已记录且记录准确、完整”控制活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为“原材料领用单、出库单”,但后附的审计底稿为“调拨单和产成品入库单”。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汇总表”中描述“仓储人员根据经审核的发货单和装车单发货”,设计的审计程序是检查装车单,但没有检查装车单的相关底稿,事实上金正大并没有编制装车单。销售和收款循环测试“客户采购订单经过适当审批”控制目标中,检查的证据为“销售订单”,审计结论为控制活动已得到执行,但未见检查销售订单的审计证据。4.“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底稿记录不完整,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审计程序中,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是对“订单/合同审批”、“销售记录”、“收款业务”、“对账与调节”四个控制环节分别选取5、25、25、1个样本进行核对,但该四页审计底稿中仅记录了样本测试结果,审计底稿中相关样本信息如记账时间、凭证号码、客户名称、出库单、发货单、销售发票、收款凭证等全部为空白,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在上述情况下,2015年至2017年大信所在“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整体层面和业务循环)”中作出的“企业内部控制健全,未发现缺陷”的结论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二)对部分审计证据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予以充分关注1.对往来款、主营业务收入询证函收函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2015年金正大母公司有11份临沭地区的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回函的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回函日期均为2016年3月6日,且均通过EMS邮寄。根据该11份回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大部分地址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2015年金正大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诺泰尔)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临沭地区客户向大信所的回函无回函快递单原件,询证函后附顺丰快递单复印件。该6份询证函与另一家客户回函(该询证函后附有快递单原件)共计7份连续装订在一起,6份快递单复印件中有3份月结账号相同,另外3份月结账号疑似与前者相同;7份回函快递单上收件员代码相同。根据该7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除其中两份地址相同以外,其余5份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和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金正大)共计有15家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邮寄回函的顺丰快递单上显示的月结账号相同,与大信所在金正大审计期间向被函证单位发函时填写的顺丰快递月结账号一致。该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快递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其中金正大诺泰尔应付账款核算客户莒南雨润农资有限公司向大信所邮寄回函快递单据显示发函地址为莒南县,但是收件员编号与临沭县发出的部分快递一致。2017年金正大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连云港地区公司向大信所的回函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均通过EMS邮寄,6份回函快递单上“客户代码”位置或者“客户代码”相邻位置均写有“ZQLBJ”字样,寄出地址分布于连云港市不同的区、路,且有3份快递单上收件人高海涛的电话号码填写错误,6份询证函在底稿中装订位置相对集中。上述异常情况所涉及的回函单位均为配合金正大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公司。大信所审计程序中设计了要关注“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笔迹相同的多份回函”的程序,但实际执行中未关注上述回函快递单上笔迹相似度较高的情况,在“发函及回函评价表”审计底稿中对评价事项“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笔迹相同的多份回函”做出的结论为“否”,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没有执行到位。上述存在异常情况的回函,按金正大母公司、菏泽金正大、金正大诺泰尔三个单位相关会计科目汇总的回函确认金额大部分都超过了相应单体报表重要性水平,且占相关会计科目发函金额和审定金额比例较高,部分回函远超过合并报表重要性水平、部分回函系主营业务收入前十大客户或该科目余额较大的核算单位。大信所对于上述回函快递单上不同单位的月结账号及快递员代码一致、回函快递单上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予以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去消除疑虑,未发现上述单位的回函系由金正大安排相关人员填写、寄回至大信所。2.对访谈记录内容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大信所在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时选取了部分当年新增客户或认为异常的客户进行访谈。根据大信所的审计底稿,2016年度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及2017年度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的实质性程序表中计划实施的程序有“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的审计程序”,但相对的索引号为空白或“无”,无法判断该计划增加的审计程序是否实施,是否就是对客户、供应商进行的访谈,其余实质性程序表中也没有关于访谈程序的设计。2016年大信所对山东嘉稷峰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稷峰)、烟台市利农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利农)的访谈记录中均记载两家公司是受金正大委托加工,根据金正大对产品质量、规格和型号产品的设计参数进行生产。但是根据底稿中获取的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并没有化肥生产,只有化肥销售。2017年大信所对烟台利农的走访记录表中记录烟台利农与金正大的业务合作模式是根据金正大产品的设计参数生产复合肥,但烟台利农的经营范围没有化肥生产业务。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供应商与金正大母公司、金正大诺泰尔交易金额较大,均超过单体和合并报表重要性水平,具有重要性。大信所未发现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公司受托加工模式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异常情况,对于被访谈人介绍的业务模式直接予以采信,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3.对于金正大母公司与庆丰集团大庆谷丰复混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谷丰)的业务异常情况未予关注大信所2016年审计底稿显示,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向大庆谷丰销售复合肥料16100吨,确认销售收入4466.68万元。该笔业务的销售出库单和发货单上显示仓库均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该笔业务超过金正大母公司单体重要性水平。大信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对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字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采取措施核实该笔业务上下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一步判断该笔业务的商业合理性。经查,大庆谷丰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笔销售收入系虚假贸易。 【收起】 |
一、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展开全文】一、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金锋、高海涛。二、大信所在审计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一)大信所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未发现金正大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缺陷,对内控测试的评价结论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金正大存在大量贸易业务,大信所在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销售与收款三个业务循环的“了解业务流程”、“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中,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活动、流程的了解和描述及“流程图”等相关审计底稿均系与生产加工业务相关,未见对贸易业务内部控制活动和流程的了解、描述及评价,没有对金正大两种不同的业务模式进行全面的了解、描述和测试。2.未发现金正大的部分内控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大信所在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环境环节,对于“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的控制目标、标准控制要点、了解记录中,记载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是否存在缺陷的结论为“否”;“了解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中关于员工对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和密码的审批和授权,记录“用户权限符合业务需要和职责分离要求”;各业务循环“了解业务流程”中关于业务流程的介绍也记录了不同环节的审核流程。但是根据大信所在各项内控测试程序及预付账款、预收账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大部分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等同一张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是同一人;部分不同种类的单据也存在同一个人制单、审核的情况,如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三种不同类别的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均为同一人。3.内控测试程序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与实际检查获取的审计证据不符,也未说明证据不符或未获取相关证据的理由采购与付款循环测试“录入的采购订单信息准确”控制活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为“采购订单”,但后附的审计底稿为“采购入库单”。生产与仓储循环测试在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穿行测试等程序)—生产与仓储循环审计程序中,“发出的材料是真实的,发出材料均已记录且记录准确、完整”控制活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为“原材料领用单、出库单”,但后附的审计底稿为“调拨单和产成品入库单”。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汇总表”中描述“仓储人员根据经审核的发货单和装车单发货”,设计的审计程序是检查装车单,但没有检查装车单的相关底稿,事实上金正大并没有编制装车单。销售和收款循环测试“客户采购订单经过适当审批”控制目标中,检查的证据为“销售订单”,审计结论为控制活动已得到执行,但未见检查销售订单的审计证据。4.“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底稿记录不完整,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审计程序中,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是对“订单/合同审批”、“销售记录”、“收款业务”、“对账与调节”四个控制环节分别选取5、25、25、1个样本进行核对,但该四页审计底稿中仅记录了样本测试结果,审计底稿中相关样本信息如记账时间、凭证号码、客户名称、出库单、发货单、销售发票、收款凭证等全部为空白,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在上述情况下,2015年至2017年大信所在“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整体层面和业务循环)”中作出的“企业内部控制健全,未发现缺陷”的结论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二)对部分审计证据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予以充分关注1.对往来款、主营业务收入询证函收函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2015年金正大母公司有11份临沭地区的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回函的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回函日期均为2016年3月6日,且均通过EMS邮寄。根据该11份回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大部分地址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2015年金正大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诺泰尔)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临沭地区客户向大信所的回函无回函快递单原件,询证函后附顺丰快递单复印件。该6份询证函与另一家客户回函(该询证函后附有快递单原件)共计7份连续装订在一起,6份快递单复印件中有3份月结账号相同,另外3份月结账号疑似与前者相同;7份回函快递单上收件员代码相同。根据该7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除其中两份地址相同以外,其余5份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和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金正大)共计有15家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邮寄回函的顺丰快递单上显示的月结账号相同,与大信所在金正大审计期间向被函证单位发函时填写的顺丰快递月结账号一致。该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快递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其中金正大诺泰尔应付账款核算客户莒南雨润农资有限公司向大信所邮寄回函快递单据显示发函地址为莒南县,但是收件员编号与临沭县发出的部分快递一致。2017年金正大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连云港地区公司向大信所的回函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均通过EMS邮寄,6份回函快递单上“客户代码”位置或者“客户代码”相邻位置均写有“ZQLBJ”字样,寄出地址分布于连云港市不同的区、路,且有3份快递单上收件人高海涛的电话号码填写错误,6份询证函在底稿中装订位置相对集中。上述异常情况所涉及的回函单位均为配合金正大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公司。大信所审计程序中设计了要关注“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笔迹相同的多份回函”的程序,但实际执行中未关注上述回函快递单上笔迹相似度较高的情况,在“发函及回函评价表”审计底稿中对评价事项“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笔迹相同的多份回函”做出的结论为“否”,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没有执行到位。上述存在异常情况的回函,按金正大母公司、菏泽金正大、金正大诺泰尔三个单位相关会计科目汇总的回函确认金额大部分都超过了相应单体报表重要性水平,且占相关会计科目发函金额和审定金额比例较高,部分回函远超过合并报表重要性水平、部分回函系主营业务收入前十大客户或该科目余额较大的核算单位。大信所对于上述回函快递单上不同单位的月结账号及快递员代码一致、回函快递单上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予以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去消除疑虑,未发现上述单位的回函系由金正大安排相关人员填写、寄回至大信所。2.对访谈记录内容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大信所在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时选取了部分当年新增客户或认为异常的客户进行访谈。根据大信所的审计底稿,2016年度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及2017年度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的实质性程序表中计划实施的程序有“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的审计程序”,但相对的索引号为空白或“无”,无法判断该计划增加的审计程序是否实施,是否就是对客户、供应商进行的访谈,其余实质性程序表中也没有关于访谈程序的设计。2016年大信所对山东嘉稷峰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稷峰)、烟台市利农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利农)的访谈记录中均记载两家公司是受金正大委托加工,根据金正大对产品质量、规格和型号产品的设计参数进行生产。但是根据底稿中获取的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并没有化肥生产,只有化肥销售。2017年大信所对烟台利农的走访记录表中记录烟台利农与金正大的业务合作模式是根据金正大产品的设计参数生产复合肥,但烟台利农的经营范围没有化肥生产业务。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供应商与金正大母公司、金正大诺泰尔交易金额较大,均超过单体和合并报表重要性水平,具有重要性。大信所未发现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公司受托加工模式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异常情况,对于被访谈人介绍的业务模式直接予以采信,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3.对于金正大母公司与庆丰集团大庆谷丰复混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谷丰)的业务异常情况未予关注大信所2016年审计底稿显示,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向大庆谷丰销售复合肥料16100吨,确认销售收入4466.68万元。该笔业务的销售出库单和发货单上显示仓库均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该笔业务超过金正大母公司单体重要性水平。大信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对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字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采取措施核实该笔业务上下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一步判断该笔业务的商业合理性。经查,大庆谷丰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笔销售收入系虚假贸易。 【收起】 |
2022年3月1日,民营投资基金作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金正大集团风险化解工作专班出具《重整投资人关于未来经营的业绩承诺和经营承诺确认函》(以下简 【展开全文】2022年3月1日,民营投资基金作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金正大集团风险化解工作专班出具《重整投资人关于未来经营的业绩承诺和经营承诺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称,“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第一年,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销售收入不低于80亿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每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目标增长均不低于5%”。2022年4月25日,法院裁定批准前述重整计划。2022年4月29日,民营投资基金通过金正大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公告中披露前述内容。根据金正大披露的年度报告,2022年和2023年,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9.82亿元和-9.71亿元,与民营投资基金2022年4月29日公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确认函》相关内容相差较大。民营投资基金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相关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收起】 |
一、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会另案查明,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业务收 【展开全文】一、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会另案查明,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业务收入共计2,018,867.92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金锋、高海涛。二、大信所在审计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一)大信所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未发现金正大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缺陷,对内控测试的评价结论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金正大存在大量贸易业务,大信所在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销售与收款三个业务循环的“了解业务流程”、“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中,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活动、流程的了解和描述及“流程图”等相关审计底稿均系与生产加工业务相关,未见对贸易业务内部控制活动和流程的了解、描述及评价,没有对金正大两种不同的业务模式进行全面的了解、描述和测试。2.未发现金正大的部分内控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大信所在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环境环节,对于“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的控制目标、标准控制要点、了解记录中,记载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是否存在缺陷的结论为“否”;“了解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中关于员工对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和密码的审批和授权,记录“用户权限符合业务需要和职责分离要求”;各业务循环“了解业务流程”中关于业务流程的介绍也记录了不同环节的审核流程。但是根据大信所在各项内控测试程序及预付账款、预收账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大部分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等同一张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是同一人;部分不同种类的单据也存在同一个人制单、审核的情况,如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三种不同类别的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均为同一人。3.内控测试程序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与实际检查获取的审计证据不符,也未说明证据不符或未获取相关证据的理由采购与付款循环测试中在“录入的采购订单信息准确”控制活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为“采购订单”,但后附的审计底稿为“采购入库单”。生产与仓储循环测试在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穿行测试等程序)—生产与仓储循环审计程序中,“发出的材料是真实的,发出材料均已记录且记录准确、完整”控制活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为“原材料领用单、出库单”,但后附的审计底稿为“调拨单和产成品入库单”。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汇总表”中描述“仓储人员根据经审核的发货单和装车单发货”,设计的审计程序是检查装车单,但没有检查装车单的相关底稿,事实上金正大并没有编制装车单。销售和收款循环测试“客户采购订单经过适当审批”控制目标中,检查的证据为“销售订单”,审计结论为控制活动已得到执行,但未见检查销售订单的审计证据。4.“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底稿记录不完整,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审计程序中,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是对“订单/合同审批”、“销售记录”、“收款业务”、“对账与调节”四个控制环节分别选取5、25、25、1个样本进行核对,但该四页审计底稿中仅记录了样本测试结果,审计底稿中相关样本信息如记账时间、凭证号码、客户名称、出库单、发货单、销售发票、收款凭证等全部为空白,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在上述情况下,2015年至2017年大信所在“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整体层面和业务循环)”中作出的“企业内部控制健全,未发现缺陷”的结论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二)对部分审计证据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予以充分关注1.对往来款、主营业务收入询证函收函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2015年金正大母公司有11份临沭地区的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回函的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回函日期均为2016年3月6日,且均通过EMS邮寄。根据该11份回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大部分地址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2015年金正大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诺泰尔)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临沭地区客户向大信所的回函无回函快递单原件,询证函后附顺丰快递单复印件。该6份询证函与另一家客户回函(该询证函后附有快递单原件)共计7份连续装订在一起,6份快递单复印件中有3份月结账号相同,另外3份月结账号疑似与前者相同;7份回函快递单上收件员代码相同。根据该7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除其中两份地址相同以外,其余5份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和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金正大)共计有15家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邮寄回函的顺丰快递单上显示的月结账号相同,与大信所在金正大审计期间向被函证单位发函时填写的顺丰快递月结账号一致。该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快递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其中金正大诺泰尔应付账款核算客户莒南雨润农资有限公司向大信所邮寄回函快递单据显示发函地址为莒南县,但是收件员编号与临沭县发出的部分快递一致。2017年金正大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连云港地区公司向大信所的回函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均通过EMS邮寄,6份回函快递单上“客户代码”位置或者“客户代码”相邻位置均写有“ZQLBJ”字样,寄出地址分布于连云港市不同的区、路,且有3份快递单上收件人高海涛的电话号码填写错误,6份询证函在底稿中装订位置相对集中。上述异常情况所涉及的回函单位均为配合金正大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公司。大信所审计程序中设计了要关注“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笔迹相同的多份回函”的程序,但实际执行中未关注上述回函快递单上笔迹相似度较高的情况,在“发函及回函评价表”审计底稿中对评价事项“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笔迹相同的多份回函”做出的结论为“否”,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没有执行到位。上述存在异常情况的回函,按金正大母公司、菏泽金正大、金正大诺泰尔三个单位相关会计科目汇总的回函确认金额大部分都超过了相应单体报表重要性水平,且占相关会计科目发函金额和审定金额比例较高,部分回函远超过合并报表重要性水平、部分回函系主营业务收入前十大客户或该科目余额较大的核算单位。大信所对于上述回函快递单上不同单位的月结账号及快递员代码一致、回函快递单上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执业怀疑并予以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去消除疑虑,未发现上述单位的回函系由金正大安排相关人员填写、寄回至大信所。2.对访谈记录内容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大信所在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时选取了部分当年新增客户或认为异常的客户进行访谈。根据大信所的审计底稿,2016年度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及2017年度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的实质性程序表中计划实施的程序有“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的审计程序”,但相对的索引号为空白或“无”,无法判断该计划增加的审计程序是否实施,是否就是对客户、供应商进行的访谈,其余实质性程序表中也没有关于访谈程序的设计。2016年大信所对山东嘉稷峰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稷峰)、烟台市利农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利农)的访谈记录中均记载两家公司是受金正大委托加工,根据金正大对产品质量、规格和型号产品的设计参数进行生产。但是根据底稿中获取的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并没有化肥生产,只有化肥销售。2017年大信所对烟台利农的走访记录表中记录烟台利农与金正大的业务合作模式是根据金正大产品的设计参数生产复合肥,但烟台利农的经营范围没有化肥生产业务。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供应商与金正大母公司、金正大诺泰尔交易金额较大,均超过单体和合并报表重要性水平,具有重要性。大信所未发现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公司受托加工模式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异常情况,对于被访谈人介绍的业务模式直接予以采信,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3.对于金正大母公司与庆丰集团大庆谷丰复混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谷丰)的业务异常情况未予关注大信所2016年审计底稿显示,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向大庆谷丰销售复合肥料16,100吨,确认销售收入4,466.68万元。该笔业务的销售出库单和发货单上显示仓库均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该笔业务超过金正大母公司单体重要性水平。大信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对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字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采取措施核实该笔业务上下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一步判断该笔业务的商业合理性。经查,大庆谷丰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笔销售收入系虚假贸易。 【收起】 |
一、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会另案查明,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业务收 【展开全文】一、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会另案查明,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业务收入共计2,018,867.92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金锋、高海涛。二、大信所在审计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一)大信所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未发现金正大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缺陷,对内控测试的评价结论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金正大存在大量贸易业务,大信所在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销售与收款三个业务循环的“了解业务流程”、“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中,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活动、流程的了解和描述及“流程图”等相关审计底稿均系与生产加工业务相关,未见对贸易业务内部控制活动和流程的了解、描述及评价,没有对金正大两种不同的业务模式进行全面的了解、描述和测试。2.未发现金正大的部分内控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大信所在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环境环节,对于“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的控制目标、标准控制要点、了解记录中,记载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是否存在缺陷的结论为“否”;“了解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中关于员工对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和密码的审批和授权,记录“用户权限符合业务需要和职责分离要求”;各业务循环“了解业务流程”中关于业务流程的介绍也记录了不同环节的审核流程。但是根据大信所在各项内控测试程序及预付账款、预收账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大部分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等同一张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是同一人;部分不同种类的单据也存在同一个人制单、审核的情况,如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三种不同类别的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均为同一人。3.内控测试程序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与实际检查获取的审计证据不符,也未说明证据不符或未获取相关证据的理由采购与付款循环测试中在“录入的采购订单信息准确”控制活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为“采购订单”,但后附的审计底稿为“采购入库单”。生产与仓储循环测试在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穿行测试等程序)—生产与仓储循环审计程序中,“发出的材料是真实的,发出材料均已记录且记录准确、完整”控制活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为“原材料领用单、出库单”,但后附的审计底稿为“调拨单和产成品入库单”。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汇总表”中描述“仓储人员根据经审核的发货单和装车单发货”,设计的审计程序是检查装车单,但没有检查装车单的相关底稿,事实上金正大并没有编制装车单。销售和收款循环测试“客户采购订单经过适当审批”控制目标中,检查的证据为“销售订单”,审计结论为控制活动已得到执行,但未见检查销售订单的审计证据。4.“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底稿记录不完整,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审计程序中,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是对“订单/合同审批”、“销售记录”、“收款业务”、“对账与调节”四个控制环节分别选取5、25、25、1个样本进行核对,但该四页审计底稿中仅记录了样本测试结果,审计底稿中相关样本信息如记账时间、凭证号码、客户名称、出库单、发货单、销售发票、收款凭证等全部为空白,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在上述情况下,2015年至2017年大信所在“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整体层面和业务循环)”中作出的“企业内部控制健全,未发现缺陷”的结论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二)对部分审计证据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予以充分关注1.对往来款、主营业务收入询证函收函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2015年金正大母公司有11份临沭地区的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回函的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回函日期均为2016年3月6日,且均通过EMS邮寄。根据该11份回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大部分地址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2015年金正大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诺泰尔)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临沭地区客户向大信所的回函无回函快递单原件,询证函后附顺丰快递单复印件。该6份询证函与另一家客户回函(该询证函后附有快递单原件)共计7份连续装订在一起,6份快递单复印件中有3份月结账号相同,另外3份月结账号疑似与前者相同;7份回函快递单上收件员代码相同。根据该7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除其中两份地址相同以外,其余5份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和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金正大)共计有15家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邮寄回函的顺丰快递单上显示的月结账号相同,与大信所在金正大审计期间向被函证单位发函时填写的顺丰快递月结账号一致。该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快递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其中金正大诺泰尔应付账款核算客户莒南雨润农资有限公司向大信所邮寄回函快递单据显示发函地址为莒南县,但是收件员编号与临沭县发出的部分快递一致。2017年金正大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连云港地区公司向大信所的回函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均通过EMS邮寄,6份回函快递单上“客户代码”位置或者“客户代码”相邻位置均写有“ZQLBJ”字样,寄出地址分布于连云港市不同的区、路,且有3份快递单上收件人高海涛的电话号码填写错误,6份询证函在底稿中装订位置相对集中。上述异常情况所涉及的回函单位均为配合金正大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公司。大信所审计程序中设计了要关注“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笔迹相同的多份回函”的程序,但实际执行中未关注上述回函快递单上笔迹相似度较高的情况,在“发函及回函评价表”审计底稿中对评价事项“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笔迹相同的多份回函”做出的结论为“否”,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没有执行到位。上述存在异常情况的回函,按金正大母公司、菏泽金正大、金正大诺泰尔三个单位相关会计科目汇总的回函确认金额大部分都超过了相应单体报表重要性水平,且占相关会计科目发函金额和审定金额比例较高,部分回函远超过合并报表重要性水平、部分回函系主营业务收入前十大客户或该科目余额较大的核算单位。大信所对于上述回函快递单上不同单位的月结账号及快递员代码一致、回函快递单上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执业怀疑并予以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去消除疑虑,未发现上述单位的回函系由金正大安排相关人员填写、寄回至大信所。2.对访谈记录内容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大信所在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时选取了部分当年新增客户或认为异常的客户进行访谈。根据大信所的审计底稿,2016年度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及2017年度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的实质性程序表中计划实施的程序有“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的审计程序”,但相对的索引号为空白或“无”,无法判断该计划增加的审计程序是否实施,是否就是对客户、供应商进行的访谈,其余实质性程序表中也没有关于访谈程序的设计。2016年大信所对山东嘉稷峰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稷峰)、烟台市利农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利农)的访谈记录中均记载两家公司是受金正大委托加工,根据金正大对产品质量、规格和型号产品的设计参数进行生产。但是根据底稿中获取的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并没有化肥生产,只有化肥销售。2017年大信所对烟台利农的走访记录表中记录烟台利农与金正大的业务合作模式是根据金正大产品的设计参数生产复合肥,但烟台利农的经营范围没有化肥生产业务。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供应商与金正大母公司、金正大诺泰尔交易金额较大,均超过单体和合并报表重要性水平,具有重要性。大信所未发现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公司受托加工模式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异常情况,对于被访谈人介绍的业务模式直接予以采信,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3.对于金正大母公司与庆丰集团大庆谷丰复混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谷丰)的业务异常情况未予关注大信所2016年审计底稿显示,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向大庆谷丰销售复合肥料16,100吨,确认销售收入4,466.68万元。该笔业务的销售出库单和发货单上显示仓库均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该笔业务超过金正大母公司单体重要性水平。大信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对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字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采取措施核实该笔业务上下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一步判断该笔业务的商业合理性。经查,大庆谷丰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笔销售收入系虚假贸易。 【收起】 |
一、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会另案查明,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业务收 【展开全文】一、大信所出具的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会另案查明,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业务收入共计2,018,867.92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金锋、高海涛。二、大信所在审计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一)大信所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未发现金正大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缺陷,对内控测试的评价结论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金正大存在大量贸易业务,大信所在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销售与收款三个业务循环的“了解业务流程”、“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中,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活动、流程的了解和描述及“流程图”等相关审计底稿均系与生产加工业务相关,未见对贸易业务内部控制活动和流程的了解、描述及评价,没有对金正大两种不同的业务模式进行全面的了解、描述和测试。2.未发现金正大的部分内控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大信所在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环境环节,对于“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的控制目标、标准控制要点、了解记录中,记载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是否存在缺陷的结论为“否”;“了解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中关于员工对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和密码的审批和授权,记录“用户权限符合业务需要和职责分离要求”;各业务循环“了解业务流程”中关于业务流程的介绍也记录了不同环节的审核流程。但是根据大信所在各项内控测试程序及预付账款、预收账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大部分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等同一张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是同一人;部分不同种类的单据也存在同一个人制单、审核的情况,如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三种不同类别的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均为同一人。3.内控测试程序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与实际检查获取的审计证据不符,也未说明证据不符或未获取相关证据的理由采购与付款循环测试中在“录入的采购订单信息准确”控制活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为“采购订单”,但后附的审计底稿为“采购入库单”。生产与仓储循环测试在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穿行测试等程序)—生产与仓储循环审计程序中,“发出的材料是真实的,发出材料均已记录且记录准确、完整”控制活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为“原材料领用单、出库单”,但后附的审计底稿为“调拨单和产成品入库单”。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汇总表”中描述“仓储人员根据经审核的发货单和装车单发货”,设计的审计程序是检查装车单,但没有检查装车单的相关底稿,事实上金正大并没有编制装车单。销售和收款循环测试“客户采购订单经过适当审批”控制目标中,检查的证据为“销售订单”,审计结论为控制活动已得到执行,但未见检查销售订单的审计证据。4.“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底稿记录不完整,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审计程序中,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是对“订单/合同审批”、“销售记录”、“收款业务”、“对账与调节”四个控制环节分别选取5、25、25、1个样本进行核对,但该四页审计底稿中仅记录了样本测试结果,审计底稿中相关样本信息如记账时间、凭证号码、客户名称、出库单、发货单、销售发票、收款凭证等全部为空白,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在上述情况下,2015年至2017年大信所在“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整体层面和业务循环)”中作出的“企业内部控制健全,未发现缺陷”的结论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二)对部分审计证据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予以充分关注1.对往来款、主营业务收入询证函收函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2015年金正大母公司有11份临沭地区的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回函的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回函日期均为2016年3月6日,且均通过EMS邮寄。根据该11份回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大部分地址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2015年金正大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诺泰尔)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临沭地区客户向大信所的回函无回函快递单原件,询证函后附顺丰快递单复印件。该6份询证函与另一家客户回函(该询证函后附有快递单原件)共计7份连续装订在一起,6份快递单复印件中有3份月结账号相同,另外3份月结账号疑似与前者相同;7份回函快递单上收件员代码相同。根据该7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除其中两份地址相同以外,其余5份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和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金正大)共计有15家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邮寄回函的顺丰快递单上显示的月结账号相同,与大信所在金正大审计期间向被函证单位发函时填写的顺丰快递月结账号一致。该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快递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其中金正大诺泰尔应付账款核算客户莒南雨润农资有限公司向大信所邮寄回函快递单据显示发函地址为莒南县,但是收件员编号与临沭县发出的部分快递一致。2017年金正大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连云港地区公司向大信所的回函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均通过EMS邮寄,6份回函快递单上“客户代码”位置或者“客户代码”相邻位置均写有“ZQLBJ”字样,寄出地址分布于连云港市不同的区、路,且有3份快递单上收件人高海涛的电话号码填写错误,6份询证函在底稿中装订位置相对集中。上述异常情况所涉及的回函单位均为配合金正大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公司。大信所审计程序中设计了要关注“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笔迹相同的多份回函”的程序,但实际执行中未关注上述回函快递单上笔迹相似度较高的情况,在“发函及回函评价表”审计底稿中对评价事项“收到同一日期发回的,笔迹相同的多份回函”做出的结论为“否”,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没有执行到位。上述存在异常情况的回函,按金正大母公司、菏泽金正大、金正大诺泰尔三个单位相关会计科目汇总的回函确认金额大部分都超过了相应单体报表重要性水平,且占相关会计科目发函金额和审定金额比例较高,部分回函远超过合并报表重要性水平、部分回函系主营业务收入前十大客户或该科目余额较大的核算单位。大信所对于上述回函快递单上不同单位的月结账号及快递员代码一致、回函快递单上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执业怀疑并予以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去消除疑虑,未发现上述单位的回函系由金正大安排相关人员填写、寄回至大信所。2.对访谈记录内容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大信所在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时选取了部分当年新增客户或认为异常的客户进行访谈。根据大信所的审计底稿,2016年度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及2017年度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的实质性程序表中计划实施的程序有“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的审计程序”,但相对的索引号为空白或“无”,无法判断该计划增加的审计程序是否实施,是否就是对客户、供应商进行的访谈,其余实质性程序表中也没有关于访谈程序的设计。2016年大信所对山东嘉稷峰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稷峰)、烟台市利农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利农)的访谈记录中均记载两家公司是受金正大委托加工,根据金正大对产品质量、规格和型号产品的设计参数进行生产。但是根据底稿中获取的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并没有化肥生产,只有化肥销售。2017年大信所对烟台利农的走访记录表中记录烟台利农与金正大的业务合作模式是根据金正大产品的设计参数生产复合肥,但烟台利农的经营范围没有化肥生产业务。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供应商与金正大母公司、金正大诺泰尔交易金额较大,均超过单体和合并报表重要性水平,具有重要性。大信所未发现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公司受托加工模式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异常情况,对于被访谈人介绍的业务模式直接予以采信,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3.对于金正大母公司与庆丰集团大庆谷丰复混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谷丰)的业务异常情况未予关注大信所2016年审计底稿显示,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向大庆谷丰销售复合肥料16,100吨,确认销售收入4,466.68万元。该笔业务的销售出库单和发货单上显示仓库均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该笔业务超过金正大母公司单体重要性水平。大信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对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字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采取措施核实该笔业务上下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一步判断该笔业务的商业合理性。经查,大庆谷丰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笔销售收入系虚假贸易。 【收起】 |
2021年7月、2022年1月,你持有的22680万股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被法院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形成股票减持。2020年9月ST金正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我局立案调查,2022年1月4日被作出处罚。你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展开全文】2021年7月、2022年1月,你持有的22680万股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被法院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形成股票减持。2020年9月ST金正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我局立案调查,2022年1月4日被作出处罚。你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未满6个月内减持股票的行为 【收起】 |
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 【展开全文】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46,484.44万元,虚增成本230,507.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5,976.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847,299.36万元,虚增成本742,780.2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04,519.1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3,125.67万元,虚增成本568,077.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5,048.0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600,435.59万元,虚增成本567,019.0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33,416.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万雅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雅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雅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万雅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金正大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2018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2)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4,505.44万元、252,901.98万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07.29万元、275,788.46万元。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万雅君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朗)、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尔)100%股权,系富朗、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富朗和诺泰尔为金正大关联法人。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富朗和诺泰尔披露为金正大的关联方。2018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3,395.35万元,销售商品1,786.27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181.61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6,913.75万元,销售商品48,938.82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5,852.58万元,2018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7,231,52万元,销售商品1,483.8万元,交易金额合计8,715.32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2,556.74万元,销售商品3,124.06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680.8万元。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1、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2,800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00万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2,800万元。2、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12.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319,715.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81.26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万元。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金正大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票据用于融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参与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虚减应付票据等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参与商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金正大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参与商议虚减应付票据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参与办理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的工商登记手续,参与安排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董事等事项,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虚增发出商品事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涉案期间曾在参与虚构贸易的相关金正大子公司任职,知悉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事项,知悉金正大2015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参与富朗和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郑树林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负责诺贝丰、富朗、诺泰尔的项目建设,参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徐恒军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收起】 |
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 【展开全文】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46,484.44万元,虚增成本230,507.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5,976.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847,299.36万元,虚增成本742,780.2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04,519.1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3,125.67万元,虚增成本568,077.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5,048.0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600,435.59万元,虚增成本567,019.0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33,416.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万雅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雅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雅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万雅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金正大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2018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2)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4,505.44万元、252,901.98万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07.29万元、275,788.46万元。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万雅君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朗)、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尔)100%股权,系富朗、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富朗和诺泰尔为金正大关联法人。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富朗和诺泰尔披露为金正大的关联方。2018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3,395.35万元,销售商品1,786.27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181.61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6,913.75万元,销售商品48,938.82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5,852.58万元,2018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7,231,52万元,销售商品1,483.8万元,交易金额合计8,715.32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2,556.74万元,销售商品3,124.06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680.8万元。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1、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2,800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00万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2,800万元。2、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12.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319,715.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81.26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万元。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金正大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票据用于融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参与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虚减应付票据等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参与商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金正大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参与商议虚减应付票据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参与办理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的工商登记手续,参与安排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董事等事项,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虚增发出商品事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涉案期间曾在参与虚构贸易的相关金正大子公司任职,知悉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事项,知悉金正大2015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参与富朗和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郑树林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负责诺贝丰、富朗、诺泰尔的项目建设,参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徐恒军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收起】 |
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 【展开全文】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46,484.44万元,虚增成本230,507.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5,976.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847,299.36万元,虚增成本742,780.2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04,519.1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3,125.67万元,虚增成本568,077.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5,048.0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600,435.59万元,虚增成本567,019.0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33,416.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万雅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雅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雅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万雅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金正大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2018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2)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4,505.44万元、252,901.98万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07.29万元、275,788.46万元。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万雅君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朗)、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尔)100%股权,系富朗、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富朗和诺泰尔为金正大关联法人。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富朗和诺泰尔披露为金正大的关联方。2018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3,395.35万元,销售商品1,786.27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181.61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6,913.75万元,销售商品48,938.82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5,852.58万元,2018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7,231,52万元,销售商品1,483.8万元,交易金额合计8,715.32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2,556.74万元,销售商品3,124.06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680.8万元。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1、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2,800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00万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2,800万元。2、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12.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319,715.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81.26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万元。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金正大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票据用于融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参与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虚减应付票据等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参与商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金正大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参与商议虚减应付票据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参与办理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的工商登记手续,参与安排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董事等事项,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虚增发出商品事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涉案期间曾在参与虚构贸易的相关金正大子公司任职,知悉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事项,知悉金正大2015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参与富朗和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郑树林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负责诺贝丰、富朗、诺泰尔的项目建设,参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徐恒军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收起】 |
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 【展开全文】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46,484.44万元,虚增成本230,507.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5,976.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847,299.36万元,虚增成本742,780.2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04,519.1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3,125.67万元,虚增成本568,077.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5,048.0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600,435.59万元,虚增成本567,019.0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33,416.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万雅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雅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雅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万雅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金正大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2018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2)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4,505.44万元、252,901.98万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07.29万元、275,788.46万元。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万雅君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朗)、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尔)100%股权,系富朗、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富朗和诺泰尔为金正大关联法人。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富朗和诺泰尔披露为金正大的关联方。2018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3,395.35万元,销售商品1,786.27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181.61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6,913.75万元,销售商品48,938.82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5,852.58万元,2018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7,231,52万元,销售商品1,483.8万元,交易金额合计8,715.32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2,556.74万元,销售商品3,124.06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680.8万元。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1、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2,800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00万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2,800万元。2、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12.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319,715.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81.26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万元。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金正大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票据用于融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参与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虚减应付票据等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参与商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金正大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参与商议虚减应付票据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参与办理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的工商登记手续,参与安排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董事等事项,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虚增发出商品事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涉案期间曾在参与虚构贸易的相关金正大子公司任职,知悉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事项,知悉金正大2015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参与富朗和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郑树林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负责诺贝丰、富朗、诺泰尔的项目建设,参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徐恒军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收起】 |
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 【展开全文】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46,484.44万元,虚增成本230,507.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5,976.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847,299.36万元,虚增成本742,780.2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04,519.1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3,125.67万元,虚增成本568,077.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5,048.0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600,435.59万元,虚增成本567,019.0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33,416.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万雅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雅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雅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万雅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金正大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2018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2)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4,505.44万元、252,901.98万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07.29万元、275,788.46万元。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万雅君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朗)、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尔)100%股权,系富朗、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富朗和诺泰尔为金正大关联法人。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富朗和诺泰尔披露为金正大的关联方。2018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3,395.35万元,销售商品1,786.27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181.61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6,913.75万元,销售商品48,938.82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5,852.58万元,2018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7,231,52万元,销售商品1,483.8万元,交易金额合计8,715.32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2,556.74万元,销售商品3,124.06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680.8万元。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1、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2,800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00万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2,800万元。2、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12.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319,715.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81.26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万元。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金正大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票据用于融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参与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虚减应付票据等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参与商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金正大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参与商议虚减应付票据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参与办理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的工商登记手续,参与安排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董事等事项,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虚增发出商品事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涉案期间曾在参与虚构贸易的相关金正大子公司任职,知悉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事项,知悉金正大2015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参与富朗和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郑树林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负责诺贝丰、富朗、诺泰尔的项目建设,参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徐恒军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收起】 |
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 【展开全文】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46,484.44万元,虚增成本230,507.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5,976.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847,299.36万元,虚增成本742,780.2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04,519.1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3,125.67万元,虚增成本568,077.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5,048.0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600,435.59万元,虚增成本567,019.0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33,416.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万雅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雅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雅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万雅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金正大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2018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2)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4,505.44万元、252,901.98万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07.29万元、275,788.46万元。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万雅君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朗)、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尔)100%股权,系富朗、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富朗和诺泰尔为金正大关联法人。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富朗和诺泰尔披露为金正大的关联方。2018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3,395.35万元,销售商品1,786.27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181.61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6,913.75万元,销售商品48,938.82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5,852.58万元,2018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7,231,52万元,销售商品1,483.8万元,交易金额合计8,715.32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2,556.74万元,销售商品3,124.06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680.8万元。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1、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2,800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00万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2,800万元。2、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12.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319,715.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81.26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万元。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金正大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票据用于融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参与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虚减应付票据等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参与商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金正大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参与商议虚减应付票据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参与办理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的工商登记手续,参与安排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董事等事项,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虚增发出商品事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涉案期间曾在参与虚构贸易的相关金正大子公司任职,知悉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事项,知悉金正大2015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参与富朗和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郑树林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负责诺贝丰、富朗、诺泰尔的项目建设,参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徐恒军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收起】 |
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 【展开全文】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46,484.44万元,虚增成本230,507.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5,976.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847,299.36万元,虚增成本742,780.2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04,519.1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3,125.67万元,虚增成本568,077.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5,048.0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600,435.59万元,虚增成本567,019.0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33,416.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万雅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雅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雅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万雅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金正大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2018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2)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4,505.44万元、252,901.98万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07.29万元、275,788.46万元。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万雅君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朗)、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尔)100%股权,系富朗、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富朗和诺泰尔为金正大关联法人。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富朗和诺泰尔披露为金正大的关联方。2018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3,395.35万元,销售商品1,786.27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181.61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6,913.75万元,销售商品48,938.82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5,852.58万元,2018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7,231,52万元,销售商品1,483.8万元,交易金额合计8,715.32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2,556.74万元,销售商品3,124.06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680.8万元。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1、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2,800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00万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2,800万元。2、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12.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319,715.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81.26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万元。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金正大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票据用于融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参与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虚减应付票据等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参与商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金正大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参与商议虚减应付票据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参与办理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的工商登记手续,参与安排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董事等事项,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虚增发出商品事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涉案期间曾在参与虚构贸易的相关金正大子公司任职,知悉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事项,知悉金正大2015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参与富朗和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郑树林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负责诺贝丰、富朗、诺泰尔的项目建设,参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徐恒军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收起】 |
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 【展开全文】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46,484.44万元,虚增成本230,507.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5,976.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847,299.36万元,虚增成本742,780.2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04,519.1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3,125.67万元,虚增成本568,077.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5,048.0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600,435.59万元,虚增成本567,019.0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33,416.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万雅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雅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雅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万雅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金正大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2018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2)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4,505.44万元、252,901.98万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07.29万元、275,788.46万元。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万雅君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朗)、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尔)100%股权,系富朗、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富朗和诺泰尔为金正大关联法人。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富朗和诺泰尔披露为金正大的关联方。2018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3,395.35万元,销售商品1,786.27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181.61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6,913.75万元,销售商品48,938.82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5,852.58万元,2018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7,231,52万元,销售商品1,483.8万元,交易金额合计8,715.32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2,556.74万元,销售商品3,124.06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680.8万元。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1、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2,800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00万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2,800万元。2、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12.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319,715.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81.26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万元。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金正大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票据用于融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参与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虚减应付票据等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参与商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金正大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参与商议虚减应付票据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参与办理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的工商登记手续,参与安排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董事等事项,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虚增发出商品事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涉案期间曾在参与虚构贸易的相关金正大子公司任职,知悉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事项,知悉金正大2015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参与富朗和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郑树林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负责诺贝丰、富朗、诺泰尔的项目建设,参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徐恒军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收起】 |
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 【展开全文】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46,484.44万元,虚增成本230,507.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5,976.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847,299.36万元,虚增成本742,780.2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04,519.1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3,125.67万元,虚增成本568,077.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5,048.0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600,435.59万元,虚增成本567,019.0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33,416.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万雅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雅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雅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万雅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金正大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2018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2)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4,505.44万元、252,901.98万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07.29万元、275,788.46万元。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万雅君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朗)、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尔)100%股权,系富朗、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富朗和诺泰尔为金正大关联法人。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富朗和诺泰尔披露为金正大的关联方。2018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3,395.35万元,销售商品1,786.27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181.61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6,913.75万元,销售商品48,938.82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5,852.58万元,2018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7,231,52万元,销售商品1,483.8万元,交易金额合计8,715.32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2,556.74万元,销售商品3,124.06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680.8万元。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1、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2,800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00万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2,800万元。2、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12.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319,715.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81.26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万元。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金正大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票据用于融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参与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虚减应付票据等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参与商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金正大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参与商议虚减应付票据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参与办理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的工商登记手续,参与安排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董事等事项,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虚增发出商品事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涉案期间曾在参与虚构贸易的相关金正大子公司任职,知悉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事项,知悉金正大2015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参与富朗和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郑树林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负责诺贝丰、富朗、诺泰尔的项目建设,参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徐恒军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收起】 |
经查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正”)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ST金正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关联方大额预付款预计无法收回;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兑付 【展开全文】经查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正”)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ST金正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关联方大额预付款预计无法收回;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兑付,款项的最终流向与实际用途和可回收性存疑;公司存货余额中发出商品31.97亿元无法盘点;2018年以前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二、*ST金正2019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违规。2020年2月29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6亿元。2020年4月30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2.36亿元修正为1.21亿元。6月30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净利润为-6.83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62.1%。*ST金正未按规定进行业绩预告,也未及时对业绩快报进行修正。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差异金额为-8.04亿元,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三、*ST金正未按披露计划回购股份。2019年1月31日,*ST金正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称,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回购金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含)且不低于8亿元(含)。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8日)。2020年1月20日,*ST金正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拟终止实施上述回购股份事项。2月11日,*ST金正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期间,*ST金正未回购公司股份。四、*ST金正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控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9年6月28日、29日,临沂控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76亿元,当日归还部分资金,日最高占用额为8,582.87万元。截至2019年7月3日,临沂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收起】 |
经查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正”)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ST金正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关联方大额预付款预计无法收回;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兑付 【展开全文】经查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正”)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ST金正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关联方大额预付款预计无法收回;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兑付,款项的最终流向与实际用途和可回收性存疑;公司存货余额中发出商品31.97亿元无法盘点;2018年以前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二、*ST金正2019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违规。2020年2月29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6亿元。2020年4月30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2.36亿元修正为1.21亿元。6月30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净利润为-6.83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62.1%。*ST金正未按规定进行业绩预告,也未及时对业绩快报进行修正。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差异金额为-8.04亿元,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三、*ST金正未按披露计划回购股份。2019年1月31日,*ST金正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称,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回购金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含)且不低于8亿元(含)。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8日)。2020年1月20日,*ST金正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拟终止实施上述回购股份事项。2月11日,*ST金正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期间,*ST金正未回购公司股份。四、*ST金正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控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9年6月28日、29日,临沂控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76亿元,当日归还部分资金,日最高占用额为8,582.87万元。截至2019年7月3日,临沂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收起】 |
经查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正”)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ST金正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关联方大额预付款预计无法收回;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兑付 【展开全文】经查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正”)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ST金正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关联方大额预付款预计无法收回;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兑付,款项的最终流向与实际用途和可回收性存疑;公司存货余额中发出商品31.97亿元无法盘点;2018年以前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二、*ST金正2019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违规。2020年2月29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6亿元。2020年4月30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2.36亿元修正为1.21亿元。6月30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净利润为-6.83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62.1%。*ST金正未按规定进行业绩预告,也未及时对业绩快报进行修正。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差异金额为-8.04亿元,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三、*ST金正未按披露计划回购股份。2019年1月31日,*ST金正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称,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回购金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含)且不低于8亿元(含)。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8日)。2020年1月20日,*ST金正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拟终止实施上述回购股份事项。2月11日,*ST金正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期间,*ST金正未回购公司股份。四、*ST金正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控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9年6月28日、29日,临沂控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76亿元,当日归还部分资金,日最高占用额为8,582.87万元。截至2019年7月3日,临沂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收起】 |
经查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正”)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ST金正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关联方大额预付款预计无法收回;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兑付 【展开全文】经查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正”)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ST金正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关联方大额预付款预计无法收回;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兑付,款项的最终流向与实际用途和可回收性存疑;公司存货余额中发出商品31.97亿元无法盘点;2018年以前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二、*ST金正2019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违规。2020年2月29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6亿元。2020年4月30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2.36亿元修正为1.21亿元。6月30日,*ST金正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净利润为-6.83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62.1%。*ST金正未按规定进行业绩预告,也未及时对业绩快报进行修正。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差异金额为-8.04亿元,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三、*ST金正未按披露计划回购股份。2019年1月31日,*ST金正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称,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回购金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含)且不低于8亿元(含)。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8日)。2020年1月20日,*ST金正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拟终止实施上述回购股份事项。2月11日,*ST金正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期间,*ST金正未回购公司股份。四、*ST金正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控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9年6月28日、29日,临沂控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76亿元,当日归还部分资金,日最高占用额为8,582.87万元。截至2019年7月3日,临沂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收起】 |
经查明,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 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涉 【展开全文】经查明,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 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为: 关联方大额预付款预计无法收回;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兑付,款项的最终流向与实际用途和可回收性存疑;公司存货余额中发出商品 31.97 亿元无法盘点; 2018 年以前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 【收起】 |
经查明,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 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涉 【展开全文】经查明,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 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为: 关联方大额预付款预计无法收回;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兑付,款项的最终流向与实际用途和可回收性存疑;公司存货余额中发出商品 31.97 亿元无法盘点; 2018 年以前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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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 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涉 【展开全文】经查明,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 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为: 关联方大额预付款预计无法收回;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兑付,款项的最终流向与实际用途和可回收性存疑;公司存货余额中发出商品 31.97 亿元无法盘点; 2018 年以前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 【收起】 |
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李计国:2020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96%。2020年4月29日,你 【展开全文】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李计国:2020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96%。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显示,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2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1.28%。你公司在《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及《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中披露的2019年度经营业绩较2018年度发生大幅变动,且与《201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不准确。 【收起】 |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李计国:2020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96%。2020年4月29日,你 【展开全文】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李计国:2020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96%。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显示,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2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1.28%。你公司在《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及《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中披露的2019年度经营业绩较2018年度发生大幅变动,且与《201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不准确。 【收起】 |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李计国:2020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96%。2020年4月29日,你 【展开全文】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李计国:2020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96%。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显示,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2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1.28%。你公司在《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及《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中披露的2019年度经营业绩较2018年度发生大幅变动,且与《201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不准确。 【收起】 |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2019年11月25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显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金正大87,530万股于2019年8月 【展开全文】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2019年11月25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显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金正大87,530万股于2019年8月20日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26.64%;万连步所持金正大59,274.39万股于2019年7月24日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8.0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上述信息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金正大控股股东,万连步作为金正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11月22日才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导致上述信息未被及时披露。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提高诚信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收起】 |
2019年6月29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控股股东金正大控股因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违约,拟被动减持金正大股份。2019年6月27日至7月19日,金正大控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平仓减持金正大股份3,034. 【展开全文】2019年6月29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控股股东金正大控股因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违约,拟被动减持金正大股份。2019年6月27日至7月19日,金正大控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平仓减持金正大股份3,034.88万股,占金正大总股本的0.92%,减持金额约1.09亿元,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持有的金正大股份。金正大控股未按规定在上述股份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对减持计划进行预披露。 【收起】 |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2019年11月25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显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金正大87,530万股于2019年8月 【展开全文】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2019年11月25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显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金正大87,530万股于2019年8月20日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26.64%;万连步所持金正大59,274.39万股于2019年7月24日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8.0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上述信息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金正大控股股东,万连步作为金正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11月22日才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导致上述信息未被及时披露。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提高诚信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收起】 |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2019 年 11 月 26 日,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称,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金正大 87,530 万股 【展开全文】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2019 年 11 月 26 日,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称,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金正大 87,530 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金正大总股本的 26.64%,万连步持有的金正大 59,274.3874 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金正大总股本的 18.04%,冻结时间分别为 2019 年 8 月 20 日和 2019 年 7 月 24 日,你们未及时报告并披露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收起】 |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2019 年 11 月 26 日,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称,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金正大 87,530 万股 【展开全文】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2019 年 11 月 26 日,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称,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金正大 87,530 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金正大总股本的 26.64%,万连步持有的金正大 59,274.3874 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金正大总股本的 18.04%,冻结时间分别为 2019 年 8 月 20 日和 2019 年 7 月 24 日,你们未及时报告并披露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收起】 |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 【展开全文】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1日起12个月内,分别増持不低于一定金额的金正大股票。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増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未能按计划履行最低增持金额的承诺。 【收起】 |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 【展开全文】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1日起12个月内,分别増持不低于一定金额的金正大股票。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増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未能按计划履行最低增持金额的承诺。 【收起】 |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 【展开全文】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1日起12个月内,分别増持不低于一定金额的金正大股票。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増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未能按计划履行最低增持金额的承诺。 【收起】 |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你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函,告知你公司相关股票质押项目将被启动违约处置程序。2019年6月27日起,你公司持有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股票被上 【展开全文】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你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函,告知你公司相关股票质押项目将被启动违约处置程序。2019年6月27日起,你公司持有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股票被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陆续强制平仓。但是,你公司直至2019年6月28日オ发布预披露减持公告。作为金正大持股5%以上股东,你公司未在所持金正大股票被首次强制平仓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收起】 |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 【展开全文】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1日起12个月内,分别増持不低于一定金额的金正大股票。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増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未能按计划履行最低增持金额的承诺。 【收起】 |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 【展开全文】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1日起12个月内,分别増持不低于一定金额的金正大股票。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増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未能按计划履行最低增持金额的承诺。 【收起】 |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 【展开全文】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1日起12个月内,分别増持不低于一定金额的金正大股票。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増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未能按计划履行最低增持金额的承诺。 【收起】 |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 【展开全文】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1日起12个月内,分别増持不低于一定金额的金正大股票。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増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未能按计划履行最低增持金额的承诺。 【收起】 |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 【展开全文】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1日起12个月内,分别増持不低于一定金额的金正大股票。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増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未能按计划履行最低增持金额的承诺。 【收起】 |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 【展开全文】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1日起12个月内,分别増持不低于一定金额的金正大股票。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増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未能按计划履行最低增持金额的承诺。 【收起】 |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 【展开全文】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1日起12个月内,分别増持不低于一定金额的金正大股票。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増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未能按计划履行最低增持金额的承诺。 【收起】 |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 【展开全文】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员工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计划自2018年9月11日起12个月内,分别増持不低于一定金额的金正大股票。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増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间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万连步、张晓义、高义武、李计国、杨艳、陈宏坤、颜明霄、郑树林、崔彬、翟际栋、徐恒军未能按计划履行最低增持金额的承诺。 【收起】 |
2018 年 9 月 11 日,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你计划自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2 亿元,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019 年 【展开全文】2018 年 9 月 11 日,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你计划自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2 亿元,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019 年 9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上述期间你共计增持13,876.04 万元,未完成增持金额不低于 2 亿元的承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3 条、第 11.11.1 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第 4.1.4 条的规定。 【收起】 |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公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大额资金往来,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审计机 【展开全文】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公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大额资金往来,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审计机构发现公司以前年度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万连步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李计国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崔彬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于2019年5月10日上午9:00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收起】 |
你公司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公告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大额资金往来,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此外,审计机构发现你公司以前年度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 【展开全文】你公司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公告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大额资金往来,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此外,审计机构发现你公司以前年度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示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收起】 |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公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大额资金往来,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审计机 【展开全文】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公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大额资金往来,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审计机构发现公司以前年度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万连步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李计国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崔彬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于2019年5月10日上午9:00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收起】 |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公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大额资金往来,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审计机 【展开全文】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公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大额资金往来,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审计机构发现公司以前年度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万连步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李计国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崔彬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于2019年5月10日上午9:00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收起】 |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磷矿存放场周围挡低于磷矿堆,部分磷矿堆未遮盖;磷矿粉直接通过新建敞开式传输带送入磷酸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 【展开全文】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磷矿存放场周围挡低于磷矿堆,部分磷矿堆未遮盖;磷矿粉直接通过新建敞开式传输带送入磷酸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配料库车间未封闭,在物料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粉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收起】 |
根据你公司2017年4月25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6年度你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方式与陕西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社)累计发生交易金额5,860.14万元,占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73%。金丰公社是你 【展开全文】根据你公司2017年4月25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6年度你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方式与陕西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社)累计发生交易金额5,860.14万元,占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73%。金丰公社是你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个人独资的公司,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亦未及时披露。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