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你公司 2023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 万元,同比下降 275.07%。你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
你公司2023年4月20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万元,同比下降275.07%。你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
经查,2023年4月15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万元至-3,500万元,同比下降227.76%至300.77 【展开全文】经查,2023年4月15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万元至-3,500万元,同比下降227.76%至300.77%。2023年4月20日,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万元,同比下降275.0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2]12号)5.1.1条,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2023年4月15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收起】 |
经查,2023年4月15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万元至-3,500万元,同比下降227.76%至300.77 【展开全文】经查,2023年4月15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万元至-3,500万元,同比下降227.76%至300.77%。2023年4月20日,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万元,同比下降275.0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2]12号)5.1.1条,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2023年4月15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收起】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 【展开全文】(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二)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20%,第二次交割9%。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收起】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 【展开全文】(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二)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20%,第二次交割9%。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收起】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 【展开全文】(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二)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20%,第二次交割9%。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收起】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 【展开全文】(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二)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20%,第二次交割9%。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收起】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 【展开全文】(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二)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20%,第二次交割9%。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收起】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 【展开全文】(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二)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20%,第二次交割9%。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收起】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 【展开全文】(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二)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20%,第二次交割9%。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收起】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 【展开全文】(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二)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20%,第二次交割9%。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收起】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 【展开全文】(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二)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20%,第二次交割9%。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收起】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 【展开全文】(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锦光控制的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黄锦光控制的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中超控股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上述资金。(二)未及时准确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2017年10月10日,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29%股份,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交割20%,第二次交割9%。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超控股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中超控股:一是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二是中超集团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是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超控股未及时并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才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并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告知函》的相关情况以及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深圳鑫腾华对中超控股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该诉讼。 【收起】 |
一、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陈伟利签订担保书2016年9月20日,黄锦光向陈伟利借款4,000万元。2018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陈伟利签订了《担保书》,为前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广东华 【展开全文】一、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陈伟利签订担保书2016年9月20日,黄锦光向陈伟利借款4,000万元。2018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陈伟利签订了《担保书》,为前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显示,《担保书》上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二、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书2013年12月23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黄锦光合计向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镛汇贷款公司”)借款8,500万元,后黄锦光归还本金1,500万元,尚欠镛汇贷款公司7,000万元。2018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镛汇贷款公司签订了《担保书》,为前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显示,《担保书》上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林宏勇签订担保书2016年10月19日,黄锦光向林宏勇借款8,000万元。2018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林宏勇签订了《担保书》,为前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显示,《担保书》上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四、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林宏勇签订担保书2016年10月24日,黄锦光向林宏勇借款7,000万元,后黄锦光偿还本金5,500万元,尚欠1,500万元。2018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林宏勇签订了《担保书》,为前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判决书显示,黄锦光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担保书》上加盖的印章是黄锦光私刻的印章。五、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黄培潮签订担保合同截至2018年6月30日,黄锦光及其关联方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锦实业”)向黄培潮借款,本金加利息合计4,412万元。2018年7月1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黄培潮签订了《结欠条》,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为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书显示,黄锦光主张《结欠条》上加盖中超控股的印章是黄锦光私刻的印章。六、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截至2017年12月31日,黄锦光的关联方鹏锦实业共结欠揭阳玉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和物流公司”)运费9,000万元。2018年7月1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与玉和物流公司签订了《结欠条》,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为鹏锦实业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显示,《结欠条》上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七、以中超控股的名义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担保函2016年8月8日,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与黄锦光的关联方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贸易”)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接受红塔资产的委托向凯业贸易发放委托贷款58,000万元,后凯业贸易仅偿还部分利息及本金2,900万元。2018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担保函》,为凯业贸易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以中超控股的名义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函2016年8月10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与黄锦光的关联方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锦云投资”)共同成立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华融信托认缴出资3亿元。2016年8月26日,华融信托与锦云投资签订《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华融信托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中对应出资额2.5亿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锦云投资,转让价格为2.5亿元,转让后华融信托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为0.5亿元。同时,华融信托与锦云投资签订《差额补足协议》,锦云投资对华融信托从合伙企业分配的出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8年8月2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向华融信托出具《担保函》,对锦云投资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显示,《担保函》上印章印文与中超控股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黄锦光以中超控股的名义为自己及关联方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为119,012万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3.09%。 【收起】 |
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 【展开全文】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3.677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9%,股份转让价格为5.19元/股,交易总价合计约19.08亿元。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为2.536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0%),总价约13.16亿元,第二次为1.141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9%),总价约5.92亿元。10月11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告》,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53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已于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于12月13日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至此,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约2.16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公司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8月14日,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披露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未就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向深交所申请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披露了2018年8月9日和8月28日收到的中超集团《告知函》相关内容。同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1)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前述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48.31万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情况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2月25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了该诉讼。3、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收起】 |
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 【展开全文】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3.677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9%,股份转让价格为5.19元/股,交易总价合计约19.08亿元。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为2.536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0%),总价约13.16亿元,第二次为1.141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9%),总价约5.92亿元。10月11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告》,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53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已于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于12月13日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至此,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约2.16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公司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8月14日,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披露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未就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向深交所申请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披露了2018年8月9日和8月28日收到的中超集团《告知函》相关内容。同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1)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前述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48.31万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情况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2月25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了该诉讼。3、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收起】 |
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 【展开全文】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3.677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9%,股份转让价格为5.19元/股,交易总价合计约19.08亿元。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为2.536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0%),总价约13.16亿元,第二次为1.141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9%),总价约5.92亿元。10月11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告》,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53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已于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于12月13日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至此,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约2.16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公司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8月14日,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披露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未就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向深交所申请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披露了2018年8月9日和8月28日收到的中超集团《告知函》相关内容。同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1)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前述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48.31万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情况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2月25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了该诉讼。3、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收起】 |
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 【展开全文】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3.677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9%,股份转让价格为5.19元/股,交易总价合计约19.08亿元。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为2.536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0%),总价约13.16亿元,第二次为1.141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9%),总价约5.92亿元。10月11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告》,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53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已于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于12月13日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至此,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约2.16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公司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8月14日,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披露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未就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向深交所申请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披露了2018年8月9日和8月28日收到的中超集团《告知函》相关内容。同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1)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前述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48.31万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情况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2月25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了该诉讼。3、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收起】 |
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 【展开全文】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3.677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9%,股份转让价格为5.19元/股,交易总价合计约19.08亿元。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为2.536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0%),总价约13.16亿元,第二次为1.141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9%),总价约5.92亿元。10月11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告》,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53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已于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于12月13日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至此,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约2.16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公司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8月14日,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披露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未就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向深交所申请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披露了2018年8月9日和8月28日收到的中超集团《告知函》相关内容。同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1)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前述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48.31万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情况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2月25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了该诉讼。3、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收起】 |
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 【展开全文】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3.677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9%,股份转让价格为5.19元/股,交易总价合计约19.08亿元。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为2.536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0%),总价约13.16亿元,第二次为1.141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9%),总价约5.92亿元。10月11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告》,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53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已于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于12月13日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至此,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约2.16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公司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8月14日,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披露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未就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向深交所申请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披露了2018年8月9日和8月28日收到的中超集团《告知函》相关内容。同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1)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前述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48.31万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情况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2月25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了该诉讼。3、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收起】 |
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 【展开全文】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3.677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9%,股份转让价格为5.19元/股,交易总价合计约19.08亿元。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为2.536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0%),总价约13.16亿元,第二次为1.141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9%),总价约5.92亿元。10月11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告》,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53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已于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于12月13日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至此,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约2.16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公司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8月14日,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披露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未就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向深交所申请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披露了2018年8月9日和8月28日收到的中超集团《告知函》相关内容。同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1)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前述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48.31万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情况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2月25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了该诉讼。3、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收起】 |
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 【展开全文】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3.677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9%,股份转让价格为5.19元/股,交易总价合计约19.08亿元。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为2.536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0%),总价约13.16亿元,第二次为1.141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9%),总价约5.92亿元。10月11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告》,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53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已于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于12月13日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至此,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约2.16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公司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8月14日,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披露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未就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向深交所申请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披露了2018年8月9日和8月28日收到的中超集团《告知函》相关内容。同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1)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因前述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48.31万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2)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情况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2月25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披露了该诉讼。3、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8年1月至10月10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3月至5月,中超控股与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南通泉恩和重庆信友达通过前述采购合同在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和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分别于2018年3月和7月各融资2,000万元和5,000万元,在收到保理融资款后,随即将1,995万元和4,979万元转至中广贸易。上述资金划拨构成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中超控股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京华山一和海尔保理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7448.86万元。截至目前,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收起】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2019年度和2020年度,你公司分别向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电缆”)拆出资金合计6,550万元和35,922.34万元,均构成你公司对长峰电缆的财务资助。长峰电缆为你公司与监事陆亚军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你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 【展开全文】2019年度和2020年度,你公司分别向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电缆”)拆出资金合计6,550万元和35,922.34万元,均构成你公司对长峰电缆的财务资助。长峰电缆为你公司与监事陆亚军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你公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5月7日董事会和2021年5月24日股东大会才予以补充确认并披露。 【收起】 |
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 2019 年 1 月 3 日,你们通过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披露《关于收到〈 承诺书〉 的公告》,承诺因擅自以中超控股名义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 【展开全文】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 2019 年 1 月 3 日,你们通过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披露《关于收到〈 承诺书〉 的公告》,承诺因擅自以中超控股名义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 2000 万元给中超控股造成的损失,将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分期全部偿还。你们未如期向中超控股赔偿损失,且未履行任何承诺变更或豁免的审议程序,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 【收起】 |
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 2019 年 1 月 3 日,你们通过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披露《关于收到〈 承诺书〉 的公告》,承诺因擅自以中超控股名义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 【展开全文】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 2019 年 1 月 3 日,你们通过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披露《关于收到〈 承诺书〉 的公告》,承诺因擅自以中超控股名义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 2000 万元给中超控股造成的损失,将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分期全部偿还。你们未如期向中超控股赔偿损失,且未履行任何承诺变更或豁免的审议程序,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 【收起】 |
经查,2019年1月3日,你们通过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承诺书>的公告》,承诺因擅自以中超控股名义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将于2019年12月31日 【展开全文】经查,2019年1月3日,你们通过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承诺书>的公告》,承诺因擅自以中超控股名义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期向公司还清。你们未如期向公司赔偿损失,且未履行任何承诺变更或豁免的审议程序,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收起】 |
经查,2019年1月3日,你们通过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承诺书>的公告》,承诺因擅自以中超控股名义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将于2019年12月31日 【展开全文】经查,2019年1月3日,你们通过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承诺书>的公告》,承诺因擅自以中超控股名义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期向公司还清。你们未如期向公司赔偿损失,且未履行任何承诺变更或豁免的审议程序,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收起】 |
经查,2019年1月3日,你们通过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承诺书>的公告》,承诺因擅自以中超控股名义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将于2019年12月3 【展开全文】经查,2019年1月3日,你们通过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或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承诺书>的公告》,承诺因擅自以中超控股名义向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期向公司还清。你们未如期向公司赔偿损失,且未履行任何承诺变更或豁免的审议程序,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