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2 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协鑫集成”)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进展暨补充公告》 显示, 你公司作为协鑫集成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在未按相 【展开全文】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2 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协鑫集成”)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进展暨补充公告》 显示, 你公司作为协鑫集成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在未按相关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的情况下,于 2020年 12月 7日至 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协鑫集成股份 1,564万股,占协鑫集成总股本的 0.31%,成交金额约 6,912 万元。 【收起】 |
2016年3月31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佳讯太阳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兰溪金瑞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金瑞”)签署了《EPC总承包合同》.签署日,兰溪金瑞与你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该交易不属于关 【展开全文】2016年3月31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佳讯太阳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兰溪金瑞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金瑞”)签署了《EPC总承包合同》.签署日,兰溪金瑞与你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该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4日,兰溪金瑞股东发生变更,你公司关联方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兰溪金瑞的唯一股东,兰溪金瑞成为你公司的关联方. 你公司与兰溪金瑞在2017年度发生关联交易3,646.09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0.87%,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4月28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2017年12月3日,你公司收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扶持资金的批复》,同意给予你公司2017年度财政扶持资金人民币5,500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2,385万元的230.61%,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4月28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12月3日,你公司收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扶持资金的批复》,同意给予财政扶持5,500万元。你公司于2017年12月将该笔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上述政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12月3日,你公司收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扶持资金的批复》,同意给予财政扶持5,500万元。你公司于2017年12月将该笔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上述政府补助收入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4.37%,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2017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0万至15,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8 【展开全文】2017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0万至15,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8,057万元.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385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收起】 |
2017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0万至15,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8 【展开全文】2017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0万至15,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8,057万元.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385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收起】 |
2017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0万至15,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8 【展开全文】2017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0万至15,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8,057万元.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385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收起】 |
2017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0万至15,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8 【展开全文】2017年10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0万至15,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8,057万元.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385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收起】 |
经查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亿元至5亿元。2017年1月2 【展开全文】经查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亿元至5亿元。2017年1月26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的公告,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5,000万元至1.5亿元。2017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1.07亿元。2017年4月22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691万元。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中预计的净利润与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的规定。公司总经理舒桦、财务总监生育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舒桦、财务总监生育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收起】 |
经查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亿元至5亿元。2017年1月2 【展开全文】经查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亿元至5亿元。2017年1月26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的公告,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5,000万元至1.5亿元。2017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1.07亿元。2017年4月22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691万元。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中预计的净利润与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的规定。公司总经理舒桦、财务总监生育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舒桦、财务总监生育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收起】 |
经查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亿元至5亿元。2017年1月2 【展开全文】经查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亿元至5亿元。2017年1月26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的公告,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5,000万元至1.5亿元。2017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1.07亿元。2017年4月22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691万元。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中预计的净利润与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的规定。公司总经理舒桦、财务总监生育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舒桦、财务总监生育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结合〔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事实,超日股份及其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下属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收购价格由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某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审议。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同时,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2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某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
超日股份在相关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9亿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14%。
3. 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9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两次累计占2012年半年报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96%、占2012年前三季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9.18%。
此外,超日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根据超日股份2013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告时,超日股份根据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未将SunPerfect Solar,Inc等境外子公司及其投资建设的电站纳入合并范围。超日股份对相关差错进行了更正,调增2011年末资产总额5.24亿元,负债总额4.09亿元,调增所有者权益1.14亿元,其中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64亿元。调减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0.56亿元。净利润由原来的亏损0.55亿元,调整为亏损1.10亿元,更正幅度达101.3%。
2.根据超日股份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显示,超日股份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根据公告,超日股份称在2013年财务报告报出前,管理层对当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未充分考虑,从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海外子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等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从而对超日股份2013年会计报表大部分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根据超日股份披露,超日股份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亏损14.52亿元调整为亏损46.04亿元,更正金额达-31.52亿元,净利润更正幅度达217.08%。超日股份2013年年末净资产由-2.78亿元更正为-45.68亿元,净资产更正幅度达1543.16%。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11条的规定;超日股份时任董事长倪开禄、时任董事倪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朱栋、时任董事陶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李向前、时任副总经理江富平、时任副总经理张闻斌、时任总经理张宇欣、时任独立董事庞乾骏、吴健、张耀新、张臻文、崔少梅、谢文杰违反了上述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超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铁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超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 【展开全文】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系超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7月7日,超日股份通过超日香港出资70%与Sky Capital Europe S.a.r.l(以下简称天华欧洲)(占股30%)合资成立海外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的海外合资公司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0,017,128.03元,达到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
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维利协商确定,相关的收购价格由二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超日股份2012年年报显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超日股份将超日卢森堡等四家海外下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对201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二)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件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在保加利亚项目的建设过程中,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超日股份作为担保人向国开行浙江分行提供担保,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2012年3月26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4月24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保议案,2012年4月26日对外公告《关于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4309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5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2012年6月13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2012年6月22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1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2012年6月2日,超日股份对外公告《关于新增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2171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6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8,718,092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未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8.14%。
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的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副总经理陶然参加,在陶然谈定后,由倪开禄决定签订上述借款、保证、质押合同。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陶然是上述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截至2011年末,超日股份直接或通过超日香港设立或收购了Sunperfect Solar,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rfect)、超日卢森堡、CHAORI SOLAR USA,LLC(以下简称超日USA)、South Italy Solar 1 S.r.l(以下简称超日意大利)、Sunpeak Universal Holding,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ak)五家境外公司。超日股份对这五家境外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4.95亿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1.08%。
超日股份设立或收购超日Sunperfect等五家境外公司时,都是委托Willy chow等境外合作方代管,并代为负责上述境外公司及下设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日常管理和财务运作。当时超日股份未专门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相关代管协议或电站委托开发、建设、运营协议。2012年3月年报审计时,倪开禄于2012年3月12日至4月12日,陆续与境外合作方补签了4份《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1份《公司管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前述5家境外公司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行、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
超日股份未将上述《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公司管理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直到2012年10月17日,才披露上述协议。
倪开禄是协议签署人,陶然参与了相关事项的沟通,时任超日股份财务总监朱栋负责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并在审计中与会计师沟通了《电站公司管理协议》相关事项。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朱栋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6月4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上海佳途订立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太阳能组件40MW,价税合计2.18亿元。
超日股份于2012年6月、9月份分别虚假确认了对上海佳途25MW、10MW组件销售收入116,452,991.43元和47,008,547元,销售利润20,598,182.42元和8,546,931.46元,其中前25MW组件销售收入即116,452,991.43元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营业收入(1,062,714,832.48元)的比例为10.96%,前25MW组件销售利润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154,904,187.46元)比例为-13.30%; 两笔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7.79%,两笔销售利润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169.52%。 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报、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9月7日,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向天华新能源销售太阳能组件100MW,价税合计人民币5.49亿元。2012年9月份,超日股份对天华新能源实际发运组件49,166,945W,但是,公司确认了对天华新能源100MW组件全部销售收入469,231,444.73元,提前确认销售收入238,759,628.2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11.39%,提前确认销售利润43,054,620.6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250.43%。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陶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2011年以来,超日股份采取合作开发建设太阳能电站模式扩大自产太阳能组件销售。超日股份向合作方出售的太阳能组件定价高于市场价格,以此方式实现其在合作中的收益。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资金紧张等原因,超日股份无法继续按原计划合作开发建设电站,不得不将原先基于合作建设电站确立的溢价供应组件方式改为平价供应,并根据市场行情相应调低已供组件价格。
2012年12月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建采购合同>之变更协议》,调减对天华新能源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人民币9900万元。
2012年12月1日、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国贸)与Sky international 分别签订《<组件销售合同>之变更协议》和《投资合作协议》,调减公司对Sky international已售太阳能组件价款27,300,000欧元,合计人民币227,070,480元。
2012年12月10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和超日国贸与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 分别签订了两份《供货及其付款等约定》,调减对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的太阳能组件供货应收账款。后2013年3月12日,双方在原调价协议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了由陶然主持修订的《应收账款确认之组件调价协议》,约定对China solar下调应收账款19,536,712欧元,对Foever capital调减应收账款2,996,763.3欧元,分别为162,498,555.74元和24,925,878.42元。
2012年12月,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超日国贸合计调减对上述四家公司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主营业务收入499,465,976.41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3年4月才在年报中予以披露。超日股份2011年净资产为2,904,518,011.03元,超日股份重新签订合同一共调减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占比(净资产)为17.69%。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项的决策者和协议签署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参与了部分协议的修订,朱栋负责财务工作,知悉上述协议,财务部按上述协议调减了相关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陶然和朱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 【展开全文】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系超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7月7日,超日股份通过超日香港出资70%与Sky Capital Europe S.a.r.l(以下简称天华欧洲)(占股30%)合资成立海外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的海外合资公司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0,017,128.03元,达到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
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维利协商确定,相关的收购价格由二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超日股份2012年年报显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超日股份将超日卢森堡等四家海外下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对201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二)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件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在保加利亚项目的建设过程中,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超日股份作为担保人向国开行浙江分行提供担保,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2012年3月26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4月24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保议案,2012年4月26日对外公告《关于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4309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5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2012年6月13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2012年6月22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1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2012年6月2日,超日股份对外公告《关于新增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2171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6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8,718,092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未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8.14%。
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的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副总经理陶然参加,在陶然谈定后,由倪开禄决定签订上述借款、保证、质押合同。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陶然是上述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截至2011年末,超日股份直接或通过超日香港设立或收购了Sunperfect Solar,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rfect)、超日卢森堡、CHAORI SOLAR USA,LLC(以下简称超日USA)、South Italy Solar 1 S.r.l(以下简称超日意大利)、Sunpeak Universal Holding,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ak)五家境外公司。超日股份对这五家境外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4.95亿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1.08%。
超日股份设立或收购超日Sunperfect等五家境外公司时,都是委托Willy chow等境外合作方代管,并代为负责上述境外公司及下设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日常管理和财务运作。当时超日股份未专门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相关代管协议或电站委托开发、建设、运营协议。2012年3月年报审计时,倪开禄于2012年3月12日至4月12日,陆续与境外合作方补签了4份《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1份《公司管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前述5家境外公司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行、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
超日股份未将上述《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公司管理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直到2012年10月17日,才披露上述协议。
倪开禄是协议签署人,陶然参与了相关事项的沟通,时任超日股份财务总监朱栋负责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并在审计中与会计师沟通了《电站公司管理协议》相关事项。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朱栋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6月4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上海佳途订立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太阳能组件40MW,价税合计2.18亿元。
超日股份于2012年6月、9月份分别虚假确认了对上海佳途25MW、10MW组件销售收入116,452,991.43元和47,008,547元,销售利润20,598,182.42元和8,546,931.46元,其中前25MW组件销售收入即116,452,991.43元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营业收入(1,062,714,832.48元)的比例为10.96%,前25MW组件销售利润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154,904,187.46元)比例为-13.30%; 两笔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7.79%,两笔销售利润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169.52%。 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报、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9月7日,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向天华新能源销售太阳能组件100MW,价税合计人民币5.49亿元。2012年9月份,超日股份对天华新能源实际发运组件49,166,945W,但是,公司确认了对天华新能源100MW组件全部销售收入469,231,444.73元,提前确认销售收入238,759,628.2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11.39%,提前确认销售利润43,054,620.6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250.43%。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陶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2011年以来,超日股份采取合作开发建设太阳能电站模式扩大自产太阳能组件销售。超日股份向合作方出售的太阳能组件定价高于市场价格,以此方式实现其在合作中的收益。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资金紧张等原因,超日股份无法继续按原计划合作开发建设电站,不得不将原先基于合作建设电站确立的溢价供应组件方式改为平价供应,并根据市场行情相应调低已供组件价格。
2012年12月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建采购合同>之变更协议》,调减对天华新能源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人民币9900万元。
2012年12月1日、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国贸)与Sky international 分别签订《<组件销售合同>之变更协议》和《投资合作协议》,调减公司对Sky international已售太阳能组件价款27,300,000欧元,合计人民币227,070,480元。
2012年12月10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和超日国贸与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 分别签订了两份《供货及其付款等约定》,调减对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的太阳能组件供货应收账款。后2013年3月12日,双方在原调价协议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了由陶然主持修订的《应收账款确认之组件调价协议》,约定对China solar下调应收账款19,536,712欧元,对Foever capital调减应收账款2,996,763.3欧元,分别为162,498,555.74元和24,925,878.42元。
2012年12月,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超日国贸合计调减对上述四家公司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主营业务收入499,465,976.41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3年4月才在年报中予以披露。超日股份2011年净资产为2,904,518,011.03元,超日股份重新签订合同一共调减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占比(净资产)为17.69%。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项的决策者和协议签署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参与了部分协议的修订,朱栋负责财务工作,知悉上述协议,财务部按上述协议调减了相关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陶然和朱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 【展开全文】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系超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7月7日,超日股份通过超日香港出资70%与Sky Capital Europe S.a.r.l(以下简称天华欧洲)(占股30%)合资成立海外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的海外合资公司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0,017,128.03元,达到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
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维利协商确定,相关的收购价格由二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超日股份2012年年报显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超日股份将超日卢森堡等四家海外下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对201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二)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件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在保加利亚项目的建设过程中,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超日股份作为担保人向国开行浙江分行提供担保,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2012年3月26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4月24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保议案,2012年4月26日对外公告《关于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4309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5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2012年6月13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2012年6月22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1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2012年6月2日,超日股份对外公告《关于新增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2171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6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8,718,092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未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8.14%。
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的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副总经理陶然参加,在陶然谈定后,由倪开禄决定签订上述借款、保证、质押合同。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陶然是上述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截至2011年末,超日股份直接或通过超日香港设立或收购了Sunperfect Solar,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rfect)、超日卢森堡、CHAORI SOLAR USA,LLC(以下简称超日USA)、South Italy Solar 1 S.r.l(以下简称超日意大利)、Sunpeak Universal Holding,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ak)五家境外公司。超日股份对这五家境外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4.95亿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1.08%。
超日股份设立或收购超日Sunperfect等五家境外公司时,都是委托Willy chow等境外合作方代管,并代为负责上述境外公司及下设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日常管理和财务运作。当时超日股份未专门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相关代管协议或电站委托开发、建设、运营协议。2012年3月年报审计时,倪开禄于2012年3月12日至4月12日,陆续与境外合作方补签了4份《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1份《公司管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前述5家境外公司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行、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
超日股份未将上述《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公司管理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直到2012年10月17日,才披露上述协议。
倪开禄是协议签署人,陶然参与了相关事项的沟通,时任超日股份财务总监朱栋负责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并在审计中与会计师沟通了《电站公司管理协议》相关事项。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朱栋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6月4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上海佳途订立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太阳能组件40MW,价税合计2.18亿元。
超日股份于2012年6月、9月份分别虚假确认了对上海佳途25MW、10MW组件销售收入116,452,991.43元和47,008,547元,销售利润20,598,182.42元和8,546,931.46元,其中前25MW组件销售收入即116,452,991.43元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营业收入(1,062,714,832.48元)的比例为10.96%,前25MW组件销售利润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154,904,187.46元)比例为-13.30%; 两笔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7.79%,两笔销售利润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169.52%。 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报、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9月7日,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向天华新能源销售太阳能组件100MW,价税合计人民币5.49亿元。2012年9月份,超日股份对天华新能源实际发运组件49,166,945W,但是,公司确认了对天华新能源100MW组件全部销售收入469,231,444.73元,提前确认销售收入238,759,628.2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11.39%,提前确认销售利润43,054,620.6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250.43%。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陶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2011年以来,超日股份采取合作开发建设太阳能电站模式扩大自产太阳能组件销售。超日股份向合作方出售的太阳能组件定价高于市场价格,以此方式实现其在合作中的收益。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资金紧张等原因,超日股份无法继续按原计划合作开发建设电站,不得不将原先基于合作建设电站确立的溢价供应组件方式改为平价供应,并根据市场行情相应调低已供组件价格。
2012年12月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建采购合同>之变更协议》,调减对天华新能源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人民币9900万元。
2012年12月1日、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国贸)与Sky international 分别签订《<组件销售合同>之变更协议》和《投资合作协议》,调减公司对Sky international已售太阳能组件价款27,300,000欧元,合计人民币227,070,480元。
2012年12月10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和超日国贸与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 分别签订了两份《供货及其付款等约定》,调减对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的太阳能组件供货应收账款。后2013年3月12日,双方在原调价协议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了由陶然主持修订的《应收账款确认之组件调价协议》,约定对China solar下调应收账款19,536,712欧元,对Foever capital调减应收账款2,996,763.3欧元,分别为162,498,555.74元和24,925,878.42元。
2012年12月,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超日国贸合计调减对上述四家公司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主营业务收入499,465,976.41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3年4月才在年报中予以披露。超日股份2011年净资产为2,904,518,011.03元,超日股份重新签订合同一共调减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占比(净资产)为17.69%。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项的决策者和协议签署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参与了部分协议的修订,朱栋负责财务工作,知悉上述协议,财务部按上述协议调减了相关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陶然和朱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 【展开全文】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系超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7月7日,超日股份通过超日香港出资70%与Sky Capital Europe S.a.r.l(以下简称天华欧洲)(占股30%)合资成立海外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的海外合资公司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0,017,128.03元,达到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
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维利协商确定,相关的收购价格由二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超日股份2012年年报显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超日股份将超日卢森堡等四家海外下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对201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二)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件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在保加利亚项目的建设过程中,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超日股份作为担保人向国开行浙江分行提供担保,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2012年3月26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4月24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保议案,2012年4月26日对外公告《关于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4309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5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2012年6月13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2012年6月22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1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2012年6月2日,超日股份对外公告《关于新增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2171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6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8,718,092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未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8.14%。
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的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副总经理陶然参加,在陶然谈定后,由倪开禄决定签订上述借款、保证、质押合同。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陶然是上述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截至2011年末,超日股份直接或通过超日香港设立或收购了Sunperfect Solar,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rfect)、超日卢森堡、CHAORI SOLAR USA,LLC(以下简称超日USA)、South Italy Solar 1 S.r.l(以下简称超日意大利)、Sunpeak Universal Holding,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ak)五家境外公司。超日股份对这五家境外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4.95亿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1.08%。
超日股份设立或收购超日Sunperfect等五家境外公司时,都是委托Willy chow等境外合作方代管,并代为负责上述境外公司及下设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日常管理和财务运作。当时超日股份未专门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相关代管协议或电站委托开发、建设、运营协议。2012年3月年报审计时,倪开禄于2012年3月12日至4月12日,陆续与境外合作方补签了4份《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1份《公司管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前述5家境外公司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行、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
超日股份未将上述《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公司管理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直到2012年10月17日,才披露上述协议。
倪开禄是协议签署人,陶然参与了相关事项的沟通,时任超日股份财务总监朱栋负责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并在审计中与会计师沟通了《电站公司管理协议》相关事项。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朱栋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6月4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上海佳途订立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太阳能组件40MW,价税合计2.18亿元。
超日股份于2012年6月、9月份分别虚假确认了对上海佳途25MW、10MW组件销售收入116,452,991.43元和47,008,547元,销售利润20,598,182.42元和8,546,931.46元,其中前25MW组件销售收入即116,452,991.43元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营业收入(1,062,714,832.48元)的比例为10.96%,前25MW组件销售利润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154,904,187.46元)比例为-13.30%; 两笔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7.79%,两笔销售利润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169.52%。 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报、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9月7日,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向天华新能源销售太阳能组件100MW,价税合计人民币5.49亿元。2012年9月份,超日股份对天华新能源实际发运组件49,166,945W,但是,公司确认了对天华新能源100MW组件全部销售收入469,231,444.73元,提前确认销售收入238,759,628.2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11.39%,提前确认销售利润43,054,620.6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250.43%。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陶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2011年以来,超日股份采取合作开发建设太阳能电站模式扩大自产太阳能组件销售。超日股份向合作方出售的太阳能组件定价高于市场价格,以此方式实现其在合作中的收益。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资金紧张等原因,超日股份无法继续按原计划合作开发建设电站,不得不将原先基于合作建设电站确立的溢价供应组件方式改为平价供应,并根据市场行情相应调低已供组件价格。
2012年12月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建采购合同>之变更协议》,调减对天华新能源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人民币9900万元。
2012年12月1日、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国贸)与Sky international 分别签订《<组件销售合同>之变更协议》和《投资合作协议》,调减公司对Sky international已售太阳能组件价款27,300,000欧元,合计人民币227,070,480元。
2012年12月10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和超日国贸与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 分别签订了两份《供货及其付款等约定》,调减对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的太阳能组件供货应收账款。后2013年3月12日,双方在原调价协议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了由陶然主持修订的《应收账款确认之组件调价协议》,约定对China solar下调应收账款19,536,712欧元,对Foever capital调减应收账款2,996,763.3欧元,分别为162,498,555.74元和24,925,878.42元。
2012年12月,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超日国贸合计调减对上述四家公司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主营业务收入499,465,976.41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3年4月才在年报中予以披露。超日股份2011年净资产为2,904,518,011.03元,超日股份重新签订合同一共调减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占比(净资产)为17.69%。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项的决策者和协议签署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参与了部分协议的修订,朱栋负责财务工作,知悉上述协议,财务部按上述协议调减了相关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陶然和朱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 【展开全文】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系超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7月7日,超日股份通过超日香港出资70%与Sky Capital Europe S.a.r.l(以下简称天华欧洲)(占股30%)合资成立海外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的海外合资公司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0,017,128.03元,达到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
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维利协商确定,相关的收购价格由二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超日股份2012年年报显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超日股份将超日卢森堡等四家海外下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对201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二)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件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在保加利亚项目的建设过程中,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超日股份作为担保人向国开行浙江分行提供担保,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2012年3月26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4月24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保议案,2012年4月26日对外公告《关于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4309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5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2012年6月13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2012年6月22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1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2012年6月2日,超日股份对外公告《关于新增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2171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6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8,718,092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未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8.14%。
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的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副总经理陶然参加,在陶然谈定后,由倪开禄决定签订上述借款、保证、质押合同。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陶然是上述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截至2011年末,超日股份直接或通过超日香港设立或收购了Sunperfect Solar,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rfect)、超日卢森堡、CHAORI SOLAR USA,LLC(以下简称超日USA)、South Italy Solar 1 S.r.l(以下简称超日意大利)、Sunpeak Universal Holding,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ak)五家境外公司。超日股份对这五家境外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4.95亿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1.08%。
超日股份设立或收购超日Sunperfect等五家境外公司时,都是委托Willy chow等境外合作方代管,并代为负责上述境外公司及下设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日常管理和财务运作。当时超日股份未专门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相关代管协议或电站委托开发、建设、运营协议。2012年3月年报审计时,倪开禄于2012年3月12日至4月12日,陆续与境外合作方补签了4份《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1份《公司管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前述5家境外公司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行、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
超日股份未将上述《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公司管理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直到2012年10月17日,才披露上述协议。
倪开禄是协议签署人,陶然参与了相关事项的沟通,时任超日股份财务总监朱栋负责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并在审计中与会计师沟通了《电站公司管理协议》相关事项。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朱栋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6月4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上海佳途订立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太阳能组件40MW,价税合计2.18亿元。
超日股份于2012年6月、9月份分别虚假确认了对上海佳途25MW、10MW组件销售收入116,452,991.43元和47,008,547元,销售利润20,598,182.42元和8,546,931.46元,其中前25MW组件销售收入即116,452,991.43元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营业收入(1,062,714,832.48元)的比例为10.96%,前25MW组件销售利润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154,904,187.46元)比例为-13.30%; 两笔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7.79%,两笔销售利润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169.52%。 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报、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9月7日,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向天华新能源销售太阳能组件100MW,价税合计人民币5.49亿元。2012年9月份,超日股份对天华新能源实际发运组件49,166,945W,但是,公司确认了对天华新能源100MW组件全部销售收入469,231,444.73元,提前确认销售收入238,759,628.2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11.39%,提前确认销售利润43,054,620.6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250.43%。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陶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2011年以来,超日股份采取合作开发建设太阳能电站模式扩大自产太阳能组件销售。超日股份向合作方出售的太阳能组件定价高于市场价格,以此方式实现其在合作中的收益。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资金紧张等原因,超日股份无法继续按原计划合作开发建设电站,不得不将原先基于合作建设电站确立的溢价供应组件方式改为平价供应,并根据市场行情相应调低已供组件价格。
2012年12月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建采购合同>之变更协议》,调减对天华新能源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人民币9900万元。
2012年12月1日、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国贸)与Sky international 分别签订《<组件销售合同>之变更协议》和《投资合作协议》,调减公司对Sky international已售太阳能组件价款27,300,000欧元,合计人民币227,070,480元。
2012年12月10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和超日国贸与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 分别签订了两份《供货及其付款等约定》,调减对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的太阳能组件供货应收账款。后2013年3月12日,双方在原调价协议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了由陶然主持修订的《应收账款确认之组件调价协议》,约定对China solar下调应收账款19,536,712欧元,对Foever capital调减应收账款2,996,763.3欧元,分别为162,498,555.74元和24,925,878.42元。
2012年12月,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超日国贸合计调减对上述四家公司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主营业务收入499,465,976.41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3年4月才在年报中予以披露。超日股份2011年净资产为2,904,518,011.03元,超日股份重新签订合同一共调减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占比(净资产)为17.69%。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项的决策者和协议签署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参与了部分协议的修订,朱栋负责财务工作,知悉上述协议,财务部按上述协议调减了相关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陶然和朱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 【展开全文】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系超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7月7日,超日股份通过超日香港出资70%与Sky Capital Europe S.a.r.l(以下简称天华欧洲)(占股30%)合资成立海外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的海外合资公司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0,017,128.03元,达到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
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维利协商确定,相关的收购价格由二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超日股份2012年年报显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超日股份将超日卢森堡等四家海外下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对201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二)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件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在保加利亚项目的建设过程中,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超日股份作为担保人向国开行浙江分行提供担保,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2012年3月26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4月24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保议案,2012年4月26日对外公告《关于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4309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5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2012年6月13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2012年6月22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1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2012年6月2日,超日股份对外公告《关于新增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2171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6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8,718,092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未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8.14%。
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的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副总经理陶然参加,在陶然谈定后,由倪开禄决定签订上述借款、保证、质押合同。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陶然是上述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截至2011年末,超日股份直接或通过超日香港设立或收购了Sunperfect Solar,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rfect)、超日卢森堡、CHAORI SOLAR USA,LLC(以下简称超日USA)、South Italy Solar 1 S.r.l(以下简称超日意大利)、Sunpeak Universal Holding,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ak)五家境外公司。超日股份对这五家境外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4.95亿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1.08%。
超日股份设立或收购超日Sunperfect等五家境外公司时,都是委托Willy chow等境外合作方代管,并代为负责上述境外公司及下设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日常管理和财务运作。当时超日股份未专门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相关代管协议或电站委托开发、建设、运营协议。2012年3月年报审计时,倪开禄于2012年3月12日至4月12日,陆续与境外合作方补签了4份《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1份《公司管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前述5家境外公司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行、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
超日股份未将上述《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公司管理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直到2012年10月17日,才披露上述协议。
倪开禄是协议签署人,陶然参与了相关事项的沟通,时任超日股份财务总监朱栋负责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并在审计中与会计师沟通了《电站公司管理协议》相关事项。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朱栋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6月4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上海佳途订立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太阳能组件40MW,价税合计2.18亿元。
超日股份于2012年6月、9月份分别虚假确认了对上海佳途25MW、10MW组件销售收入116,452,991.43元和47,008,547元,销售利润20,598,182.42元和8,546,931.46元,其中前25MW组件销售收入即116,452,991.43元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营业收入(1,062,714,832.48元)的比例为10.96%,前25MW组件销售利润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154,904,187.46元)比例为-13.30%; 两笔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7.79%,两笔销售利润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169.52%。 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报、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9月7日,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向天华新能源销售太阳能组件100MW,价税合计人民币5.49亿元。2012年9月份,超日股份对天华新能源实际发运组件49,166,945W,但是,公司确认了对天华新能源100MW组件全部销售收入469,231,444.73元,提前确认销售收入238,759,628.2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11.39%,提前确认销售利润43,054,620.6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250.43%。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陶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2011年以来,超日股份采取合作开发建设太阳能电站模式扩大自产太阳能组件销售。超日股份向合作方出售的太阳能组件定价高于市场价格,以此方式实现其在合作中的收益。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资金紧张等原因,超日股份无法继续按原计划合作开发建设电站,不得不将原先基于合作建设电站确立的溢价供应组件方式改为平价供应,并根据市场行情相应调低已供组件价格。
2012年12月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建采购合同>之变更协议》,调减对天华新能源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人民币9900万元。
2012年12月1日、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国贸)与Sky international 分别签订《<组件销售合同>之变更协议》和《投资合作协议》,调减公司对Sky international已售太阳能组件价款27,300,000欧元,合计人民币227,070,480元。
2012年12月10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和超日国贸与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 分别签订了两份《供货及其付款等约定》,调减对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的太阳能组件供货应收账款。后2013年3月12日,双方在原调价协议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了由陶然主持修订的《应收账款确认之组件调价协议》,约定对China solar下调应收账款19,536,712欧元,对Foever capital调减应收账款2,996,763.3欧元,分别为162,498,555.74元和24,925,878.42元。
2012年12月,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超日国贸合计调减对上述四家公司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主营业务收入499,465,976.41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3年4月才在年报中予以披露。超日股份2011年净资产为2,904,518,011.03元,超日股份重新签订合同一共调减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占比(净资产)为17.69%。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项的决策者和协议签署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参与了部分协议的修订,朱栋负责财务工作,知悉上述协议,财务部按上述协议调减了相关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陶然和朱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 【展开全文】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系超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7月7日,超日股份通过超日香港出资70%与Sky Capital Europe S.a.r.l(以下简称天华欧洲)(占股30%)合资成立海外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的海外合资公司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0,017,128.03元,达到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
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维利协商确定,相关的收购价格由二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超日股份2012年年报显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超日股份将超日卢森堡等四家海外下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对201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二)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件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在保加利亚项目的建设过程中,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超日股份作为担保人向国开行浙江分行提供担保,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2012年3月26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4月24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保议案,2012年4月26日对外公告《关于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4309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5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2012年6月13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2012年6月22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1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2012年6月2日,超日股份对外公告《关于新增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2171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6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8,718,092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未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8.14%。
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的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副总经理陶然参加,在陶然谈定后,由倪开禄决定签订上述借款、保证、质押合同。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陶然是上述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截至2011年末,超日股份直接或通过超日香港设立或收购了Sunperfect Solar,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rfect)、超日卢森堡、CHAORI SOLAR USA,LLC(以下简称超日USA)、South Italy Solar 1 S.r.l(以下简称超日意大利)、Sunpeak Universal Holding,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ak)五家境外公司。超日股份对这五家境外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4.95亿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1.08%。
超日股份设立或收购超日Sunperfect等五家境外公司时,都是委托Willy chow等境外合作方代管,并代为负责上述境外公司及下设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日常管理和财务运作。当时超日股份未专门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相关代管协议或电站委托开发、建设、运营协议。2012年3月年报审计时,倪开禄于2012年3月12日至4月12日,陆续与境外合作方补签了4份《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1份《公司管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前述5家境外公司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行、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
超日股份未将上述《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公司管理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直到2012年10月17日,才披露上述协议。
倪开禄是协议签署人,陶然参与了相关事项的沟通,时任超日股份财务总监朱栋负责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并在审计中与会计师沟通了《电站公司管理协议》相关事项。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朱栋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6月4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上海佳途订立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太阳能组件40MW,价税合计2.18亿元。
超日股份于2012年6月、9月份分别虚假确认了对上海佳途25MW、10MW组件销售收入116,452,991.43元和47,008,547元,销售利润20,598,182.42元和8,546,931.46元,其中前25MW组件销售收入即116,452,991.43元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营业收入(1,062,714,832.48元)的比例为10.96%,前25MW组件销售利润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154,904,187.46元)比例为-13.30%; 两笔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7.79%,两笔销售利润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169.52%。 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报、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9月7日,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向天华新能源销售太阳能组件100MW,价税合计人民币5.49亿元。2012年9月份,超日股份对天华新能源实际发运组件49,166,945W,但是,公司确认了对天华新能源100MW组件全部销售收入469,231,444.73元,提前确认销售收入238,759,628.2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11.39%,提前确认销售利润43,054,620.6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250.43%。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陶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2011年以来,超日股份采取合作开发建设太阳能电站模式扩大自产太阳能组件销售。超日股份向合作方出售的太阳能组件定价高于市场价格,以此方式实现其在合作中的收益。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资金紧张等原因,超日股份无法继续按原计划合作开发建设电站,不得不将原先基于合作建设电站确立的溢价供应组件方式改为平价供应,并根据市场行情相应调低已供组件价格。
2012年12月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建采购合同>之变更协议》,调减对天华新能源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人民币9900万元。
2012年12月1日、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国贸)与Sky international 分别签订《<组件销售合同>之变更协议》和《投资合作协议》,调减公司对Sky international已售太阳能组件价款27,300,000欧元,合计人民币227,070,480元。
2012年12月10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和超日国贸与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 分别签订了两份《供货及其付款等约定》,调减对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的太阳能组件供货应收账款。后2013年3月12日,双方在原调价协议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了由陶然主持修订的《应收账款确认之组件调价协议》,约定对China solar下调应收账款19,536,712欧元,对Foever capital调减应收账款2,996,763.3欧元,分别为162,498,555.74元和24,925,878.42元。
2012年12月,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超日国贸合计调减对上述四家公司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主营业务收入499,465,976.41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3年4月才在年报中予以披露。超日股份2011年净资产为2,904,518,011.03元,超日股份重新签订合同一共调减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占比(净资产)为17.69%。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项的决策者和协议签署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参与了部分协议的修订,朱栋负责财务工作,知悉上述协议,财务部按上述协议调减了相关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陶然和朱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 【展开全文】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系超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7月7日,超日股份通过超日香港出资70%与Sky Capital Europe S.a.r.l(以下简称天华欧洲)(占股30%)合资成立海外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的海外合资公司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0,017,128.03元,达到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
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维利协商确定,相关的收购价格由二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超日股份2012年年报显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超日股份将超日卢森堡等四家海外下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对201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二)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件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在保加利亚项目的建设过程中,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超日股份作为担保人向国开行浙江分行提供担保,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2012年3月26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4月24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保议案,2012年4月26日对外公告《关于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4309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5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2012年6月13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2012年6月22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1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2012年6月2日,超日股份对外公告《关于新增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2171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6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8,718,092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未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8.14%。
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的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副总经理陶然参加,在陶然谈定后,由倪开禄决定签订上述借款、保证、质押合同。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陶然是上述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截至2011年末,超日股份直接或通过超日香港设立或收购了Sunperfect Solar,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rfect)、超日卢森堡、CHAORI SOLAR USA,LLC(以下简称超日USA)、South Italy Solar 1 S.r.l(以下简称超日意大利)、Sunpeak Universal Holding,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ak)五家境外公司。超日股份对这五家境外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4.95亿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1.08%。
超日股份设立或收购超日Sunperfect等五家境外公司时,都是委托Willy chow等境外合作方代管,并代为负责上述境外公司及下设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日常管理和财务运作。当时超日股份未专门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相关代管协议或电站委托开发、建设、运营协议。2012年3月年报审计时,倪开禄于2012年3月12日至4月12日,陆续与境外合作方补签了4份《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1份《公司管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前述5家境外公司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行、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
超日股份未将上述《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公司管理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直到2012年10月17日,才披露上述协议。
倪开禄是协议签署人,陶然参与了相关事项的沟通,时任超日股份财务总监朱栋负责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并在审计中与会计师沟通了《电站公司管理协议》相关事项。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朱栋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6月4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上海佳途订立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太阳能组件40MW,价税合计2.18亿元。
超日股份于2012年6月、9月份分别虚假确认了对上海佳途25MW、10MW组件销售收入116,452,991.43元和47,008,547元,销售利润20,598,182.42元和8,546,931.46元,其中前25MW组件销售收入即116,452,991.43元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营业收入(1,062,714,832.48元)的比例为10.96%,前25MW组件销售利润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154,904,187.46元)比例为-13.30%; 两笔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7.79%,两笔销售利润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169.52%。 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报、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9月7日,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向天华新能源销售太阳能组件100MW,价税合计人民币5.49亿元。2012年9月份,超日股份对天华新能源实际发运组件49,166,945W,但是,公司确认了对天华新能源100MW组件全部销售收入469,231,444.73元,提前确认销售收入238,759,628.2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11.39%,提前确认销售利润43,054,620.6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250.43%。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陶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2011年以来,超日股份采取合作开发建设太阳能电站模式扩大自产太阳能组件销售。超日股份向合作方出售的太阳能组件定价高于市场价格,以此方式实现其在合作中的收益。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资金紧张等原因,超日股份无法继续按原计划合作开发建设电站,不得不将原先基于合作建设电站确立的溢价供应组件方式改为平价供应,并根据市场行情相应调低已供组件价格。
2012年12月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建采购合同>之变更协议》,调减对天华新能源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人民币9900万元。
2012年12月1日、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国贸)与Sky international 分别签订《<组件销售合同>之变更协议》和《投资合作协议》,调减公司对Sky international已售太阳能组件价款27,300,000欧元,合计人民币227,070,480元。
2012年12月10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和超日国贸与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 分别签订了两份《供货及其付款等约定》,调减对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的太阳能组件供货应收账款。后2013年3月12日,双方在原调价协议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了由陶然主持修订的《应收账款确认之组件调价协议》,约定对China solar下调应收账款19,536,712欧元,对Foever capital调减应收账款2,996,763.3欧元,分别为162,498,555.74元和24,925,878.42元。
2012年12月,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超日国贸合计调减对上述四家公司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主营业务收入499,465,976.41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3年4月才在年报中予以披露。超日股份2011年净资产为2,904,518,011.03元,超日股份重新签订合同一共调减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占比(净资产)为17.69%。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项的决策者和协议签署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参与了部分协议的修订,朱栋负责财务工作,知悉上述协议,财务部按上述协议调减了相关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陶然和朱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 【展开全文】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系超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7月7日,超日股份通过超日香港出资70%与Sky Capital Europe S.a.r.l(以下简称天华欧洲)(占股30%)合资成立海外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的海外合资公司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0,017,128.03元,达到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
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维利协商确定,相关的收购价格由二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超日股份2012年年报显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超日股份将超日卢森堡等四家海外下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对201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二)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件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在保加利亚项目的建设过程中,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超日股份作为担保人向国开行浙江分行提供担保,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2012年3月26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4月24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保议案,2012年4月26日对外公告《关于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4309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5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2012年6月13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2012年6月22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1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2012年6月2日,超日股份对外公告《关于新增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2171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6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8,718,092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未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8.14%。
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的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副总经理陶然参加,在陶然谈定后,由倪开禄决定签订上述借款、保证、质押合同。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陶然是上述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截至2011年末,超日股份直接或通过超日香港设立或收购了Sunperfect Solar,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rfect)、超日卢森堡、CHAORI SOLAR USA,LLC(以下简称超日USA)、South Italy Solar 1 S.r.l(以下简称超日意大利)、Sunpeak Universal Holding,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ak)五家境外公司。超日股份对这五家境外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4.95亿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1.08%。
超日股份设立或收购超日Sunperfect等五家境外公司时,都是委托Willy chow等境外合作方代管,并代为负责上述境外公司及下设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日常管理和财务运作。当时超日股份未专门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相关代管协议或电站委托开发、建设、运营协议。2012年3月年报审计时,倪开禄于2012年3月12日至4月12日,陆续与境外合作方补签了4份《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1份《公司管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前述5家境外公司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行、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
超日股份未将上述《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公司管理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直到2012年10月17日,才披露上述协议。
倪开禄是协议签署人,陶然参与了相关事项的沟通,时任超日股份财务总监朱栋负责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并在审计中与会计师沟通了《电站公司管理协议》相关事项。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朱栋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6月4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上海佳途订立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太阳能组件40MW,价税合计2.18亿元。
超日股份于2012年6月、9月份分别虚假确认了对上海佳途25MW、10MW组件销售收入116,452,991.43元和47,008,547元,销售利润20,598,182.42元和8,546,931.46元,其中前25MW组件销售收入即116,452,991.43元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营业收入(1,062,714,832.48元)的比例为10.96%,前25MW组件销售利润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154,904,187.46元)比例为-13.30%; 两笔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7.79%,两笔销售利润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169.52%。 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报、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9月7日,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向天华新能源销售太阳能组件100MW,价税合计人民币5.49亿元。2012年9月份,超日股份对天华新能源实际发运组件49,166,945W,但是,公司确认了对天华新能源100MW组件全部销售收入469,231,444.73元,提前确认销售收入238,759,628.2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11.39%,提前确认销售利润43,054,620.6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250.43%。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陶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2011年以来,超日股份采取合作开发建设太阳能电站模式扩大自产太阳能组件销售。超日股份向合作方出售的太阳能组件定价高于市场价格,以此方式实现其在合作中的收益。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资金紧张等原因,超日股份无法继续按原计划合作开发建设电站,不得不将原先基于合作建设电站确立的溢价供应组件方式改为平价供应,并根据市场行情相应调低已供组件价格。
2012年12月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建采购合同>之变更协议》,调减对天华新能源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人民币9900万元。
2012年12月1日、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国贸)与Sky international 分别签订《<组件销售合同>之变更协议》和《投资合作协议》,调减公司对Sky international已售太阳能组件价款27,300,000欧元,合计人民币227,070,480元。
2012年12月10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和超日国贸与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 分别签订了两份《供货及其付款等约定》,调减对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的太阳能组件供货应收账款。后2013年3月12日,双方在原调价协议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了由陶然主持修订的《应收账款确认之组件调价协议》,约定对China solar下调应收账款19,536,712欧元,对Foever capital调减应收账款2,996,763.3欧元,分别为162,498,555.74元和24,925,878.42元。
2012年12月,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超日国贸合计调减对上述四家公司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主营业务收入499,465,976.41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3年4月才在年报中予以披露。超日股份2011年净资产为2,904,518,011.03元,超日股份重新签订合同一共调减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占比(净资产)为17.69%。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项的决策者和协议签署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参与了部分协议的修订,朱栋负责财务工作,知悉上述协议,财务部按上述协议调减了相关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陶然和朱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 【展开全文】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Hongkong Chaori Solar Energy Science &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超日香港)系超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7月7日,超日股份通过超日香港出资70%与Sky Capital Europe S.a.r.l(以下简称天华欧洲)(占股30%)合资成立海外合资公司CHAORI SKY SOLAR ENERGY S.A.R.L(以下简称超日卢森堡)。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股份的海外合资公司超日卢森堡及其子公司OPENWAVE LTD.向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阳光控股)的海外下属公司收购了位于保加利亚和希腊境内的共计22个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370,017,128.03元,达到超日股份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2.69%。超日股份未披露上述交易。
相关项目的收购及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倪开禄和天华阳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苏维利协商确定,相关的收购价格由二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没有经过超日股份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超日股份2012年年报显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超日股份将超日卢森堡等四家海外下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对201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二)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件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在保加利亚项目的建设过程中,2012年3月26日,超日卢森堡、超日股份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保加利亚6个电站项目提供4309万欧元贷款,超日股份作为担保人向国开行浙江分行提供担保,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2012年3月26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分两次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在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4月24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保议案,2012年4月26日对外公告《关于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4309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5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2012年6月13日,超日卢森堡再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国开行浙江分行为超日卢森堡另外3个电站项目提供2171万欧元贷款。2012年6月22日,超日香港、天华欧洲及国开行浙江分行三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超日香港和天华欧洲将其超日卢森堡的股权质押给国开行浙江分行,其中倪开禄代表超日香港、苏维利代表天华欧洲在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26日,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超日股份为超日卢森堡2171万欧元借款提供保证,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在保证合同中签字。2012年6月1日,超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2012年6月2日,超日股份对外公告《关于新增对子公司超日卢森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了公司为超日卢森堡提供2171万欧元担保的事项;2012年6月18日,超日股份召开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子公司ChaoriSky Solar Energy S.a.r.l。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进行了公告。超日股份在上述会议议案及公告中均未提及超日卢森堡股权质押的情况。
上述超日卢森堡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合计6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28,718,092元,占超日股份2011年未经审计净资产(2,914,792,373.80元)的18.14%。
超日股份与国开行浙江分行的谈判由时任超日股份董事、副总经理陶然参加,在陶然谈定后,由倪开禄决定签订上述借款、保证、质押合同。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陶然是上述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截至2011年末,超日股份直接或通过超日香港设立或收购了Sunperfect Solar,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rfect)、超日卢森堡、CHAORI SOLAR USA,LLC(以下简称超日USA)、South Italy Solar 1 S.r.l(以下简称超日意大利)、Sunpeak Universal Holding,Inc(以下简称超日Sunpeak)五家境外公司。超日股份对这五家境外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4.95亿元,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1.08%。
超日股份设立或收购超日Sunperfect等五家境外公司时,都是委托Willy chow等境外合作方代管,并代为负责上述境外公司及下设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日常管理和财务运作。当时超日股份未专门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相关代管协议或电站委托开发、建设、运营协议。2012年3月年报审计时,倪开禄于2012年3月12日至4月12日,陆续与境外合作方补签了4份《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1份《公司管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前述5家境外公司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行、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
超日股份未将上述《电站公司管理协议》和《公司管理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直到2012年10月17日,才披露上述协议。
倪开禄是协议签署人,陶然参与了相关事项的沟通,时任超日股份财务总监朱栋负责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并在审计中与会计师沟通了《电站公司管理协议》相关事项。
超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朱栋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途)销售收入1.63亿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6月4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上海佳途订立销售合同,向其销售太阳能组件40MW,价税合计2.18亿元。
超日股份于2012年6月、9月份分别虚假确认了对上海佳途25MW、10MW组件销售收入116,452,991.43元和47,008,547元,销售利润20,598,182.42元和8,546,931.46元,其中前25MW组件销售收入即116,452,991.43元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营业收入(1,062,714,832.48元)的比例为10.96%,前25MW组件销售利润占公司201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154,904,187.46元)比例为-13.30%; 两笔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7.79%,两笔销售利润合计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169.52%。 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报、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新能源)销售收入2.3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2012年9月7日,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向天华新能源销售太阳能组件100MW,价税合计人民币5.49亿元。2012年9月份,超日股份对天华新能源实际发运组件49,166,945W,但是,公司确认了对天华新能源100MW组件全部销售收入469,231,444.73元,提前确认销售收入238,759,628.2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098,319,007.44元)的比例为11.39%,提前确认销售利润43,054,620.68元,占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17,192,381.37元)的比例为-250.43%。超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三季报。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该事项的主要决策者。账务处理审核、销售发票开票审核等是董事、财务总监朱栋的职责。超日股份时任董事均对通过公司2012年三季报董事会决议签字确认。倪开禄、陶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时任董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2011年以来,超日股份采取合作开发建设太阳能电站模式扩大自产太阳能组件销售。超日股份向合作方出售的太阳能组件定价高于市场价格,以此方式实现其在合作中的收益。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资金紧张等原因,超日股份无法继续按原计划合作开发建设电站,不得不将原先基于合作建设电站确立的溢价供应组件方式改为平价供应,并根据市场行情相应调低已供组件价格。
2012年12月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与天华新能源签订《<太阳能组建采购合同>之变更协议》,调减对天华新能源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人民币9900万元。
2012年12月1日、5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国贸)与Sky international 分别签订《<组件销售合同>之变更协议》和《投资合作协议》,调减公司对Sky international已售太阳能组件价款27,300,000欧元,合计人民币227,070,480元。
2012年12月10日,倪开禄代表超日股份和超日国贸与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 分别签订了两份《供货及其付款等约定》,调减对China solar、Foever capital的太阳能组件供货应收账款。后2013年3月12日,双方在原调价协议的基础上重新签订了由陶然主持修订的《应收账款确认之组件调价协议》,约定对China solar下调应收账款19,536,712欧元,对Foever capital调减应收账款2,996,763.3欧元,分别为162,498,555.74元和24,925,878.42元。
2012年12月,超日股份及其子公司超日国贸合计调减对上述四家公司已售太阳能组件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主营业务收入499,465,976.41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3年4月才在年报中予以披露。超日股份2011年净资产为2,904,518,011.03元,超日股份重新签订合同一共调减应收账款513,911,056.96元,占比(净资产)为17.69%。
超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予公告(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倪开禄是上述事项的决策者和协议签署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然参与了部分协议的修订,朱栋负责财务工作,知悉上述协议,财务部按上述协议调减了相关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陶然和朱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 【展开全文】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损额为16.75亿元。*ST超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2.*ST超日在2012年度报告披露前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12.54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6月7日期间,新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6.5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7月25日才补充披露。
3.2012年8月,*ST超日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140MW的铸锭车间、年产180MW的硅片车间停产。2012年11月,*ST超日上海本部年产100MW的电池片生产车间停产。2012年12月,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230MW电池片车间停产。*ST超日均未及时披露上述生产线停产情况,直至2012年12月28日才补充披露。
4.2012年12月,*ST超日控股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调整了部分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核减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5.1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 【收起】 |
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 【展开全文】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损额为16.75亿元。*ST超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2.*ST超日在2012年度报告披露前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12.54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6月7日期间,新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6.5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7月25日才补充披露。
3.2012年8月,*ST超日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140MW的铸锭车间、年产180MW的硅片车间停产。2012年11月,*ST超日上海本部年产100MW的电池片生产车间停产。2012年12月,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230MW电池片车间停产。*ST超日均未及时披露上述生产线停产情况,直至2012年12月28日才补充披露。
4.2012年12月,*ST超日控股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调整了部分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核减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5.1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 【收起】 |
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 【展开全文】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损额为16.75亿元。*ST超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2.*ST超日在2012年度报告披露前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12.54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6月7日期间,新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6.5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7月25日才补充披露。
3.2012年8月,*ST超日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140MW的铸锭车间、年产180MW的硅片车间停产。2012年11月,*ST超日上海本部年产100MW的电池片生产车间停产。2012年12月,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230MW电池片车间停产。*ST超日均未及时披露上述生产线停产情况,直至2012年12月28日才补充披露。
4.2012年12月,*ST超日控股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调整了部分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核减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5.1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 【收起】 |
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 【展开全文】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损额为16.75亿元。*ST超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2.*ST超日在2012年度报告披露前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12.54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6月7日期间,新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6.5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7月25日才补充披露。
3.2012年8月,*ST超日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140MW的铸锭车间、年产180MW的硅片车间停产。2012年11月,*ST超日上海本部年产100MW的电池片生产车间停产。2012年12月,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230MW电池片车间停产。*ST超日均未及时披露上述生产线停产情况,直至2012年12月28日才补充披露。
4.2012年12月,*ST超日控股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调整了部分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核减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5.1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 【收起】 |
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 【展开全文】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损额为16.75亿元。*ST超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2.*ST超日在2012年度报告披露前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12.54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6月7日期间,新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6.5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7月25日才补充披露。
3.2012年8月,*ST超日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140MW的铸锭车间、年产180MW的硅片车间停产。2012年11月,*ST超日上海本部年产100MW的电池片生产车间停产。2012年12月,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230MW电池片车间停产。*ST超日均未及时披露上述生产线停产情况,直至2012年12月28日才补充披露。
4.2012年12月,*ST超日控股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调整了部分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核减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5.1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 【收起】 |
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 【展开全文】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损额为16.75亿元。*ST超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2.*ST超日在2012年度报告披露前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12.54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6月7日期间,新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6.5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7月25日才补充披露。
3.2012年8月,*ST超日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140MW的铸锭车间、年产180MW的硅片车间停产。2012年11月,*ST超日上海本部年产100MW的电池片生产车间停产。2012年12月,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230MW电池片车间停产。*ST超日均未及时披露上述生产线停产情况,直至2012年12月28日才补充披露。
4.2012年12月,*ST超日控股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调整了部分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核减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5.1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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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T超日在2012年度报告披露前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12.54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6月7日期间,新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6.5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7月25日才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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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年12月,*ST超日控股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调整了部分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核减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5.1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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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年8月,*ST超日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140MW的铸锭车间、年产180MW的硅片车间停产。2012年11月,*ST超日上海本部年产100MW的电池片生产车间停产。2012年12月,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230MW电池片车间停产。*ST超日均未及时披露上述生产线停产情况,直至2012年12月28日才补充披露。
4.2012年12月,*ST超日控股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调整了部分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核减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5.1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 【收起】 |
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 【展开全文】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损额为16.75亿元。*ST超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2.*ST超日在2012年度报告披露前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12.54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6月7日期间,新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6.5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7月25日才补充披露。
3.2012年8月,*ST超日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140MW的铸锭车间、年产180MW的硅片车间停产。2012年11月,*ST超日上海本部年产100MW的电池片生产车间停产。2012年12月,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230MW电池片车间停产。*ST超日均未及时披露上述生产线停产情况,直至2012年12月28日才补充披露。
4.2012年12月,*ST超日控股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调整了部分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核减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5.1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 【收起】 |
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 【展开全文】1.2013年1月17日,*ST超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9亿元至11亿元;2013年2月28日,*ST超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2年度亏损13.69亿元;2013年4月27日,*ST超日披露了年度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亏损额为16.75亿元。*ST超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2.*ST超日在2012年度报告披露前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12.54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6月7日期间,新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6.5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7月25日才补充披露。
3.2012年8月,*ST超日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140MW的铸锭车间、年产180MW的硅片车间停产。2012年11月,*ST超日上海本部年产100MW的电池片生产车间停产。2012年12月,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年产230MW电池片车间停产。*ST超日均未及时披露上述生产线停产情况,直至2012年12月28日才补充披露。
4.2012年12月,*ST超日控股子公司上海超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调整了部分已销售产品的价格,核减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5.13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3年4月27日才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 【收起】 |
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
经查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超日太阳在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在33,064万元至37,473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比上升5 【展开全文】经查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超日太阳在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在33,064万元至37,473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比上升50%-70%;2012年1月31日,超日太阳披露了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11年度净利润在7,715万元至14,328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比下降35%-65%;2012年2月29日,超日太阳披露了业绩快报,预计2011年度净利润为8,347万元;2012年4月17日,超日太阳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11年度亏损5,852万元;2012年4月26日,超日太阳披露了年度报告,201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5,479万元。超日太阳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1年度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二、2011年2月份起,超日太阳陆续出资4.95亿元在境外收购或设立SunpeakUniversalHoldingsINC等五家位于意大利、卢森堡、美国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通过这些子公司在境外设立了55家电站项目公司。在上述境外子公司成立的同时,超日太阳分别与solarprojecketGmbH等另外五家境外合作方签订了《公司管理协议》,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上述境外子公司和电站的日常经营、财务运作及其电站的开发、建设和运行。但是,超日太阳在对外投资公告中,没有披露与境外合作方签署《公司管理协议》、上述境外子公司的合作经营模式、超日太阳不参与上述境外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等重要事实。三、2011年4月19日,超日太阳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公告。公司原以融资租赁方式用募集资金分期付款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租赁”)租入部分生产线设备,为节约财务费用,拟变更为用募集资金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融资租赁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你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从募集资金账户,支付了上述融资租赁款15,017.87万元,金额占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5%。但是,超日太阳与中航租赁于2011年5月10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设备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超日太阳在一次性支付租赁款取得设备所有权后,将上述设备再转让给中航租赁,公司继续以融资租赁方式使用上述设备。2011年5月27日,超日太阳收到中航租赁支付的设备转让款15,017.87万元,并存入自有资金账户。公司对该项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认为,超日太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11.3.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1.2条、第6.4.2条的规定;超日太阳董事长兼总经理倪开禄、财务总监朱栋、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顾晨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太阳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超日太阳在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在33,064万元至37,473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比上升5 【展开全文】经查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超日太阳在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在33,064万元至37,473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比上升50%-70%;2012年1月31日,超日太阳披露了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11年度净利润在7,715万元至14,328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比下降35%-65%;2012年2月29日,超日太阳披露了业绩快报,预计2011年度净利润为8,347万元;2012年4月17日,超日太阳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11年度亏损5,852万元;2012年4月26日,超日太阳披露了年度报告,201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5,479万元。超日太阳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1年度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二、2011年2月份起,超日太阳陆续出资4.95亿元在境外收购或设立SunpeakUniversalHoldingsINC等五家位于意大利、卢森堡、美国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通过这些子公司在境外设立了55家电站项目公司。在上述境外子公司成立的同时,超日太阳分别与solarprojecketGmbH等另外五家境外合作方签订了《公司管理协议》,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上述境外子公司和电站的日常经营、财务运作及其电站的开发、建设和运行。但是,超日太阳在对外投资公告中,没有披露与境外合作方签署《公司管理协议》、上述境外子公司的合作经营模式、超日太阳不参与上述境外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等重要事实。三、2011年4月19日,超日太阳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公告。公司原以融资租赁方式用募集资金分期付款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租赁”)租入部分生产线设备,为节约财务费用,拟变更为用募集资金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融资租赁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你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从募集资金账户,支付了上述融资租赁款15,017.87万元,金额占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5%。但是,超日太阳与中航租赁于2011年5月10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设备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超日太阳在一次性支付租赁款取得设备所有权后,将上述设备再转让给中航租赁,公司继续以融资租赁方式使用上述设备。2011年5月27日,超日太阳收到中航租赁支付的设备转让款15,017.87万元,并存入自有资金账户。公司对该项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认为,超日太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11.3.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1.2条、第6.4.2条的规定;超日太阳董事长兼总经理倪开禄、财务总监朱栋、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顾晨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太阳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超日太阳在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在33,064万元至37,473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比上升5 【展开全文】经查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超日太阳在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在33,064万元至37,473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比上升50%-70%;2012年1月31日,超日太阳披露了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11年度净利润在7,715万元至14,328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比下降35%-65%;2012年2月29日,超日太阳披露了业绩快报,预计2011年度净利润为8,347万元;2012年4月17日,超日太阳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11年度亏损5,852万元;2012年4月26日,超日太阳披露了年度报告,201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5,479万元。超日太阳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1年度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二、2011年2月份起,超日太阳陆续出资4.95亿元在境外收购或设立SunpeakUniversalHoldingsINC等五家位于意大利、卢森堡、美国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通过这些子公司在境外设立了55家电站项目公司。在上述境外子公司成立的同时,超日太阳分别与solarprojecketGmbH等另外五家境外合作方签订了《公司管理协议》,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上述境外子公司和电站的日常经营、财务运作及其电站的开发、建设和运行。但是,超日太阳在对外投资公告中,没有披露与境外合作方签署《公司管理协议》、上述境外子公司的合作经营模式、超日太阳不参与上述境外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等重要事实。三、2011年4月19日,超日太阳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公告。公司原以融资租赁方式用募集资金分期付款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租赁”)租入部分生产线设备,为节约财务费用,拟变更为用募集资金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融资租赁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你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从募集资金账户,支付了上述融资租赁款15,017.87万元,金额占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5%。但是,超日太阳与中航租赁于2011年5月10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设备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超日太阳在一次性支付租赁款取得设备所有权后,将上述设备再转让给中航租赁,公司继续以融资租赁方式使用上述设备。2011年5月27日,超日太阳收到中航租赁支付的设备转让款15,017.87万元,并存入自有资金账户。公司对该项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认为,超日太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11.3.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1.2条、第6.4.2条的规定;超日太阳董事长兼总经理倪开禄、财务总监朱栋、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顾晨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太阳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超日太阳在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在33,064万元至37,473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比上升5 【展开全文】经查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超日太阳在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在33,064万元至37,473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比上升50%-70%;2012年1月31日,超日太阳披露了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11年度净利润在7,715万元至14,328万元之间,与上年同比下降35%-65%;2012年2月29日,超日太阳披露了业绩快报,预计2011年度净利润为8,347万元;2012年4月17日,超日太阳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11年度亏损5,852万元;2012年4月26日,超日太阳披露了年度报告,201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5,479万元。超日太阳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1年度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二、2011年2月份起,超日太阳陆续出资4.95亿元在境外收购或设立SunpeakUniversalHoldingsINC等五家位于意大利、卢森堡、美国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并通过这些子公司在境外设立了55家电站项目公司。在上述境外子公司成立的同时,超日太阳分别与solarprojecketGmbH等另外五家境外合作方签订了《公司管理协议》,约定由境外合作方负责上述境外子公司和电站的日常经营、财务运作及其电站的开发、建设和运行。但是,超日太阳在对外投资公告中,没有披露与境外合作方签署《公司管理协议》、上述境外子公司的合作经营模式、超日太阳不参与上述境外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运作等重要事实。三、2011年4月19日,超日太阳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公告。公司原以融资租赁方式用募集资金分期付款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租赁”)租入部分生产线设备,为节约财务费用,拟变更为用募集资金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融资租赁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你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从募集资金账户,支付了上述融资租赁款15,017.87万元,金额占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5%。但是,超日太阳与中航租赁于2011年5月10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设备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超日太阳在一次性支付租赁款取得设备所有权后,将上述设备再转让给中航租赁,公司继续以融资租赁方式使用上述设备。2011年5月27日,超日太阳收到中航租赁支付的设备转让款15,017.87万元,并存入自有资金账户。公司对该项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认为,超日太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11.3.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1.2条、第6.4.2条的规定;超日太阳董事长兼总经理倪开禄、财务总监朱栋、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顾晨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超日太阳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