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光启技术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我局已对光启技术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70号)。刘若鹏于2017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展开全文】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光启技术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我局已对光启技术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70号)。刘若鹏于2017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赵治亚于2017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张洋洋于2019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并于2019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你们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你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至2020年,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而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你公司未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你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至2020年,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而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你公司未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下同)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你公司未对现金收购海外公司股权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且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针对2019年年报事项,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存在遗漏。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下同)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三、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你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对部分募投项目的论证不够充分,且未在相关报告中解释说明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四、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合并范围时,对多家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披露为控股子公司,该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你公司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方领取薪酬的情况,前后披露不一致。五、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你公司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房产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列示;有关房产租金收入核算不规范;对已背书或贴现未到期的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承兑票据全部终止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第三条第二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第七条的规定。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导致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光启技术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我局已对光启技术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70号)。刘若鹏于2017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展开全文】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光启技术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我局已对光启技术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70号)。刘若鹏于2017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赵治亚于2017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张洋洋于2019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并于2019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你们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光启技术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我局已对光启技术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70号)。刘若鹏于2017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展开全文】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光启技术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我局已对光启技术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70号)。刘若鹏于2017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赵治亚于2017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张洋洋于2019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并于2019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你们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7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你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至2020年,你公司高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7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你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至2020年,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而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你公司未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下同)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你公司未对现金收购海外公司股权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且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针对2019年年报事项,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存在遗漏。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下同)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三、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你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对部分募投项目的论证不够充分,且未在相关报告中解释说明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四、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合并范围时,对多家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披露为控股子公司,该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你公司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方领取薪酬的情况,前后披露不一致。五、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你公司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房产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列示;有关房产租金收入核算不规范;对已背书或贴现未到期的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承兑票据全部终止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第三条第二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第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收起】 |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启技术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12.15亿元,日最高合同金额12.15亿元,占光启技术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14%。光启 【展开全文】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启技术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12.15亿元,日最高合同金额12.15亿元,占光启技术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14%。光启技术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启技术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12.15亿元,日最高合同金额12.15亿元,占光启技术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14%。光启 【展开全文】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启技术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12.15亿元,日最高合同金额12.15亿元,占光启技术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14%。光启技术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启技术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12.15亿元,日最高合同金额12.15亿元,占光启技术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14%。光启 【展开全文】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启技术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12.15亿元,日最高合同金额12.15亿元,占光启技术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14%。光启技术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启技术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12.15亿元,日最高合同金额12.15亿元,占光启技术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14%。光启 【展开全文】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启技术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12.15亿元,日最高合同金额12.15亿元,占光启技术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14%。光启技术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2.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展开全文】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2.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刘若鹏、总经理赵治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洋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收起】 |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2.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展开全文】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2.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刘若鹏、总经理赵治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洋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收起】 |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2.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展开全文】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2.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刘若鹏、总经理赵治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洋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收起】 |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2.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展开全文】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总计12.15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刘若鹏、总经理赵治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洋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