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经查明,深南电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 【展开全文】经查明,深南电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及《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意对7号炉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2000年11月1日,深南电三届四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以大代小”燃机联合循环余热利用工程项目投资运作方案的报告》以及金碧湾公司改组和增资扩股方案。2001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作出了《关于提前终止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的决议》,由深南电一次性支付集资收益贴现款4964.09万元。
对于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深南电未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在1998年、1999、2000年和200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深南电原董事长劳德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董事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董事会秘书傅博。
上述事实,有相关董事会资料及决议等材料、深南电公司公告的年度报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深南电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 【展开全文】经查明,深南电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及《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意对7号炉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2000年11月1日,深南电三届四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以大代小”燃机联合循环余热利用工程项目投资运作方案的报告》以及金碧湾公司改组和增资扩股方案。2001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作出了《关于提前终止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的决议》,由深南电一次性支付集资收益贴现款4964.09万元。
对于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深南电未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在1998年、1999、2000年和200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深南电原董事长劳德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董事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董事会秘书傅博。
上述事实,有相关董事会资料及决议等材料、深南电公司公告的年度报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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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 【展开全文】经查明,深南电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及《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意对7号炉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2000年11月1日,深南电三届四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以大代小”燃机联合循环余热利用工程项目投资运作方案的报告》以及金碧湾公司改组和增资扩股方案。2001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作出了《关于提前终止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的决议》,由深南电一次性支付集资收益贴现款4964.09万元。
对于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深南电未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在1998年、1999、2000年和200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深南电原董事长劳德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董事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董事会秘书傅博。
上述事实,有相关董事会资料及决议等材料、深南电公司公告的年度报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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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及《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意对7号炉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2000年11月1日,深南电三届四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以大代小”燃机联合循环余热利用工程项目投资运作方案的报告》以及金碧湾公司改组和增资扩股方案。2001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作出了《关于提前终止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的决议》,由深南电一次性支付集资收益贴现款4964.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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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及《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意对7号炉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2000年11月1日,深南电三届四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以大代小”燃机联合循环余热利用工程项目投资运作方案的报告》以及金碧湾公司改组和增资扩股方案。2001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作出了《关于提前终止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的决议》,由深南电一次性支付集资收益贴现款4964.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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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及《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意对7号炉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2000年11月1日,深南电三届四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以大代小”燃机联合循环余热利用工程项目投资运作方案的报告》以及金碧湾公司改组和增资扩股方案。2001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作出了《关于提前终止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的决议》,由深南电一次性支付集资收益贴现款4964.09万元。
对于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深南电未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在1998年、1999、2000年和200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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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相关董事会资料及决议等材料、深南电公司公告的年度报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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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及《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意对7号炉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2000年11月1日,深南电三届四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以大代小”燃机联合循环余热利用工程项目投资运作方案的报告》以及金碧湾公司改组和增资扩股方案。2001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作出了《关于提前终止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的决议》,由深南电一次性支付集资收益贴现款4964.09万元。
对于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深南电未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在1998年、1999、2000年和200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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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及《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意对7号炉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2000年11月1日,深南电三届四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以大代小”燃机联合循环余热利用工程项目投资运作方案的报告》以及金碧湾公司改组和增资扩股方案。2001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作出了《关于提前终止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的决议》,由深南电一次性支付集资收益贴现款4964.09万元。
对于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深南电未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在1998年、1999、2000年和200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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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相关董事会资料及决议等材料、深南电公司公告的年度报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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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 【展开全文】经查明,深南电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及《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意对7号炉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2000年11月1日,深南电三届四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以大代小”燃机联合循环余热利用工程项目投资运作方案的报告》以及金碧湾公司改组和增资扩股方案。2001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作出了《关于提前终止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的决议》,由深南电一次性支付集资收益贴现款4964.09万元。
对于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深南电未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在1998年、1999、2000年和200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深南电原董事长劳德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董事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董事会秘书傅博。
上述事实,有相关董事会资料及决议等材料、深南电公司公告的年度报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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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 【展开全文】经查明,深南电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及《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意对7号炉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2000年11月1日,深南电三届四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以大代小”燃机联合循环余热利用工程项目投资运作方案的报告》以及金碧湾公司改组和增资扩股方案。2001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作出了《关于提前终止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的决议》,由深南电一次性支付集资收益贴现款4964.09万元。
对于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深南电未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在1998年、1999、2000年和200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深南电原董事长劳德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董事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董事会秘书傅博。
上述事实,有相关董事会资料及决议等材料、深南电公司公告的年度报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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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 【展开全文】经查明,深南电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998年10月21日,深南电二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内部员工受益股管理办法》。同意对8号机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1999年10月26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员工投资受益股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及《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意对7号炉技改项目采用员工集资方式进行。2000年11月1日,深南电三届四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以大代小”燃机联合循环余热利用工程项目投资运作方案的报告》以及金碧湾公司改组和增资扩股方案。2001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作出了《关于提前终止项目技改受益基金的决议》,由深南电一次性支付集资收益贴现款4964.09万元。
对于上述董事会决议内容,深南电未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在1998年、1999、2000年和200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深南电原董事长劳德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董事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董事会秘书傅博。
上述事实,有相关董事会资料及决议等材料、深南电公司公告的年度报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处分措施 |
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 【展开全文】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中第(五)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及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深南电处以30万元罚款,对劳德容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傅博分别处以警告。 【收起】 |
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 【展开全文】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中第(五)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及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深南电处以30万元罚款,对劳德容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傅博分别处以警告。 【收起】 |
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 【展开全文】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中第(五)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及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深南电处以30万元罚款,对劳德容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傅博分别处以警告。 【收起】 |
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 【展开全文】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中第(五)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及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深南电处以30万元罚款,对劳德容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傅博分别处以警告。 【收起】 |
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 【展开全文】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中第(五)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及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深南电处以30万元罚款,对劳德容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傅博分别处以警告。 【收起】 |
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 【展开全文】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中第(五)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及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深南电处以30万元罚款,对劳德容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傅博分别处以警告。 【收起】 |
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 【展开全文】本会认为,深南电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中第(五)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及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1999]137号、证监公司字[2001]153号)有关“董事会报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深南电处以30万元罚款,对劳德容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傅博分别处以警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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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深南电处以30万元罚款,对劳德容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王建彬、黄德晨、仲澄溧、张仁一、于春玲、简基遥、李立、崔继纯、刘爱群、傅博分别处以警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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