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044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
经查明,2018年10月23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8年10月23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顺安)、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众益福)分别持有24.55%、13.65%和7.28%的公司股份,合计持有45.48%的公司股份。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3月6日,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前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取得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截至2023年3月6日,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减少39,72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相关股东于2023年3月8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共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319,102,3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5%。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其直至持股比例变动达到总股本5.03%时才予以披露,违规数量约31.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收起】 |
经查明,2018年10月23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8年10月23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顺安)、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众益福)分别持有24.55%、13.65%和7.28%的公司股份,合计持有45.48%的公司股份。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3月6日,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前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取得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截至2023年3月6日,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减少39,72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相关股东于2023年3月8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共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319,102,3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5%。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其直至持股比例变动达到总股本5.03%时才予以披露,违规数量约31.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收起】 |
经查明,2018年10月23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8年10月23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顺安)、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众益福)分别持有24.55%、13.65%和7.28%的公司股份,合计持有45.48%的公司股份。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3月6日,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前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取得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截至2023年3月6日,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减少39,72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相关股东于2023年3月8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共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319,102,3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5%。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其直至持股比例变动达到总股本5.03%时才予以披露,违规数量约31.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1.多头授信管理不力,存在多头授信行为。2.无授信或超授信额度与同业增信机构开展业务。3.贷后管理严重缺失,部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1.多头授信管理不力,存在多头授信行为。2.无授信或超授信额度与同业增信机构开展业务。3.贷后管理严重缺失,部分贷款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4.互联网贷款业务侵害借款人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5.对增信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管控不力,导致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过高。6.“两会一层”相关履职不到位,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7.内部审计及内控合规检查有效性不足。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8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黑龙江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3月17日 【收起】 |
张坚力系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伟雄属于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2013年8月,梁伟雄控制的广东德泓投资有限公司取得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越地产)100%股权;2 【展开全文】张坚力系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伟雄属于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2013年8月,梁伟雄控制的广东德泓投资有限公司取得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越地产)100%股权;2017年,梁伟雄将星越地产100%股权转让给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完成股权过户。据此,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及其后12个月内,星越地产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2018年7月,ST广珠披露称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将与星越地产合作投资地产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2.1亿元,并确认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2019年4月,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星越地产合作投资项目进行补充确认,按财务资助履行审批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星越地产的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交易金额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2%,但公司未按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张坚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7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张坚力系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伟雄属于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张坚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7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张坚力系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伟雄属于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2013年8月,梁伟雄控制的广东德泓投资有限公司取得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越地产)100%股权;2017年,梁伟雄将星越地产100%股权转让给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完成股权过户。据此,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及其后12个月内,星越地产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2018年7月,ST 广珠披露称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将与星越地产合作投资地产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2.1亿元,并确认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2019年4月,公司召开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星越地产合作投资项目进行补充确认,按财务资助履行审批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星越地产的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交易金额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2%,但公司未按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你作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伟雄属于与你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2013年8月,梁伟雄控制的广东德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泓投资)通过兴宁市联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肇庆星越房地产开 【展开全文】你作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伟雄属于与你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2013年8月,梁伟雄控制的广东德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泓投资)通过兴宁市联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越地产)100%股权;2017年,梁伟雄作为德泓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先后与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实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孙岭山签订《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将星越地产100%股权转让给丰源实业,并于2017年8月完成股权过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及其后12个月内,星越地产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2018年7月,ST广珠披露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将与星越地产合作投资地产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2.1亿元,并确认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2019年4月,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星越地产合作投资项目进行补充确认,按财务资助履行审批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2016年至2020年期间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2016年至2020年期间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计科目,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了差错更正;二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三是根据评估机构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复核结果,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79.69万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71.72万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08.93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33%、0.41%、0.75%;2017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513.51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3,208.03万元,调减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872.35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80%、10.69%、20.56%;2018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258.86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3,175.85万元,调减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823.48万元,调增总资产757.0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4.75%、8.91%、18.52%、0.11%;2019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7,148.55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7,106.5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6.41%、23.69%;2020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2,952.60万元,调增归母净利润1,786.30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4,609.6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48%、5.08%、0.73%。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前期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计科目,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前期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计科目,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了差错更正;二是根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三是根据评估机构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复核结果,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2,952.60万元,调增归母净利润1,786.30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4,609.6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48%、5.08%、0.73%。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2016年至2020年期间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2016年至2020年期间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计科目,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了差错更正;二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三是根据评估机构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复核结果,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79.69万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71.72万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08.93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33%、0.41%、0.75%;2017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513.51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3,208.03万元,调减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872.35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80%、10.69%、20.56%;2018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258.86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3,175.85万元,调减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823.48万元,调增总资产757.0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4.75%、8.91%、18.52%、0.11%;2019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7,148.55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7,106.5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6.41%、23.69%;2020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2,952.60万元,调增归母净利润1,786.30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4,609.6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48%、5.08%、0.73%。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2016年至2020年期间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2016年至2020年期间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计科目,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了差错更正;二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三是根据评估机构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复核结果,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79.69万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71.72万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08.93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33%、0.41%、0.75%;2017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513.51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3,208.03万元,调减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872.35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80%、10.69%、20.56%;2018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258.86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3,175.85万元,调减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823.48万元,调增总资产757.0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4.75%、8.91%、18.52%、0.11%;2019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7,148.55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7,106.5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6.41%、23.69%;2020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2,952.60万元,调增归母净利润1,786.30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4,609.6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48%、5.08%、0.73%。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2016年至2020年期间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2016年至2020年期间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计科目,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了差错更正;二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三是根据评估机构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复核结果,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79.69万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71.72万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08.93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33%、0.41%、0.75%;2017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513.51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3,208.03万元,调减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872.35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80%、10.69%、20.56%;2018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258.86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3,175.85万元,调减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823.48万元,调增总资产757.0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4.75%、8.91%、18.52%、0.11%;2019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7,148.55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7,106.5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6.41%、23.69%;2020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2,952.60万元,调增归母净利润1,786.30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4,609.6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48%、5.08%、0.73%。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2016年至2020年期间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2016年至2020年期间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计科目,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了差错更正;二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三是根据评估机构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复核结果,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79.69万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71.72万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08.93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33%、0.41%、0.75%;2017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513.51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3,208.03万元,调减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872.35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80%、10.69%、20.56%;2018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3,258.86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3,175.85万元,调减扣非后归母净利润4,823.48万元,调增总资产757.0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4.75%、8.91%、18.52%、0.11%;2019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7,148.55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7,106.54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6.41%、23.69%;2020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2,952.60万元,调增归母净利润1,786.30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4,609.6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48%、5.08%、0.73%。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张坚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60号)查明的事实,张坚力系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广东明珠集团广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张坚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60号)查明的事实,张坚力系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参与投资“鸿贵园”、“怡景花园”、“联康城”(第六、七期)、“经典名城”、“泰宁华府”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5个合作项目)。张坚力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以其所能控制的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经审计、评估确定的净资产价值,等额置换明珠置地、广州阀门在上述5个合作项目上的所有应收但未收回的款项(债权)。2021年6月30日至11月15日,上述5个合作项目相继到期,张坚力未履行相关承诺,但其未告知公司披露上述项目及承诺的进展情况。根据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查明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未按期履行承诺,也未及时将影响其承诺按期履行的风险告知公司,导致相关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3条、第4.5.1条、第4.5.2条等有关规定。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张坚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60号)查明的事实,张坚力系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广东明珠集团广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张坚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60号)查明的事实,张坚力系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参与投资“鸿贵园”、“怡景花园”、“联康城”(第六、七期)、“经典名城”、“泰宁华府”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5个合作项目)。张坚力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以其所能控制的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经审计、评估确定的净资产价值,等额置换明珠置地、广州阀门在上述5个合作项目上的所有应收但未收回的款项(债权)。2021年6月30日至11月15日,上述5个合作项目相继到期,张坚力未履行相关承诺,但其未告知公司披露上述项目及承诺的进展情况。 【收起】 |
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前期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计科目,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9月22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针对以下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一是对涉及前期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会计科目,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了差错更正;二是根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三是根据评估机构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复核结果,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2,952.60万元,调增归母净利润1,786.30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4,609.6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48%、5.08%、0.73%。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准确确认投资收益,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以及公司其他违规行为,我部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4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准确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4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准确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黑龙江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9月16日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同业投资业务超授权审批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同业投资业务超授权审批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黑龙江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8月5日 【收起】 |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收起】 |
张坚力: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参与投资“鸿贵园”、“怡景花园”、“联康城”( 【展开全文】张坚力: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参与投资“鸿贵园”、“怡景花园”、“联康城”(第六、七期)、“经典名城”、“泰宁华府”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5个合作项目)。你作为*ST广珠的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以你本人所能控制的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经审计、评估确定的净资产价值,等额置换明珠置地、广州阀门在上述5个合作项目上的所有应收但未收回的款项(债权)。2021年6月30日至11月15日,上述5个合作项目相继到期,但你未履行相关承诺。 【收起】 |
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 【展开全文】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至2020年,广东明珠及其子公司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大顶矿业、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但广东明珠未在2016年至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 【展开全文】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至2020年,广东明珠及其子公司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大顶矿业、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但广东明珠未在2016年至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 【展开全文】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至2020年,广东明珠及其子公司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大顶矿业、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但广东明珠未在2016年至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收起】 |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收起】 |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收起】 |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收起】 |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收起】 |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收起】 |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收起】 |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收起】 |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收起】 |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5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无金融衍生品交易资质办理结构性存款投资金融衍生品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5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无金融衍生品交易资质办理结构性存款投资金融衍生品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黑龙江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5月13日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展开全文】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张坚力是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受张坚力控制,是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广东明珠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兴宁市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置地)及城镇运营、明珠广阀,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0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城镇运营、明珠置地、明珠广阀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广东明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广东明珠、明珠置地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张坚力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决策、指使相关关联交易。钟金龙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任广东明珠董事兼财务总监,长期组织实施相关关联交易。张文东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总裁兼董事,钟健如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总裁、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两人知悉并参与相关关联交易。欧阳璟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副董事长、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李杏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会秘书、2015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董事,幸柳斌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监事,三人应当知悉相关关联交易及交易未披露情况,但放任相关行为发生。彭胜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任广东明珠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懈怠、放弃履行职责。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对2021年临时报告应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提出监督意见。其中,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因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实施上述关联交易,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已由我局另案处理。周小华、张东霞自2015年11月起任广东明珠监事,吴美霖和王志伟自2018年11月起、李华式自2020年1月起任广东明珠独立董事,未能核实并督促广东明珠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勤勉尽责。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管措施[2021]03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情形:一是多个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二是对分行业绩考核中,未设置基金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监管措施[2021]03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情形:一是多个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二是对分行业绩考核中,未设置基金保有量考核指标;三是你公司公开渠道如手机银行在向客户展示基金产品信息时,虽能够展示基金的净值、费率、历史业绩及管理人等基本信息,但没有展示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概要资料等信息。
行政处罚依据
《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30日 【收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坚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坚力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 【展开全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坚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坚力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张坚力自2015年11月以来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一、广东明珠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由张坚力实际控制,均为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至2020年期间,张坚力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对外财务资助、预付大额款项等方式,将广东明珠资金转入张坚力控制的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由于张坚力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二、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张坚力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金额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由于张坚力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上述违法事实,有广东明珠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坚力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关注到,付灵钧、韩松作为广东明珠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马国庆作为广东明珠2017-2019年度非公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关注到,付灵钧、韩松作为广东明珠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马国庆作为广东明珠2017-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郭湘作为广东明珠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陈春芳作为广东明珠2018-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6年11月至2019年末期间广东明珠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导致付灵钧、韩松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16年度),马国庆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郭湘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陈春芳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均未反映广东明珠上述问题。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关注到,付灵钧、韩松作为广东明珠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马国庆作为广东明珠2017-2019年度非公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关注到,付灵钧、韩松作为广东明珠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马国庆作为广东明珠2017-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郭湘作为广东明珠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陈春芳作为广东明珠2018-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6年11月至2019年末期间广东明珠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导致付灵钧、韩松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16年度),马国庆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郭湘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陈春芳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均未反映广东明珠上述问题。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关注到,付灵钧、韩松作为广东明珠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马国庆作为广东明珠2017-2019年度非公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关注到,付灵钧、韩松作为广东明珠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马国庆作为广东明珠2017-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郭湘作为广东明珠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陈春芳作为广东明珠2018-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6年11月至2019年末期间广东明珠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导致付灵钧、韩松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16年度),马国庆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郭湘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陈春芳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均未反映广东明珠上述问题。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关注到,付灵钧、韩松作为广东明珠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马国庆作为广东明珠2017-2019年度非公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关注到,付灵钧、韩松作为广东明珠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马国庆作为广东明珠2017-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郭湘作为广东明珠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陈春芳作为广东明珠2018-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6年11月至2019年末期间广东明珠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导致付灵钧、韩松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16年度),马国庆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郭湘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陈春芳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均未反映广东明珠上述问题。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关注到,付灵钧、韩松作为广东明珠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马国庆作为广东明珠2017-2019年度非公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关注到,付灵钧、韩松作为广东明珠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马国庆作为广东明珠2017-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郭湘作为广东明珠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陈春芳作为广东明珠2018-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2016年11月至2019年末期间广东明珠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导致付灵钧、韩松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16年度),马国庆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郭湘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陈春芳签署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均未反映广东明珠上述问题。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16年和2017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广东明珠2016年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16年和2017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广东明珠2016年至今年报披露的控股股东均为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安)。经查,2016年至今,张坚力与张伟标共同决定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广东明珠股份的表决权,并实际共同控制广东明珠董事会,为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迟至2018年11月才将张坚力披露为广东明珠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二、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2016年11月,广东明珠经核准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1.25亿股,募集资金净额19.8亿元,用于兴宁市南部新城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经查,2016年11月至2021年4月,广东明珠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施工方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朋建设)累计支付11.1亿元,其中有9.76亿元通过旺朋建设流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016年至2019年涉及金额分别为22,000万元、61,858万元、12,900万元和825万元。广东明珠未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三、未对通过贸易类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广东明珠2018年至2020年预付至广东高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全商贸)、梅州市鑫润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润源贸易)及梅州市昇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旺建材)、兴宁市富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和贸易)等贸易供应商的采购款中,有20.23亿元通过旺朋建设、梅州旺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旺朋)等资金占用通道最终支付至养生山城。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未及时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四、关联方资金占用清偿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广东明珠在2021年4月30日和5月25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及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自查发现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投资等项目合作方以项目合作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2021年4月30日,资金占用发生额40.17亿元,累计清偿28.39亿元,占用余额为11.78亿元。经查,养生山城等关联方归还至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等合作方的17.76亿元资金中,仅10.29亿元最终归还广东明珠,剩余的7.46亿元由相关合作方用于支付合作投资项目工程款项及借款,公司认同完成清欠。广东明珠未如实、完整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清偿情况以及资金未归还至上市公司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五、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披露信息不准确。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为广东明珠参股公司,截至2020年底,广东明珠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大顶矿业全部股权价值26.32亿元,公司持有其19.9%股份的公允价值5.24亿元。经查,公司及资产评估机构未准确核实大顶矿业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导致经评估的广东明珠所持大顶矿业股权公允价值多计1.36亿元,公司相应多计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36亿元和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1.36亿元,该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调整不影响公司利润表中净利润金额。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六、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广东明珠未按照相关规定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将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迟至2021年7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七、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未披露广东明珠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签署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有关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重大缺陷,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上述结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施加不当影响、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公司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广东明珠于2021年6月4日公告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拟以广东明珠健康养生有限公司100%股权,抵偿前期占用资金及公司部分共同合作投资项目债权,未将该重大事项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登记《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此外,公司登记的2020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中,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登记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坚力,董事长彭胜,时任董事长张文东,财务总监钟金龙,董事会秘书欧阳璟,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张坚力对公司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文东对公司第一项和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彭胜对公司第二项至第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钟金龙对第二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欧阳璟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杏对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16年和2017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广东明珠2016年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16年和2017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广东明珠2016年至今年报披露的控股股东均为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安)。经查,2016年至今,张坚力与张伟标共同决定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广东明珠股份的表决权,并实际共同控制广东明珠董事会,为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迟至2018年11月才将张坚力披露为广东明珠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二、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2016年11月,广东明珠经核准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1.25亿股,募集资金净额19.8亿元,用于兴宁市南部新城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经查,2016年11月至2021年4月,广东明珠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施工方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朋建设)累计支付11.1亿元,其中有9.76亿元通过旺朋建设流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016年至2019年涉及金额分别为22,000万元、61,858万元、12,900万元和825万元。广东明珠未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三、未对通过贸易类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广东明珠2018年至2020年预付至广东高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全商贸)、梅州市鑫润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润源贸易)及梅州市昇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旺建材)、兴宁市富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和贸易)等贸易供应商的采购款中,有20.23亿元通过旺朋建设、梅州旺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旺朋)等资金占用通道最终支付至养生山城。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未及时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四、关联方资金占用清偿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广东明珠在2021年4月30日和5月25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及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自查发现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投资等项目合作方以项目合作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2021年4月30日,资金占用发生额40.17亿元,累计清偿28.39亿元,占用余额为11.78亿元。经查,养生山城等关联方归还至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等合作方的17.76亿元资金中,仅10.29亿元最终归还广东明珠,剩余的7.46亿元由相关合作方用于支付合作投资项目工程款项及借款,公司认同完成清欠。广东明珠未如实、完整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清偿情况以及资金未归还至上市公司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五、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披露信息不准确。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为广东明珠参股公司,截至2020年底,广东明珠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大顶矿业全部股权价值26.32亿元,公司持有其19.9%股份的公允价值5.24亿元。经查,公司及资产评估机构未准确核实大顶矿业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导致经评估的广东明珠所持大顶矿业股权公允价值多计1.36亿元,公司相应多计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36亿元和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1.36亿元,该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调整不影响公司利润表中净利润金额。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六、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广东明珠未按照相关规定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将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迟至2021年7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七、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未披露广东明珠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签署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有关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重大缺陷,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上述结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施加不当影响、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公司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广东明珠于2021年6月4日公告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拟以广东明珠健康养生有限公司100%股权,抵偿前期占用资金及公司部分共同合作投资项目债权,未将该重大事项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登记《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此外,公司登记的2020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中,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登记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坚力,董事长彭胜,时任董事长张文东,财务总监钟金龙,董事会秘书欧阳璟,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张坚力对公司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文东对公司第一项和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彭胜对公司第二项至第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钟金龙对第二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欧阳璟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杏对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16年和2017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广东明珠2016年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16年和2017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广东明珠2016年至今年报披露的控股股东均为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安)。经查,2016年至今,张坚力与张伟标共同决定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广东明珠股份的表决权,并实际共同控制广东明珠董事会,为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迟至2018年11月才将张坚力披露为广东明珠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二、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2016年11月,广东明珠经核准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1.25亿股,募集资金净额19.8亿元,用于兴宁市南部新城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经查,2016年11月至2021年4月,广东明珠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施工方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朋建设)累计支付11.1亿元,其中有9.76亿元通过旺朋建设流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016年至2019年涉及金额分别为22,000万元、61,858万元、12,900万元和825万元。广东明珠未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三、未对通过贸易类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广东明珠2018年至2020年预付至广东高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全商贸)、梅州市鑫润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润源贸易)及梅州市昇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旺建材)、兴宁市富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和贸易)等贸易供应商的采购款中,有20.23亿元通过旺朋建设、梅州旺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旺朋)等资金占用通道最终支付至养生山城。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未及时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四、关联方资金占用清偿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广东明珠在2021年4月30日和5月25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及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自查发现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投资等项目合作方以项目合作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2021年4月30日,资金占用发生额40.17亿元,累计清偿28.39亿元,占用余额为11.78亿元。经查,养生山城等关联方归还至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等合作方的17.76亿元资金中,仅10.29亿元最终归还广东明珠,剩余的7.46亿元由相关合作方用于支付合作投资项目工程款项及借款,公司认同完成清欠。广东明珠未如实、完整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清偿情况以及资金未归还至上市公司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五、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披露信息不准确。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为广东明珠参股公司,截至2020年底,广东明珠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大顶矿业全部股权价值26.32亿元,公司持有其19.9%股份的公允价值5.24亿元。经查,公司及资产评估机构未准确核实大顶矿业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导致经评估的广东明珠所持大顶矿业股权公允价值多计1.36亿元,公司相应多计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36亿元和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1.36亿元,该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调整不影响公司利润表中净利润金额。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六、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广东明珠未按照相关规定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将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迟至2021年7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七、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未披露广东明珠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签署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有关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重大缺陷,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上述结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施加不当影响、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公司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广东明珠于2021年6月4日公告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拟以广东明珠健康养生有限公司100%股权,抵偿前期占用资金及公司部分共同合作投资项目债权,未将该重大事项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登记《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此外,公司登记的2020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中,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登记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坚力,董事长彭胜,时任董事长张文东,财务总监钟金龙,董事会秘书欧阳璟,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张坚力对公司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文东对公司第一项和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彭胜对公司第二项至第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钟金龙对第二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欧阳璟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杏对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16年和2017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广东明珠2016年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16年和2017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广东明珠2016年至今年报披露的控股股东均为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安)。经查,2016年至今,张坚力与张伟标共同决定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广东明珠股份的表决权,并实际共同控制广东明珠董事会,为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迟至2018年11月才将张坚力披露为广东明珠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二、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2016年11月,广东明珠经核准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1.25亿股,募集资金净额19.8亿元,用于兴宁市南部新城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经查,2016年11月至2021年4月,广东明珠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施工方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朋建设)累计支付11.1亿元,其中有9.76亿元通过旺朋建设流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016年至2019年涉及金额分别为22,000万元、61,858万元、12,900万元和825万元。广东明珠未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三、未对通过贸易类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广东明珠2018年至2020年预付至广东高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全商贸)、梅州市鑫润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润源贸易)及梅州市昇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旺建材)、兴宁市富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和贸易)等贸易供应商的采购款中,有20.23亿元通过旺朋建设、梅州旺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旺朋)等资金占用通道最终支付至养生山城。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未及时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四、关联方资金占用清偿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广东明珠在2021年4月30日和5月25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及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自查发现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投资等项目合作方以项目合作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2021年4月30日,资金占用发生额40.17亿元,累计清偿28.39亿元,占用余额为11.78亿元。经查,养生山城等关联方归还至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等合作方的17.76亿元资金中,仅10.29亿元最终归还广东明珠,剩余的7.46亿元由相关合作方用于支付合作投资项目工程款项及借款,公司认同完成清欠。广东明珠未如实、完整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清偿情况以及资金未归还至上市公司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五、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披露信息不准确。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为广东明珠参股公司,截至2020年底,广东明珠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大顶矿业全部股权价值26.32亿元,公司持有其19.9%股份的公允价值5.24亿元。经查,公司及资产评估机构未准确核实大顶矿业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导致经评估的广东明珠所持大顶矿业股权公允价值多计1.36亿元,公司相应多计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36亿元和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1.36亿元,该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调整不影响公司利润表中净利润金额。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六、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广东明珠未按照相关规定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将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迟至2021年7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七、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未披露广东明珠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签署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有关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重大缺陷,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上述结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施加不当影响、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公司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广东明珠于2021年6月4日公告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拟以广东明珠健康养生有限公司100%股权,抵偿前期占用资金及公司部分共同合作投资项目债权,未将该重大事项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登记《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此外,公司登记的2020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中,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登记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坚力,董事长彭胜,时任董事长张文东,财务总监钟金龙,董事会秘书欧阳璟,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张坚力对公司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文东对公司第一项和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彭胜对公司第二项至第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钟金龙对第二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欧阳璟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杏对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自2015年11月以来作为广东明珠集团 【展开全文】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自2015年11月以来作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涉嫌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一、广东明珠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连平金顺安)均由你实际控制,均为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至2020年期间,你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对外财务资助、预付大额款项等方式,将广东明珠资金转入你控制的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2017年,广东明珠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2018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16,033.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2019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由于你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二、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2021年1月至3月期间,你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16年和2017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广东明珠2016年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16年和2017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广东明珠2016年至今年报披露的控股股东均为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安)。经查,2016年至今,张坚力与张伟标共同决定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广东明珠股份的表决权,并实际共同控制广东明珠董事会,为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迟至2018年11月才将张坚力披露为广东明珠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二、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2016年11月,广东明珠经核准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1.25亿股,募集资金净额19.8亿元,用于兴宁市南部新城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经查,2016年11月至2021年4月,广东明珠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施工方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朋建设)累计支付11.1亿元,其中有9.76亿元通过旺朋建设流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016年至2019年涉及金额分别为22,000万元、61,858万元、12,900万元和825万元。广东明珠未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三、未对通过贸易类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广东明珠2018年至2020年预付至广东高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全商贸)、梅州市鑫润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润源贸易)及梅州市昇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旺建材)、兴宁市富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和贸易)等贸易供应商的采购款中,有20.23亿元通过旺朋建设、梅州旺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旺朋)等资金占用通道最终支付至养生山城。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未及时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四、关联方资金占用清偿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广东明珠在2021年4月30日和5月25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及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自查发现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投资等项目合作方以项目合作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2021年4月30日,资金占用发生额40.17亿元,累计清偿28.39亿元,占用余额为11.78亿元。经查,养生山城等关联方归还至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等合作方的17.76亿元资金中,仅10.29亿元最终归还广东明珠,剩余的7.46亿元由相关合作方用于支付合作投资项目工程款项及借款,公司认同完成清欠。广东明珠未如实、完整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清偿情况以及资金未归还至上市公司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五、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披露信息不准确。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为广东明珠参股公司,截至2020年底,广东明珠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大顶矿业全部股权价值26.32亿元,公司持有其19.9%股份的公允价值5.24亿元。经查,公司及资产评估机构未准确核实大顶矿业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导致经评估的广东明珠所持大顶矿业股权公允价值多计1.36亿元,公司相应多计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36亿元和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1.36亿元,该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调整不影响公司利润表中净利润金额。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六、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广东明珠未按照相关规定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将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迟至2021年7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七、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未披露广东明珠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签署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有关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重大缺陷,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上述结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施加不当影响、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公司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广东明珠于2021年6月4日公告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拟以广东明珠健康养生有限公司100%股权,抵偿前期占用资金及公司部分共同合作投资项目债权,未将该重大事项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登记《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此外,公司登记的2020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中,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登记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坚力,董事长彭胜,时任董事长张文东,财务总监钟金龙,董事会秘书欧阳璟,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张坚力对公司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文东对公司第一项和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彭胜对公司第二项至第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钟金龙对第二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欧阳璟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杏对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16年和2017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广东明珠2016年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16年和2017年年报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广东明珠2016年至今年报披露的控股股东均为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安)。经查,2016年至今,张坚力与张伟标共同决定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广东明珠股份的表决权,并实际共同控制广东明珠董事会,为广东明珠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广东明珠迟至2018年11月才将张坚力披露为广东明珠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二、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2016年11月,广东明珠经核准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1.25亿股,募集资金净额19.8亿元,用于兴宁市南部新城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经查,2016年11月至2021年4月,广东明珠使用募集资金向项目施工方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朋建设)累计支付11.1亿元,其中有9.76亿元通过旺朋建设流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016年至2019年涉及金额分别为22,000万元、61,858万元、12,900万元和825万元。广东明珠未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三、未对通过贸易类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广东明珠2018年至2020年预付至广东高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全商贸)、梅州市鑫润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润源贸易)及梅州市昇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旺建材)、兴宁市富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和贸易)等贸易供应商的采购款中,有20.23亿元通过旺朋建设、梅州旺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旺朋)等资金占用通道最终支付至养生山城。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未及时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四、关联方资金占用清偿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广东明珠在2021年4月30日和5月25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及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自查发现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投资等项目合作方以项目合作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2021年4月30日,资金占用发生额40.17亿元,累计清偿28.39亿元,占用余额为11.78亿元。经查,养生山城等关联方归还至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等合作方的17.76亿元资金中,仅10.29亿元最终归还广东明珠,剩余的7.46亿元由相关合作方用于支付合作投资项目工程款项及借款,公司认同完成清欠。广东明珠未如实、完整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清偿情况以及资金未归还至上市公司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五、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披露信息不准确。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为广东明珠参股公司,截至2020年底,广东明珠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大顶矿业全部股权价值26.32亿元,公司持有其19.9%股份的公允价值5.24亿元。经查,公司及资产评估机构未准确核实大顶矿业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导致经评估的广东明珠所持大顶矿业股权公允价值多计1.36亿元,公司相应多计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36亿元和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1.36亿元,该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调整不影响公司利润表中净利润金额。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六、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广东明珠未按照相关规定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将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迟至2021年7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七、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未披露广东明珠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签署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有关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重大缺陷,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上述结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施加不当影响、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公司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广东明珠于2021年6月4日公告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拟以广东明珠健康养生有限公司100%股权,抵偿前期占用资金及公司部分共同合作投资项目债权,未将该重大事项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登记《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此外,公司登记的2020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表中,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登记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坚力,董事长彭胜,时任董事长张文东,财务总监钟金龙,董事会秘书欧阳璟,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张坚力对公司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文东对公司第一项和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彭胜对公司第二项至第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钟金龙对第二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欧阳璟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八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杏对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昌顺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度,公司向齐昌顺公司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发展齐昌顺公司的经营业务,公司与其无经营业务往来。齐昌顺公司将该等经营资金向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支付合作保证金,因此导致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5%。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收回上述资金及回报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称,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1年4月29日,累计发生额32.17亿元,余额为13.29亿元。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更正,相关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0.17亿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余额为11.78亿元。其中2016年至2021年4月30日,每年发生额分别为5.96亿元、10.58亿元、9.50亿元、6.97亿元、6.83亿元和0.33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56%、22.12%、18.63%、12.74%、11.38%、0.52%;期末余额分别为4.69亿元、10.15亿元、12.81亿元、14.01亿元、13.05亿元和11.78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21.22%、25.12%、25.61%、21.75%、18.5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3.0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75%。此外,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予以完整列示,公司前期未能准确披露资金占用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鉴于公司在支付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款项、预付采购款、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中与资金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审计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包括资金占用事项在内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业务、大额资金往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经查明,齐昌顺公司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锁定大顶矿业在合作期内向齐昌顺公司提供建筑原材料供应,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张文东、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未能从实质性原则角度及时识别关联方情况,故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违规占用资金,为次要责任人。养生山城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满足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东、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钟健如、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中流于形式,作为项目执行者,在合同后续履行时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应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对于公司未在专项说明中完整列示资金占用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昌顺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度,公司向齐昌顺公司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发展齐昌顺公司的经营业务,公司与其无经营业务往来。齐昌顺公司将该等经营资金向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支付合作保证金,因此导致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5%。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收回上述资金及回报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称,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1年4月29日,累计发生额32.17亿元,余额为13.29亿元。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更正,相关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0.17亿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余额为11.78亿元。其中2016年至2021年4月30日,每年发生额分别为5.96亿元、10.58亿元、9.50亿元、6.97亿元、6.83亿元和0.33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56%、22.12%、18.63%、12.74%、11.38%、0.52%;期末余额分别为4.69亿元、10.15亿元、12.81亿元、14.01亿元、13.05亿元和11.78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21.22%、25.12%、25.61%、21.75%、18.5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3.0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75%。此外,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予以完整列示,公司前期未能准确披露资金占用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鉴于公司在支付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款项、预付采购款、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中与资金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审计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包括资金占用事项在内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业务、大额资金往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经查明,齐昌顺公司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锁定大顶矿业在合作期内向齐昌顺公司提供建筑原材料供应,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张文东、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未能从实质性原则角度及时识别关联方情况,故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违规占用资金,为次要责任人。养生山城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满足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东、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钟健如、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中流于形式,作为项目执行者,在合同后续履行时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应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对于公司未在专项说明中完整列示资金占用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昌顺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度,公司向齐昌顺公司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发展齐昌顺公司的经营业务,公司与其无经营业务往来。齐昌顺公司将该等经营资金向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支付合作保证金,因此导致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5%。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收回上述资金及回报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称,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1年4月29日,累计发生额32.17亿元,余额为13.29亿元。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更正,相关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0.17亿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余额为11.78亿元。其中2016年至2021年4月30日,每年发生额分别为5.96亿元、10.58亿元、9.50亿元、6.97亿元、6.83亿元和0.33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56%、22.12%、18.63%、12.74%、11.38%、0.52%;期末余额分别为4.69亿元、10.15亿元、12.81亿元、14.01亿元、13.05亿元和11.78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21.22%、25.12%、25.61%、21.75%、18.5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3.0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75%。此外,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予以完整列示,公司前期未能准确披露资金占用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鉴于公司在支付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款项、预付采购款、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中与资金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审计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包括资金占用事项在内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业务、大额资金往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经查明,齐昌顺公司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锁定大顶矿业在合作期内向齐昌顺公司提供建筑原材料供应,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张文东、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未能从实质性原则角度及时识别关联方情况,故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违规占用资金,为次要责任人。养生山城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满足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东、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钟健如、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中流于形式,作为项目执行者,在合同后续履行时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应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对于公司未在专项说明中完整列示资金占用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昌顺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度,公司向齐昌顺公司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发展齐昌顺公司的经营业务,公司与其无经营业务往来。齐昌顺公司将该等经营资金向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支付合作保证金,因此导致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5%。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收回上述资金及回报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称,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1年4月29日,累计发生额32.17亿元,余额为13.29亿元。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更正,相关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0.17亿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余额为11.78亿元。其中2016年至2021年4月30日,每年发生额分别为5.96亿元、10.58亿元、9.50亿元、6.97亿元、6.83亿元和0.33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56%、22.12%、18.63%、12.74%、11.38%、0.52%;期末余额分别为4.69亿元、10.15亿元、12.81亿元、14.01亿元、13.05亿元和11.78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21.22%、25.12%、25.61%、21.75%、18.5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3.0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75%。此外,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予以完整列示,公司前期未能准确披露资金占用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鉴于公司在支付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款项、预付采购款、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中与资金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审计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包括资金占用事项在内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业务、大额资金往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经查明,齐昌顺公司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锁定大顶矿业在合作期内向齐昌顺公司提供建筑原材料供应,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张文东、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未能从实质性原则角度及时识别关联方情况,故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违规占用资金,为次要责任人。养生山城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满足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东、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钟健如、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中流于形式,作为项目执行者,在合同后续履行时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应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对于公司未在专项说明中完整列示资金占用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昌顺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度,公司向齐昌顺公司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发展齐昌顺公司的经营业务,公司与其无经营业务往来。齐昌顺公司将该等经营资金向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支付合作保证金,因此导致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5%。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收回上述资金及回报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称,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1年4月29日,累计发生额32.17亿元,余额为13.29亿元。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更正,相关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0.17亿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余额为11.78亿元。其中2016年至2021年4月30日,每年发生额分别为5.96亿元、10.58亿元、9.50亿元、6.97亿元、6.83亿元和0.33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56%、22.12%、18.63%、12.74%、11.38%、0.52%;期末余额分别为4.69亿元、10.15亿元、12.81亿元、14.01亿元、13.05亿元和11.78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21.22%、25.12%、25.61%、21.75%、18.5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3.0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75%。此外,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予以完整列示,公司前期未能准确披露资金占用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鉴于公司在支付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款项、预付采购款、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中与资金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审计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包括资金占用事项在内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业务、大额资金往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经查明,齐昌顺公司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锁定大顶矿业在合作期内向齐昌顺公司提供建筑原材料供应,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张文东、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未能从实质性原则角度及时识别关联方情况,故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违规占用资金,为次要责任人。养生山城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满足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东、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钟健如、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中流于形式,作为项目执行者,在合同后续履行时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应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对于公司未在专项说明中完整列示资金占用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昌顺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度,公司向齐昌顺公司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发展齐昌顺公司的经营业务,公司与其无经营业务往来。齐昌顺公司将该等经营资金向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支付合作保证金,因此导致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5%。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收回上述资金及回报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称,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1年4月29日,累计发生额32.17亿元,余额为13.29亿元。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更正,相关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0.17亿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余额为11.78亿元。其中2016年至2021年4月30日,每年发生额分别为5.96亿元、10.58亿元、9.50亿元、6.97亿元、6.83亿元和0.33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56%、22.12%、18.63%、12.74%、11.38%、0.52%;期末余额分别为4.69亿元、10.15亿元、12.81亿元、14.01亿元、13.05亿元和11.78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21.22%、25.12%、25.61%、21.75%、18.5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3.0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75%。此外,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予以完整列示,公司前期未能准确披露资金占用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鉴于公司在支付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款项、预付采购款、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中与资金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审计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包括资金占用事项在内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业务、大额资金往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经查明,齐昌顺公司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锁定大顶矿业在合作期内向齐昌顺公司提供建筑原材料供应,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张文东、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未能从实质性原则角度及时识别关联方情况,故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违规占用资金,为次要责任人。养生山城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满足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东、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钟健如、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中流于形式,作为项目执行者,在合同后续履行时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应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对于公司未在专项说明中完整列示资金占用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昌顺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度,公司向齐昌顺公司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发展齐昌顺公司的经营业务,公司与其无经营业务往来。齐昌顺公司将该等经营资金向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支付合作保证金,因此导致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5%。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收回上述资金及回报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称,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1年4月29日,累计发生额32.17亿元,余额为13.29亿元。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更正,相关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0.17亿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余额为11.78亿元。其中2016年至2021年4月30日,每年发生额分别为5.96亿元、10.58亿元、9.50亿元、6.97亿元、6.83亿元和0.33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56%、22.12%、18.63%、12.74%、11.38%、0.52%;期末余额分别为4.69亿元、10.15亿元、12.81亿元、14.01亿元、13.05亿元和11.78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21.22%、25.12%、25.61%、21.75%、18.5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3.0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75%。此外,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予以完整列示,公司前期未能准确披露资金占用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鉴于公司在支付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款项、预付采购款、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中与资金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审计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包括资金占用事项在内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业务、大额资金往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经查明,齐昌顺公司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锁定大顶矿业在合作期内向齐昌顺公司提供建筑原材料供应,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张文东、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未能从实质性原则角度及时识别关联方情况,故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违规占用资金,为次要责任人。养生山城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满足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东、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钟健如、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中流于形式,作为项目执行者,在合同后续履行时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应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对于公司未在专项说明中完整列示资金占用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昌顺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度,公司向齐昌顺公司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发展齐昌顺公司的经营业务,公司与其无经营业务往来。齐昌顺公司将该等经营资金向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支付合作保证金,因此导致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5%。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收回上述资金及回报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称,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1年4月29日,累计发生额32.17亿元,余额为13.29亿元。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更正,相关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0.17亿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余额为11.78亿元。其中2016年至2021年4月30日,每年发生额分别为5.96亿元、10.58亿元、9.50亿元、6.97亿元、6.83亿元和0.33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56%、22.12%、18.63%、12.74%、11.38%、0.52%;期末余额分别为4.69亿元、10.15亿元、12.81亿元、14.01亿元、13.05亿元和11.78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21.22%、25.12%、25.61%、21.75%、18.5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3.0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75%。此外,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予以完整列示,公司前期未能准确披露资金占用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鉴于公司在支付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款项、预付采购款、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中与资金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审计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包括资金占用事项在内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业务、大额资金往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经查明,齐昌顺公司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锁定大顶矿业在合作期内向齐昌顺公司提供建筑原材料供应,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张文东、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未能从实质性原则角度及时识别关联方情况,故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违规占用资金,为次要责任人。养生山城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满足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东、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钟健如、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中流于形式,作为项目执行者,在合同后续履行时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应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对于公司未在专项说明中完整列示资金占用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昌顺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度,公司向齐昌顺公司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发展齐昌顺公司的经营业务,公司与其无经营业务往来。齐昌顺公司将该等经营资金向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支付合作保证金,因此导致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5%。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收回上述资金及回报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称,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1年4月29日,累计发生额32.17亿元,余额为13.29亿元。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更正,相关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0.17亿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余额为11.78亿元。其中2016年至2021年4月30日,每年发生额分别为5.96亿元、10.58亿元、9.50亿元、6.97亿元、6.83亿元和0.33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56%、22.12%、18.63%、12.74%、11.38%、0.52%;期末余额分别为4.69亿元、10.15亿元、12.81亿元、14.01亿元、13.05亿元和11.78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21.22%、25.12%、25.61%、21.75%、18.5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3.0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75%。此外,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予以完整列示,公司前期未能准确披露资金占用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鉴于公司在支付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款项、预付采购款、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中与资金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审计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包括资金占用事项在内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业务、大额资金往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经查明,齐昌顺公司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锁定大顶矿业在合作期内向齐昌顺公司提供建筑原材料供应,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张文东、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未能从实质性原则角度及时识别关联方情况,故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违规占用资金,为次要责任人。养生山城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满足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东、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钟健如、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中流于形式,作为项目执行者,在合同后续履行时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应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对于公司未在专项说明中完整列示资金占用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昌顺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度,公司向齐昌顺公司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发展齐昌顺公司的经营业务,公司与其无经营业务往来。齐昌顺公司将该等经营资金向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支付合作保证金,因此导致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5%。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收回上述资金及回报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称,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1年4月29日,累计发生额32.17亿元,余额为13.29亿元。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更正,相关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0.17亿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余额为11.78亿元。其中2016年至2021年4月30日,每年发生额分别为5.96亿元、10.58亿元、9.50亿元、6.97亿元、6.83亿元和0.33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56%、22.12%、18.63%、12.74%、11.38%、0.52%;期末余额分别为4.69亿元、10.15亿元、12.81亿元、14.01亿元、13.05亿元和11.78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21.22%、25.12%、25.61%、21.75%、18.5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3.0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75%。此外,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予以完整列示,公司前期未能准确披露资金占用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鉴于公司在支付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款项、预付采购款、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中与资金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审计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包括资金占用事项在内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业务、大额资金往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经查明,齐昌顺公司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锁定大顶矿业在合作期内向齐昌顺公司提供建筑原材料供应,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张文东、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未能从实质性原则角度及时识别关联方情况,故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违规占用资金,为次要责任人。养生山城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满足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东、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钟健如、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中流于形式,作为项目执行者,在合同后续履行时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应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对于公司未在专项说明中完整列示资金占用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昌顺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度,公司向齐昌顺公司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发展齐昌顺公司的经营业务,公司与其无经营业务往来。齐昌顺公司将该等经营资金向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支付合作保证金,因此导致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5%。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收回上述资金及回报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称,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1年4月29日,累计发生额32.17亿元,余额为13.29亿元。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更正,相关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0.17亿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余额为11.78亿元。其中2016年至2021年4月30日,每年发生额分别为5.96亿元、10.58亿元、9.50亿元、6.97亿元、6.83亿元和0.33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56%、22.12%、18.63%、12.74%、11.38%、0.52%;期末余额分别为4.69亿元、10.15亿元、12.81亿元、14.01亿元、13.05亿元和11.78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21.22%、25.12%、25.61%、21.75%、18.5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3.0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75%。此外,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予以完整列示,公司前期未能准确披露资金占用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鉴于公司在支付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款项、预付采购款、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中与资金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审计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包括资金占用事项在内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业务、大额资金往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经查明,齐昌顺公司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锁定大顶矿业在合作期内向齐昌顺公司提供建筑原材料供应,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张文东、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未能从实质性原则角度及时识别关联方情况,故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违规占用资金,为次要责任人。养生山城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满足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东、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钟健如、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中流于形式,作为项目执行者,在合同后续履行时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应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对于公司未在专项说明中完整列示资金占用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昌顺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度,公司向齐昌顺公司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发展齐昌顺公司的经营业务,公司与其无经营业务往来。齐昌顺公司将该等经营资金向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支付合作保证金,因此导致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5%。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收回上述资金及回报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称,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1年4月29日,累计发生额32.17亿元,余额为13.29亿元。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更正,相关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0.17亿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余额为11.78亿元。其中2016年至2021年4月30日,每年发生额分别为5.96亿元、10.58亿元、9.50亿元、6.97亿元、6.83亿元和0.33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56%、22.12%、18.63%、12.74%、11.38%、0.52%;期末余额分别为4.69亿元、10.15亿元、12.81亿元、14.01亿元、13.05亿元和11.78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21.22%、25.12%、25.61%、21.75%、18.5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3.0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75%。此外,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予以完整列示,公司前期未能准确披露资金占用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鉴于公司在支付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款项、预付采购款、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中与资金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审计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包括资金占用事项在内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业务、大额资金往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经查明,齐昌顺公司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锁定大顶矿业在合作期内向齐昌顺公司提供建筑原材料供应,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张文东、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未能从实质性原则角度及时识别关联方情况,故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违规占用资金,为次要责任人。养生山城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满足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东、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钟健如、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中流于形式,作为项目执行者,在合同后续履行时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应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对于公司未在专项说明中完整列示资金占用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4月30日、5月26日、6月1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及2次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控制的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关联方广东齐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昌顺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度,公司向齐昌顺公司提供了3亿元经营资金用于发展齐昌顺公司的经营业务,公司与其无经营业务往来。齐昌顺公司将该等经营资金向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支付合作保证金,因此导致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生金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截至2020年12月31日,齐昌顺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29,1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5%。公司已于2021年4月28日收回上述资金及回报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称,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张坚力控制的养生山城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的合作伙伴,以合作投资款和预付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1年4月29日,累计发生额32.17亿元,余额为13.29亿元。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问询函回复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更正,相关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0.17亿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余额为11.78亿元。其中2016年至2021年4月30日,每年发生额分别为5.96亿元、10.58亿元、9.50亿元、6.97亿元、6.83亿元和0.33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56%、22.12%、18.63%、12.74%、11.38%、0.52%;期末余额分别为4.69亿元、10.15亿元、12.81亿元、14.01亿元、13.05亿元和11.78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75%、21.22%、25.12%、25.61%、21.75%、18.5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3.0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75%。此外,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中予以完整列示,公司前期未能准确披露资金占用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鉴于公司在支付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相关款项、预付采购款、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中与资金活动、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的审计意见;同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包括资金占用事项在内的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投资业务、大额资金往来,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另经查明,齐昌顺公司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锁定大顶矿业在合作期内向齐昌顺公司提供建筑原材料供应,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张文东、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未能从实质性原则角度及时识别关联方情况,故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违规占用资金,为次要责任人。养生山城相关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中,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坚力为了满足关联方的资金需求,致使发生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为主要责任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张文东、时任董事长彭胜、时任总裁钟健如、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中流于形式,作为项目执行者,在合同后续履行时未能及时跟进、未能及时制止资金流入关联方,导致出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应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钟金龙对于公司未在专项说明中完整列示资金占用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张坚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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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相关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
经查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公司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2016年12月至2017年1 【展开全文】经查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公司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参与共同合作投资“经典名城”开发项目的公告》《关于参与共同合作投资“鸿贵园”开发项目的公告》《关于参与共同合作投资“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地产)、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和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签署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合计出资14.5亿元用于支付相应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合同约定鸿源地产、富兴贸易和佳旺地产承担各自项目全部盈亏及全部经营风险,并且以实际出资额的18%向出资方分配利润。根据公司2018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上述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的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形成借贷关系,属于财务资助性质。经计算,上述财务资助规模累计达到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财务资助投资收益达到2015年公司经审计净利润的166.24%。该财务资助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决策程序不规范。2018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与关联方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共同对参股企业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同比例增资扩股的议案。其后,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珍珠红酒业、养生山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增资协议,约定中融信托向珍珠红酒业增资6.19亿元、养生山城向珍珠红酒业增资2.75亿元,公司放弃增资且对珍珠红酒业的持股比例将由18.42%变为7.78%。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金额为1.57亿元。除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在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上述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4%,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公司本次放弃认购珍珠红酒业增资额事项未作为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不规范,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26日,公司才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二、公司重大合同执行进展及调整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2014年11月5日,公司公告称,与兴宁市人民政府、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平二建)签署《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货币资金共同出资,成立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上述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合作协议》中政府方承诺“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可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面积不少于6000亩”,同时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1500亩”。此后,2015年、2016年,兴宁市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2017年,南部新城仅出让19.18亩土地。2015年至2017年期间土地出让的实际情况与前期的协议约定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公司迟至2015年12月31日和2017年2月21日,才就2015年和2016年的土地出让情况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一》《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三》,约定当年暂不出让土地,并分别于2016年1月27日和2017年2月23日披露;公司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披露2017年的土地出让情况,迟至2017年年报方披露该事实,并且未按约定及时与相关单位就土地出让安排调整另行书面协商。此外,《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开发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项目公司各股东应按照其持股比例全额缴纳项目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如果兴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恩平二建无法按持股比例全额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广东明珠有权补足项目公司的剩余未缴纳新增注册资本,项目公司的累计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2015年6月,项目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将注册资本由10亿元调整为30亿元,而政府方和恩平二建放弃增资,20亿元增资款全部出自广东明珠。该增资事项系《合作协议》的后续进展,广东明珠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仅在广东明珠2015年年度报告的附注部分进行说明。 【收起】 |
经查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公司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2016年12月至2017年1 【展开全文】经查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公司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参与共同合作投资“经典名城”开发项目的公告》《关于参与共同合作投资“鸿贵园”开发项目的公告》《关于参与共同合作投资“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地产)、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和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签署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合计出资14.5亿元用于支付相应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合同约定鸿源地产、富兴贸易和佳旺地产承担各自项目全部盈亏及全部经营风险,并且以实际出资额的18%向出资方分配利润。根据公司2018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上述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的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形成借贷关系,属于财务资助性质。经计算,上述财务资助规模累计达到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财务资助投资收益达到2015年公司经审计净利润的166.24%。该财务资助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决策程序不规范。2018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与关联方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共同对参股企业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同比例增资扩股的议案。其后,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珍珠红酒业、养生山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增资协议,约定中融信托向珍珠红酒业增资6.19亿元、养生山城向珍珠红酒业增资2.75亿元,公司放弃增资且对珍珠红酒业的持股比例将由18.42%变为7.78%。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金额为1.57亿元。除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在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上述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4%,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公司本次放弃认购珍珠红酒业增资额事项未作为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不规范,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26日,公司才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二、公司重大合同执行进展及调整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2014年11月5日,公司公告称,与兴宁市人民政府、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平二建)签署《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货币资金共同出资,成立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上述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合作协议》中政府方承诺“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可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面积不少于6000亩”,同时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1500亩”。此后,2015年、2016年,兴宁市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2017年,南部新城仅出让19.18亩土地。2015年至2017年期间土地出让的实际情况与前期的协议约定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公司迟至2015年12月31日和2017年2月21日,才就2015年和2016年的土地出让情况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一》《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三》,约定当年暂不出让土地,并分别于2016年1月27日和2017年2月23日披露;公司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披露2017年的土地出让情况,迟至2017年年报方披露该事实,并且未按约定及时与相关单位就土地出让安排调整另行书面协商。此外,《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开发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项目公司各股东应按照其持股比例全额缴纳项目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如果兴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恩平二建无法按持股比例全额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广东明珠有权补足项目公司的剩余未缴纳新增注册资本,项目公司的累计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2015年6月,项目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将注册资本由10亿元调整为30亿元,而政府方和恩平二建放弃增资,20亿元增资款全部出自广东明珠。该增资事项系《合作协议》的后续进展,广东明珠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仅在广东明珠2015年年度报告的附注部分进行说明。 【收起】 |
经查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公司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2016年12月至2017年1 【展开全文】经查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或公司)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公司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参与共同合作投资“经典名城”开发项目的公告》《关于参与共同合作投资“鸿贵园”开发项目的公告》《关于参与共同合作投资“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地产)、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和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签署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合计出资14.5亿元用于支付相应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合同约定鸿源地产、富兴贸易和佳旺地产承担各自项目全部盈亏及全部经营风险,并且以实际出资额的18%向出资方分配利润。根据公司2018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上述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的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形成借贷关系,属于财务资助性质。经计算,上述财务资助规模累计达到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财务资助投资收益达到2015年公司经审计净利润的166.24%。该财务资助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决策程序不规范。2018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与关联方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共同对参股企业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同比例增资扩股的议案。其后,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珍珠红酒业、养生山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增资协议,约定中融信托向珍珠红酒业增资6.19亿元、养生山城向珍珠红酒业增资2.75亿元,公司放弃增资且对珍珠红酒业的持股比例将由18.42%变为7.78%。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金额为1.57亿元。除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在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上述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4%,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公司本次放弃认购珍珠红酒业增资额事项未作为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不规范,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26日,公司才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二、公司重大合同执行进展及调整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2014年11月5日,公司公告称,与兴宁市人民政府、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平二建)签署《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货币资金共同出资,成立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上述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合作协议》中政府方承诺“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可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面积不少于6000亩”,同时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1500亩”。此后,2015年、2016年,兴宁市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2017年,南部新城仅出让19.18亩土地。2015年至2017年期间土地出让的实际情况与前期的协议约定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公司迟至2015年12月31日和2017年2月21日,才就2015年和2016年的土地出让情况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一》《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三》,约定当年暂不出让土地,并分别于2016年1月27日和2017年2月23日披露;公司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披露2017年的土地出让情况,迟至2017年年报方披露该事实,并且未按约定及时与相关单位就土地出让安排调整另行书面协商。此外,《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开发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项目公司各股东应按照其持股比例全额缴纳项目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如果兴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恩平二建无法按持股比例全额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广东明珠有权补足项目公司的剩余未缴纳新增注册资本,项目公司的累计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2015年6月,项目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将注册资本由10亿元调整为30亿元,而政府方和恩平二建放弃增资,20亿元增资款全部出自广东明珠。该增资事项系《合作协议》的后续进展,广东明珠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仅在广东明珠2015年年度报告的附注部分进行说明。 【收起】 |
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 【展开全文】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1500亩”。该约定事项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披露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但该协议未得到协议相关方兴宁市人民政府的有效执行。一是2015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5年12月3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一》(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一》),约定2015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6年1月27日披露。二是2016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7年2月2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三》(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三)}),约定2016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三是2017年度南部新城出让首期范围内土地面积为19.18亩,与《合作协议》《备忘录之一》《备忘录之三》的相关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另行书面协商,也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一是审议程序不规范。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先后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地产)、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分别签署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分期出资合计不超过1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用于支付“鸿贵园”“经典名城”“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承担项目全部经营风险,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向相关合作对象收取固定回报,约定年化投资回报率为18%。上述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形成借贷关系,该项业务属于财务资助性质,但是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约定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将相关开发项目作抵押,合作对象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措施,但上述开发项目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办理合作对象相关股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收取合作对象自愿抵押开发项目的担保书,相关个人出具连带责任声明,公司已采取的担保措施并不能覆盖相关投资风险,也未采取纠正措施调整合同有关条款、防控有关风险。三是风险揭示不充分。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签署及执行相关的临时公告中,未及时充分披露开发项目担保手续办理、开发项目重要进展等情况;在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未完整披露共同合作投资业务的担保情况,披露的鸿源地产等合作对象已将相关合作开发项目作抵押、均已办妥担保手续等情况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一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一一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9.9条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与关联方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共同对参股企业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增资扩股的议案。其后,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珍珠红酒业、养生山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关于中融一一丰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增资协议》,约定中融信托向珍珠红酒业增资6.19亿元,养生山城向珍珠红酒业增资2.75亿元,公司放弃增资且对珍珠红酒业的持股比例将由18.42%变为7.78%。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26日才在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该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接受恩平二建财务资助款合计1.43亿元,并于2017年12月28日按合同约定向恩平二建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533.53万元。经查,上述1.43亿元财务资助系城运公司以同期贷款利率向恩平二建借入的资金,实际用于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利息支出理应予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城运公司将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导致公司2017年少计财务费用533.53万元,多计净利润400.1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总额的1.34%。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 【展开全文】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1500亩”。该约定事项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披露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但该协议未得到协议相关方兴宁市人民政府的有效执行。一是2015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5年12月3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一》(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一》),约定2015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6年1月27日披露。二是2016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7年2月2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三》(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三)}),约定2016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三是2017年度南部新城出让首期范围内土地面积为19.18亩,与《合作协议》《备忘录之一》《备忘录之三》的相关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另行书面协商,也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一是审议程序不规范。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先后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地产)、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分别签署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分期出资合计不超过1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用于支付“鸿贵园”“经典名城”“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承担项目全部经营风险,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向相关合作对象收取固定回报,约定年化投资回报率为18%。上述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形成借贷关系,该项业务属于财务资助性质,但是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约定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将相关开发项目作抵押,合作对象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措施,但上述开发项目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办理合作对象相关股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收取合作对象自愿抵押开发项目的担保书,相关个人出具连带责任声明,公司已采取的担保措施并不能覆盖相关投资风险,也未采取纠正措施调整合同有关条款、防控有关风险。三是风险揭示不充分。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签署及执行相关的临时公告中,未及时充分披露开发项目担保手续办理、开发项目重要进展等情况;在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未完整披露共同合作投资业务的担保情况,披露的鸿源地产等合作对象已将相关合作开发项目作抵押、均已办妥担保手续等情况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一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一一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9.9条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与关联方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共同对参股企业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增资扩股的议案。其后,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珍珠红酒业、养生山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关于中融一一丰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增资协议》,约定中融信托向珍珠红酒业增资6.19亿元,养生山城向珍珠红酒业增资2.75亿元,公司放弃增资且对珍珠红酒业的持股比例将由18.42%变为7.78%。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26日才在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该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接受恩平二建财务资助款合计1.43亿元,并于2017年12月28日按合同约定向恩平二建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533.53万元。经查,上述1.43亿元财务资助系城运公司以同期贷款利率向恩平二建借入的资金,实际用于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利息支出理应予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城运公司将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导致公司2017年少计财务费用533.53万元,多计净利润400.1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总额的1.34%。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 【展开全文】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1500亩”。该约定事项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披露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但该协议未得到协议相关方兴宁市人民政府的有效执行。一是2015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5年12月3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一》(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一》),约定2015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6年1月27日披露。二是2016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7年2月2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三》(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三)}),约定2016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三是2017年度南部新城出让首期范围内土地面积为19.18亩,与《合作协议》《备忘录之一》《备忘录之三》的相关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另行书面协商,也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一是审议程序不规范。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先后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地产)、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分别签署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分期出资合计不超过1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用于支付“鸿贵园”“经典名城”“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承担项目全部经营风险,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向相关合作对象收取固定回报,约定年化投资回报率为18%。上述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形成借贷关系,该项业务属于财务资助性质,但是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约定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将相关开发项目作抵押,合作对象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措施,但上述开发项目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办理合作对象相关股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收取合作对象自愿抵押开发项目的担保书,相关个人出具连带责任声明,公司已采取的担保措施并不能覆盖相关投资风险,也未采取纠正措施调整合同有关条款、防控有关风险。三是风险揭示不充分。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签署及执行相关的临时公告中,未及时充分披露开发项目担保手续办理、开发项目重要进展等情况;在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未完整披露共同合作投资业务的担保情况,披露的鸿源地产等合作对象已将相关合作开发项目作抵押、均已办妥担保手续等情况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一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一一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9.9条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与关联方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共同对参股企业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增资扩股的议案。其后,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珍珠红酒业、养生山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关于中融一一丰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增资协议》,约定中融信托向珍珠红酒业增资6.19亿元,养生山城向珍珠红酒业增资2.75亿元,公司放弃增资且对珍珠红酒业的持股比例将由18.42%变为7.78%。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26日才在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该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接受恩平二建财务资助款合计1.43亿元,并于2017年12月28日按合同约定向恩平二建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533.53万元。经查,上述1.43亿元财务资助系城运公司以同期贷款利率向恩平二建借入的资金,实际用于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利息支出理应予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城运公司将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导致公司2017年少计财务费用533.53万元,多计净利润400.1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总额的1.34%。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 【展开全文】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1500亩”。该约定事项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披露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但该协议未得到协议相关方兴宁市人民政府的有效执行。一是2015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5年12月3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一》(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一》),约定2015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6年1月27日披露。二是2016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7年2月2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三》(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三)}),约定2016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三是2017年度南部新城出让首期范围内土地面积为19.18亩,与《合作协议》《备忘录之一》《备忘录之三》的相关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另行书面协商,也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一是审议程序不规范。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先后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地产)、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分别签署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分期出资合计不超过1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用于支付“鸿贵园”“经典名城”“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承担项目全部经营风险,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向相关合作对象收取固定回报,约定年化投资回报率为18%。上述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形成借贷关系,该项业务属于财务资助性质,但是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约定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将相关开发项目作抵押,合作对象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措施,但上述开发项目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办理合作对象相关股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收取合作对象自愿抵押开发项目的担保书,相关个人出具连带责任声明,公司已采取的担保措施并不能覆盖相关投资风险,也未采取纠正措施调整合同有关条款、防控有关风险。三是风险揭示不充分。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签署及执行相关的临时公告中,未及时充分披露开发项目担保手续办理、开发项目重要进展等情况;在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未完整披露共同合作投资业务的担保情况,披露的鸿源地产等合作对象已将相关合作开发项目作抵押、均已办妥担保手续等情况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一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一一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9.9条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与关联方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共同对参股企业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增资扩股的议案。其后,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珍珠红酒业、养生山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关于中融一一丰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增资协议》,约定中融信托向珍珠红酒业增资6.19亿元,养生山城向珍珠红酒业增资2.75亿元,公司放弃增资且对珍珠红酒业的持股比例将由18.42%变为7.78%。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26日才在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该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接受恩平二建财务资助款合计1.43亿元,并于2017年12月28日按合同约定向恩平二建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533.53万元。经查,上述1.43亿元财务资助系城运公司以同期贷款利率向恩平二建借入的资金,实际用于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利息支出理应予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城运公司将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导致公司2017年少计财务费用533.53万元,多计净利润400.1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总额的1.34%。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 【展开全文】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1500亩”。该约定事项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披露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但该协议未得到协议相关方兴宁市人民政府的有效执行。一是2015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5年12月3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一》(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一》),约定2015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6年1月27日披露。二是2016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7年2月2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三》(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三)}),约定2016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三是2017年度南部新城出让首期范围内土地面积为19.18亩,与《合作协议》《备忘录之一》《备忘录之三》的相关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另行书面协商,也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一是审议程序不规范。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先后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地产)、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分别签署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分期出资合计不超过1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用于支付“鸿贵园”“经典名城”“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承担项目全部经营风险,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向相关合作对象收取固定回报,约定年化投资回报率为18%。上述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形成借贷关系,该项业务属于财务资助性质,但是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约定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将相关开发项目作抵押,合作对象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措施,但上述开发项目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办理合作对象相关股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收取合作对象自愿抵押开发项目的担保书,相关个人出具连带责任声明,公司已采取的担保措施并不能覆盖相关投资风险,也未采取纠正措施调整合同有关条款、防控有关风险。三是风险揭示不充分。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签署及执行相关的临时公告中,未及时充分披露开发项目担保手续办理、开发项目重要进展等情况;在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未完整披露共同合作投资业务的担保情况,披露的鸿源地产等合作对象已将相关合作开发项目作抵押、均已办妥担保手续等情况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一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一一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9.9条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与关联方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共同对参股企业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增资扩股的议案。其后,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珍珠红酒业、养生山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关于中融一一丰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增资协议》,约定中融信托向珍珠红酒业增资6.19亿元,养生山城向珍珠红酒业增资2.75亿元,公司放弃增资且对珍珠红酒业的持股比例将由18.42%变为7.78%。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26日才在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该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接受恩平二建财务资助款合计1.43亿元,并于2017年12月28日按合同约定向恩平二建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533.53万元。经查,上述1.43亿元财务资助系城运公司以同期贷款利率向恩平二建借入的资金,实际用于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利息支出理应予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城运公司将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导致公司2017年少计财务费用533.53万元,多计净利润400.1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总额的1.34%。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 【展开全文】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1500亩”。该约定事项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披露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但该协议未得到协议相关方兴宁市人民政府的有效执行。一是2015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5年12月3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一》(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一》),约定2015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6年1月27日披露。二是2016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7年2月2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三》(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三)}),约定2016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三是2017年度南部新城出让首期范围内土地面积为19.18亩,与《合作协议》《备忘录之一》《备忘录之三》的相关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另行书面协商,也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一是审议程序不规范。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先后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地产)、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分别签署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分期出资合计不超过1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用于支付“鸿贵园”“经典名城”“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承担项目全部经营风险,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向相关合作对象收取固定回报,约定年化投资回报率为18%。上述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形成借贷关系,该项业务属于财务资助性质,但是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约定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将相关开发项目作抵押,合作对象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措施,但上述开发项目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办理合作对象相关股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收取合作对象自愿抵押开发项目的担保书,相关个人出具连带责任声明,公司已采取的担保措施并不能覆盖相关投资风险,也未采取纠正措施调整合同有关条款、防控有关风险。三是风险揭示不充分。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签署及执行相关的临时公告中,未及时充分披露开发项目担保手续办理、开发项目重要进展等情况;在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未完整披露共同合作投资业务的担保情况,披露的鸿源地产等合作对象已将相关合作开发项目作抵押、均已办妥担保手续等情况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一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一一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9.9条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与关联方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共同对参股企业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增资扩股的议案。其后,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珍珠红酒业、养生山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关于中融一一丰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增资协议》,约定中融信托向珍珠红酒业增资6.19亿元,养生山城向珍珠红酒业增资2.75亿元,公司放弃增资且对珍珠红酒业的持股比例将由18.42%变为7.78%。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26日才在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该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接受恩平二建财务资助款合计1.43亿元,并于2017年12月28日按合同约定向恩平二建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533.53万元。经查,上述1.43亿元财务资助系城运公司以同期贷款利率向恩平二建借入的资金,实际用于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利息支出理应予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城运公司将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导致公司2017年少计财务费用533.53万元,多计净利润400.1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总额的1.34%。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 【展开全文】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1500亩”。该约定事项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披露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但该协议未得到协议相关方兴宁市人民政府的有效执行。一是2015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5年12月3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一》(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一》),约定2015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6年1月27日披露。二是2016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7年2月2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三》(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三)}),约定2016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三是2017年度南部新城出让首期范围内土地面积为19.18亩,与《合作协议》《备忘录之一》《备忘录之三》的相关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另行书面协商,也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一是审议程序不规范。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先后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地产)、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分别签署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分期出资合计不超过1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用于支付“鸿贵园”“经典名城”“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承担项目全部经营风险,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向相关合作对象收取固定回报,约定年化投资回报率为18%。上述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形成借贷关系,该项业务属于财务资助性质,但是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约定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将相关开发项目作抵押,合作对象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措施,但上述开发项目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办理合作对象相关股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收取合作对象自愿抵押开发项目的担保书,相关个人出具连带责任声明,公司已采取的担保措施并不能覆盖相关投资风险,也未采取纠正措施调整合同有关条款、防控有关风险。三是风险揭示不充分。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签署及执行相关的临时公告中,未及时充分披露开发项目担保手续办理、开发项目重要进展等情况;在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未完整披露共同合作投资业务的担保情况,披露的鸿源地产等合作对象已将相关合作开发项目作抵押、均已办妥担保手续等情况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一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一一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9.9条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与关联方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共同对参股企业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增资扩股的议案。其后,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珍珠红酒业、养生山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关于中融一一丰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增资协议》,约定中融信托向珍珠红酒业增资6.19亿元,养生山城向珍珠红酒业增资2.75亿元,公司放弃增资且对珍珠红酒业的持股比例将由18.42%变为7.78%。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26日才在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该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接受恩平二建财务资助款合计1.43亿元,并于2017年12月28日按合同约定向恩平二建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533.53万元。经查,上述1.43亿元财务资助系城运公司以同期贷款利率向恩平二建借入的资金,实际用于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利息支出理应予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城运公司将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导致公司2017年少计财务费用533.53万元,多计净利润400.1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总额的1.34%。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 【展开全文】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1500亩”。该约定事项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披露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但该协议未得到协议相关方兴宁市人民政府的有效执行。一是2015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5年12月3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一》(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一》),约定2015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6年1月27日披露。二是2016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7年2月2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三》(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三)}),约定2016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三是2017年度南部新城出让首期范围内土地面积为19.18亩,与《合作协议》《备忘录之一》《备忘录之三》的相关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另行书面协商,也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一是审议程序不规范。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先后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地产)、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分别签署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分期出资合计不超过1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用于支付“鸿贵园”“经典名城”“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承担项目全部经营风险,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向相关合作对象收取固定回报,约定年化投资回报率为18%。上述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形成借贷关系,该项业务属于财务资助性质,但是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约定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将相关开发项目作抵押,合作对象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措施,但上述开发项目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办理合作对象相关股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收取合作对象自愿抵押开发项目的担保书,相关个人出具连带责任声明,公司已采取的担保措施并不能覆盖相关投资风险,也未采取纠正措施调整合同有关条款、防控有关风险。三是风险揭示不充分。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签署及执行相关的临时公告中,未及时充分披露开发项目担保手续办理、开发项目重要进展等情况;在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未完整披露共同合作投资业务的担保情况,披露的鸿源地产等合作对象已将相关合作开发项目作抵押、均已办妥担保手续等情况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一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一一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9.9条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与关联方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共同对参股企业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增资扩股的议案。其后,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珍珠红酒业、养生山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关于中融一一丰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增资协议》,约定中融信托向珍珠红酒业增资6.19亿元,养生山城向珍珠红酒业增资2.75亿元,公司放弃增资且对珍珠红酒业的持股比例将由18.42%变为7.78%。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26日才在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该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接受恩平二建财务资助款合计1.43亿元,并于2017年12月28日按合同约定向恩平二建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533.53万元。经查,上述1.43亿元财务资助系城运公司以同期贷款利率向恩平二建借入的资金,实际用于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利息支出理应予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城运公司将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导致公司2017年少计财务费用533.53万元,多计净利润400.1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总额的1.34%。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 【展开全文】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1500亩”。该约定事项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披露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但该协议未得到协议相关方兴宁市人民政府的有效执行。一是2015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5年12月3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一》(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一》),约定2015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6年1月27日披露。二是2016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7年2月2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三》(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三)}),约定2016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三是2017年度南部新城出让首期范围内土地面积为19.18亩,与《合作协议》《备忘录之一》《备忘录之三》的相关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另行书面协商,也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一是审议程序不规范。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先后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地产)、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分别签署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分期出资合计不超过1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用于支付“鸿贵园”“经典名城”“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承担项目全部经营风险,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向相关合作对象收取固定回报,约定年化投资回报率为18%。上述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形成借贷关系,该项业务属于财务资助性质,但是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约定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将相关开发项目作抵押,合作对象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措施,但上述开发项目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办理合作对象相关股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收取合作对象自愿抵押开发项目的担保书,相关个人出具连带责任声明,公司已采取的担保措施并不能覆盖相关投资风险,也未采取纠正措施调整合同有关条款、防控有关风险。三是风险揭示不充分。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签署及执行相关的临时公告中,未及时充分披露开发项目担保手续办理、开发项目重要进展等情况;在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未完整披露共同合作投资业务的担保情况,披露的鸿源地产等合作对象已将相关合作开发项目作抵押、均已办妥担保手续等情况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一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一一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9.9条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与关联方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共同对参股企业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增资扩股的议案。其后,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珍珠红酒业、养生山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关于中融一一丰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增资协议》,约定中融信托向珍珠红酒业增资6.19亿元,养生山城向珍珠红酒业增资2.75亿元,公司放弃增资且对珍珠红酒业的持股比例将由18.42%变为7.78%。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26日才在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该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接受恩平二建财务资助款合计1.43亿元,并于2017年12月28日按合同约定向恩平二建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533.53万元。经查,上述1.43亿元财务资助系城运公司以同期贷款利率向恩平二建借入的资金,实际用于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利息支出理应予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城运公司将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导致公司2017年少计财务费用533.53万元,多计净利润400.1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总额的1.34%。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 【展开全文】广东明珠于2014年11月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2015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1500亩”。该约定事项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披露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但该协议未得到协议相关方兴宁市人民政府的有效执行。一是2015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5年12月3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一》(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一》),约定2015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6年1月27日披露。二是2016年度南部新城未出让任何土地,公司迟至2017年2月21日才与有关单位签署《关于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之备忘录之三》(以下简称《备忘录之三)}),约定2016年度暂不出让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土地,相关事项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三是2017年度南部新城出让首期范围内土地面积为19.18亩,与《合作协议》《备忘录之一》《备忘录之三》的相关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另行书面协商,也未及时披露有关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一是审议程序不规范。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先后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地产)、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贸易)、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地产)分别签署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分期出资合计不超过1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88%),用于支付“鸿贵园”“经典名城”“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承担项目全部经营风险,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向相关合作对象收取固定回报,约定年化投资回报率为18%。上述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形成借贷关系,该项业务属于财务资助性质,但是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约定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等合作对象将相关开发项目作抵押,合作对象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措施,但上述开发项目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办理合作对象相关股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收取合作对象自愿抵押开发项目的担保书,相关个人出具连带责任声明,公司已采取的担保措施并不能覆盖相关投资风险,也未采取纠正措施调整合同有关条款、防控有关风险。三是风险揭示不充分。公司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签署及执行相关的临时公告中,未及时充分披露开发项目担保手续办理、开发项目重要进展等情况;在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中,公司未完整披露共同合作投资业务的担保情况,披露的鸿源地产等合作对象已将相关合作开发项目作抵押、均已办妥担保手续等情况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一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一一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9.9条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与关联方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共同对参股企业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业)增资扩股的议案。其后,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珍珠红酒业、养生山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关于中融一一丰腾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增资协议》,约定中融信托向珍珠红酒业增资6.19亿元,养生山城向珍珠红酒业增资2.75亿元,公司放弃增资且对珍珠红酒业的持股比例将由18.42%变为7.78%。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0月26日才在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该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接受恩平二建财务资助款合计1.43亿元,并于2017年12月28日按合同约定向恩平二建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533.53万元。经查,上述1.43亿元财务资助系城运公司以同期贷款利率向恩平二建借入的资金,实际用于向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利息支出理应予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城运公司将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导致公司2017年少计财务费用533.53万元,多计净利润400.1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总额的1.34%。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就公司对关联方财务资助进行展期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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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公司向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汽车)发放委托贷款2.8亿元。根据合同,云山汽车及其控股股东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应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为委托贷款提供抵押。公司仅收取房地产权证原件,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 【展开全文】2014年12月,公司向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汽车)发放委托贷款2.8亿元。根据合同,云山汽车及其控股股东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应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为委托贷款提供抵押。公司仅收取房地产权证原件,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1月,公司出借土地产权证书原件,给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出资成立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对公司委托贷款安全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收起】 |
经查明,周灿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20日,周灿鸿任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4年8月5日至7日,周灿鸿利用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持续买入广东明珠股票48,500 【展开全文】经查明,周灿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20日,周灿鸿任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4年8月5日至7日,周灿鸿利用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持续买入广东明珠股票48,500股,成交金额565,684元。2014年8月8日至15日期间,周灿鸿先卖出广东明珠股票,后又发生多次买入、卖出广东明珠股票的行为,累计分9笔卖出广东明珠股票113,500股,成交金额1,450,377.51元;分10笔买入广东明珠股票92,100股,成交金额1,172,263.4元。 【收起】 |
周灿鸿先生因涉嫌短线交易“广东明珠”股票 |
于8月5-15日多次买入公司股票合计140600股,并于同年8月8-15日多次卖出公司股票合计113500股,构成短线交易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禁止交易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违规行为 |
独立董事周灿鸿先生证券账户于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购买了本公司股票140,600股,累计成交金额1,737,947.40元;累计卖出了本公司股票113,500股,累计成交金额1,450,377.51元; 【展开全文】独立董事周灿鸿先生证券账户于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购买了本公司股票140,600股,累计成交金额1,737,947.40元;累计卖出了本公司股票113,500股,累计成交金额1,450,377.51元;仍持有本公司股票27, 100股。 据周灿鸿先生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其委托其公司秘书帮忙打理其证券账户,由于秘书不清楚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管理的相关法规,于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在周灿鸿先生不知情前提下分别买入及卖出本公司股票。得知一这情形后,其立即收回证券账户管理权,并立即向公司报告了相关事项。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