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陕金罚决字[2024]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为非成员单位办理委托贷款、贷后检查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行政处罚决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陕金罚决字[2024]7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为非成员单位办理委托贷款、贷后检查不审慎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98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年01月07日 【收起】 |
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 【展开全文】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披露不准确。其中,一季报多确认收入2.6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8.97%;半年报多确认收入7.72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1.17%;三季报多确认收入11.39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0.32%。二、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2021年年报中,公司对多项指标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一是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有误。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应由89.64亿元调减为72.54亿元,占比由63.24%下降为51.16%;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应由21.62亿元调减为10.41亿元,占比由16.02%下降为9.38%。二是往来款项前五名披露错误。应收账款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预付款项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且未披露预付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79亿元款项。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应收账款金额应由16.86亿元调增为18.15亿元,占比由19.56%上升为21.07%;前五名预付账款金额应由3.89亿元调增为6.21亿元,占比由22.91%上升为36.62%。三是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说明披露不充分。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中,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说明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五项)要求。四是因前述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导致的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核算不准确,使得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分季度营业收入亦存在不准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数据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并未对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等多项指标进行规范信息披露,导致多期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 【展开全文】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披露不准确。其中,一季报多确认收入2.6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8.97%;半年报多确认收入7.72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1.17%;三季报多确认收入11.39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0.32%。二、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2021年年报中,公司对多项指标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一是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有误。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应由89.64亿元调减为72.54亿元,占比由63.24%下降为51.16%;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应由21.62亿元调减为10.41亿元,占比由16.02%下降为9.38%。二是往来款项前五名披露错误。应收账款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预付款项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且未披露预付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79亿元款项。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应收账款金额应由16.86亿元调增为18.15亿元,占比由19.56%上升为21.07%;前五名预付账款金额应由3.89亿元调增为6.21亿元,占比由22.91%上升为36.62%。三是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说明披露不充分。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中,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说明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五项)要求。四是因前述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导致的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核算不准确,使得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分季度营业收入亦存在不准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数据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并未对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等多项指标进行规范信息披露,导致多期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 【展开全文】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披露不准确。其中,一季报多确认收入2.6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8.97%;半年报多确认收入7.72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1.17%;三季报多确认收入11.39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0.32%。二、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2021年年报中,公司对多项指标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一是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有误。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应由89.64亿元调减为72.54亿元,占比由63.24%下降为51.16%;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应由21.62亿元调减为10.41亿元,占比由16.02%下降为9.38%。二是往来款项前五名披露错误。应收账款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预付款项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且未披露预付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79亿元款项。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应收账款金额应由16.86亿元调增为18.15亿元,占比由19.56%上升为21.07%;前五名预付账款金额应由3.89亿元调增为6.21亿元,占比由22.91%上升为36.62%。三是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说明披露不充分。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中,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说明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五项)要求。四是因前述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导致的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核算不准确,使得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分季度营业收入亦存在不准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数据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并未对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等多项指标进行规范信息披露,导致多期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 【展开全文】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披露不准确。其中,一季报多确认收入2.6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8.97%;半年报多确认收入7.72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1.17%;三季报多确认收入11.39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0.32%。二、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2021年年报中,公司对多项指标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一是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有误。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应由89.64亿元调减为72.54亿元,占比由63.24%下降为51.16%;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应由21.62亿元调减为10.41亿元,占比由16.02%下降为9.38%。二是往来款项前五名披露错误。应收账款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预付款项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且未披露预付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79亿元款项。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应收账款金额应由16.86亿元调增为18.15亿元,占比由19.56%上升为21.07%;前五名预付账款金额应由3.89亿元调增为6.21亿元,占比由22.91%上升为36.62%。三是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说明披露不充分。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中,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说明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五项)要求。四是因前述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导致的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核算不准确,使得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分季度营业收入亦存在不准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数据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并未对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等多项指标进行规范信息披露,导致多期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证监局的认定,时任董事长丁小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田喜民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收起】 |
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 【展开全文】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披露不准确。其中,一季报多确认收入2.6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8.97%;半年报多确认收入7.72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1.17%;三季报多确认收入11.39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0.32%。二、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2021年年报中,公司对多项指标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一是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有误。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应由89.64亿元调减为72.54亿元,占比由63.24%下降为51.16%;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应由21.62亿元调减为10.41亿元,占比由16.02%下降为9.38%。二是往来款项前五名披露错误。应收账款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预付款项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且未披露预付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79亿元款项。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应收账款金额应由16.86亿元调增为18.15亿元,占比由19.56%上升为21.07%;前五名预付账款金额应由3.89亿元调增为6.21亿元,占比由22.91%上升为36.62%。三是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说明披露不充分。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中,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说明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五项)要求。四是因前述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导致的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核算不准确,使得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分季度营业收入亦存在不准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数据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并未对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等多项指标进行规范信息披露,导致多期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证监局的认定,时任董事长丁小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田喜民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收起】 |
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 【展开全文】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披露不准确。其中,一季报多确认收入2.6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8.97%;半年报多确认收入7.72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1.17%;三季报多确认收入11.39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0.32%。二、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2021年年报中,公司对多项指标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一是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有误。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应由89.64亿元调减为72.54亿元,占比由63.24%下降为51.16%;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应由21.62亿元调减为10.41亿元,占比由16.02%下降为9.38%。二是往来款项前五名披露错误。应收账款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预付款项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且未披露预付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79亿元款项。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应收账款金额应由16.86亿元调增为18.15亿元,占比由19.56%上升为21.07%;前五名预付账款金额应由3.89亿元调增为6.21亿元,占比由22.91%上升为36.62%。三是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说明披露不充分。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中,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说明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五项)要求。四是因前述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导致的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核算不准确,使得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分季度营业收入亦存在不准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数据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并未对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等多项指标进行规范信息披露,导致多期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证监局的认定,时任董事长丁小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田喜民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收起】 |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1.2021年半年报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幵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1 【展开全文】(一)信息披露不规范1.2021年半年报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幵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多计营业收入7.7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10.19%,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1)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说明披露不充分。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中,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说明,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五项的规定。(2)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及往来前五名披露错误。一是2021年年度报告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和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披露错误。二是往来款项前五名披露错误。预付款项前五名中未披露预付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79亿元款项,应收账款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3)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披露错误。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中,分季度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定制化产品研发支出核算不规范你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单独归集定制化产品相关项目研发支出,未能合理识别并归集定制化产品的研发费用与合同履约成本,以恰当确认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1.2021年半年报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幵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1 【展开全文】(一)信息披露不规范1.2021年半年报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幵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多计营业收入7.7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10.19%,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1)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说明披露不充分。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中,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说明,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五项的规定。(2)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及往来前五名披露错误。一是2021年年度报告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和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披露错误。二是往来款项前五名披露错误。预付款项前五名中未披露预付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79亿元款项,应收账款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3)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披露错误。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中,分季度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定制化产品研发支出核算不规范你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单独归集定制化产品相关项目研发支出,未能合理识别并归集定制化产品的研发费用与合同履约成本,以恰当确认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1.2021年半年报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幵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1 【展开全文】(一)信息披露不规范1.2021年半年报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幵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多计营业收入7.7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10.19%,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1)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说明披露不充分。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中,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说明,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五项的规定。(2)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及往来前五名披露错误。一是2021年年度报告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和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披露错误。二是往来款项前五名披露错误。预付款项前五名中未披露预付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79亿元款项,应收账款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3)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披露错误。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中,分季度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定制化产品研发支出核算不规范你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单独归集定制化产品相关项目研发支出,未能合理识别并归集定制化产品的研发费用与合同履约成本,以恰当确认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