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你公司2023年4月8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和2023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补充披露公司2022年度委托理财事项的公告》显示,2022年度你公司发生委托理财4. 【展开全文】你公司2023年4月8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和2023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补充披露公司2022年度委托理财事项的公告》显示,2022年度你公司发生委托理财4.81亿元,占你公司2021年末净资产比重约29.69%,你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委托理财事项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授权已超过规定期限。 【收起】 |
你公司 2023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和 2023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补充披露公司 2022 年度委托理财事项的公告》显 【展开全文】你公司 2023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和 2023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补充披露公司 2022 年度委托理财事项的公告》显示,2022 年度你公司发生委托理财 4.81亿元,占你公司 2021 年末净资产比重约 29.69%,你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委托理财事项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授权已超过规定期限 【收起】 |
胡煜鐄自2021年6月17日至今担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化科工)董事长。胡成中系胡煜鐄父亲,控制“胡成中”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并委托工作人员执行该账户部分具体交易操作。截至2022年9月5日,胡成中持有“甘化科工”股票6,35 【展开全文】胡煜鐄自2021年6月17日至今担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化科工)董事长。胡成中系胡煜鐄父亲,控制“胡成中”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并委托工作人员执行该账户部分具体交易操作。截至2022年9月5日,胡成中持有“甘化科工”股票6,350,000股,均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入的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2022年9月6日,“胡成中”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卖出“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350,200元。2022年9月7日,“胡成中”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买入“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295,000元。 【收起】 |
经查,你于2021年6月起担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化科工)董事长,你的父亲胡成中于2022年9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甘化科工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35.02万元;于2022年9月7日买入甘化科工股票10万股,成交金 【展开全文】经查,你于2021年6月起担任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化科工)董事长,你的父亲胡成中于2022年9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甘化科工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35.02万元;于2022年9月7日买入甘化科工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29.5万元,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收起】 |
你作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化科工”)董事长,你的父亲胡成中于2022年9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350,200元;于2022年9月7日买入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成交金 【展开全文】你作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化科工”)董事长,你的父亲胡成中于2022年9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350,200元;于2022年9月7日买入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295,000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收起】 |
胡煜鐄:你作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化科工”)董事长,你的父亲胡成中于2022年9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350,200元;于2022年9月7日买入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 【展开全文】胡煜鐄:你作为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化科工”)董事长,你的父亲胡成中于2022年9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350,200元;于2022年9月7日买入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295,000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 【收起】 |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伟: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 【展开全文】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伟: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重大抵押事项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3月,广东甘化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申请1.4亿元授信额度,以相关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抵押物作价2.36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14%。2015年12月,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理财计划代理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江门分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分别签订了《债权投资协议》和《质押合同》,取得投资人5年期的4亿元融资,并将公司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出让分成款的应收账款出质给项目管理人,评估价值为11.31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8%。公司对上述抵质押事项均未履行必要决策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现金流量表数据核算不准确广东甘化在编制全资子公司四川升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电源)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将升华电源的2480万元定期结构性存款产品确认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公司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计2480万元,“投资支付的现金”少计2480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第二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三、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多次遗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广东甘化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以公司办公大楼及周边配套用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支行申请4800万元借款的议案;2018年10月10日和2019年3月19日,公司分别收到原董事长胡成中和原董事陈晓东的辞职报告;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公告对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公司未将上述重大事件作为内幕信息进行登记。二是未登记向控股股东报送财务数据的事项。公司每月将相关经营财务数据报送给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但公司未对控股东知悉经营财务数据的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三是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四是个别内幕信息事项登记不准确。公司于2018年8月开始筹划生物中心股权转让事项,但相关内幕信息登记表上登记的知情日期最早为2018年10月25日,与实际不符。 【收起】 |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伟: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 【展开全文】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伟: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重大抵押事项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3月,广东甘化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申请1.4亿元授信额度,以相关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抵押物作价2.36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14%。2015年12月,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理财计划代理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江门分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分别签订了《债权投资协议》和《质押合同》,取得投资人5年期的4亿元融资,并将公司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出让分成款的应收账款出质给项目管理人,评估价值为11.31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8%。公司对上述抵质押事项均未履行必要决策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现金流量表数据核算不准确广东甘化在编制全资子公司四川升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电源)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将升华电源的2480万元定期结构性存款产品确认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公司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计2480万元,“投资支付的现金”少计2480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第二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三、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多次遗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广东甘化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以公司办公大楼及周边配套用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支行申请4800万元借款的议案;2018年10月10日和2019年3月19日,公司分别收到原董事长胡成中和原董事陈晓东的辞职报告;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公告对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公司未将上述重大事件作为内幕信息进行登记。二是未登记向控股股东报送财务数据的事项。公司每月将相关经营财务数据报送给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但公司未对控股东知悉经营财务数据的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三是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四是个别内幕信息事项登记不准确。公司于2018年8月开始筹划生物中心股权转让事项,但相关内幕信息登记表上登记的知情日期最早为2018年10月25日,与实际不符。 【收起】 |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伟: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 【展开全文】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伟: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重大抵押事项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3月,广东甘化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申请1.4亿元授信额度,以相关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抵押物作价2.36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14%。2015年12月,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理财计划代理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江门分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分别签订了《债权投资协议》和《质押合同》,取得投资人5年期的4亿元融资,并将公司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出让分成款的应收账款出质给项目管理人,评估价值为11.31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8%。公司对上述抵质押事项均未履行必要决策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现金流量表数据核算不准确广东甘化在编制全资子公司四川升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电源)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将升华电源的2480万元定期结构性存款产品确认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公司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计2480万元,“投资支付的现金”少计2480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第二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三、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多次遗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广东甘化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以公司办公大楼及周边配套用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支行申请4800万元借款的议案;2018年10月10日和2019年3月19日,公司分别收到原董事长胡成中和原董事陈晓东的辞职报告;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公告对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公司未将上述重大事件作为内幕信息进行登记。二是未登记向控股股东报送财务数据的事项。公司每月将相关经营财务数据报送给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但公司未对控股东知悉经营财务数据的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三是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四是个别内幕信息事项登记不准确。公司于2018年8月开始筹划生物中心股权转让事项,但相关内幕信息登记表上登记的知情日期最早为2018年10月25日,与实际不符。 【收起】 |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伟: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 【展开全文】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伟: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重大抵押事项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3月,广东甘化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申请1.4亿元授信额度,以相关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抵押物作价2.36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14%。2015年12月,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理财计划代理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江门分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分别签订了《债权投资协议》和《质押合同》,取得投资人5年期的4亿元融资,并将公司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出让分成款的应收账款出质给项目管理人,评估价值为11.31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8%。公司对上述抵质押事项均未履行必要决策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现金流量表数据核算不准确广东甘化在编制全资子公司四川升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电源)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将升华电源的2480万元定期结构性存款产品确认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公司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计2480万元,“投资支付的现金”少计2480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第二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三、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多次遗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广东甘化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以公司办公大楼及周边配套用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支行申请4800万元借款的议案;2018年10月10日和2019年3月19日,公司分别收到原董事长胡成中和原董事陈晓东的辞职报告;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公告对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公司未将上述重大事件作为内幕信息进行登记。二是未登记向控股股东报送财务数据的事项。公司每月将相关经营财务数据报送给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但公司未对控股东知悉经营财务数据的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三是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四是个别内幕信息事项登记不准确。公司于2018年8月开始筹划生物中心股权转让事项,但相关内幕信息登记表上登记的知情日期最早为2018年10月25日,与实际不符。 【收起】 |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伟: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 【展开全文】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成中、施永晨、雷忠、沙伟: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重大抵押事项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3月,广东甘化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申请1.4亿元授信额度,以相关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抵押物作价2.36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14%。2015年12月,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理财计划代理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江门分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分别签订了《债权投资协议》和《质押合同》,取得投资人5年期的4亿元融资,并将公司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出让分成款的应收账款出质给项目管理人,评估价值为11.31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8%。公司对上述抵质押事项均未履行必要决策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现金流量表数据核算不准确广东甘化在编制全资子公司四川升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电源)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将升华电源的2480万元定期结构性存款产品确认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公司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计2480万元,“投资支付的现金”少计2480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第二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三、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多次遗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广东甘化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以公司办公大楼及周边配套用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支行申请4800万元借款的议案;2018年10月10日和2019年3月19日,公司分别收到原董事长胡成中和原董事陈晓东的辞职报告;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公告对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公司未将上述重大事件作为内幕信息进行登记。二是未登记向控股股东报送财务数据的事项。公司每月将相关经营财务数据报送给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但公司未对控股东知悉经营财务数据的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三是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四是个别内幕信息事项登记不准确。公司于2018年8月开始筹划生物中心股权转让事项,但相关内幕信息登记表上登记的知情日期最早为2018年10月25日,与实际不符。 【收起】 |
2017年2月7日,广东甘化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胡成中拟于公告日起3个月内减持广东甘化股票不超过200万股。2月28日,胡成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广东甘化股票210万股,超过其承诺减持数量10万股。 |
“罗双跃”证券账户截至2014年12月9日持有“广东甘化”股票23,184,415股,占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总股本的5.235%,持股比例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2014年12月10日,“罗双跃”证券账户 【展开全文】“罗双跃”证券账户截至2014年12月9日持有“广东甘化”股票23,184,415股,占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总股本的5.235%,持股比例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2014年12月10日,“罗双跃”证券账户卖出“广东甘化”股票140,000股,买进50,200股,交易金额合计2,512,367.21元,持股比例减至5.215%。 【收起】 |
经查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甘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10月23日,ST甘化首次披露了201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亏损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收益为-0.12元。2011年3月19日,ST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甘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10月23日,ST甘化首次披露了201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亏损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收益为-0.12元。2011年3月19日,ST甘化披露了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0年度亏损人民币7700万至8500万,修正幅度达92.5%至112.50%,且业绩预告修正时间明显晚于我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时间(2011年1月31之前)。2011年4月16日,ST甘化披露的2010年年报显示,2010年度净利润为亏损人民币7721万,每股收益-0.24元。
ST甘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ST甘化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邹敦华、董事兼财务总监雷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甘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甘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10月23日,ST甘化首次披露了201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亏损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收益为-0.12元。2011年3月19日,ST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甘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10月23日,ST甘化首次披露了201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亏损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收益为-0.12元。2011年3月19日,ST甘化披露了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0年度亏损人民币7700万至8500万,修正幅度达92.5%至112.50%,且业绩预告修正时间明显晚于我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时间(2011年1月31之前)。2011年4月16日,ST甘化披露的2010年年报显示,2010年度净利润为亏损人民币7721万,每股收益-0.24元。
ST甘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ST甘化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邹敦华、董事兼财务总监雷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甘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甘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10月23日,ST甘化首次披露了201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亏损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收益为-0.12元。2011年3月19日,ST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甘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10月23日,ST甘化首次披露了201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亏损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收益为-0.12元。2011年3月19日,ST甘化披露了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0年度亏损人民币7700万至8500万,修正幅度达92.5%至112.50%,且业绩预告修正时间明显晚于我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时间(2011年1月31之前)。2011年4月16日,ST甘化披露的2010年年报显示,2010年度净利润为亏损人民币7721万,每股收益-0.24元。
ST甘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ST甘化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邹敦华、董事兼财务总监雷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甘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