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现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三、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规范你公司对2023年度以前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的会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 【展开全文】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北京荣丰均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现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三、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会计处理不规范公司2023年度以前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的会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 【展开全文】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北京荣丰均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现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三、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会计处理不规范公司2023年度以前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的会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 【展开全文】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北京荣丰均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现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三、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会计处理不规范公司2023年度以前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的会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 【展开全文】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北京荣丰均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现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三、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会计处理不规范公司2023年度以前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的会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 【展开全文】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北京荣丰均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现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三、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会计处理不规范公司2023年度以前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的会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现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三、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规范你公司对2023年度以前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的会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现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三、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规范你公司对2023年度以前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的会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现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三、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规范你公司对2023年度以前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的会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2023年2月至5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的银行一般户曾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查封,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现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三、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规范你公司对2023年度以前销售未办理产权车位的会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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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子公司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2021年业绩承诺。根据相关业绩补偿协议,你应当于收到荣丰控股发出业绩承诺补偿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荣丰控股支付现金补偿款19,325,737.84 【展开全文】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子公司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2021年业绩承诺。根据相关业绩补偿协议,你应当于收到荣丰控股发出业绩承诺补偿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荣丰控股支付现金补偿款19,325,737.84元。你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书面通知,截至目前,仍未向荣丰控股支付业绩补偿款。 【收起】 |
2021年7月,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持有的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宇医疗”)30.15%股权,并以现金0.6亿元对威宇医疗进行增资。 【展开全文】2021年7月,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持有的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宇医疗”)30.15%股权,并以现金0.6亿元对威宇医疗进行增资。你和盛世达作为威宇医疗的股东作出承诺,威宇医疗2021至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1,712.43万元、10,200.00万元、12,300.00万元。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威宇医疗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17,450,838.27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6,927,557.80元。按照约定,你和盛世达分别需向荣丰控股补偿现金19,325,737.84元、101,980,436.97元,并应当于收到荣丰控股发出业绩承诺补偿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给荣丰控股。根据荣丰控股2022年6月13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业绩承诺补偿实施的进展公告》,盛世达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书面通知后已向荣丰控股全额支付业绩补偿款,你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书面通知,但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荣丰控股支付业绩补偿款,截至目前,你仍未向荣丰控股支付业绩补偿款。 【收起】 |
宁涌超:2021年7月,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持有的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宇医疗”)30.15%股权,并以现金0.6亿元对威宇医疗进 【展开全文】宁涌超:2021年7月,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持有的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宇医疗”)30.15%股权,并以现金0.6亿元对威宇医疗进行增资,你和盛世达作为威宇医疗的股东作出承诺,威宇医疗2021至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1,712.43万元、10,200.00万元、12,300.00万元,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威宇医疗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17,450,838.27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6,927,557.80元,按照约定,你和盛世达分别需向荣丰控股补偿现金19,325,737.84元、101,980,436.97元,并应当于收到荣丰控股发出业绩承诺补偿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给荣丰控股。2根据荣丰控股2022年6月13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业绩承诺补偿实施的进展公告》,盛世达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书面通知后已向荣丰控股全额支付业绩补偿款,你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书面通知,但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荣丰控股支付业绩补偿款,截至目前,你仍未向荣丰控股支付业绩补偿款。 【收起】 |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0253536H)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2019年12月2日,你公司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马鞍山农商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马鞍山农商行向你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0253536H)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2019年12月2日,你公司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马鞍山农商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马鞍山农商行向你公司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额度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7.12%。你公司代理财务总监为马鞍山农商行董事,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直到2020年4月23日和2020年5月15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上述事项,并于2020年4月25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2018年2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股权的意向性公告》,拟与关联方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宫保”)作为联合体收购NationalBankofGreece(简称“NBG”)全资保险子公司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不低于75%股权。2018年2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股权的意向性公告(更新后)》《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股权的补充公告》,对2018年2月12日披露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2018年5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股权的进展公告》,称上海宫保于北京时间本年5月1日收到卖方NBG财务顾问高盛及摩根士丹利之通知函,正式获邀作为两家竞标者之一参与新一轮投标。经查,2018年6月7日,上海宫保向卖方NBG递交了约束性报价函。2018年10月17日,你公司董事长代表上海宫保收到NBG的信件。根据信件内容,由于上海宫保未能满足NBG提出的相关条件,NBG董事会决定终止与上海宫保就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展开进一步讨论。但你公司至今未披露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的上述进展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8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1.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55%。你公司未在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及时披露,且未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控制的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账户划转给公司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万元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公司归还了上述资金。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公司、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万元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栾振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盛小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能够,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黄建森、李荣华、汤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步秀霞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控制的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账户划转给公司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万元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公司归还了上述资金。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公司、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万元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栾振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盛小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能够,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黄建森、李荣华、汤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步秀霞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控制的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账户划转给公司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万元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公司归还了上述资金。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公司、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万元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栾振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盛小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能够,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黄建森、李荣华、汤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步秀霞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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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控制的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账户划转给公司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万元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公司归还了上述资金。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公司、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万元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栾振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盛小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能够,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黄建森、李荣华、汤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步秀霞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控制的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账户划转给公司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万元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公司归还了上述资金。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公司、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万元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栾振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盛小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能够,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黄建森、李荣华、汤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步秀霞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控制的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账户划转给公司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万元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公司归还了上述资金。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公司、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万元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栾振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盛小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能够,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黄建森、李荣华、汤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步秀霞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万元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控制的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账户划转给公司控股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万元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公司归还了上述资金。2013年6月至7月期间,公司、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万元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形成了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栾振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盛小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能够,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黄建森、李荣华、汤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步秀霞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你们分别于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2月2日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受让了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控股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 【展开全文】经查,你们分别于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2月2日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受让了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控股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你们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对你二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涉及金额分别为304.52万元及289.42万元。荣丰控股就该事项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你们分别于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2月2日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受让了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控股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 【展开全文】经查,你们分别于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2月2日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受让了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控股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你们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对你二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涉及金额分别为304.52万元及289.42万元。荣丰控股就该事项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2013年11月11日,你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计鹰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依据合同受让了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你公司总经理王焕新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依据合同受让了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1 【展开全文】经查,2013年11月11日,你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计鹰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依据合同受让了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你公司总经理王焕新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依据合同受让了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计鹰和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涉及金额分别为304.52万元及289.42万元。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为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控实业)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构成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荣丰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在本案涉及的相关资金划转审批单上审批,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在本案涉及的合同和付款审批流程中履行审批责任,王征和王焕新是荣丰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荣丰控股时任董事盛小宁同时兼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栾振国同时兼任盛世达副总经理,本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涉及荣丰控股和盛世达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盛小宁和栾振国是其任职期间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荣丰控股时任董事及独立董事黄建森等11人,时任监事李宝芹等4人,时任副总经理刘开、季万年、计鹰,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为其任职期间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艳兰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玉生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荣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计鹰为该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事实,有荣丰控股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相关定期报告、涉案主体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案涉及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资金流向明细等资料,涉案人员及机构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构成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荣丰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在本案涉及的相关资金划转审批单上审批,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在本案涉及的合同和付款审批流程中履行审批责任,王征和王焕新是荣丰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荣丰控股时任董事盛小宁同时兼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栾振国同时兼任盛世达副总经理,本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涉及荣丰控股和盛世达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盛小宁和栾振国是其任职期间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荣丰控股时任董事及独立董事黄建森等11人,时任监事李宝芹等4人,时任副总经理刘开、季万年、计鹰,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为其任职期间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艳兰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玉生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荣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计鹰为该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事实,有荣丰控股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相关定期报告、涉案主体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案涉及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资金流向明细等资料,涉案人员及机构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构成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荣丰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在本案涉及的相关资金划转审批单上审批,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在本案涉及的合同和付款审批流程中履行审批责任,王征和王焕新是荣丰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荣丰控股时任董事盛小宁同时兼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栾振国同时兼任盛世达副总经理,本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涉及荣丰控股和盛世达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盛小宁和栾振国是其任职期间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荣丰控股时任董事及独立董事黄建森等11人,时任监事李宝芹等4人,时任副总经理刘开、季万年、计鹰,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为其任职期间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艳兰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玉生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荣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计鹰为该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事实,有荣丰控股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相关定期报告、涉案主体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案涉及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资金流向明细等资料,涉案人员及机构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构成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荣丰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在本案涉及的相关资金划转审批单上审批,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在本案涉及的合同和付款审批流程中履行审批责任,王征和王焕新是荣丰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荣丰控股时任董事盛小宁同时兼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栾振国同时兼任盛世达副总经理,本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涉及荣丰控股和盛世达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盛小宁和栾振国是其任职期间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荣丰控股时任董事及独立董事黄建森等11人,时任监事李宝芹等4人,时任副总经理刘开、季万年、计鹰,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为其任职期间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艳兰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玉生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荣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计鹰为该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事实,有荣丰控股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相关定期报告、涉案主体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案涉及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资金流向明细等资料,涉案人员及机构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构成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荣丰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在本案涉及的相关资金划转审批单上审批,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在本案涉及的合同和付款审批流程中履行审批责任,王征和王焕新是荣丰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荣丰控股时任董事盛小宁同时兼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栾振国同时兼任盛世达副总经理,本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涉及荣丰控股和盛世达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盛小宁和栾振国是其任职期间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荣丰控股时任董事及独立董事黄建森等11人,时任监事李宝芹等4人,时任副总经理刘开、季万年、计鹰,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为其任职期间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艳兰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玉生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荣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计鹰为该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事实,有荣丰控股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相关定期报告、涉案主体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案涉及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资金流向明细等资料,涉案人员及机构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丰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丰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构成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荣丰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在本案涉及的相关资金划转审批单上审批,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在本案涉及的合同和付款审批流程中履行审批责任,王征和王焕新是荣丰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荣丰控股时任董事盛小宁同时兼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栾振国同时兼任盛世达副总经理,本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涉及荣丰控股和盛世达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盛小宁和栾振国是其任职期间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荣丰控股时任董事及独立董事黄建森等11人,时任监事李宝芹等4人,时任副总经理刘开、季万年、计鹰,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为其任职期间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艳兰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玉生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荣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计鹰为该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事实,有荣丰控股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相关定期报告、涉案主体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案涉及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资金流向明细等资料,涉案人员及机构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 【展开全文】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元购买百汇行投资持有的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百城”)50%股权,并承诺根据昌黎百城实际资金需求向其提供8,650万元资金支持。公司2012年向百汇行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6,500万元,并向昌黎百城提供8,650万元财务资助,但未能完成股权过户。2013年2月14日,由于项目前期拆迁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与百汇行投资、昌黎百城共同签署《项目终止协议》。2013年公司已收回上述股权转让款和财务资助款项。上述事宜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重大合作协议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3年6月2日,公司与非关联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洋建设”)签署《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拟将包括“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重庆慈母山项目”在内,所有未竣工以及未来后续取得之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委托五洋建设作为施工总承包商;五洋建设拟在配套资金提供、项目人员配置和项目利润率等方面资源向公司全面倾斜,优先满足公司旗下项目的需求,并给予公司旗下项目以最优惠之商业条件。预计合同金额为18亿元。该协议签署后公司向五洋建设之项目公司长春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1,500万元的合作预付款。
公司未就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与五洋建设签署的《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9.2条、第11.11.3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盛小宁、栾振国、汤俊、李荣华、黄建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 【展开全文】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元购买百汇行投资持有的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百城”)50%股权,并承诺根据昌黎百城实际资金需求向其提供8,650万元资金支持。公司2012年向百汇行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6,500万元,并向昌黎百城提供8,650万元财务资助,但未能完成股权过户。2013年2月14日,由于项目前期拆迁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与百汇行投资、昌黎百城共同签署《项目终止协议》。2013年公司已收回上述股权转让款和财务资助款项。上述事宜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重大合作协议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3年6月2日,公司与非关联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洋建设”)签署《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拟将包括“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重庆慈母山项目”在内,所有未竣工以及未来后续取得之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委托五洋建设作为施工总承包商;五洋建设拟在配套资金提供、项目人员配置和项目利润率等方面资源向公司全面倾斜,优先满足公司旗下项目的需求,并给予公司旗下项目以最优惠之商业条件。预计合同金额为18亿元。该协议签署后公司向五洋建设之项目公司长春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1,500万元的合作预付款。
公司未就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与五洋建设签署的《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9.2条、第11.11.3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盛小宁、栾振国、汤俊、李荣华、黄建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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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 【展开全文】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元购买百汇行投资持有的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百城”)50%股权,并承诺根据昌黎百城实际资金需求向其提供8,650万元资金支持。公司2012年向百汇行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6,500万元,并向昌黎百城提供8,650万元财务资助,但未能完成股权过户。2013年2月14日,由于项目前期拆迁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与百汇行投资、昌黎百城共同签署《项目终止协议》。2013年公司已收回上述股权转让款和财务资助款项。上述事宜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重大合作协议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3年6月2日,公司与非关联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洋建设”)签署《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拟将包括“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重庆慈母山项目”在内,所有未竣工以及未来后续取得之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委托五洋建设作为施工总承包商;五洋建设拟在配套资金提供、项目人员配置和项目利润率等方面资源向公司全面倾斜,优先满足公司旗下项目的需求,并给予公司旗下项目以最优惠之商业条件。预计合同金额为18亿元。该协议签署后公司向五洋建设之项目公司长春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1,500万元的合作预付款。
公司未就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与五洋建设签署的《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9.2条、第11.11.3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盛小宁、栾振国、汤俊、李荣华、黄建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 【展开全文】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元购买百汇行投资持有的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百城”)50%股权,并承诺根据昌黎百城实际资金需求向其提供8,650万元资金支持。公司2012年向百汇行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6,500万元,并向昌黎百城提供8,650万元财务资助,但未能完成股权过户。2013年2月14日,由于项目前期拆迁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与百汇行投资、昌黎百城共同签署《项目终止协议》。2013年公司已收回上述股权转让款和财务资助款项。上述事宜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重大合作协议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3年6月2日,公司与非关联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洋建设”)签署《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拟将包括“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重庆慈母山项目”在内,所有未竣工以及未来后续取得之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委托五洋建设作为施工总承包商;五洋建设拟在配套资金提供、项目人员配置和项目利润率等方面资源向公司全面倾斜,优先满足公司旗下项目的需求,并给予公司旗下项目以最优惠之商业条件。预计合同金额为18亿元。该协议签署后公司向五洋建设之项目公司长春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1,500万元的合作预付款。
公司未就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与五洋建设签署的《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9.2条、第11.11.3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盛小宁、栾振国、汤俊、李荣华、黄建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 【展开全文】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元购买百汇行投资持有的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百城”)50%股权,并承诺根据昌黎百城实际资金需求向其提供8,650万元资金支持。公司2012年向百汇行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6,500万元,并向昌黎百城提供8,650万元财务资助,但未能完成股权过户。2013年2月14日,由于项目前期拆迁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与百汇行投资、昌黎百城共同签署《项目终止协议》。2013年公司已收回上述股权转让款和财务资助款项。上述事宜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重大合作协议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3年6月2日,公司与非关联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洋建设”)签署《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拟将包括“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重庆慈母山项目”在内,所有未竣工以及未来后续取得之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委托五洋建设作为施工总承包商;五洋建设拟在配套资金提供、项目人员配置和项目利润率等方面资源向公司全面倾斜,优先满足公司旗下项目的需求,并给予公司旗下项目以最优惠之商业条件。预计合同金额为18亿元。该协议签署后公司向五洋建设之项目公司长春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1,500万元的合作预付款。
公司未就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与五洋建设签署的《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9.2条、第11.11.3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盛小宁、栾振国、汤俊、李荣华、黄建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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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 【展开全文】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元购买百汇行投资持有的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百城”)50%股权,并承诺根据昌黎百城实际资金需求向其提供8,650万元资金支持。公司2012年向百汇行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6,500万元,并向昌黎百城提供8,650万元财务资助,但未能完成股权过户。2013年2月14日,由于项目前期拆迁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与百汇行投资、昌黎百城共同签署《项目终止协议》。2013年公司已收回上述股权转让款和财务资助款项。上述事宜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重大合作协议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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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就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与五洋建设签署的《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9.2条、第11.11.3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盛小宁、栾振国、汤俊、李荣华、黄建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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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 【展开全文】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元购买百汇行投资持有的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百城”)50%股权,并承诺根据昌黎百城实际资金需求向其提供8,650万元资金支持。公司2012年向百汇行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6,500万元,并向昌黎百城提供8,650万元财务资助,但未能完成股权过户。2013年2月14日,由于项目前期拆迁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与百汇行投资、昌黎百城共同签署《项目终止协议》。2013年公司已收回上述股权转让款和财务资助款项。上述事宜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重大合作协议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3年6月2日,公司与非关联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洋建设”)签署《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拟将包括“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重庆慈母山项目”在内,所有未竣工以及未来后续取得之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委托五洋建设作为施工总承包商;五洋建设拟在配套资金提供、项目人员配置和项目利润率等方面资源向公司全面倾斜,优先满足公司旗下项目的需求,并给予公司旗下项目以最优惠之商业条件。预计合同金额为18亿元。该协议签署后公司向五洋建设之项目公司长春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1,500万元的合作预付款。
公司未就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与五洋建设签署的《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9.2条、第11.11.3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盛小宁、栾振国、汤俊、李荣华、黄建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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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 【展开全文】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元购买百汇行投资持有的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百城”)50%股权,并承诺根据昌黎百城实际资金需求向其提供8,650万元资金支持。公司2012年向百汇行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6,500万元,并向昌黎百城提供8,650万元财务资助,但未能完成股权过户。2013年2月14日,由于项目前期拆迁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与百汇行投资、昌黎百城共同签署《项目终止协议》。2013年公司已收回上述股权转让款和财务资助款项。上述事宜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重大合作协议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3年6月2日,公司与非关联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洋建设”)签署《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拟将包括“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重庆慈母山项目”在内,所有未竣工以及未来后续取得之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委托五洋建设作为施工总承包商;五洋建设拟在配套资金提供、项目人员配置和项目利润率等方面资源向公司全面倾斜,优先满足公司旗下项目的需求,并给予公司旗下项目以最优惠之商业条件。预计合同金额为18亿元。该协议签署后公司向五洋建设之项目公司长春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1,500万元的合作预付款。
公司未就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与五洋建设签署的《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9.2条、第11.11.3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盛小宁、栾振国、汤俊、李荣华、黄建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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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 【展开全文】1.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元购买百汇行投资持有的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黎百城”)50%股权,并承诺根据昌黎百城实际资金需求向其提供8,650万元资金支持。公司2012年向百汇行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6,500万元,并向昌黎百城提供8,650万元财务资助,但未能完成股权过户。2013年2月14日,由于项目前期拆迁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与百汇行投资、昌黎百城共同签署《项目终止协议》。2013年公司已收回上述股权转让款和财务资助款项。上述事宜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重大合作协议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3年6月2日,公司与非关联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洋建设”)签署《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拟将包括“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重庆慈母山项目”在内,所有未竣工以及未来后续取得之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委托五洋建设作为施工总承包商;五洋建设拟在配套资金提供、项目人员配置和项目利润率等方面资源向公司全面倾斜,优先满足公司旗下项目的需求,并给予公司旗下项目以最优惠之商业条件。预计合同金额为18亿元。该协议签署后公司向五洋建设之项目公司长春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1,500万元的合作预付款。
公司未就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与五洋建设签署的《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9.2条、第11.11.3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董事盛小宁、栾振国、汤俊、李荣华、黄建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