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展开全文】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6,293,063.23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283.10元,虚增销售费用17,777,865.44元,虚减利润总额36,225,148.54元。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43,193,660.26元,虚增利润总额43,193,660.26元;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20,078,593.53元,虚减利润总额20,078,593.53元。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954,391.13元,虚减销售费用14,077,353.51元,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元;2022年虚增销售费用23,075,547.31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元。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成本费用4,714,434.88元,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元;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39,555,089.89元,虚减利润总额39,555,089.89元。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40,186,057.52元,虚减销售费用40,186,057.52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37,740,008.28元,虚减销售费用37,740,008.28元。该事项不影响2021年、2022年年度利润总额。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76,511,835.13元,虚增营业成本73,946,096.65元,虚增利润2,565,738.48元。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131.01元,虚减营业成本16,014,749.74元,虚减利润总额2,432,381.2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2,252,629.63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元。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11,913,355.85元,虚增利润总额11,913,355.85元。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3,642,073.03元,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元;2022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1,795,317.50元,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元。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销售费用328,805.70元,虚减利润总额328,805.70元;2022年虚减销售费用4,405,012.15元,虚增利润总额4,405,012.15元。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80,406,240.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51%;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77,173.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84%。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收起】 |
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展开全文】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6,293,063.23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283.10元,虚增销售费用17,777,865.44元,虚减利润总额36,225,148.54元。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43,193,660.26元,虚增利润总额43,193,660.26元;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20,078,593.53元,虚减利润总额20,078,593.53元。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954,391.13元,虚减销售费用14,077,353.51元,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元;2022年虚增销售费用23,075,547.31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元。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成本费用4,714,434.88元,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元;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39,555,089.89元,虚减利润总额39,555,089.89元。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40,186,057.52元,虚减销售费用40,186,057.52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37,740,008.28元,虚减销售费用37,740,008.28元。该事项不影响2021年、2022年年度利润总额。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76,511,835.13元,虚增营业成本73,946,096.65元,虚增利润2,565,738.48元。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131.01元,虚减营业成本16,014,749.74元,虚减利润总额2,432,381.2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2,252,629.63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元。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11,913,355.85元,虚增利润总额11,913,355.85元。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3,642,073.03元,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元;2022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1,795,317.50元,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元。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销售费用328,805.70元,虚减利润总额328,805.70元;2022年虚减销售费用4,405,012.15元,虚增利润总额4,405,012.15元。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80,406,240.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51%;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77,173.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84%。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收起】 |
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展开全文】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6,293,063.23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283.10元,虚增销售费用17,777,865.44元,虚减利润总额36,225,148.54元。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43,193,660.26元,虚增利润总额43,193,660.26元;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20,078,593.53元,虚减利润总额20,078,593.53元。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954,391.13元,虚减销售费用14,077,353.51元,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元;2022年虚增销售费用23,075,547.31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元。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成本费用4,714,434.88元,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元;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39,555,089.89元,虚减利润总额39,555,089.89元。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40,186,057.52元,虚减销售费用40,186,057.52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37,740,008.28元,虚减销售费用37,740,008.28元。该事项不影响2021年、2022年年度利润总额。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76,511,835.13元,虚增营业成本73,946,096.65元,虚增利润2,565,738.48元。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131.01元,虚减营业成本16,014,749.74元,虚减利润总额2,432,381.2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2,252,629.63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元。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11,913,355.85元,虚增利润总额11,913,355.85元。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3,642,073.03元,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元;2022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1,795,317.50元,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元。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销售费用328,805.70元,虚减利润总额328,805.70元;2022年虚减销售费用4,405,012.15元,虚增利润总额4,405,012.15元。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80,406,240.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51%;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77,173.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84%。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收起】 |
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展开全文】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6,293,063.23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283.10元,虚增销售费用17,777,865.44元,虚减利润总额36,225,148.54元。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43,193,660.26元,虚增利润总额43,193,660.26元;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20,078,593.53元,虚减利润总额20,078,593.53元。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954,391.13元,虚减销售费用14,077,353.51元,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元;2022年虚增销售费用23,075,547.31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元。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成本费用4,714,434.88元,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元;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39,555,089.89元,虚减利润总额39,555,089.89元。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40,186,057.52元,虚减销售费用40,186,057.52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37,740,008.28元,虚减销售费用37,740,008.28元。该事项不影响2021年、2022年年度利润总额。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76,511,835.13元,虚增营业成本73,946,096.65元,虚增利润2,565,738.48元。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131.01元,虚减营业成本16,014,749.74元,虚减利润总额2,432,381.2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2,252,629.63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元。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11,913,355.85元,虚增利润总额11,913,355.85元。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3,642,073.03元,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元;2022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1,795,317.50元,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元。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销售费用328,805.70元,虚减利润总额328,805.70元;2022年虚减销售费用4,405,012.15元,虚增利润总额4,405,012.15元。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80,406,240.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51%;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77,173.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84%。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收起】 |
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展开全文】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6,293,063.23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283.10元,虚增销售费用17,777,865.44元,虚减利润总额36,225,148.54元。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43,193,660.26元,虚增利润总额43,193,660.26元;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20,078,593.53元,虚减利润总额20,078,593.53元。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954,391.13元,虚减销售费用14,077,353.51元,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元;2022年虚增销售费用23,075,547.31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元。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成本费用4,714,434.88元,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元;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39,555,089.89元,虚减利润总额39,555,089.89元。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40,186,057.52元,虚减销售费用40,186,057.52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37,740,008.28元,虚减销售费用37,740,008.28元。该事项不影响2021年、2022年年度利润总额。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76,511,835.13元,虚增营业成本73,946,096.65元,虚增利润2,565,738.48元。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131.01元,虚减营业成本16,014,749.74元,虚减利润总额2,432,381.2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2,252,629.63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元。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11,913,355.85元,虚增利润总额11,913,355.85元。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3,642,073.03元,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元;2022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1,795,317.50元,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元。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销售费用328,805.70元,虚减利润总额328,805.70元;2022年虚减销售费用4,405,012.15元,虚增利润总额4,405,012.15元。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80,406,240.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51%;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77,173.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84%。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收起】 |
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展开全文】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6,293,063.23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283.10元,虚增销售费用17,777,865.44元,虚减利润总额36,225,148.54元。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43,193,660.26元,虚增利润总额43,193,660.26元;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20,078,593.53元,虚减利润总额20,078,593.53元。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954,391.13元,虚减销售费用14,077,353.51元,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元;2022年虚增销售费用23,075,547.31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元。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成本费用4,714,434.88元,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元;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39,555,089.89元,虚减利润总额39,555,089.89元。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40,186,057.52元,虚减销售费用40,186,057.52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37,740,008.28元,虚减销售费用37,740,008.28元。该事项不影响2021年、2022年年度利润总额。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76,511,835.13元,虚增营业成本73,946,096.65元,虚增利润2,565,738.48元。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131.01元,虚减营业成本16,014,749.74元,虚减利润总额2,432,381.2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2,252,629.63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元。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11,913,355.85元,虚增利润总额11,913,355.85元。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3,642,073.03元,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元;2022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1,795,317.50元,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元。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销售费用328,805.70元,虚减利润总额328,805.70元;2022年虚减销售费用4,405,012.15元,虚增利润总额4,405,012.15元。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80,406,240.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51%;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77,173.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84%。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收起】 |
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展开全文】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6,293,063.23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283.10元,虚增销售费用17,777,865.44元,虚减利润总额36,225,148.54元。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43,193,660.26元,虚增利润总额43,193,660.26元;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20,078,593.53元,虚减利润总额20,078,593.53元。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954,391.13元,虚减销售费用14,077,353.51元,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元;2022年虚增销售费用23,075,547.31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元。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成本费用4,714,434.88元,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元;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39,555,089.89元,虚减利润总额39,555,089.89元。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40,186,057.52元,虚减销售费用40,186,057.52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37,740,008.28元,虚减销售费用37,740,008.28元。该事项不影响2021年、2022年年度利润总额。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76,511,835.13元,虚增营业成本73,946,096.65元,虚增利润2,565,738.48元。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131.01元,虚减营业成本16,014,749.74元,虚减利润总额2,432,381.2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2,252,629.63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元。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11,913,355.85元,虚增利润总额11,913,355.85元。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3,642,073.03元,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元;2022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1,795,317.50元,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元。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销售费用328,805.70元,虚减利润总额328,805.70元;2022年虚减销售费用4,405,012.15元,虚增利润总额4,405,012.15元。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80,406,240.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51%;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77,173.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84%。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收起】 |
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展开全文】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6,293,063.23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283.10元,虚增销售费用17,777,865.44元,虚减利润总额36,225,148.54元。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43,193,660.26元,虚增利润总额43,193,660.26元;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20,078,593.53元,虚减利润总额20,078,593.53元。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954,391.13元,虚减销售费用14,077,353.51元,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元;2022年虚增销售费用23,075,547.31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元。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成本费用4,714,434.88元,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元;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39,555,089.89元,虚减利润总额39,555,089.89元。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40,186,057.52元,虚减销售费用40,186,057.52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37,740,008.28元,虚减销售费用37,740,008.28元。该事项不影响2021年、2022年年度利润总额。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76,511,835.13元,虚增营业成本73,946,096.65元,虚增利润2,565,738.48元。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131.01元,虚减营业成本16,014,749.74元,虚减利润总额2,432,381.2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2,252,629.63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元。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2022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11,913,355.85元,虚增利润总额11,913,355.85元。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3,642,073.03元,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元;2022年虚增信用减值损失1,795,317.50元,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元。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销售费用328,805.70元,虚减利润总额328,805.70元;2022年虚减销售费用4,405,012.15元,虚增利润总额4,405,012.15元。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80,406,240.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51%;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77,173.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84%。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收起】 |
一、对部分事项的风险评估不到位将云内动力营业收入的截止性认定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销售返利的截止认定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单独识别,同时,对营业收入整体执行了分析、函证等程序,但未单独针对销售返利设计和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展开全文】一、对部分事项的风险评估不到位将云内动力营业收入的截止性认定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销售返利的截止认定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单独识别,同时,对营业收入整体执行了分析、函证等程序,但未单独针对销售返利设计和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版)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的规定。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计划对存货跌价准备关键内部控制实施测试,但实际仅执行了穿行测试,未执行控制测试且未说明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版)第十六条的规定。2.对多个账户未执行或执行截止性测试不到位,你们未对部分寄存在客户存货出入库执行截止性测试且未进行审计说明、未对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且未进行审计说明、营业收入截至性测试没有检查收货单等关键信息。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版)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3.销售费用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销售费用变动比率未进行充分分析。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4.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回函差异原因和受限资金披露进行充分复核检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5.计提减值准备执行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单个机型减值测试方法是否合理谨慎进行审计说明、未对信用异常客户信用减值方法是否合理谨慎进行审计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版)第十条的规定。6.抽样程序多次执行不到位,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营业成本、函证等多个账户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未说明如何考虑根据审计程序的目的和抽样总体的特征对审计样本进行确定,难以判断抽样方法和所抽取的样本是否能够为抽样总体的结论提供合理的基础。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设计了检查管理层是否完整识别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程序,但未能发现公开平台能够查询并予以识别的关联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三、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一是对研发费用、销售费用抽取的个别凭证显示存在跨期,但审计底稿中结论与所获取审计证据不符。二是对公司2021年、2022年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核发表审计结论不谨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四、审计底稿记录不完善一是未见计划设计的三包索赔收入变化分析性程序、识别毛利异常机型并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等审计程序执行情况审计底稿。二是未将获取的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抽样单据、抽盘底稿归入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修订版)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收起】 |
一、对部分事项的风险评估不到位将云内动力营业收入的截止性认定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销售返利的截止认定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单独识别,同时,对营业收入整体执行了分析、函证等程序,但未单独针对销售返利设计和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展开全文】一、对部分事项的风险评估不到位将云内动力营业收入的截止性认定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销售返利的截止认定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单独识别,同时,对营业收入整体执行了分析、函证等程序,但未单独针对销售返利设计和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版)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的规定。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计划对存货跌价准备关键内部控制实施测试,但实际仅执行了穿行测试,未执行控制测试且未说明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版)第十六条的规定。2.对多个账户未执行或执行截止性测试不到位,你们未对部分寄存在客户存货出入库执行截止性测试且未进行审计说明、未对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且未进行审计说明、营业收入截至性测试没有检查收货单等关键信息。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版)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3.销售费用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销售费用变动比率未进行充分分析。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4.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回函差异原因和受限资金披露进行充分复核检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5.计提减值准备执行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单个机型减值测试方法是否合理谨慎进行审计说明、未对信用异常客户信用减值方法是否合理谨慎进行审计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版)第十条的规定。6.抽样程序多次执行不到位,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营业成本、函证等多个账户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未说明如何考虑根据审计程序的目的和抽样总体的特征对审计样本进行确定,难以判断抽样方法和所抽取的样本是否能够为抽样总体的结论提供合理的基础。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设计了检查管理层是否完整识别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程序,但未能发现公开平台能够查询并予以识别的关联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三、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一是对研发费用、销售费用抽取的个别凭证显示存在跨期,但审计底稿中结论与所获取审计证据不符。二是对公司2021年、2022年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核发表审计结论不谨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四、审计底稿记录不完善一是未见计划设计的三包索赔收入变化分析性程序、识别毛利异常机型并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等审计程序执行情况审计底稿。二是未将获取的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抽样单据、抽盘底稿归入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修订版)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收起】 |
一、对部分事项的风险评估不到位将云内动力营业收入的截止性认定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销售返利的截止认定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单独识别,同时,对营业收入整体执行了分析、函证等程序,但未单独针对销售返利设计和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展开全文】一、对部分事项的风险评估不到位将云内动力营业收入的截止性认定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销售返利的截止认定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单独识别,同时,对营业收入整体执行了分析、函证等程序,但未单独针对销售返利设计和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版)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的规定。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计划对存货跌价准备关键内部控制实施测试,但实际仅执行了穿行测试,未执行控制测试且未说明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版)第十六条的规定。2.对多个账户未执行或执行截止性测试不到位,你们未对部分寄存在客户存货出入库执行截止性测试且未进行审计说明、未对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且未进行审计说明、营业收入截至性测试没有检查收货单等关键信息。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版)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3.销售费用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销售费用变动比率未进行充分分析。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4.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回函差异原因和受限资金披露进行充分复核检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5.计提减值准备执行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单个机型减值测试方法是否合理谨慎进行审计说明、未对信用异常客户信用减值方法是否合理谨慎进行审计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版)第十条的规定。6.抽样程序多次执行不到位,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营业成本、函证等多个账户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未说明如何考虑根据审计程序的目的和抽样总体的特征对审计样本进行确定,难以判断抽样方法和所抽取的样本是否能够为抽样总体的结论提供合理的基础。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设计了检查管理层是否完整识别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程序,但未能发现公开平台能够查询并予以识别的关联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三、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一是对研发费用、销售费用抽取的个别凭证显示存在跨期,但审计底稿中结论与所获取审计证据不符。二是对公司2021年、2022年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核发表审计结论不谨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四、审计底稿记录不完善一是未见计划设计的三包索赔收入变化分析性程序、识别毛利异常机型并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等审计程序执行情况审计底稿。二是未将获取的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抽样单据、抽盘底稿归入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修订版)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收起】 |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履行规定程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书面签署内幕信息登记资料。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存在部分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履行规定程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书面签署内幕信息登记资料。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况。三是存在先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后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四是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程序且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一是2021年、2022年、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二是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报告期资产、负债、利润总额、净利润、受限资金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部分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三)会计核算不准确一是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核算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品发出但客户未确认收货的情况下,公司即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二是计提销售返利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务返利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三是三包索赔支出、收入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三包索赔费用计提预计负债、部分三包索赔支出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科目不准确、部分三包索赔收入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金额不准确等。四是部分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当期计提上一年度部分薪酬、部分运输费用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五是计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参数选取不谨慎、测算不准确。上述情形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四)内部控制不规范一是存货管理及账务处理不规范,包括部分外埠存货商品发出或库存、货权等状态不清、部分存货移库或盘点记录不完整等。二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三是部分基础业务及财务资料保存不完整,包括部分商务返利计提依据资料缺失和未编制商务谈判备忘录、未编制退货报告、个别客户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充分性的资料不完整、部分价格审批资料缺失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的规定,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经查,云内动力存在上述《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中的问题。云内动力现任董事长(2023年12月起兼总经理)杨波、时任总经理代云辉(2017年9月-2022年9月)时任总经理宋国富(2022年9月-2023年11月)、时任财务总监屠建国(2014年7月-2024年1月)、现任董事会秘书翟建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 【收起】 |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一是你公司与云内动力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况。二是你公司作为云内动力的控股股东,在2021年、2022年、2023年知悉、参与或组织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上述行为 【展开全文】(一)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一是你公司与云内动力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况。二是你公司作为云内动力的控股股东,在2021年、2022年、2023年知悉、参与或组织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导致云内动力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二)未能依法及时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云内动力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程序且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你公司作为云内动力控股股东亦未能依法及时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导致云内动力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三)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完整关联方清单你公司未及时向云内动力董事会报送完整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导致云内动力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关联方清单,存在关联交易识别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收起】 |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履行规定程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书面签署内幕信息登记资料。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存在部分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履行规定程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书面签署内幕信息登记资料。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况。三是存在先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后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四是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程序且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一是2021年、2022年、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二是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报告期资产、负债、利润总额、净利润、受限资金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部分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三)会计核算不准确一是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核算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品发出但客户未确认收货的情况下,公司即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二是计提销售返利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务返利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三是三包索赔支出、收入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三包索赔费用计提预计负债、部分三包索赔支出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科目不准确、部分三包索赔收入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金额不准确等。四是部分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当期计提上一年度部分薪酬、部分运输费用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五是计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参数选取不谨慎、测算不准确。上述情形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四)内部控制不规范一是存货管理及账务处理不规范,包括部分外埠存货商品发出或库存、货权等状态不清、部分存货移库或盘点记录不完整等。二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三是部分基础业务及财务资料保存不完整,包括部分商务返利计提依据资料缺失和未编制商务谈判备忘录、未编制退货报告、个别客户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充分性的资料不完整、部分价格审批资料缺失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的规定,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收起】 |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履行规定程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书面签署内幕信息登记资料。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存在部分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履行规定程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书面签署内幕信息登记资料。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况。三是存在先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后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四是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程序且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一是2021年、2022年、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二是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报告期资产、负债、利润总额、净利润、受限资金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部分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三)会计核算不准确一是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核算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品发出但客户未确认收货的情况下,公司即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二是计提销售返利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务返利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三是三包索赔支出、收入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三包索赔费用计提预计负债、部分三包索赔支出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科目不准确、部分三包索赔收入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金额不准确等。四是部分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当期计提上一年度部分薪酬、部分运输费用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五是计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参数选取不谨慎、测算不准确。上述情形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四)内部控制不规范一是存货管理及账务处理不规范,包括部分外埠存货商品发出或库存、货权等状态不清、部分存货移库或盘点记录不完整等。二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三是部分基础业务及财务资料保存不完整,包括部分商务返利计提依据资料缺失和未编制商务谈判备忘录、未编制退货报告、个别客户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充分性的资料不完整、部分价格审批资料缺失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的规定,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经查,云内动力存在上述《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中的问题。云内动力现任董事长(2023年12月起兼总经理)杨波、时任总经理代云辉(2017年9月-2022年9月)时任总经理宋国富(2022年9月-2023年11月)、时任财务总监屠建国(2014年7月-2024年1月)、现任董事会秘书翟建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履行规定程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书面签署内幕信息登记资料。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存在部分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履行规定程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书面签署内幕信息登记资料。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况。三是存在先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后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四是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程序且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一是2021年、2022年、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二是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报告期资产、负债、利润总额、净利润、受限资金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部分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三)会计核算不准确一是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核算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品发出但客户未确认收货的情况下,公司即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二是计提销售返利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务返利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三是三包索赔支出、收入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三包索赔费用计提预计负债、部分三包索赔支出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科目不准确、部分三包索赔收入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金额不准确等。四是部分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当期计提上一年度部分薪酬、部分运输费用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五是计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参数选取不谨慎、测算不准确。上述情形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四)内部控制不规范一是存货管理及账务处理不规范,包括部分外埠存货商品发出或库存、货权等状态不清、部分存货移库或盘点记录不完整等。二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三是部分基础业务及财务资料保存不完整,包括部分商务返利计提依据资料缺失和未编制商务谈判备忘录、未编制退货报告、个别客户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充分性的资料不完整、部分价格审批资料缺失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的规定,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经查,云内动力存在上述《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中的问题。云内动力现任董事长(2023年12月起兼总经理)杨波、时任总经理代云辉(2017年9月-2022年9月)时任总经理宋国富(2022年9月-2023年11月)、时任财务总监屠建国(2014年7月-2024年1月)、现任董事会秘书翟建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履行规定程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书面签署内幕信息登记资料。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存在部分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履行规定程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书面签署内幕信息登记资料。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况。三是存在先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后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四是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程序且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一是2021年、2022年、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二是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报告期资产、负债、利润总额、净利润、受限资金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部分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三)会计核算不准确一是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核算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品发出但客户未确认收货的情况下,公司即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二是计提销售返利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务返利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三是三包索赔支出、收入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三包索赔费用计提预计负债、部分三包索赔支出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科目不准确、部分三包索赔收入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金额不准确等。四是部分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当期计提上一年度部分薪酬、部分运输费用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五是计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参数选取不谨慎、测算不准确。上述情形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四)内部控制不规范一是存货管理及账务处理不规范,包括部分外埠存货商品发出或库存、货权等状态不清、部分存货移库或盘点记录不完整等。二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三是部分基础业务及财务资料保存不完整,包括部分商务返利计提依据资料缺失和未编制商务谈判备忘录、未编制退货报告、个别客户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充分性的资料不完整、部分价格审批资料缺失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的规定,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经查,云内动力存在上述《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中的问题。云内动力现任董事长(2023年12月起兼总经理)杨波、时任总经理代云辉(2017年9月-2022年9月)时任总经理宋国富(2022年9月-2023年11月)、时任财务总监屠建国(2014年7月-2024年1月)、现任董事会秘书翟建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履行规定程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书面签署内幕信息登记资料。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存在部分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并履行规定程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书面签署内幕信息登记资料。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云内集团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况。三是存在先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后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四是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程序且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一是2021年、2022年、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二是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报告期资产、负债、利润总额、净利润、受限资金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部分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三)会计核算不准确一是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核算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品发出但客户未确认收货的情况下,公司即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二是计提销售返利不准确,包括部分商务返利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三是三包索赔支出、收入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三包索赔费用计提预计负债、部分三包索赔支出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科目不准确、部分三包索赔收入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且金额不准确等。四是部分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不准确,包括当期计提上一年度部分薪酬、部分运输费用未记录于恰当会计期间等。五是计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参数选取不谨慎、测算不准确。上述情形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四)内部控制不规范一是存货管理及账务处理不规范,包括部分外埠存货商品发出或库存、货权等状态不清、部分存货移库或盘点记录不完整等。二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三是部分基础业务及财务资料保存不完整,包括部分商务返利计提依据资料缺失和未编制商务谈判备忘录、未编制退货报告、个别客户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充分性的资料不完整、部分价格审批资料缺失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的规定,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经查,云内动力存在上述《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中的问题。云内动力现任董事长(2023年12月起兼总经理)杨波、时任总经理代云辉(2017年9月-2022年9月)时任总经理宋国富(2022年9月-2023年11月)、时任财务总监屠建国(2014年7月-2024年1月)、现任董事会秘书翟建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 【收起】 |
2024年4月15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关于对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翟建峰采取 【展开全文】2024年4月15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关于对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翟建峰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和《关于对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以下合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你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会计核算不准确,内部控制不规范等违规行为。 【收起】 |
因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14)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