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亚太所出具的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局另案查明,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教)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亚太所出具的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局另案查明,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教)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其2022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亚太所为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服务收费10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943,396.2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季民、陈启生。二、亚太所在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亚太所在已识别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存在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未对新中教大额长账龄应收账款存在较高信用风险保持充分关注,仅针对应收账款的存在、计价与分摊认定实施了细节测试、函证、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未对新中教未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关注,未针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按照账龄法对新中教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复核时,未充分了解掌握上述应收账款的形成和变动情况,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和坏账准备计提出现差错,审计调整不准确。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亚太所出具的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局另案查明,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教)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亚太所出具的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局另案查明,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教)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其2022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亚太所为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服务收费10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943,396.2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季民、陈启生。二、亚太所在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亚太所在已识别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存在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未对新中教大额长账龄应收账款存在较高信用风险保持充分关注,仅针对应收账款的存在、计价与分摊认定实施了细节测试、函证、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未对新中教未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关注,未针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按照账龄法对新中教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复核时,未充分了解掌握上述应收账款的形成和变动情况,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和坏账准备计提出现差错,审计调整不准确。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亚太所出具的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局另案查明,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教)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亚太所出具的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局另案查明,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教)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其2022年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亚太所为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服务收费10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943,396.2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季民、陈启生。二、亚太所在新亚制程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亚太所在已识别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存在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未对新中教大额长账龄应收账款存在较高信用风险保持充分关注,仅针对应收账款的存在、计价与分摊认定实施了细节测试、函证、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未对新中教未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关注,未针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按照账龄法对新中教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复核时,未充分了解掌握上述应收账款的形成和变动情况,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和坏账准备计提出现差错,审计调整不准确。 【收起】 |
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 【展开全文】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第十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二、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完整获取并检查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物流凭证等资料,未就相关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新亚制程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资料不完整、内容模糊等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客户进行了函证,并留存客户回函及回函快递单,但未留存发函快递单,且项目组留存的回函快递单上未显示寄件地址,仅有的二维码也已过期,无法通过扫描查询寄件地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 【展开全文】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第十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二、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完整获取并检查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物流凭证等资料,未就相关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新亚制程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资料不完整、内容模糊等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客户进行了函证,并留存客户回函及回函快递单,但未留存发函快递单,且项目组留存的回函快递单上未显示寄件地址,仅有的二维码也已过期,无法通过扫描查询寄件地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 【展开全文】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第十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二、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完整获取并检查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物流凭证等资料,未就相关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新亚制程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资料不完整、内容模糊等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客户进行了函证,并留存客户回函及回函快递单,但未留存发函快递单,且项目组留存的回函快递单上未显示寄件地址,仅有的二维码也已过期,无法通过扫描查询寄件地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6〕24号、财会〔2022〕1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二、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完整获取并检查 【展开全文】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二、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完整获取并检查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物流凭证等资料,未就相关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立信所未对新亚制程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资料不完整、内容模糊等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对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客户进行了函证,并留存客户回函及回函快递单,但未留存发函快递单,且项目组留存的回函快递单上未显示寄件地址,仅有的二维码也已过期,无法通过扫描查询寄件地址。 【收起】 |
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二、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完整获取并检查 【展开全文】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二、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完整获取并检查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物流凭证等资料,未就相关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立信所未对新亚制程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资料不完整、内容模糊等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对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客户进行了函证,并留存客户回函及回函快递单,但未留存发函快递单,且项目组留存的回函快递单上未显示寄件地址,仅有的二维码也已过期,无法通过扫描查询寄件地址。 【收起】 |
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二、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完整获取并检查 【展开全文】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和测试不到位。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估新增的供应链代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且审计底稿中关于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缺乏审计依据。二、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完整获取并检查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物流凭证等资料,未就相关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立信所未对新亚制程保理和供应链代采业务资料不完整、内容模糊等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对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客户进行了函证,并留存客户回函及回函快递单,但未留存发函快递单,且项目组留存的回函快递单上未显示寄件地址,仅有的二维码也已过期,无法通过扫描查询寄件地址。 【收起】 |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针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三季报部分主营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四)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电子制程业务实际主要为以销定产的电子信息产品销售服务,但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营业收入构成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均以“电子制程行业”进行分类,未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准确描述。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部分表述及“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2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二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准确。(五)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新亚制程未在2022年2月3日及时跟进并披露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股份质押进展且在2022年11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中股份质押起始日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 【展开全文】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1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27,139.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5%。截至2023年3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未充分关注保理业务及资金划转的真实性、合理性,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 【展开全文】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1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27,139.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5%。截至2023年3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收起】 |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股份质押进展未及时告知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于2022年2月3日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还款承诺书》并对所持有的38,499,900股股份进行质押展期,占新亚制程总股本的7.54%,但新力达集团未将上述股票质押进展告知新亚制程,导致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质押信息。 【收起】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 【展开全文】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1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27,139.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5%。截至2023年3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胡丹,未充分关注保理业务及资金划转的真实性、合理性,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 【展开全文】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1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27,139.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5%。截至2023年3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徐琦作为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徐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对公司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情况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 【展开全文】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1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27,139.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5%。截至2023年3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伍娜,未能充分关注公司风险事项,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858.48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50.54% 【展开全文】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858.48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50.54%,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多佳,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断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减值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858.48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50.54% 【展开全文】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858.48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50.54%,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华,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断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减值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一)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展开全文】(一)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0月8日,新亚制程通过支付保理业务款项的方式对外转出26,642万元,资金经划转,最终用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徐琦及其关联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1%,相关款项2022年底转回。2023年1月,新亚制程以同样方式转出被占用资金,涉及本金27,139.3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5%。截至2023年3月底,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二)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总额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858.48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50.54%,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新亚制程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收起】 |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股份质押进展未及时告知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于2022年2月3日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还款承诺书》并对所持有的38,499,900股股份进行质押展期,占新亚制程总股本的7.54%,但新力达集团未将上述股票质押进展告知新亚制程,导致新亚制程未及时披露质押信息。 【收起】 |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针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三季报部分主营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四)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电子制程业务实际主要为以销定产的电子信息产品销售服务,但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营业收入构成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均以“电子制程行业”进行分类,未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准确描述。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部分表述及“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2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二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准确。(五)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新亚制程未在2022年2月3日及时跟进并披露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股份质押进展且在2022年11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中股份质押起始日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针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三季报部分主营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四)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电子制程业务实际主要为以销定产的电子信息产品销售服务,但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营业收入构成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均以“电子制程行业”进行分类,未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准确描述。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部分表述及“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2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二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准确。(五)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新亚制程未在2022年2月3日及时跟进并披露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股份质押进展且在2022年11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中股份质押起始日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针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三季报部分主营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四)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电子制程业务实际主要为以销定产的电子信息产品销售服务,但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营业收入构成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均以“电子制程行业”进行分类,未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准确描述。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部分表述及“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2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二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准确。(五)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新亚制程未在2022年2月3日及时跟进并披露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股份质押进展且在2022年11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中股份质押起始日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针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三季报部分主营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四)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电子制程业务实际主要为以销定产的电子信息产品销售服务,但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营业收入构成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均以“电子制程行业”进行分类,未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准确描述。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部分表述及“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2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二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准确。(五)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新亚制程未在2022年2月3日及时跟进并披露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股份质押进展且在2022年11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中股份质押起始日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针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三季报部分主营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四)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电子制程业务实际主要为以销定产的电子信息产品销售服务,但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营业收入构成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均以“电子制程行业”进行分类,未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准确描述。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部分表述及“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2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二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准确。(五)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新亚制程未在2022年2月3日及时跟进并披露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股份质押进展且在2022年11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中股份质押起始日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 【展开全文】(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针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三季报部分主营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四)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电子制程业务实际主要为以销定产的电子信息产品销售服务,但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营业收入构成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均以“电子制程行业”进行分类,未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准确描述。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部分表述及“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2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二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准确。(五)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新亚制程未在2022年2月3日及时跟进并披露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股份质押进展且在2022年11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中股份质押起始日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2024年1月10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你公司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3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4号),你公司及徐琦因涉嫌信息披 【展开全文】2024年1月10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你公司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3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4号),你公司及徐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号)《关于对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收起】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 【展开全文】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时任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新力达集团为新亚制程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力达集团以发放保理款名义划转新亚制程款项供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针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三、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三季报部分主营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四、2022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的电子制程业务实际主要为以销定产的电子信息产品销售服务,但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营业收入构成以及营业成本构成中均以“电子制程行业”进行分类,未对其业务实质进行准确描述。2022年度报告中,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部分表述及“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2022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二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第七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准确。五、原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新亚制程未在2022年2月3日及时跟进并披露时任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的股份质押进展且在2022年11月23日《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中股份质押起始日信息披露不准确。
行政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新亚制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月10日 【收起】 |
2023年3月27日,本所就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关事项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深证上〔2023〕233号)。2023年9月29日,新亚制程披露《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展开全文】2023年3月27日,本所就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关事项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深证上〔2023〕233号)。2023年9月29日,新亚制程披露《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除上述已被本所给予纪律处分的对象外,你们作为新亚制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时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也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 【收起】 |
2023 年 3 月 27 日,本所就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关事项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深证上〔2023〕233 号)。2023 年 9 月 29 日,新亚制程披露《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广东 【展开全文】2023 年 3 月 27 日,本所就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关事项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深证上〔2023〕233 号)。2023 年 9 月 29 日,新亚制程披露《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除上述已被本所给予纪律处分的对象外,你们作为新亚制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时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也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 【收起】 |
2023 年 3 月 27 日,本所就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关事项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深证上〔2023〕233 号)。2023 年 9 月 29 日,新亚制程披露《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广东 【展开全文】2023 年 3 月 27 日,本所就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关事项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深证上〔2023〕233 号)。2023 年 9 月 29 日,新亚制程披露《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除上述已被本所给予纪律处分的对象外,你们作为新亚制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时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也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 【收起】 |
2023年3月27日,本所就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关事项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深证上〔2023〕233号)。2023年9月29日,新亚制程披露《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展开全文】2023年3月27日,本所就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关事项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深证上〔2023〕233号)。2023年9月29日,新亚制程披露《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除上述已被本所给予纪律处分的对象外,你们作为新亚制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时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也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 【收起】 |
经查,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子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徐某、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9年、2 【展开全文】经查,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子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徐某、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有关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 【收起】 |
经查,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子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徐某、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9年、2 【展开全文】经查,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子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徐某、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有关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 【收起】 |
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 【展开全文】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出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公司,徐琦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2019年4月成立。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新亚制程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关于非经营性往来款归还完毕的公告》,称截至当日,公司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非经营性往来款626,310,000元以及利息24,742,300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收起】 |
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 【展开全文】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出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公司,徐琦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2019年4月成立。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新亚制程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关于非经营性往来款归还完毕的公告》,称截至当日,公司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非经营性往来款626,310,000元以及利息24,742,300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收起】 |
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 【展开全文】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出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公司,徐琦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2019年4月成立。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新亚制程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关于非经营性往来款归还完毕的公告》,称截至当日,公司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非经营性往来款626,310,000元以及利息24,742,300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收起】 |
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 【展开全文】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出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公司,徐琦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2019年4月成立。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新亚制程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关于非经营性往来款归还完毕的公告》,称截至当日,公司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非经营性往来款626,310,000元以及利息24,742,300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收起】 |
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 【展开全文】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徐琦是新亚制程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徐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深圳市盛世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出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力达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众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众鑫达)等公司,徐琦和上述公司均构成新亚制程的关联方。其中,亿众鑫达于2019年4月成立。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新亚制程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关于非经营性往来款归还完毕的公告》,称截至当日,公司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非经营性往来款626,310,000元以及利息24,742,300元,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收起】 |
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 【展开全文】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将资金转给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发生额累计24.03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6.26亿元,占新亚制程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96%。 【收起】 |
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 【展开全文】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将资金转给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发生额累计24.03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6.26亿元,占新亚制程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96%。 【收起】 |
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 【展开全文】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将资金转给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发生额累计24.03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6.26亿元,占新亚制程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96%。 【收起】 |
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 【展开全文】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将资金转给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发生额累计24.03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6.26亿元,占新亚制程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96%。 【收起】 |
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 【展开全文】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将资金转给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发生额累计24.03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6.26亿元,占新亚制程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96%。 【收起】 |
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 【展开全文】经查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将资金转给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发生额累计24.03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6.26亿元,占新亚制程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96%。 【收起】 |
你们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6月在与某交易对手方洽谈新亚制程控制权转让事项时,与该交易对手方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拟以7.7亿元向其转让上市公司 【展开全文】你们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6月在与某交易对手方洽谈新亚制程控制权转让事项时,与该交易对手方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拟以7.7亿元向其转让上市公司101,545,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同时拟将所持有9.9%股份的表决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交易对手方,上述事项将导致新亚制程控制权发生变更。你们未将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事项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你们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6月在与某交易对手方洽谈新亚制程控制权转让事项时,与该交易对手方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拟以7.7亿元向其转让上市公司 【展开全文】你们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6月在与某交易对手方洽谈新亚制程控制权转让事项时,与该交易对手方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拟以7.7亿元向其转让上市公司101,545,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同时拟将所持有9.9%股份的表决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交易对手方,上述事项将导致新亚制程控制权发生变更。你们未将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事项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你们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6月在与某交易对手方洽谈新亚制程控制权转让事项时,与该交易对手方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拟以7.7亿元向其转让上市公司 【展开全文】你们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6月在与某交易对手方洽谈新亚制程控制权转让事项时,与该交易对手方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拟以7.7亿元向其转让上市公司101,545,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同时拟将所持有9.9%股份的表决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交易对手方,上述事项将导致新亚制程控制权发生变更。你们未将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事项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徐琦:经查,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的控股股东,于2019年至2022年8月期间,多次非经营性占用新亚制程资金,截至2022年8 【展开全文】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徐琦:经查,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的控股股东,于2019年至2022年8月期间,多次非经营性占用新亚制程资金,截至2022年8月31日,新力达集团占用新亚制程资金余额为6.26亿元。对于上述事项,新力达集团未按规定告知新亚制程及时进行公告,也未告知新亚制程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收起】 |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徐琦:经查,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的控股股东,于2019年至2022年8月期间,多次非经营性占用新亚制程资金,截至2022年8 【展开全文】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徐琦:经查,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作为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的控股股东,于2019年至2022年8月期间,多次非经营性占用新亚制程资金,截至2022年8月31日,新力达集团占用新亚制程资金余额为6.26亿元。对于上述事项,新力达集团未按规定告知新亚制程及时进行公告,也未告知新亚制程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收起】 |
经查,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未按规定披露新亚制程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经查,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 【展开全文】经查,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未按规定披露新亚制程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经查,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斯通电子)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给新亚制程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经新亚制程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子以披露。截至2022年8月31日,新亚制程仍有6.26亿元被占用资金尚未收回。经查,新亚制程电子贸易业务以销定采的比例达98%,公司统计的销售订单及采购订单的下单间隔时间平均为2.46天,公司对所售商品的质保、退换货的服务最终由供应商提供。新亚制程按总额法确认了以销定采业务中由供应商直接送货给终端客户的贸易收入,但公司在商品采购、销售的过程中均未实际控制货物,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例如,2021年度,新亚制程子公司亚美斯通电子向某客户销售软件产品,该软件系客户指定代采并由供应商直接向客户送货。根据收入准则中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亚美斯通电子向供应商采购软件并销售给客户过程中,未实际拥有对软件的控制权,亚美斯通电子为交易的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佣金或手续费收入。亚美斯通电子应按净额法确认手续费收入75.47万元,但实际确认收入1962.27万元,确认成本1886.8万元,导致新亚制程2021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多计1886.8万元。经查,新亚制程自成立起至2010年上市时,主要从事为电子制造业企业提供优化生产流程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制程”业务,并配套销售各类原材料。近年来,公司“制程”业务萎缩,转而以原有的供应商资源为基础,开展电子商品的代采贸易业务。2021年度,新亚制程披露的制程产品收入为22.30亿元,但其中18.84亿元为电子产品代采贸易收入,1.09亿元为胶水代采贸易收入,仅2.37亿元为自产自销的电子胶水收入,贸易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总额(23.2亿元)中的占比高达85.91%。公司在2021年年报中未准确、完整地反映上述情况,一是未更新披露公司所处行业、业务、经营模式等的实际变化情况;二是未在“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中区分说明公司贸易业务、生产业务的实际情况;三是未在“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中分别披露贸易业务、生产业务的收入与成本构成。 【收起】 |
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18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未按规定披露新亚制程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经查,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新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18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未按规定披露新亚制程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经查,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斯通电子)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给新亚制程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经新亚制程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截至2022年8月31日,新亚制程仍有6.26亿元被占用资金尚未收回。新亚制程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证监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控股股东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二、部分业务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经查,新亚制程电子贸易业务以销定采的比例达98%,公司统计的销售订单及采购订单的下单间隔时间平均为2.46天,公司对所售商品的质保、退换货的服务最终由供应商提供。新亚制程按总额法确认了以销定采业务中由供应商直接送货给终端客户的贸易收入,但公司在商品采购、销售的过程中均未实际控制货物,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多记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例如,2021年度,新亚制程子公司亚美斯通电子向某客户销售软件产品,该软件系客户指定代采并由供应商直接向客户送货。根据收入准则中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亚美斯通电子向供应商采购软件并销售给客户过程中,未实际拥有对软件的控制权,亚美斯通电子为交易的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佣金或手续费收入。亚美斯通电子应按净额法确认手续费收入75.47万元,但实际确认收入1962.27万元,确认成本1886.8万元,导致新亚制程2021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多记1886.8万元。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三、年报信息披露的业务经营情况的不准确、不完整经查,新亚制程自成立起至2010年上市时,主要从事为电子制造业企业提供优化生产流程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制程"业务,并配套销售各类原材料。近年来,公司"制程"业务萎缩,转而以原有的供应商资源为基础,开展电子商品的代采贸易业务。2021年度,新亚制程披露的制程产品收入为22.30亿元,但其中18.84亿元为电子产品代采贸易收入,1.09亿元为胶水代采贸易收入,仅2.37亿元为自产自销的电子胶水收入,贸易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总额(23.2亿元)中的占比高达85.91%。公司在2021年年报中未准确、完整地反映上述情况,一是未更新披露公司所处行业、业务、经营模式等的实际变化情况;二是未在"主要经营模式"的"采购、销售模式"中区分说明公司贸易业务、生产业务的实际情况;三是未在"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中分别披露贸易业务、生产业务的收入与成本构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新亚制程董事长许雷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胡大富、时任董事兼时任财务总监胡丹、董事会秘书伍娜,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四点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收起】 |
2018年10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称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即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0日),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额度内、回 【展开全文】2018年10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称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即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0日),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额度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含7元/股)的条件下实施回购事项。2019年10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当日,你公司回购实施期限已届满,实际回购总成交金额约为人民币999.99万元。你公司实际回购金额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之间的差异为4000.01万元,差异比例达80%。 【收起】 |
2018 年 10 月 24 日, 你公司披露《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称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展开全文】2018 年 10 月 24 日, 你公司披露《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称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自 2018 年 10 月 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额度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 元/股(含 7 元/股)的条件下实施回购事项。 2019 年10 月 10 日,你公司披露《 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当日, 你公司回购实施期限已届满,实际回购总成交金额约为人民币 999.99 万元。你公司实际回购金额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之间的差异为 4000.01 万元,差异比例达 8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1 条、第 11.11.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收起】 |
截至2019年1月4日,你公司合计向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素花岗玉”)提供财务资助69,166,124.61元。科素花岗玉的其余股东许伟明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徐琦在你公司任董事。你公司在上述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 【展开全文】截至2019年1月4日,你公司合计向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素花岗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素花岗玉”)提供财务资助69,166,124.61元。科素花岗玉的其余股东许伟明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徐琦在你公司任董事。你公司在上述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31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 【收起】 |
经查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向控股股东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向控股股东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提供资金累计达5,426.17万元,主要用于新力达集团投资新项目时的前期启动资金、开具银行资金证明等,形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直至2011年8月31日,上述资金方全部回收完毕。本所认为,新亚制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张东娇,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闻明,财务总监罗然,董事会秘书徐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力达集团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新 【展开全文】经查明,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力达集团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新亚制程的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以预收帐款的形式,非经营性占用新亚制程资金5,426.17万元,主要用于新力达集团投资新项目时的前期启动资金、开具银行资金证明等,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直至2011年8月31日,上述资金方全部返还完毕。 【收起】 |
经查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向控股股东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向控股股东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提供资金累计达5,426.17万元,主要用于新力达集团投资新项目时的前期启动资金、开具银行资金证明等,形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直至2011年8月31日,上述资金方全部回收完毕。本所认为,新亚制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张东娇,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闻明,财务总监罗然,董事会秘书徐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向控股股东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向控股股东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提供资金累计达5,426.17万元,主要用于新力达集团投资新项目时的前期启动资金、开具银行资金证明等,形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直至2011年8月31日,上述资金方全部回收完毕。本所认为,新亚制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张东娇,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闻明,财务总监罗然,董事会秘书徐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向控股股东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向控股股东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提供资金累计达5,426.17万元,主要用于新力达集团投资新项目时的前期启动资金、开具银行资金证明等,形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直至2011年8月31日,上述资金方全部回收完毕。本所认为,新亚制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张东娇,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闻明,财务总监罗然,董事会秘书徐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向控股股东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向控股股东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提供资金累计达5,426.17万元,主要用于新力达集团投资新项目时的前期启动资金、开具银行资金证明等,形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直至2011年8月31日,上述资金方全部回收完毕。本所认为,新亚制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张东娇,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闻明,财务总监罗然,董事会秘书徐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向控股股东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新科顺电子工具经营部等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向控股股东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提供资金累计达5,426.17万元,主要用于新力达集团投资新项目时的前期启动资金、开具银行资金证明等,形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直至2011年8月31日,上述资金方全部回收完毕。本所认为,新亚制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张东娇,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闻明,财务总监罗然,董事会秘书徐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处分措施 |
一、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43,396.2元,并处以943,396.2元罚款;二、对王季民、陈启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
一、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43,396.2元,并处以943,396.2元罚款;二、对王季民、陈启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
一、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43,396.2元,并处以943,396.2元罚款;二、对王季民、陈启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
监管函 |
监管函 |
监管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对新亚制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对许雷宇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对胡大富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对新力达集团、徐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立案 |
对胡丹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以实际控制人身份罚款200万元,以董事身份罚款100万元。 |
对伍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对陈多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对王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一)针对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针对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 【展开全文】(一)针对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针对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收起】 |
对新力达集团、徐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对新亚制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对新亚制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对新亚制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对新亚制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对新亚制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对新亚制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伟华、陈多佳、伍娜、许雷宇、胡大富、胡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出具监管关注函 |
--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出具监管函 |
出具监管函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珊怡、陈雪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珊怡、陈雪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情形再次发生。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珊怡、陈雪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珊怡、陈雪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情形再次发生。 【收起】 |
1、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2、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的罚款;3、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 【展开全文】1、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2、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的罚款;3、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4、对许雷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收起】 |
1、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2、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的罚款;3、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 【展开全文】1、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2、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的罚款;3、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4、对许雷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收起】 |
1、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2、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的罚款;3、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 【展开全文】1、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2、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的罚款;3、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4、对许雷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收起】 |
1、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2、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的罚款;3、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 【展开全文】1、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2、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的罚款;3、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4、对许雷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收起】 |
1、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2、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的罚款;3、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 【展开全文】1、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2、对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的罚款;3、对胡大富、胡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4、对许雷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收起】 |
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 【展开全文】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董事胡大富、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胡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四、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收起】 |
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 【展开全文】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董事胡大富、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胡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四、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收起】 |
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 【展开全文】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董事胡大富、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胡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四、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收起】 |
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 【展开全文】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董事胡大富、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胡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四、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收起】 |
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 【展开全文】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董事胡大富、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胡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四、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收起】 |
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 【展开全文】一、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许雷宇、时任总经理兼时任董事胡大富、时任财务总监兼时任董事胡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四、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徐琦给予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收起】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行政监管措施 |
行政监管措施 |
行政监管措施 |
--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展开全文】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收起】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鉴于新亚制程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新亚制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 【展开全文】鉴于新亚制程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新亚制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张东娇,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闻明,财务总监罗然,董事会秘书徐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新力达集团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新力达集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新力达集团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 【展开全文】鉴于新力达集团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新力达集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新力达集团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收起】 |
鉴于新亚制程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新亚制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 【展开全文】鉴于新亚制程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新亚制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张东娇,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闻明,财务总监罗然,董事会秘书徐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新亚制程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新亚制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 【展开全文】鉴于新亚制程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新亚制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张东娇,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闻明,财务总监罗然,董事会秘书徐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新亚制程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新亚制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 【展开全文】鉴于新亚制程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新亚制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张东娇,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闻明,财务总监罗然,董事会秘书徐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新亚制程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新亚制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 【展开全文】鉴于新亚制程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新亚制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张东娇,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闻明,财务总监罗然,董事会秘书徐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新亚制程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新亚制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 【展开全文】鉴于新亚制程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新亚制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新亚制程董事长许伟明,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张东娇,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闻明,财务总监罗然,董事会秘书徐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