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2024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部分贸易业务从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对2023年半年报、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其中 【展开全文】2024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部分贸易业务从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对2023年半年报、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其中,调减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65,816,371.67元,调减2023年前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65,816,371.67元。 【收起】 |
2024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部分贸易业务从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对2023年半年报、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其中 【展开全文】2024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部分贸易业务从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对2023年半年报、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其中,调减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65,816,371.67元,调减2023年前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65,816,371.67元。 【收起】 |
2024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部分贸易业务从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对2023年半年报、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其中 【展开全文】2024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部分贸易业务从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对2023年半年报、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其中,调减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65,816,371.67元,调减2023年前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65,816,371.67元。 【收起】 |
2024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部分贸易业务从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对2023年半年报、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其中 【展开全文】2024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部分贸易业务从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对2023年半年报、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其中,调减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65,816,371.67元,调减2023年前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65,816,371.67元。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辉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10月2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20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辉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10月2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20,000万元。2021年1月3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修正为3,000万元至4,500万元。2021年4月3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年报报告》,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9,055万元。ST辉丰2020年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ST辉丰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辉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10月2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20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辉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10月2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20,000万元。2021年1月3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修正为3,000万元至4,500万元。2021年4月3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年报报告》,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9,055万元。ST辉丰2020年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ST辉丰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辉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10月2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20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辉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10月2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20,000万元。2021年1月3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修正为3,000万元至4,500万元。2021年4月3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年报报告》,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9,055万元。ST辉丰2020年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ST辉丰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辉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10月2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20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辉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10月2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20,000万元。2021年1月3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修正为3,000万元至4,500万元。2021年4月30日,ST辉丰披露《2020年年报报告》,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9,055万元。ST辉丰2020年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ST辉丰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收起】 |
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20,000万元。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0 【展开全文】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5,000万元至20,000万元。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归母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4,500万元。2021年2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归母净利润为41,577,114.18元。2021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归母净利润为-290,549,528.54元。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290,549,528.54元。你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归母净利润与年报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经查,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2016年6月14日披露 【展开全文】经查,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2016年6月14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6月10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2015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2015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 【收起】 |
经查,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2016年6月14日披露 【展开全文】经查,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2016年6月14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6月10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2015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2015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 【收起】 |
经查,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2016年6月14日披露 【展开全文】经查,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2016年6月14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6月10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2015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2015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 【收起】 |
经查,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2016年6月14日披露 【展开全文】经查,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2016年6月14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6月10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2015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2015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 【收起】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2020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2020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00万元至-25,000万元。2020年2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336,378.72元。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3,927,660.02元。你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收起】 |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0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1亿元。2020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 【展开全文】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0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1亿元。2020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3.5亿元至-2.5亿元。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04亿元。你公司在2019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部分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导致你公司 2016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 299,605,426.22 元; 20 【展开全文】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部分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导致你公司 2016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 299,605,426.22 元; 2017 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 元,虚增营业成本 678,045,705.16 元; 2017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 1,062,017,562.33元;2017 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1,238,886,522.43 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 元。 【收起】 |
2018年7月2日下午5点,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外巡查发现:你公司南围墙有人工凿成的小洞并有软管穿过此洞连接厂内雨水明渠。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通过此软管将厂内雨水明渠内积水排向厂区外南围墙的路面上。灌南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公司连接厂 【展开全文】2018年7月2日下午5点,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外巡查发现:你公司南围墙有人工凿成的小洞并有软管穿过此洞连接厂内雨水明渠。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通过此软管将厂内雨水明渠内积水排向厂区外南围墙的路面上。灌南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公司连接厂内雨水明渠的软管内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为COD为602MG/L,氨氮为17.9MG/L。
2018年3月18日,灌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正在生产,产品是三氟氯菊酸。经调查确认:你公司擅自变更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环化工段工艺,将原料叔丁醇钾替换为叔丁醇钠,常压蒸馏后増加水洗工艺,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生产三氟氯菊酸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托运至化工园区外处置,该废水经检测含有毒物质。 【收起】 |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14日,我厅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但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 【展开全文】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14日,我厅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但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仍使用水煤浆锅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关于印发对盐城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函》(苏环函(2018)64号,打印件,证明内容:本案来源),2018年5月14日我厅作出的现场检查(劫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及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内容:1、你单位位于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2、你单位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00废水)使用的水煤浆锅炉及煤堆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撤销く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上高浓C0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环境影响报告书〉等项目环评批复的决定》(大环发(2018)53号,复印件,证明内容:1、你单位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的环评批复已依法被撤销,2、使用水煤浆锅炉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园区规划“实行集中供热、使用清洁能源”等要求不相符)。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14日,我厅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未建设)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至今未经验收。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关于印发对盐城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函》(苏环函「2018)64号,打印件,证明内容:本案来源),2018年5月14日我厅作出的现场检查(劫察)笔录、调査询问笔录各1份及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未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2016年5月试运行至今未经验收),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盐环审(2016)24号,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建设项目试运行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32098220160509001,复印件,证明内容:同意你单位年产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试运行)建设项目试运行延期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32098220160810001,复印件,证明内容:同意你单位年产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试运行延期,应在2017年5月8日之前办结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 【收起】 |
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厅组织盐城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于2018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大丰港石化新村料产业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但你单位新上高浓COD废水制 【展开全文】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厅组织盐城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于2018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大丰港石化新村料产业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但你单位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仍使用水煤浆锅炉。以上事实有《关于印发对盐城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函》(苏环函【2018】64号,打印件,证明内容:本案来源),2018年5月14日我厅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及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内容:1、你单位位于大丰港石化新材科产业园华中供热管网覆益范围内;2、你单位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使用的水煤浆锅炉及煤堆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撤销《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环境影响报告书》等项目环评批复的决定》(大环发【2018】53号,复印件,证明内容:1、你单位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的环评批复已依法被撤销,2、使用水煤浆锅炉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园区规划“实行集中供热、使用清洁能源”等要求不相符),你单位提供的供用热合同(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位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购买煤炭)、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09000112)公司变更【2017】第08290002号,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由“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厅组织盐城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于2018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肤胺锰盐项目(年产300吨氧苯环戊酮未建设)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2016年5月试运行至今未经验收。以上事实有《关于印发对盐城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函》(苏环函【2018】64号,打印件,证明内容本案来源),2018年5月14日我厅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承各1份及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300吨氧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未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2016年5月试运行至今未经验收),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味酰胺锰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盐环审【2016】24号,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珠酰胺铜盐、500吨味酰胺锰盐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建设项目试运行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32098220160509001,复印件,证明内容:同意你单位年产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试运行)、建设项目试运行延期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32098220160810001,复印件,证明内容:同意你单位年产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试运行延期,应在2017年5月8日之前办结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你单位提供的“咪鲜胺锰盐、铜盐产量统计”(证明内容:截止至2018年4月的生产情况)、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000012)公司变更【2017】第08290002号,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由“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灌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省专案组交办的连云港化工园区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建议,对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后续调查,检查时公司未生产、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光气尾库部分物料泄露至地面流入雨 【展开全文】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灌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省专案组交办的连云港化工园区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建议,对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后续调查,检查时公司未生产、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光气尾库部分物料泄露至地面流入雨水沟,水质呈酸性。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20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月20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48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2018年4月24日回复本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年7月28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2016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二)、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年3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3月21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3月29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辉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1条、第10.1条、第10.11条的规定。
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被处罚单位: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 F30仓库(丙类)储存四氢呋喃,氯乙酰氯、三乙胺等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物料。主要证据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节选1份、辉丰公司换证现状评价报告节选1份、《建筑设计防火规 【展开全文】被处罚单位: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 F30仓库(丙类)储存四氢呋喃,氯乙酰氯、三乙胺等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物料。主要证据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节选1份、辉丰公司换证现状评价报告节选1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1.3条。四氢呋喃MSDS、氯乙酰氯MSDS、三乙胺MSDS各1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1条,《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1条,4.2.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条,《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 【收起】 |
被处罚单位: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书据:4#仓库(丙类)储存甲苯,溴苯,四氢呋喃等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物料。主要证据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节选1份、科菲特公司换证现状评价报告节选1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展开全文】被处罚单位: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书据:4#仓库(丙类)储存甲苯,溴苯,四氢呋喃等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物料。主要证据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节选1份、科菲特公司换证现状评价报告节选1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1.3条。四氢呋喃MSDS、氯乙酰氯MSDS、三乙胺MSDS各1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1条,《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1条,4.2.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条,《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 【展开全文】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仲汉根: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高效氯氟气有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投产至今已超试生产期限,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职务,负责 【展开全文】仲汉根: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高效氯氟气有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投产至今已超试生产期限,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职务,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该公司高效氯氟氛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试运行超期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5月16日灌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省专案组交办的连云港化工园区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建议,对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后续调查,检查 【展开全文】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5月16日灌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省专案组交办的连云港化工园区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建议,对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后续调查,检查时公司未生产、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导热油炉未拆除,煤炭堆场有散煤堆放,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染料;2、光气尾库部分物料泄露至地面流入雨水沟,水质呈酸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收起】 |
奚圣虎(身份证号:****2619660328****):
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 【展开全文】奚圣虎(身份证号:****2619660328****):
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5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我局未予采纳。 【收起】 |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RTO废气焚烧装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展开全文】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RTO废气焚烧装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我局未予采纳。 【收起】 |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1日,国家环保督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擅自开启清下水排口并间断性排水,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200毫克/升,超标 【展开全文】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1日,国家环保督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擅自开启清下水排口并间断性排水,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200毫克/升,超标1.61倍。2018年4月9日至1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省厅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二噻农车间擅自新增车间东侧水膜除尘器排放口,排气筒高度未高于周边半径200米范围内建筑物5米以上,二噻农车间擅自新增四楼顶部噴雾干燥废气水喷淋排放口,排气筒高度不够。2、固体废弃物焚烧炉烟气处理配套的脱硝设施、活性炭添加设施、碱喷淋泵停运;固废进料间废气未进入焚烧炉,直接通过旁路,经活性炭吸附(应急排放处理设施)后排放。3、你单位氟环唑车间四只格式釜镁粉投料箱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未处理,直接排放;氟环唑车间中性尾气未接入Rto焚烧炉,直接排放;氟环唑车间内各层无组织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后直接排放。4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H20车间氯化镁碱中和釜不在环评报告设备清单中,草铵膦H60车间中的精馏塔实际数目为9个,与环评报告中的7个不符合,草铵磷H10车间膦醛反应釜数量小于环评中数目,该项目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该项目变更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投资额为50万元。5、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2017年实际年产量约为2400吨,超出环评审批量140%,该项目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该项目总投资额1200万元。6、你单位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投产至今已超试生产期限,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收起】 |
我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 【展开全文】我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51431127L 地址:江苏大丰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化工园区纬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奚圣虎
我局于2018年3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 1、你公司年产20 【展开全文】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51431127L 地址:江苏大丰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化工园区纬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奚圣虎
我局于2018年3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 1、你公司年产2000吨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项目2015年年产量为1075吨、2017年年产量为1498吨,其中一期工程年产850吨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项目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2015年年产量为21吨、2016年年产量为24吨、2017年年产量为37吨;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2016年年产量为23吨、2017年年产量为146吨;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和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两个项目均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2、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水治理设施芬顿氧化罐未经环保验收,该项目擅自投入生产。3、丙酸车间北侧和丙类仓库西侧露天堆放了大量精馏残渣(废物代码: 900-013-11),无防渗漏措施,造成部分渗滤液渗漏。4、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13-11)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收起】 |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4月18日进行了调查,发现:
1、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2#水煤浆炉正在运行,尾气正在排放,配套的活性炭装置正在施工安装,尚未过环保“三同时” 【展开全文】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4月18日进行了调查,发现:
1、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2#水煤浆炉正在运行,尾气正在排放,配套的活性炭装置正在施工安装,尚未过环保“三同时”验收。2、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验收,年产3000吨咪酰胺项目擅自变更生产原料,缩合工段的生产原料咪唑钾变更为咪唑、液碱。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4月17日向该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号)。当事人仲汉根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职务,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2018]第1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告知后你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收起】 |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我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 【展开全文】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我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4月25日,连云港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RTO废气焚烧装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收起】 |
江苏辉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Q1N3MXM
法定代表人:陈健
住所: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生物科技园区纬二路南侧
江苏辉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 【展开全文】江苏辉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Q1N3MXM
法定代表人:陈健
住所: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生物科技园区纬二路南侧
江苏辉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3月18日、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20日,你单位用三通管道将1#调节池中的高含盐废水引至处理稀废水的5#分质池,经处理后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同日,还发现你单位拆除原先铁碳微电解和 Fenton氧化设施,变更为电絮凝处理设备(变更已通过审批),在电絮凝处理设备未安装完毕的情况下废水处理设施仍处理废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18)16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收起】 |
仲汉根:
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江苏辉丰生物农业有限公司的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投产至今已超试生产期限,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职务,负责 【展开全文】仲汉根:
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江苏辉丰生物农业有限公司的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投产至今已超试生产期限,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职务,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该公司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试运行超期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有2018年4月2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收起】 |
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1、你公司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情况。2017年1月、2月该公司将二噻农、咪鲜胺、氟环唑等13个项目或生产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3种危险废物的处置量和贮存均记录为氟环唑项目 【展开全文】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1、你公司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情况。2017年1月、2月该公司将二噻农、咪鲜胺、氟环唑等13个项目或生产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3种危险废物的处置量和贮存均记录为氟环唑项目对应危险废物处置量和贮存量,备注的上月贮存量记录为二噻农耙干残渣S3的上月贮存量。2、你公司2017年咪鲜胺正常生产,产能共计4064.9吨, 咪鲜胺车间外有蒸馏残渣共计2746桶,精馏残渣59个吨桶露天堆放,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签。 未纳入危险废物台账,未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申报。盐城市环监局已立案调查。3、《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含有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以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900-041-49)。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7车间二甲胺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滤芯露天维放,部分废液外泄,厂区中部马路上有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铁碳填料露天堆放,部分外泄,污染物直接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22日现场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盐城市环保局审批意见(盐环管【2018】9号、盐环审【2014】11号、盐环审【2016】23号、盐环表复【2013】29号、盐环审【2011】43号、盐环审【2009】31号、盐环审【2009】33号、盐环审【2018】6号)和验收意见(环验【2009】28号、盐环验【2016】6号、盐环验【2012】32号、盐环验【2014】48号、盐环验【2014】17号)复印件、2017年1月-3月危废台账、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盐市环罚告字【2018】第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听证申请权)。告知后你公司没有申请听证,进行了陈述申辩,提出:关于“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名称、类别、数量等情况”,此情况为我公司危险废物台账统计人员在制作表格过程未合并单元格,从而导致误解,属于文档制作校对错误。并非记载不实:车间存在大量危险废物,共计9643.07吨,全部用油布遮盖,并且在《危废产生、处置、贮存台账》上进行登记;各类危废均按要求在《危废产生、处置、贮存台账》上进行登记,恳请撤销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维持告知内容。 【收起】 |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国家环保督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擅自开启清下水排口并间断性排水,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200毫克/升,超标1.61倍。
2018年4月9日至1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省厅督查 【展开全文】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国家环保督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擅自开启清下水排口并间断性排水,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200毫克/升,超标1.61倍。
2018年4月9日至1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省厅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二噻农车间擅自新增车间东侧水膜除尘器排放口,排气筒高度未高于周边半径200米范围内建筑物5米以上,二噻农车间擅自新增四楼顶部噴雾干燥废气水喷淋排放口,排气筒高度不够。2、固体废弃物焚烧炉烟气处理配套的脱硝设施、活性炭添加设施、碱喷淋泵停运;固废进料间废气未进入焚烧炉,直接通过旁路,经活性炭吸附(应急排放处理设施)后排放。3、你单位氟环唑车间四只格式釜镁粉投料箱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未处理,直接排放;氟环唑车间中性尾气未接入Rto焚烧炉,直接排放;氟环唑车间内各层无组织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后直接排放。4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H20车间氯化镁碱中和釜不在环评报告设备清单中,草铵膦H60车间中的精馏塔实际数目为9个,与环评报告中的7个不符合,草铵磷H10车间膦醛反应釜数量小于环评中数目,该项目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该项目变更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投资额为50万元。5、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2017年实际年产量约为2400吨,超出环评审批量140%,该项目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验收,该项目总投资额1200万元。6、你单位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投产至今已超试生产期限,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环保验收意见的函的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收起】 |
一、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33号)的主要内容: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正在生产,产品是三氟氯菊酸。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三氟氯菊酸产 【展开全文】一、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环罚【2018】33号)的主要内容: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正在生产,产品是三氟氯菊酸。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环化工段擅自变更工艺,将原料叔丁醇钾替换为叔丁醇钠,常压蒸馏后增加水洗工艺,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你公司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灌南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连云港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文件(连环审【2013】6号);
4、企业生产操作记录复印件;
5、工业品买卖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7、年产3000吨三氟氯菊酸自动化技改项目生产流程图及生产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我局未予采纳。 【收起】 |
2018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产品是三氟氯菊酸。经现场调查确认,该公司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 【展开全文】2018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产品是三氟氯菊酸。经现场调查确认,该公司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灌南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灌南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企业生产操作记录复印件;
4、工业品买卖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5、年产3000吨三氟氯菊酸自动化技改项目生产流程图及生产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三氟氯菊酯酸产品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灌环罚告字【2018】3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请。 【收起】 |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局进行调查,发现:1、你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2017年3月21日经大丰区环保局审批(大环审【2017】13号),现场检查时,2#水煤浆炉正在运行,尾气正在排放,配套的炉外脱硫治理设 【展开全文】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我局进行调查,发现:1、你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2017年3月21日经大丰区环保局审批(大环审【2017】13号),现场检查时,2#水煤浆炉正在运行,尾气正在排放,配套的炉外脱硫治理设施未运行,活性炭装置正在施工安装,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2、未经环保审批、验收,年产3000吨咪鲜胺项目擅自变更生产原料,缩合工段的生产原料由咪唑钾变更为咪唑、液碱,该项目变更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投资额为50万元。3、根据影像和照片显示,你公司2015、2016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收起】 |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年产2000吨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 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和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两项目均未通过环保“三同时 【展开全文】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年产2000吨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 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和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两项目均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2、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水治理设施芬顿氧化罐未经环保验收,你项目擅自投入生产。3、丙酸车间北侧和丙类仓库西侧露天堆放了大量精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无防渗漏措施,造成部分渗滤液渗漏。4、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13-11)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收起】 |
处分措施 |
出具监管函 |
监管函 |
监管函 |
监管函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展开全文】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收起】 |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你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4条、第8.5.7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20年1月6日前及 【展开全文】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4条、第8.5.7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20年1月6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认为你公司不正常运 【展开全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认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经灌南县人民攻府(灌政复(2018]67号)批准同意、我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 【收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我厅自由裁量基准(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 【展开全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我厅自由裁量基准(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0D废水)使用的水煤浆锅炉,并处叁万元的罚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我厅自由裁量基准(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未建设)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责令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罚款捌拾万元。 【收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科菲特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我厅自由裁量基准(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厅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 【展开全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我厅自由裁量基准(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厅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30000吨高浓COD废水)使用的水煤浆锅炉,并处叁万元的罚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我厅自由裁量基准(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500吨咪酰胺铜盐、500吨咪酰胺锰盐项目(年产300吨氯苯环戊酮未建设)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捌拾万元的罚款。 【收起】 |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你公司光气尾库部分物料泄露至地面流入雨水沟,水质呈酸性,危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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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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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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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展开全文】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收起】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
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对季自华、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
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
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对仲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
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
对季自华、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罚款二十万元。 |
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导热油炉未拆除,煤炭堆场有散煤堆放,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染料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展开全文】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导热油炉未拆除,煤炭堆场有散煤堆放,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染料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对你公司光气尾库部分物料泄露至地面流入雨水沟,水质呈酸性,危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收起】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 【展开全文】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六个月;对RTO废气焚烧装置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保手续之前不得生产或使用;对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2、对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3、对RTO废气焚烧装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4、对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收起】 |
我局作出如下处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通过清下水排口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贵令你单位不得通过清下水排口排放废水并对你单位罚款五十万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 【展开全文】我局作出如下处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通过清下水排口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贵令你单位不得通过清下水排口排放废水并对你单位罚款五十万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你单位拆除擅自设置的排气口,并对你单位罚款十万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废气的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罚款十万元。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你单位的氟环唑车间的粉尘和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的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罚款十万元。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变更生产工艺、扩大规模,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对你单位罚款二万元。6、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擅自变更工艺、扩大规模生产的行为,责令你单位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停止生产,并对你单位罚款二十万元。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扩大规模,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对你单位罚款二十四万元。8、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规定,对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扩大规模,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扩大规模生产的行为,责令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停止生产,并对你单位罚款二十万元。9、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责令你单位的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环保验收手续,并对你单位罚款八十万元。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罚款二百三十六万元。 【收起】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你公司:1、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 【展开全文】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责令你公司:1、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 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2、规范贮存各类危险度物;3、设置危废识别标志。
(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3. 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2、对丙酸车间北侧和丙类仓库西侧露天堆放了精馏残渣,无防渗漏措施,造成部分涉滤液渗漏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3、对露天堆放危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62万元。 【收起】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以下行为处以罚款:因你对该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和年产3000吨咪酰胺项目擅自变更生产原料,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你处 【展开全文】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以下行为处以罚款:因你对该公司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和年产3000吨咪酰胺项目擅自变更生产原料,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收起】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吡氟酰草胺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六个 【展开全文】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吡氟酰草胺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六个月;对RTO废气焚烧装置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保手续之前不得生产或使用;对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2、对吡氟酰草胺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3、对RTO废气焚烧装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4、对出水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收起】 |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五十万元。 |
我局依据《建设項目环境保护管珵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罚款二十万元。 |
我局决定:(一)责令你公司:1规范建立健全各项危险废物台账;2、进一步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立即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立即如实申报危险废物;4、立即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厂区内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展开全文】我局决定:(一)责令你公司:1规范建立健全各项危险废物台账;2、进一步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立即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立即如实申报危险废物;4、立即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厂区内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该公司未规范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该公司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3、对该公司危险废物露天贮存,部分污染物流入外环境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16万元。 【收起】 |
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通过清下水排口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贵令你单位不得通过清下水排口排放废水并对你单位拟罚款五十万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 【展开全文】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通过清下水排口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贵令你单位不得通过清下水排口排放废水并对你单位拟罚款五十万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你单位拆除擅自设置的排气口,并对你单位拟罚款十万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废气的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拟罚款二十万元。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对你单位的氟环唑车间的粉尘和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的行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拟罚款十万元。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变更生产工艺、扩大规模,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拟对你单位罚款二万元。6、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擅自变更工艺、扩大规模生产的行为,责令你单位年产5000吨草铵膦项目停止生产,并对你单位拟罚款二十万元。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扩大规模,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拟对你单位罚款二十四万元。8、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规定,对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扩大规模,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扩大规模生产的行为,责令你单位年产1000吨联苯菊酯技改项目停止生产,并对你单位拟罚款二十万元。9、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责令你单位的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抗倒酯项目、氟丙菊酯项目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环保验收手续,并对你单位拟罚款八十万元。我局拟合并对你单位罚款二百三十六万元。 【收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的生产和使用;
2、对你公司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生产工 【展开全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的生产和使用;
2、对你公司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
3、对你公司三氟氯菊酸产品项目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 【收起】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
(一)责令你公司:1、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未经环保验收不得生产;2、年产3000吨咪鲜胺项目重新报批环评报告书;3、年产3000吨咪鲜胺项目未经环保验收不得生产;4、立即停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 【展开全文】(一)责令你公司:1、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未经环保验收不得生产;2、年产3000吨咪鲜胺项目重新报批环评报告书;3、年产3000吨咪鲜胺项目未经环保验收不得生产;4、立即停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5、立即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配套的炉外脱硫治理设施未运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2、对新上高浓COD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活性炭装置正在施工安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3、对年产3000吨咪鲜胺项目擅自变更生产原料、缩合工段的生产原料由咪唑钾变更为咪唑,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处投资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2万元;4、对年产3000吨咪鲜胺项目擅自变更生产原料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5、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6、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148万元。 【收起】 |
责令你公司:1、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2、规范贮存各类危险废物;3、设置危废识别标志;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 【展开全文】责令你公司:1、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2、规范贮存各类危险废物;3、设置危废识别标志;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联苯菊酯农药原料联苯醇生产技改部分项目、2-甲基-3-甲氧基苯甲酸乙酯项目、3,5-二甲基苯甲酸乙酯生产线技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2、对丙酸车间北侧和丙类仓库西侧露天堆放了大量精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无防渗漏措施,造成部分渗滤液渗漏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3、露天堆放的危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62万元。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