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号)、《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号)、《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号)查明的事实,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号)、《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号)、《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号)查明的事实,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号)、《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号)、《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号)查明的事实,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收起】 |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同时,该PCBA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万元和2,711.95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收起】 |
经查,飞凯材料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展开全文】经查,飞凯材料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同时,该PCBA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万元和2,711.95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收起】 |
经查,飞凯材料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展开全文】经查,飞凯材料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同时,该PCBA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万元和2,711.95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收起】 |
2024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号)、《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号)和《关于对苏 【展开全文】2024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号)、《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号)(以下统称《警示函》)。《警示函》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的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其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且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同时,你公司对于该贸易业务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万元和2,711.95万元。苏斌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曹松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2024年3月1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合同诈骗暨收到立案决定书的公告》,安庆市公安局决定对你公司全资子安徽晶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凯电子”)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晶凯电子与江苏鑫迈迪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迈迪”), 【展开全文】2024年3月1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合同诈骗暨收到立案决定书的公告》,安庆市公安局决定对你公司全资子安徽晶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凯电子”)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晶凯电子与江苏鑫迈迪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迈迪”),以及鑫迈迪指定的采购商枣庄睿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诺电子”)和枣庄睿诺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诺光电”)开展贸易业务,2023年12月末,睿诺电子和睿诺光电累计应付你公司货款达2.02亿。 【收起】 |
飞凯控股为飞凯材料的控股股东,ZHANGJINSHAN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其通过飞凯控股间接持有飞凯材料的股份,是飞凯材料的实际控制人。ZHANGJINSHAN与ZHANGJUSTIN**、ZHANGALAN**系父子关系,ZHA 【展开全文】飞凯控股为飞凯材料的控股股东,ZHANGJINSHAN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其通过飞凯控股间接持有飞凯材料的股份,是飞凯材料的实际控制人。ZHANGJINSHAN与ZHANGJUSTIN**、ZHANGALAN**系父子关系,ZHANGJINSHAN与张艳霞系兄妹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以及飞凯材料相关公告,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JUSTIN**、ZHANGALAN**等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9月3日,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JUSTIN**、ZHANGALAN**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股份158,465,763股,持股比例为30.70%。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由于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JUSTIN**、ZHANGALAN**账户主动减持加之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回购计划等原因,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30.70%下降至23.59%,减少7.12%。2022年6月27日,飞凯控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000,000股,飞凯控股以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为25.42%。2022年6月27日,当飞凯控股相关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减少达到5%时,飞凯控股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飞凯控股、张艳霞未停止交易,在此后继续减持飞凯材料股份。2023年2月22日,飞凯材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了上述事项。在此期间,飞凯控股、张艳霞合计卖出飞凯材料股份11,203,658股,金额为215,197,426.60元,违法所得合计970,870.58元。其中,飞凯控股卖出10,730,124股,金额为207,018,931.24元,违法所得970,870.58元;张艳霞卖出473,534股,金额为8,178,495.36元,无违法所得。 【收起】 |
飞凯控股为飞凯材料的控股股东,ZHANGJINSHAN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其通过飞凯控股间接持有飞凯材料的股份,是飞凯材料的实际控制人。ZHANGJINSHAN与ZHANGJUSTIN**、ZHANGALAN**系父子关系,ZHA 【展开全文】飞凯控股为飞凯材料的控股股东,ZHANGJINSHAN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其通过飞凯控股间接持有飞凯材料的股份,是飞凯材料的实际控制人。ZHANGJINSHAN与ZHANGJUSTIN**、ZHANGALAN**系父子关系,ZHANGJINSHAN与张艳霞系兄妹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以及飞凯材料相关公告,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JUSTIN**、ZHANGALAN**等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9月3日,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JUSTIN**、ZHANGALAN**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股份158,465,763股,持股比例为30.70%。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由于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JUSTIN**、ZHANGALAN**账户主动减持加之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回购计划等原因,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30.70%下降至23.59%,减少7.12%。2022年6月27日,飞凯控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000,000股,飞凯控股以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为25.42%。2022年6月27日,当飞凯控股相关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减少达到5%时,飞凯控股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飞凯控股、张艳霞未停止交易,在此后继续减持飞凯材料股份。2023年2月22日,飞凯材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了上述事项。在此期间,飞凯控股、张艳霞合计卖出飞凯材料股份11,203,658股,金额为215,197,426.60元,违法所得合计970,870.58元。其中,飞凯控股卖出10,730,124股,金额为207,018,931.24元,违法所得970,870.58元;张艳霞卖出473,534股,金额为8,178,495.36元,无违法所得。 【收起】 |
飞凯控股为飞凯材料的控股股东,ZHANGJINSHAN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其通过飞凯控股间接持有飞凯材料的股份,是飞凯材料的实际控制人。ZHANGJINSHAN与ZHANGJUSTIN**、ZHANGALAN**系父子关系,ZHA 【展开全文】飞凯控股为飞凯材料的控股股东,ZHANGJINSHAN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其通过飞凯控股间接持有飞凯材料的股份,是飞凯材料的实际控制人。ZHANGJINSHAN与ZHANGJUSTIN**、ZHANGALAN**系父子关系,ZHANGJINSHAN与张艳霞系兄妹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以及飞凯材料相关公告,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JUSTIN**、ZHANGALAN**等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9月3日,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JUSTIN**、ZHANGALAN**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股份158,465,763股,持股比例为30.70%。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由于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JUSTIN**、ZHANGALAN**账户主动减持加之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回购计划等原因,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30.70%下降至23.59%,减少7.12%。2022年6月27日,飞凯控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000,000股,飞凯控股以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为25.42%。2022年6月27日,当飞凯控股相关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减少达到5%时,飞凯控股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飞凯控股、张艳霞未停止交易,在此后继续减持飞凯材料股份。2023年2月22日,飞凯材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了上述事项。在此期间,飞凯控股、张艳霞合计卖出飞凯材料股份11,203,658股,金额为215,197,426.60元,违法所得合计970,870.58元。其中,飞凯控股卖出10,730,124股,金额为207,018,931.24元,违法所得970,870.58元;张艳霞卖出473,534股,金额为8,178,495.36元,无违法所得。 【收起】 |
你们与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2月21日、2023年5月18日通过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飞凯材料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权 【展开全文】你们与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2月21日、2023年5月18日通过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飞凯材料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相关公告的补充公告》,上述公告显示,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你们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股份的比例由30.82%降至23.79%,累计权益变动比例为7.0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飞凯材料股份导致合计持股比例减少6.52%,因飞凯材料回购股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及可转债转股事项导致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53%。你们未能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权益变动达到5%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你们与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2月21日、2023年5月18日通过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飞凯材料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权 【展开全文】你们与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2月21日、2023年5月18日通过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飞凯材料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相关公告的补充公告》,上述公告显示,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你们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股份的比例由30.82%降至23.79%,累计权益变动比例为7.0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飞凯材料股份导致合计持股比例减少6.52%,因飞凯材料回购股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及可转债转股事项导致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53%。你们未能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权益变动达到5%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你们与一致行动人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18 日通过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飞凯材料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披 【展开全文】你们与一致行动人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18 日通过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飞凯材料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披露《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相关公告的补充公告》,上述公告显示,2021 年 9 月 3 日至 2023 年 2 月 21 日期间,你们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股份的比例由 30.82%降至23.79%,累计权益变动比例为 7.0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飞凯材料股份导致合计持股比例减少6.52%,因飞凯材料回购股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及可转债转股事项导致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0.53%。你们未能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权益变动达到 5%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你们与一致行动人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18 日通过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飞凯材料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披 【展开全文】你们与一致行动人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18 日通过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飞凯材料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披露《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相关公告的补充公告》,上述公告显示,2021 年 9 月 3 日至 2023 年 2 月 21 日期间,你们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股份的比例由 30.82%降至23.79%,累计权益变动比例为 7.0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飞凯材料股份导致合计持股比例减少6.52%,因飞凯材料回购股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及可转债转股事项导致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0.53%。你们未能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权益变动达到 5%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飞凯控股作为飞凯材料控股股东,与ZHANGJUSTINJICHENG、ZHANGALANJIAN、张艳霞互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9月12日,合计持有飞凯材料31.41%的股份。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飞凯控股 【展开全文】经查,飞凯控股作为飞凯材料控股股东,与ZHANGJUSTINJICHENG、ZHANGALANJIAN、张艳霞互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9月12日,合计持有飞凯材料31.41%的股份。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飞凯控股、张艳霞及其他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飞凯材料股票36,720,534股,叠加股份被动稀释影响,导致合计持股比例从31.41%降至23.79%,变动比例为7.62%。飞凯控股、张艳霞及其他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直至2023年2月22日,才披露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起】 |
经查,飞凯控股作为飞凯材料控股股东,与ZHANGJUSTINJICHENG、ZHANGALANJIAN、张艳霞互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9月12日,合计持有飞凯材料31.41%的股份。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飞凯控股 【展开全文】经查,飞凯控股作为飞凯材料控股股东,与ZHANGJUSTINJICHENG、ZHANGALANJIAN、张艳霞互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9月12日,合计持有飞凯材料31.41%的股份。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飞凯控股、张艳霞及其他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飞凯材料股票36,720,534股,叠加股份被动稀释影响,导致合计持股比例从31.41%降至23.79%,变动比例为7.62%。飞凯控股、张艳霞及其他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直至2023年2月22日,才披露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起】 |
你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通过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74,037 【展开全文】你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通过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74,037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4%,减持期间为自 2019 年 1 月 17 日至 2019 年 7 月 16 日。 你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公告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直至 2020年 6 月 5 日才在通过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的补充公告》中予以补充披露。 【收起】 |
处分措施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出具监管关注函 |
出具关注函 |
一、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HANGJINSHAN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在 【展开全文】一、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HANGJINSHAN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70万元罚款。其中,对飞凯控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20万元罚款;对张艳霞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
一、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HANGJINSHAN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在 【展开全文】一、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HANGJINSHAN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70万元罚款。其中,对飞凯控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20万元罚款;对张艳霞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
一、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HANGJINSHAN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在 【展开全文】一、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HANGJINSHAN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70万元罚款。其中,对飞凯控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20万元罚款;对张艳霞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
监管函 |
监管函 |
监管函 |
监管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展开全文】你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