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一、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存在原酒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原酒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中未考虑较长销售周期相关存储管理成本、未将相关制造费用按月度在当年生产的原酒和库存原酒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将制造费用分配至不同档次原酒 【展开全文】一、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存在原酒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原酒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中未考虑较长销售周期相关存储管理成本、未将相关制造费用按月度在当年生产的原酒和库存原酒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将制造费用分配至不同档次原酒的比例不合理、归集至当年生产的不同档次原酒的葡萄原材料成本与实际投入不匹配、未按照实际情况或合理的方法将研发相关部门发生的支出在研发费用和制造费用之间进行分摊、未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租赁费、将自产葡萄相关成本与外购葡萄相关费用混同归集至制造费用并在销售时一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安全生产费用核算科目错误等问题。2024年4月26日,公司提交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的公告,就《决定书》认定的公司存在研发费用列支不准确、未按规定计提租赁费及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会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8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23.06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22.40万元,调减利润总额23.06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2.40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0.01%、0.01%、0.15%、0.14%;公司2019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68.81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66.84万元,调增利润总额45.75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44.44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0.03%、0.03%、3.09%、2.98%;公司2020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153.80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149.40万元,调减利润总额84.99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82.5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0.07%、0.07%、1.49%、1.46%;公司2021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295.61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287.16万元,调减利润总额141.81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137.7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0.13%、0.13%、7.90%、8.15%;公司2022年年报中,调增总资产85.66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334.85万元,调减利润总额236.35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29.59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0.06%、0.26%、0.26%、0.26%。二、存货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公司在存货管理中存在商品标签或标识不清晰、不准确、缺失等问题,在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对重要的原始单据过磅单未有序整理归档并与相关财务凭证一一对应等问题。三、高管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相关制度不规范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相关制度中存在薪酬调整由控股股东批复后实施、考核依据控股股东有关规定执行等不规范表述,并曾出现高管人员实际应发薪资总额直接依据控股股东的指导意见和考核结果确定,与已披露的金额存在差异,亦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等必要的审批程序。 【收起】 |
一、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存在原酒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原酒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中未考虑较长销售周期相关存储管理成本、未将相关制造费用按月度在当年生产的原酒和库存原酒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将制造费用分配至不同档次原酒 【展开全文】一、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存在原酒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原酒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中未考虑较长销售周期相关存储管理成本、未将相关制造费用按月度在当年生产的原酒和库存原酒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将制造费用分配至不同档次原酒的比例不合理、归集至当年生产的不同档次原酒的葡萄原材料成本与实际投入不匹配、未按照实际情况或合理的方法将研发相关部门发生的支出在研发费用和制造费用之间进行分摊、未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租赁费、将自产葡萄相关成本与外购葡萄相关费用混同归集至制造费用并在销售时一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安全生产费用核算科目错误等问题。2024年4月26日,公司提交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的公告,就《决定书》认定的公司存在研发费用列支不准确、未按规定计提租赁费及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会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8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23.06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22.40万元,调减利润总额23.06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2.40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0.01%、0.01%、0.15%、0.14%;公司2019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68.81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66.84万元,调增利润总额45.75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44.44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0.03%、0.03%、3.09%、2.98%;公司2020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153.80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149.40万元,调减利润总额84.99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82.5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0.07%、0.07%、1.49%、1.46%;公司2021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295.61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287.16万元,调减利润总额141.81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137.76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0.13%、0.13%、7.90%、8.15%;公司2022年年报中,调增总资产85.66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334.85万元,调减利润总额236.35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229.59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0.06%、0.26%、0.26%、0.26%。二、存货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公司在存货管理中存在商品标签或标识不清晰、不准确、缺失等问题,在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对重要的原始单据过磅单未有序整理归档并与相关财务凭证一一对应等问题。三、高管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相关制度不规范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相关制度中存在薪酬调整由控股股东批复后实施、考核依据控股股东有关规定执行等不规范表述,并曾出现高管人员实际应发薪资总额直接依据控股股东的指导意见和考核结果确定,与已披露的金额存在差异,亦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等必要的审批程序。 【收起】 |
(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采购与付款内控测试的请购与审批控制测试环节,计划检查的样本时间范围为1月至12月,但实际检查的样本均在1月至6月期间;计划检查的样本量为20个,实际样本量为15个。(二)存货相关审计 【展开全文】(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采购与付款内控测试的请购与审批控制测试环节,计划检查的样本时间范围为1月至12月,但实际检查的样本均在1月至6月期间;计划检查的样本量为20个,实际样本量为15个。(二)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公司原酒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考虑原酒存货较长销售周期相关存储管理成本对可变现净值的影响。二是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存货盘点底稿中未见盘点小结,无法核实抽盘品类的具体金额、占比等关键指标。三是2022年部分存货监盘底稿中的盘点数量与盘点倒轧表的数量不一致,但未见相关审计说明。(三)成本核算方法的恰当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关注到的公司未将相关制造费用按月度在当年生产的原酒和库存原酒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将制造费用分配至不同档次原酒的比例不合理的情况,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验证公司上述制造费用分配方法的恰当性。二是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到公司归集至当年生产的不同档次原酒的葡萄原材料成本与实际投入情况不匹配、未按照实际情况或合理的方法将研发相关部门发生的支出在研发费用和制造费用之间进行分摊的情况。(四)未关注到公司未按规定计提租赁费问题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到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全年均实际租用出租方相关储酒设备,但因与出租方存在纠纷未支付4月至12月租赁款,也未计提租赁费的情况。(五)未关注到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不规范问题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到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通过专项储备科目核算,而是在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的情况。(六)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连续两年的存货库龄不勾稽、底稿归集不完整、数据录入错误等情况。 【收起】 |
(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采购与付款内控测试的请购与审批控制测试环节,计划检查的样本时间范围为1月至12月,但实际检查的样本均在1月至6月期间;计划检查的样本量为20个,实际样本量为15个。(二)存货相关审计 【展开全文】(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采购与付款内控测试的请购与审批控制测试环节,计划检查的样本时间范围为1月至12月,但实际检查的样本均在1月至6月期间;计划检查的样本量为20个,实际样本量为15个。(二)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公司原酒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考虑原酒存货较长销售周期相关存储管理成本对可变现净值的影响。二是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存货盘点底稿中未见盘点小结,无法核实抽盘品类的具体金额、占比等关键指标。三是2022年部分存货监盘底稿中的盘点数量与盘点倒轧表的数量不一致,但未见相关审计说明。(三)成本核算方法的恰当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关注到的公司未将相关制造费用按月度在当年生产的原酒和库存原酒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将制造费用分配至不同档次原酒的比例不合理的情况,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验证公司上述制造费用分配方法的恰当性。二是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到公司归集至当年生产的不同档次原酒的葡萄原材料成本与实际投入情况不匹配、未按照实际情况或合理的方法将研发相关部门发生的支出在研发费用和制造费用之间进行分摊的情况。(四)未关注到公司未按规定计提租赁费问题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到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全年均实际租用出租方相关储酒设备,但因与出租方存在纠纷未支付4月至12月租赁款,也未计提租赁费的情况。(五)未关注到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不规范问题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到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通过专项储备科目核算,而是在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的情况。(六)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连续两年的存货库龄不勾稽、底稿归集不完整、数据录入错误等情况。 【收起】 |
(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采购与付款内控测试的请购与审批控制测试环节,计划检查的样本时间范围为1月至12月,但实际检查的样本均在1月至6月期间;计划检查的样本量为20个,实际样本量为15个。(二)存货相关审计 【展开全文】(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采购与付款内控测试的请购与审批控制测试环节,计划检查的样本时间范围为1月至12月,但实际检查的样本均在1月至6月期间;计划检查的样本量为20个,实际样本量为15个。(二)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公司原酒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考虑原酒存货较长销售周期相关存储管理成本对可变现净值的影响。二是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存货盘点底稿中未见盘点小结,无法核实抽盘品类的具体金额、占比等关键指标。三是2022年部分存货监盘底稿中的盘点数量与盘点倒轧表的数量不一致,但未见相关审计说明。(三)成本核算方法的恰当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关注到的公司未将相关制造费用按月度在当年生产的原酒和库存原酒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将制造费用分配至不同档次原酒的比例不合理的情况,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验证公司上述制造费用分配方法的恰当性。二是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到公司归集至当年生产的不同档次原酒的葡萄原材料成本与实际投入情况不匹配、未按照实际情况或合理的方法将研发相关部门发生的支出在研发费用和制造费用之间进行分摊的情况。(四)未关注到公司未按规定计提租赁费问题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到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全年均实际租用出租方相关储酒设备,但因与出租方存在纠纷未支付4月至12月租赁款,也未计提租赁费的情况。(五)未关注到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不规范问题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到公司下属玛纳斯分公司2022年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通过专项储备科目核算,而是在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的情况。(六)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连续两年的存货库龄不勾稽、底稿归集不完整、数据录入错误等情况。 【收起】 |
一、财务核算方面你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存在原酒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原酒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中未考虑较长销售周期相关存储管理成本、未将相关制造费用按月度在当年生产的原酒和库存原酒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将制造费用分配至不同档次原酒的比例不合理、归 【展开全文】一、财务核算方面你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存在原酒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原酒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中未考虑较长销售周期相关存储管理成本、未将相关制造费用按月度在当年生产的原酒和库存原酒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将制造费用分配至不同档次原酒的比例不合理、归集至当年生产的不同档次原酒的葡萄原材料成本与实际投入不匹配、未按照实际情况或合理的方法将研发相关部门发生的支出在研发费用和制造费用之间进行分摊、未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租赁费、将自产葡萄相关成本与外购葡萄相关费用混同归集至制造费用并在销售时一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安全生产费用核算科目错误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九条的规定。二、内部控制方面你公司在存货管理中存在商品标签或标识不清晰、不准确、缺失等问题,在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对重要的原始单据过磅单未有序整理归档并与相关财务凭证一一对应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第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三、公司治理方面你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相关制度中存在薪酬调整由控股股东批复后实施、考核依据控股股东有关规定执行等不规范表述,并曾出现高管人员实际应发薪资总额直接依据控股股东的指导意见和考核结果确定,与已披露的金额存在差异,亦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等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收起】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ST 【展开全文】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ST中葡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077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工作函》内容如下:“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27日,公司发布年度业绩预告称,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亿元至2.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1.9亿元至2.15亿元,扣非净利润仍为负值。鉴于上述情况对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及相关方提出如下监管要求。一、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等有关要求,在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确认营业收入,并对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予以扣除。公司认定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存在不确定性,我部将在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后,视情况提请启动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如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等情况,公司相关营业收入依规应予扣除,扣除后相关财务指标触及财务类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实施终止上市。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退市风险。二、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并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审慎发表专项意见。三、公司应当高度重视2021年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按期对外披露年报,并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将按照《工作函》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收起】 |
公司董事长李向禹先生在中信国安任职期间,因中信国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一、未对个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中葡股份子公司徐州国安尼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仓储物流项目”2019年末在建工程余额2785.04万元,该项目已于2019年7月16日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且2019年度仅发生 【展开全文】一、未对个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中葡股份子公司徐州国安尼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仓储物流项目”2019年末在建工程余额2785.04万元,该项目已于2019年7月16日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且2019年度仅发生待摊人工费用、预验收监理咨询费合计37.87万元。针对该在建工程已取得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且2019年度发生支出较少、但公司未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况,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关注该工程项目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已交付使用等情况,亦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认可公司的会计处理结果。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二、部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1.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未对中葡股份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5个银行账户及北京中葡尼雅酒业营销有限公司1个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实施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2.未对函证保持必要的控制。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部分函证无控制表、无跟函记录或跟函记录不完整,未保持必要的控制。个别预收账款询证函款项性质填写错误,将供应商欠公司款项列为公司欠供应商款项,且供应商回复无差异,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3.未对个别函证不符事项进行调查。针对个别银行函证回函结果与发函不一致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三、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依赖中葡股份成本核算信息系统,但未执行测试程序,也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四、现金监盘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中葡股份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库存现金实施监盘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五、审计抽样程序不恰当未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选取测试项目方法等进行确定和说明,样本选取类型单一,未将抽样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在部分销售费用截止性测试抽凭中已存在跨期的情况下,仍未关注到部分费用存在跨期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六、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部分三级复核底稿中的问题补充和改正未索引,相关执行人也未签字;部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未签字确认;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部分审计底稿索引不清晰,影响阅读和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收起】 |
一、未对个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中葡股份子公司徐州国安尼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仓储物流项目”2019年末在建工程余额2785.04万元,该项目已于2019年7月16日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且2019年度仅发生 【展开全文】一、未对个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中葡股份子公司徐州国安尼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仓储物流项目”2019年末在建工程余额2785.04万元,该项目已于2019年7月16日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且2019年度仅发生待摊人工费用、预验收监理咨询费合计37.87万元。针对该在建工程已取得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且2019年度发生支出较少、但公司未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况,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关注该工程项目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已交付使用等情况,亦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认可公司的会计处理结果。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二、部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1.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未对中葡股份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5个银行账户及北京中葡尼雅酒业营销有限公司1个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实施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2.未对函证保持必要的控制。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部分函证无控制表、无跟函记录或跟函记录不完整,未保持必要的控制。个别预收账款询证函款项性质填写错误,将供应商欠公司款项列为公司欠供应商款项,且供应商回复无差异,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3.未对个别函证不符事项进行调查。针对个别银行函证回函结果与发函不一致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三、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依赖中葡股份成本核算信息系统,但未执行测试程序,也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四、现金监盘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中葡股份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库存现金实施监盘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五、审计抽样程序不恰当未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选取测试项目方法等进行确定和说明,样本选取类型单一,未将抽样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在部分销售费用截止性测试抽凭中已存在跨期的情况下,仍未关注到部分费用存在跨期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六、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部分三级复核底稿中的问题补充和改正未索引,相关执行人也未签字;部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未签字确认;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部分审计底稿索引不清晰,影响阅读和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收起】 |
一、未对个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中葡股份子公司徐州国安尼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仓储物流项目”2019年末在建工程余额2785.04万元,该项目已于2019年7月16日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且2019年度仅发生 【展开全文】一、未对个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中葡股份子公司徐州国安尼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仓储物流项目”2019年末在建工程余额2785.04万元,该项目已于2019年7月16日取得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且2019年度仅发生待摊人工费用、预验收监理咨询费合计37.87万元。针对该在建工程已取得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且2019年度发生支出较少、但公司未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况,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关注该工程项目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已交付使用等情况,亦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认可公司的会计处理结果。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二、部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1.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未对中葡股份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5个银行账户及北京中葡尼雅酒业营销有限公司1个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实施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2.未对函证保持必要的控制。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部分函证无控制表、无跟函记录或跟函记录不完整,未保持必要的控制。个别预收账款询证函款项性质填写错误,将供应商欠公司款项列为公司欠供应商款项,且供应商回复无差异,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3.未对个别函证不符事项进行调查。针对个别银行函证回函结果与发函不一致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三、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依赖中葡股份成本核算信息系统,但未执行测试程序,也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四、现金监盘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中葡股份子公司新疆中信国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库存现金实施监盘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五、审计抽样程序不恰当未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选取测试项目方法等进行确定和说明,样本选取类型单一,未将抽样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在部分销售费用截止性测试抽凭中已存在跨期的情况下,仍未关注到部分费用存在跨期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六、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部分三级复核底稿中的问题补充和改正未索引,相关执行人也未签字;部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未签字确认;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部分审计底稿索引不清晰,影响阅读和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收起】 |
就媒体报道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投资)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葡股份或公司)的股东。截至201 【展开全文】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投资)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葡股份或公司)的股东。截至2016年3月31日,兵团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8,035,159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165%。2016年7月28日,兵团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089%。
兵团投资作为中葡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未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同时,鉴于其减持股份占比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兵团投资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
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自1998年至2002年与控股股东新天国际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新天房地产公司以联建形式联合开发五项房地产项目共计投资20300万元,投资前均未履行相应审 【展开全文】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自1998年至2002年与控股股东新天国际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新天房地产公司以联建形式联合开发五项房地产项目共计投资20300万元,投资前均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2.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新天国际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新天房地产公司长期以来财务分开不彻底,频繁发生大额资金相互拆借行为,虽然实际占用资金金额不大,但累计发生额巨大,2001年、2002年累计拆借发生额分别为41084万元和56267万元,新天国际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关联交易披露义务。
3.截止2002年末,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天酒业、西域酒业分别提供贷款担保35000万元和4210万元,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3.12条、第7.3.14条和第7.4.3条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