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事件说明 |
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 【展开全文】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75亿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0.88亿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0.87亿元。 【收起】 |
同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亿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5.54亿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1.46亿 【展开全文】同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亿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5.54亿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1.46亿元。 【收起】 |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展开全文】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37亿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0.70亿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1.67亿元;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50亿元。 【收起】 |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展开全文】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37亿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0.70亿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1.67亿元;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50亿元。 【收起】 |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生物”)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生物材料”)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 【展开全文】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生物”)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生物材料”)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全资子公司辽宁金发生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亿元,本次担保的主债权包含保证额度有效期起算前已经订立的合同金额人民币6亿元,对应已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详见《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70),因此,本次实际为辽宁金发生物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收起】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金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供应链”)向巴斯夫公司(“巴斯夫公司”指位于德国路德维希港的巴斯夫股份公司(BASFSE)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任意百分比的股权或表决权的任何公司,包括但 【展开全文】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金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供应链”)向巴斯夫公司(“巴斯夫公司”指位于德国路德维希港的巴斯夫股份公司(BASFSE)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任意百分比的股权或表决权的任何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采购抗氧剂和光稳定剂等化工产品。公司拟就金发供应链与巴斯夫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义务签署以巴斯夫公司为受益人的《担保函》,为金发供应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收起】 |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发科技”)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外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事宜,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出 【展开全文】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发科技”)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外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事宜,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4,000万元,折合人民币28,500.00万元;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500万元,折合人民币3,562.50万元。 【收起】 |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发科技”)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外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事宜,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出 【展开全文】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发科技”)全资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外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事宜,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4,000万元,折合人民币28,500.00万元;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500万元,折合人民币3,562.50万元。 【收起】 |
2024年11月11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 【展开全文】2024年11月11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收起】 |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信托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展开全文】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信托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美元5,100万元,折合人民币35,737.74万元(其中外币按2024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收起】 |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生物”)、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生 【展开全文】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生物”)、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生物材料”)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生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0亿元。 【收起】 |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生物”)、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生 【展开全文】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生物”)、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生物材料”)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生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0亿元。 【收起】 |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 【展开全文】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 【收起】 |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签发《保证书》,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00,000元、人民币1,034,669,350元,合计人民币1,234,669,350元。 【收起】 |
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近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或“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事宜,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签发《保证书》,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00,000元、人民币1,034,669,350元,合计人民币1,234,669,350元。 【收起】 |
2024年5月17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甬20240098号),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 【展开全文】2024年5月17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甬20240098号),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95万元。 【收起】 |
2024年3月26日,公司与南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MG20240105),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 |
2024年3月26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8214202400000007),为广东金发提供担保。 |
2024年3月26日,金发科技与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11)浙商银高保字(2024)第00101号),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 |
2024年3月21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或“债务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不 【展开全文】2024年3月21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或“债务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6,000.00万元。 【收起】 |
2024年1月9日,金发科技与大连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LS连202401020023B01),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 |
2023年10月23日,金发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331984100ZGDB2023NBJF),为宁波金发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 【展开全文】2023年10月23日,金发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331984100ZGDB2023NBJF),为宁波金发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 【收起】 |
2023年10月23日,金发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北仑2023人保027号),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67亿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1.5亿 【展开全文】2023年10月23日,金发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北仑2023人保027号),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67亿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1.5亿元)。 【收起】 |
2023年9月12日,金发科技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或“债权人”)签署《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债权人)之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LLC23080001BZ),为 【展开全文】2023年9月12日,金发科技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或“债权人”)签署《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债权人)之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LLC23080001BZ),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美元8,150万元 【收起】 |
2023年9月13日,金发科技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信托”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美元5,150万元 |
2023年8月18日,金发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保证PJY020号),为债权人与辽宁金发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亿元 【展开全文】2023年8月18日,金发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保证PJY020号),为债权人与辽宁金发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亿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收起】 |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清远分行营业部2023年保字第100号)1、合同签署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甲方”)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2、被保证的主债权(1)乙方所担保的 【展开全文】(三)《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清远分行营业部2023年保字第100号)1、合同签署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甲方”)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2、被保证的主债权(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4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1,8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其中主债权币种为外币的,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涉及贵金属租借的,按照贵金属租借合同约定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折算为人民币资金的折算公式折算(贵金属租借合同约定的折算方式于主债权确定之日不适用的,为本条之目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按对应贵金属品种在主债权确定之日前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3、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担保范围根据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5、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收起】 |
(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双建-最高额保证-金发科技-2023001号)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甲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2、主合同鉴于乙方为成都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债 【展开全文】(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双建-最高额保证-金发科技-2023001号)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甲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2、主合同鉴于乙方为成都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1)、(2)、(3)、(4)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1)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2)承兑商业汇票;(3)开立信用证;(4)出具保函。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3、保证范围(1)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4、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5、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收起】 |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440200055-2023年高新(保)字0080号)1、合同签署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2、被保 【展开全文】(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440200055-2023年高新(保)字0080号)1、合同签署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2、被保证的主债权(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6,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成都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其中主债权币种为外币的,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涉及贵金属租借的,按照贵金属租借合同约定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折算为人民币资金的折算公式折算(贵金属租借合同约定的折算方式于主债权确定之日不适用的,为本条之目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按对应贵金属品种在主债权确定之日前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3、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收起】 |
近日,金发科技与工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200200022-2023年临港(保)字0003号),主要内容如下:(一)合同签署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甲方)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二) 【展开全文】近日,金发科技与工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200200022-2023年临港(保)字0003号),主要内容如下:(一)合同签署人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甲方)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二)被保证的主债权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3月29至2025年3月2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8,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珠海万通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其中主债权币种为外币的,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涉及贵金属租借的,按照贵金属租借合同约定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折算为人民币资金的折算公式折算(贵金属租借合同约定的折算方式于主债权确定之日不适用的,为本条之目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按对应贵金属品种在主债权确定之日前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三)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收起】 |
近日,金发科技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02号),金发科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止,在 【展开全文】近日,金发科技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02号),金发科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止,在人民币5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与辽宁金发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辽宁金发的债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收起】 |
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8214202300000007)、《最高额 【展开全文】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8214202300000007)、《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ZH2200000144145号),为广东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收起】 |
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8214202300000007)、《最高额 【展开全文】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8214202300000007)、《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ZH2200000144145号),为广东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收起】 |
2、近日,金发科技与渤海银行签署《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合同编号:渤营分最高保(2022)第1号),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1、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北仑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北仑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北仑2023人保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展开全文】1、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北仑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北仑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北仑2023人保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390100007-2023年北仑(保)字0001号),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收起】 |
1、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北仑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北仑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北仑2023人保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展开全文】1、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北仑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北仑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北仑2023人保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390100007-2023年北仑(保)字0001号),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收起】 |
3、近日,金发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牵头行”、“代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联合牵头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联合牵头行”、“联合代理行”)及其他五家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展开全文】3、近日,金发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牵头行”、“代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联合牵头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联合牵头行”、“联合代理行”)及其他五家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和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共同签署《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编号:2023年银团保字002号),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收起】 |
(一)担保情况近日,金发科技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甬20220225号),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以下简称“ABS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1)ABS项目融资贷款总金额为55亿元,其中公司拟为辽宁金发ABS项目融资贷款按照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 【展开全文】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以下简称“ABS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1)ABS项目融资贷款总金额为55亿元,其中公司拟为辽宁金发ABS项目融资贷款按照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合计持股比例(即72.6572%,其中公司直接持股28.5580%,通过平台公司持股44.0992%)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亿元。辽宁金发其他股东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盘锦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2)公司拟同意以辽宁金发ABS项目对应土地以及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等资产提供抵押。(3)融资贷款期限不超过7年,贷款用途包括ABS项目建设支出、置换超资本金投入、归还股东借款等。(4)具体抵押物以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署的抵押合同为准,实际担保金额以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5)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金发科技董事长在上述担保范围内审批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收起】 |
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以下简称“ABS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1)ABS项目融资贷款总金额为55亿元,其中公司拟为辽宁金发ABS项目融资贷款按照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 【展开全文】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以下简称“ABS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1)ABS项目融资贷款总金额为55亿元,其中公司拟为辽宁金发ABS项目融资贷款按照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合计持股比例(即72.6572%,其中公司直接持股28.5580%,通过平台公司持股44.0992%)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亿元。辽宁金发其他股东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盘锦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2)公司拟同意以辽宁金发ABS项目对应土地以及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等资产提供抵押。(3)融资贷款期限不超过7年,贷款用途包括ABS项目建设支出、置换超资本金投入、归还股东借款等。(4)具体抵押物以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署的抵押合同为准,实际担保金额以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5)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金发科技董事长在上述担保范围内审批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收起】 |
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以下简称“ABS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1)ABS项目融资贷款总金额为55亿元,其中公司拟为辽宁金发ABS项目融资贷款按照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 【展开全文】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以下简称“ABS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1)ABS项目融资贷款总金额为55亿元,其中公司拟为辽宁金发ABS项目融资贷款按照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合计持股比例(即72.6572%,其中公司直接持股28.5580%,通过平台公司持股44.0992%)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亿元。辽宁金发其他股东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盘锦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2)公司拟同意以辽宁金发ABS项目对应土地以及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等资产提供抵押。(3)融资贷款期限不超过7年,贷款用途包括ABS项目建设支出、置换超资本金投入、归还股东借款等。(4)具体抵押物以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署的抵押合同为准,实际担保金额以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5)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金发科技董事长在上述担保范围内审批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收起】 |
(二)金发科技与农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2100520220003232)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2、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宁波金发 【展开全文】(二)金发科技与农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2100520220003232)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2、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宁波金发(以下简称“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1,650万元整。外币业务,按本条第①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①债权人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3、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4、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5、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收起】 |
(一)金发科技与广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1)清银综授额字第000057号-担保02)1、合同签署人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保证人(乙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担保的主合同本合同甲方和广东金发科技 【展开全文】(一)金发科技与广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1)清银综授额字第000057号-担保02)1、合同签署人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保证人(乙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担保的主合同本合同甲方和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亿元整。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4、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5、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6、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收起】 |
2022年12月5日,金发科技与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00010号),为辽宁金发(即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一)合同签署人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保证人 【展开全文】2022年12月5日,金发科技与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00010号),为辽宁金发(即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一)合同签署人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5日止,在人民币3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应收款保兑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债权人确认保兑的时间,保兑业务垫款形成的借款系债权人履行保兑义务而发生,因此垫款/借款时间不受本条上述约定期限的限制。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对原币种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三)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五)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六)其他事项除上述第(二)条约定外,由(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000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编号为(20983000)浙商银国网签字(20220606)第000002号主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本金及其利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也由本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收起】 |
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或“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合 【展开全文】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或“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020130221011986)、《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22000000448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2年双中银借字第152号最高额保字001号),为成都金发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收起】 |
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或“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合 【展开全文】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或“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020130221011986)、《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22000000448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2年双中银借字第152号最高额保字001号),为成都金发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收起】 |
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或“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合 【展开全文】近日,金发科技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或“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020130221011986)、《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22000000448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2年双中银借字第152号最高额保字001号),为成都金发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收起】 |
近日,金发科技与农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即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67,500万元。 |
近日,金发科技与建设银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即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甲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2、担保的主合同鉴于乙方为广东金发 【展开全文】近日,金发科技与建设银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即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1、合同签署人保证人(甲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2、担保的主合同鉴于乙方为广东金发(以下简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1)(2)(3)(4)(5)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1)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2)承兑商业汇票;(3)开立信用证;(4)出具保函;(5)其他授信业务:包含但不限于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中国建设银行金融交易总协议》下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资金交易业务等其他建行授信业务。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范围(1)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5、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收起】 |
近日,金发科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或“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440760000YBDB2022N00X),为广东金发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近日,金发科技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00005号),金发科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2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1日止,在 【展开全文】近日,金发科技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00005号),金发科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2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1日止,在人民币2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与辽宁金发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辽宁金发的债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 【收起】 |
近日,金发科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为债权人与广东金发在2022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发科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 【展开全文】近日,金发科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为债权人与广东金发在2022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发科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9.6亿元。 【收起】 |
2022年3月23日,金发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鄂保证字2202第KFQ002号),为武汉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3月23日至2029年3 【展开全文】2022年3月23日,金发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鄂保证字2202第KFQ002号),为武汉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3月23日至2029年3月22日止。 【收起】 |
2021年8月2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银行拟组建银团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1 【展开全文】2021年8月2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银行拟组建银团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120万吨/年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PTPE)及改性新材料一体化项目(一阶段)(以下简称“二期项目”)提供固定资产贷款(以下简称“银团贷款”),银团拟提供贷款总金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含),期限不超过10年(含),参团行名单将以银团筹组成功后为准。金发科技拟为上述银团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根据发展规划及资金使用安排,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银团”)签署了抵押借款协议。借款期限10年,宁波金发以其自有资产进行抵押,同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金额及保证范围为人民币40亿元整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限为2021年9月15日至2031年9月14日。 【收起】 |
2021年8月26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年产400 【展开全文】2021年8月26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年产400亿只高性能医用及健康防护手套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手套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收起】 |
2021年8月2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银行拟组建银团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1 【展开全文】2021年8月2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银行拟组建银团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120万吨/年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PTPE)及改性新材料一体化项目(一阶段)(以下简称“二期项目”)提供固定资产贷款(以下简称“银团贷款”),银团拟提供贷款总金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含),期限不超过10年(含),参团行名单将以银团筹组成功后为准。金发科技拟为上述银团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收起】 |
为满足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金发科技”)拟对宁波金发各类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的担保。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签署了编号为三支行2019年抵字第027号的《抵押合同》和编号为三支行2019年抵字第027号-1的《补充协议》。公司将持有的以下资产作为抵押,实际融资金额为22 【展开全文】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签署了编号为三支行2019年抵字第027号的《抵押合同》和编号为三支行2019年抵字第027号-1的《补充协议》。公司将持有的以下资产作为抵押,实际融资金额为221,900万元,抵押期限以抵押合同为准。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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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共同组成的银团(以下 【展开全文】1、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共同组成的银团(以下简称为“银团”)签订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合同1,合同编号:3302201201100000016),宁波海越向银团借款总计人民币31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亿伍仟万元)。借款共分为两组,其中A组金额为人民币65,74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亿伍仟柒佰肆拾万元),期限6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止),B组金额为人民币249,26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亿玖仟贰佰陆拾万元),期限10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2018年7月31日,宁波海越、担保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王志良及其配偶、赵利勇及其配偶、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与银团签订了前述银团贷款合同之变更协议。根据变更协议,A组借款的贷款期限变更为从2012年8月7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2、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2,合同编号:3302201201100000017),借款金额为美元10,000万元(大写:美元壹亿元整),期限10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3、2014年6月9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人民币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3,合同编号:3302201401100000308),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总计人民币32,5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伍佰万元),期限7年(即从2014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4、2014年6月9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4,合同编号:3302201401100000309),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总计美元3,100万元(大写:美元叁仟壹佰万元),期限7年(即从2014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保证合同:对应前述合同1、2、3、4、5①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②主债务金额:人民币385,500万元、美元13,100万;③担保金额:人民币215,225.00万元、美元6,681万;④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股权质押合同: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以宁波海越51%的股权以及宁波银商、万华投资100%的股权向上述被担保债务(对应合同1、2、3、4)提供质押担保。抵押合同公司拟以名下位于广州的土地房产为上述担保债务向国家开发银行及其牵头银团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抵押物以最终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目前,公司就前述担保事项尚未签订担保协议,拟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后,与相关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担保协议。 【收起】 |
1、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共同组成的银团(以下 【展开全文】1、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共同组成的银团(以下简称为“银团”)签订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合同1,合同编号:3302201201100000016),宁波海越向银团借款总计人民币31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亿伍仟万元)。借款共分为两组,其中A组金额为人民币65,74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亿伍仟柒佰肆拾万元),期限6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止),B组金额为人民币249,26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亿玖仟贰佰陆拾万元),期限10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2018年7月31日,宁波海越、担保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王志良及其配偶、赵利勇及其配偶、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与银团签订了前述银团贷款合同之变更协议。根据变更协议,A组借款的贷款期限变更为从2012年8月7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2、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2,合同编号:3302201201100000017),借款金额为美元10,000万元(大写:美元壹亿元整),期限10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3、2014年6月9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人民币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3,合同编号:3302201401100000308),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总计人民币32,5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伍佰万元),期限7年(即从2014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4、2014年6月9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4,合同编号:3302201401100000309),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总计美元3,100万元(大写:美元叁仟壹佰万元),期限7年(即从2014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保证合同:对应前述合同1、2、3、4、5①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②主债务金额:人民币385,500万元、美元13,100万;③担保金额:人民币215,225.00万元、美元6,681万;④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股权质押合同: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以宁波海越51%的股权以及宁波银商、万华投资100%的股权向上述被担保债务(对应合同1、2、3、4)提供质押担保。抵押合同公司拟以名下位于广州的土地房产为上述担保债务向国家开发银行及其牵头银团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抵押物以最终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目前,公司就前述担保事项尚未签订担保协议,拟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后,与相关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担保协议。 【收起】 |
6、海越能源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6,合同编号:82100520170001175),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6,72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陆仟柒佰贰拾万元)的担保,被担保债务包括宁波海越20 【展开全文】6、海越能源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6,合同编号:82100520170001175),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6,72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陆仟柒佰贰拾万元)的担保,被担保债务包括宁波海越2017年7月2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2010120170005479,合同金额人民币4,157万元)等14份借款合同以及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之间形成的债务。7、海越能源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7,合同编号:2018年北仑[保]字0005号),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61,2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壹仟贰佰万元)的担保,被担保债务包括宁波海越2018年1月15日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北仑)字0020号,合同金额人民币4,500万元)等23份借款合同或者展期协议以及自2018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之间形成的债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应前述合同6、7①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②最高余额:97,920万元;③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年。 【收起】 |
6、海越能源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6,合同编号:82100520170001175),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6,72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陆仟柒佰贰拾万元)的担保,被担保债务包括宁波海越20 【展开全文】6、海越能源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6,合同编号:82100520170001175),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6,72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陆仟柒佰贰拾万元)的担保,被担保债务包括宁波海越2017年7月2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2010120170005479,合同金额人民币4,157万元)等14份借款合同以及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之间形成的债务。7、海越能源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7,合同编号:2018年北仑[保]字0005号),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61,2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壹仟贰佰万元)的担保,被担保债务包括宁波海越2018年1月15日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北仑)字0020号,合同金额人民币4,500万元)等23份借款合同或者展期协议以及自2018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之间形成的债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应前述合同6、7①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②最高余额:97,920万元;③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年。 【收起】 |
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于2018年8月17日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之间的38,000万元(大写:叁亿捌仟万元整)流动借款分别按18%、31%的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年(即从2018年8月17日至201 【展开全文】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于2018年8月17日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之间的38,000万元(大写:叁亿捌仟万元整)流动借款分别按18%、31%的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年(即从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止)。 【收起】 |
2014年6月9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人民币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3,合同编号:3302201401100000308),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总计人民币32,5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两仟伍佰万元),期限7年(即从20 【展开全文】2014年6月9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人民币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3,合同编号:3302201401100000308),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总计人民币32,5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两仟伍佰万元),期限7年(即从2014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于2012年7月30日与银团就上述3302201401100000308号和3302201401100000309号合同签订质押合同,以合计持有的宁波海越49%股权向银团提供质押担保。 【收起】 |
2014年6月9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4,合同编号:3302201401100000309),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总计美元3,100万元(大写:美元叁仟壹佰万元),期限7年(即从2014年6月 【展开全文】2014年6月9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4,合同编号:3302201401100000309),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总计美元3,100万元(大写:美元叁仟壹佰万元),期限7年(即从2014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于2012年7月30日与银团就上述3302201401100000308号和3302201401100000309号合同签订质押合同,以合计持有的宁波海越49%股权向银团提供质押担保。 【收起】 |
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共同组成的银团(以下简称 【展开全文】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共同组成的银团(以下简称为“银团”)签订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合同1,合同编号:3302201201100000016),宁波海越向银团借款总计人民币31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亿伍仟万元)。借款共分为两组,其中A组金额为人民币65,740万元,期限6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止),B组金额为人民币249,260万元,期限10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2018年7月31日,宁波海越、担保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王志良及其配偶、赵利勇及其配偶、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与银团签订了前述银团贷款合同之变更协议。根据变更协议,A组借款的贷款期限变更为从2012年8月7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于2014年6月9日与国家开发银行就上述3302201201100000016号和3302201201100000017号合同签订质押合同,以合计持有的宁波海越49%股权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收起】 |
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共同组成的银团(以下简称 【展开全文】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共同组成的银团(以下简称为“银团”)签订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合同1,合同编号:3302201201100000016),宁波海越向银团借款总计人民币31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亿伍仟万元)。借款共分为两组,其中A组金额为人民币65,740万元,期限6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止),B组金额为人民币249,260万元,期限10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2018年7月31日,宁波海越、担保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王志良及其配偶、赵利勇及其配偶、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与银团签订了前述银团贷款合同之变更协议。根据变更协议,A组借款的贷款期限变更为从2012年8月7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于2014年6月9日与国家开发银行就上述3302201201100000016号和3302201201100000017号合同签订质押合同,以合计持有的宁波海越49%股权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收起】 |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012年7月30 【展开全文】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共同组成的银团(以下简称为“银团”)签订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合同1,合同编号:3302201201100000016),宁波海越向银团借款总计人民币31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亿伍仟万元)。借款共分为两组,其中A组金额为人民币65,740万元,期限6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止),B组金额为人民币249,260万元,期限10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2018年7月31日,宁波海越、担保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王志良及其配偶、赵利勇及其配偶、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与银团签订了前述银团贷款合同之变更协议。根据变更协议,A组借款的贷款期限变更为从2012年8月7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 【收起】 |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012年7月30 【展开全文】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共同组成的银团(以下简称为“银团”)签订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合同1,合同编号:3302201201100000016),宁波海越向银团借款总计人民币31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亿伍仟万元)。借款共分为两组,其中A组金额为人民币65,740万元,期限6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止),B组金额为人民币249,260万元,期限10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2018年7月31日,宁波海越、担保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王志良及其配偶、赵利勇及其配偶、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与银团签订了前述银团贷款合同之变更协议。根据变更协议,A组借款的贷款期限变更为从2012年8月7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 【收起】 |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012年7月30 【展开全文】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2,合同编号:3302201201100000017),借款金额为美元10,000万元(大写:美元壹亿元整),期限10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 【收起】 |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014年6月9日 【展开全文】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014年6月9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4,合同编号:3302201401100000309),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总计美元3,100万元(大写:美元叁仟壹佰万元),期限7年(即从2014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 【收起】 |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014年6月9日 【展开全文】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014年6月9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人民币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3,合同编号:3302201401100000308),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总计人民币32,5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两仟伍佰万元),期限7年(即从2014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 【收起】 |
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于2018年8月17日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之间的38,000万元(大写:叁亿捌仟万元整)流动借款分别按18%、31%的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年(即从2018年8月17日至201 【展开全文】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于2018年8月17日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之间的38,000万元(大写:叁亿捌仟万元整)流动借款分别按18%、31%的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年(即从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止)。 【收起】 |
万华投资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2,96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玖佰陆拾万元)的担保。宁波银商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2,32 【展开全文】万华投资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2,96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玖佰陆拾万元)的担保。宁波银商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2,32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叁佰贰拾万元)的担保。 【收起】 |
万华投资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1,600万元(大写:两亿壹仟陆佰万元)的担保。宁波银商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7,200万元(大写 【展开全文】万华投资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1,600万元(大写:两亿壹仟陆佰万元)的担保。宁波银商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7,200万元(大写:叁亿柒仟俩佰万元)的担保。 【收起】 |
万华投资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2,96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玖佰陆拾万元)的担保。宁波银商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2,32 【展开全文】万华投资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2,96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玖佰陆拾万元)的担保。宁波银商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2,32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叁佰贰拾万元)的担保。 【收起】 |
万华投资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1,600万元(大写:两亿壹仟陆佰万元)的担保。宁波银商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7,200万元(大写 【展开全文】万华投资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1,600万元(大写:两亿壹仟陆佰万元)的担保。宁波银商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7,200万元(大写:叁亿柒仟俩佰万元)的担保。 【收起】 |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1、2012年7月 【展开全文】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1、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共同组成的银团(以下简称为“银团”)签订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合同1,合同编号:3302201201100000016),宁波海越向银团借款总计人民币31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亿伍仟万元)。借款共分为两组,其中A组金额为人民币65,740万元,期限6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止),B组金额为人民币249,260万元,期限10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2018年7月31日,宁波海越、担保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王志良及其配偶、赵利勇及其配偶、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与银团签订了前述银团贷款合同之变更协议。根据变更协议,A组借款的贷款期限变更为从2012年8月7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 【收起】 |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2012年7月 【展开全文】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2012年7月30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2,合同编号:3302201201100000017),借款金额为美元10,000万元(大写:美元壹亿元整),期限10年(即从2012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止)。 【收起】 |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014年6月9日 【展开全文】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2014年6月9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人民币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3,合同编号:3302201401100000308),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总计人民币32,5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两仟伍佰万元),期限7年(即从2014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 【收起】 |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4、2014年6月 【展开全文】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在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为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申请的以下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合计金额49%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收购完成后持有的万华投资和宁波银商股权作质押担保:4、2014年6月9日,宁波海越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4,合同编号:3302201401100000309),宁波海越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总计美元3,100万元(大写:美元叁仟壹佰万元),期限7年(即从2014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 【收起】 |
万华投资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2,96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玖佰陆拾万元)的担保。宁波银商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2,32 【展开全文】万华投资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2,960万元(大写:壹亿贰仟玖佰陆拾万元)的担保。宁波银商于2017年10月11日与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2,32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叁佰贰拾万元)的担保。 【收起】 |
万华投资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1,600万元(大写:两亿壹仟陆佰万元)的担保。宁波银商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7,200万元(大写 【展开全文】万华投资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1,600万元(大写:两亿壹仟陆佰万元)的担保。宁波银商于2018年5月4日与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海越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7,200万元(大写:叁亿柒仟俩佰万元)的担保。 【收起】 |
对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金发”)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
对武汉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发”)担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 |
对珠海金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供应链”)担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
对成都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发”)担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 |
对珠海万通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塑公司”)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
对Kingfa Science & Technology (India) Ltd.(以下简称“印度金发”)担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0,000万元。 |
对Kingfa Science & Technology (USA),INC.(以下简称“美国金发”)担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