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发生焦炭生产线租赁及电费代缴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3291.86万元,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4114.70万元。公司 【展开全文】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发生焦炭生产线租赁及电费代缴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3291.86万元,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4114.70万元。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连续12个月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发生焦炭生产线租赁及电费代缴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3291.86万元,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4114.70万元。公司 【展开全文】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发生焦炭生产线租赁及电费代缴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3291.86万元,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4114.70万元。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连续12个月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发生焦炭生产线租赁及电费代缴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3291.86万元,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4114.70万元。公司 【展开全文】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发生焦炭生产线租赁及电费代缴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3291.86万元,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4114.70万元。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连续12个月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发生焦炭生产线租赁及电费代缴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3291.86万元,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4114.70万元。公司 【展开全文】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发生焦炭生产线租赁及电费代缴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3291.86万元,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4114.70万元。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连续12个月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发生焦炭生产线租赁及电费代缴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3291.86万元,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4114.70万元。公司 【展开全文】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发生焦炭生产线租赁及电费代缴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3291.86万元,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计发生金额合计4114.70万元。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连续12个月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22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存在应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22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存在应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2019年5月28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向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租赁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生产线,又并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2年4月1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续期协议》。公司还分别于2020年8月23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与荣华工贸签署《代缴电费协议》,由荣华工贸向国家电网武威供电公司代缴电费。上述事项按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2022年12月5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2020年8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由荣华工贸代缴,预计2020年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2021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租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案》,预计租赁焦炭生产线的年租金为2400万元。2020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1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340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41%,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2021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21年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通过荣华工贸结算,金额在2000万元左右。2022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租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案,年租金2400万元,租赁期一年。2021年4月28日-2022年4月1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440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1.14%,已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直至2022年12月20日才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二)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约定变更事项2022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未按照前期回复内容执行租金约定事项。2020年5月7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向荣华工贸租赁焦炭生产线,结合后期回购安排,计划不再逐年支付当年租金。但此后,公司实际支付租金,与披露的计划不符。公司于2021年支付租金2400万元,于2022年应付租金1800万元,并在2022年应付租赁费中扣除因诉讼事项向荣华工贸追偿的1166万元及荣华工贸欠付的电费606万元。公司实际逐年支付租金,未按照前期公告的约定执行,与前期披露的计划安排不一致。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的进展情况,直至2022年12月21日才在关联交易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披露。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22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存在应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22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存在应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2019年5月28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向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租赁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生产线,又并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2年4月1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续期协议》。公司还分别于2020年8月23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与荣华工贸签署《代缴电费协议》,由荣华工贸向国家电网武威供电公司代缴电费。上述事项按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2022年12月5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2020年8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由荣华工贸代缴,预计2020年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2021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租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案》,预计租赁焦炭生产线的年租金为2400万元。2020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1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340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41%,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2021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21年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通过荣华工贸结算,金额在2000万元左右。2022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租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案,年租金2400万元,租赁期一年。2021年4月28日-2022年4月1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440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1.14%,已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直至2022年12月20日才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二)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约定变更事项2022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未按照前期回复内容执行租金约定事项。2020年5月7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向荣华工贸租赁焦炭生产线,结合后期回购安排,计划不再逐年支付当年租金。但此后,公司实际支付租金,与披露的计划不符。公司于2021年支付租金2400万元,于2022年应付租金1800万元,并在2022年应付租赁费中扣除因诉讼事项向荣华工贸追偿的1166万元及荣华工贸欠付的电费606万元。公司实际逐年支付租金,未按照前期公告的约定执行,与前期披露的计划安排不一致。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的进展情况,直至2022年12月21日才在关联交易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披露。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22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存在应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22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存在应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2019年5月28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向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租赁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生产线,又并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2年4月1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续期协议》。公司还分别于2020年8月23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与荣华工贸签署《代缴电费协议》,由荣华工贸向国家电网武威供电公司代缴电费。上述事项按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2022年12月5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2020年8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由荣华工贸代缴,预计2020年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2021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租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案》,预计租赁焦炭生产线的年租金为2400万元。2020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1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340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41%,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2021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21年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通过荣华工贸结算,金额在2000万元左右。2022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租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案,年租金2400万元,租赁期一年。2021年4月28日-2022年4月1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440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1.14%,已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直至2022年12月20日才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二)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约定变更事项2022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未按照前期回复内容执行租金约定事项。2020年5月7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向荣华工贸租赁焦炭生产线,结合后期回购安排,计划不再逐年支付当年租金。但此后,公司实际支付租金,与披露的计划不符。公司于2021年支付租金2400万元,于2022年应付租金1800万元,并在2022年应付租赁费中扣除因诉讼事项向荣华工贸追偿的1166万元及荣华工贸欠付的电费606万元。公司实际逐年支付租金,未按照前期公告的约定执行,与前期披露的计划安排不一致。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的进展情况,直至2022年12月21日才在关联交易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披露。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22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存在应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22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存在应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2019年5月28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向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租赁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生产线,又并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2年4月1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续期协议》。公司还分别于2020年8月23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与荣华工贸签署《代缴电费协议》,由荣华工贸向国家电网武威供电公司代缴电费。上述事项按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2022年12月5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2020年8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由荣华工贸代缴,预计2020年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2021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租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案》,预计租赁焦炭生产线的年租金为2400万元。2020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1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340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41%,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2021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21年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通过荣华工贸结算,金额在2000万元左右。2022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租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案,年租金2400万元,租赁期一年。2021年4月28日-2022年4月1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440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1.14%,已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直至2022年12月20日才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二)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约定变更事项2022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未按照前期回复内容执行租金约定事项。2020年5月7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向荣华工贸租赁焦炭生产线,结合后期回购安排,计划不再逐年支付当年租金。但此后,公司实际支付租金,与披露的计划不符。公司于2021年支付租金2400万元,于2022年应付租金1800万元,并在2022年应付租赁费中扣除因诉讼事项向荣华工贸追偿的1166万元及荣华工贸欠付的电费606万元。公司实际逐年支付租金,未按照前期公告的约定执行,与前期披露的计划安排不一致。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的进展情况,直至2022年12月21日才在关联交易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披露。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22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存在应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22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存在应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2019年5月28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向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租赁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生产线,又并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2年4月1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续期协议》。公司还分别于2020年8月23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与荣华工贸签署《代缴电费协议》,由荣华工贸向国家电网武威供电公司代缴电费。上述事项按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2022年12月5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2020年8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由荣华工贸代缴,预计2020年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2021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租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案》,预计租赁焦炭生产线的年租金为2400万元。2020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1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340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41%,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2021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21年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通过荣华工贸结算,金额在2000万元左右。2022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租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案,年租金2400万元,租赁期一年。2021年4月28日-2022年4月1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440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1.14%,已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直至2022年12月20日才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二)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约定变更事项2022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未按照前期回复内容执行租金约定事项。2020年5月7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向荣华工贸租赁焦炭生产线,结合后期回购安排,计划不再逐年支付当年租金。但此后,公司实际支付租金,与披露的计划不符。公司于2021年支付租金2400万元,于2022年应付租金1800万元,并在2022年应付租赁费中扣除因诉讼事项向荣华工贸追偿的1166万元及荣华工贸欠付的电费606万元。公司实际逐年支付租金,未按照前期公告的约定执行,与前期披露的计划安排不一致。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的进展情况,直至2022年12月21日才在关联交易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披露。 【收起】 |
截至2023年3月2日,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你公司股票将自3 【展开全文】截至2023年3月2日,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你公司股票将自3月3日开市起停牌,本所将在此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 【收起】 |
-- |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17,000万元左右,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 【展开全文】(一)业绩预告不准确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17,000万元左右,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4,300万元左右。公司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系原煤价格涨幅过大,导致焦炭生产成本过高,黄金产量与上年基本持平,生产成本上升但均价下降等。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亏更正公告称,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28,800万元,预计扣非后净利润为-23,000万元,2021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8,000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有:一是经重新测算补提存货跌价损失约6,800万元;二是法院对公司一笔违规担保借款涉及抵押物执行的拍卖程序已结束,但尚未取得法院裁定,按照审慎原则,参照公司涉诉事项一审判决,补提预计损失约2,900万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28,853.59万元,扣非净利润-23,087.13万元,2021年期末净资产-8,042.18万元。2022年5月6日,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公司在首次业绩预告中未披露净资产情况,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误导,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公司也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19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二)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一是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披露不准确。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但公司同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显示,公司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两者存在重大差异。经监管督促,2021年5月5日,公司披露更正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将年审会计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增加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并将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中“较上年同期减少136,715,159.68元”更正为“较上年同期增加136,715,159.68元”。二是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披露不完整。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已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5月6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经监管督促,2022年5月5日,公司披露补充公告称,公司还触及“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和“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收起】 |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17,000万元左右,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 【展开全文】(一)业绩预告不准确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17,000万元左右,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4,300万元左右。公司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系原煤价格涨幅过大,导致焦炭生产成本过高,黄金产量与上年基本持平,生产成本上升但均价下降等。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亏更正公告称,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28,800万元,预计扣非后净利润为-23,000万元,2021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8,000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有:一是经重新测算补提存货跌价损失约6,800万元;二是法院对公司一笔违规担保借款涉及抵押物执行的拍卖程序已结束,但尚未取得法院裁定,按照审慎原则,参照公司涉诉事项一审判决,补提预计损失约2,900万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28,853.59万元,扣非净利润-23,087.13万元,2021年期末净资产-8,042.18万元。2022年5月6日,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公司在首次业绩预告中未披露净资产情况,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误导,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公司也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19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二)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一是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披露不准确。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但公司同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显示,公司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两者存在重大差异。经监管督促,2021年5月5日,公司披露更正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将年审会计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增加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并将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中“较上年同期减少136,715,159.68元”更正为“较上年同期增加136,715,159.68元”。二是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披露不完整。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已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5月6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经监管督促,2022年5月5日,公司披露补充公告称,公司还触及“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和“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收起】 |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17,000万元左右,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 【展开全文】(一)业绩预告不准确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17,000万元左右,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4,300万元左右。公司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系原煤价格涨幅过大,导致焦炭生产成本过高,黄金产量与上年基本持平,生产成本上升但均价下降等。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亏更正公告称,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28,800万元,预计扣非后净利润为-23,000万元,2021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8,000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有:一是经重新测算补提存货跌价损失约6,800万元;二是法院对公司一笔违规担保借款涉及抵押物执行的拍卖程序已结束,但尚未取得法院裁定,按照审慎原则,参照公司涉诉事项一审判决,补提预计损失约2,900万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28,853.59万元,扣非净利润-23,087.13万元,2021年期末净资产-8,042.18万元。2022年5月6日,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公司在首次业绩预告中未披露净资产情况,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误导,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公司也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19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二)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一是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披露不准确。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但公司同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显示,公司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两者存在重大差异。经监管督促,2021年5月5日,公司披露更正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将年审会计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增加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并将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中“较上年同期减少136,715,159.68元”更正为“较上年同期增加136,715,159.68元”。二是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披露不完整。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已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5月6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经监管督促,2022年5月5日,公司披露补充公告称,公司还触及“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和“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收起】 |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17,000万元左右,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 【展开全文】(一)业绩预告不准确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17,000万元左右,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4,300万元左右。公司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系原煤价格涨幅过大,导致焦炭生产成本过高,黄金产量与上年基本持平,生产成本上升但均价下降等。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亏更正公告称,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28,800万元,预计扣非后净利润为-23,000万元,2021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8,000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有:一是经重新测算补提存货跌价损失约6,800万元;二是法院对公司一笔违规担保借款涉及抵押物执行的拍卖程序已结束,但尚未取得法院裁定,按照审慎原则,参照公司涉诉事项一审判决,补提预计损失约2,900万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28,853.59万元,扣非净利润-23,087.13万元,2021年期末净资产-8,042.18万元。2022年5月6日,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公司在首次业绩预告中未披露净资产情况,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误导,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公司也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19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二)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一是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披露不准确。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但公司同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显示,公司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两者存在重大差异。经监管督促,2021年5月5日,公司披露更正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将年审会计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增加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并将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中“较上年同期减少136,715,159.68元”更正为“较上年同期增加136,715,159.68元”。二是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披露不完整。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已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5月6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经监管督促,2022年5月5日,公司披露补充公告称,公司还触及“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和“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收起】 |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17,000万元左右,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 【展开全文】(一)业绩预告不准确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17,000万元左右,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4,300万元左右。公司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系原煤价格涨幅过大,导致焦炭生产成本过高,黄金产量与上年基本持平,生产成本上升但均价下降等。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亏更正公告称,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28,800万元,预计扣非后净利润为-23,000万元,2021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8,000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有:一是经重新测算补提存货跌价损失约6,800万元;二是法院对公司一笔违规担保借款涉及抵押物执行的拍卖程序已结束,但尚未取得法院裁定,按照审慎原则,参照公司涉诉事项一审判决,补提预计损失约2,900万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28,853.59万元,扣非净利润-23,087.13万元,2021年期末净资产-8,042.18万元。2022年5月6日,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公司在首次业绩预告中未披露净资产情况,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误导,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公司也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19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二)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一是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披露不准确。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但公司同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显示,公司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两者存在重大差异。经监管督促,2021年5月5日,公司披露更正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将年审会计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增加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并将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中“较上年同期减少136,715,159.68元”更正为“较上年同期增加136,715,159.68元”。二是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披露不完整。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已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5月6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经监管督促,2022年5月5日,公司披露补充公告称,公司还触及“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和“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收起】 |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未在2022年1月27日业绩预告披露前,准确估计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违规担保预计负债,导致*ST荣华披露的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69.4%,且未及时提示净资产为负,股 【展开全文】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未在2022年1月27日业绩预告披露前,准确估计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违规担保预计负债,导致*ST荣华披露的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69.4%,且未及时提示净资产为负,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相关风险 【收起】 |
经查,你公司未在2022年1月27日业绩预告披露前,准确估计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违规担保预计负债,导致你公司披露的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69.4%,且未及时提示公司净资产为负,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相关风险 |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未在2022年1月27日业绩预告披露前,准确估计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违规担保预计负债,导致*ST荣华披露的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69.4%,且未及时提示净资产为负,股 【展开全文】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未在2022年1月27日业绩预告披露前,准确估计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违规担保预计负债,导致*ST荣华披露的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69.4%,且未及时提示净资产为负,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相关风险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未在2022年1月27日业绩预告披露前,准确估计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及违规担保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未在2022年1月27日业绩预告披露前,准确估计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及违规担保预计负债,导致你公司披露的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69.4%,且未及时提示公司净资产为负,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9月2日 【收起】 |
--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3笔连带责任担保:一是公司于201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3笔连带责任担保:一是公司于2017年1月为荣华工贸、荣华农业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二是公司于2017年4月为荣华工贸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三是公司于2017年4月为荣华农业委托贷款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上述关联担保合计金额为4.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4.4%。但公司均未就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公司才在涉诉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且相关担保债务均已逾期。此外,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被债权人起诉。根据法院判定,公司应对荣华工贸、荣华农业不能清偿债务(含欠付租金、相关费用及预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范围承担清偿责任,承担的欠付租金金额合计1.54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66%。对于上述诉讼及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公司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才在涉诉公告中对外披露。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但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债务已发生逾期且涉及诉讼,公司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后续担保逾期及涉诉事项进展,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3笔连带责任担保:一是公司于201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3笔连带责任担保:一是公司于2017年1月为荣华工贸、荣华农业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二是公司于2017年4月为荣华工贸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三是公司于2017年4月为荣华农业委托贷款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上述关联担保合计金额为4.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4.4%。但公司均未就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公司才在涉诉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且相关担保债务均已逾期。此外,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被债权人起诉。根据法院判定,公司应对荣华工贸、荣华农业不能清偿债务(含欠付租金、相关费用及预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范围承担清偿责任,承担的欠付租金金额合计1.54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66%。对于上述诉讼及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公司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才在涉诉公告中对外披露。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但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债务已发生逾期且涉及诉讼,公司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后续担保逾期及涉诉事项进展,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3笔连带责任担保:一是公司于201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3笔连带责任担保:一是公司于2017年1月为荣华工贸、荣华农业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二是公司于2017年4月为荣华工贸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三是公司于2017年4月为荣华农业委托贷款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上述关联担保合计金额为4.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4.4%。但公司均未就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公司才在涉诉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且相关担保债务均已逾期。此外,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被债权人起诉。根据法院判定,公司应对荣华工贸、荣华农业不能清偿债务(含欠付租金、相关费用及预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范围承担清偿责任,承担的欠付租金金额合计1.54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66%。对于上述诉讼及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公司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才在涉诉公告中对外披露。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但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债务已发生逾期且涉及诉讼,公司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后续担保逾期及涉诉事项进展,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3笔连带责任担保:一是公司于201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3笔连带责任担保:一是公司于2017年1月为荣华工贸、荣华农业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二是公司于2017年4月为荣华工贸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三是公司于2017年4月为荣华农业委托贷款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上述关联担保合计金额为4.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4.4%。但公司均未就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公司才在涉诉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且相关担保债务均已逾期。此外,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被债权人起诉。根据法院判定,公司应对荣华工贸、荣华农业不能清偿债务(含欠付租金、相关费用及预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范围承担清偿责任,承担的欠付租金金额合计1.54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66%。对于上述诉讼及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公司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才在涉诉公告中对外披露。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但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债务已发生逾期且涉及诉讼,公司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后续担保逾期及涉诉事项进展,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3笔连带责任担保:一是公司于201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3笔连带责任担保:一是公司于2017年1月为荣华工贸、荣华农业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二是公司于2017年4月为荣华工贸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三是公司于2017年4月为荣华农业委托贷款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上述关联担保合计金额为4.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4.4%。但公司均未就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公司才在涉诉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且相关担保债务均已逾期。此外,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被债权人起诉。根据法院判定,公司应对荣华工贸、荣华农业不能清偿债务(含欠付租金、相关费用及预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范围承担清偿责任,承担的欠付租金金额合计1.54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66%。对于上述诉讼及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公司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才在涉诉公告中对外披露。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但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债务已发生逾期且涉及诉讼,公司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后续担保逾期及涉诉事项进展,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3笔连带责任担保:一是公司于201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及其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的融资租赁及借款事项提供了3笔连带责任担保:一是公司于2017年1月为荣华工贸、荣华农业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二是公司于2017年4月为荣华工贸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三是公司于2017年4月为荣华农业委托贷款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上述关联担保合计金额为4.5亿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4.4%。但公司均未就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公司才在涉诉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且相关担保债务均已逾期。此外,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被债权人起诉。根据法院判定,公司应对荣华工贸、荣华农业不能清偿债务(含欠付租金、相关费用及预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范围承担清偿责任,承担的欠付租金金额合计1.54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66%。对于上述诉讼及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公司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8日才在涉诉公告中对外披露。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但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债务已发生逾期且涉及诉讼,公司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后续担保逾期及涉诉事项进展,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1月30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25,466.8万元左右,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1月30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25,466.8万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00万元左右。2021年4月16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仍出现亏损,实现归母净利润-42,020.6万元左右,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500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一是公司前次业绩预告仅对两起涉诉事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26,866.8万元,对于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向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15,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事项,虽尚未诉讼,会计师认为公司应参照涉诉事项补提信用减值损失约11,727万元;二是公司财务部前期测算的入炉焦煤计量存在误差,导致成本核算不准确,调增焦炭生产成本约4,200万元左右。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经审计,2020年归母净利润为-4.20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541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实际数额与预告数额差异幅度达到65%,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实际数额与预告数额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公司迟至2021年4月16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同时,公司在首次披露业绩预告时,也未就补充计提减值损失及成本核算变动等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风险提示不充分。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1月30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25,466.8万元左右,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1月30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25,466.8万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00万元左右。2021年4月16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仍出现亏损,实现归母净利润-42,020.6万元左右,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500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一是公司前次业绩预告仅对两起涉诉事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26,866.8万元,对于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向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15,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事项,虽尚未诉讼,会计师认为公司应参照涉诉事项补提信用减值损失约11,727万元;二是公司财务部前期测算的入炉焦煤计量存在误差,导致成本核算不准确,调增焦炭生产成本约4,200万元左右。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经审计,2020年归母净利润为-4.20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541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实际数额与预告数额差异幅度达到65%,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实际数额与预告数额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公司迟至2021年4月16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同时,公司在首次披露业绩预告时,也未就补充计提减值损失及成本核算变动等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风险提示不充分。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1月30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25,466.8万元左右,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1月30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25,466.8万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00万元左右。2021年4月16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仍出现亏损,实现归母净利润-42,020.6万元左右,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500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一是公司前次业绩预告仅对两起涉诉事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26,866.8万元,对于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向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15,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事项,虽尚未诉讼,会计师认为公司应参照涉诉事项补提信用减值损失约11,727万元;二是公司财务部前期测算的入炉焦煤计量存在误差,导致成本核算不准确,调增焦炭生产成本约4,200万元左右。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经审计,2020年归母净利润为-4.20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541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实际数额与预告数额差异幅度达到65%,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实际数额与预告数额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公司迟至2021年4月16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同时,公司在首次披露业绩预告时,也未就补充计提减值损失及成本核算变动等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风险提示不充分。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1月30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25,466.8万元左右,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1月30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25,466.8万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00万元左右。2021年4月16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仍出现亏损,实现归母净利润-42,020.6万元左右,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500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一是公司前次业绩预告仅对两起涉诉事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26,866.8万元,对于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向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15,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事项,虽尚未诉讼,会计师认为公司应参照涉诉事项补提信用减值损失约11,727万元;二是公司财务部前期测算的入炉焦煤计量存在误差,导致成本核算不准确,调增焦炭生产成本约4,200万元左右。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经审计,2020年归母净利润为-4.20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541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实际数额与预告数额差异幅度达到65%,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实际数额与预告数额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公司迟至2021年4月16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同时,公司在首次披露业绩预告时,也未就补充计提减值损失及成本核算变动等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风险提示不充分。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1月30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25,466.8万元左右,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1月30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荣华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25,466.8万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400万元左右。2021年4月16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仍出现亏损,实现归母净利润-42,020.6万元左右,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500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一是公司前次业绩预告仅对两起涉诉事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26,866.8万元,对于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向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15,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事项,虽尚未诉讼,会计师认为公司应参照涉诉事项补提信用减值损失约11,727万元;二是公司财务部前期测算的入炉焦煤计量存在误差,导致成本核算不准确,调增焦炭生产成本约4,200万元左右。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经审计,2020年归母净利润为-4.20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541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实际数额与预告数额差异幅度达到65%,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实际数额与预告数额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公司迟至2021年4月16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同时,公司在首次披露业绩预告时,也未就补充计提减值损失及成本核算变动等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风险提示不充分。 【收起】 |
经查明,2021年1月30日,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游久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1400万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1年1月30日,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游久或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1400万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亏损4400万元左右。2021年4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仍出现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275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亏损4400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紫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杭州威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威佩)10%股权,2021年2月26日,杭州威佩的9名员工个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被执行逮捕,另有部分员工取保候审,杭州威佩及主要负责人均未涉案,但受此事项影响,杭州威佩业务停顿,截至公告日未完全恢复正常,未来也将有所调整,公司持有的杭州威佩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本期发生向下变动1400万元,由此减少公司2020年净利润约1400万元。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经审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46.19万元,扣非净利润为-4410.51万元。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际数额与预告数额差异幅度达到96.16%,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此外,公司迟至2021年4月23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收起】 |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荣华实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 【展开全文】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荣华实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荣华实业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65%,业绩预告不准确。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是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收起】 |
经查,你作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填报期间,未能准确、完整的向荣华实业报送关联人名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荣华实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 【展开全文】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荣华实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荣华实业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65%,业绩预告不准确。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是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收起】 |
经查,你公司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你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65%。业绩预告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你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65%。业绩预告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荣华实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 【展开全文】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荣华实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荣华实业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65%,业绩预告不准确。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是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收起】 |
经查,你公司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你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65%,业绩预告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你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65%,业绩预告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荣华实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 【展开全文】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荣华实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荣华实业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65%,业绩预告不准确。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是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收起】 |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荣华实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 【展开全文】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荣华实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荣华实业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65%,业绩预告不准确。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是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收起】 |
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荣华实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 【展开全文】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2021年1月29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亏损25466.8万元;2021年4月28日,荣华实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42020.6万元。荣华实业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幅度达65%,业绩预告不准确。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是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收起】 |
一、生产线改造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2019年5月29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公司租赁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炭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经营业务,租期暂定一年,租金 【展开全文】一、生产线改造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2019年5月29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公司租赁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炭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经营业务,租期暂定一年,租金为2,400万元(含税)。为保证租赁后生产经营连续、稳定,公司需对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并于2020年4月1日投入运行。公司焦炭生产线改造工程合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16%。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已达到董事会决策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3日,公司才就上述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对外进行披露。二、公司未及时披露生产线改造投资协议履行重大进展2020年3月2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上述生产线改造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如公司不再续租生产线,控股股东需要向公司支付对应的回购资金,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上述补充协议的签订属于协议履行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迟至4月23日才对外披露补充协议签订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三、公司未就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对上述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安排公司通过第三方武威亿拓同创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以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关联交易合计金额2,552.8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4%。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达到董事会决策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对上述交易事项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生产线改造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2019年5月29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公司租赁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炭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经营业务,租期暂定一年,租金 【展开全文】一、生产线改造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2019年5月29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公司租赁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炭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经营业务,租期暂定一年,租金为2,400万元(含税)。为保证租赁后生产经营连续、稳定,公司需对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并于2020年4月1日投入运行。公司焦炭生产线改造工程合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16%。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已达到董事会决策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3日,公司才就上述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对外进行披露。二、公司未及时披露生产线改造投资协议履行重大进展2020年3月2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上述生产线改造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如公司不再续租生产线,控股股东需要向公司支付对应的回购资金,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上述补充协议的签订属于协议履行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迟至4月23日才对外披露补充协议签订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三、公司未就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对上述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安排公司通过第三方武威亿拓同创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以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关联交易合计金额2,552.8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4%。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达到董事会决策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对上述交易事项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生产线改造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2019年5月29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公司租赁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炭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经营业务,租期暂定一年,租金 【展开全文】一、生产线改造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2019年5月29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公司租赁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炭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经营业务,租期暂定一年,租金为2,400万元(含税)。为保证租赁后生产经营连续、稳定,公司需对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并于2020年4月1日投入运行。公司焦炭生产线改造工程合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16%。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已达到董事会决策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3日,公司才就上述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对外进行披露。二、公司未及时披露生产线改造投资协议履行重大进展2020年3月2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上述生产线改造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如公司不再续租生产线,控股股东需要向公司支付对应的回购资金,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上述补充协议的签订属于协议履行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迟至4月23日才对外披露补充协议签订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三、公司未就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对上述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安排公司通过第三方武威亿拓同创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以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关联交易合计金额2,552.8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4%。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达到董事会决策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对上述交易事项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生产线改造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2019年5月29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公司租赁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炭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经营业务,租期暂定一年,租金 【展开全文】一、生产线改造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2019年5月29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公司租赁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炭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经营业务,租期暂定一年,租金为2,400万元(含税)。为保证租赁后生产经营连续、稳定,公司需对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并于2020年4月1日投入运行。公司焦炭生产线改造工程合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16%。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已达到董事会决策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3日,公司才就上述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对外进行披露。二、公司未及时披露生产线改造投资协议履行重大进展2020年3月2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上述生产线改造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如公司不再续租生产线,控股股东需要向公司支付对应的回购资金,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上述补充协议的签订属于协议履行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迟至4月23日才对外披露补充协议签订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三、公司未就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对上述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安排公司通过第三方武威亿拓同创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以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关联交易合计金额2,552.8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4%。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达到董事会决策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对上述交易事项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生产线改造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2019年5月29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公司租赁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炭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经营业务,租期暂定一年,租金 【展开全文】一、生产线改造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2019年5月29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公司租赁荣华工贸年产150万吨捣固焦炭生产线开展焦炭加工经营业务,租期暂定一年,租金为2,400万元(含税)。为保证租赁后生产经营连续、稳定,公司需对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并于2020年4月1日投入运行。公司焦炭生产线改造工程合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16%。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已达到董事会决策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3日,公司才就上述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对外进行披露。二、公司未及时披露生产线改造投资协议履行重大进展2020年3月2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荣华工贸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上述生产线改造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公司;如公司不再续租生产线,控股股东需要向公司支付对应的回购资金,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上述补充协议的签订属于协议履行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迟至4月23日才对外披露补充协议签订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三、公司未就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对上述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安排公司通过第三方武威亿拓同创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以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关联交易合计金额2,552.8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4%。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达到董事会决策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对上述交易事项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你公司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总资产的20.36%,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 【展开全文】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你公司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总资产的20.36%,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你公司对该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你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但你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方披露该协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荣华实业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 【展开全文】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荣华实业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总资产的20.36%,但荣华实业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荣华实业对该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荣华实业于2020年3月20日,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但荣华实业于2020年4月22日方披露该协议。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收起】 |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荣华实业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 【展开全文】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荣华实业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总资产的20.36%,但荣华实业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荣华实业对该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荣华实业于2020年3月20日,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但荣华实业于2020年4月22日方披露该协议。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收起】 |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荣华实业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 【展开全文】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清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经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荣华实业对租赁控股股东的焦炭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累计投入资金2.03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总资产的20.36%,但荣华实业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荣华实业对该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时,将投入资金中的2552.8万元,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荣华实业于2020年3月20日,与控股股东签订《〈资产租赁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但荣华实业于2020年4月22日方披露该协议。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荣华实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收起】 |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经查,你作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实际控制人,安排荣华实业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合计2552.8万元,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展开全文】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经查,你作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实际控制人,安排荣华实业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合计2552.8万元,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收起】 |
--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增资甘肃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重离子医院”)的事项上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行为。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公告,拟以1元/股向甘肃重离子医院增资4亿元,此次增资额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增资甘肃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重离子医院”)的事项上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行为。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公告,拟以1元/股向甘肃重离子医院增资4亿元,此次增资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的40.57%和44.75%,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此后,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披露补充更正公告称,因增资后标的公司总资产达到22.9亿元,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30.77%的股份,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同时披露,该项增资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同意票数未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因此议案未获通过。经核实,公司向甘肃重离子医院增资后标的公司总资产达到22.9亿元,公司持有标的公司30.77%,而上市公司2014年度期末的资产总额为9.79亿元,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本次交易中,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据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审议程序与非重大资产重组存在较大区别,公司理应认真对待本次增资事项是否构成重组的判断。但公司前期的判断不够专业审慎,其于4月5日发布的对外投资公告存在定性错误,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可能产生一定误导。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辛永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人,理应认真对待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对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专业把关,但其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当事人: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荣华实业,A股证券代码:600311;
辛永清,时任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当事人: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荣华实业,A股证券代码:600311;
辛永清,时任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增资甘肃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重离子医院”)的事项上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行为。
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公告,拟以1元/股向甘肃重离子医院增资4亿元,此次增资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的40.57%和44.75%,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此后,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披露补充更正公告称,因增资后标的公司总资产达到22.9亿元,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30.77%的股份,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同时披露,该项增资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同意票数未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因此议案未获通过。
经核实,公司向甘肃重离子医院增资后标的公司总资产达到22.9亿元,公司持有标的公司30.77%,而上市公司2014年度期末的资产总额为9.79亿元,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本次交易中,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据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审议程序与非重大资产重组存在较大区别,公司理应认真对待本次增资事项是否构成重组的判断。但公司前期的判断不够专业审慎,其于4月5日发布的对外投资公告存在定性错误,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可能产生一定误导。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辛永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人,理应认真对待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对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专业把关,但其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当事人: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荣华实业,A股证券代码:600311;
辛永清,时任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当事人: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荣华实业,A股证券代码:600311;
辛永清,时任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增资甘肃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重离子医院”)的事项上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行为。
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公告,拟以1元/股向甘肃重离子医院增资4亿元,此次增资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的40.57%和44.75%,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此后,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披露补充更正公告称,因增资后标的公司总资产达到22.9亿元,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30.77%的股份,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同时披露,该项增资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同意票数未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因此议案未获通过。
经核实,公司向甘肃重离子医院增资后标的公司总资产达到22.9亿元,公司持有标的公司30.77%,而上市公司2014年度期末的资产总额为9.79亿元,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本次交易中,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据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审议程序与非重大资产重组存在较大区别,公司理应认真对待本次增资事项是否构成重组的判断。但公司前期的判断不够专业审慎,其于4月5日发布的对外投资公告存在定性错误,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可能产生一定误导。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辛永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人,理应认真对待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对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专业把关,但其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增资甘肃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重离子医院”)的事项上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行为。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公告,拟以1元/股向甘肃重离子医院增资4亿元,此次增资额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增资甘肃重离子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重离子医院”)的事项上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行为。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公告,拟以1元/股向甘肃重离子医院增资4亿元,此次增资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的40.57%和44.75%,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此后,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披露补充更正公告称,因增资后标的公司总资产达到22.9亿元,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30.77%的股份,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同时披露,该项增资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同意票数未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因此议案未获通过。经核实,公司向甘肃重离子医院增资后标的公司总资产达到22.9亿元,公司持有标的公司30.77%,而上市公司2014年度期末的资产总额为9.79亿元,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本次交易中,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据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审议程序与非重大资产重组存在较大区别,公司理应认真对待本次增资事项是否构成重组的判断。但公司前期的判断不够专业审慎,其于4月5日发布的对外投资公告存在定性错误,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可能产生一定误导。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辛永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人,理应认真对待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对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专业把关,但其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6月1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矿业”)因选矿厂设备检修、生产工艺调整及尾矿坝加固,自2015年6月1日起停产,预计停产两个月。截至8月1日,公司又公告浙商矿业选矿厂未能按原计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6月1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矿业”)因选矿厂设备检修、生产工艺调整及尾矿坝加固,自2015年6月1日起停产,预计停产两个月。截至8月1日,公司又公告浙商矿业选矿厂未能按原计划恢复生产,预计可在9月15日前恢复生产。截至9月15日,公司仍未能按原计划恢复生产。
经我部问询,公司回复并公告称,预计浙商矿业可在2015年11月30日前恢复生产。但截至11月29日,浙商矿业仍未能恢复生产。鉴此,公司于11月30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和第13.3.2条规定,因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向本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1日被予以风险警示。
经核实,浙商矿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的49.94%和100.00%,是公司的主要资产和全部收入来源。其停产、复产对公司具有巨大影响,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公司对浙商矿业预计停产时间的披露多次发生变化,预测不够审慎,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刘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同时,考虑到浙商矿业生产工艺调整后需重新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预计复产时间的不准确具有一定影响,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理。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6月1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矿业”)因选矿厂设备检修、生产工艺调整及尾矿坝加固,自2015年6月1日起停产,预计停产两个月。截至8月1日,公司又公告浙商矿业选矿厂未能按原计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6月1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矿业”)因选矿厂设备检修、生产工艺调整及尾矿坝加固,自2015年6月1日起停产,预计停产两个月。截至8月1日,公司又公告浙商矿业选矿厂未能按原计划恢复生产,预计可在9月15日前恢复生产。截至9月15日,公司仍未能按原计划恢复生产。经我部问询,公司回复并公告称,预计浙商矿业可在2015年11月30日前恢复生产。但截至11月29日,浙商矿业仍未能恢复生产。鉴此,公司于11月30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和第13.3.2条规定,因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向本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1日被予以风险警示。经核实,浙商矿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的49.94%和100.00%,是公司的主要资产和全部收入来源。其停产、复产对公司具有巨大影响,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公司对浙商矿业预计停产时间的披露多次发生变化,预测不够审慎,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刘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同时,考虑到浙商矿业生产工艺调整后需重新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预计复产时间的不准确具有一定影响,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理。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6月1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矿业”)因选矿厂设备检修、生产工艺调整及尾矿坝加固,自2015年6月1日起停产,预计停产两个月。截至8月1日,公司又公告浙商矿业选矿厂未能按原计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6月1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矿业”)因选矿厂设备检修、生产工艺调整及尾矿坝加固,自2015年6月1日起停产,预计停产两个月。截至8月1日,公司又公告浙商矿业选矿厂未能按原计划恢复生产,预计可在9月15日前恢复生产。截至9月15日,公司仍未能按原计划恢复生产。经我部问询,公司回复并公告称,预计浙商矿业可在2015年11月30日前恢复生产。但截至11月29日,浙商矿业仍未能恢复生产。鉴此,公司于11月30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和第13.3.2条规定,因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向本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1日被予以风险警示。经核实,浙商矿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的49.94%和100.00%,是公司的主要资产和全部收入来源。其停产、复产对公司具有巨大影响,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公司对浙商矿业预计停产时间的披露多次发生变化,预测不够审慎,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刘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同时,考虑到浙商矿业生产工艺调整后需重新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预计复产时间的不准确具有一定影响,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理。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6月1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矿业”)因选矿厂设备检修、生产工艺调整及尾矿坝加固,自2015年6月1日起停产,预计停产两个月。截至8月1日,公司又公告浙商矿业选矿厂未能按原计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6月1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矿业”)因选矿厂设备检修、生产工艺调整及尾矿坝加固,自2015年6月1日起停产,预计停产两个月。截至8月1日,公司又公告浙商矿业选矿厂未能按原计划恢复生产,预计可在9月15日前恢复生产。截至9月15日,公司仍未能按原计划恢复生产。经我部问询,公司回复并公告称,预计浙商矿业可在2015年11月30日前恢复生产。但截至11月29日,浙商矿业仍未能恢复生产。鉴此,公司于11月30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和第13.3.2条规定,因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向本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1日被予以风险警示。经核实,浙商矿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的49.94%和100.00%,是公司的主要资产和全部收入来源。其停产、复产对公司具有巨大影响,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公司对浙商矿业预计停产时间的披露多次发生变化,预测不够审慎,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刘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同时,考虑到浙商矿业生产工艺调整后需重新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预计复产时间的不准确具有一定影响,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理。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6月1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矿业”)因选矿厂设备检修、生产工艺调整及尾矿坝加固,自2015年6月1日起停产,预计停产两个月。截至8月1日,公司又公告浙商矿业选矿厂未能按原计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6月1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矿业”)因选矿厂设备检修、生产工艺调整及尾矿坝加固,自2015年6月1日起停产,预计停产两个月。截至8月1日,公司又公告浙商矿业选矿厂未能按原计划恢复生产,预计可在9月15日前恢复生产。截至9月15日,公司仍未能按原计划恢复生产。
经我部问询,公司回复并公告称,预计浙商矿业可在2015年11月30日前恢复生产。但截至11月29日,浙商矿业仍未能恢复生产。鉴此,公司于11月30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和第13.3.2条规定,因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向本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1日被予以风险警示。
经核实,浙商矿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的49.94%和100.00%,是公司的主要资产和全部收入来源。其停产、复产对公司具有巨大影响,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公司对浙商矿业预计停产时间的披露多次发生变化,预测不够审慎,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刘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同时,考虑到浙商矿业生产工艺调整后需重新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预计复产时间的不准确具有一定影响,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理。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6月1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矿业”)因选矿厂设备检修、生产工艺调整及尾矿坝加固,自2015年6月1日起停产,预计停产两个月。截至8月1日,公司又公告浙商矿业选矿厂未能按原计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6月1日,公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矿业”)因选矿厂设备检修、生产工艺调整及尾矿坝加固,自2015年6月1日起停产,预计停产两个月。截至8月1日,公司又公告浙商矿业选矿厂未能按原计划恢复生产,预计可在9月15日前恢复生产。截至9月15日,公司仍未能按原计划恢复生产。
经我部问询,公司回复并公告称,预计浙商矿业可在2015年11月30日前恢复生产。但截至11月29日,浙商矿业仍未能恢复生产。鉴此,公司于11月30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和第13.3.2条规定,因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向本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1日被予以风险警示。
经核实,浙商矿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的49.94%和100.00%,是公司的主要资产和全部收入来源。其停产、复产对公司具有巨大影响,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公司对浙商矿业预计停产时间的披露多次发生变化,预测不够审慎,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刘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辛永清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同时,考虑到浙商矿业生产工艺调整后需重新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预计复产时间的不准确具有一定影响,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理。 【收起】 |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1、擅自将5 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 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擅自处置年产10 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 【展开全文】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1、擅自将5 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 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擅自处置年产10 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经中国证监会查证,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原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能在2005 年中期报告、2005 年年度报告、2006 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收起】 |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1、擅自将5 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 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擅自处置年产10 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 【展开全文】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1、擅自将5 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 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擅自处置年产10 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经中国证监会查证,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原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能在2005 年中期报告、2005 年年度报告、2006 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收起】 |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1、擅自将5 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 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擅自处置年产10 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 【展开全文】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1、擅自将5 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 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擅自处置年产10 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经中国证监会查证,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原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能在2005 年中期报告、2005 年年度报告、2006 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收起】 |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1、擅自将5 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 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擅自处置年产10 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 【展开全文】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1、擅自将5 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 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擅自处置年产10 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经中国证监会查证,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原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能在2005 年中期报告、2005 年年度报告、2006 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 【展开全文】经查明,荣华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荣华实业2001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2003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一)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006年8月,荣华实业编制了《五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十二万吨谷氨酸项目工程概算》,计划将原筹建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项目(包括《招股说明书》中的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和由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变更而成的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改扩建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建设期1年,即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之后,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于2006年10月开始拆除赖氨酸项目设备,并于2007年3月正式开始改建。直至2007年5月12日,荣华实业临时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向改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荣华实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同时,对于上述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也未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已变更的情况。直至2007年4月8日,荣华实业才发布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二)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2006年7月,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荣华实业擅自处置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06年7月6日,荣华实业与温州市兰新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以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淀粉设备计价825.704万元,置换兰新公司不锈钢管材266.35吨。荣华实业法定代表人张严德在协议上签字。2006年7月27日,荣华实业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以被法院查封的玉米淀粉生产线部分设备作价2,200万元抵偿对中粮油公司的部分债务。荣华实业总经理刘永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直至2006年12月28日,荣华实业股东大会方才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募集资金在建项目“年产10万吨淀粉生产线”的议案》,并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述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的事实,荣华实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荣华实业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称:公司未知前十大股东之间、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同时,荣华实业在2006年9月29日、2007年3月2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在荣华工贸(注:指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省武威淀粉厂的过程中,荣华工贸与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承诺,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各股东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经查,荣华实业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食品)和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饲料)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情况为:华信食品和融达饲料是以荣华集团下属企业职工的名义设立的两家公司,2003年4月15日,为避免荣华工贸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荣华实业,华信食品、融达饲料分别受让了荣华工贸持有的荣华实业股权1,100万股,均未付款。两公司每年年检均由荣华集团副总裁、荣华实业副董事长严新林指定专人负责。程钟书将持有融达饲料的股权转让给王三宗,张文景将持有华信食品的股权转让给杨秉超,受让方均未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张严德决定股权转让事宜。荣华工贸的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系融达饲料、华信食品的实际控制人,荣华工贸与融达饲料和华信食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合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08年1月20日,甘肃荣华实业(10.19,0.00,0.00%,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关于收购浙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及采矿权、探矿权的议案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08年1月20日,甘肃荣华实业(10.19,0.00,0.00%,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关于收购浙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及采矿权、探矿权的议案》及相关协议。经查,公司董事会在决策通过前述议案和协议时,未取得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值、运营情况、资产总额、历史盈利等必要资料,拟收购的公司也尚未取得相关资产的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会议记录同时反映,公司董事会对该等事项未做充分讨论。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程浩未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资料,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事项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另查,2008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下称“原公告”),该公告未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收购浙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进展情况,部分内容失实,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其后,公司于3月4日就原公告中有关矿权转让应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收购事项的进展等内容作出了“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和第9.1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程浩在董事会做出重大决策前未就收购事项的程序及拟收购资产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08年1月20日,甘肃荣华实业(10.19,0.00,0.00%,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关于收购浙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及采矿权、探矿权的议案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08年1月20日,甘肃荣华实业(10.19,0.00,0.00%,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关于收购浙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及采矿权、探矿权的议案》及相关协议。经查,公司董事会在决策通过前述议案和协议时,未取得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值、运营情况、资产总额、历史盈利等必要资料,拟收购的公司也尚未取得相关资产的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会议记录同时反映,公司董事会对该等事项未做充分讨论。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程浩未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资料,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事项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另查,2008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下称“原公告”),该公告未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收购浙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进展情况,部分内容失实,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其后,公司于3月4日就原公告中有关矿权转让应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收购事项的进展等内容作出了“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和第9.1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程浩在董事会做出重大决策前未就收购事项的程序及拟收购资产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08年1月20日,甘肃荣华实业(10.19,0.00,0.00%,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关于收购浙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及采矿权、探矿权的议案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08年1月20日,甘肃荣华实业(10.19,0.00,0.00%,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关于收购浙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及采矿权、探矿权的议案》及相关协议。经查,公司董事会在决策通过前述议案和协议时,未取得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值、运营情况、资产总额、历史盈利等必要资料,拟收购的公司也尚未取得相关资产的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会议记录同时反映,公司董事会对该等事项未做充分讨论。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程浩未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资料,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对前述事项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另查,2008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下称“原公告”),该公告未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收购浙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进展情况,部分内容失实,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其后,公司于3月4日就原公告中有关矿权转让应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收购事项的进展等内容作出了“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和第9.1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程浩在董事会做出重大决策前未就收购事项的程序及拟收购资产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4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立案调查通知书》(甘证监立通字7号),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 【展开全文】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4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立案调查通知书》(甘证监立通字7号),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将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并将视调查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9日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绩预告,直到2006年4月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2、公司于2002年为控股股东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甘肃荣华味精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4年公司为广州市银树食品有限公司6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上述担保,公司均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事宜公司直到2006年4月8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6.3条、10.2.4条、11.3.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程浩、董事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独立董事王森、何鹏举、李生玉、总经理刘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清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绩预告,直到2006年4月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2、公司于2002年为控股股东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甘肃荣华味精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4年公司为广州市银树食品有限公司6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上述担保,公司均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事宜公司直到2006年4月8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6.3条、10.2.4条、11.3.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程浩、董事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独立董事王森、何鹏举、李生玉、总经理刘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清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绩预告,直到2006年4月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2、公司于2002年为控股股东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甘肃荣华味精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4年公司为广州市银树食品有限公司6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上述担保,公司均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事宜公司直到2006年4月8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6.3条、10.2.4条、11.3.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程浩、董事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独立董事王森、何鹏举、李生玉、总经理刘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清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绩预告,直到2006年4月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2、公司于2002年为控股股东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甘肃荣华味精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4年公司为广州市银树食品有限公司6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上述担保,公司均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事宜公司直到2006年4月8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6.3条、10.2.4条、11.3.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程浩、董事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独立董事王森、何鹏举、李生玉、总经理刘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清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绩预告,直到2006年4月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2、公司于2002年为控股股东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甘肃荣华味精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4年公司为广州市银树食品有限公司6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上述担保,公司均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事宜公司直到2006年4月8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6.3条、10.2.4条、11.3.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程浩、董事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独立董事王森、何鹏举、李生玉、总经理刘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清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绩预告,直到2006年4月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2、公司于2002年为控股股东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甘肃荣华味精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4年公司为广州市银树食品有限公司6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上述担保,公司均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事宜公司直到2006年4月8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6.3条、10.2.4条、11.3.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程浩、董事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独立董事王森、何鹏举、李生玉、总经理刘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清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绩预告,直到2006年4月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2、公司于2002年为控股股东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甘肃荣华味精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4年公司为广州市银树食品有限公司6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上述担保,公司均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事宜公司直到2006年4月8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6.3条、10.2.4条、11.3.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程浩、董事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独立董事王森、何鹏举、李生玉、总经理刘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清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 【展开全文】经查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绩预告,直到2006年4月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2、公司于2002年为控股股东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甘肃荣华味精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4年公司为广州市银树食品有限公司6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上述担保,公司均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事宜公司直到2006年4月8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6.3条、10.2.4条、11.3.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程浩、董事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独立董事王森、何鹏举、李生玉、总经理刘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清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