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经查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金磊于2017年2月22日买入公司股票6000股,于2017年2月24日全部卖出,亏损4080元;后又于2017年3月14日买入公司股票5800股,于2017年3月1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金磊于2017年2月22日买入公司股票6000股,于2017年2月24日全部卖出,亏损4080元;后又于2017年3月14日买入公司股票5800股,于2017年3月17日全部卖出,盈利2900元。在上述交易之前及之后,金磊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但直至2018年1月4日才披露上述股票交易事项。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金磊在6个月内买入后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金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还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此外,金磊上述卖出全部所持股份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金磊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后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网站公告。 【收起】 |
经查明,2017年12月27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357,525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41%,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7年12月27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357,525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41%,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1月20日才披露相关公告.同时,公司2017年度共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6,629,577.64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60.05%,但公司也未就上述收到政府补料事项履行临时公告的披露义务,仅在公司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公司收到的单笔政府补助金额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且全年累计政府补助金额较大,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但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收起】 |
经查明,2017年12月27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357,525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41%,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7年12月27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357,525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41%,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1月20日才披露相关公告。同时,公司2017年度共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6,629,577.64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60.05%,但公司也未就上述收到政府补助事项履行临时公告的披露义务,仅在公司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收起】 |
经查明,2017年12月27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357,525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41%,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7年12月27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357,525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41%,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1月20日才披露相关公告。同时,公司2017年度共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6,629,577.64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60.05%,但公司也未就上述收到政府补助事项履行临时公告的披露义务,仅在公司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收起】 |
经查明,2017年12月27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357,525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41%,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7年12月27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357,525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41%,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1月20日才披露相关公告.同时,公司2017年度共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6,629,577.64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60.05%,但公司也未就上述收到政府补料事项履行临时公告的披露义务,仅在公司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公司收到的单笔政府补助金额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且全年累计政府补助金额较大,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但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收起】 |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2017年12月27日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3,357,525元,并预计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正面影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展开全文】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2017年12月27日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3,357,525元,并预计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正面影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月20日才在公司临时公告(编号:2018-003)中进行披露。 【收起】 |
金磊先生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22日以21.6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6000股,并于2017年2月23日以20.92元/股的价格卖出6000股;于2017年3月14日以21.4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5800股,并于2017年3月17日 【展开全文】金磊先生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22日以21.6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6000股,并于2017年2月23日以20.92元/股的价格卖出6000股;于2017年3月14日以21.4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5800股,并于2017年3月17日以21.9元/股的价格卖出5800股;金磊先生此前并不持有公司股票,上述交易行为完成后,金磊先生也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12月28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费用合计12,470.64万元。该事项当年产生收益7,143.57万元,占公司201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12月28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费用合计12,470.64万元。该事项当年产生收益7,143.57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72.3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迟至2016年3月28日才予以披露。另经查明,公司在2015年6月23-26日期间出售80万股中航电测股票,实现投资收益3,802.3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8.52%。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该资产出售事项,仅在2015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上述两项事项在2015年度合计产生损益10,945.87万元,超过公司当年利润总额9,005.23万元,直接影响公司2015年度业绩的盈亏变化情况,对公司影响重大,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宋承志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理应知悉涉及公司盈亏变化的重大事项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披露,而公司总会计师胡焰辉是资产处置和公司财务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邓峰是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3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12月28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费用合计12,470.64万元。该事项当年产生收益7,143.57万元,占公司201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12月28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费用合计12,470.64万元。该事项当年产生收益7,143.57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72.3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迟至2016年3月28日才予以披露。另经查明,公司在2015年6月23-26日期间出售80万股中航电测股票,实现投资收益3,802.3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8.52%。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该资产出售事项,仅在2015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上述两项事项在2015年度合计产生损益10,945.87万元,超过公司当年利润总额9,005.23万元,直接影响公司2015年度业绩的盈亏变化情况,对公司影响重大,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宋承志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理应知悉涉及公司盈亏变化的重大事项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披露,而公司总会计师胡焰辉是资产处置和公司财务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邓峰是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3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12月28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费用合计12,470.64万元。该事项当年产生收益7,143.57万元,占公司201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12月28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费用合计12,470.64万元。该事项当年产生收益7,143.57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72.3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迟至2016年3月28日才予以披露。另经查明,公司在2015年6月23-26日期间出售80万股中航电测股票,实现投资收益3,802.3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8.52%。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该资产出售事项,仅在2015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上述两项事项在2015年度合计产生损益10,945.87万元,超过公司当年利润总额9,005.23万元,直接影响公司2015年度业绩的盈亏变化情况,对公司影响重大,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宋承志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理应知悉涉及公司盈亏变化的重大事项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披露,而公司总会计师胡焰辉是资产处置和公司财务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邓峰是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3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15年12月28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费用合计12,470.64万元。该事项当年产生收益7,143.57万元,占公司201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5年12月28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费用合计12,470.64万元。该事项当年产生收益7,143.57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72.3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迟至2016年3月28日才予以披露。另经查明,公司在2015年6月23-26日期间出售80万股中航电测股票,实现投资收益3,802.3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8.52%。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该资产出售事项,仅在2015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上述两项事项在2015年度合计产生损益10,945.87万元,超过公司当年利润总额9,005.23万元,直接影响公司2015年度业绩的盈亏变化情况,对公司影响重大,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宋承志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理应知悉涉及公司盈亏变化的重大事项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披露,而公司总会计师胡焰辉是资产处置和公司财务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邓峰是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3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一、重大交易未作临时公告。
你公司2015年6月23-26日出售中航电测80万股,实现投资收益3802.30万元,达到上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8%,但未披露。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 【展开全文】一、重大交易未作临时公告。
你公司2015年6月23-26日出售中航电测80万股,实现投资收益3802.30万元,达到上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8%,但未披露。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规定。
二、部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
1、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2015年12月28日,你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征收你公司厂房30栋,总面积36519.29平方米,征收补偿费用合计1.247亿元;2015年12月31日你公司收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支付的房屋征收补偿款1.175亿元;2016年2月26日收到剩余款项719万元。上述款项全额计入当期收益,贡献税前利润7144万元,占你公司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79%。该重大事项你公司直至2016年3月28日才发布《关于资产处置的公告》。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项“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2、部分信息披露不完整。2015年10月28日你公司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洪都老厂区首期收储出让土地需征收公司部分厂房的议案》,但未披露该议案的具体内容。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1.4条“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的规定。
3、关联交易公告不准确。一是你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报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披露的2015年实际发生金额错误,少计2.28亿元;公司大部分关联交易类别的披露金额与2015年报中的财务报告数据不符。二是你公司《公告》中“2015年议案数”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报告》中“2015年预计发生金额”的个别项目不一致,多计9.267亿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
关联交易相关制度不一致。你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而你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一)“公司与
关联人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第十五条(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上述三项制度中有关关联
交易的审议权限规定不一致,且与你公司《公司章程(2015年修订)》第一百十五条(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规定不符。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的规定。
四、资产权属不清晰。
你公司列入公车改革范围并进行评估的69辆车,于2015年11月19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其中车牌号为赣AF2681的车辆资产权属为你公司所有,但未在你公司财务账面核算资产价值;车牌号为赣M73579的车辆资产权属为洪都公司,虽未反映在你公司财务账面上,但却一并纳入你公司69辆公车挂牌。上述事项不符合《公司法》第三条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规定。
五、财务核算不规范。
1、你公司取得的航空城土地使用权,自土地使用权证下发日期始按50年期予以摊销,造成累计摊销少计8,835,514.07元,其中2015年度少计摊销2,199,237.40元。同时你公司递延收益中与航空城土地相关的政府补助累计少摊销3,545,028.40元,其中2015年度少计868,149.57元。综上,你公司无形资产与递延收益摊销的不规范,累计造成利润总额多计5,290,485.67元,其中2015年度利润总额多计1,331,087.83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起”的规定。
2、未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你公司列入公车改革范围并进行评估的67辆车以评估价值648.81万元为转让底价挂牌,较其2015年末账面价值932.41万元发生较大减值,你公司未在2015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第一款“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第十五“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1、你公司应强化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你公司应及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查找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修订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3、你公司应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4、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
5、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本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整改报告经我局审核无异议后,报交易所披露,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同时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