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重要内容提示:?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52.1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5,285.86万元,较上年同期-150,803.48万元相比减亏50.08%;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 【展开全文】重要内容提示:?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52.1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5,285.86万元,较上年同期-150,803.48万元相比减亏50.08%;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7.1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847.65万元,较上年同期-8,890.15万元相比减亏34.22%;持续盈利能力大幅恢复但仍有待进一步增强。?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规定就渤海信托案件所需承担的担保责任,向康美实业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据康美实业管理人出具的说明,现阶段该担保债权被列为暂缓确认债权。2024年5月17日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前述三家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美药业)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316号)。现回复如下:1.关于减值损失计提与转回。年报显示,公司2023年度转回各类信用减值损失2.69亿元,主要系根据中介机构对个别单项金额重大且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评估结果以及因债务和解等因素导致有关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同时,公司报告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6.44亿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7亿元,转回或转销2.44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具体金额、前期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结合相关款项回收情况、客户偿债能力变化、信用政策等,分析说明信用减值损失转回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结合在手订单及执行进展、存货具体构成及库龄结构、可变现净值确定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3)本期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或转销的具体情况,转回或转销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收起】 |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 【展开全文】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3.50亿元至-16.5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1.00亿元至-24.00亿元。但业绩预亏公告未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202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4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46亿元。2020年6月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公司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6.15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48.31亿元。更正原因为调整销售策略,受营业成本、跨期费用及其他调整事项影响,导致营业利润减少约3.69亿元;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的减值本次预测比前期预测金额增加约5.98亿元。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6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8.65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年度报告中有关业绩信息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到182%,差异绝对值金额巨大,达到30.1亿元,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预告数差异幅度达到103%,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不及时,也未在首次业绩预告中对影响预告业绩准确性的重大风险进行提示。(二)2020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5,000万元至-1,782,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7,000万元至-1,787,000万元。同时,公司在公告中披露风险提示称,公司资产核查专门工作的进展和完成程度预计将对2020年度资产价值、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17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448,000.00万元至-2,992,000.00万元;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2,403,000.00万元至-2,937,000.0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主要为公司以较大折扣处理即将到期的医疗器械产品,导致公司销售额及利润大幅下降;按照审慎原则,公司对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商誉、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充分的减值计提。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后,公司预计净资产为负值,预计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当年亏损277亿元,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三)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9年,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主要调整事项包括:由于公司合并范围不正确,通过追溯重述合并范围减少4家公司,导致货币资金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存在重分类错误及在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时存在错误等原因,造成公司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多记,关联方往来入账错误等。根据差错更正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18年度公司总资产14.83亿元,占更正后总资产的2.03%,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2.09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8.50%,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1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3.48%。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之一。(四)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称,2021年7月13日,公司开始对账面消耗性生物资产中“林下参”存货的盘点工作。截至目前,“林下参”评估值与账面价值相差3,331,322,698.82元。由于公司暂无法判定涉及减值具体发生时点等事项,因此为客观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将评估值与账面值的差额追溯调整2021年年初数,同时对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处理。具体对2021年年初数、2021年第一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资产、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等均调减3,331,322,698.82元。公司称,将对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鉴于目前尚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更正事项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将在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披露。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专项报告的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鉴于年审会计师尚需充分了解前述事项,公司申请不晚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鉴证报告。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20年度公司资产金额2,886,849,021.28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8.66%;调增负债金额463,612,436.23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1.06%;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3,350,287,486.39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31.80%。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公司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林下参调查情况的说明》,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综合判断“林下参”减值迹象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为2020年度,即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林下参”多计3,331,322,698.82元,资产减值损失少计3,331,322,698.82元。二是公司本期积极完善工程项目的财务入账资料,检查发现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医疗园区、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教学园区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未及时转固及存在应付预付相同供应商双边挂账等情形,综合导致期初预付款项多计25,146,710.41元、固定资产少计2,081,473,074.49元、在建工程多计1,618,318,143.41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少计10,904,785.81元、应付账款少计465,972,343.91元、管理费用少计17,059,337.43元。三是由于公司在核算时对预收的房屋租赁款和商品销售款未作明显区分,导致期初预收款项多计20,245,247.72元,合同负债少计18,066,139.08元,其他流动负债少计2,179,108.64元。四是由于公司未根据新收入准则将与收入相关的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核算,导致公司营业成本少计28,252,371.94元,销售费用多计28,252,371.94元。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3.50亿元至-16.5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1.00亿元至-24.00亿元。但业绩预亏公告未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202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4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46亿元。2020年6月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公司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6.15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48.31亿元。更正原因为调整销售策略,受营业成本、跨期费用及其他调整事项影响,导致营业利润减少约3.69亿元;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的减值本次预测比前期预测金额增加约5.98亿元。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6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8.65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年度报告中有关业绩信息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到182%,差异绝对值金额巨大,达到30.1亿元,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预告数差异幅度达到103%,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不及时,也未在首次业绩预告中对影响预告业绩准确性的重大风险进行提示。(二)2020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5,000万元至-1,782,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7,000万元至-1,787,000万元。同时,公司在公告中披露风险提示称,公司资产核查专门工作的进展和完成程度预计将对2020年度资产价值、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17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448,000.00万元至-2,992,000.00万元;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2,403,000.00万元至-2,937,000.0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主要为公司以较大折扣处理即将到期的医疗器械产品,导致公司销售额及利润大幅下降;按照审慎原则,公司对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商誉、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充分的减值计提。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后,公司预计净资产为负值,预计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当年亏损277亿元,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三)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9年,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主要调整事项包括:由于公司合并范围不正确,通过追溯重述合并范围减少4家公司,导致货币资金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存在重分类错误及在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时存在错误等原因,造成公司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多记,关联方往来入账错误等。根据差错更正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18年度公司总资产14.83亿元,占更正后总资产的2.03%,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2.09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8.50%,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1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3.48%。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之一。(四)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称,2021年7月13日,公司开始对账面消耗性生物资产中“林下参”存货的盘点工作。截至目前,“林下参”评估值与账面价值相差3,331,322,698.82元。由于公司暂无法判定涉及减值具体发生时点等事项,因此为客观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将评估值与账面值的差额追溯调整2021年年初数,同时对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处理。具体对2021年年初数、2021年第一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资产、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等均调减3,331,322,698.82元。公司称,将对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鉴于目前尚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更正事项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将在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披露。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专项报告的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鉴于年审会计师尚需充分了解前述事项,公司申请不晚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鉴证报告。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20年度公司资产金额2,886,849,021.28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8.66%;调增负债金额463,612,436.23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1.06%;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3,350,287,486.39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31.80%。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公司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林下参调查情况的说明》,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综合判断“林下参”减值迹象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为2020年度,即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林下参”多计3,331,322,698.82元,资产减值损失少计3,331,322,698.82元。二是公司本期积极完善工程项目的财务入账资料,检查发现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医疗园区、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教学园区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未及时转固及存在应付预付相同供应商双边挂账等情形,综合导致期初预付款项多计25,146,710.41元、固定资产少计2,081,473,074.49元、在建工程多计1,618,318,143.41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少计10,904,785.81元、应付账款少计465,972,343.91元、管理费用少计17,059,337.43元。三是由于公司在核算时对预收的房屋租赁款和商品销售款未作明显区分,导致期初预收款项多计20,245,247.72元,合同负债少计18,066,139.08元,其他流动负债少计2,179,108.64元。四是由于公司未根据新收入准则将与收入相关的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核算,导致公司营业成本少计28,252,371.94元,销售费用多计28,252,371.94元。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3.50亿元至-16.5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1.00亿元至-24.00亿元。但业绩预亏公告未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202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4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46亿元。2020年6月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公司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6.15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48.31亿元。更正原因为调整销售策略,受营业成本、跨期费用及其他调整事项影响,导致营业利润减少约3.69亿元;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的减值本次预测比前期预测金额增加约5.98亿元。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6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8.65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年度报告中有关业绩信息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到182%,差异绝对值金额巨大,达到30.1亿元,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预告数差异幅度达到103%,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不及时,也未在首次业绩预告中对影响预告业绩准确性的重大风险进行提示。(二)2020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5,000万元至-1,782,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7,000万元至-1,787,000万元。同时,公司在公告中披露风险提示称,公司资产核查专门工作的进展和完成程度预计将对2020年度资产价值、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17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448,000.00万元至-2,992,000.00万元;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2,403,000.00万元至-2,937,000.0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主要为公司以较大折扣处理即将到期的医疗器械产品,导致公司销售额及利润大幅下降;按照审慎原则,公司对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商誉、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充分的减值计提。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后,公司预计净资产为负值,预计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当年亏损277亿元,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三)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9年,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主要调整事项包括:由于公司合并范围不正确,通过追溯重述合并范围减少4家公司,导致货币资金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存在重分类错误及在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时存在错误等原因,造成公司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多记,关联方往来入账错误等。根据差错更正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18年度公司总资产14.83亿元,占更正后总资产的2.03%,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2.09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8.50%,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1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3.48%。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之一。(四)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称,2021年7月13日,公司开始对账面消耗性生物资产中“林下参”存货的盘点工作。截至目前,“林下参”评估值与账面价值相差3,331,322,698.82元。由于公司暂无法判定涉及减值具体发生时点等事项,因此为客观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将评估值与账面值的差额追溯调整2021年年初数,同时对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处理。具体对2021年年初数、2021年第一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资产、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等均调减3,331,322,698.82元。公司称,将对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鉴于目前尚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更正事项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将在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披露。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专项报告的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鉴于年审会计师尚需充分了解前述事项,公司申请不晚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鉴证报告。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20年度公司资产金额2,886,849,021.28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8.66%;调增负债金额463,612,436.23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1.06%;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3,350,287,486.39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31.80%。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公司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林下参调查情况的说明》,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综合判断“林下参”减值迹象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为2020年度,即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林下参”多计3,331,322,698.82元,资产减值损失少计3,331,322,698.82元。二是公司本期积极完善工程项目的财务入账资料,检查发现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医疗园区、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教学园区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未及时转固及存在应付预付相同供应商双边挂账等情形,综合导致期初预付款项多计25,146,710.41元、固定资产少计2,081,473,074.49元、在建工程多计1,618,318,143.41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少计10,904,785.81元、应付账款少计465,972,343.91元、管理费用少计17,059,337.43元。三是由于公司在核算时对预收的房屋租赁款和商品销售款未作明显区分,导致期初预收款项多计20,245,247.72元,合同负债少计18,066,139.08元,其他流动负债少计2,179,108.64元。四是由于公司未根据新收入准则将与收入相关的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核算,导致公司营业成本少计28,252,371.94元,销售费用多计28,252,371.94元。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3.50亿元至-16.5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1.00亿元至-24.00亿元。但业绩预亏公告未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202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4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46亿元。2020年6月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公司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6.15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48.31亿元。更正原因为调整销售策略,受营业成本、跨期费用及其他调整事项影响,导致营业利润减少约3.69亿元;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的减值本次预测比前期预测金额增加约5.98亿元。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6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8.65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年度报告中有关业绩信息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到182%,差异绝对值金额巨大,达到30.1亿元,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预告数差异幅度达到103%,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不及时,也未在首次业绩预告中对影响预告业绩准确性的重大风险进行提示。(二)2020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5,000万元至-1,782,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7,000万元至-1,787,000万元。同时,公司在公告中披露风险提示称,公司资产核查专门工作的进展和完成程度预计将对2020年度资产价值、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17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448,000.00万元至-2,992,000.00万元;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2,403,000.00万元至-2,937,000.0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主要为公司以较大折扣处理即将到期的医疗器械产品,导致公司销售额及利润大幅下降;按照审慎原则,公司对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商誉、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充分的减值计提。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后,公司预计净资产为负值,预计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当年亏损277亿元,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三)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9年,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主要调整事项包括:由于公司合并范围不正确,通过追溯重述合并范围减少4家公司,导致货币资金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存在重分类错误及在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时存在错误等原因,造成公司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多记,关联方往来入账错误等。根据差错更正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18年度公司总资产14.83亿元,占更正后总资产的2.03%,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2.09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8.50%,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1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3.48%。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之一。(四)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称,2021年7月13日,公司开始对账面消耗性生物资产中“林下参”存货的盘点工作。截至目前,“林下参”评估值与账面价值相差3,331,322,698.82元。由于公司暂无法判定涉及减值具体发生时点等事项,因此为客观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将评估值与账面值的差额追溯调整2021年年初数,同时对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处理。具体对2021年年初数、2021年第一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资产、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等均调减3,331,322,698.82元。公司称,将对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鉴于目前尚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更正事项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将在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披露。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专项报告的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鉴于年审会计师尚需充分了解前述事项,公司申请不晚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鉴证报告。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20年度公司资产金额2,886,849,021.28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8.66%;调增负债金额463,612,436.23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1.06%;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3,350,287,486.39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31.80%。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公司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林下参调查情况的说明》,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综合判断“林下参”减值迹象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为2020年度,即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林下参”多计3,331,322,698.82元,资产减值损失少计3,331,322,698.82元。二是公司本期积极完善工程项目的财务入账资料,检查发现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医疗园区、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教学园区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未及时转固及存在应付预付相同供应商双边挂账等情形,综合导致期初预付款项多计25,146,710.41元、固定资产少计2,081,473,074.49元、在建工程多计1,618,318,143.41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少计10,904,785.81元、应付账款少计465,972,343.91元、管理费用少计17,059,337.43元。三是由于公司在核算时对预收的房屋租赁款和商品销售款未作明显区分,导致期初预收款项多计20,245,247.72元,合同负债少计18,066,139.08元,其他流动负债少计2,179,108.64元。四是由于公司未根据新收入准则将与收入相关的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核算,导致公司营业成本少计28,252,371.94元,销售费用多计28,252,371.94元。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3.50亿元至-16.5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1.00亿元至-24.00亿元。但业绩预亏公告未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202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4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46亿元。2020年6月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公司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6.15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48.31亿元。更正原因为调整销售策略,受营业成本、跨期费用及其他调整事项影响,导致营业利润减少约3.69亿元;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的减值本次预测比前期预测金额增加约5.98亿元。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6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8.65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年度报告中有关业绩信息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到182%,差异绝对值金额巨大,达到30.1亿元,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预告数差异幅度达到103%,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不及时,也未在首次业绩预告中对影响预告业绩准确性的重大风险进行提示。(二)2020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5,000万元至-1,782,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7,000万元至-1,787,000万元。同时,公司在公告中披露风险提示称,公司资产核查专门工作的进展和完成程度预计将对2020年度资产价值、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17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448,000.00万元至-2,992,000.00万元;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2,403,000.00万元至-2,937,000.0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主要为公司以较大折扣处理即将到期的医疗器械产品,导致公司销售额及利润大幅下降;按照审慎原则,公司对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商誉、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充分的减值计提。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后,公司预计净资产为负值,预计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当年亏损277亿元,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三)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9年,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主要调整事项包括:由于公司合并范围不正确,通过追溯重述合并范围减少4家公司,导致货币资金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存在重分类错误及在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时存在错误等原因,造成公司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多记,关联方往来入账错误等。根据差错更正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18年度公司总资产14.83亿元,占更正后总资产的2.03%,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2.09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8.50%,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1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3.48%。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之一。(四)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称,2021年7月13日,公司开始对账面消耗性生物资产中“林下参”存货的盘点工作。截至目前,“林下参”评估值与账面价值相差3,331,322,698.82元。由于公司暂无法判定涉及减值具体发生时点等事项,因此为客观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将评估值与账面值的差额追溯调整2021年年初数,同时对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处理。具体对2021年年初数、2021年第一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资产、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等均调减3,331,322,698.82元。公司称,将对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鉴于目前尚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更正事项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将在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披露。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专项报告的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鉴于年审会计师尚需充分了解前述事项,公司申请不晚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鉴证报告。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20年度公司资产金额2,886,849,021.28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8.66%;调增负债金额463,612,436.23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1.06%;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3,350,287,486.39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31.80%。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公司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林下参调查情况的说明》,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综合判断“林下参”减值迹象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为2020年度,即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林下参”多计3,331,322,698.82元,资产减值损失少计3,331,322,698.82元。二是公司本期积极完善工程项目的财务入账资料,检查发现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医疗园区、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教学园区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未及时转固及存在应付预付相同供应商双边挂账等情形,综合导致期初预付款项多计25,146,710.41元、固定资产少计2,081,473,074.49元、在建工程多计1,618,318,143.41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少计10,904,785.81元、应付账款少计465,972,343.91元、管理费用少计17,059,337.43元。三是由于公司在核算时对预收的房屋租赁款和商品销售款未作明显区分,导致期初预收款项多计20,245,247.72元,合同负债少计18,066,139.08元,其他流动负债少计2,179,108.64元。四是由于公司未根据新收入准则将与收入相关的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核算,导致公司营业成本少计28,252,371.94元,销售费用多计28,252,371.94元。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3.50亿元至-16.5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1.00亿元至-24.00亿元。但业绩预亏公告未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202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4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46亿元。2020年6月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公司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6.15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48.31亿元。更正原因为调整销售策略,受营业成本、跨期费用及其他调整事项影响,导致营业利润减少约3.69亿元;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的减值本次预测比前期预测金额增加约5.98亿元。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6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8.65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年度报告中有关业绩信息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到182%,差异绝对值金额巨大,达到30.1亿元,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预告数差异幅度达到103%,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不及时,也未在首次业绩预告中对影响预告业绩准确性的重大风险进行提示。(二)2020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5,000万元至-1,782,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7,000万元至-1,787,000万元。同时,公司在公告中披露风险提示称,公司资产核查专门工作的进展和完成程度预计将对2020年度资产价值、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17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448,000.00万元至-2,992,000.00万元;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2,403,000.00万元至-2,937,000.0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主要为公司以较大折扣处理即将到期的医疗器械产品,导致公司销售额及利润大幅下降;按照审慎原则,公司对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商誉、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充分的减值计提。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后,公司预计净资产为负值,预计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当年亏损277亿元,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三)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9年,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主要调整事项包括:由于公司合并范围不正确,通过追溯重述合并范围减少4家公司,导致货币资金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存在重分类错误及在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时存在错误等原因,造成公司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多记,关联方往来入账错误等。根据差错更正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18年度公司总资产14.83亿元,占更正后总资产的2.03%,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2.09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8.50%,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1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3.48%。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之一。(四)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称,2021年7月13日,公司开始对账面消耗性生物资产中“林下参”存货的盘点工作。截至目前,“林下参”评估值与账面价值相差3,331,322,698.82元。由于公司暂无法判定涉及减值具体发生时点等事项,因此为客观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将评估值与账面值的差额追溯调整2021年年初数,同时对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处理。具体对2021年年初数、2021年第一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资产、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等均调减3,331,322,698.82元。公司称,将对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鉴于目前尚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更正事项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将在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披露。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专项报告的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鉴于年审会计师尚需充分了解前述事项,公司申请不晚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鉴证报告。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20年度公司资产金额2,886,849,021.28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8.66%;调增负债金额463,612,436.23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1.06%;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3,350,287,486.39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31.80%。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公司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林下参调查情况的说明》,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综合判断“林下参”减值迹象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为2020年度,即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林下参”多计3,331,322,698.82元,资产减值损失少计3,331,322,698.82元。二是公司本期积极完善工程项目的财务入账资料,检查发现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医疗园区、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教学园区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未及时转固及存在应付预付相同供应商双边挂账等情形,综合导致期初预付款项多计25,146,710.41元、固定资产少计2,081,473,074.49元、在建工程多计1,618,318,143.41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少计10,904,785.81元、应付账款少计465,972,343.91元、管理费用少计17,059,337.43元。三是由于公司在核算时对预收的房屋租赁款和商品销售款未作明显区分,导致期初预收款项多计20,245,247.72元,合同负债少计18,066,139.08元,其他流动负债少计2,179,108.64元。四是由于公司未根据新收入准则将与收入相关的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核算,导致公司营业成本少计28,252,371.94元,销售费用多计28,252,371.94元。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2019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0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3.50亿元至-16.5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1.00亿元至-24.00亿元。但业绩预亏公告未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202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4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46亿元。2020年6月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公司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6.15亿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为-48.31亿元。更正原因为调整销售策略,受营业成本、跨期费用及其他调整事项影响,导致营业利润减少约3.69亿元;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的减值本次预测比前期预测金额增加约5.98亿元。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6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8.65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年度报告中有关业绩信息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到182%,差异绝对值金额巨大,达到30.1亿元,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预告数差异幅度达到103%,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不及时,也未在首次业绩预告中对影响预告业绩准确性的重大风险进行提示。(二)2020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5,000万元至-1,782,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7,000万元至-1,787,000万元。同时,公司在公告中披露风险提示称,公司资产核查专门工作的进展和完成程度预计将对2020年度资产价值、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17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448,000.00万元至-2,992,000.00万元;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2,403,000.00万元至-2,937,000.0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主要为公司以较大折扣处理即将到期的医疗器械产品,导致公司销售额及利润大幅下降;按照审慎原则,公司对2020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商誉、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充分的减值计提。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后,公司预计净资产为负值,预计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称,当年亏损277亿元,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三)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0年6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9年,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主要调整事项包括:由于公司合并范围不正确,通过追溯重述合并范围减少4家公司,导致货币资金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存在重分类错误及在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时存在错误等原因,造成公司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多记,关联方往来入账错误等。根据差错更正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18年度公司总资产14.83亿元,占更正后总资产的2.03%,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2.09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8.50%,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1亿元,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3.48%。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原因之一。(四)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称,2021年7月13日,公司开始对账面消耗性生物资产中“林下参”存货的盘点工作。截至目前,“林下参”评估值与账面价值相差3,331,322,698.82元。由于公司暂无法判定涉及减值具体发生时点等事项,因此为客观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将评估值与账面值的差额追溯调整2021年年初数,同时对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处理。具体对2021年年初数、2021年第一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资产、未分配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等均调减3,331,322,698.82元。公司称,将对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鉴于目前尚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更正事项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将在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披露。2021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专项报告的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鉴于年审会计师尚需充分了解前述事项,公司申请不晚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鉴证报告。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调减2020年度公司资产金额2,886,849,021.28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8.66%;调增负债金额463,612,436.23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1.06%;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3,350,287,486.39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数据的31.80%。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公司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林下参调查情况的说明》,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综合判断“林下参”减值迹象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为2020年度,即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林下参”多计3,331,322,698.82元,资产减值损失少计3,331,322,698.82元。二是公司本期积极完善工程项目的财务入账资料,检查发现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医疗园区、康美梅河口医疗健康中心教学园区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未及时转固及存在应付预付相同供应商双边挂账等情形,综合导致期初预付款项多计25,146,710.41元、固定资产少计2,081,473,074.49元、在建工程多计1,618,318,143.41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少计10,904,785.81元、应付账款少计465,972,343.91元、管理费用少计17,059,337.43元。三是由于公司在核算时对预收的房屋租赁款和商品销售款未作明显区分,导致期初预收款项多计20,245,247.72元,合同负债少计18,066,139.08元,其他流动负债少计2,179,108.64元。四是由于公司未根据新收入准则将与收入相关的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核算,导致公司营业成本少计28,252,371.94元,销售费用多计28,252,371.94元。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收起】 |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0年7月10日,为化解康美药业风险,有关部门会议讨论选择有中医药生产资质的企业托管康美药业,初步确定托管方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2020年7月13日上午9:00至10:30,广药集团召 【展开全文】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0年7月10日,为化解康美药业风险,有关部门会议讨论选择有中医药生产资质的企业托管康美药业,初步确定托管方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2020年7月13日上午9:00至10:30,广药集团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通报托管决定,裴泽建等人出席会议。当日上午10:30至11:30,广药集团召开托管康美药业专题会议。7月13日会后,广药集团安排上述两个会议的参会人员签订了《保密承诺函》。2020年7月20日,广药集团召开会议研究托管康美药业事项,相关中介机构参加。2020年7月22日,广药集团相关人员到揭阳开展前期调研。当天晚上,康美药业董事长马某谷将托管可能涉及康美药业控制权变更的事项通知了康美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安排相关公告事宜。2020年7月23日,康美药业公告称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的通知,康美实业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ST康美”股票当天停牌。2020年9月2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表决权让渡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ST康美”股票于次日复牌。综上,康美药业被托管导致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3日,裴泽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13日。二、裴泽建内幕交易“ST康美”情况裴泽建于2015年5月5日在广发证券开立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裴泽建”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由裴泽建实际控制、决策和使用。2020年7月13日“裴泽建”证券账户2020年7月13日合计买入成交“ST康美”股票143,300股,成交金额344,908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后,“裴泽建”证券账户陆续买入“ST康美”股票62,500股,买入成交金额224,265元,交易资金来源于“裴泽建”证券账户沉淀资金。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8月17日“裴泽建”证券账户陆续卖出“*ST康美”股票。扣除交易税费后,上述交易亏损12,319.87元。 【收起】 |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0年7月10日,为化解康美药业风险,有关部门会议讨论选择有中医药生产资质的企业托管康美药业,初步确定托管方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2020年7月13日上午9:00至10:30,广药集团召 【展开全文】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0年7月10日,为化解康美药业风险,有关部门会议讨论选择有中医药生产资质的企业托管康美药业,初步确定托管方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2020年7月13日上午9:00至10:30,广药集团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通报托管决定,徐文流等人出席会议。当日上午10:30至11:30,广药集团召开托管康美药业专题会议。7月13日会后,广药集团安排上述两个会议的参会人员签订了《保密承诺函》。2020年7月20日,广药集团召开会议研究托管康美药业事项,相关中介机构参加。2020年7月22日,广药集团相关人员到揭阳开展前期调研。当天晚上,康美药业董事长马某谷将托管可能涉及康美药业控制权变更的事项通知了康美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安排相关公告事宜。2020年7月23日,康美药业公告称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的通知,康美实业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ST康美"股票当天停牌。2020年9月2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表决权让渡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ST康美"股票于次日复牌。二、徐文流内幕交易"ST康美"情况徐文流于2007年1月22日在国元证券开立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徐文流"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由徐文流实际控制、决策和使用。2020年7月13日"徐文流"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成交"ST康美"股票500,000股,成交金额1,196,965元;交易资金来源于"徐文流"证券账户沉淀资金和刘某佳、刘某华的借款。2020年7月15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ST康美"股票,卖出成交金额1,225,000元。上述交易由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委托下单,扣除交易税费后,上述交易盈利26,394.27元。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一、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2017 【展开全文】一、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2017年4月18日、2018年4月24日,正中珠江分别为公司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2019年4月28日,正中珠江为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经查,正中珠江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2016年和2017年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年审注册会计师未对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捷科SCM3.0新架构供应链系统(以下简称捷科系统)为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金蝶EAS系统是公司进行账务处理的信息系统。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明知公司捷科系统的存在,未关注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是否存在差异,未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具体包括:一是在财务报表层面了解信息技术运用时,未涵盖业务管理系统。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公司销售业务流程基于捷科系统开展,从捷科系统发起销售订单,并经过一系列流程,最终通过系统配送货物。在知悉公司存在捷科系统的情况下,正中珠江仅了解了金蝶EAS系统,未涵盖捷科系统。二是正中珠江了解金蝶EAS系统时,未执行审计程序了解金蝶EAS系统与捷科系统之间数据的勾稽关系。金蝶EAS系统与捷科系统的销售数据存在明显差异,正中珠江却未执行审计程序,未对捷科系统的数据如何结转至金蝶EAS系统进行了解。三是正中珠江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从业务管理系统获取审计证据。正中珠江在内控测试、实质性程序中计划获取销售出库单等业务单据,但仅从金蝶EAS系统获取审计证据,没有追溯至捷科系统,也没有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三、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一)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审计底稿存在缺陷正中珠江认定公司整体层面的风险等级为中等。货币资金由于期末余额大、“存贷双高”明显、外部媒体质疑较多等原因,存在舞弊风险。公司营业收入由于规模大、业务复杂、涉及关联公司多等原因,也存在舞弊风险。正中珠江部分审计底稿中,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的风险评估结果错误,审计工作存在缺陷:一是汇总的重大风险领域不包括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二是在对重要账户和交易制定进一步审计程序计划时,认定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不属于特别风险;三是汇总的特别风险领域仅包括货币资金,未包括营业收入。(二)货币资金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未识别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存在的差异,未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及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控制点之一“往来对账的控制”,主要内容为客户、供应商、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以捷科系统数据为基础相互进行对账。内部控制测试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现场查阅了《销售回款统计表》《采购付款统计表》,但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控制点之一“定期存款的审批”,主要内容是公司内部对定期存款的审批流程。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抽取了一个样本,但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三是控制点之一“资金对账”,包括现金对账和银行存款对账,正中珠江仅针对银行存款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未针对现金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无法实现整个控制点的审计目标。正中珠江对公司货币资金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控制活动运行有效且得到执行”,该评价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评价结论不恰当。2.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针对货币资金存在的舞弊风险,正中珠江计划的风险应对措施为直接从银行索取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全年度的银行对账单,并进行重点审核。经查,公司提前制作了虚假的银行对账单,审计时审计项目经理苏创升从公司黄某生处取得该银行对账单,并未直接从银行索取,不足以应对货币资金的舞弊风险。二是公司2016年度货币资金余额账实差异主要集中在3家银行的4个银行账户。正中珠江对该3家银行均执行了现场函证程序,跟函人员均为苏创升,公司陪同人员均为黄某生。经查,公司提前以内审名义、使用正中珠江的询证函模板向银行进行函证,苏创升和黄某生现场函证时,黄某生再将询证函需要银行盖章回复的确认页替换为原先以内审名义函证的确认页,伪造正中珠江收到银行确认无误的询证函回函;建设银行的询证函回函不是在会计师的询证函上盖章,而是采用银行固定格式的资信证明,公司提前安排人员伪造银行资信证明,再由黄某生交给苏创升。正中珠江未对银行账户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三是正中珠江针对货币资金科目获取的银行询证函、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中,存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一是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的询证函上所盖银行印章为“业务受理章”,与商业银行常规做法不一致;二是公司在工商银行询证函上仅加盖公司公章,未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私章,却能得到银行回函;三是公司与子公司广东康美之恋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之恋)均在工商银行开立有银行账户,康美之恋的询证函回函是银行固定格式的资信证明,而公司的询证函回函是直接在正中珠江的询证函上盖章;四是建设银行的询证函回函自身内容前后矛盾:函件要求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存款日期、到期日期、存款利率等信息,但回函中关于定期存款的信息中“存款日期”“到期日期”“存款利率”栏均为空白;五是正中珠江获取的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的对账单部分有银行印章,部分没有银行印章。正中珠江未关注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收起】 |
一、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2017 【展开全文】一、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2017年4月18日、2018年4月24日,正中珠江分别为公司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2019年4月28日,正中珠江为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经查,正中珠江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2016年和2017年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年审注册会计师未对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捷科SCM3.0新架构供应链系统(以下简称捷科系统)为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金蝶EAS系统是公司进行账务处理的信息系统。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明知公司捷科系统的存在,未关注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是否存在差异,未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具体包括:一是在财务报表层面了解信息技术运用时,未涵盖业务管理系统。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公司销售业务流程基于捷科系统开展,从捷科系统发起销售订单,并经过一系列流程,最终通过系统配送货物。在知悉公司存在捷科系统的情况下,正中珠江仅了解了金蝶EAS系统,未涵盖捷科系统。二是正中珠江了解金蝶EAS系统时,未执行审计程序了解金蝶EAS系统与捷科系统之间数据的勾稽关系。金蝶EAS系统与捷科系统的销售数据存在明显差异,正中珠江却未执行审计程序,未对捷科系统的数据如何结转至金蝶EAS系统进行了解。三是正中珠江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从业务管理系统获取审计证据。正中珠江在内控测试、实质性程序中计划获取销售出库单等业务单据,但仅从金蝶EAS系统获取审计证据,没有追溯至捷科系统,也没有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三、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一)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审计底稿存在缺陷正中珠江认定公司整体层面的风险等级为中等。货币资金由于期末余额大、“存贷双高”明显、外部媒体质疑较多等原因,存在舞弊风险。公司营业收入由于规模大、业务复杂、涉及关联公司多等原因,也存在舞弊风险。正中珠江部分审计底稿中,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的风险评估结果错误,审计工作存在缺陷:一是汇总的重大风险领域不包括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二是在对重要账户和交易制定进一步审计程序计划时,认定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不属于特别风险;三是汇总的特别风险领域仅包括货币资金,未包括营业收入。(二)货币资金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未识别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存在的差异,未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及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控制点之一“往来对账的控制”,主要内容为客户、供应商、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以捷科系统数据为基础相互进行对账。内部控制测试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现场查阅了《销售回款统计表》《采购付款统计表》,但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控制点之一“定期存款的审批”,主要内容是公司内部对定期存款的审批流程。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抽取了一个样本,但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三是控制点之一“资金对账”,包括现金对账和银行存款对账,正中珠江仅针对银行存款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未针对现金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无法实现整个控制点的审计目标。正中珠江对公司货币资金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控制活动运行有效且得到执行”,该评价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评价结论不恰当。2.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针对货币资金存在的舞弊风险,正中珠江计划的风险应对措施为直接从银行索取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全年度的银行对账单,并进行重点审核。经查,公司提前制作了虚假的银行对账单,审计时审计项目经理苏创升从公司黄某生处取得该银行对账单,并未直接从银行索取,不足以应对货币资金的舞弊风险。二是公司2016年度货币资金余额账实差异主要集中在3家银行的4个银行账户。正中珠江对该3家银行均执行了现场函证程序,跟函人员均为苏创升,公司陪同人员均为黄某生。经查,公司提前以内审名义、使用正中珠江的询证函模板向银行进行函证,苏创升和黄某生现场函证时,黄某生再将询证函需要银行盖章回复的确认页替换为原先以内审名义函证的确认页,伪造正中珠江收到银行确认无误的询证函回函;建设银行的询证函回函不是在会计师的询证函上盖章,而是采用银行固定格式的资信证明,公司提前安排人员伪造银行资信证明,再由黄某生交给苏创升。正中珠江未对银行账户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三是正中珠江针对货币资金科目获取的银行询证函、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中,存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一是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的询证函上所盖银行印章为“业务受理章”,与商业银行常规做法不一致;二是公司在工商银行询证函上仅加盖公司公章,未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私章,却能得到银行回函;三是公司与子公司广东康美之恋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之恋)均在工商银行开立有银行账户,康美之恋的询证函回函是银行固定格式的资信证明,而公司的询证函回函是直接在正中珠江的询证函上盖章;四是建设银行的询证函回函自身内容前后矛盾:函件要求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存款日期、到期日期、存款利率等信息,但回函中关于定期存款的信息中“存款日期”“到期日期”“存款利率”栏均为空白;五是正中珠江获取的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的对账单部分有银行印章,部分没有银行印章。正中珠江未关注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收起】 |
一、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2017 【展开全文】一、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2017年4月18日、2018年4月24日,正中珠江分别为公司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2019年4月28日,正中珠江为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经查,正中珠江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2016年和2017年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年审注册会计师未对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捷科SCM3.0新架构供应链系统(以下简称捷科系统)为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金蝶EAS系统是公司进行账务处理的信息系统。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明知公司捷科系统的存在,未关注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是否存在差异,未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具体包括:一是在财务报表层面了解信息技术运用时,未涵盖业务管理系统。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公司销售业务流程基于捷科系统开展,从捷科系统发起销售订单,并经过一系列流程,最终通过系统配送货物。在知悉公司存在捷科系统的情况下,正中珠江仅了解了金蝶EAS系统,未涵盖捷科系统。二是正中珠江了解金蝶EAS系统时,未执行审计程序了解金蝶EAS系统与捷科系统之间数据的勾稽关系。金蝶EAS系统与捷科系统的销售数据存在明显差异,正中珠江却未执行审计程序,未对捷科系统的数据如何结转至金蝶EAS系统进行了解。三是正中珠江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从业务管理系统获取审计证据。正中珠江在内控测试、实质性程序中计划获取销售出库单等业务单据,但仅从金蝶EAS系统获取审计证据,没有追溯至捷科系统,也没有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三、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一)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审计底稿存在缺陷正中珠江认定公司整体层面的风险等级为中等。货币资金由于期末余额大、“存贷双高”明显、外部媒体质疑较多等原因,存在舞弊风险。公司营业收入由于规模大、业务复杂、涉及关联公司多等原因,也存在舞弊风险。正中珠江部分审计底稿中,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的风险评估结果错误,审计工作存在缺陷:一是汇总的重大风险领域不包括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二是在对重要账户和交易制定进一步审计程序计划时,认定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不属于特别风险;三是汇总的特别风险领域仅包括货币资金,未包括营业收入。(二)货币资金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未识别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存在的差异,未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及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控制点之一“往来对账的控制”,主要内容为客户、供应商、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以捷科系统数据为基础相互进行对账。内部控制测试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现场查阅了《销售回款统计表》《采购付款统计表》,但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控制点之一“定期存款的审批”,主要内容是公司内部对定期存款的审批流程。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抽取了一个样本,但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三是控制点之一“资金对账”,包括现金对账和银行存款对账,正中珠江仅针对银行存款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未针对现金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无法实现整个控制点的审计目标。正中珠江对公司货币资金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控制活动运行有效且得到执行”,该评价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评价结论不恰当。2.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针对货币资金存在的舞弊风险,正中珠江计划的风险应对措施为直接从银行索取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全年度的银行对账单,并进行重点审核。经查,公司提前制作了虚假的银行对账单,审计时审计项目经理苏创升从公司黄某生处取得该银行对账单,并未直接从银行索取,不足以应对货币资金的舞弊风险。二是公司2016年度货币资金余额账实差异主要集中在3家银行的4个银行账户。正中珠江对该3家银行均执行了现场函证程序,跟函人员均为苏创升,公司陪同人员均为黄某生。经查,公司提前以内审名义、使用正中珠江的询证函模板向银行进行函证,苏创升和黄某生现场函证时,黄某生再将询证函需要银行盖章回复的确认页替换为原先以内审名义函证的确认页,伪造正中珠江收到银行确认无误的询证函回函;建设银行的询证函回函不是在会计师的询证函上盖章,而是采用银行固定格式的资信证明,公司提前安排人员伪造银行资信证明,再由黄某生交给苏创升。正中珠江未对银行账户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三是正中珠江针对货币资金科目获取的银行询证函、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中,存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一是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的询证函上所盖银行印章为“业务受理章”,与商业银行常规做法不一致;二是公司在工商银行询证函上仅加盖公司公章,未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私章,却能得到银行回函;三是公司与子公司广东康美之恋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之恋)均在工商银行开立有银行账户,康美之恋的询证函回函是银行固定格式的资信证明,而公司的询证函回函是直接在正中珠江的询证函上盖章;四是建设银行的询证函回函自身内容前后矛盾:函件要求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存款日期、到期日期、存款利率等信息,但回函中关于定期存款的信息中“存款日期”“到期日期”“存款利率”栏均为空白;五是正中珠江获取的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的对账单部分有银行印章,部分没有银行印章。正中珠江未关注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收起】 |
一、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2017 【展开全文】一、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2017年4月18日、2018年4月24日,正中珠江分别为公司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2019年4月28日,正中珠江为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经查,正中珠江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2016年和2017年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年审注册会计师未对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捷科SCM3.0新架构供应链系统(以下简称捷科系统)为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金蝶EAS系统是公司进行账务处理的信息系统。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明知公司捷科系统的存在,未关注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是否存在差异,未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具体包括:一是在财务报表层面了解信息技术运用时,未涵盖业务管理系统。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公司销售业务流程基于捷科系统开展,从捷科系统发起销售订单,并经过一系列流程,最终通过系统配送货物。在知悉公司存在捷科系统的情况下,正中珠江仅了解了金蝶EAS系统,未涵盖捷科系统。二是正中珠江了解金蝶EAS系统时,未执行审计程序了解金蝶EAS系统与捷科系统之间数据的勾稽关系。金蝶EAS系统与捷科系统的销售数据存在明显差异,正中珠江却未执行审计程序,未对捷科系统的数据如何结转至金蝶EAS系统进行了解。三是正中珠江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从业务管理系统获取审计证据。正中珠江在内控测试、实质性程序中计划获取销售出库单等业务单据,但仅从金蝶EAS系统获取审计证据,没有追溯至捷科系统,也没有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三、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一)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审计底稿存在缺陷正中珠江认定公司整体层面的风险等级为中等。货币资金由于期末余额大、“存贷双高”明显、外部媒体质疑较多等原因,存在舞弊风险。公司营业收入由于规模大、业务复杂、涉及关联公司多等原因,也存在舞弊风险。正中珠江部分审计底稿中,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的风险评估结果错误,审计工作存在缺陷:一是汇总的重大风险领域不包括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二是在对重要账户和交易制定进一步审计程序计划时,认定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不属于特别风险;三是汇总的特别风险领域仅包括货币资金,未包括营业收入。(二)货币资金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未识别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存在的差异,未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及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控制点之一“往来对账的控制”,主要内容为客户、供应商、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以捷科系统数据为基础相互进行对账。内部控制测试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现场查阅了《销售回款统计表》《采购付款统计表》,但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控制点之一“定期存款的审批”,主要内容是公司内部对定期存款的审批流程。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抽取了一个样本,但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三是控制点之一“资金对账”,包括现金对账和银行存款对账,正中珠江仅针对银行存款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未针对现金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无法实现整个控制点的审计目标。正中珠江对公司货币资金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控制活动运行有效且得到执行”,该评价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评价结论不恰当。2.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针对货币资金存在的舞弊风险,正中珠江计划的风险应对措施为直接从银行索取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全年度的银行对账单,并进行重点审核。经查,公司提前制作了虚假的银行对账单,审计时审计项目经理苏创升从公司黄某生处取得该银行对账单,并未直接从银行索取,不足以应对货币资金的舞弊风险。二是公司2016年度货币资金余额账实差异主要集中在3家银行的4个银行账户。正中珠江对该3家银行均执行了现场函证程序,跟函人员均为苏创升,公司陪同人员均为黄某生。经查,公司提前以内审名义、使用正中珠江的询证函模板向银行进行函证,苏创升和黄某生现场函证时,黄某生再将询证函需要银行盖章回复的确认页替换为原先以内审名义函证的确认页,伪造正中珠江收到银行确认无误的询证函回函;建设银行的询证函回函不是在会计师的询证函上盖章,而是采用银行固定格式的资信证明,公司提前安排人员伪造银行资信证明,再由黄某生交给苏创升。正中珠江未对银行账户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三是正中珠江针对货币资金科目获取的银行询证函、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中,存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一是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的询证函上所盖银行印章为“业务受理章”,与商业银行常规做法不一致;二是公司在工商银行询证函上仅加盖公司公章,未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私章,却能得到银行回函;三是公司与子公司广东康美之恋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之恋)均在工商银行开立有银行账户,康美之恋的询证函回函是银行固定格式的资信证明,而公司的询证函回函是直接在正中珠江的询证函上盖章;四是建设银行的询证函回函自身内容前后矛盾:函件要求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存款日期、到期日期、存款利率等信息,但回函中关于定期存款的信息中“存款日期”“到期日期”“存款利率”栏均为空白;五是正中珠江获取的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的对账单部分有银行印章,部分没有银行印章。正中珠江未关注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收起】 |
一、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2017 【展开全文】一、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2017年4月18日、2018年4月24日,正中珠江分别为公司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2019年4月28日,正中珠江为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经查,正中珠江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2016年和2017年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年审注册会计师未对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捷科SCM3.0新架构供应链系统(以下简称捷科系统)为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金蝶EAS系统是公司进行账务处理的信息系统。正中珠江相关审计人员明知公司捷科系统的存在,未关注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是否存在差异,未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具体包括:一是在财务报表层面了解信息技术运用时,未涵盖业务管理系统。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公司销售业务流程基于捷科系统开展,从捷科系统发起销售订单,并经过一系列流程,最终通过系统配送货物。在知悉公司存在捷科系统的情况下,正中珠江仅了解了金蝶EAS系统,未涵盖捷科系统。二是正中珠江了解金蝶EAS系统时,未执行审计程序了解金蝶EAS系统与捷科系统之间数据的勾稽关系。金蝶EAS系统与捷科系统的销售数据存在明显差异,正中珠江却未执行审计程序,未对捷科系统的数据如何结转至金蝶EAS系统进行了解。三是正中珠江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从业务管理系统获取审计证据。正中珠江在内控测试、实质性程序中计划获取销售出库单等业务单据,但仅从金蝶EAS系统获取审计证据,没有追溯至捷科系统,也没有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三、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一)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审计底稿存在缺陷正中珠江认定公司整体层面的风险等级为中等。货币资金由于期末余额大、“存贷双高”明显、外部媒体质疑较多等原因,存在舞弊风险。公司营业收入由于规模大、业务复杂、涉及关联公司多等原因,也存在舞弊风险。正中珠江部分审计底稿中,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的风险评估结果错误,审计工作存在缺陷:一是汇总的重大风险领域不包括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二是在对重要账户和交易制定进一步审计程序计划时,认定货币资金和营业收入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不属于特别风险;三是汇总的特别风险领域仅包括货币资金,未包括营业收入。(二)货币资金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重大缺陷1.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未识别捷科系统与金蝶EAS系统存在的差异,未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未追溯至捷科系统的理由及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控制点之一“往来对账的控制”,主要内容为客户、供应商、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以捷科系统数据为基础相互进行对账。内部控制测试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现场查阅了《销售回款统计表》《采购付款统计表》,但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控制点之一“定期存款的审批”,主要内容是公司内部对定期存款的审批流程。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审计底稿记载,审计人员抽取了一个样本,但实际并未执行,审计底稿也未见对应的审计证据。三是控制点之一“资金对账”,包括现金对账和银行存款对账,正中珠江仅针对银行存款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未针对现金对账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无法实现整个控制点的审计目标。正中珠江对公司货币资金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控制活动运行有效且得到执行”,该评价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评价结论不恰当。2.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针对货币资金存在的舞弊风险,正中珠江计划的风险应对措施为直接从银行索取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全年度的银行对账单,并进行重点审核。经查,公司提前制作了虚假的银行对账单,审计时审计项目经理苏创升从公司黄某生处取得该银行对账单,并未直接从银行索取,不足以应对货币资金的舞弊风险。二是公司2016年度货币资金余额账实差异主要集中在3家银行的4个银行账户。正中珠江对该3家银行均执行了现场函证程序,跟函人员均为苏创升,公司陪同人员均为黄某生。经查,公司提前以内审名义、使用正中珠江的询证函模板向银行进行函证,苏创升和黄某生现场函证时,黄某生再将询证函需要银行盖章回复的确认页替换为原先以内审名义函证的确认页,伪造正中珠江收到银行确认无误的询证函回函;建设银行的询证函回函不是在会计师的询证函上盖章,而是采用银行固定格式的资信证明,公司提前安排人员伪造银行资信证明,再由黄某生交给苏创升。正中珠江未对银行账户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三是正中珠江针对货币资金科目获取的银行询证函、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中,存在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一是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的询证函上所盖银行印章为“业务受理章”,与商业银行常规做法不一致;二是公司在工商银行询证函上仅加盖公司公章,未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私章,却能得到银行回函;三是公司与子公司广东康美之恋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之恋)均在工商银行开立有银行账户,康美之恋的询证函回函是银行固定格式的资信证明,而公司的询证函回函是直接在正中珠江的询证函上盖章;四是建设银行的询证函回函自身内容前后矛盾:函件要求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存款日期、到期日期、存款利率等信息,但回函中关于定期存款的信息中“存款日期”“到期日期”“存款利率”栏均为空白;五是正中珠江获取的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基本户的对账单部分有银行印章,部分没有银行印章。正中珠江未关注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收起】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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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年报,截至2019年底,关联方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和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马兴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合计为94.81亿元,实际控制人马兴田承诺现金分期代为偿还,年审会计师无法就该代偿方案 【展开全文】一、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年报,截至2019年底,关联方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和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马兴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合计为94.81亿元,实际控制人马兴田承诺现金分期代为偿还,年审会计师无法就该代偿方案的可执行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公司预计可以收回,未计提坏账准备。但在公司披露的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中,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占用等重大违规行为。 【收起】 |
经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 【展开全文】经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63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欧阳西作为广发证券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陈天喜:经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经查,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 【展开全文】经查,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经查,肖晋在担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主办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
经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在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受 【展开全文】经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在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秦力作为广发证券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 【展开全文】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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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0年1月23日,你公司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13.5亿元至-16.5亿元。4月30日,你公司发布20 【展开全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0年1月23日,你公司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13.5亿元至-16.5亿元。4月30日,你公司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全年净利润修正为-36.48亿元。6月4日,你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46.15亿元,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经营业绩多次出现大幅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其他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 【展开全文】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明细账、各类业务收入汇总表、录入发票明细、《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关于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说明》、金税记录、捷科系统数据、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账银差异余额确认表、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差异调节表、资金划转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设计图纸、合规性证明、《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支付函、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划转明细证明,足以认定。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4月26日,康美药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张弘、李定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温少生、马焕洲;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2018年8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9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马兴田、许冬瑾、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郭崇慧、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罗家谦、马焕洲、李定安;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8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林国雄、庄义清、李建华、韩中伟、王敏、温少生、唐煦、陈磊。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中,马兴田、许冬瑾及庄义清均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变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任职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书面确认意见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0]2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0]2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
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
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行政处罚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0/05/13 【收起】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庄义清、唐煦:经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0年1月23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公司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 【展开全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庄义清、唐煦:经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0年1月23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公司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13.5亿元至-16.5亿元。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全年净利润修正为-36.48亿元。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经修正后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马兴田作为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庄义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唐煦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起】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庄义清、唐煦:经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0年1月23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公司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 【展开全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庄义清、唐煦:经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0年1月23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公司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13.5亿元至-16.5亿元。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全年净利润修正为-36.48亿元。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经修正后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马兴田作为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庄义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唐煦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起】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庄义清、唐煦:经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0年1月23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公司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 【展开全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庄义清、唐煦:经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0年1月23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公司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13.5亿元至-16.5亿元。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全年净利润修正为-36.48亿元。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经修正后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马兴田作为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庄义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唐煦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起】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庄义清、唐煦:经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0年1月23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公司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 【展开全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庄义清、唐煦:经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0年1月23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公司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13.5亿元至-16.5亿元。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全年净利润修正为-36.48亿元。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经修正后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马兴田作为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庄义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唐煦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起】 |
2020年4月29日晚间,你公司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相关专项说明。鉴于该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根据公告,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 【展开全文】2020年4月29日晚间,你公司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相关专项说明。鉴于该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根据公告,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与前期业绩预告差异较大,且公司未及时更正业绩预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充分提示有关风险;同时应当严格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证会计处理合法合规,确保财务数据及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核查未及时更正业绩预告的具体原因及有关责任人。二、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面、审慎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大违规行为,并就有关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充分提示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三、公司前期披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货币资金等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我部已多次督促你公司核实有关信息,做好整改工作。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做好公司2019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保证会计处理合法合规,并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四、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准则,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认真开展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工作,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程序,客观、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收起】 |
2020年4月29日晚间,你公司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相关专项说明。鉴于该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根据公告,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 【展开全文】2020年4月29日晚间,你公司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相关专项说明。鉴于该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根据公告,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与前期业绩预告差异较大,且公司未及时更正业绩预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充分提示有关风险;同时应当严格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证会计处理合法合规,确保财务数据及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核查未及时更正业绩预告的具体原因及有关责任人。二、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面、审慎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大违规行为,并就有关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充分提示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三、公司前期披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货币资金等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我部已多次督促你公司核实有关信息,做好整改工作。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做好公司2019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保证会计处理合法合规,并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四、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准则,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认真开展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工作,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程序,客观、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收起】 |
你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晚间发布业绩预告,称2019年度业绩预计亏损13.5至16.5亿元。鉴于该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
业绩预告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15康美债存在未能及时全额兑付回售本金及利息的风险。此外,15康美债的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部反映相关情况称,公司偿付压力巨大,预计存在未能及时全额兑付回售本金 【展开全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15康美债存在未能及时全额兑付回售本金及利息的风险。此外,15康美债的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部反映相关情况称,公司偿付压力巨大,预计存在未能及时全额兑付回售本金及利息的风险。上述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前期我部多次督促公司尽快筹措资金,按债券募集说明书要求及时足额兑付债券回售资金,并充分提示有关风险。请你公司结合目前财务状况,再次认真核实能否按期足额兑付债券回售本金及利息,及时披露相关资金安排,做好风险提示,保护好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如存在无法按时足额兑付的情形,公司应妥善做好处置安排,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充分提示风险,避免误导投资者。二、前期我部多次督促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公司债券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受托管理人再次核实公司债券相关兑付风险,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依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并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三、公司目前存量债务规模较大。请你公司做好财务安排,妥善化解相关债务风险,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收起】 |
对于公司债券风险事项提出监管要求 |
你公司发行的15康美债目前余额达24亿元,已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回售公告,目前回售申报期已经结束,根据公告债券投资人申报回售金额达23.64亿元,公司将于2020年1月31日兑付回售资金。相关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 【展开全文】你公司发行的15康美债目前余额达24亿元,已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回售公告,目前回售申报期已经结束,根据公告债券投资人申报回售金额达23.64亿元,公司将于2020年1月31日兑付回售资金。相关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本次债券申报回售金额较高,与公司目前账面货币资金余额相比,存在较大资金缺口。请公司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回售公告的要求,及时筹措资金,根据回售申报情况,按时足额兑付,维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如存在无法按时足额兑付风险,公司应在兑付到期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二、公司目前短期借款及应付债券等债务规模较大。请公司结合15康美债兑付情况,排查是否存在其他债务偿还风险,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做好财务安排,有效控制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康美债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请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关注公司债券回售相关事项,核实公司是否存在无法按时足额兑付的风险,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好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四、前期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货币资金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我部已多次督促你公司核实有关信息,做好整改工作。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对前期财务报表及时做出更正,并认真做好公司2019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保证会计处理合法合规,并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五、前期公司公告2019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请公司配合审计机构做好2019年年报审计和披露工作。审计机构应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等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审计鉴证职责,保证审计报告客观公允。 【收起】 |
关于债券回售、年报披露等有关事项提出监管要求 |
2018年10月19日,你通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发布增持公告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18年10月19日起6个月内增持金额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的公司股票。2019年4月 【展开全文】2018年10月19日,你通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发布增持公告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18年10月19日起6个月内增持金额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的公司股票。2019年4月13日,你通过康美药业发布延期公告称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计划将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至2019年10月18日。但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2019年10月18日),你并未增持公司股票。2019年10月19日,你通过康美药业发布终止增持计划的公告,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你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增持任何康美药业股票,有关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收起】 |
就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有关事项发出监管工作函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 【展开全文】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美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美药业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我会认为,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