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
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红鑫2号”)于2020年8月14日至8月17日与申请人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担任管理人的潼骁长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潼骁1号”)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借款本金合计5,998. 【展开全文】公司管理的红鑫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红鑫2号”)于2020年8月14日至8月17日与申请人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担任管理人的潼骁长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潼骁1号”)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借款本金合计5,998.50万元,红鑫2号将19华晨04债券质押给潼骁1号提供质押担保。2020年8月,因红鑫2号质押债券折算率下调,为避免红鑫2号出现质押债券欠库的情况,公司应托管人要求补足现金2,950万元至红鑫2号账户;2020年9月,公司从红鑫2号账户取回1,000万元;2020年11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针对19华晨04债券的发行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的破产申请,华晨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华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华晨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向红鑫2号支付债券清偿款36,472,645.31元,并预计将继续支付17,317,920.09元(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申请人认为,红鑫2号未偿还其向潼骁1号所借款项,已构成违约,公司未经清算,擅自取回红鑫2号款项,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根据上述主张的情况,申请人请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令:①红鑫2号向潼骁1号偿还本金及其利息、补息、罚息累计96,221,057.22元;②潼骁1号有权就160,500手19华晨04债券折价、拍卖、变卖、清偿所得价款及其孳息在前述仲裁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③公司在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收起】 |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承立新(其配偶为李霞)在公司有一笔存续合约,待购回本金合计2.25亿元,质押标的恒润股份,质押股份数量3,533万股,合约到期日2024年7月13日。2023年12月5日,质押标的发布公告称融入方承立新涉嫌内幕交易罪被 【展开全文】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承立新(其配偶为李霞)在公司有一笔存续合约,待购回本金合计2.25亿元,质押标的恒润股份,质押股份数量3,533万股,合约到期日2024年7月13日。2023年12月5日,质押标的发布公告称融入方承立新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4月,质押标的实现净亏损3,498.55万元,同比止盈转亏。公司认为融入方承立新信用条件不断恶化、且质押标的经营产生亏损,触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异常事项”的约定,对该笔合约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融入方承立新的融资合约进行违约申报。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该案件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 【收起】 |
2017年11月14日,公司与被告云南艾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其中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为租赁免租期。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 【展开全文】2017年11月14日,公司与被告云南艾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其中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为租赁免租期。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华域大厦三楼、四楼两层房屋用于商业经营。2020年4月8日,公司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催告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在5月将租金支付至2019年12月,其后租金一直未付。后原告多次发出催款通知,被告均未支付。2022年5月11日,双方签署《租金减免补充协议》,减免租赁期内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409.66万元;2022年5月12日,被告签收《关于租金减免的告知函》,减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共3个月的租金共计121.11万元。2022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函》,通知被告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租金、滞纳金,交还房屋。被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原告交还租赁物业但未按约支付房屋租金。据此,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宣判。 【收起】 |
2019年12月25日原告通过“红塔资产华兴昌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兴昌隆1号”)购买了19深业01债券共计4.5亿元,2022年7月7日,红塔资产将其通过资管计划购买的19深业01债券以现状返还。2021年11月29日深业 【展开全文】2019年12月25日原告通过“红塔资产华兴昌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兴昌隆1号”)购买了19深业01债券共计4.5亿元,2022年7月7日,红塔资产将其通过资管计划购买的19深业01债券以现状返还。2021年11月29日深业物流行使了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2021年12月20日华兴银行通过资管计划向深业物流就其持有的全部19深业01债券行使了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之规定,深业物流应于2021年12月25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12月27日兑付华兴银行购买的19深业01债券之本金及利息。因深业物流发生严重经营困难,无法近期兑付本息,相关被告方亦未履行承诺义务。 【收起】 |
2020年10月14日,原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174,以下简称“游族网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作为融入方将其持有的游族网络股票3,541.00万股质押给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开展股票质押式回 【展开全文】2020年10月14日,原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174,以下简称“游族网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作为融入方将其持有的游族网络股票3,541.00万股质押给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并签订相关业务协议,从原告处获得融资借款人民币23,000.00万元。2020年12月25日,林奇死亡,林奇持有的游族网络股票合计21,970.20万股由其子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以下合称“三被告”)继承,三被告的母亲许芬芬为三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及本案中法定代理人。因林奇死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终止,三被告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继承人,在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购回义务。截至本案起诉之日,三被告仍未履行购回义务。因三被告未偿还公司融资债务,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尚欠的融资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万元。(二)判令三被告以融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化8%的融资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融资合约利息,截至2021年10月28日,融资合约利息暂计算为人民币186.52万元;(三)判令三被告以融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违约金比例(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26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21年10月28日,违约金暂计算为人民币3,519.00万元。截至2021年10月28日,本案诉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705.52万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质押标的证券3,541.00万股游族网络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收起】 |
2021年4月,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管”)作为原告代表“红塔资产风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风帆1号”)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2021年4月,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管”)作为原告代表“红塔资产风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风帆1号”)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浙江”)、被告北京汇通融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融致”)就侵权责任纠纷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原告“红塔资产华兴昌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称简“华兴昌隆1号”)的委托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八被告提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之诉,要求确认深业物流非公开发行的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已于2022年6月27日到期 【展开全文】原告“红塔资产华兴昌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称简“华兴昌隆1号”)的委托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八被告提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之诉,要求确认深业物流非公开发行的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已于2022年6月27日到期,向原告偿还债券本金1.5亿元、到期利息150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1.25万元、逾期违约金75万元,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六、七、八对被告一、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诉讼费用由八名被告承担。 【收起】 |
报告期内,公司与陈伟雄、陈娜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纠纷案皆无进展,前序事项已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
2022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案号(2002)粤0303民初19248号的诉讼材料,原告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被告 【展开全文】2022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案号(2002)粤0303民初19248号的诉讼材料,原告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被告二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华利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五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作为本案件的第三人。本案件的案由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原告要求确认深业物流非公开发行的202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已于2022年4月29日到期,偿还债券本金3.00亿元、到期利息2250.0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37.50万元以及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 【收起】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债权债务纠纷将郭鸿宝,金媛起诉至 |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对红塔资产(被告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告二)、华商银行深圳分行(第三人)提起诉讼 |
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0年3月30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4月29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情况如下:红证利德诉裕源大通一案中,主审法院此前 【展开全文】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0年3月30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4月29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情况如下:红证利德诉裕源大通一案中,主审法院此前已根据红证利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裕源大通及孙玉静相关财产,其中已查封的湖南裕源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于2020年5月27日到期,红证利德已于2020年3月向法院申请续封,续封后财产保全到期日为2023年5月27日。 【收起】 |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将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陈礼豪,陈倩盈起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9,058.26375万元 |
红证方旭对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孙玉静作为实控人承诺回购,后回购条件成就,但孙玉静未履行承诺,红证方旭于2019年8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回购义务。本案已于2020年1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 【展开全文】红证方旭对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孙玉静作为实控人承诺回购,后回购条件成就,但孙玉静未履行承诺,红证方旭于2019年8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回购义务。本案已于2020年1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判决。 【收起】 |
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0年3月30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4月29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保证人起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5,100万元 |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将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保证人起诉至法院,涉案金额81,858.745万元 |
一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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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6月8日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租金5,448,757.99元;3.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以租金5,448,757.9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该款项实际 【展开全文】1.判决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6月8日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租金5,448,757.99元;3.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以租金5,448,757.9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收起】 |
判决结果与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关 |
(一)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金37,806,740.31元;(二)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15 【展开全文】(一)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金37,806,740.31元;(二)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806,740.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806,740.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6,600元;(五)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质押的游族网络14,989,977股(对应质押登记编号02760020201014CE000008项下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7,076元,由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70,332元,由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负担206,7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红塔资管的全部 【展开全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红塔资管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54,965元,由红塔资管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
2023年3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2002)粤0303民初19249号),判决结果与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关。 |
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伟雄、陈娜娜归还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拖欠的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昆明市中院已于2021年7月13日开庭进行审理,于2021年11月4日下达一审判决。融入方陈伟雄一审未上诉,判 【展开全文】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伟雄、陈娜娜归还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拖欠的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昆明市中院已于2021年7月13日开庭进行审理,于2021年11月4日下达一审判决。融入方陈伟雄一审未上诉,判决于2022年2月9日生效。该案件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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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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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源大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红证利德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孙玉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宇杰缘承担担保责任。 |
驳回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一、被告孙玉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红证方旭支付股份回购款,包括投资成本2000万元和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16%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1日计算至付清股份回购款之日);二、被告孙玉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红证方旭支付逾期 【展开全文】一、被告孙玉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红证方旭支付股份回购款,包括投资成本2000万元和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16%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1日计算至付清股份回购款之日);二、被告孙玉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红证方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24%的标准,从2019年5月7日计算至付清股份回购款之日)。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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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