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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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
2023-12-20 |
2023-01-12 |
2022-01-22 |
2021-12-04 |
2020-08-20 |
2020-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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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贷款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保证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案件简介 |
2019年7月22日,深圳分行与被告一签订《物业通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分行向被告一发放物业通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亿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34年7月25日止,被告一就《物业通借款合同》与深圳分行签订《抵押合同》,被告 【展开全文】2019年7月22日,深圳分行与被告一签订《物业通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分行向被告一发放物业通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亿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34年7月25日止,被告一就《物业通借款合同》与深圳分行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一将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凯宾斯基大厦102、103、202三处房产及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凯宾斯基大厦酒店抵押给深圳分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二、被告三分别就《物业通借款合同》与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依《物业通借款合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分别就《物业通借款合同》与深圳分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被告一将其与深圳奥卡美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收入、与深圳市海珠城美食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项下收入、与北京凯燕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凯宾斯基酒店管理协议》项下收入出质给深圳分行;被告二将其持有的被告一154,000,000股股权、被告四将其持有的被告一126,000,000股股权出质给深圳分行,为被告一履行案涉《物业通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向深圳分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被告一与深圳分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被告一位于南山区后海滨路凯宾斯基大厦的物业因出租而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的所有租金收入,及被告一对北京凯燕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在《深圳凯宾斯基酒店管理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出质给深圳分行,并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深圳分行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1,602,764,882.53元。于2019年8月22日发放贷款397,235,117.47元。因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在2025年1月20日前归还深圳分行利息1.5亿元,各担保人亦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深圳分行依约向各被告发起了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偿还债务、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各被告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担保责任,深圳分行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17年4月,南京分行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汇信托”)订立《浙金·天目9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南京分行委托浙商金汇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用于认购被告六有限合伙份额,受益人为南京分行,信托期限为36个月。南京分行依 【展开全文】2017年4月,南京分行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汇信托”)订立《浙金·天目9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南京分行委托浙商金汇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用于认购被告六有限合伙份额,受益人为南京分行,信托期限为36个月。南京分行依约投入信托计划资金2,924,580,000元,浙商金汇信托也依约认购了被告六的有限合伙份额。为保障南京分行权益,2019年6月12日,南京分行与被告一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南京分行向被告一转让上述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被告一应当在约定的转让日受让案涉信托计划受益权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被告二、三、四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分别与南京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一履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向南京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与南京分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分别将被告四持有的上海飞驴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驴湾公司”)7.82%股权(12,296,961股股权)、被告五持有的被告一100%股权(420,000,000元股权),以及被告六持有的飞驴湾公司43.8683%股权(68,983,254股股权)出质给南京分行,为被告一履行案涉《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南京分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鉴于信托受益权转让付款日届满后,被告一未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且被告二、三、四、五、六未履行担保责任,南京分行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19年1月8日,北京分行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光明支行”)作为贷款人,与被告一签订《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通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2019年1月11日,北京分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展开全文】2019年1月8日,北京分行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光明支行”)作为贷款人,与被告一签订《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通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2019年1月11日,北京分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29.7亿元,其中北京分行初始承贷额21.7亿元,北京银行光明支行初始承贷额8亿元。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光明支行与被告一签订《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通银团贷款抵押合同》,被告一将名下位于北京的48套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北京分行,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光明支行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签订了三份《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被告二、三、四、五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资金以及被告一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一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北京分行宣布贷款于2022年3月23日提前到期,被告一除应向北京分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外,还应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被告二、三、四、五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鉴于被告一逾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被告二、三、四、五未履行担保责任,北京分行依法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16年11月17日,深圳分行与被告三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深圳分行向被告三提供18亿元的最高授信额度。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2月16日及2017年1月10日,深圳分行与被告三分别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分行向被告三提供 【展开全文】2016年11月17日,深圳分行与被告三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深圳分行向被告三提供18亿元的最高授信额度。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2月16日及2017年1月10日,深圳分行与被告三分别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分行向被告三提供三笔金额为6亿元的借款(合计18亿元借款),深圳分行根据上述借款合同向被告三合计共发放18亿元借款。深圳分行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前述被告对被告三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深圳分行与被告三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三将其持有的部分股票质押给深圳分行;深圳分行与被告三、被告四共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四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若干不动产抵押给深圳分行;深圳分行与被告三、被告二共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二将其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若干不动产抵押给深圳分行。2020年3月23日,被告三就上述三笔借款向深圳分行提出借款延期申请。深圳分行与被告三就上述三份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延期协议,将上述三笔借款分别延期至2021年5月16日、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7月9日。后因被告三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利息,且各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深圳分行依约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19年5月28日、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8日及2019年12月16日,郑州分行与被告一分别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约定郑州分行向被告一提供四笔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3亿元、2.5亿元、2.5亿元、5亿元(合计13亿元),借 【展开全文】2019年5月28日、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8日及2019年12月16日,郑州分行与被告一分别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约定郑州分行向被告一提供四笔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3亿元、2.5亿元、2.5亿元、5亿元(合计13亿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后郑州分行向被告一发放借款13亿元。被告一、被告二与郑州分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承担被告一的上述13亿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等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被告二与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郑州市的在建工程为上述13亿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三与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主债权在人民币14.3亿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5月27日、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6日及2020年12月14日,郑州分行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就上述四份《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四份《展期协议》,将四笔借款均展期一年。后因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利息,郑州分行于2021年5月20日宣布上述四笔借款均提前到期。鉴于被告一、被告二逾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被告二、被告三未履行担保责任,郑州分行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18年7月25日,本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北大方正向本公司借款20亿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年利率为7.8%。同时,本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最高额保证 【展开全文】2018年7月25日,本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北大方正向本公司借款20亿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年利率为7.8%。同时,本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一、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本公司依约向北大方正放款20亿元。北大方正归还本金2000万元,利息偿付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四季度的利息未正常支付。因北大方正破产重组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公司分别向被告一、被告二送达了《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鉴于被告一、被告二均未履行担保义务,本公司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2018年3月6日,本公司以委托人/受益人身份与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信托资金主要用途为发放贷款,借款人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同日,国民信托与新光集团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展开全文】2018年3月6日,本公司以委托人/受益人身份与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信托资金主要用途为发放贷款,借款人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同日,国民信托与新光集团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于2018年3月12日向新光集团发放信托贷款合计19亿元。被告一、被告二为新光集团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国民信托分别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云新和周晓光、虞江波和俞恬伊、季昌群为新光集团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分别与国民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后新光集团逾期支付信托贷款本息,且各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根据2019年7月8日国民信托向新光集团与各担保人发出的有关变更债权人为本公司的书面通知,本公司依法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原告方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森森海实业有限公司,汪帮,深圳高题天德科技有限公司,黎建棠 |
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汕头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张章笋,阮文娟 |
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观澜格兰云天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刘绍香 |
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
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虞云新,周晓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万元) |
195000 |
315666.127783 |
204103.677755 |
178802.116553 |
141232.227229 |
204520.8 |
18100.130847 |
币种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一审_起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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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金融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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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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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分行支付转让价款3,156,661,277.83元及相应违约金;(二)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 【展开全文】(一)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分行支付转让价款3,156,661,277.83元及相应违约金;(二)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南京分行有权就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2亿股股权、洪清华质押的上海飞驴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12,296,961股股权、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上海飞驴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68,983,254股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清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13,2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18,243元,由南京分行负担5,800元,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22,412,4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
(一)北京国瑞按达成的还款计划向北京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各项相关费用。(二)汕头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国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张章笋、阮文娟就北京国瑞的上述第(一)条各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北京分行有权就北京国瑞名下位于北 【展开全文】(一)北京国瑞按达成的还款计划向北京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各项相关费用。(二)汕头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国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张章笋、阮文娟就北京国瑞的上述第(一)条各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北京分行有权就北京国瑞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共计48套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按照北京分行的贷款承贷比例(73%)在第(一)条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北京国瑞、汕头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国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张章笋、阮文娟未能按第(一)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款项的,则北京分行有权针对第(一)条的全部剩余未偿还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5,123,491.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国瑞承担,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分行支付。 【收起】 |
(一)被告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偿还本金1,703,114,126.10元、利息65,625,868.05元、期内复利1,537,985.00元以及逾期罚息、复利;(二)被告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1 【展开全文】(一)被告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偿还本金1,703,114,126.10元、利息65,625,868.05元、期内复利1,537,985.00元以及逾期罚息、复利;(二)被告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15万;(三)深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三的债务,对被告三所质押的股票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三追偿;(五)深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三的债务,对被告四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四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追偿;(六)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为深圳分行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七)驳回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1,905.82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8,986,905.82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共同负担。深圳分行已预交8,986,905.82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退回。上述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据不缴纳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
(一)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亿元,并支付利息84,956,671.61元、罚息369,166.67元、复利26,353.42元;(二)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 【展开全文】(一)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亿元,并支付利息84,956,671.61元、罚息369,166.67元、复利26,353.42元;(二)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三)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郑州分行对被告二名下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5,922.25元,由郑州分行负担6,611.29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负担6,969,310.96元。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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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本公司就新光集团借款本息,对被告一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1幢共163套、福田街道世贸中心2幢共158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 【展开全文】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本公司就新光集团借款本息,对被告一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1幢共163套、福田街道世贸中心2幢共158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扣除本公司在新光集团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被告一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新光集团追偿;2、本公司就新光集团借款本息,对被告二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光天地3幢共119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二层共78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三层1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四层共2套】商业用房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红椿街、南街共9套,吴宁街道新光天地B区地下一层商铺共34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地下一层商铺共122套】商铺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黉门商厦2幢、3幢共35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1幢共61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扣除本公司在新光集团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被告二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新光集团追偿;3、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云新和周晓光、虞江波和俞恬伊、季昌群分别对新光集团借款本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本公司在新光集团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各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光集团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6,807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云新和周晓光、虞江波和俞恬伊、季昌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
一审_是否上诉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是 |
二审_上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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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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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 |
二审_受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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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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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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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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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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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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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4公告
尚未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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