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 【展开全文】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1.关于商誉减值。年报显示,公司2022年商誉期末余额为1.4亿元,本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1.37亿元,系对收购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家乡超市)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致。2018年,公司完成对好家乡超市剩余49%股权的收购,并形成商誉2.97亿元。同年,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080.65万元。相关公告显示,自收购以来,好家乡超市净利润均为亏损,且近三年净利润分别为-2,993.26万元、-3,575.31万元、-4,129.65万元,业绩逐年下滑。请公司:(1)补充披露好家乡超市2018-2022年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包括总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各项成本及费用、净利润等,说明同比变动20%以上项目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变化情况,说明变化趋势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2)结合收购时财务数据预测情况,说明好家乡超市2018年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是否与预测数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差异原因(3)报告期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包括指标选取情况、选取依据及合理性,列示营业收入、收入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净利润、净利率、自由现金流、折现率等重点指标的数额和来源,是否与历年减值测试所选取的指标存在变化,说明变化原因和合理性;(4)报告期内相关商誉减值迹象出现的具体时间,公司2018年商誉减值是否已经考虑上述影响,前期预测是否充分考虑未来变化及风险情况,是否存在预测不审慎的情形,是否存在前期商誉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对问题(3)(4)发表意见。2.关于货币资金和有息负债。年报显示,公司2022年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1.97亿元,其中受限货币资金主要系保证金3,922.21万元,期初该项金额为922.14万元,增幅较大,而公司应付票据期末余额仅514.44万元。有息负债方面,公司2022年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10.26亿元,同比增长49.56%,均为抵押借款和保证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为9,604.99万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本期受限货币资金对应的融资主体、保证金比例及质押比例,并结合应付票据规模、业务开展情况、信用政策等,说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增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除已披露的受限货币资金外,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限制性安排或资金实际被他方使用的情况;(3)结合公司目前业务开展情况、公司资金的使用用途、使用情况、未来资金规划等,说明本期短期借款期末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至(2)发表意见。3.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1亿元,同比增长20.62%。其中,资金往来款项目的现金支付发生额为1.59亿元,上年度为4,900.76万元,增幅较大。请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资金往来款项目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款项的收款方情况、支付金额、具体内容、款项性质、业务背景等;(2)结合问题(1),说明报告期内资金往来款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核实相关资金的最终流向,是否存在往来款项最终流向关联方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有潜在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的其他方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4.关于其他往来款。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2020年至2022年,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分别为1.19亿元、3.04亿元、2.75亿元,主要系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相关款项长期挂账未结算。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为8697.83万元,其中借款、往来款期末账面原值1.4亿元。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期末坏账计提比例为35.76%,期初坏账计提比例为25.68%。请公司:(1)按项目列示2020年至2022年长期资产购置款支付对象的名称、是否关联方、预付金额及比例、交易背景、付款时间、约定资产交付时间等,并说明是否存在预付款项长期未结算或收回的情况,并说明原因;(2)核实并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与预付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预付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向关联方的情形(3)结合公司采购付款模式、公司长期资产购建计划等,说明近年大额长期资产购置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及合理性;(4)列示100万以上其他应收款的欠款方名称、交易背景、交易时间、是否关联方等,并结合相关资金的最终流向,说明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是否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关联方的情况(5)结合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收起】 |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2021年7月6日,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时代或公司)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乌鲁木齐博瑞尚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瑞尚荣)、新疆金汇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展开全文】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2021年7月6日,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时代或公司)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乌鲁木齐博瑞尚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瑞尚荣)、新疆金汇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汇佳)拟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9,408,00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021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进展公告,博瑞尚荣、金汇佳在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0月27日之间已分别减持3,049,964股和1,654,0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65%和0.35%,合计达到1%。2021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博瑞尚荣、金汇佳进一步减持公司股份,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1月8日之间已分别减持4,700,964股和3,173,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和0.67%,合计达到1.66%。博瑞尚荣原持有汇嘉时代5,394,900股股份,占汇嘉时代总股本的1.15%;金汇佳原持有汇嘉时代5,306,700股股份,占汇嘉时代总股本的1.13%。两者均系汇嘉时代实际控制人和员工持股的股权合伙企业,也是汇嘉时代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份来源均为IPO前取得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你们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汇嘉时代总股本的1%。 【收起】 |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2021年7月6日,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时代或公司)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乌鲁木齐博瑞尚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瑞尚荣)、新疆金汇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展开全文】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2021年7月6日,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时代或公司)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乌鲁木齐博瑞尚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瑞尚荣)、新疆金汇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汇佳)拟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9,408,00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021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进展公告,博瑞尚荣、金汇佳在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0月27日之间已分别减持3,049,964股和1,654,0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65%和0.35%,合计达到1%。2021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博瑞尚荣、金汇佳进一步减持公司股份,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1月8日之间已分别减持4,700,964股和3,173,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和0.67%,合计达到1.66%。博瑞尚荣原持有汇嘉时代5,394,900股股份,占汇嘉时代总股本的1.15%;金汇佳原持有汇嘉时代5,306,700股股份,占汇嘉时代总股本的1.13%。两者均系汇嘉时代实际控制人和员工持股的股权合伙企业,也是汇嘉时代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份来源均为IPO前取得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你们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汇嘉时代总股本的1%。 【收起】 |
其他 |
就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等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就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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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们在2018年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对汇嘉时代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履行充分的审慎核查程序。未能发现汇嘉时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汇嘉小贷直接借款或通过第三方转贷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该关联方资金拆借事 【展开全文】经查,你们在2018年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对汇嘉时代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履行充分的审慎核查程序。未能发现汇嘉时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汇嘉小贷直接借款或通过第三方转贷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该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未发现汇嘉小贷在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有效执行方面存在问题和缺陷。导致银河证券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的且汇嘉时代于2018年12月20日披露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现场检查报告》中认为汇嘉时代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同时未发现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审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和缺陷。 【收起】 |
经查,你们在2018年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对汇嘉时代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履行充分的审慎核查程序。未能发现汇嘉时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汇嘉小贷直接借款或通过第三方转贷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该关联方资金拆借事 【展开全文】经查,你们在2018年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对汇嘉时代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履行充分的审慎核查程序。未能发现汇嘉时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汇嘉小贷直接借款或通过第三方转贷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该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未发现汇嘉小贷在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有效执行方面存在问题和缺陷。导致银河证券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的且汇嘉时代于2018年12月20日披露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现场检查报告》中认为汇嘉时代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同时未发现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审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和缺陷。 【收起】 |
就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药)、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文化)、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潘锦海。新疆诚尚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尚德商贸)、新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开茂建材)的实际控制人为潘锦耀,潘锦耀系潘锦海之弟。潘锦财系潘锦海之兄。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联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规定,潘锦海、潘锦财为汇嘉时代的关联自然人,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为汇嘉时代的关联法人,汇嘉时代与上述人员、单位构成关联关系。二、汇嘉时代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汇嘉时代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与汇嘉集团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29,690万元。我局正式立案调查前,该关联交易资金已全部归还。1.汇嘉时代、汇嘉小贷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汇嘉文化、乐天建设、潘锦财提供资金5,77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5,000万元,2018年8月至10月提供资金77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317.15万元。2.汇嘉时代、汇嘉小贷通过第三方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汇嘉集团、潘锦海等关联方提供资金22,62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13,620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提供资金9,0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241.86万元。3.汇嘉集团与汇嘉小贷于2018年4月发生债权转让关联交易1,3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96.75万元。汇嘉时代及汇嘉小贷与关联方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均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汇嘉时代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汇嘉时代、汇嘉小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锦海,组织、策划并实施关联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汇嘉时代董事、副总经理、汇嘉小贷总经理王立峰,董事、总经理薛意静,董事、财务总监高玉杰,参与实施关联交易;汇嘉时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董凤华未勤勉尽责,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董凤华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药)、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文化)、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潘锦海。新疆诚尚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尚德商贸)、新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开茂建材)的实际控制人为潘锦耀,潘锦耀系潘锦海之弟。潘锦财系潘锦海之兄。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联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规定,潘锦海、潘锦财为汇嘉时代的关联自然人,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为汇嘉时代的关联法人,汇嘉时代与上述人员、单位构成关联关系。二、汇嘉时代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汇嘉时代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与汇嘉集团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29,690万元。我局正式立案调查前,该关联交易资金已全部归还。1.汇嘉时代、汇嘉小贷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汇嘉文化、乐天建设、潘锦财提供资金5,77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5,000万元,2018年8月至10月提供资金77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317.15万元。2.汇嘉时代、汇嘉小贷通过第三方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汇嘉集团、潘锦海等关联方提供资金22,62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13,620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提供资金9,0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241.86万元。3.汇嘉集团与汇嘉小贷于2018年4月发生债权转让关联交易1,3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96.75万元。汇嘉时代及汇嘉小贷与关联方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均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汇嘉时代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汇嘉时代、汇嘉小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锦海,组织、策划并实施关联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汇嘉时代董事、副总经理、汇嘉小贷总经理王立峰,董事、总经理薛意静,董事、财务总监高玉杰,参与实施关联交易;汇嘉时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董凤华未勤勉尽责,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董凤华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药)、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文化)、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潘锦海。新疆诚尚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尚德商贸)、新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开茂建材)的实际控制人为潘锦耀,潘锦耀系潘锦海之弟。潘锦财系潘锦海之兄。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联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规定,潘锦海、潘锦财为汇嘉时代的关联自然人,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为汇嘉时代的关联法人,汇嘉时代与上述人员、单位构成关联关系。二、汇嘉时代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汇嘉时代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与汇嘉集团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29,690万元。我局正式立案调查前,该关联交易资金已全部归还。1.汇嘉时代、汇嘉小贷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汇嘉文化、乐天建设、潘锦财提供资金5,77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5,000万元,2018年8月至10月提供资金77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317.15万元。2.汇嘉时代、汇嘉小贷通过第三方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汇嘉集团、潘锦海等关联方提供资金22,62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13,620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提供资金9,0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241.86万元。3.汇嘉集团与汇嘉小贷于2018年4月发生债权转让关联交易1,3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96.75万元。汇嘉时代及汇嘉小贷与关联方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均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汇嘉时代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汇嘉时代、汇嘉小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锦海,组织、策划并实施关联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汇嘉时代董事、副总经理、汇嘉小贷总经理王立峰,董事、总经理薛意静,董事、财务总监高玉杰,参与实施关联交易;汇嘉时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董凤华未勤勉尽责,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董凤华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药)、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文化)、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潘锦海。新疆诚尚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尚德商贸)、新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开茂建材)的实际控制人为潘锦耀,潘锦耀系潘锦海之弟。潘锦财系潘锦海之兄。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联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规定,潘锦海、潘锦财为汇嘉时代的关联自然人,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为汇嘉时代的关联法人,汇嘉时代与上述人员、单位构成关联关系。二、汇嘉时代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汇嘉时代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与汇嘉集团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29,690万元。我局正式立案调查前,该关联交易资金已全部归还。1.汇嘉时代、汇嘉小贷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汇嘉文化、乐天建设、潘锦财提供资金5,77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5,000万元,2018年8月至10月提供资金77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317.15万元。2.汇嘉时代、汇嘉小贷通过第三方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汇嘉集团、潘锦海等关联方提供资金22,62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13,620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提供资金9,0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241.86万元。3.汇嘉集团与汇嘉小贷于2018年4月发生债权转让关联交易1,3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96.75万元。汇嘉时代及汇嘉小贷与关联方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均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汇嘉时代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汇嘉时代、汇嘉小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锦海,组织、策划并实施关联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汇嘉时代董事、副总经理、汇嘉小贷总经理王立峰,董事、总经理薛意静,董事、财务总监高玉杰,参与实施关联交易;汇嘉时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董凤华未勤勉尽责,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董凤华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药)、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文化)、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潘锦海。新疆诚尚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尚德商贸)、新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开茂建材)的实际控制人为潘锦耀,潘锦耀系潘锦海之弟。潘锦财系潘锦海之兄。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联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规定,潘锦海、潘锦财为汇嘉时代的关联自然人,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为汇嘉时代的关联法人,汇嘉时代与上述人员、单位构成关联关系。二、汇嘉时代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汇嘉时代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与汇嘉集团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29,690万元。我局正式立案调查前,该关联交易资金已全部归还。1.汇嘉时代、汇嘉小贷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汇嘉文化、乐天建设、潘锦财提供资金5,77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5,000万元,2018年8月至10月提供资金77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317.15万元。2.汇嘉时代、汇嘉小贷通过第三方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汇嘉集团、潘锦海等关联方提供资金22,62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13,620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提供资金9,0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241.86万元。3.汇嘉集团与汇嘉小贷于2018年4月发生债权转让关联交易1,3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96.75万元。汇嘉时代及汇嘉小贷与关联方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均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汇嘉时代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汇嘉时代、汇嘉小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锦海,组织、策划并实施关联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汇嘉时代董事、副总经理、汇嘉小贷总经理王立峰,董事、总经理薛意静,董事、财务总监高玉杰,参与实施关联交易;汇嘉时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董凤华未勤勉尽责,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董凤华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药)、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文化)、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潘锦海。新疆诚尚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尚德商贸)、新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开茂建材)的实际控制人为潘锦耀,潘锦耀系潘锦海之弟。潘锦财系潘锦海之兄。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联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规定,潘锦海、潘锦财为汇嘉时代的关联自然人,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为汇嘉时代的关联法人,汇嘉时代与上述人员、单位构成关联关系。二、汇嘉时代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汇嘉时代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与汇嘉集团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29,690万元。我局正式立案调查前,该关联交易资金已全部归还。1.汇嘉时代、汇嘉小贷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汇嘉文化、乐天建设、潘锦财提供资金5,77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5,000万元,2018年8月至10月提供资金77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317.15万元。2.汇嘉时代、汇嘉小贷通过第三方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汇嘉集团、潘锦海等关联方提供资金22,620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6月提供资金13,620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提供资金9,0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241.86万元。3.汇嘉集团与汇嘉小贷于2018年4月发生债权转让关联交易1,3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196.75万元。汇嘉时代及汇嘉小贷与关联方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均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汇嘉时代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汇嘉时代、汇嘉小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锦海,组织、策划并实施关联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汇嘉时代董事、副总经理、汇嘉小贷总经理王立峰,董事、总经理薛意静,董事、财务总监高玉杰,参与实施关联交易;汇嘉时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董凤华未勤勉尽责,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董凤华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潘锦海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及汇嘉小贷的董事长,王立峰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董事、总经理,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且直接参与了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展开全文】潘锦海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及汇嘉小贷的董事长,王立峰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董事、总经理,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且直接参与了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潘锦海、王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董凤华作为汇嘉时代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监事,高玉杰作为汇嘉时代董事、财务总监,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董凤华、高玉杰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收起】 |
汇嘉时代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于2018年4月分别借款给新疆启盈汇利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30万元、新疆创盈利投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万元,合计0.263亿元,后均转贷给潘 【展开全文】汇嘉时代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于2018年4月分别借款给新疆启盈汇利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30万元、新疆创盈利投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万元,合计0.263亿元,后均转贷给潘锦海;2018年4-12月分别借款给新疆康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康瑞”)1400万元、新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1300万元、任强1100万元、张斌200万元、朱翔1500万元、王珂1500万元、唐文军1500万元、杜曼莉1500万元、李洁1500万元、张恒楷1200万元,合计1.27亿元,后均转贷给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2018年7-10月分别借款给马丽40万元、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文化”)500万元、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250万元、潘锦财20万元;2018年5-12月累计借款给游林1100万元,后均转入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生物”);2019年1月分别借款给新疆康瑞1400万元、新疆永道商贸有限公司1500万元,合计0.29亿元,后均转贷给汇嘉集团;2019年1月借款给李书诚1100万元,后转借给帝辰生物。上述转贷或直接借款本金共计2.124亿元。2018年,汇嘉小贷收到汇嘉文化、潘锦财、马丽偿还本金560万元,2019年1月收到新疆康瑞、任强、张斌、王柯、游林偿还本金5300万元,2019年3月11日至21日收到其他借款人偿还本金1.538亿元。2018年汇嘉小贷收到利息1126.26万元,2019年收到利息565.03万元,截止2019年3月21日,汇嘉小贷已收到上述关联方转贷或直接借款全部本金以及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汇嘉时代董事长潘锦海以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公司68.73%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汇嘉集团、汇嘉文化、乐天建设、帝辰生物均系潘锦海实际控制的企业;潘锦财为潘锦海胞兄;马丽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单位和个人均构成汇嘉时代关联方。以上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9年3月15日和3月23日才对上述事项分别进行披露。 【收起】 |
潘锦海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及汇嘉小贷的董事长,王立峰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董事、总经理,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且直接参与了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展开全文】潘锦海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及汇嘉小贷的董事长,王立峰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董事、总经理,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且直接参与了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潘锦海、王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董凤华作为汇嘉时代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监事,高玉杰作为汇嘉时代董事、财务总监,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董凤华、高玉杰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收起】 |
潘锦海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及汇嘉小贷的董事长,王立峰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董事、总经理,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且直接参与了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展开全文】潘锦海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及汇嘉小贷的董事长,王立峰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董事、总经理,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且直接参与了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潘锦海、王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董凤华作为汇嘉时代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监事,高玉杰作为汇嘉时代董事、财务总监,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董凤华、高玉杰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收起】 |
潘锦海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及汇嘉小贷的董事长,王立峰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董事、总经理,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且直接参与了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展开全文】潘锦海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及汇嘉小贷的董事长,王立峰作为汇嘉时代的董事、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董事、总经理,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且直接参与了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潘锦海、王立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董凤华作为汇嘉时代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汇嘉小贷的监事,高玉杰作为汇嘉时代董事、财务总监,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董凤华、高玉杰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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