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珠海中富于2023年3月24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国青科技于2023年3月22日对外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64,285,200股珠海中富股份(占总股本5%)转让。针对前 【展开全文】珠海中富于2023年3月24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国青科技于2023年3月22日对外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64,285,200股珠海中富股份(占总股本5%)转让。针对前述事项,珠海中富于2023年3月25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珠海中富于2023年3月2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显示,国青科技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37,061,000股珠海中富股份(占总股本2.88%)。国青科技在就协议转让珠海中富股份行为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前,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停止买卖珠海中富股票。 【收起】 |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未将该交易 【展开全文】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未将该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收起】 |
韩惠明:2015 年 12 月 15 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 【展开全文】韩惠明:2015 年 12 月 15 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未将该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你作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会秘书, 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收起】 |
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7年4月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展开全文】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7年4月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商谈转让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全部股权事项,并起草《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珠海中富原实际控制人刘锦钟知悉该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2017年4月26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确认新余优奈特已向捷安德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中的1.5亿元。根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相关安排,新余优奈特支付定金后有权委派一名董事对珠海中富的经营情况进行调研。经查,李文峰作为新余优奈特的代表担任珠海中富董事。2017年6月12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协议书》,终止双方的股权转让事项,双方确认捷安德于2017年4月26日将捷安德公章交给新余优奈特管控,并将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新余优奈特行使,同时出具相应的授权书面文件;捷安德向新余优奈特提供了珠海中富董事长刘锦钟、董事吴海邦、时任董事黄文涛、时任独立董事梁星球的辞职报告。对于上述影响珠海中富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披露。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经查,长洲投资为陈建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建勇系长洲投资股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建勇控制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由陈建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建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密码均由陈建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建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6条规定,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陈建勇实际控制的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100%股权。2015年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建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收起】 |
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7年4月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展开全文】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7年4月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商谈转让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全部股权事项,并起草《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珠海中富原实际控制人刘锦钟知悉该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2017年4月26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确认新余优奈特已向捷安德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中的1.5亿元。根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相关安排,新余优奈特支付定金后有权委派一名董事对珠海中富的经营情况进行调研。经查,李文峰作为新余优奈特的代表担任珠海中富董事。2017年6月12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协议书》,终止双方的股权转让事项,双方确认捷安德于2017年4月26日将捷安德公章交给新余优奈特管控,并将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新余优奈特行使,同时出具相应的授权书面文件;捷安德向新余优奈特提供了珠海中富董事长刘锦钟、董事吴海邦、时任董事黄文涛、时任独立董事梁星球的辞职报告。对于上述影响珠海中富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披露。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经查,长洲投资为陈建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建勇系长洲投资股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建勇控制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由陈建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建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密码均由陈建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建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6条规定,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陈建勇实际控制的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100%股权。2015年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建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收起】 |
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7年4月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展开全文】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7年4月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商谈转让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全部股权事项,并起草《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珠海中富原实际控制人刘锦钟知悉该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2017年4月26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确认新余优奈特已向捷安德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中的1.5亿元。根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相关安排,新余优奈特支付定金后有权委派一名董事对珠海中富的经营情况进行调研。经查,李文峰作为新余优奈特的代表担任珠海中富董事。2017年6月12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协议书》,终止双方的股权转让事项,双方确认捷安德于2017年4月26日将捷安德公章交给新余优奈特管控,并将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新余优奈特行使,同时出具相应的授权书面文件;捷安德向新余优奈特提供了珠海中富董事长刘锦钟、董事吴海邦、时任董事黄文涛、时任独立董事梁星球的辞职报告。对于上述影响珠海中富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披露。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经查,长洲投资为陈建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建勇系长洲投资股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建勇控制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由陈建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建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密码均由陈建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建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6条规定,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陈建勇实际控制的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100%股权。2015年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建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收起】 |
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7年4月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展开全文】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7年4月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商谈转让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全部股权事项,并起草《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珠海中富原实际控制人刘锦钟知悉该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2017年4月26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确认新余优奈特已向捷安德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中的1.5亿元。根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相关安排,新余优奈特支付定金后有权委派一名董事对珠海中富的经营情况进行调研。经查,李文峰作为新余优奈特的代表担任珠海中富董事。2017年6月12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协议书》,终止双方的股权转让事项,双方确认捷安德于2017年4月26日将捷安德公章交给新余优奈特管控,并将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新余优奈特行使,同时出具相应的授权书面文件;捷安德向新余优奈特提供了珠海中富董事长刘锦钟、董事吴海邦、时任董事黄文涛、时任独立董事梁星球的辞职报告。对于上述影响珠海中富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披露。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经查,长洲投资为陈建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建勇系长洲投资股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建勇控制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由陈建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建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密码均由陈建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建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6条规定,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陈建勇实际控制的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100%股权。2015年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建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收起】 |
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7年4月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展开全文】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7年4月与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商谈转让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全部股权事项,并起草《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珠海中富原实际控制人刘锦钟知悉该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2017年4月26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确认新余优奈特已向捷安德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中的1.5亿元。根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相关安排,新余优奈特支付定金后有权委派一名董事对珠海中富的经营情况进行调研。经查,李文峰作为新余优奈特的代表担任珠海中富董事。2017年6月12日,捷安德与新余优奈特签订《协议书》,终止双方的股权转让事项,双方确认捷安德于2017年4月26日将捷安德公章交给新余优奈特管控,并将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新余优奈特行使,同时出具相应的授权书面文件;捷安德向新余优奈特提供了珠海中富董事长刘锦钟、董事吴海邦、时任董事黄文涛、时任独立董事梁星球的辞职报告。对于上述影响珠海中富控制权的重大事件,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披露。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经查,长洲投资为陈建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建勇系长洲投资股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建勇控制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由陈建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建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密码均由陈建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建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6条规定,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陈建勇实际控制的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100%股权。2015年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建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建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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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因提供统计数据有误,被国家统计局认定为提供统计资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展开全文】呼和浩特市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因提供统计数据有误,被国家统计局认定为提供统计资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国家统计局责令呼和浩特市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改正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
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 【展开全文】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经查,长洲投资为陈某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某勇系长洲投资股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某勇控制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由陈某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某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密码均由陈某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某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有关“关联关系,是指……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的规定,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2015年12月初,珠海中富实际控制人刘锦钟通过李某杰(珠海中富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珠海中富关联方狮子汇资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告知陈某勇,珠海中富拟转让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以使珠海中富2015年业绩实现盈利,希望陈某勇买下并回租给珠海中富。陈某勇同意买入,并安排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为受让方,收购资金为陈某勇向他人借款。经查,兴中投资实际为陈某勇以他人名义设立的“空壳”企业,自设立以来没有任何业务,陈某勇控制兴中投资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兴中投资由陈某勇个人控制,陈某勇乃系利用兴中投资名义买入河南中富股权。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100%股权。2015年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某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以上事实,有珠海中富相关公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董事会决议、办公会纪要、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 【展开全文】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经查,长洲投资为陈某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某勇系长洲投资股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某勇控制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由陈某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某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密码均由陈某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某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有关“关联关系,是指……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的规定,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2015年12月初,珠海中富实际控制人刘锦钟通过李某杰(珠海中富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珠海中富关联方狮子汇资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告知陈某勇,珠海中富拟转让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以使珠海中富2015年业绩实现盈利,希望陈某勇买下并回租给珠海中富。陈某勇同意买入,并安排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为受让方,收购资金为陈某勇向他人借款。经查,兴中投资实际为陈某勇以他人名义设立的“空壳”企业,自设立以来没有任何业务,陈某勇控制兴中投资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兴中投资由陈某勇个人控制,陈某勇乃系利用兴中投资名义买入河南中富股权。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100%股权。2015年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某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以上事实,有珠海中富相关公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董事会决议、办公会纪要、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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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 【展开全文】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经查,长洲投资为陈某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某勇系长洲投资股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某勇控制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由陈某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某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密码均由陈某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某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有关“关联关系,是指……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的规定,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2015年12月初,珠海中富实际控制人刘锦钟通过李某杰(珠海中富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珠海中富关联方狮子汇资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告知陈某勇,珠海中富拟转让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以使珠海中富2015年业绩实现盈利,希望陈某勇买下并回租给珠海中富。陈某勇同意买入,并安排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为受让方,收购资金为陈某勇向他人借款。经查,兴中投资实际为陈某勇以他人名义设立的“空壳”企业,自设立以来没有任何业务,陈某勇控制兴中投资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兴中投资由陈某勇个人控制,陈某勇乃系利用兴中投资名义买入河南中富股权。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100%股权。2015年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某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以上事实,有珠海中富相关公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董事会决议、办公会纪要、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当事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住所:广东省珠海市保税区联峰路。
刘锦钟,男,1971年7月出生,时为珠海中富实际控制人并担任珠海中富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宋建明,男,1956年11月出生, 【展开全文】当事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住所:广东省珠海市保税区联峰路。
刘锦钟,男,1971年7月出生,时为珠海中富实际控制人并担任珠海中富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宋建明,男,1956年11月出生,时任珠海中富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
韩惠明,男,1980年1月出生,时任珠海中富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华发新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珠海中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珠海中富、刘锦钟、宋建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韩惠明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珠海中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经查,长洲投资为陈某勇个人控制的公司。陈某勇系长洲投资股东,担任长洲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能够实际支配长洲投资的行为。长洲投资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某勇控制长洲投资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对长洲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长洲投资另一股东并不参与长洲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长洲投资参与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这一重大事项,亦由陈某勇个人决策实施。此外,陈某勇还曾担任珠海中富关联方广东狮子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汇资产)监事,狮子汇资产子公司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长洲投资、狮子汇资产在同一地址办公,2家公司的证券账户密码均由陈某勇控制并负责交易决策。
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某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有关“关联关系,是指……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的规定,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
2015年12月初,珠海中富实际控制人刘锦钟通过李某杰(珠海中富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珠海中富关联方狮子汇资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告知陈某勇,珠海中富拟转让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以使珠海中富2015年业绩实现盈利,希望陈某勇买下并回租给珠海中富。陈某勇同意买入,并安排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为受让方,收购资金为陈某勇向他人借款。经查,兴中投资实际为陈某勇以他人名义设立的“空壳”企业,自设立以来没有任何业务,陈某勇控制兴中投资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兴中投资由陈某勇个人控制,陈某勇乃系利用兴中投资名义买入河南中富股权。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与兴中投资签订《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向兴中投资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100%股权。2015年12月31日珠海中富收到股权转让款7,800万元,2016年1月27日完成河南中富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权给陈某勇控制的兴中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珠海中富相关公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董事会决议、办公会纪要、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珠海中富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珠海中富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实际控制人兼副董事长刘锦钟、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建明、董事会秘书韩惠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韩惠明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在珠海中富拟向长洲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中,其作为执行人员,仅依据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指令与陈某勇对接开展工作,此前并不认识陈某勇。第二,他本人对刘锦钟找陈某勇购买河南中富股权、陈某勇利用兴中投资受让河南中富股权一事,并不知情,亦无任何故意或者过失。他本人仅根据相关指令与兴中投资经办人对接,无法知晓兴中投资由陈某勇控制的事实。他本人在查询兴中投资人员信息并确定兴中投资不属于珠海中富关联人后,方才按规定对涉案股权交易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第三,他本人2015年3月后方与刘锦钟、宋建明二人共事,在涉案事项发生前,无人告知陈某勇与兴中投资的关系,他本人在涉案事项发生期间已严格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无任何失职之处。综上,韩惠明请求我会对其免于处罚。
我会认为,《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本案中,韩惠明作为珠海中富董事会秘书,负有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应依法履行保证珠海中富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同时,韩惠明无论是在我会调查阶段,还是在申辩阶段,均未提供足以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充分证据或理由。韩惠明所谓不知情、受指派实施相关行为等辩解理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我会无法据此对其免予处罚。此外,我会目前对韩惠明的处理意见,已充分考虑其职务、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因素,对其的处罚已轻于其他两名责任人员。综上,韩惠明提出的免除处罚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锦钟、宋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韩惠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3月12日 【收起】 |
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
经查明,捷安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11.39%股权,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14年6月3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技信合 【展开全文】经查明,捷安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11.39%股权,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14年6月3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技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捷安德提供最高综合投信额度2.3亿元。2015年1月2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14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月20日办理质押登记。
2015年2月13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奥锐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联盛)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奥锐联盛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同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 5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奥锐联盛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2月16日办理质押登记。
因捷安德涉及多宗诉讼,且质押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认为危及其权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捷安德公司质押给其的珠海中富股权,以偿还借款本息等相关费用。2017年1月12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和29号,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珠海中富股权。随后,捷安德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2017年5月19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裁定驳回捷安德提出的异议,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5日,捷安德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
2017年7月14日,因捷安德未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捷安德收到福田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79-9480号。
2017年7月17日,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嘉杰将上述四份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发送给珠海中富董秘韩惠明。
2017年7月18日,珠海中富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披露了上述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相关事项。
以上事实,有法院文书、上市公司公告文件、邮寄回单及邮箱截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捷安德所担保债务逾期未还,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已获法院裁定准许的情形下,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权实质进入司法拍卖前置程序,将极大可能导致珠海中富控股股东变更,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捷安德有义务及时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股权变更进展,防范投资风险。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后,迟至2017年7月17日才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李嘉杰作为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参与股权质押事项,知悉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权被申请拍卖、变卖的进展过程,并直接负责与珠海中富对接信息披露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经查明,捷安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11.39%股权,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14年6月3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技信合 【展开全文】经查明,捷安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11.39%股权,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14年6月3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技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捷安德提供最高综合投信额度2.3亿元。2015年1月2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14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月20日办理质押登记。
2015年2月13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奥锐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联盛)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奥锐联盛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同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 5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奥锐联盛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2月16日办理质押登记。
因捷安德涉及多宗诉讼,且质押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认为危及其权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捷安德公司质押给其的珠海中富股权,以偿还借款本息等相关费用。2017年1月12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和29号,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珠海中富股权。随后,捷安德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2017年5月19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裁定驳回捷安德提出的异议,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5日,捷安德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
2017年7月14日,因捷安德未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捷安德收到福田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79-9480号。
2017年7月17日,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嘉杰将上述四份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发送给珠海中富董秘韩惠明。
2017年7月18日,珠海中富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披露了上述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相关事项。
以上事实,有法院文书、上市公司公告文件、邮寄回单及邮箱截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捷安德所担保债务逾期未还,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已获法院裁定准许的情形下,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权实质进入司法拍卖前置程序,将极大可能导致珠海中富控股股东变更,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捷安德有义务及时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股权变更进展,防范投资风险。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后,迟至2017年7月17日才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李嘉杰作为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参与股权质押事项,知悉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权被申请拍卖、变卖的进展过程,并直接负责与珠海中富对接信息披露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捷安德涉嫌违 【展开全文】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捷安德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1月27日至2017年11月15日,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中富,以下简称*ST中富)11.39%股权,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14年6月3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投信合同》, 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捷安德提供最高综合投信额度2.3亿元,授信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2015年1月2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ST中富14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月20日办理质押登记。
2015年2月13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奥锐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联盛)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奥锐联盛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授信期限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同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捷安德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ST中富5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奥锐联盛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2月16日办理质押登记。
因捷安德涉及多宗诉讼,且质押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认为危及其权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捷安德公司质押给其的*ST中富股权,以偿还借款本息等相关费用。2017年1月12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和29号,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ST中富股权。随后,捷安德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2017年5月19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 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裁定驳回捷安德提出的异议,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5日,捷安德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
2017年7月14日,因捷安德未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捷安德收到福田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79-9480号。
2017年7月17日,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嘉杰将上述四份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发送给*ST中富董秘韩惠明。
2017年7月18日,*ST中富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披露了上述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相关事项。
以上事实,有法院文书、上市公司公告文件、邮寄回单及邮箱截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捷安德所担保债务逾期未还,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已获法院裁定准许的情形下,捷安德所持*ST中富股权实质进入司法拍卖前置程序,将极大可能导致*ST中富控股股东变更,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捷安德有义务及时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股权变更进展,防范投资风险。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后,迟至2017年7月17日才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李嘉杰作为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参与股权质押事项,知悉捷安德所持*ST中富股权被申请拍卖、变卖的进展过程,并直接负责与*ST中富对接信息披露事项,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捷安德涉嫌违 【展开全文】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捷安德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1月27日至2017年11月15日,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中富,以下简称*ST中富)11.39%股权,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14年6月3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投信合同》, 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捷安德提供最高综合投信额度2.3亿元,授信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2015年1月2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ST中富14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月20日办理质押登记。
2015年2月13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奥锐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联盛)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奥锐联盛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授信期限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同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捷安德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ST中富5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奥锐联盛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2月16日办理质押登记。
因捷安德涉及多宗诉讼,且质押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认为危及其权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捷安德公司质押给其的*ST中富股权,以偿还借款本息等相关费用。2017年1月12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和29号,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ST中富股权。随后,捷安德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2017年5月19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 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裁定驳回捷安德提出的异议,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5日,捷安德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
2017年7月14日,因捷安德未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捷安德收到福田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79-9480号。
2017年7月17日,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嘉杰将上述四份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发送给*ST中富董秘韩惠明。
2017年7月18日,*ST中富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披露了上述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相关事项。
以上事实,有法院文书、上市公司公告文件、邮寄回单及邮箱截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捷安德所担保债务逾期未还,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已获法院裁定准许的情形下,捷安德所持*ST中富股权实质进入司法拍卖前置程序,将极大可能导致*ST中富控股股东变更,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捷安德有义务及时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股权变更进展,防范投资风险。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后,迟至2017年7月17日才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李嘉杰作为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参与股权质押事项,知悉捷安德所持*ST中富股权被申请拍卖、变卖的进展过程,并直接负责与*ST中富对接信息披露事项,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2月7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29号],知悉了所持全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富,股票代码000659)146,473,200股股票被法院 【展开全文】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2月7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29号],知悉了所持全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富,股票代码000659)146,473,200股股票被法院裁定拍卖、变卖的情况。后你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2017年5月25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和16号],知悉了所提异议被驳回的情况。2017年7月14日,你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79-9480号],知悉了所持*ST中富股票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所持股权被裁定拍卖、变卖等情况告知*ST中富,迟至2017年7月17及18日才首次将执行通知书及4份民事裁定书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ST中富。 【收起】 |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2月7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29号],知悉了所持全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富,股票代码000659)146,473,200股股票被法院 【展开全文】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2月7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29号],知悉了所持全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富,股票代码000659)146,473,200股股票被法院裁定拍卖、变卖的情况。后你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2017年5月25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和16号],知悉了所提异议被驳回的情况。2017年7月14日,你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79-9480号],知悉了所持*ST中富股票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所持股权被裁定拍卖、变卖等情况告知*ST中富,迟至2017年7月17及18日才首次将执行通知书及4份民事裁定书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ST中富。 【收起】 |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201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3,000万元。但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展开全文】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201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3,000万元。但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362,146.97元。针对业绩预告与实际利润数据的重大差异,你公司迟至2016年3月26日才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予以修正。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3条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一一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收起】 |
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 【展开全文】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维持其对借款人代表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且,实际控制人转让借款人代表股权的,需征得全体贷款人同意。"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的下属企业,公司原控股股东ASIABOTTLES(HK)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ABHK将持有的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9%的股份转让给捷安德。ABHK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过程并未征得银团全体贷款人同意;公司未满足银团借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对上述事项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持有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独立董事RussellHaydnJones、赵大川、葛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捷安德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刘锦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就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 【展开全文】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维持其对借款人代表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且,实际控制人转让借款人代表股权的,需征得全体贷款人同意。"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的下属企业,公司原控股股东ASIABOTTLES(HK)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ABHK将持有的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9%的股份转让给捷安德。ABHK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过程并未征得银团全体贷款人同意;公司未满足银团借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对上述事项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持有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独立董事RussellHaydnJones、赵大川、葛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捷安德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刘锦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就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 【展开全文】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维持其对借款人代表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且,实际控制人转让借款人代表股权的,需征得全体贷款人同意。"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的下属企业,公司原控股股东ASIABOTTLES(HK)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ABHK将持有的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9%的股份转让给捷安德。ABHK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过程并未征得银团全体贷款人同意;公司未满足银团借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对上述事项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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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持有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独立董事RussellHaydnJones、赵大川、葛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捷安德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刘锦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就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 【展开全文】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维持其对借款人代表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且,实际控制人转让借款人代表股权的,需征得全体贷款人同意。"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的下属企业,公司原控股股东ASIABOTTLES(HK)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ABHK将持有的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9%的股份转让给捷安德。ABHK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过程并未征得银团全体贷款人同意;公司未满足银团借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对上述事项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持有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独立董事RussellHaydnJones、赵大川、葛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捷安德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刘锦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就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 【展开全文】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维持其对借款人代表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且,实际控制人转让借款人代表股权的,需征得全体贷款人同意。"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的下属企业,公司原控股股东ASIABOTTLES(HK)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ABHK将持有的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9%的股份转让给捷安德。ABHK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过程并未征得银团全体贷款人同意;公司未满足银团借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对上述事项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持有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独立董事RussellHaydnJones、赵大川、葛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捷安德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刘锦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就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 【展开全文】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维持其对借款人代表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且,实际控制人转让借款人代表股权的,需征得全体贷款人同意。"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的下属企业,公司原控股股东ASIABOTTLES(HK)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ABHK将持有的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9%的股份转让给捷安德。ABHK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过程并未征得银团全体贷款人同意;公司未满足银团借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对上述事项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持有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独立董事RussellHaydnJones、赵大川、葛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捷安德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刘锦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就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 【展开全文】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维持其对借款人代表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且,实际控制人转让借款人代表股权的,需征得全体贷款人同意。"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的下属企业,公司原控股股东ASIABOTTLES(HK)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ABHK将持有的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9%的股份转让给捷安德。ABHK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过程并未征得银团全体贷款人同意;公司未满足银团借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对上述事项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持有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独立董事RussellHaydnJones、赵大川、葛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捷安德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刘锦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就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相关子公司累计净利润自10月起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仍在《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1 【展开全文】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相关子公司累计净利润自10月起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仍在《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1-9月的财务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披露。上述48家子公司2012年1-9月累计净利润为8,638.25万元,而1-10月的累计净利润仅为6,671.47万元,下降幅度22.77%。因此,上述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该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 【收起】 |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相关子公司累计净利润自10月起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仍在《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1 【展开全文】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相关子公司累计净利润自10月起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仍在《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1-9月的财务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披露。上述48家子公司2012年1-9月累计净利润为8,638.25万元,而1-10月的累计净利润仅为6,671.47万元,下降幅度22.77%。因此,上述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该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 【收起】 |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相关子公司累计净利润自10月起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仍在《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1 【展开全文】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相关子公司累计净利润自10月起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仍在《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1-9月的财务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披露。上述48家子公司2012年1-9月累计净利润为8,638.25万元,而1-10月的累计净利润仅为6,671.47万元,下降幅度22.77%。因此,上述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该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 【收起】 |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相关子公司累计净利润自10月起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仍在《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1 【展开全文】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相关子公司累计净利润自10月起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仍在《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1-9月的财务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披露。上述48家子公司2012年1-9月累计净利润为8,638.25万元,而1-10月的累计净利润仅为6,671.47万元,下降幅度22.77%。因此,上述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该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 【收起】 |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相关子公司累计净利润自10月起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仍在《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1 【展开全文】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相关子公司累计净利润自10月起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仍在《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1-9月的财务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披露。上述48家子公司2012年1-9月累计净利润为8,638.25万元,而1-10月的累计净利润仅为6,671.47万元,下降幅度22.77%。因此,上述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该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 【收起】 |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 【展开全文】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董事会秘书陈立上。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表示“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以上违法事实,有珠海中富临时公告,相关部门提供的书证,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内容不构成误导性陈述。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应当披露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最新的经营业绩,但珠海中富披露的是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10月净利润较1月至9月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中恪尽职守,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受到处罚。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陈立上作为珠海中富的董事会秘书,在办理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事务时,应当履行职责,使得珠海中富披露最新的财务数据,即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1月至10月的财务数据。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收起】 |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 【展开全文】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董事会秘书陈立上。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表示“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以上违法事实,有珠海中富临时公告,相关部门提供的书证,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内容不构成误导性陈述。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应当披露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最新的经营业绩,但珠海中富披露的是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10月净利润较1月至9月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中恪尽职守,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受到处罚。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陈立上作为珠海中富的董事会秘书,在办理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事务时,应当履行职责,使得珠海中富披露最新的财务数据,即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1月至10月的财务数据。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收起】 |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 【展开全文】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董事会秘书陈立上。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表示“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以上违法事实,有珠海中富临时公告,相关部门提供的书证,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内容不构成误导性陈述。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应当披露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最新的经营业绩,但珠海中富披露的是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10月净利润较1月至9月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中恪尽职守,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受到处罚。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陈立上作为珠海中富的董事会秘书,在办理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事务时,应当履行职责,使得珠海中富披露最新的财务数据,即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1月至10月的财务数据。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收起】 |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 【展开全文】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董事会秘书陈立上。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表示“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以上违法事实,有珠海中富临时公告,相关部门提供的书证,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内容不构成误导性陈述。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应当披露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最新的经营业绩,但珠海中富披露的是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10月净利润较1月至9月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中恪尽职守,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受到处罚。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陈立上作为珠海中富的董事会秘书,在办理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事务时,应当履行职责,使得珠海中富披露最新的财务数据,即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1月至10月的财务数据。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收起】 |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 【展开全文】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董事会秘书陈立上。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表示“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以上违法事实,有珠海中富临时公告,相关部门提供的书证,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内容不构成误导性陈述。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应当披露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最新的经营业绩,但珠海中富披露的是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10月净利润较1月至9月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中恪尽职守,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受到处罚。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陈立上作为珠海中富的董事会秘书,在办理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事务时,应当履行职责,使得珠海中富披露最新的财务数据,即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1月至10月的财务数据。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收起】 |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 【展开全文】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董事会秘书陈立上。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表示“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以上违法事实,有珠海中富临时公告,相关部门提供的书证,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内容不构成误导性陈述。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应当披露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最新的经营业绩,但珠海中富披露的是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10月净利润较1月至9月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中恪尽职守,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受到处罚。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陈立上作为珠海中富的董事会秘书,在办理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事务时,应当履行职责,使得珠海中富披露最新的财务数据,即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1月至10月的财务数据。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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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 【展开全文】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董事会秘书陈立上。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表示“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以上违法事实,有珠海中富临时公告,相关部门提供的书证,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内容不构成误导性陈述。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应当披露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最新的经营业绩,但珠海中富披露的是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10月净利润较1月至9月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中恪尽职守,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受到处罚。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陈立上作为珠海中富的董事会秘书,在办理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事务时,应当履行职责,使得珠海中富披露最新的财务数据,即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1月至10月的财务数据。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收起】 |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 【展开全文】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董事会秘书陈立上。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表示“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以上违法事实,有珠海中富临时公告,相关部门提供的书证,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内容不构成误导性陈述。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应当披露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最新的经营业绩,但珠海中富披露的是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10月净利润较1月至9月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中恪尽职守,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受到处罚。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陈立上作为珠海中富的董事会秘书,在办理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事务时,应当履行职责,使得珠海中富披露最新的财务数据,即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1月至10月的财务数据。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收起】 |
当事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志俊。
陈志俊,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时任珠海中富董事长,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王玉玲,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时任珠海中富董事 【展开全文】当事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志俊。
陈志俊,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时任珠海中富董事长,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王玉玲,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时任珠海中富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招镜炘,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时任珠海中富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陈立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时任珠海中富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珠海中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王玉玲、陈立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珠海中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
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
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
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董事会秘书陈立上。
二、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
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
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表示“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
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
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
以上违法事实,有珠海中富临时公告,相关部门提供的书证,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内容不构成误导性陈述。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我会认为,珠海中富应当披露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最新的经营业绩,但珠海中富披露的是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10月净利润较1月至9月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我会认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中恪尽职守,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受到处罚。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我会认为,陈立上作为珠海中富的董事会秘书,在办理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事务时,应当履行职责,使得珠海中富披露最新的财务数据,即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1月至10月的财务数据。
因此,我会对珠海中富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我会对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珠海中富改正,给予珠海中富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志俊、招镜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玉玲、陈立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月27日 【收起】 |
珠海中富在2012年收购48家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过程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其资产评估机构北京恒信德律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涉嫌违法违规。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