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2.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你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你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2.2021年12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1条及第10.2.4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及第6.3.19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及第6.3.13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3.4条及第5.2.1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1.3条及第6.2.2条的规定。刘文彦、刘会成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史晓文作为你公司时任总经理,赵文阳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师李军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2.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你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你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2.2021年12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2.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你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你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2.2021年12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2.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你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你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2.2021年12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2.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你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你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2.2021年12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2.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你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你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2.2021年12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2.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你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你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2.2021年12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2.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你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你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2.2021年12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1条及第10.2.4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及第6.3.19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及第6.3.13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3.4条及第5.2.1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1.3条及第6.2.2条的规定。刘文彦、刘会成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史晓文作为你公司时任总经理,赵文阳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师李军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2.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你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你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2.2021年12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1条及第10.2.4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及第6.3.19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及第6.3.13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3.4条及第5.2.1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1.3条及第6.2.2条的规定。刘文彦、刘会成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史晓文作为你公司时任总经理,赵文阳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师李军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2.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你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你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2.2021年12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1条及第10.2.4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及第6.3.19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及第6.3.13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3.4条及第5.2.1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1.3条及第6.2.2条的规定。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2.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你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你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2.2021年12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1条及第10.2.4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及第6.3.19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及第6.3.13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3.4条及第5.2.1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1.3条及第6.2.2条的规定。刘文彦、刘会成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史晓文作为你公司时任总经理,赵文阳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师李军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你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2.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你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你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你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2.2021年12月,你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1条及第10.2.4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及第6.3.19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及第6.3.13条的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3.4条及第5.2.1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1.3条及第6.2.2条的规定。刘文彦、刘会成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史晓文作为你公司时任总经理,赵文阳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师李军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公司未在相关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2.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七条规定。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下同)第七十四条规定。2.2021年12月,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刘文彦、刘会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史晓文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赵文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七条规定。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规定。2.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师李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公司未在相关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2.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七条规定。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下同)第七十四条规定。2.2021年12月,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刘文彦、刘会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史晓文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赵文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公司未在相关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2.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七条规定。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下同)第七十四条规定。2.2021年12月,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刘文彦、刘会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史晓文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赵文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公司未在相关 【展开全文】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2.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七条规定。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下同)第七十四条规定。2.2021年12月,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刘文彦、刘会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史晓文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赵文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4]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我局发现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4]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我局发现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公司治理方面1.部分董事会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且披露不准确。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史晓文未回避表决,且公司未在相关公告中将史晓文披露为关联董事,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规定。2.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七条规定。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下同)第七十四条规定。2.2021年12月,公司向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资金3.5亿元,至2022年3月偿还,该笔资金拆借业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3.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刘文彦、刘会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史晓文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赵文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收起】 |
你们针对个别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的情形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考虑未更正错报对审计的影响。晋控电力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尾号6862)2021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338,360,902.52元,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11,639,097.48元; 【展开全文】你们针对个别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的情形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考虑未更正错报对审计的影响。晋控电力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尾号6862)2021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338,360,902.52元,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11,639,097.48元;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尾号0267)2021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299,983,412.89元,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16,587.11元,针对上述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的情形,会计师仅获取了银行余额调节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恰当识别和评估未更正错报。 【收起】 |
你们针对个别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的情形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考虑未更正错报对审计的影响。晋控电力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尾号6862)2021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338,360,902.52元,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11,639,097.48元; 【展开全文】你们针对个别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的情形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考虑未更正错报对审计的影响。晋控电力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尾号6862)2021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338,360,902.52元,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11,639,097.48元;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尾号0267)2021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299,983,412.89元,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16,587.11元,针对上述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的情形,会计师仅获取了银行余额调节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恰当识别和评估未更正错报。 【收起】 |
你们针对个别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的情形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考虑未更正错报对审计的影响。晋控电力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尾号6862)2021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338,360,902.52元,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11,639,097.48元; 【展开全文】你们针对个别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的情形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考虑未更正错报对审计的影响。晋控电力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尾号6862)2021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338,360,902.52元,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11,639,097.48元;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尾号0267)2021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299,983,412.89元,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16,587.11元,针对上述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的情形,会计师仅获取了银行余额调节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恰当识别和评估未更正错报。 【收起】 |
河津发电分公司未经许可向山西强运科贸有限公司、河津市华灿煤业有限公司供电,供电量共计15,007,195千瓦时。 |
一、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准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漳电新能源的实际増资金额与前期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不一致。2017年1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漳 【展开全文】一、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准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漳电新能源的实际増资金额与前期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不一致。2017年1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漳电新能源)增资的预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漳电新能源增资13亿元人民币,注入资金用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2017年2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尾号7303)分两笔合计转出19.14亿元至漳电新能源募集资金专户(尾号0504),漳电新能源增加实收资本19.14亿元,同时对子公司原出资进行了5亿元的减资处理,并将相关资金转回一般账户。
(二)未披露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重大事件后续进展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2017年3月11日,公司披露公告,拟向控股股东子公司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租赁公司”) 20%股权、拟向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大同煤矿集团(香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租赁公司”) 80%股权,因香港租赁公司持有上海租赁公司48%股权,且本次转让上海租赁公司股权与收购香港租赁公司股权同时进行,转让后公司仍实际控制上海租赁公司,不会对公司财务以及经营情况产生影响。2018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公告,鉴于香港租赁公司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公司决定终止收购,本次香港公司股权转让终止对公司没有影响。
实际上,由于不再收购香港租赁公司股权,对出售上海租赁公司20%股权事项形成了连带影响,2017年11月30日起公司丧失了对上海租赁公司的控制权(持股比例由52%降至32%), 并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了约1.65亿元的投资收益,公司公告“本次香港公司股权转让终止对公司没有影响”披露不准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由于上海租赁公司不再属于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对上海租赁公司的委托贷款和其他贷款本息及担保形成了约7.34亿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1月至4月陆续归还)和28.87亿元的关联担保。公司在历次股权转让、收购及终止收购公告中均未对上述贷款及关联担保的具体情况及解决措施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年报披露日(2018年4月26日)才进行披露。 【收起】 |
2017年3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公司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转让公告》)和《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香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8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收购公告》)。《转让公告》及《收购公 【展开全文】2017年3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公司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转让公告》)和《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香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8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收购公告》)。《转让公告》及《收购公告》称,你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子公司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租赁公司”)20%股权,同时,你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大同煤矿集团(香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租赁公司”)80%股权,因香港租赁公司持有上海租赁公司48%股权,且本次转让上海租赁公司股权与收购香港租赁公司股权同时进行,转让后,你公司仍实际控制上海租赁公司,不会对公司财务以及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2018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收购香港融资租赁公司部分股权及转让上海融资租赁公司部分股权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终止公告》)称,鉴于香港租赁公司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公司决定终止收购,本次香港公司股权转让终止对公司没有影响。
2018年6月26日,你公司在披露的《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复”)中称,你公司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陆续将闲置资金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及其他贷款给上海租赁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上述委托贷款和其他贷款本息总计73,420.20万元,上海租赁公司迟至2018年1月至4月才陆续归还上述款项。
《转让公告》《收购公告》《终止公告》均未对上述委托贷款及其他贷款具体情况及解决措施进行任何披露,问询函回复称未披露理由系你公司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考虑到收购香港租赁与转让上海租赁公司同步进行,你公司对上海租赁公司的控制权不发生变更。
然而,根据你公司公告,你公司收购香港租赁公司与转让上海租赁公司不是一揽子交易,不存在互为条件的情形,且你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2017年11月30日你公司已对上海租赁公司丧失控制权,股权比例由52%降至32%,而你公司对终止收购香港租赁公司80%股权的事项、上海租赁公司委托贷款及其他贷款具体情况和解决措施在2017年年报披露日(2018年4月26日)才进行披露,你公司在问询函回复中所称的理由与上述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收起】 |
2017年3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公司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转让公告》)和《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香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8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收购公告》). 《转让公告》及 【展开全文】2017年3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公司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转让公告》)和《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香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8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收购公告》). 《转让公告》及《收购公告》称,你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子公司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租赁公司”)20%股权,同时,你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大同煤矿集团(香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租赁公司”)80%股权,因香港租赁公司持有上海租赁公司48%股权,且本次转让上海租赁公司股权与收购香港租赁公司股权同时进行,转让后,你公司仍实际控制上海租赁公司,不会对公司财务以及经营情况产生影响.2018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收购香港融资租赁公司部分股权及转让上海融资租赁公司部分股权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终止公告》)称,鉴于香港租赁公司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公司决定终止收购,本次香港公司股权转让终止对公司没有影响.2018年6月26日,你公司在披露的《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复”)中称,你公司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陆续将闲置资金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及其他贷款给上海租赁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上述委托贷款和其他贷款本息总计73,420.20万元,上海租赁公司迟至2018年1月至4月才陆续归还上述款项. 《转让公告》《收购公告》《终止公告》均未对上述委托贷款及其他贷款具体情况及解决措施进行任何披露,问询函回复称未披露理由系你公司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考虑到收购香港租赁与转让上海租赁公司同步进行,你公司对上海租赁公司的控制权不发生变更. 然而,根据你公司公告,你公司收购香港租赁公司与转让上海租赁公司不是一揽子交易,不存在互为条件的情形,且你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2017年11月30日你公司已对上海租赁公司丧失控制权,股权比例由52%降至32%,而你公司对终止收购香港租赁公司80%股权的事项,上海租赁公司委托贷款及其他贷款具体情况和解决措施在2017年年报披露日(2018年4月26日)才进行披露,你公司在问询函回复中所称的理由与上述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收起】 |
公司因2016年相关销售违规被处罚 |
“经查,2015年你公司参与同煤财务公司增资扩股,以现金出资9.7938亿元,认缴同煤财务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亿元,剩余3.7938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持有同煤财务公司20%股权。对于上述事实,你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确 【展开全文】“经查,2015年你公司参与同煤财务公司增资扩股,以现金出资9.7938亿元,认缴同煤财务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亿元,剩余3.7938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持有同煤财务公司20%股权。对于上述事实,你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确认了营业外收入5778.95万元;2015年年报编制过程中对该事项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冲减营业外收入5431.12万元。上述差错更正事项,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临时披露义务,造成2015年半年报、三季报财务数据错误。 【收起】 |
“经查,2015年你公司参与同煤财务公司增资扩股,以现金出资9.7938亿元,认缴同煤财务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亿元,剩余3.7938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持有同煤财务公司20%股权。对于上述事实,你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确 【展开全文】“经查,2015年你公司参与同煤财务公司增资扩股,以现金出资9.7938亿元,认缴同煤财务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亿元,剩余3.7938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持有同煤财务公司20%股权。对于上述事实,你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确认了营业外收入5778.95万元;2015年年报编制过程中对该事项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冲减营业外收入5431.12万元。上述差错更正事项,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临时披露义务,造成2015年半年报、三季报财务数据错误。 【收起】 |
“经查,2015年你公司参与同煤财务公司增资扩股,以现金出资9.7938亿元,认缴同煤财务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亿元,剩余3.7938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持有同煤财务公司20%股权。对于上述事实,你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确 【展开全文】“经查,2015年你公司参与同煤财务公司增资扩股,以现金出资9.7938亿元,认缴同煤财务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亿元,剩余3.7938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持有同煤财务公司20%股权。对于上述事实,你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确认了营业外收入5778.95万元;2015年年报编制过程中对该事项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冲减营业外收入5431.12万元。上述差错更正事项,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临时披露义务,造成2015年半年报、三季报财务数据错误。 【收起】 |
2015年4月15日,你公司在《201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中披露,29日,你公司在《2015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中披露,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51525.75万元。但4月30曰你公司披露的2015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 【展开全文】2015年4月15日,你公司在《201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中披露,29日,你公司在《2015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中披露,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51525.75万元。但4月30曰你公司披露的2015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实际实现的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188.25万元,与你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7条和《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收起】 |
一、重组完成后,你公司部分下属企业应付漳泽电力部分子公司债务未及时清理,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漳泽电力部分子公司代你公司部分下属企业垫付费用,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一、重组完成后,部分关联方债务未及时清理,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部分子公司代关联方垫付费用,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展开全文】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我公司独立董事杨治山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
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1327 号),因涉嫌违规交易股票
对其本人进行立案调查。杨治山本人已于 11 月 22 日向公司
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已经审议通
过,待公司 2011 年第三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