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一是内部研究报告撰写不规范,未体现出在充分研究基础理性报价。部分内部研究报告撰写不规范,存在逻辑推导过程缺失、计算错误较多等问题。最终报价的集体决策过程缺失,逻辑推导过程不完备,定价依据未充分支持最终报价结果。二是询价流程不规范,相关内部控 【展开全文】一是内部研究报告撰写不规范,未体现出在充分研究基础理性报价。部分内部研究报告撰写不规范,存在逻辑推导过程缺失、计算错误较多等问题。最终报价的集体决策过程缺失,逻辑推导过程不完备,定价依据未充分支持最终报价结果。二是询价流程不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失。询价相关内部制度不健全,在研究报告撰写、定价决策机制、操作复核等重要事项上缺少明确规定。报价复核操作记录滞后,通讯设备管控不到位,内控执行方面存在缺失。 【收起】 |
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鑫和杨磊杰。经查,广发证券涉嫌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 【展开全文】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鑫和杨磊杰。经查,广发证券涉嫌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包括: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收起】 |
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鑫和杨磊杰。经查,广发证券涉嫌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 【展开全文】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鑫和杨磊杰。经查,广发证券涉嫌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包括: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收起】 |
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鑫和杨磊杰。经查,广发证券涉嫌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 【展开全文】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鑫和杨磊杰。经查,广发证券涉嫌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包括: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在对广发金管家睿利债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公募化改造过程中,未按照勤勉和审慎原则,针对产品风险等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7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在对广发金管家睿利债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公募化改造过程中,未按照勤勉和审慎原则,针对产品风险等级、估值方式、份额设置变更等重大事项履行特别提醒和通知义务,产品变更的征询期安排不合理,投资者权利保障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警示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6月2日 【收起】 |
经查,你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下埔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1]10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2019年以来发生多次操作风险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上述情况反映你公司对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1]10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2019年以来发生多次操作风险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上述情况反映你公司对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未能持续完善相关风控体系,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广东证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收起】 |
陈天喜:经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经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经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
经查,许戈文在担任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主办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
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 【展开全文】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 【展开全文】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 【展开全文】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 【展开全文】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0]5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你公司在担任中铁宝盈广发新三板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对相关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不够审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0]5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你公司在担任中铁宝盈广发新三板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对相关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不够审慎,内部业务授权管控不足等问题。以上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行政处罚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广东证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0年4月29日 【收起】 |
经查,你营业部配备的信息技术人员从事了营销活动,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控股香港或者香港子公司)风险管控缺失,包括对香港子公司新业务风险管控不足,风控系统未实现对香港子公司风险数据的全覆盖,对香港子公司风控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二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控股香港或者香港子公司)风险管控缺失,包括对香港子公司新业务风险管控不足,风控系统未实现对香港子公司风险数据的全覆盖,对香港子公司风控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二是对广发控股香港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对香港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缺乏监督;三是对广发控股香港内部管控不足,包括财务、组织架构管控不力等;四是作为数据报送的责任主体,未做好广发控股香港月度数据统计工作,向我会报送的数据不准确。 【收起】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控股香港或者香港子公司)风险管控缺失,包括对香港子公司新业务风险管控不足,风控系统未实现对香港子公司风险数据的全覆盖,对香港子公司风控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二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控股香港或者香港子公司)风险管控缺失,包括对香港子公司新业务风险管控不足,风控系统未实现对香港子公司风险数据的全覆盖,对香港子公司风控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二是对广发控股香港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对香港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缺乏监督;三是对广发控股香港内部管控不足,包括财务,组织架构管控不力等;四是作为数据报送的责任主体,未做好广发控股香港月度数据统计工作,向我会报送的数据不准确.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9]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公司债券项目投标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9]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公司债券项目投标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4月19日 【收起】 |
公司存在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境外子公司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等问题 |
指出瑞元资本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部分专户产品自成立以来,瑞元资本作为管理人未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2)瑞元资本璟宸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高风险产品,其中一名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稳健型,瑞元资本未就 【展开全文】指出瑞元资本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部分专户产品自成立以来,瑞元资本作为管理人未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2)瑞元资本璟宸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高风险产品,其中一名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稳健型,瑞元资本未就该产品风险等级超越该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委托人确认,而对瑞元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起】 |
指出广发合信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说明书或基金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率或业绩基准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收益;(2)作为楚发一号私募专项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展开全文】指出广发合信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说明书或基金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率或业绩基准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收益;(2)作为楚发一号私募专项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3)2018年3月变更合规风控负责人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而对广发合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起】 |
指出信德智胜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说明书或基金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率或业绩基准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收益;(2)作为珠海广发信德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珠海广发信德厚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 【展开全文】指出信德智胜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说明书或基金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率或业绩基准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收益;(2)作为珠海广发信德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珠海广发信德厚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一名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3)所管理的珠海横琴金投广发信德厚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对基金进行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而对信德智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起】 |
指出公司营口学府路营业部在代销宝盈新动力3、7、15号产品过程中存在未能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未能保证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以及风险揭示不到位的问题,对营业部采取责 【展开全文】指出公司营口学府路营业部在代销宝盈新动力3、7、15号产品过程中存在未能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未能保证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以及风险揭示不到位的问题,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收起】 |
指出公司2013年对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中未能严格履职;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完善相应持续督导制度、工作流程、内部控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
指出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向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要求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
指出公司在2015年8月20日做市过程中,因报价策略逻辑存在漏洞,且报价偏离度前端检查和控制功能失效,造成50ETF购3月2750等29个合约报价价格大幅偏离理论价值。 |
指出在公司担任12湘鄂债债券(该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已恶化,该债券自2015年4月起已逾期)受托管理人的过程中,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及未及时落实方案的有关措施等问题,而对公司的两位高管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 |
指出公司在当日港股通通关测试中存在异常交易申报,为参与测试投资者的账户虚增资金,要求公司查明原因、进行相应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并对公司合规总监和港股通技术负责人进行了监管谈话。 |
指出公司作为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券商,在事前审查时未能发现挂牌公司年报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对公司作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指出公司作为推荐江苏宝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的主办券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江苏宝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而对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
指出广东证监局在2013年9月对公司珠海九洲大道证券营业部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营业部存在未严格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并记录留痕、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机制存在漏洞导致未及时有效处理个别员工代客户下单行为 【展开全文】指出广东证监局在2013年9月对公司珠海九洲大道证券营业部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营业部存在未严格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并记录留痕、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机制存在漏洞导致未及时有效处理个别员工代客户下单行为、营销人员经办客户开户复核业务等问题,责令营业部增加合规检查次数。 【收起】 |
指出2016年12月19日广发期货主交易系统存在向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报单状态异常,导致客户无法实时获取大连商品交易所报单回报状态,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问题。指出广发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第三方投顾或投资经理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经交易员确认的问题, 【展开全文】指出2016年12月19日广发期货主交易系统存在向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报单状态异常,导致客户无法实时获取大连商品交易所报单回报状态,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问题。指出广发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第三方投顾或投资经理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经交易员确认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收起】 |
指出公司存在柜台交易系统中个别基金信息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对部分基金15:00至15:05之间提交的交易申请均作为当日有效申请,且存在延时交易情形等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8]7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第三方投顾或投资经理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经交易员确认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8]7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第三方投顾或投资经理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经交易员确认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广东证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0月17日 【收起】 |
2015年8月24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5023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展开全文】2015年8月24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5023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5-135号公告)。2015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1号)(详见公司2015-141号公告)。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6]1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广发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6]1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广发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行政处罚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1月25日 【收起】 |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2015年12月28日,你司提交《后续加入做市申请》为陕西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成药业")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但提交申请时合成药业仍为协议转让方式,反映出你司做市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展开全文】经查,你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2015年12月28日,你司提交《后续加入做市申请》为陕西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成药业")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但提交申请时合成药业仍为协议转让方式,反映出你司做市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5.4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二、2016年3月8日至3月9日对你司的现场检查发现:(一)"泽辉股份"项目工作底稿直接复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尽职调查结果,未认真展开独立的尽职调查工作,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A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在推荐"泽辉股份"申请挂牌尽职调查中,存在仅要求拟挂牌公司和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承诺,来替代应履行的尽职调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的有关规定。 【收起】 |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2015年12月28日,你司提交《后续加入做市申请》为陕西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成药业")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但提交申请时合成药业仍为协议转让方式,反映出你司做市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展开全文】经查,你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2015年12月28日,你司提交《后续加入做市申请》为陕西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成药业")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但提交申请时合成药业仍为协议转让方式,反映出你司做市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5.4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二、2016年3月8日至3月9日对你司的现场检查发现:(一)"泽辉股份"项目工作底稿直接复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尽职调查结果,未认真展开独立的尽职调查工作,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A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在推荐"泽辉股份"申请挂牌尽职调查中,存在仅要求拟挂牌公司和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承诺,来替代应履行的尽职调查程序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的有关规定。 【收起】 |
日前,证监会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等4家证券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案 【展开全文】日前,证监会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等4家证券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案及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期货)涉嫌违反期货法律法规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5案已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经查,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对外部接入的恒生HOMS系统、铭创系统、同花顺系统等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鉴于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
浙商期货在通过简单系统安全性测试后便将恒生HOMS系统接入到本公司期货交易系统中,并为部分客户向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开通HOMS系统,以方便客户进行分账户操作。浙商期货知晓HOMS系统能够实现分账户的功能,但未对该功能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进行风险提示,未对该软件的接入和上线进行风险把控,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九)项所述的行为。
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在2015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应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对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胡智及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陈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00元,并处以85,959,0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原任总经理丁学清及邹二海、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前台负责人高宏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汪峥、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方贤明、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沈云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宋世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对方正证券信息中心负责人刘少明、网点运营部陆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夏军、方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负责人杨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浙商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872.56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浙商期货技术运维部负责人郑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证券、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客户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于证券、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的违法行为,证监会都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收起】 |
日前,证监会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等4家证券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案 【展开全文】日前,证监会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等4家证券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案及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期货)涉嫌违反期货法律法规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5案已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经查,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对外部接入的恒生HOMS系统、铭创系统、同花顺系统等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鉴于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
浙商期货在通过简单系统安全性测试后便将恒生HOMS系统接入到本公司期货交易系统中,并为部分客户向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开通HOMS系统,以方便客户进行分账户操作。浙商期货知晓HOMS系统能够实现分账户的功能,但未对该功能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进行风险提示,未对该软件的接入和上线进行风险把控,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九)项所述的行为。
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在2015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应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对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胡智及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陈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00元,并处以85,959,0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原任总经理丁学清及邹二海、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前台负责人高宏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汪峥、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方贤明、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沈云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宋世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对方正证券信息中心负责人刘少明、网点运营部陆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夏军、方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负责人杨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浙商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872.56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浙商期货技术运维部负责人郑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证券、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客户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于证券、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的违法行为,证监会都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收起】 |
日前,证监会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等4家证券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案 【展开全文】日前,证监会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等4家证券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案及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期货)涉嫌违反期货法律法规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5案已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经查,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对外部接入的恒生HOMS系统、铭创系统、同花顺系统等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鉴于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
浙商期货在通过简单系统安全性测试后便将恒生HOMS系统接入到本公司期货交易系统中,并为部分客户向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开通HOMS系统,以方便客户进行分账户操作。浙商期货知晓HOMS系统能够实现分账户的功能,但未对该功能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进行风险提示,未对该软件的接入和上线进行风险把控,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九)项所述的行为。
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在2015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应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对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胡智及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陈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00元,并处以85,959,0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原任总经理丁学清及邹二海、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前台负责人高宏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汪峥、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方贤明、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沈云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宋世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对方正证券信息中心负责人刘少明、网点运营部陆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夏军、方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负责人杨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浙商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872.56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浙商期货技术运维部负责人郑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证券、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客户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于证券、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的违法行为,证监会都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收起】 |
日前,证监会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等4家证券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案 【展开全文】日前,证监会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等4家证券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案及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期货)涉嫌违反期货法律法规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5案已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经查,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对外部接入的恒生HOMS系统、铭创系统、同花顺系统等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鉴于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
浙商期货在通过简单系统安全性测试后便将恒生HOMS系统接入到本公司期货交易系统中,并为部分客户向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开通HOMS系统,以方便客户进行分账户操作。浙商期货知晓HOMS系统能够实现分账户的功能,但未对该功能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进行风险提示,未对该软件的接入和上线进行风险把控,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九)项所述的行为。
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在2015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应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对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胡智及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陈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00元,并处以85,959,0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原任总经理丁学清及邹二海、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前台负责人高宏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汪峥、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方贤明、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沈云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宋世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对方正证券信息中心负责人刘少明、网点运营部陆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夏军、方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负责人杨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浙商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872.56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浙商期货技术运维部负责人郑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证券、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客户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于证券、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的违法行为,证监会都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收起】 |
日前,证监会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等4家证券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案 【展开全文】日前,证监会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等4家证券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等违法违规案及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期货)涉嫌违反期货法律法规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5案已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经查,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对外部接入的恒生HOMS系统、铭创系统、同花顺系统等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鉴于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
浙商期货在通过简单系统安全性测试后便将恒生HOMS系统接入到本公司期货交易系统中,并为部分客户向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开通HOMS系统,以方便客户进行分账户操作。浙商期货知晓HOMS系统能够实现分账户的功能,但未对该功能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进行风险提示,未对该软件的接入和上线进行风险把控,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九)项所述的行为。
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在2015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应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方正证券、浙商期货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35,275.00元,并处以54,705,825.00元罚款;对华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胡智及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陈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00元,并处以85,959,0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原任总经理丁学清及邹二海、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前台负责人高宏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汪峥、海通证券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方贤明、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沈云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宋世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对方正证券信息中心负责人刘少明、网点运营部陆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方正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夏军、方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负责人杨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浙商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872.56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浙商期货技术运维部负责人郑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证券、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客户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于证券、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的违法行为,证监会都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收起】 |
2015年8月24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5023号)。因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展开全文】2015年8月24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5023号)。因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收起】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类业务规范发展,按照2014年工作部署,我会组织系统力量于2014年12月15日至28日期间,对45家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进行了为期2周的现场检查。
从检查结果看,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总体运 【展开全文】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类业务规范发展,按照2014年工作部署,我会组织系统力量于2014年12月15日至28日期间,对45家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进行了为期2周的现场检查。
从检查结果看,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总体运行平稳,风险相对可控,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规定及时处分客户担保物、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此外,个别证券公司还存在整改不到位、受过处理仍未改正甚至出现新的违规等问题。
为严法纪,强监管,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开展,我会依法对相关公司进行处理,并责成公司内部追责。其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3家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这3家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招商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并且受过处理仍未改正,广发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这2家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安信证券存在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问题,中投证券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这2家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民生证券、广州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银河证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对这5家公司采取警示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对检查发现的违反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自律规则问题,我会将移交自律组织核实处理。对检查发现的其他不规范问题,我会将督促相关证券公司进行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
新闻发言人邓舸强调,融资融券业务是具有杠杆特征的信用交易业务,风险较高。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现有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严守监管底线,进一步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得向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
下一步,我会将持续加强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的监管,适时再次启动对融资类业务的现场检查,进一步落实监管转型要求,突出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促进证券公司各项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收起】 |
经查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持有的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公路”)18. 【展开全文】经查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持有的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公路”)18.83%的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收购中的债权债务安排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根据《四方协议》的约定,吉林敖东和深国投就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安排达成一致。根据《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书》实施上述股权转让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因此,《四方协议》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吉林敖东实施对延边公路的收购而与相关方达的收购协议。延边公路董事会秘书张洪军参与了上述《四方协议》的签订,并向董事长郭仁堂进行汇报。因此,延边公路相关信息披露要负责人员知悉上述大股东拟进行的收购行动。《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吉林敖东通过《四方协议》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拟进行的收购行动,将导致延边公路的大股东即吉林敖东持有的股份发生较大变化,延边公路应当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延边公路直至6 月22 日才作出《股东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根据上述,延边公路在知悉大股东拟增持股份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披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延边公路董事会秘书张洪军参与了《四方协议》的订立,董事长郭仁堂知悉协议订立和收购事项,分别是延边公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经查,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所持延边公路18.83%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就收购中的债权债务以及股权转 【展开全文】经查,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所持延边公路18.83%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就收购中的债权债务以及股权转让的各项权利义务安排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根据《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实施上述股权转让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依法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我会豁免要约收购。因此,《四方协议》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吉林敖东实施对延边公路的收购而与相关方达成的收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吉林敖东应当在《四方协议》达成后三日内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吉林敖东直至2006年6月22日才作出《关于增持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违反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延边公路董事会秘书张洪军参与了上述《四方协议》的签订,并向董事长郭仁堂进行汇报。因此,延边公路相关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知悉上述大股东拟进行的收购行动。《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吉林敖东通过《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拟进行的收购行动,将导致延边公路的大股东即吉林敖东持有的股份发生较大变化,延边公路应当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延边公路直至2006年6月22日才作出《股东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上述,吉林敖东未及时充分披露《四方协议》和进行有关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违法行为;延边公路在知悉大股东拟增持股份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披露并进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违法行为。由于董事长李秀林参与了《四方协议》的订立,吉林敖东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秀林。延边公路董事会秘书张洪军参与了《四方协议》的订立,董事长郭仁堂知悉协议订立和收购事项,分别是延边公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经查,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所持延边公路18.83%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就收购中的债权债务以及股权转 【展开全文】经查,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所持延边公路18.83%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就收购中的债权债务以及股权转让的各项权利义务安排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根据《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实施上述股权转让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依法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我会豁免要约收购。因此,《四方协议》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吉林敖东实施对延边公路的收购而与相关方达成的收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吉林敖东应当在《四方协议》达成后三日内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吉林敖东直至2006年6月22日才作出《关于增持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违反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延边公路董事会秘书张洪军参与了上述《四方协议》的签订,并向董事长郭仁堂进行汇报。因此,延边公路相关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知悉上述大股东拟进行的收购行动。《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吉林敖东通过《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拟进行的收购行动,将导致延边公路的大股东即吉林敖东持有的股份发生较大变化,延边公路应当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延边公路直至2006年6月22日才作出《股东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上述,吉林敖东未及时充分披露《四方协议》和进行有关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违法行为;延边公路在知悉大股东拟增持股份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披露并进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违法行为。由于董事长李秀林参与了《四方协议》的订立,吉林敖东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秀林。延边公路董事会秘书张洪军参与了《四方协议》的订立,董事长郭仁堂知悉协议订立和收购事项,分别是延边公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收起】 |
处分措施 |
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 【展开全文】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收起】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 【展开全文】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收起】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 【展开全文】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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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警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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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谈话 |
监管谈话 |
监管谈话 |
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
认定肖晋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认定林焕伟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职务。 |
认定朱保力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认定林焕荣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认定许戈文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认定李贤兵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一、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二、对你进行监管谈话。 |
一、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二、对秦力进行监管谈话。 |
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监管措施。 |
认定何宽华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认定陈家茂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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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采取限制增加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6个月、限制增加新业务种类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 【展开全文】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限制增加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6个月,限制增加新业务种类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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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对瑞元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对广发合信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对信德智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学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完善相应持续督导制度、工作流程、内部控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
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决定 |
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警示 |
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
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
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九洲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
对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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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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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司决定对你司采取约见谈话并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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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 【展开全文】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收起】 |
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 【展开全文】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收起】 |
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 【展开全文】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收起】 |
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 【展开全文】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收起】 |
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 【展开全文】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对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广发证券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收起】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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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展开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中国证监会拟对延边公路处以50 万元罚款;对郭仁堂和张洪军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和5万元。 【收起】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责令吉林敖东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吉林敖东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李秀 【展开全文】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责令吉林敖东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吉林敖东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李秀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责令延边公路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延边公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郭仁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延边公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洪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收起】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责令吉林敖东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吉林敖东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李秀 【展开全文】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责令吉林敖东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吉林敖东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李秀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责令延边公路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延边公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郭仁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延边公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洪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