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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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
2025-01-08 |
2022-08-09 |
2021-09-30 |
2017-08-29 |
2016-08-23 |
2016-08-23 |
2004-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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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业绩承诺补偿纠纷 |
股权转让纠纷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承兑汇票纠纷 |
货款纠纷 |
货款纠纷 |
委托理财纠纷 |
案件简介 |
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因股权转让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
2018年1月9日,原被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受让被告1所持福利公司65%的股权。鉴于股权转让价格是采用收益法并基于福利公司未来三年的盈利预测评估确定,原被告于同日又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被告1承诺福利公司2018年度 【展开全文】2018年1月9日,原被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受让被告1所持福利公司65%的股权。鉴于股权转让价格是采用收益法并基于福利公司未来三年的盈利预测评估确定,原被告于同日又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被告1承诺福利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年实现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若经审计后福利公司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指标,则应由被告1在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以现金方式向原告进行补偿,补偿公式为:应补偿金额(万元)=6,000万元-福利公司三年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万元)。被告2对被告1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1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项目的公告》和《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此外,《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1在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当日,将其中的1500万元转至福利公司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用于保证《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业绩补偿之履行,原告有权自保证金中相应扣除补偿款。《股权转让协议》第9.4条还约定,被告1迟延支付业绩补偿的,每迟延1日,应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受让了被告1所持福利公司65%的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然而,被告承诺的业绩却未能达标。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福利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3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仅为28,994,460.81元,低于承诺业绩31,005,539.2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保证金1500万元后,被告1仍应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16,005,559.2元。 【收起】 |
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因合同纠纷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00万元 |
就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事项,原、被告于2018年1月9日签署了《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 【展开全文】就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事项,原、被告于2018年1月9日签署了《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之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于当日完成股权交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1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项目的公告》和《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2018年8月,被告2以患病为由,向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利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总经理职务的要求。经原告及福利公司多次挽留,因被告2坚持不再履行总经理职务,福利公司于2018年10月将被告2职务由总经理调整为董事长助理,继续参与福利公司的经营管理。2019年12月13日,被告1向原告出具《关于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变更的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以被告2已不再担任福利公司总经理为由,表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内容已发生变更,其承诺的福利公司三年净利润累计达到6,000万元的盈利预测及补偿相关条款已经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原告认为,被告1以被告2不再担任福利公司总经理为由,意图不再承担《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义务的理由不成立,《说明函》应属无效,盈利预测及补偿相关条款未发生变更,《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依然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依约继续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承担相应义务。 【收起】 |
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事项将公司子公司华东公司和南京金陵制药厂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华东公司和南京金陵制药厂返还货款660万元及利息 |
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华东公司和南京金陵制药厂返还货款660万元及利息 |
5月14日,瑞恒医药就闽发证券擅自买卖和挪用瑞恒医药托管的国债的违约行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国债购买和托管协议》,要求闽发证券返还2000万元委托资金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全 【展开全文】5月14日,瑞恒医药就闽发证券擅自买卖和挪用瑞恒医药托管的国债的违约行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国债购买和托管协议》,要求闽发证券返还2000万元委托资金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同时提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闽发证券2200万元资产,当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下达了(2004)一中民初第5608、5609号民事裁定书。5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冻结闽发证券结算备付金帐户中的结算备付金2200万元人民币,冻结期2004年5月18日至2004年11月17日。目前,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传票及民事案件举证通知已送达双方,法庭将于2004年8月4日交换证据,2004年8月10日开庭。 【收起】 |
原告方 |
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 |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 |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
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
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
瑞恒医药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 |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 |
南京华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陵制药厂 |
华东公司 |
南京金陵制药厂 |
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万元) |
1500 |
1772.32 |
1500 |
-- |
700 |
700 |
700 |
2000 |
币种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一审_起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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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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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4 |
一审_受理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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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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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判决内容 |
1、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陵药业业绩补偿款13,084,239.3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2、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展开全文】1、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陵药业业绩补偿款13,084,239.3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2、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损失1,098,216.63元;3、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律师费损失320,000元;4、被告陈国强对被告国信物资上述应付原告金陵药业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5、驳回原告金陵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反诉原告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收起】 |
1、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陵药业业绩补偿款13,084,239.3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2、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展开全文】1、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陵药业业绩补偿款13,084,239.3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2、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损失1,098,216.63元;3、被告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陵药业律师费损失320,000元;4、被告陈国强对被告国信物资上述应付原告金陵药业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5、驳回原告金陵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反诉原告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收起】 |
近日,公司收到(2020)浙0502民初5043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 【展开全文】近日,公司收到(2020)浙0502民初5043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吴兴区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1、原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条款未发生变更;2、驳回原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原告负担113,957元,被告湖 【展开全文】1、原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条款未发生变更;2、驳回原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原告负担113,957元,被告湖州国信公司、陈国强负担227,8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
2016年12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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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是否上诉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二审_上诉方 |
原告方 |
被告方 |
原告方 |
被告方 |
原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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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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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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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内容 |
1、维持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2、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3、变更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 【展开全文】1、维持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2、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3、变更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陵药业业绩补偿款8,386,381.3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4、陈国强对国信物资上述应付金陵药业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5、驳回金陵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其他上诉请求。 【收起】 |
1、维持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2、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3、变更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 【展开全文】1、维持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2、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3、变更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信物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陵药业业绩补偿款8,386,381.3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4、陈国强对国信物资上述应付金陵药业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5、驳回金陵药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6,3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00元,合计731,343元,由金陵药业负担319,806元,国信物资负担411,53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420元,由国信物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33元,由金陵药业负担38,170元,国信物资、陈国强负担79,66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
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国信物资、陈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27,843元,由国信物资、陈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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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2024.10.10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102执9857号《执行裁定书》。经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502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信物资的破产清算申请。玄武区人民法院依 【展开全文】2024.10.10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102执9857号《执行裁定书》。经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502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信物资的破产清算申请。玄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中止(2023)苏01民终770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收起】 |
2024.10.10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102执9857号《执行裁定书》。经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502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信物资的破产清算申请。玄武区人民法院依 【展开全文】2024.10.10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102执9857号《执行裁定书》。经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502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信物资的破产清算申请。玄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中止(2023)苏01民终770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收起】 |
2021.07.30公告
尚未执行 |
尚未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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