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大事
- 重大事项
- 业绩披露
- 利润分配
- 交易提示
- 交易行为
大事提醒
重大事项
- 股权质押
- 对外担保
- 诉讼仲裁
- 违规处理
该公司暂无股权质押
公告日期 | 2023-02-09 | 2023-01-31 | 2023-01-31 | 2021-03-11 | 2021-03-11 | 2021-03-11 | 2021-03-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12-11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9-10 | 2020-08-04 | 2020-08-04 | 2020-07-07 | 2020-07-07 | 2020-07-07 | 2020-07-07 | 2020-06-03 | 2020-06-03 | 2020-06-03 | 2020-05-09 | 2020-05-09 | 2020-05-09 | 2020-05-09 | 2020-05-09 | 2020-05-09 | 2020-02-11 | 2020-02-11 | 2020-02-11 | 2020-02-11 | 2019-12-03 | 2019-12-03 | 2019-09-30 | 2019-09-30 | 2019-09-30 | 2019-04-19 | 2019-04-19 | 2019-04-19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2019-02-23 | ||
---|---|---|---|---|---|---|---|---|---|---|---|---|---|---|---|---|---|---|---|---|---|---|---|---|---|---|---|---|---|---|---|---|---|---|---|---|---|---|---|---|---|---|---|---|---|---|---|---|---|---|---|---|---|---|---|---|---|---|---|---|---|---|---|---|---|---|---|---|---|---|---|---|---|---|---|---|---|---|---|---|---|---|---|---|---|---|---|---|---|---|---|---|---|---|---|---|---|---|---|---|---|---|
案件名称 | 债权纠纷 | 债权纠纷 | 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证券纠纷 | 燃料买卖纠纷 | 燃料买卖纠纷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保证合同纠纷 | 融资租赁纠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证券纠纷 | 燃料买卖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工程款纠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债务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票据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采购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承揽合同纠纷 | 承揽合同纠纷 | 承揽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票据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案件简介 | 格薪源、金湖科技、凯迪生态、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工程)、中盈长江共六方签订《委托付款函》,载明凯迪生态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价款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被赎回。凯迪生【展开全文】 格薪源、金湖科技、凯迪生态、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工程)、中盈长江共六方签订《委托付款函》,载明凯迪生态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价款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被赎回。凯迪生态巳向凯迪工程支付价款(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因格薪源股东就金湖科技遐股事宜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定程序,退股减资决议不成立。金湖科技仍是格薪源股东,然而在事实上其出资款已经被其收回。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金湖科技向格薪源返还抽逃出资款294,000,0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暂计至2021年10月29日为15,123,441.67元)【收起】 |
(1)凯迪生态于2015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中盈长江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凯迪生态,凯迪生态巳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因标的资产产权存在瑕疵,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中盈长江返还交易对价198,582,8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8【展开全文】 (1)凯迪生态于2015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中盈长江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凯迪生态,凯迪生态巳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因标的资产产权存在瑕疵,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中盈长江返还交易对价198,582,8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8日为36,102,625.07元)。(2)中盈长江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盈利作出业绩承诺,若标的资产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向凯迪生态现金补足,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中盈长江向凯迪生态支付业绩补偿款74,055,799.25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8日为29,958,234.35元)。【收起】 |
2014年11月24日,凯迪生态公司、中盈长江公司等多方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凯迪生态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公司)、关联方中盈长江公司及其他无关联第三方持有【展开全文】 2014年11月24日,凯迪生态公司、中盈长江公司等多方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凯迪生态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公司)、关联方中盈长江公司及其他无关联第三方持有的生物质发电资产、风电、水电及林地资产。根据协议,凯迪生态公司需向交易对方中盈长江公司支付现金对价183598.40万元。【收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的合计金额约7462万元。(2020)湘10民初22号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万载【展开全文】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集团公司【收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蔡宝珍因证券纠纷起诉凯迪生态,阳光凯迪集团,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王天成因燃料买卖纠纷诉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谷城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段慧慧7人因燃料买卖纠纷诉湖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安仁 | 武汉一冶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一冶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因合同纠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集团公司 | 上海汇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债券交易纠纷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纠纷起诉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因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邵启强因证券纠纷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徐青芳因燃料买卖纠纷对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金寨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绥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向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起诉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产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产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起诉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郭猛,赵勇,王正艳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李子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北海凯迪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起诉,涉及金额为284.8万元。 |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熊文斌,曹银霞因买卖合同纠纷对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起诉,设计金额为208.48万元。 | 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浙江华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松桃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洋浦长江投资有限公司产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标的合计金额约959万元。(2020)鄂0192民初290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标的合计金额约5144万元。(2020)粤03民初47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标的合计金额约1194万元。(2020)鄂0192民初2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洪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洋浦长江投资有限公司产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2,745.67万元。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李盘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244.36万元。 | 原告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讼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湖北华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为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中联佳创科技有限公司因为采购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平陆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杨晶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汪清县人民法院起诉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李维录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汪清县人民法院起诉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李思泽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曾贤东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临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曾元芝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起诉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海阳汇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堪江涛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吴雪英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吴财吉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市井开区连心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因为承揽合同纠纷向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市井开区春泉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因为承揽合同纠纷向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安市井开区众发劳务有限公司因为承揽合同纠纷向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为票据纠纷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刘小建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刘中于因买卖合同纠纷向蕲春县人民法院起诉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何先容因买卖合同纠纷向蕲春县人民法院起诉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严达峰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严双玉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原告方 |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蔡宝珍 | 王天成 | 段慧慧7人 | 武汉一冶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一冶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 上海汇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邵启强 | 徐青芳 |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郭猛,赵勇,王正艳 | 李子武 |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熊文斌,曹银霞 | 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 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华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建设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电建建设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李盘 | 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华盛建设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保盛建材有限公司 | 武汉中联佳创科技有限公司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杨晶 | 李维录 | 李思泽 | 曾贤东 | 曾元芝 | 山东祥通胶带有限公司 | 山东海阳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 堪江涛 | 吴雪英 | 吴财吉 | 吉安市井开区连心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吉安市井开区春泉废旧物资有限公司 | 吉安市井开区众发劳务有限公司 | 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 | 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刘小建 | 刘中于 | 何先容 | 严达峰 | 严双玉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 | 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平陆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平陆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平陆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集团公司 | 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阳光凯迪集团 | 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谷城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湖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安仁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集团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扬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格薪源生物质燃料安徽有限公司,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祁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金寨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绥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隆回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北海凯迪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松桃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洋浦长江投资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证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洪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洋浦长江投资有限公司 | 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天水市凯迪阳光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嫩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平陆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汪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科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蕲春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霍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仲裁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仲裁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万元) | 30912.344167 | 33869.945867 | 19858.2778 | 10643 | 360 | 8059 | 13173 | 3008 | 35652.36 | 1478 | 1478 | 1557 | 225 | 211 | 480 | 1753 | 1012 | 2328 | 44111.64 | 35479.64 | 3642 | 38039 | 1518.4 | -- | -- | -- | -- | -- | -- | 381 | 316.83 | 5033 | 2050 | 2050 | 2050 | 492.0076 | 252 | 1220.6665 | 25423.55402 | 16939.64816 | -- | -- | 284.8 | -- | -- | 208.48 | -- | -- | -- | 19214.45313 | -- | -- | 1194 | 60545.39927 | 19214.45313 | 2392.81 | -- | -- | -- | 2745.67 | 1925.56 | 418 | 244.36 | 288.67 | 5277 | 4048 | 20958 | 14 | 10 | 34.5 | 16 | 55.6 | 9.6 | 1.02 | 12.3 | 4.1 | 69.27 | 18.22 | 15.46 | 15 | 135 | 136 | 32.3 | 5.48 | 7.39 | 13.46 | 59.39 | 15.47 | 416 | 10178 | 4.74 | 45.29 | 132.79 | 20.13 | 6.76 | 30.3 | 30.37 | 31 | 9.63 | 25.92 | ||
币种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 | -- | -- |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一审_起诉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审_受理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法院 | 法院 | 广西壮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 法院 |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武汉仲裁委员会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淮南市潘集区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山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一审_判决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9-04-0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审_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款29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94,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展开全文】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款29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94,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收起】 |
被告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74055799.25元和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4,055,79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展开全文】 被告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74055799.25元和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4,055,79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79元,由被告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起】 |
被告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价款1985827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展开全文】 被告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价款1985827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714元,由被告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起】 |
-- | -- | -- | -- | 一、被告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30084470.1元及利息(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付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展开全文】 一、被告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30084470.1元及利息(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付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其在本案中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903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247653元,由被告桂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7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起】 |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3【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35000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5月15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6523611.11元,并支付此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重组债务本金35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2018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利率标准,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西省浦北县县城工业区160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白水镇建业路6号1503.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1184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工业大道12号6466.4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1352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安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永顺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4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9418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远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瑞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收起】 |
一、被告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928016)项下贷款本金147745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630680.59【展开全文】 一、被告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928016)项下贷款本金147745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630680.5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9280116)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8280081)项下贷款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80054.9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8280081)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费31026元;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3716元,减半收取568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858元,由被告鄱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收起】 |
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9280118)项下贷款本金14772487.1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展开全文】 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9280118)项下贷款本金14772487.1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630592.9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9280118)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8280076)项下贷款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70606.6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8280076)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1020元;三、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二项确定的由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48元,减半收取568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824元,由被告吉安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收起】 |
一、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9280114)项下贷款本金14993882.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展开全文】 一、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9280114)项下贷款本金14993882.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671627.3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9280114)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8280080)项下贷款本金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85732.5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64112018280080)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1485元;四、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由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15291元,减半收取5764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645.5元,由被告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收起】 |
-- | -- | -- | -- | -- | 一、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3274249.52元及迟延利息5070246.32元(迟延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3日,之后以全部未还租金23274249.52元为基数,按【展开全文】 一、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3274249.52元及迟延利息5070246.32元(迟延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3日,之后以全部未还租金23274249.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0元;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86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865.5元,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630.31元,被告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1235.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收起】 |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39315万元,支付截止2018【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39315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5月15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4796430元,并支付此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重组债务本金3931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2018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利率标准,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北京晋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天门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乐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平乐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15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6532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云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收起】 |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35000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5月15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7116666.67元,并支付此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重组债务本金【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35000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5月15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7116666.67元,并支付此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重组债务本金35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2018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利率标准,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其约定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14959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其约定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朝天镇仇坝村1459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73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2383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敦化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收起】 |
-- | -- | 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HZBP-801-17001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3期租金,共计18115426.52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凯迪【展开全文】 法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HZBP-801-17001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3期租金,共计18115426.52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同意租金18115426.52元延期至2021年9月25日支付完毕时,租金为15113649.7元(该数额已扣减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500万元)。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5113649.7元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每月25日之前,由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419034.37元;最后一期28412.42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二、如果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确定的时间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确定的剩余全部租金;三、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自愿放弃向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杈利;四、在本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对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不主张优先受偿杈。五、案件受理费131145元(原告已预交),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55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572.5元,由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9月25日前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六、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收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6665万元,并以该数额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展开全文】 一、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6665万元,并以该数额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其在本案中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第三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6656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822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由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起】 |
-- | -- | -- | -- | -- |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展开全文】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收起】 |
关于原告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公司)与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股份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鄂民初5【展开全文】 关于原告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公司)与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股份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鄂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元信托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20鄂执6号。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收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7.3万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95.865万元;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展开全文】 一、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7.3万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95.865万元;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3万元及迟延付款违约佥14.565万元;三、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支付诉论保全保险费9600元;四、驳回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40.50元,由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000元,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440.50元。保全费50000元,由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起】 |
你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展开全文】 你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本院(2019)鄂01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收起】 |
终结包头市路诚公证处(2018)包路诚证执字第1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包头市路诚公证处(2018)包路诚证执字第12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展开全文】 终结包头市路诚公证处(2018)包路诚证执字第1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包头市路诚公证处(2018)包路诚证执字第12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收起】 |
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2019)赣洪江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审_是否上诉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
二审_上诉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方 | 被告方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方 | -- | -- | -- | 原告方 | 被告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审_受理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审_判决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审_判决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展开全文】 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60元,由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收起】 |
从江凯迪、凯迪生态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从江凯迪绿色【展开全文】 从江凯迪、凯迪生态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169396481.57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2日以11427865.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6月8日,以9406358.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69396481.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二、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一审案件受理费8908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95864元,由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74元,由从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收起】 |
-- | -- | -- | -- | -- | -- | --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80元,由松桃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 | -- | 华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69570元,由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展开全文】 华融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69570元,由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央为终审判决。【收起】 |
洪雅凯迪、凯迪集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撒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展开全文】 洪雅凯迪、凯迪集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撒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洪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192144531.25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6月6日,以1478593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92144531.2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扣减保证金12500000元;四、驳回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80元,由洪雅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收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执行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07.07公告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展开全文】 2020.07.07公告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收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告日期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5-13 | 2020-04-27 | 2020-04-27 | 2020-04-27 | 2020-04-27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4 | 2019-11-02 | 2019-09-16 | 2019-09-16 | 2019-09-16 | 2019-09-16 | 2019-09-16 | 2019-09-16 | 2019-09-16 | 2019-09-11 | 2019-09-11 | 2019-09-11 | 2019-09-11 | 2019-09-11 | 2019-09-11 | 2019-09-11 | 2019-09-11 | 2019-09-11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9-05-06 | 2018-12-26 | 2018-11-17 | 2018-11-17 | 2018-11-17 | 2018-11-17 | 2018-10-17 | 2018-10-17 | 2018-10-17 | 2018-10-17 | 2018-10-15 | 2018-07-23 | 2018-07-23 | 2018-07-23 | 2018-07-23 | 2018-07-23 | 2018-07-23 | 2018-07-23 | 2018-07-23 | 2018-07-23 | 2018-07-23 | 2018-07-23 | 2018-07-23 | 2018-07-23 | 2018-07-03 | ||
---|---|---|---|---|---|---|---|---|---|---|---|---|---|---|---|---|---|---|---|---|---|---|---|---|---|---|---|---|---|---|---|---|---|---|---|---|---|---|---|---|---|---|---|---|---|---|---|---|---|---|---|---|---|---|---|---|---|---|---|---|---|---|---|---|---|---|---|---|---|---|---|---|---|---|---|---|---|---|---|---|---|---|---|---|---|---|---|---|---|---|---|---|---|---|---|---|---|---|---|---|---|---|
类型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资金占用,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资金占用,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资金占用,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资金占用,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资金占用,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资金占用,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资金占用,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资金占用,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资金占用,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资金占用 | ||
处罚对象 | 叶黎明 | 罗廷元 | 杨虹 | 张兆国 | 谢波 | 陈义生 | 陈义龙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黄国涛 | 唐秀丽 | 厉培明 | 江林 | 李林芝 | 徐尹生 | 张海涛 | 李满生 | 江林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张海涛 | 李林芝 | 方宏庄 | 陈义生 | 徐尹生 | 厉培明 | 江林 | 张鸿健 | 王博钊 | 李林芝 | 张海涛 | 唐秀丽 | 唐宏明 | 徐长生 | 张兆国 | 叶黎明 | 胡学栋 | 杨虹 | 孙燕萍 | 黄国涛 | 李满生 | 谢波 | 罗廷元 | 朱华银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陈义龙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谢波 | 杨虹 | 李满生 | 江林 | 黄国涛 | 王博钊 | 叶黎明 | 徐尹生 | 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张海涛 | 李林芝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陈义龙 | 唐宏明 | 罗廷元 |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罗廷元 | 厉培明 | 江林 | 张海涛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朱华银 | 张兆国 | 王博钊 | 方宏庄 | 徐长生 | 胡学栋 | 李林芝 | 徐尹生 | 唐宏明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张海涛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陈义龙 | 李林芝 | 李林芝 | 张海涛 | 陈义龙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方宏庄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徐长生 | 王博钊 | 张兆国 | 厉培明 | 唐宏明 | 朱华银 | 罗廷元 | 李林芝 | 胡学栋 | 徐尹生 | 张海涛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违规行为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展开全文】 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二、凯迪生态向关联方支付5.88亿元款项,无商业实质部分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上述资金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始,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仍为格薪源股东。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129,698,560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因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退款方将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转入中薪丰盈银行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凯迪工程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9,698,560元转至凯迪生态。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凯迪生态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中审众环会【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凯迪生态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中审众环会计师王某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某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中审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某询问汪某公司是否能按原定日期(4月25日)披露年报,汪某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某请示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日,汪某告知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某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某,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日,汪某将中审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某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中审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称公司拟定于2018年4月26日9时30分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中审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日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日21时30分,张海涛、张某国(时任独立董事)、唐某明(时任董事)、徐某生(时任独立董事)、汪某、胡某栋(时任职工监事)、赵某等人与王某、范某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某、范某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王某、范某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4月26日9时30分,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张海涛、江林、唐某明、张某国、徐某生、罗某元、汪某、胡某栋、赵某、王某、范某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日之后。4月26日21时,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时30分,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海涛、张某国、唐某明、汪某、赵某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方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监管部门告知了公司方公司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日下午,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日,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6月29日,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日汪某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给予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日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凯迪生态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日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凯迪生态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中审众环会【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凯迪生态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中审众环会计师王某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某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中审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某询问汪某公司是否能按原定日期(4月25日)披露年报,汪某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某请示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日,汪某告知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某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某,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日,汪某将中审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某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中审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称公司拟定于2018年4月26日9时30分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中审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日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日21时30分,张海涛、张某国(时任独立董事)、唐某明(时任董事)、徐某生(时任独立董事)、汪某、胡某栋(时任职工监事)、赵某等人与王某、范某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某、范某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王某、范某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4月26日9时30分,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张海涛、江林、唐某明、张某国、徐某生、罗某元、汪某、胡某栋、赵某、王某、范某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日之后。4月26日21时,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时30分,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海涛、张某国、唐某明、汪某、赵某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方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监管部门告知了公司方公司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日下午,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日,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6月29日,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日汪某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给予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日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凯迪生态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日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凯迪生态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中审众环会【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凯迪生态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中审众环会计师王某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某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中审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某询问汪某公司是否能按原定日期(4月25日)披露年报,汪某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某请示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日,汪某告知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某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某,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日,汪某将中审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某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中审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称公司拟定于2018年4月26日9时30分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中审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日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日21时30分,张海涛、张某国(时任独立董事)、唐某明(时任董事)、徐某生(时任独立董事)、汪某、胡某栋(时任职工监事)、赵某等人与王某、范某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某、范某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王某、范某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4月26日9时30分,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张海涛、江林、唐某明、张某国、徐某生、罗某元、汪某、胡某栋、赵某、王某、范某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日之后。4月26日21时,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时30分,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海涛、张某国、唐某明、汪某、赵某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方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监管部门告知了公司方公司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日下午,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日,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6月29日,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日汪某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给予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日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凯迪生态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日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凯迪生态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中审众环会【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凯迪生态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中审众环会计师王某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某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中审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某询问汪某公司是否能按原定日期(4月25日)披露年报,汪某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某请示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日,汪某告知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某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某,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日,汪某将中审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某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中审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称公司拟定于2018年4月26日9时30分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中审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日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日21时30分,张海涛、张某国(时任独立董事)、唐某明(时任董事)、徐某生(时任独立董事)、汪某、胡某栋(时任职工监事)、赵某等人与王某、范某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某、范某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王某、范某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4月26日9时30分,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张海涛、江林、唐某明、张某国、徐某生、罗某元、汪某、胡某栋、赵某、王某、范某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日之后。4月26日21时,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时30分,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海涛、张某国、唐某明、汪某、赵某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方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监管部门告知了公司方公司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日下午,赵某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日,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6月29日,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日汪某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给予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日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凯迪生态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日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于2015年6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2015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30%。同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年3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9名变为5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2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1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1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年5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20%)。综上,不晚于2017年3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直接向陈义龙汇报工作,接受陈义龙的指示,知悉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凯迪生态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王博钊、徐尹生、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专门讨论陈义龙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最终一致同意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未能勤勉尽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5.88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5.88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20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2018年4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8年3月25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2,659.59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2015年9月8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5.88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2017年6月6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10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知悉并签字审批上述交易,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并伪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2.94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11月28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经查,2017年11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贷款。为此,2017年11月27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6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鉴于6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2.94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6月29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悉上述交易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1.3亿元的关联交易2018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2018年5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2018年5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132,477,959.53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11月15日,该项土地退款129,698,560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年11月15日、12月18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2份借款协议,上述129,698,560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该2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2017年12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议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12月28日才予以披露。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时任董事长陈义龙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人,其因担心信息披露后相关账户资金被扣划而未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唐秀丽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执行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8,121.92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7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8,121.92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7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6月11日才予以公告。凯迪生态上述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知悉情况但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年凯迪生态向87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143,180,610.45元;2016年向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462,712,510.29元;2017年向54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541,978,272.55元。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元、209,114,154.48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董事兼总经理陈义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董事会秘书张鸿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董事会秘书孙燕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监事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副总经理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唐宏明、孙燕萍在上述部分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发生后,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资金流水、银行贷款协议、付款凭证、合同、会议纪要、财务资料、往来函件、用印记录、任职文件、相关年度报告、公告、审计底稿、监管机构实地勘察执法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收起】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你公司通过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向关联方中薪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展开全文】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你公司通过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向关联方中薪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5.88亿元,款项主要用于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偿还借款、购买三家格薪源股权、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偿还上市公司往来款以及其他日常经营。目前项目建设实际工程量2660万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5.614亿元。
二是2017年11月28日,你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
三是2015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的交易标的中存在部分公司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林权证的情况,阳光凯迪和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承诺,在标的公司股权交割之日起两年内解决上述资产瑕疵问题,超期未解决,上市公司可以免于支付瑕疵资产交易对价。经查,你公司累计向阳光凯迪超额支付交易对价98.94万元,累计向中盈长江超额支付交易对价1.99亿元,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 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 年 5 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 2018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 2017 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94.42 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 3 亿元差额为 27,405.58 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 2018 年 7 月 11 日前支付补偿款。 2018 年 6 月 4 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 1 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 17,405.58 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 凯迪。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 206 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 17,405.58 万元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 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 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 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 9.8%。 2017 年 11 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 2017 年11 月 28 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 2.94 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 30 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 2.94 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94 亿元”。同时,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 2.94 亿元减资款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 5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 7.19 亿元。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忠实、勤勉履行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 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 年 5 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 2018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 2017 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94.42 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 3 亿元差额为 27,405.58 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 2018 年 7 月 11 日前支付补偿款。 2018 年 6 月 4 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 1 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 17,405.58 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 凯迪。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 206 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 17,405.58 万元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 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 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 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 9.8%。 2017 年 11 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 2017 年11 月 28 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 2.94 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 30 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 2.94 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94 亿元”。同时,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 2.94 亿元减资款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 5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 7.19 亿元。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忠实、勤勉履行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 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 年 5 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 2018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 2017 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94.42 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 3 亿元差额为 27,405.58 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 2018 年 7 月 11 日前支付补偿款。 2018 年 6 月 4 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 1 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 17,405.58 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 凯迪。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 206 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 17,405.58 万元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 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 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 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 9.8%。 2017 年 11 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 2017 年11 月 28 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 2.94 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 30 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 2.94 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94 亿元”。同时,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 2.94 亿元减资款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 5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 7.19 亿元。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忠实、勤勉履行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 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 年 5 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 2018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 2017 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94.42 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 3 亿元差额为 27,405.58 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 2018 年 7 月 11 日前支付补偿款。 2018 年 6 月 4 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 1 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 17,405.58 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 凯迪。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 206 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 17,405.58 万元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 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 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 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 9.8%。 2017 年 11 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 2017 年11 月 28 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 2.94 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 30 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 2.94 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94 亿元”。同时,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 2.94 亿元减资款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 5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 7.19 亿元。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忠实、勤勉履行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 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 年 5 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 2018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 2017 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94.42 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 3 亿元差额为 27,405.58 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 2018 年 7 月 11 日前支付补偿款。 2018 年 6 月 4 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 1 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 17,405.58 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 凯迪。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 206 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 17,405.58 万元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 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 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 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 9.8%。 2017 年 11 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 2017 年11 月 28 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 2.94 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 30 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 2.94 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94 亿元”。同时,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 2.94 亿元减资款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 5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 7.19 亿元。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忠实、勤勉履行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 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 年 5 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 2018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 2017 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94.42 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 3 亿元差额为 27,405.58 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 2018 年 7 月 11 日前支付补偿款。 2018 年 6 月 4 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 1 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 17,405.58 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 凯迪。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 206 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 17,405.58 万元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 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 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 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 9.8%。 2017 年 11 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 2017 年11 月 28 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 2.94 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 30 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 2.94 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94 亿元”。同时,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 2.94 亿元减资款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 5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 7.19 亿元。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忠实、勤勉履行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 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 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 年 5 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 2018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 2017 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94.42 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 3 亿元差额为 27,405.58 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 2018 年 7 月 11 日前支付补偿款。 2018 年 6 月 4 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 1 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 17,405.58 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 凯迪。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 206 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 17,405.58 万元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 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 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 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 9.8%。 2017 年 11 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 2017 年11 月 28 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 2.94 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 30 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 2.94 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94 亿元”。同时,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 2.94 亿元减资款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 5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 7.19 亿元。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忠实、勤勉履行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收起】 |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展开全文】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年5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亿元差额为27,405.58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凯迪。2018年12月28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206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17,405.58万元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9.8%。2017年11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2017年11月28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2.94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同时,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2.94亿元减资款于2017年11月28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7.19亿元。综上所述,*ST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6.1.2条及第6.3.9条的规定,*ST凯迪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阳光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1条的规定,阳光凯迪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中盈长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中盈长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陈义龙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陈义龙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唐宏明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但鉴于唐宏明仅担任董事长一个月,且其在事后积极督促公司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了相关线索,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予以部分采纳。徐尹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徐尹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关于李林芝、张海涛、罗廷元。李林芝、张海涛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罗廷元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收起】 |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展开全文】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年5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亿元差额为27,405.58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凯迪。2018年12月28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206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17,405.58万元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9.8%。2017年11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2017年11月28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2.94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同时,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2.94亿元减资款于2017年11月28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7.19亿元。综上所述,*ST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6.1.2条及第6.3.9条的规定,*ST凯迪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阳光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1条的规定,阳光凯迪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中盈长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中盈长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陈义龙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陈义龙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唐宏明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但鉴于唐宏明仅担任董事长一个月,且其在事后积极督促公司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了相关线索,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予以部分采纳。徐尹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徐尹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关于李林芝、张海涛、罗廷元。李林芝、张海涛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罗廷元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收起】 |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展开全文】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年5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亿元差额为27,405.58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凯迪。2018年12月28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206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17,405.58万元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9.8%。2017年11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2017年11月28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2.94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同时,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2.94亿元减资款于2017年11月28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7.19亿元。综上所述,*ST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6.1.2条及第6.3.9条的规定,*ST凯迪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阳光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1条的规定,阳光凯迪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中盈长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中盈长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陈义龙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陈义龙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唐宏明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但鉴于唐宏明仅担任董事长一个月,且其在事后积极督促公司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了相关线索,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予以部分采纳。徐尹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徐尹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关于李林芝、张海涛、罗廷元。李林芝、张海涛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罗廷元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收起】 |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展开全文】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年5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亿元差额为27,405.58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凯迪。2018年12月28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206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17,405.58万元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9.8%。2017年11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2017年11月28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2.94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同时,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2.94亿元减资款于2017年11月28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7.19亿元。综上所述,*ST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6.1.2条及第6.3.9条的规定,*ST凯迪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阳光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1条的规定,阳光凯迪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中盈长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中盈长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陈义龙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陈义龙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唐宏明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但鉴于唐宏明仅担任董事长一个月,且其在事后积极督促公司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了相关线索,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予以部分采纳。徐尹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徐尹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关于李林芝、张海涛、罗廷元。李林芝、张海涛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罗廷元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收起】 |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展开全文】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年5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亿元差额为27,405.58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凯迪。2018年12月28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206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17,405.58万元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9.8%。2017年11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2017年11月28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2.94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同时,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2.94亿元减资款于2017年11月28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7.19亿元。综上所述,*ST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6.1.2条及第6.3.9条的规定,*ST凯迪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阳光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1条的规定,阳光凯迪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中盈长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中盈长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陈义龙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陈义龙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唐宏明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但鉴于唐宏明仅担任董事长一个月,且其在事后积极督促公司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了相关线索,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予以部分采纳。徐尹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徐尹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关于李林芝、张海涛、罗廷元。李林芝、张海涛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罗廷元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收起】 |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展开全文】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年5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亿元差额为27,405.58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凯迪。2018年12月28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206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17,405.58万元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9.8%。2017年11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2017年11月28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2.94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同时,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2.94亿元减资款于2017年11月28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7.19亿元。综上所述,*ST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6.1.2条及第6.3.9条的规定,*ST凯迪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阳光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1条的规定,阳光凯迪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中盈长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中盈长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陈义龙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陈义龙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唐宏明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但鉴于唐宏明仅担任董事长一个月,且其在事后积极督促公司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了相关线索,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予以部分采纳。徐尹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徐尹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关于李林芝、张海涛、罗廷元。李林芝、张海涛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罗廷元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收起】 |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展开全文】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年5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亿元差额为27,405.58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凯迪。2018年12月28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206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17,405.58万元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9.8%。2017年11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2017年11月28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2.94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同时,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2.94亿元减资款于2017年11月28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7.19亿元。综上所述,*ST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6.1.2条及第6.3.9条的规定,*ST凯迪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阳光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1条的规定,阳光凯迪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中盈长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中盈长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陈义龙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陈义龙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唐宏明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但鉴于唐宏明仅担任董事长一个月,且其在事后积极督促公司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了相关线索,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予以部分采纳。徐尹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徐尹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关于李林芝、张海涛、罗廷元。李林芝、张海涛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罗廷元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收起】 |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展开全文】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年5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亿元差额为27,405.58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凯迪。2018年12月28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206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17,405.58万元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9.8%。2017年11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2017年11月28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2.94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同时,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2.94亿元减资款于2017年11月28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7.19亿元。综上所述,*ST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6.1.2条及第6.3.9条的规定,*ST凯迪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阳光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1条的规定,阳光凯迪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中盈长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中盈长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陈义龙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陈义龙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唐宏明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但鉴于唐宏明仅担任董事长一个月,且其在事后积极督促公司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了相关线索,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予以部分采纳。徐尹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徐尹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关于李林芝、张海涛、罗廷元。李林芝、张海涛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罗廷元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收起】 |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展开全文】 有关违规事实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迪”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形成资金占用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20.59%股份,阳光凯迪持有中盈长江80%股份。中盈长江为阳光凯迪的子公司,且为公司的关联方。2015年5月,公司向中盈长江收购林业资产并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若林业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中盈长江应在收到公司提供的承诺年度未实现的净利润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就差额部分进行支付或冲抵。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收购林业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上述林业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42万元,与中盈长江承诺的3亿元差额为27,405.58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盈长江应在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补偿款。2018年6月4日,中盈长江代公司偿还借款1亿元,冲抵其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此后,中盈长江未能按上述补偿协议,及时将剩余17,405.58万元业绩补偿款支付给*ST凯迪。2018年12月28日,公司在《关于对深交所第206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业绩承诺差额款17,405.58万元于2018年7月11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减资款形成资金占用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持有公司3.76%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关联方。金湖科技对公司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认缴出资额为2.94亿元,占格薪源总注册资本的9.8%。2017年11月,格薪源收到金湖科技的减资申请,此后,公司与中盈长江、阳光凯迪的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金湖科技、格薪源签署了委托付款函,就格薪源支付金湖科技减资款作出安排。2017年11月28日,公司代格薪源向凯迪工程支付减资款2.94亿元,但未经格薪源履行相关减资程序。截至目前,该笔资金仍未退回上市公司。湖北证监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认定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向关联方金湖科技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凯迪工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同时,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关注函复函》中披露,上述2.94亿元减资款于2017年11月28日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2018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第一阶段)》(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函》)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总计113,121.12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审议情况归还上述补流资金。另外,根据《问询函回函》,公司存在多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合计金额达7.19亿元。综上所述,*ST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6.1.2条及第6.3.9条的规定,*ST凯迪提出的申辩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本所不予采纳。阳光凯迪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1条的规定,阳光凯迪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中盈长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中盈长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陈义龙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陈义龙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唐宏明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但鉴于唐宏明仅担任董事长一个月,且其在事后积极督促公司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了相关线索,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予以部分采纳。徐尹生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徐尹生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所不予采纳。关于李林芝、张海涛、罗廷元。李林芝、张海涛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罗廷元违规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收起】 |
阳光凯迪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展开全文】 经查明,凯迪生态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一、凯迪生态未按照规定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8日,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阳光)台账等相关资料仍未交给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环),函证和盘点工作仍未落实,众环会计师王郁(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合伙人)向时任凯迪生态总裁助理汪军表示,因凯迪阳光的资料一直未提供,众环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审计,另有一些关联关系难以判断,所以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4月22日,时任董秘办主任赵笛询问汪军是否能按原定曰期(4月25曰)披露年报,汪军表示需要延期,延期披露的理由是审计工作没有完成。赵笛请示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后,发布了年报披露时间延期至4月27日的公告。同曰,汪军告知时任总裁张海涛,年报需要延期披露。2018年4月23日,王郁将审计报告初稿发给汪军,明确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4曰,汪军将众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向李林芝和张海涛汇报。王郁也致电张海涛,表示众环将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2018年4月24日,凯迪生态董秘办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2017年度董事会、年度监事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拟定于2018年4月26曰9:30在凯迪生态708室召开年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2017年年报。但由于众环的审计报告还没出来,2017年年报需26曰开会时才能提供现场审阅。2018年4月25曰21:30,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主任)、唐宏明(时任董事,凯迪生态审计委员会成员)、徐长生(时任独立董事)、张海涛、汪军、胡学栋(时任职工监事)、李合领(凯迪阳光财务总监)、赵笛等人与王郁、范桂铭(凯迪生态签字会计师之一,凯迪生态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武汉市八一路水墨江南酒店(以下简称水墨江南)开会,针对审计意见进行详细沟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王郁、范桂铭向参会人员告知了将对2017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并报告了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各项问题。23:30,王郁、范桂铭离开会场后,凯迪生态方人员继续在水墨江南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的磋商。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是无法接受的,决定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继续提供补证或予以解决。未有证据显示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4月26曰9:30,因董秘办仍未收到财务报告定稿,原定年度董事会和年度监事会无法召开,会议取消。同时,凯迪生态审计机构与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开会。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正式沟通。参会人员包括李林芝、唐宏明、张兆国、徐长生、罗廷元、张海涛、汪军、江林、胡学栋、李合领、赵笛、王郁、范桂铭等人。主要议题为针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各项问题明确了工作责任人和完成工作的截止期限,但会议记录显示补充审计所需资料的截止日期在4月30曰之后。4月26日21:00,凯迪生态董秘办仍未收到经签字批准的2017年年报。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无法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2017年年报的公告。21:30,凯迪生态部分人员在公司802会议室再次召开会议。会议记录显示本次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公司部分治理层沟通。参会人员包括张兆国、唐宏明、张海涛、汪军、赵笛等人。会议通报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公司表达了年报延期到4月30日之后披露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监管员告知了公司方不按期披露年报会引发的后果。2018年4月27曰下午,赵笛通过电子邮件请示李林芝审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了《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年4月28曰,凯迪生态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报。截至2018年4月30日,凯迪生态未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2018年6月29曰,凯迪生态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二、凯迪生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履职情况时任董事长李林芝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两次年报延期披露事项均由李林芝审批后公告。李林芝前期并未主动关注年报编制和披露进展,直到2018年4月24曰汪军汇报才了解相关情况。李林芝在已知悉众环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临近年报截止曰期的4次年报工作会议,只参加了第3次会议,且是在会议快结束时才参加,后续也未参与和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协调。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前期参与了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参与了关于年报披露和审计意见的4次会议,熟悉年报披露进展和面临的问题。但其在4月25日的会议上关注的重点是审计意见对公司的影响,主张待审计机构变更审计意见后再披露年报。对于26日会议安排的补充审计资料工作明显无法达到4月30曰之前披露年报的要求,也未坚持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事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参与了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公司治理层的4次会议沟通。张兆国在年报工作会议上主张不接受审计意见,建议延期披露年报。'时任董事唐宏明、罗廷元,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参与了2018年4月25或26曰的会议,未有证据显示有参会人员提出即便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应该按期披露年报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表明参会人员对因不接受审计意见导致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提出异议。凯迪生态全体董事、监事(除前述人员之外,还包括时任董事徐f生、王博钊,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监事朱华银)均收到关于审议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在披露期限最后一天年报仍未提请审签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取消等情况T,未釆取有效手段保证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凯迪生态时任副总裁江林,同时担任凯迪阳光董事长,凯迪阳光未及时提供相关合同及台账是审计机构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原因。以上事实,有凯迪生态相关公告、定期报告、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当事人的邮件与微信沟通记录、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凯迪生态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凯迪生态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凯迪生态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李林芝、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张海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于时任董事罗廷元、时任董事徐尹生、时任董事王博钊、时任董事唐宏明、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时任独立董事厉培明、时任独立董事徐长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方宏庄、时任职工监事胡学栋、时任监事朱华银、时任副总裁江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收起】 |
2018年7月14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70,000万元至-58,000万元之间。而你公司2018年半年报显示,你公司2018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6,1【展开全文】 2018年7月14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70,000万元至-58,000万元之间。而你公司2018年半年报显示,你公司2018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6,149.22万元,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收起】 |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财务信息;三、未及时披露主营业务停【展开全文】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财务信息;三、未及时披露主营业务停产、停顿情况;四、未专项披露资产抵(质)押事项;五、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六、未同步披露债务逾期、资产冻结、董事长变动信息。【收起】 |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财务信息;三、未及时披露主营业务停【展开全文】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财务信息;三、未及时披露主营业务停产、停顿情况;四、未专项披露资产抵(质)押事项;五、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六、未同步披露债务逾期、资产冻结、董事长变动信息。【收起】 |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财务信息;三、未及时披露主营业务停【展开全文】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财务信息;三、未及时披露主营业务停产、停顿情况;四、未专项披露资产抵(质)押事项;五、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六、未同步披露债务逾期、资产冻结、董事长变动信息。【收起】 |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财务信息;三、未及时披露主营业务停【展开全文】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财务信息;三、未及时披露主营业务停产、停顿情况;四、未专项披露资产抵(质)押事项;五、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六、未同步披露债务逾期、资产冻结、董事长变动信息。【收起】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展开全文】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财务信息;
三、未及时披露主营业务停产、停顿情况;
四、未专项披露资产抵(质)押事项;
五、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
六、未同步披露债务逾期、资产冻结、董事长变动信息。【收起】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展开全文】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财务信息;
三、未及时披露主营业务停产、停顿情况;
四、未专项披露资产抵(质)押事项;
五、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
六、未同步披露债务逾期、资产冻结、董事长变动信息。【收起】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展开全文】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财务信息;
三、未及时披露主营业务停产、停顿情况;
四、未专项披露资产抵(质)押事项;
五、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
六、未同步披露债务逾期、资产冻结、董事长变动信息。【收起】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展开全文】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未积极配合协会现场调查,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一季度财务信息;
三、未及时披露主营业务停产、停顿情况;
四、未专项披露资产抵(质)押事项;
五、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
六、未同步披露债务逾期、资产冻结、董事长变动信息。【收起】 |
2018年9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三份《关于资产出售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出售公告》)称,你公司拟向山东水发众兴热电有限公司,湖南中战红森林林业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长沙红森林一号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出售多项林业及新【展开全文】 2018年9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三份《关于资产出售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出售公告》)称,你公司拟向山东水发众兴热电有限公司,湖南中战红森林林业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长沙红森林一号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出售多项林业及新能源资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拟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部关注到,《出售公告》未披露交易标的财务数据,审计或评估情况,交易定价依据,交易对手方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财务数据等重要信息,《出售公告》存在多项重大遗漏.我部发函要求你公司在10月11日前就上述《出售公告》相关重要信息予以补充披露.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你公司仍未对交易标的财务数据,交易定价依据,交易对手方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财务数据等重要信息进行补充披露.另外,你公司至今未按要求回复我部于2017年7月18日发出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50号,对我部发出的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59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71号等函件也多次申请延期回复. 同时,你公司至今尚未对我部2017年年报问询函,2018年半年报问询函,你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8)01275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6号)等文件中涉及巨额资金占用的问题予以正面,具体,详细的回复并采取整改措施.【收起】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经查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一是未在法定,1披露定期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4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二是存在到期金融机构债务逾期不能偿还的情况,但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违反《公司债券发及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三是募集【展开全文】 一是未在法定,1披露定期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4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二是存在到期金融机构债务逾期不能偿还的情况,但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违反《公司债券发及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三是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违规。具体行为包括:2017年5月,使)闲置募集资金11.3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未按公开披露日还款计划归还用于补流的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及未按期归还的原因;2018年初,将4.02亿元电厂建设募集资人专户转入一般银行账户使用,未按程序审议并进行披露,违反《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第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等规范性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是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五是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未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但存在公司重要决策由其控制的情形。【收起】 |
||
处分类型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公开处罚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监管措施 | 监管关注 | 监管关注 | 监管关注 | 监管关注 | 监管关注 | 监管关注 | 监管关注 | 公开批评 | 监管措施 | 监管措施 | 监管措施 | 监管措施 | 监管措施 | 监管措施 | 公开批评 | 公开批评 | 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公开批评 | 公开批评 | 公开谴责 | 公开谴责 | 公开谴责 | 公开谴责 | 公开批评 | 公开谴责 | 公开谴责 | 监管关注 | 公开谴责 | 公开谴责 | 公开批评 | 公开批评 | 公开批评 | 公开批评 | 公开谴责 | 公开谴责 | 公开谴责 | 公开谴责 | 公开谴责 | 公开谴责 | 公开谴责 | 出具警示函 | ||
处分措施 | 对叶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 对罗廷元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 对杨虹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 对张兆国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 对谢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 对唐秀丽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 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 | 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 对黄国涛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 对唐秀丽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 对厉培明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 对江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 对李林芝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 对徐尹生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 对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 对李满生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 对江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 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 对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对李林芝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展开全文】 一、对凯迪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陈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三、对李林芝、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四、对唐秀丽、陈义生、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张兆国、徐长生、厉培明、方宏庄、朱华银、胡学栋、叶黎明、李满生、黄国涛、谢波、江林、杨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张鸿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六、对唐宏明、孙燕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收起】 |
要求你公司立即做出改正,采取诉讼等积极措施收回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我局将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对你公司整改情况检查验收。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徐尹生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对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海涛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林芝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义龙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唐宏明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罗廷元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立案调查 | 对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唐宏明、厉培明、徐长生、方宏庄、胡学栋、朱华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对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唐宏明、厉培明、徐长生、方宏庄、胡学栋、朱华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对张兆国、江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 对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对凯迪生态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 对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唐宏明、厉培明、徐长生、方宏庄、胡学栋、朱华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对张兆国、江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 对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唐宏明、厉培明、徐长生、方宏庄、胡学栋、朱华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对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唐宏明、厉培明、徐长生、方宏庄、胡学栋、朱华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对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唐宏明、厉培明、徐长生、方宏庄、胡学栋、朱华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对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唐宏明、厉培明、徐长生、方宏庄、胡学栋、朱华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对李林芝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 对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唐宏明、厉培明、徐长生、方宏庄、胡学栋、朱华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对罗廷元、徐尹生、王博钊、唐宏明、厉培明、徐长生、方宏庄、胡学栋、朱华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公开批评 | 一、给予你公司公开谴责处分,暂停相关业务;二、责令你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三、给予责任人陈义龙公开谴责处分,并建议其参加协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给予责任【展开全文】 一、给予你公司公开谴责处分,暂停相关业务;二、责令你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三、给予责任人陈义龙公开谴责处分,并建议其参加协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给予责任人李林芝公开谴责处分;给予责任人张海涛通报批评处分。【收起】 |
一、给予你公司公开谴责处分,暂停相关业务;二、责令你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三、给予责任人陈义龙公开谴责处分,并建议其参加协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给予责任【展开全文】 一、给予你公司公开谴责处分,暂停相关业务;二、责令你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三、给予责任人陈义龙公开谴责处分,并建议其参加协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给予责任人李林芝公开谴责处分;给予责任人张海涛通报批评处分。【收起】 |
一、给予你公司公开谴责处分,暂停相关业务;二、责令你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三、给予责任人陈义龙公开谴责处分,并建议其参加协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给予责任【展开全文】 一、给予你公司公开谴责处分,暂停相关业务;二、责令你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三、给予责任人陈义龙公开谴责处分,并建议其参加协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给予责任人李林芝公开谴责处分;给予责任人张海涛通报批评处分。【收起】 |
一、给予你公司公开谴责处分,暂停相关业务;二、责令你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三、给予责任人陈义龙公开谴责处分,并建议其参加协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给予责任【展开全文】 一、给予你公司公开谴责处分,暂停相关业务;二、责令你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三、给予责任人陈义龙公开谴责处分,并建议其参加协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给予责任人李林芝公开谴责处分;给予责任人张海涛通报批评处分。【收起】 |
根据《自律处分规则》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规2则》第三十条、《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 2018 年第 11 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做出以下处分意见:
一、给予你公司【展开全文】 根据《自律处分规则》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规2则》第三十条、《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 2018 年第 11 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做出以下处分意见:
一、给予你公司公开谴责处分;
二、责令你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给予责任人陈义龙公开谴责处分,并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期限为永久;给予责任人李林芝公开谴责处分;给予责任人张海涛通报批评处分。【收起】 |
根据《自律处分规则》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规2则》第三十条、《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 2018 年第 11 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做出以下处分意见:
一、给予你公司【展开全文】 根据《自律处分规则》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规2则》第三十条、《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 2018 年第 11 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做出以下处分意见:
一、给予你公司公开谴责处分;
二、责令你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给予责任人陈义龙公开谴责处分,并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期限为永久;给予责任人李林芝公开谴责处分;给予责任人张海涛通报批评处分。【收起】 |
根据《自律处分规则》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规2则》第三十条、《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 2018 年第 11 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做出以下处分意见:
一、给予你公司【展开全文】 根据《自律处分规则》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规2则》第三十条、《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 2018 年第 11 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做出以下处分意见:
一、给予你公司公开谴责处分;
二、责令你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给予责任人陈义龙公开谴责处分,并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期限为永久;给予责任人李林芝公开谴责处分;给予责任人张海涛通报批评处分。【收起】 |
根据《自律处分规则》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规2则》第三十条、《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 2018 年第 11 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做出以下处分意见:
一、给予你公司【展开全文】 根据《自律处分规则》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规2则》第三十条、《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 2018 年第 11 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做出以下处分意见:
一、给予你公司公开谴责处分;
二、责令你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给予责任人陈义龙公开谴责处分,并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期限为永久;给予责任人李林芝公开谴责处分;给予责任人张海涛通报批评处分。【收起】 |
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 对方宏庄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徐长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对王博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对张兆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对厉培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对唐宏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朱华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罗廷元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李林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胡学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徐尹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对张海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
处理人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湖北证监局 | ||
处罚金额(万元)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90 | 50 | 10 | 10 | 10 | 10 | 25 | 10 | 25 | 10 | 5 | 40 | 10 | 15 | 10 | 10 | 10 | 10 | 10 | 5 | 10 | 30 | 30 | 10 | 3 | 10 | 10 | 10 | 10 | 10 | 3 | 10 | 10 | 10 | 10 | 10 | 60 | 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3 | 5 | 10 | 40 | 3 | 5 | 3 | 3 | 3 | 3 | 15 | 3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售解禁
历史数据>>
该公司暂无限售解禁
十大股东持股变动
该股暂无十大股东持股变动
高管持股变动
该公司暂无高管持股变动
龙虎榜单
历史数据>>
2020-12-16退市整理期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路证券营业部 | 105.4万 | 7.52 | 63.99万 | 4.57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聚贤街证券营业部 | 95.00万 | 6.78 | 15.00 | 0.00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姜堰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 68.05万 | 4.86 | 0 | 0.00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大道证券营业部 | 48.82万 | 3.49 | 6.00万 | 0.43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宿迁洪泽湖路证券营业部 | 30.00万 | 2.14 | 0 | 0.00 |
卖出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 2.62万 | 0.19 | 99.04万 | 7.07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路证券营业部 | 105.4万 | 7.52 | 63.99万 | 4.5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振五街证券营业部 | 4320 | 0.03 | 60.89万 | 4.35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赣州龙南滨江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43.50万 | 3.11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望江北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36.69万 | 2.62 |
(买入前5名与卖出前5名)总合计: | 350.3万 | 25.01 | 310.1万 | 22.14 |
2020-12-15退市整理期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 200.8万 | 17.11 | 0 | 0.0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路证券营业部 | 60.14万 | 5.12 | 0 | 0.00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大道证券营业部 | 42.89万 | 3.65 | 0 | 0.00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证券营业部 | 35.56万 | 3.03 | 9600 | 0.08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姜堰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 32.00万 | 2.73 | 0 | 0.00 |
卖出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163.6万 | 13.9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48.00万 | 4.09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冉翁路证券营业部 | 1500 | 0.01 | 45.00万 | 3.83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0 | 0.00 | 41.52万 | 3.5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 6.46万 | 0.55 | 38.61万 | 3.29 |
(买入前5名与卖出前5名)总合计: | 378.0万 | 32.20 | 337.6万 | 28.77 |
2020-12-14退市整理期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 285.0万 | 15.87 | 0 | 0.00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 165.3万 | 9.21 | 0 | 0.00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 101.2万 | 5.63 | 447.0 | 0.00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 50.84万 | 2.83 | 0 | 0.00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冉翁路证券营业部 | 49.24万 | 2.74 | 0 | 0.00 |
卖出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赣州龙南滨江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51.20万 | 2.85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48.00万 | 2.67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45.14万 | 2.51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创业路证券营业部 | 6390 | 0.04 | 42.32万 | 2.36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30.96万 | 1.72 |
(买入前5名与卖出前5名)总合计: | 652.2万 | 36.31 | 217.7万 | 12.12 |
2020-12-11退市整理期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 41.83万 | 6.77 | 0 | 0.00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 27.88万 | 4.51 | 0 | 0.00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 | 17.66万 | 2.86 | 0 | 0.00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 15.91万 | 2.57 | 5.60万 | 0.91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15.00万 | 2.43 | 700.0 | 0.01 |
卖出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42.00万 | 6.8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 7500 | 0.12 | 38.86万 | 6.29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解放西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30.00万 | 4.8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 7500 | 0.12 | 28.00万 | 4.53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0 | 0.00 | 28.00万 | 4.53 |
(买入前5名与卖出前5名)总合计: | 119.8万 | 19.39 | 172.5万 | 27.92 |
2020-12-10退市整理期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证券营业部 | 56.74万 | 5.23 | 90.00 | 0.00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云岭东路证券营业部 | 50.03万 | 4.61 | 420.0 | 0.00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 35.13万 | 3.24 | 187.0 | 0.00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浍滨街证券营业部 | 30.00万 | 2.76 | 107.5 | 0.00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 22.50万 | 2.07 | 0 | 0.00 |
卖出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90.00万 | 8.29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湖西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75.00万 | 6.91 |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建设中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43.91万 | 4.05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 1500 | 0.01 | 30.10万 | 2.77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临江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30.10万 | 2.77 |
(买入前5名与卖出前5名)总合计: | 194.6万 | 17.93 | 269.2万 | 24.81 |
2020-12-09退市整理期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 46.84万 | 8.43 | 0 | 0.00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槐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 30.00万 | 5.40 | 0 | 0.00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临江路证券营业部 | 30.00万 | 5.40 | 15.99万 | 2.88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证券营业部 | 15.23万 | 2.74 | 45.00 | 0.0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 15.00万 | 2.70 | 0 | 0.00 |
卖出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35.25万 | 6.34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0 | 0.00 | 31.11万 | 5.60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湖北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22.52万 | 4.05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汉阳大道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16.78万 | 3.02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柳汀街证券营业部 | 14.98万 | 2.70 | 16.18万 | 2.91 |
(买入前5名与卖出前5名)总合计: | 152.0万 | 27.36 | 137.8万 | 24.80 |
2020-12-08退市整理期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新昌路证券营业部 | 96.80万 | 13.88 | 0 | 0.00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 47.68万 | 6.84 | 0 | 0.0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 36.00万 | 5.16 | 3000 | 0.04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31.43万 | 4.51 | 0 | 0.0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解放西路证券营业部 | 30.00万 | 4.30 | 11.30万 | 1.62 |
卖出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69.28万 | 9.93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山四路证券营业部 | 1.60万 | 0.23 | 48.67万 | 6.98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46.17万 | 6.62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 1.78万 | 0.25 | 20.67万 | 2.96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汉阳大道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18.62万 | 2.67 |
(买入前5名与卖出前5名)总合计: | 245.3万 | 35.17 | 215.0万 | 30.83 |
2020-12-07退市整理期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 | 114.8万 | 7.12 | 48.00万 | 2.9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 111.8万 | 6.94 | 0 | 0.00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79.98万 | 4.97 | 0 | 0.00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 75.54万 | 4.69 | 0 | 0.00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湖西路证券营业部 | 75.00万 | 4.66 | 0 | 0.00 |
卖出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235.2万 | 14.6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140.4万 | 8.72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 | 114.8万 | 7.12 | 48.00万 | 2.9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46.00万 | 2.86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 0 | 0.00 | 43.33万 | 2.69 |
(买入前5名与卖出前5名)总合计: | 457.0万 | 28.38 | 512.9万 | 31.84 |
2020-12-04退市整理期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 21.00万 | 4.19 | 0 | 0.00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 20.64万 | 4.12 | 4844 | 0.10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15.01万 | 2.99 | 2.69万 | 0.54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顺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 15.00万 | 2.99 | 0 | 0.00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证券营业部 | 15.00万 | 2.99 | 0 | 0.00 |
卖出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 1.50万 | 0.30 | 40.86万 | 8.15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桥南路证券营业部 | 1500 | 0.03 | 22.65万 | 4.52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密渡桥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17.72万 | 3.53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15.03万 | 3.00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7.50万 | 1.50 | 15.00万 | 2.99 |
(买入前5名与卖出前5名)总合计: | 95.81万 | 19.11 | 114.4万 | 22.82 |
2020-12-03退市整理期
买入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路证券营业部 | 84.04万 | 8.48 | 0 | 0.0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 57.67万 | 5.82 | 0 | 0.00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创新科技广场证券营业部 | 33.00万 | 3.33 | 0 | 0.0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常惠路证券营业部 | 20.03万 | 2.02 | 0 | 0.00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梅溪东路证券营业部 | 19.09万 | 1.93 | 0 | 0.00 |
卖出金额最大的前5名 |
||||
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卖出金额(元) | 占总成交比(%)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临江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65.92万 | 6.65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 15.72万 | 1.59 | 60.15万 | 6.0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枫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42.99万 | 4.3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 5.81万 | 0.59 | 34.77万 | 3.51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 0 | 0.00 | 28.91万 | 2.92 |
(买入前5名与卖出前5名)总合计: | 235.4万 | 23.75 | 232.7万 | 23.48 |
大宗交易
历史数据>>
交易日期 | 成交价(元) | 折/溢价率(%) | 成交量(股) | 成交金额(元) | 买入营业部 | 卖出营业部 |
---|---|---|---|---|---|---|
2019-04-18 | 1.13 | -3.42 | 200.0万 | 226.0万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洞庭街证券营业部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
2018-10-18 | 1.02 | 0.00 | 430.6万 |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 | 机构专用 |
2018-10-12 | 1.16 | 0.00 | 860.0万 |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 | 机构专用 |
2018-10-09 | 1.28 | 0.00 | 770.0万 |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 | 机构专用 |
2017-10-27 | 4.75 | -8.30 | 356.0万 | 1691万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黄孝河路证券营业部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大道证券营业部 |
2017-01-23 | 11.00 | -5.82 | 43.33万 | 476.6万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
2017-01-17 | 10.65 | -8.82 | 55.00万 | 585.8万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
2017-01-17 | 10.65 | -8.82 | 33.00万 | 351.5万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
2017-01-06 | 12.09 | -0.08 | 1833万 | 2.217亿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州大道东证券营业部 | 机构专用 |
2017-01-05 | 11.77 | -2.97 | 300.0万 | 3531万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州路证券营业部 | 机构专用 |
融资融券
历史数据>>
时间 | 融资买入额(元) | 融资偿还额(元) | 融资余额(元) | 融券卖出量(股) | 融券偿还量(股) | 融券余额(元) |
---|---|---|---|---|---|---|
2018-06-29 | -- | 9,216,785.00 | 630,748,325.00 | -- | -- | 468,062.00 |
2018-06-28 | -- | 31,437.00 | 639,965,110.00 | -- | -- | 468,062.00 |
2018-06-27 | -- | 10,584,932.00 | 639,996,547.00 | -- | -- | 468,062.00 |
2018-06-26 | -- | 2,578,584.00 | 650,581,479.00 | -- | -- | 468,062.00 |
2018-06-25 | -- | 759,278.00 | 653,160,063.00 | -- | -- | 468,062.00 |
2018-06-22 | -- | 2,398,377.00 | 653,919,341.00 | -- | -- | 468,062.00 |
2018-06-21 | -- | 1,024,986.00 | 656,317,718.00 | -- | -- | 468,062.00 |
2018-06-20 | -- | 4,828,447.00 | 657,342,704.00 | -- | -- | 468,062.00 |
2018-06-19 | -- | 3,215,859.00 | 662,171,151.00 | -- | -- | 468,062.00 |
2018-06-15 | -- | 562,023.00 | 665,387,010.00 | -- | -- | 468,062.00 |
2018-06-14 | -- | 900,214.00 | 665,949,033.00 | -- | -- | 468,062.00 |
2018-06-13 | -- | 903,822.00 | 666,849,247.00 | -- | -- | 468,062.00 |
2018-06-12 | -- | 1,830,817.00 | 667,753,069.00 | -- | -- | 468,062.00 |
2018-06-11 | -- | 1,537,354.00 | 669,583,886.00 | -- | -- | 468,062.00 |
2018-06-08 | -- | 1,564,765.00 | 671,121,240.00 | -- | -- | 468,062.00 |
2018-06-07 | -- | 112,115.00 | 672,686,005.00 | -- | -- | 468,062.00 |
2018-06-06 | -- | 1,528,220.00 | 672,798,120.00 | -- | -- | 468,062.00 |
2018-06-05 | -- | 1,633,700.00 | 674,326,340.00 | -- | -- | 468,062.00 |
2018-06-04 | -- | 10,345,323.00 | 675,960,040.00 | -- | -- | 468,062.00 |
2018-06-01 | -- | 2,146,181.00 | 686,305,363.00 | -- | -- | 468,062.00 |
2018-05-31 | -- | 545,870.00 | 688,451,544.00 | -- | -- | 468,062.00 |
2018-05-30 | -- | 1,058,422.00 | 688,997,414.00 | -- | -- | 468,062.00 |
2018-05-29 | -- | 742,534.00 | 690,055,836.00 | -- | -- | 468,062.00 |
2018-05-28 | -- | 297,671.00 | 690,798,370.00 | -- | -- | 468,062.00 |
2018-05-25 | -- | 323,582.00 | 691,096,041.00 | -- | -- | 468,062.00 |
2018-05-24 | -- | 629,864.00 | 691,419,623.00 | -- | -- | 468,062.00 |
2018-05-23 | -- | 1,777,798.00 | 692,049,487.00 | -- | -- | 468,062.00 |
2018-05-22 | -- | 802,597.00 | 693,827,285.00 | -- | -- | 468,062.00 |
2018-05-21 | -- | 242,471.00 | 694,629,882.00 | -- | -- | 468,062.00 |
2018-05-18 | -- | 674,746.00 | 694,872,353.00 | -- | -- | 468,062.00 |
2018-05-17 | -- | 202,132.00 | 695,547,099.00 | -- | -- | 468,062.00 |
2018-05-16 | -- | 225,474.00 | 695,749,231.00 | -- | -- | 468,062.00 |
2018-05-15 | -- | 991,103.00 | 695,974,705.00 | -- | -- | 468,062.00 |
2018-05-14 | -- | 3,525,375.00 | 696,965,808.00 | -- | -- | 468,062.00 |
2018-05-11 | -- | 1,403,095.00 | 700,491,183.00 | -- | -- | 468,062.00 |
2018-05-10 | -- | 29,333.00 | 701,894,278.00 | -- | -- | 468,062.00 |
2018-05-09 | -- | 272,463.00 | 701,923,611.00 | -- | -- | 468,062.00 |
2018-05-08 | -- | 840,377.00 | 702,196,074.00 | -- | -- | 468,062.00 |
2018-05-07 | -- | 182,300.00 | 703,036,451.00 | -- | -- | 468,062.00 |
2018-05-04 | -- | 960,358.00 | 703,218,751.00 | -- | -- | 468,062.00 |
2018-05-03 | -- | 131,420.00 | 704,179,109.00 | -- | -- | 468,062.00 |
2018-05-02 | -- | 404,249.00 | 704,310,529.00 | -- | -- | 468,062.00 |
2018-04-27 | -- | 1,219,059.00 | 704,714,778.00 | -- | -- | 468,062.00 |
2018-04-26 | -- | 2,929,798.00 | 705,933,837.00 | -- | -- | 468,062.00 |
2018-04-25 | -- | 62,710.00 | 708,863,635.00 | -- | -- | 468,062.00 |
2018-04-24 | -- | 492,499.00 | 708,926,345.00 | -- | -- | 468,062.00 |
2018-04-23 | -- | 124,353.00 | 709,418,844.00 | -- | -- | 468,062.00 |
2018-04-20 | -- | 177,113.00 | 709,543,197.00 | -- | -- | 468,062.00 |
2018-04-19 | -- | 226,258.00 | 709,720,310.00 | -- | -- | 468,062.00 |
2018-04-18 | -- | 688,775.00 | 709,946,568.00 | -- | -- | 468,062.00 |
郑重声明:本网站所刊载的所有资料及图表仅供参考使用。投资者依据本网站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图表进行金融、证券等投资所造成的盈亏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或因线路及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