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规定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且 【展开全文】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规定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严格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未进行确认的情况。 【收起】 |
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规定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且 【展开全文】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规定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严格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未进行确认的情况。 【收起】 |
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规定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且 【展开全文】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规定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严格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未进行确认的情况。 【收起】 |
在执行风险评估及应对程序时,针对已识别的营业收入重大错报风险,设计的应对措施不充分,未检查汽车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板块业务部门的销售数据与账面收入确认金额的一致性,导致未发现山子高科2家全资子公司之间内部销售会计处理错误,造成2023年山子高 【展开全文】在执行风险评估及应对程序时,针对已识别的营业收入重大错报风险,设计的应对措施不充分,未检查汽车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板块业务部门的销售数据与账面收入确认金额的一致性,导致未发现山子高科2家全资子公司之间内部销售会计处理错误,造成2023年山子高科合并利润表中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少计2147.56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四条的规定。 【收起】 |
在执行风险评估及应对程序时,针对已识别的营业收入重大错报风险,设计的应对措施不充分,未检查汽车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板块业务部门的销售数据与账面收入确认金额的一致性,导致未发现山子高科2家全资子公司之间内部销售会计处理错误,造成2023年山子高 【展开全文】在执行风险评估及应对程序时,针对已识别的营业收入重大错报风险,设计的应对措施不充分,未检查汽车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板块业务部门的销售数据与账面收入确认金额的一致性,导致未发现山子高科2家全资子公司之间内部销售会计处理错误,造成2023年山子高科合并利润表中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少计2147.56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四条的规定。 【收起】 |
在执行风险评估及应对程序时,针对已识别的营业收入重大错报风险,设计的应对措施不充分,未检查汽车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板块业务部门的销售数据与账面收入确认金额的一致性,导致未发现山子高科2家全资子公司之间内部销售会计处理错误,造成2023年山子高 【展开全文】在执行风险评估及应对程序时,针对已识别的营业收入重大错报风险,设计的应对措施不充分,未检查汽车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板块业务部门的销售数据与账面收入确认金额的一致性,导致未发现山子高科2家全资子公司之间内部销售会计处理错误,造成2023年山子高科合并利润表中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少计2147.56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四条的规定。 【收起】 |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亿”)向宁波圣洲发行股份购买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亿圣”)100%股权,并与宁波圣洲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宁波圣洲承诺东方亿圣2017年、2018年和201 【展开全文】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亿”)向宁波圣洲发行股份购买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亿圣”)100%股权,并与宁波圣洲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宁波圣洲承诺东方亿圣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5,161.07万元、91,747.08万元、111,781.49万元。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东方亿圣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实现净利润80,282.26万元、14,568.23万元和-86,476.04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3%。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ST银亿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偿方案,宁波圣洲合计应当向其他股东赠送股份894,887,257股,向*ST银亿返还现金62,642.11万元。*ST银亿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8月22日向宁波圣洲发出业绩补偿的书面通知,要求宁波圣洲在规定期限内(2019年8月16日前、2020年10月9日前)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宁波圣洲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补偿义务,直至2022年3月8日,宁波圣洲通过*ST银亿破产重整有关安排完成上述业绩补偿和现金分红返还。 【收起】 |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亿”)向西藏银亿发行股份购买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昊圣”)100%股权,并与西藏银亿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西藏银亿承诺宁波昊圣2017年、2018年和2019年 【展开全文】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亿”)向西藏银亿发行股份购买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昊圣”)100%股权,并与西藏银亿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西藏银亿承诺宁波昊圣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6,768.30万元、26,170.33万元、32,579.70万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宁波昊圣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实现净利润27,189.23万元、9,092.98万元和3,381.71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52.52%。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ST银亿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偿方案,西藏银亿合计应向其他股东赠送股份228,564,953股,向*ST银亿返还现金15,999.55万元。*ST银亿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20年8月22日向西藏银亿发出业绩补偿的书面通知,要求西藏银亿在规定期限内(2019年8月16日前、2020年10月9日前)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西藏银亿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补偿义务,直至2022年3月8日,西藏银亿通过*ST银亿破产重整有关安排完成上述业绩补偿和现金分红返还。 【收起】 |
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披露《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日,你企业持有公司2,988,200,64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展开全文】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披露《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日,你企业持有公司2,988,200,64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89%,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你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0%增加至29.89%,你企业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2年4月16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起】 |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披露《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日,你企业持有公司2,988,200,64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89%,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 【展开全文】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披露《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日,你企业持有公司2,988,200,64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89%,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你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0%增加至29.89%,你企业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2年4月16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起】 |
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4亿元至6亿元。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实际净利润为亏损10.87 【展开全文】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4亿元至6亿元。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实际净利润为亏损10.87亿元。你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与《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利润差异较大,未按规定及时修正业绩预告。 【收起】 |
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4亿元至6亿元。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实际净利润为亏损10.87 【展开全文】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4亿元至6亿元。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实际净利润为亏损10.87亿元。你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与《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利润差异较大,未按规定及时修正业绩预告。 【收起】 |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我部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 194 号)。此后,我部多次督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整回复相关问询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展开全文】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我部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 194 号)。此后,我部多次督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整回复相关问询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能完成上述问询函的回复及披露工作。 【收起】 |
经查,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银亿”)存在以下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事项:ST 银亿 2020 年 1 月 16 日补充披露后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2017 年,ST 银亿 【展开全文】经查,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银亿”)存在以下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事项:ST 银亿 2020 年 1 月 16 日补充披露后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2017 年,ST 银亿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时代”)与宁波东方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角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 3.75 亿元,约定东方角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项目贷款。 2018 年, ST 银亿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 1.39 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项目贷款。上述两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合同金额分别占 ST 银亿 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2%、 0.75%,但 ST 银亿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熊续强作为 ST 银亿董事长, 方宇作为 ST 银亿副董事长和上述两笔交易的签批人,均知悉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银亿”)存在以下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事项:ST 银亿 2020 年 1 月 16 日补充披露后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2017 年,ST 银亿 【展开全文】经查,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银亿”)存在以下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事项:ST 银亿 2020 年 1 月 16 日补充披露后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2017 年,ST 银亿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时代”)与宁波东方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角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 3.75 亿元,约定东方角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项目贷款。 2018 年, ST 银亿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 1.39 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项目贷款。上述两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合同金额分别占 ST 银亿 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2%、 0.75%,但 ST 银亿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熊续强作为 ST 银亿董事长, 方宇作为 ST 银亿副董事长和上述两笔交易的签批人,均知悉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银亿”)存在以下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事项:ST 银亿 2020 年 1 月 16 日补充披露后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2017 年,ST 银亿 【展开全文】经查,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银亿”)存在以下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事项:ST 银亿 2020 年 1 月 16 日补充披露后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2017 年,ST 银亿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时代”)与宁波东方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角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 3.75 亿元,约定东方角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项目贷款。 2018 年, ST 银亿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 1.39 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项目贷款。上述两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合同金额分别占 ST 银亿 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2%、 0.75%,但 ST 银亿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熊续强作为 ST 银亿董事长, 方宇作为 ST 银亿副董事长和上述两笔交易的签批人,均知悉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等人的询问笔录,银亿集团提供的《关于占用银亿股份资金往来路线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宁波盈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日金属)、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圣龙)、宁波港通凯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凯邦)、宁波东方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甬恒)、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等5家公司均受熊续强实际控制,银亿集团为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银亿股份与上述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二)银亿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1、未及时披露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卓越圣龙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5月3日、8月18日和8月20日,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分别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和卓越圣龙3家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意向协议》,购买3家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合同金额分别为6亿元、3.5亿元、17.6亿元,上述3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3.24%、1.89%、9.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知悉上述3家公司与银亿股份存在关联关系,银亿股份内部决策时,上述4人未提及相关关联关系,仅履行了上市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2、未及时披露与东方甬恒、圣峰贸易发生的关联交易2017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时代)与东方甬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3.75亿元,约定东方甬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2018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39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上述2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2.02%、0.75%,已达到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2笔交易均由方宇签字批准。3、未及时披露与银亿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9月,为偿还银亿集团所欠2.88亿元借款,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新城)将准备出售的商品房过户至第三方,并确认为银亿新城销售收入,从而形成银亿股份子公司代关联方银亿集团偿还借款事项。上述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1.5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李春儿具体经办相关工作。4、未及时披露通过宁波奉化新世纪溪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大酒店)与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6月1日,银亿房产与新世纪大酒店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购买新世纪大酒店持有的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72%的股权,合同金额11.52亿元,并按照约定支付8亿元预付款,新世纪大酒店收到8亿元预付款后,通过宁波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旭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中间环节转入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后银亿房产和新世纪大酒店终止股权转让协议,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先向新世纪大酒店转入8亿元,新世纪大酒店后向银亿房产归还预付款。从而形成银亿房产通过新世纪大酒店向银亿集团提供8亿元借款事项。上述合同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4.32%,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等人的询问笔录,银亿集团提供的《关于占用银亿股份资金往来路线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宁波盈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日金属)、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圣龙)、宁波港通凯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凯邦)、宁波东方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甬恒)、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等5家公司均受熊续强实际控制,银亿集团为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银亿股份与上述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二)银亿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1、未及时披露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卓越圣龙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5月3日、8月18日和8月20日,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分别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和卓越圣龙3家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意向协议》,购买3家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合同金额分别为6亿元、3.5亿元、17.6亿元,上述3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3.24%、1.89%、9.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知悉上述3家公司与银亿股份存在关联关系,银亿股份内部决策时,上述4人未提及相关关联关系,仅履行了上市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2、未及时披露与东方甬恒、圣峰贸易发生的关联交易2017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时代)与东方甬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3.75亿元,约定东方甬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2018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39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上述2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2.02%、0.75%,已达到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2笔交易均由方宇签字批准。3、未及时披露与银亿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9月,为偿还银亿集团所欠2.88亿元借款,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新城)将准备出售的商品房过户至第三方,并确认为银亿新城销售收入,从而形成银亿股份子公司代关联方银亿集团偿还借款事项。上述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1.5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李春儿具体经办相关工作。4、未及时披露通过宁波奉化新世纪溪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大酒店)与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6月1日,银亿房产与新世纪大酒店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购买新世纪大酒店持有的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72%的股权,合同金额11.52亿元,并按照约定支付8亿元预付款,新世纪大酒店收到8亿元预付款后,通过宁波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旭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中间环节转入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后银亿房产和新世纪大酒店终止股权转让协议,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先向新世纪大酒店转入8亿元,新世纪大酒店后向银亿房产归还预付款。从而形成银亿房产通过新世纪大酒店向银亿集团提供8亿元借款事项。上述合同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4.32%,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等人的询问笔录,银亿集团提供的《关于占用银亿股份资金往来路线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宁波盈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日金属)、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圣龙)、宁波港通凯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凯邦)、宁波东方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甬恒)、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等5家公司均受熊续强实际控制,银亿集团为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银亿股份与上述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二)银亿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1、未及时披露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卓越圣龙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5月3日、8月18日和8月20日,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分别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和卓越圣龙3家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意向协议》,购买3家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合同金额分别为6亿元、3.5亿元、17.6亿元,上述3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3.24%、1.89%、9.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知悉上述3家公司与银亿股份存在关联关系,银亿股份内部决策时,上述4人未提及相关关联关系,仅履行了上市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2、未及时披露与东方甬恒、圣峰贸易发生的关联交易2017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时代)与东方甬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3.75亿元,约定东方甬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2018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39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上述2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2.02%、0.75%,已达到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2笔交易均由方宇签字批准。3、未及时披露与银亿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9月,为偿还银亿集团所欠2.88亿元借款,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新城)将准备出售的商品房过户至第三方,并确认为银亿新城销售收入,从而形成银亿股份子公司代关联方银亿集团偿还借款事项。上述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1.5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李春儿具体经办相关工作。4、未及时披露通过宁波奉化新世纪溪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大酒店)与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6月1日,银亿房产与新世纪大酒店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购买新世纪大酒店持有的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72%的股权,合同金额11.52亿元,并按照约定支付8亿元预付款,新世纪大酒店收到8亿元预付款后,通过宁波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旭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中间环节转入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后银亿房产和新世纪大酒店终止股权转让协议,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先向新世纪大酒店转入8亿元,新世纪大酒店后向银亿房产归还预付款。从而形成银亿房产通过新世纪大酒店向银亿集团提供8亿元借款事项。上述合同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4.32%,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等人的询问笔录,银亿集团提供的《关于占用银亿股份资金往来路线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宁波盈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日金属)、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圣龙)、宁波港通凯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凯邦)、宁波东方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甬恒)、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等5家公司均受熊续强实际控制,银亿集团为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银亿股份与上述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二)银亿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1、未及时披露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卓越圣龙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5月3日、8月18日和8月20日,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分别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和卓越圣龙3家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意向协议》,购买3家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合同金额分别为6亿元、3.5亿元、17.6亿元,上述3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3.24%、1.89%、9.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知悉上述3家公司与银亿股份存在关联关系,银亿股份内部决策时,上述4人未提及相关关联关系,仅履行了上市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2、未及时披露与东方甬恒、圣峰贸易发生的关联交易2017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时代)与东方甬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3.75亿元,约定东方甬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2018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39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上述2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2.02%、0.75%,已达到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2笔交易均由方宇签字批准。3、未及时披露与银亿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9月,为偿还银亿集团所欠2.88亿元借款,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新城)将准备出售的商品房过户至第三方,并确认为银亿新城销售收入,从而形成银亿股份子公司代关联方银亿集团偿还借款事项。上述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1.5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李春儿具体经办相关工作。4、未及时披露通过宁波奉化新世纪溪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大酒店)与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6月1日,银亿房产与新世纪大酒店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购买新世纪大酒店持有的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72%的股权,合同金额11.52亿元,并按照约定支付8亿元预付款,新世纪大酒店收到8亿元预付款后,通过宁波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旭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中间环节转入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后银亿房产和新世纪大酒店终止股权转让协议,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先向新世纪大酒店转入8亿元,新世纪大酒店后向银亿房产归还预付款。从而形成银亿房产通过新世纪大酒店向银亿集团提供8亿元借款事项。上述合同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4.32%,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等人的询问笔录,银亿集团提供的《关于占用银亿股份资金往来路线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宁波盈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日金属)、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圣龙)、宁波港通凯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凯邦)、宁波东方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甬恒)、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等5家公司均受熊续强实际控制,银亿集团为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银亿股份与上述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二)银亿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1、未及时披露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卓越圣龙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5月3日、8月18日和8月20日,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分别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和卓越圣龙3家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意向协议》,购买3家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合同金额分别为6亿元、3.5亿元、17.6亿元,上述3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3.24%、1.89%、9.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知悉上述3家公司与银亿股份存在关联关系,银亿股份内部决策时,上述4人未提及相关关联关系,仅履行了上市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2、未及时披露与东方甬恒、圣峰贸易发生的关联交易2017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时代)与东方甬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3.75亿元,约定东方甬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2018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39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上述2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2.02%、0.75%,已达到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2笔交易均由方宇签字批准。3、未及时披露与银亿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9月,为偿还银亿集团所欠2.88亿元借款,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新城)将准备出售的商品房过户至第三方,并确认为银亿新城销售收入,从而形成银亿股份子公司代关联方银亿集团偿还借款事项。上述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1.5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李春儿具体经办相关工作。4、未及时披露通过宁波奉化新世纪溪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大酒店)与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6月1日,银亿房产与新世纪大酒店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购买新世纪大酒店持有的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72%的股权,合同金额11.52亿元,并按照约定支付8亿元预付款,新世纪大酒店收到8亿元预付款后,通过宁波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旭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中间环节转入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后银亿房产和新世纪大酒店终止股权转让协议,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先向新世纪大酒店转入8亿元,新世纪大酒店后向银亿房产归还预付款。从而形成银亿房产通过新世纪大酒店向银亿集团提供8亿元借款事项。上述合同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4.32%,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 【展开全文】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等人的询问笔录,银亿集团提供的《关于占用银亿股份资金往来路线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宁波盈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日金属)、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圣龙)、宁波港通凯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凯邦)、宁波东方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甬恒)、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等5家公司均受熊续强实际控制,银亿集团为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银亿股份与上述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二)银亿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1、未及时披露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卓越圣龙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5月3日、8月18日和8月20日,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分别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和卓越圣龙3家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意向协议》,购买3家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合同金额分别为6亿元、3.5亿元、17.6亿元,上述3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3.24%、1.89%、9.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知悉上述3家公司与银亿股份存在关联关系,银亿股份内部决策时,上述4人未提及相关关联关系,仅履行了上市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2、未及时披露与东方甬恒、圣峰贸易发生的关联交易2017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时代)与东方甬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3.75亿元,约定东方甬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2018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39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上述2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2.02%、0.75%,已达到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2笔交易均由方宇签字批准。3、未及时披露与银亿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9月,为偿还银亿集团所欠2.88亿元借款,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新城)将准备出售的商品房过户至第三方,并确认为银亿新城销售收入,从而形成银亿股份子公司代关联方银亿集团偿还借款事项。上述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1.5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李春儿具体经办相关工作。4、未及时披露通过宁波奉化新世纪溪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大酒店)与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2018年6月1日,银亿房产与新世纪大酒店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购买新世纪大酒店持有的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72%的股权,合同金额11.52亿元,并按照约定支付8亿元预付款,新世纪大酒店收到8亿元预付款后,通过宁波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旭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中间环节转入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后银亿房产和新世纪大酒店终止股权转让协议,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先向新世纪大酒店转入8亿元,新世纪大酒店后向银亿房产归还预付款。从而形成银亿房产通过新世纪大酒店向银亿集团提供8亿元借款事项。上述合同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4.32%,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 【展开全文】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期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5.7亿元至-6.3亿元。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ST银亿实现净利润-5.73亿元。ST银亿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ST银亿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ST银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 【收起】 |
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 【展开全文】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期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5.7亿元至-6.3亿元。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ST银亿实现净利润-5.73亿元。ST银亿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ST银亿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ST银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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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 【展开全文】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期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5.7亿元至-6.3亿元。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ST银亿实现净利润-5.73亿元。ST银亿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ST银亿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ST银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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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 【展开全文】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期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5.7亿元至-6.3亿元。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ST银亿实现净利润-5.73亿元。ST银亿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ST银亿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ST银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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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 【展开全文】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期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5.7亿元至-6.3亿元。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ST银亿实现净利润-5.73亿元。ST银亿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ST银亿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ST银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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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 【展开全文】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期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5.7亿元至-6.3亿元。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ST银亿实现净利润-5.73亿元。ST银亿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ST银亿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ST银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 【收起】 |
2019年4月30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 【展开全文】2019年4月30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你们作为公司董事、时任董事、监事、时任监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收起】 |
2019年4月30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 【展开全文】2019年4月30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你们作为公司董事、时任董事、监事、时任监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收起】 |
2019年4月30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 【展开全文】2019年4月30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你们作为公司董事、时任董事、监事、时任监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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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0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 【展开全文】2019年4月30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你们作为公司董事、时任董事、监事、时任监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收起】 |
2019年4月30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 【展开全文】2019年4月30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你们作为公司董事、时任董事、监事、时任监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收起】 |
2019 年 4 月 30 日, 你公司披露的《追溯确认子公司为子公司宁波银亿海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显示, 你公司子公司宁波海尚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向你公司子公司宁波银亿海尚酒店 【展开全文】2019 年 4 月 30 日, 你公司披露的《追溯确认子公司为子公司宁波银亿海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显示, 你公司子公司宁波海尚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向你公司子公司宁波银亿海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提供 2 亿元担保. 你公司迟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才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收起】 |
经查,银亿股份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展开全文】经查,银亿股份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作为该披露信息的主要责任人,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收起】 |
经查,你公司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收起】 |
经查,银亿股份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展开全文】经查,银亿股份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作为该披露信息的主要责任人,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收起】 |
经查,银亿股份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展开全文】经查,银亿股份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作为该披露信息的主要责任人,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收起】 |
经查,银亿股份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展开全文】经查,银亿股份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作为该披露信息的主要责任人,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收起】 |
经查,银亿股份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展开全文】经查,银亿股份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作为该披露信息的主要责任人,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收起】 |
经查,银亿股份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展开全文】经查,银亿股份2018年度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4.51亿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作为该披露信息的主要责任人,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收起】 |
2018年8月28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于9月4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7 【展开全文】2018年8月28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于9月4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7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要求你公司于9月7日前就我部上述问询进行答复,你公司未能及时答复.9月13日,我部就此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督促你公司应在9月17日前披露我部重组问询函并申请股票复牌.但截止目前,你公司仍未能披露相关文件,也未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收起】 |
2018年8月28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于9月4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7 【展开全文】2018年8月28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于9月4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27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要求你公司于9月7日前就我部上述问询进行答复,你公司未能及时答复.9月13日,我部就此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督促你公司应在9月17日前披露我部重组问询函并申请股票复牌.但截止目前,你公司仍未能披露相关文件,也未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收起】 |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6月,8月与李明官,上海大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以8.2亿元收购李明官持有的大友公司80%股权,交易金额占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3%,你公司未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6月,8月与李明官,上海大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以8.2亿元收购李明官持有的大友公司80%股权,交易金额占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3%,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2016年2月24日,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11号,以下简称“监管函”),指出“2015年8月24日,你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 【展开全文】2016年2月24日,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11号,以下简称“监管函”),指出“2015年8月24日,你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股票停牌。9月14日,你公司公告称该重大事项完成并继续申请停牌筹划其他重大事项。11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继续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及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确认相关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并申请继续停牌,该公告中披露:‘公司预计复牌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24日,并承诺自2015年8月24日首次停牌之日起,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相关事项经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我部关注到,你公司未在承诺的停牌期限届满前向本所提交公司股票复牌申请,并于2016年2月24日再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称,你公司股票继续停牌,预计于2016年3月2日披露重组预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承诺,尽快披露重组预案或申请公司股票复牌。我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收起】 |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展开全文】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到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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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 【展开全文】经查明,兰光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5年,兰光科技通过第三方账户借款给兰光经发,发生额300万元以上的共20笔合计65,125万元,每笔借款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5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二)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兰光科技因担保、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被兰光经发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共发生5笔,发生额合计33,930万元,每笔业务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2006年临时公告中披露。
(三)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兰光科技以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兰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或直接为兰光经发以银行存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总计9笔,发生额合计50,570万元,均达到了应披露关联交易的标准,兰光科技未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四)2005年1月至6月,兰光科技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单位借款、担保共计14笔,涉及金额47,300万元,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
(五)2005年6月至12月,兰光科技给兰光经发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共计3笔,涉及金额8,500万元,未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长兼兰光集团董事长路有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付款单等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21,50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兼兰光经发总经理王兴志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工作联络单上签字20次,涉及金额69,19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总经理周耀良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等上签字22次,涉及金额107,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伟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16次,涉及金额56,425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朱晖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付款单上签字17次,涉及金额80,105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李济朝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上签字8次,涉及金额35,550万元;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2001年9月至2005年4月任职兰光科技财务负责人李亦农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9次,涉及金额36,52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彭向阳在向关联单位借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借款协议、合同、付款单上签字5次,涉及金额17,07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郑维嘉在向关联单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合同上签字7次,涉及金额39,00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监事裴福元在向关联单位划款的工作联络单上签字4次,涉及金额10,250万元。
时任兰光科技副董事长曹凤国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董事吕勇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李福祥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刘琴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林建华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时任兰光科技独立董事田民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收起】 |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公司对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1)2005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 【展开全文】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公司对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1)2005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68139.5万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偿还资金59008.7万元,最终导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达到12117.3万元;
(2)2006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继续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5373.1万元,其间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还款185.3万元,最终导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新增占用资金5187.8万元;
(3)2005年11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兰光销售有限公司为大股东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357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提供信用担保,并以其名下物业提供抵押。目前,该额度有关的银行承况汇票已于2006年5月到期,银行扣除交存的30%保证金及帐面存款后,公司尚余2439.1万元未能偿还,并有可能导致形成新的大股东资金占用;
(4)2005年12月1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兰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大股东关联方提供货币资金质押担保15000万元,并由于大股东关联方未及时清偿债务,导致15000万元资金在2006年被形成占用;
(5)2005年12月2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西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大股东关联方提供货币资金质押担保8000万元,并由于大股东关联方未及时清偿债务,导致8000万元资金在2006年被形成占用;
(6)2006年1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兰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大股东关联方提供货币资金质押担保6000万元,并由于大股东关联方未及时清偿债务,导致6000万元资金在2006年被形成占用。
2、公司大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持有的公司3955 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24.57%)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冻结,冻结期2005 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8日,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10.2.4条、第10.2.6条、第11.8.3条的规定。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路有志、曹凤国、周耀良、李济朝、李伟、王兴志、吕勇,独立董事李福祥、刘琴、田民、林建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6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立案调查通知书(甘证监立 【展开全文】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6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立案调查通知书(甘证监立通字6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已决定对本公司立案调查。
特此公告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