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展开全文】(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州区政府)呈报《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级市场信心”等。不晚于2020年6月9日,江特电机董事卢顺民拟定《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方案》,发送给时任董事长朱军。该方案详细说明了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股票增发方式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江特电机总裁梁云、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等高管人员按此方案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2020年6月起,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推动下与江特电机接洽。2020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良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满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2020年7月4日,赣锋锂业向袁州区政府提出收购江特电机的诉求。2020年7月8日,袁州区政府对赣锋锂业的诉求进行回复。2020年7月13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组织下举行会谈。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良彬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随后赣锋锂业对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2020年8月20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江特电机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系《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9日,公开于2020年8月1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赣锋锂业李良彬、欧阳明、杨满英,江特电机相关董事及高管人员,宜春市及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李良彬、欧阳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18日。(二)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赣锋锂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2711582)于2015年5月15日在长江证券新余堎上路营业部开立,下挂2个上海股东账户(B880041403、F118259096),2个深圳股东账户(0800244468、0015915261),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工商银行1505201219000019371账户,该账户归赣锋锂业所有,由证券部具体负责投资管理。受李良彬决策安排,由欧阳明具体负责,证券部员工具体操作,“赣锋锂业”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江特”股票。2020年6月22日,赣锋锂业转入3000万元至“赣锋锂业”证券账户。2020年6月23日至7月2日,“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买入“*ST江特”股票15,677,700股,买入金额26,483,753.18元;2020年7月8日至7月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7,632,905.00元,获利1,105,283.92元。卖出股票所得资金沉淀在“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中。以上违法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赣锋锂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对赣锋锂业的内幕交易行为,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良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展开全文】(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州区政府)呈报《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级市场信心”等。不晚于2020年6月9日,江特电机董事卢顺民拟定《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方案》,发送给时任董事长朱军。该方案详细说明了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股票增发方式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江特电机总裁梁云、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等高管人员按此方案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2020年6月起,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推动下与江特电机接洽。2020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良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满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2020年7月4日,赣锋锂业向袁州区政府提出收购江特电机的诉求。2020年7月8日,袁州区政府对赣锋锂业的诉求进行回复。2020年7月13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组织下举行会谈。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良彬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随后赣锋锂业对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2020年8月20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江特电机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系《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9日,公开于2020年8月1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赣锋锂业李良彬、欧阳明、杨满英,江特电机相关董事及高管人员,宜春市及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李良彬、欧阳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18日。(二)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赣锋锂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2711582)于2015年5月15日在长江证券新余堎上路营业部开立,下挂2个上海股东账户(B880041403、F118259096),2个深圳股东账户(0800244468、0015915261),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工商银行1505201219000019371账户,该账户归赣锋锂业所有,由证券部具体负责投资管理。受李良彬决策安排,由欧阳明具体负责,证券部员工具体操作,“赣锋锂业”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江特”股票。2020年6月22日,赣锋锂业转入3000万元至“赣锋锂业”证券账户。2020年6月23日至7月2日,“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买入“*ST江特”股票15,677,700股,买入金额26,483,753.18元;2020年7月8日至7月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7,632,905.00元,获利1,105,283.92元。卖出股票所得资金沉淀在“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中。以上违法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赣锋锂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对赣锋锂业的内幕交易行为,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良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展开全文】(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州区政府)呈报《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级市场信心”等。不晚于2020年6月9日,江特电机董事卢顺民拟定《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方案》,发送给时任董事长朱军。该方案详细说明了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股票增发方式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江特电机总裁梁云、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等高管人员按此方案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2020年6月起,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推动下与江特电机接洽。2020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良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满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2020年7月4日,赣锋锂业向袁州区政府提出收购江特电机的诉求。2020年7月8日,袁州区政府对赣锋锂业的诉求进行回复。2020年7月13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组织下举行会谈。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良彬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随后赣锋锂业对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2020年8月20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江特电机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系《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9日,公开于2020年8月1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赣锋锂业李良彬、欧阳明、杨满英,江特电机相关董事及高管人员,宜春市及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李良彬、欧阳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18日。(二)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赣锋锂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2711582)于2015年5月15日在长江证券新余堎上路营业部开立,下挂2个上海股东账户(B880041403、F118259096),2个深圳股东账户(0800244468、0015915261),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工商银行1505201219000019371账户,该账户归赣锋锂业所有,由证券部具体负责投资管理。受李良彬决策安排,由欧阳明具体负责,证券部员工具体操作,“赣锋锂业”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江特”股票。2020年6月22日,赣锋锂业转入3000万元至“赣锋锂业”证券账户。2020年6月23日至7月2日,“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买入“*ST江特”股票15,677,700股,买入金额26,483,753.18元;2020年7月8日至7月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7,632,905.00元,获利1,105,283.92元。卖出股票所得资金沉淀在“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中。以上违法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赣锋锂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对赣锋锂业的内幕交易行为,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良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收起】 |
你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函的公告》显示,2022年2月,你公司与上海聚锦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新余赣锋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矿业”),你公司出资10.8 【展开全文】你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函的公告》显示,2022年2月,你公司与上海聚锦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新余赣锋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矿业”),你公司出资10.85亿元,持有赣锋矿业62%的股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13%,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投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于2021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购伊犁鸿大100%财产份额涉及矿业权投资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拟以14.70亿元收购伊犁鸿大基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你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上述收购事项已于2021年12月3日完成,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收起】 |
你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函的公告》显示,2022年2月,你公司与上海聚锦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新余赣锋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矿业”),你公司出资10.8 【展开全文】你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函的公告》显示,2022年2月,你公司与上海聚锦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新余赣锋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矿业”),你公司出资10.85亿元,持有赣锋矿业62%的股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13%,你公司未及时对上述投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于2021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购伊犁鸿大100%财产份额涉及矿业权投资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拟以14.70亿元收购伊犁鸿大基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你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上述收购事项已于2021年12月3日完成,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收起】 |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内容如下:“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 【展开全文】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内容如下:“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问题,一是未对重大投资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如未对收购阿根廷MineraExar公司37.5%股权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2018年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中相关人员签名缺失。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填报内容错误、不完备。李良彬、王晓申、李万春、胡凡、陈纪正、邵瑾、胡叶梅、黄福中、邹卫群等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填报内容错误、不完备。李良彬、王晓申、李万春、胡凡、陈纪正、邵瑾、胡叶梅、黄福中、邹卫群等人知悉内幕信息地点和方式填列错误,沈海博、邓招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和地点填列错误。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13年11月21日现场会面参与机构与人员中遗漏美拜电子胡凡、中信证券陈纪正,地点登记错误,且未登记2014年3月10日公司部分高管会谈商定拟收购事项时点的进程备忘录。二、公司3月3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3月3日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确认,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但核查发现,2013年11月起公司即与美拜电子等企业接触,筹划、商谈收购相关企业事宜,公司3月3日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三、公司3月11日停牌公告中未披露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2014年3月10日,赣锋锂业与李万春、胡叶梅签订了《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春及胡叶梅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公司3月11日停牌公告对该事项未予以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良彬、原董事会秘书邵瑾在知晓公司正在与相关企业商谈收购事宜的情况下,仍然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公告,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填报内容错误、不完备。李良彬、王晓申、李万春、胡凡、陈纪正、邵瑾、胡叶梅、黄福中、邹卫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填报内容错误、不完备。李良彬、王晓申、李万春、胡凡、陈纪正、邵瑾、胡叶梅、黄福中、邹卫群等人知悉内幕信息地点和方式填列错误,沈海博、邓招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和地点填列错误。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13年11月21日现场会面参与机构与人员中遗漏美拜电子胡凡、中信证券陈纪正,地点登记错误,且未登记2014年3月10日公司部分高管会谈商定拟收购事项时点的进程备忘录。
二、公司3月3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3月3日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确认,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但核查发现,2013年11月起公司即与美拜电子等企业接触,筹划、商谈收购相关企业事宜,公司3月3日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三、公司3月11日停牌公告中未披露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2014年3月10日,赣锋锂业与李万春、胡叶梅签订了《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春及胡叶梅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公司3月11日停牌公告对该事项未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良彬、原董事会秘书邵瑾在知晓公司正在与相关企业商谈收购事宜的情况下,仍然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公告,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我局发现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填报内容错误、不完备。李良彬、王晓申、李万春、胡凡、陈纪正、邵瑾、胡叶梅、黄福中、邹卫 【展开全文】经查,我局发现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填报内容错误、不完备。李良彬、王晓申、李万春、胡凡、陈纪正、邵瑾、胡叶梅、黄福中、邹卫群等人知悉内幕信息地点和方式填列错误,沈海博、邓招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和地点填列错误。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13年11月21日现场会面参与机构与人员中遗漏美拜电子胡凡、中信证券陈纪正,地点登记错误,且未登记2014年3月10日公司部分高管会谈商定拟收购事项时点的进程备忘录。
二、公司3月3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3月3日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确认,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但核查发现,2013年11月起公司即与美拜电子等企业接触,筹划、商谈收购相关企业事宜,公司3月3日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三、公司3月11日停牌公告中未披露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2014年3月10日,赣锋锂业与李万春、胡叶梅签订了《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春及胡叶梅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公司3月11日停牌公告对该事项未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良彬、原董事会秘书邵瑾在知晓公司正在与相关企业商谈收购事宜的情况下,仍然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公告,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2016年7月10日上午,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拜电子")老化车间发生意外起火爆炸。详情见2016年7月12日、8月23日、9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展开全文】2016年7月10日上午,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拜电子")老化车间发生意外起火爆炸。详情见2016年7月12日、8月23日、9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临2016-059赣锋锂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美拜电子意外起火爆炸事件并复牌的公告、临2016-067赣锋锂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美拜电子意外起火爆炸事件的进展公告、临2016-070赣锋锂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美拜电子意外起火爆炸事件的进展公告。 【收起】 |
2016年7月10日上午,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拜电子")老化车间发生意外起火爆炸。详情见2016年7月12日、8月23日、9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展开全文】2016年7月10日上午,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拜电子")老化车间发生意外起火爆炸。详情见2016年7月12日、8月23日、9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临2016-059赣锋锂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美拜电子意外起火爆炸事件并复牌的公告、临2016-067赣锋锂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美拜电子意外起火爆炸事件的进展公告、临2016-070赣锋锂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美拜电子意外起火爆炸事件的进展公告。 【收起】 |
经查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3月3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表示,“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3月3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表示,“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的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而事实上,根据公司在2014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3年11月起公司即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拜电子”)等企业接触,筹划、商谈收购相关事宜。在2014年3月3日披露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时,公司已经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美拜电子事宜,但却在公告中否认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和11.5.3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董事长兼总裁李良彬、副董事长兼副总裁王晓申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邵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经查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3月3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表示,“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3月3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表示,“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的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而事实上,根据公司在2014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3年11月起公司即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拜电子”)等企业接触,筹划、商谈收购相关事宜。在2014年3月3日披露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时,公司已经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美拜电子事宜,但却在公告中否认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和11.5.3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董事长兼总裁李良彬、副董事长兼副总裁王晓申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邵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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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3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表示,“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3月3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表示,“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的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而事实上,根据公司在2014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3年11月起公司即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拜电子”)等企业接触,筹划、商谈收购相关事宜。在2014年3月3日披露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时,公司已经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美拜电子事宜,但却在公告中否认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和11.5.3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董事长兼总裁李良彬、副董事长兼副总裁王晓申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邵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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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3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表示,“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 【展开全文】经查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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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和11.5.3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董事长兼总裁李良彬、副董事长兼副总裁王晓申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邵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