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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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交易业务纠纷 |
股票质押交易业务纠纷 |
股票质押交易业务纠纷 |
股票质押交易业务纠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股票质押交易业务纠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6年11月17日,公司作为“第一创业鑫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资管计划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开展了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标的为“弘高创意”股票(该股票的证券简称现已变更为“*ST弘高” 【展开全文】2016年11月17日,公司作为“第一创业鑫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资管计划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开展了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标的为“弘高创意”股票(该股票的证券简称现已变更为“*ST弘高”,证券代码:002504),本金金额为1.6亿元(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1,60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11月16日。因2017年5月3日,弘高创意被深交所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ST),触发了双方股票质押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提前购回条件,公司履行该资格计划管理人职责,督促弘高慧目提前购回,但其一直未购回。2017年11月2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弘高慧目的违约诉讼,并申请了诉讼保全。 【收起】 |
2018年4月18日公司与开晓盛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7年7月19日,公司与沈培今开展了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标的为“新亚制程”,初始交易金额为1.45亿元。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后出质人未按时补充质押也未进行购回,2018年11月23日,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沈培今的 【展开全文】2017年7月19日,公司与沈培今开展了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标的为“新亚制程”,初始交易金额为1.45亿元。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后出质人未按时补充质押也未进行购回,2018年11月23日,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沈培今的诉讼。 【收起】 |
2018年11月23日,公司与西藏博启彰驰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了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标的为“新亚制程”,初始交易金额为8200万元。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后出质人未按时补充质押也未进行购回,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西藏博启彰驰 【展开全文】2018年11月23日,公司与西藏博启彰驰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了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标的为“新亚制程”,初始交易金额为8200万元。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后出质人未按时补充质押也未进行购回,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西藏博启彰驰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 【收起】 |
2017年8月23日,公司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展了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标的为“飞马国际”,初始交易金额为5000万元。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后出质人未按时补充质押也未进行购回,2018年10月30日,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展开全文】2017年8月23日,公司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展了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标的为“飞马国际”,初始交易金额为5000万元。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后出质人未按时补充质押也未进行购回,2018年10月30日,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 【收起】 |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一创摩根因劳动争议纠纷并经北京西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原一创摩根员工郑自强于2014年2月27日起诉一创摩根及摩根大通亚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诉求撤销一创摩根于2013年1月11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主张继 【展开全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一创摩根因劳动争议纠纷并经北京西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原一创摩根员工郑自强于2014年2月27日起诉一创摩根及摩根大通亚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诉求撤销一创摩根于2013年1月11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主张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2013年1月11日至恢复劳动合同关系之日的工资及其他正常收入,此外主张支付未休年假补偿、未付奖金、未报销差旅费招待费等合计约173万元以及全部诉讼费用。一创摩根于2014年3月5日起诉郑自强,诉求劳动合同已合法解除。 【收起】 |
郭伟杰因劳动纠纷,于2017年11月17日将深圳敏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剩余工资12,000元,补偿款500元,控股子公司创金合信作为被申请人二,参与仲裁。2018年1月15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 【展开全文】郭伟杰因劳动纠纷,于2017年11月17日将深圳敏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剩余工资12,000元,补偿款500元,控股子公司创金合信作为被申请人二,参与仲裁。2018年1月15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裁决驳回郭伟杰对创金合信的仲裁请求。 【收起】 |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创投资原副总经理宋相军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已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裁决,裁决一创投资向宋相军支付目标奖金2,295,689.66元、工资140,976.99元、合规奖励8万元及解 【展开全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创投资原副总经理宋相军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已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裁决,裁决一创投资向宋相军支付目标奖金2,295,689.66元、工资140,976.99元、合规奖励8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8,064元。 【收起】 |
包国君因购买深圳慧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共盈慧利瑞丰2号证券投资基金”产生亏损,引发基金合同纠纷。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外包服务机构,包国君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基金管理人——深圳慧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包国君因购买深圳慧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共盈慧利瑞丰2号证券投资基金”产生亏损,引发基金合同纠纷。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外包服务机构,包国君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基金管理人——深圳慧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包方——本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023,919.47元。 【收起】 |
公司原证券经纪人王璐错收公司提成款且拒不返还,2016年8月,公司以王璐不当得利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璐向公司返还提成费人民币2,772,515.58元及利息人民币131,694.49元,合计人民币2,904,2 【展开全文】公司原证券经纪人王璐错收公司提成款且拒不返还,2016年8月,公司以王璐不当得利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璐向公司返还提成费人民币2,772,515.58元及利息人民币131,694.49元,合计人民币2,904,210.07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王璐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收起】 |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创投资原副总经理宋相军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已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裁决,裁决一创投资向宋相军支付目标奖金2,295,689.66元、工资140,976.99元、合规奖励8万元及解 【展开全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创投资原副总经理宋相军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已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裁决,裁决一创投资向宋相军支付目标奖金2,295,689.66元、工资140,976.99元、合规奖励8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8,064元。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9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无需支付。 【收起】 |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一创摩根因劳动争议纠纷并经北京西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原一创摩根员工郑自强于2014年2月27日起诉一创摩根及摩根大通亚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诉求撤销一创摩根于2013年1月11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主张继 【展开全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一创摩根因劳动争议纠纷并经北京西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原一创摩根员工郑自强于2014年2月27日起诉一创摩根及摩根大通亚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诉求撤销一创摩根于2013年1月11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主张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2013年1月11日至恢复劳动合同关系之日的工资及其他正常收入,此外主张支付未休年假补偿、未付奖金、未报销差旅费招待费等合计约173万元以及全部诉讼费用。一创摩根于2014年3月5日起诉郑自强,诉求劳动合同已合法解除。 【收起】 |
一审_判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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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偿还第一创业借款本金2.1亿元、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2.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财务顾问费730.31万元从上述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减;3.第一创业对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阜新中科环 【展开全文】1.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偿还第一创业借款本金2.1亿元、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2.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财务顾问费730.31万元从上述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减;3.第一创业对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14.4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一创业有权就上述质押股权优先受偿;4.第一创业对开晓胜持有的1,750万股盛运环保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一创业有权就上述质押股权优先受偿;5.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开晓胜对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收起】 |
1.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偿还第一创业借款本金2.1亿元、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2.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财务顾问费730.31万元从上述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减;3.第一创业对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锦州中科绿 【展开全文】1.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偿还第一创业借款本金2.1亿元、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2.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财务顾问费730.31万元从上述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减;3.第一创业对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一创业有权就上述质押股权优先受偿;4.第一创业对开晓胜持有的1,750万股盛运环保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一创业有权就上述质押股权优先受偿;5.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开晓胜对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收起】 |
允许拍卖、变卖苏州茂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第一创业就处分股票所得价款在本金5,33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
允许拍卖、变卖秦朝晖持有的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第一创业就处分股票所得价款在本金4,252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
裁定准许公司拍卖、变卖曹永贵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及其孳息,在本金4,5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违约金以及律师费之范围内优先受偿。 |
裁定允许公司拍卖、变卖曹永贵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及其孳息,在本金12,196万元、合同期内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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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拍卖、变卖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第一创业就处分股票所得价款在剩余未偿还本金19,28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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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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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郑自强与一创摩根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月11日解除,一创摩根不需继续履行与郑自强签订的劳动合同;2)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创摩根给付郑自强2012年未休年假工资137,931元;3)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创摩根给付郑自强差旅费、招待费 【展开全文】1)确认郑自强与一创摩根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月11日解除,一创摩根不需继续履行与郑自强签订的劳动合同;2)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创摩根给付郑自强2012年未休年假工资137,931元;3)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创摩根给付郑自强差旅费、招待费报销款共10万元;4)一创摩根不需给付郑自强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5月30日工资463,333.33元。5)驳回一创摩根与郑自强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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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一创投资向宋相军支付目标奖金2,295,689.66元、工资140,976.99元、合规奖励8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8,0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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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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