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 【展开全文】(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确认营业收入1275.3万元、多确认成本686.98万元、多确认资产处置损益234.77万元、多确认固定资产823.08万元,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未合理修正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参数。创世纪2023年采用收益法对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采用上海市工业地产平均空置率预估未来租金收益,未根据地域差异、变化趋势等实际情况,对空置率参数进行修正。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未准确披露关联交易金额。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为创世纪关联方。创世纪2022年、2023年分别向深圳嘉熠采购AGV自动化物流线,其中,2022年交易金额185万元、2023年预付1295万元货款。公司未在2022年、2023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未准确披露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创世纪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范围较2022年新增了5家公司,但公司2023年年报未披露上述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 【展开全文】(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确认营业收入1275.3万元、多确认成本686.98万元、多确认资产处置损益234.77万元、多确认固定资产823.08万元,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未合理修正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参数。创世纪2023年采用收益法对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采用上海市工业地产平均空置率预估未来租金收益,未根据地域差异、变化趋势等实际情况,对空置率参数进行修正。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未准确披露关联交易金额。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为创世纪关联方。创世纪2022年、2023年分别向深圳嘉熠采购AGV自动化物流线,其中,2022年交易金额185万元、2023年预付1295万元货款。公司未在2022年、2023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未准确披露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创世纪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范围较2022年新增了5家公司,但公司2023年年报未披露上述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 【展开全文】(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确认营业收入1275.3万元、多确认成本686.98万元、多确认资产处置损益234.77万元、多确认固定资产823.08万元,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未合理修正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参数。创世纪2023年采用收益法对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采用上海市工业地产平均空置率预估未来租金收益,未根据地域差异、变化趋势等实际情况,对空置率参数进行修正。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未准确披露关联交易金额。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为创世纪关联方。创世纪2022年、2023年分别向深圳嘉熠采购AGV自动化物流线,其中,2022年交易金额185万元、2023年预付1295万元货款。公司未在2022年、2023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未准确披露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创世纪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范围较2022年新增了5家公司,但公司2023年年报未披露上述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 【展开全文】(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确认营业收入1275.3万元、多确认成本686.98万元、多确认资产处置损益234.77万元、多确认固定资产823.08万元,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未合理修正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参数。创世纪2023年采用收益法对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采用上海市工业地产平均空置率预估未来租金收益,未根据地域差异、变化趋势等实际情况,对空置率参数进行修正。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未准确披露关联交易金额。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为创世纪关联方。创世纪2022年、2023年分别向深圳嘉熠采购AGV自动化物流线,其中,2022年交易金额185万元、2023年预付1295万元货款。公司未在2022年、2023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未准确披露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创世纪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范围较2022年新增了5家公司,但公司2023年年报未披露上述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一、未对异常收入保持职业怀疑。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天职所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对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澋润)销售收入、宜宾创 【展开全文】一、未对异常收入保持职业怀疑。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天职所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对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澋润)销售收入、宜宾创世纪2022年12月向江苏澋润采购9台机床设备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对获取的审计证据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深圳创世纪存在通过江苏澋润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未发现创世纪多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资产处置损益等,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二、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职所2022年、2023年对宜宾创世纪房屋建筑物进行现场盘点时,未关注到宜宾创世纪将6#厂房部分区域以及前述9台机床设备对外出租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宜宾创世纪对该部分厂房、9台机床设备会计处理不准确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三、商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职所在对创世纪2023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审计过程中,一是天职所关注到2023年商誉资产组组成范围新增了5家公司,但未对商誉资产组范围变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创世纪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披露。二是未对创世纪2023年β取数同行业可比公司数量以及2023年税前折现率计算方式较2022年发生变化的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四、未对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天职所对苏州市台群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台群)2023年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执行审计程序时,获取并复核了创世纪外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评估测算表,但在复核过程中未关注到评估采用上海市工业房地产空置率测算苏州台群未来年度租金收入、未进行修正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五、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所将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识别为关联方。2022年,天职所关注到浙江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世纪)向深圳嘉熠采购生产线并确认为在建工程;2023年,天职所关注到浙江创世纪向深圳嘉熠预付款项并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天职所均执行了相应审计程序。天职所未将上述交易识别为关联交易、未在关联交易审计底稿中记录,未发现创世纪2022、2023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第十四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六、细节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所对深圳创世纪2022年度营业收入执行“真实性资料检查”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到部分单据存在时间、编号异常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收起】 |
一、未对异常收入保持职业怀疑。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天职所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对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澋润)销售收入、宜宾创 【展开全文】一、未对异常收入保持职业怀疑。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天职所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对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澋润)销售收入、宜宾创世纪2022年12月向江苏澋润采购9台机床设备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对获取的审计证据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深圳创世纪存在通过江苏澋润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未发现创世纪多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资产处置损益等,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二、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职所2022年、2023年对宜宾创世纪房屋建筑物进行现场盘点时,未关注到宜宾创世纪将6#厂房部分区域以及前述9台机床设备对外出租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宜宾创世纪对该部分厂房、9台机床设备会计处理不准确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三、商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职所在对创世纪2023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审计过程中,一是天职所关注到2023年商誉资产组组成范围新增了5家公司,但未对商誉资产组范围变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创世纪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披露。二是未对创世纪2023年β取数同行业可比公司数量以及2023年税前折现率计算方式较2022年发生变化的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四、未对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天职所对苏州市台群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台群)2023年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执行审计程序时,获取并复核了创世纪外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评估测算表,但在复核过程中未关注到评估采用上海市工业房地产空置率测算苏州台群未来年度租金收入、未进行修正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五、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所将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识别为关联方。2022年,天职所关注到浙江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世纪)向深圳嘉熠采购生产线并确认为在建工程;2023年,天职所关注到浙江创世纪向深圳嘉熠预付款项并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天职所均执行了相应审计程序。天职所未将上述交易识别为关联交易、未在关联交易审计底稿中记录,未发现创世纪2022、2023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第十四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六、细节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所对深圳创世纪2022年度营业收入执行“真实性资料检查”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到部分单据存在时间、编号异常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收起】 |
一、未对异常收入保持职业怀疑。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天职所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对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澋润)销售收入、宜宾创 【展开全文】一、未对异常收入保持职业怀疑。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天职所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对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澋润)销售收入、宜宾创世纪2022年12月向江苏澋润采购9台机床设备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对获取的审计证据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深圳创世纪存在通过江苏澋润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未发现创世纪多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资产处置损益等,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二、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职所2022年、2023年对宜宾创世纪房屋建筑物进行现场盘点时,未关注到宜宾创世纪将6#厂房部分区域以及前述9台机床设备对外出租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宜宾创世纪对该部分厂房、9台机床设备会计处理不准确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三、商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职所在对创世纪2023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审计过程中,一是天职所关注到2023年商誉资产组组成范围新增了5家公司,但未对商誉资产组范围变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创世纪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披露。二是未对创世纪2023年β取数同行业可比公司数量以及2023年税前折现率计算方式较2022年发生变化的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四、未对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天职所对苏州市台群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台群)2023年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执行审计程序时,获取并复核了创世纪外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评估测算表,但在复核过程中未关注到评估采用上海市工业房地产空置率测算苏州台群未来年度租金收入、未进行修正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五、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所将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识别为关联方。2022年,天职所关注到浙江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世纪)向深圳嘉熠采购生产线并确认为在建工程;2023年,天职所关注到浙江创世纪向深圳嘉熠预付款项并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天职所均执行了相应审计程序。天职所未将上述交易识别为关联交易、未在关联交易审计底稿中记录,未发现创世纪2022、2023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第十四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六、细节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所对深圳创世纪2022年度营业收入执行“真实性资料检查”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到部分单据存在时间、编号异常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收起】 |
一、未对异常收入保持职业怀疑。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天职所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对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澋润)销售收入、宜宾创 【展开全文】一、未对异常收入保持职业怀疑。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天职所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对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澋润)销售收入、宜宾创世纪2022年12月向江苏澋润采购9台机床设备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对获取的审计证据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深圳创世纪存在通过江苏澋润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未发现创世纪多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资产处置损益等,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二、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职所2022年、2023年对宜宾创世纪房屋建筑物进行现场盘点时,未关注到宜宾创世纪将6#厂房部分区域以及前述9台机床设备对外出租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宜宾创世纪对该部分厂房、9台机床设备会计处理不准确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三、商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职所在对创世纪2023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审计过程中,一是天职所关注到2023年商誉资产组组成范围新增了5家公司,但未对商誉资产组范围变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创世纪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披露。二是未对创世纪2023年β取数同行业可比公司数量以及2023年税前折现率计算方式较2022年发生变化的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四、未对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天职所对苏州市台群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台群)2023年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执行审计程序时,获取并复核了创世纪外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评估测算表,但在复核过程中未关注到评估采用上海市工业房地产空置率测算苏州台群未来年度租金收入、未进行修正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五、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所将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识别为关联方。2022年,天职所关注到浙江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世纪)向深圳嘉熠采购生产线并确认为在建工程;2023年,天职所关注到浙江创世纪向深圳嘉熠预付款项并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天职所均执行了相应审计程序。天职所未将上述交易识别为关联交易、未在关联交易审计底稿中记录,未发现创世纪2022、2023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第十四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六、细节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所对深圳创世纪2022年度营业收入执行“真实性资料检查”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到部分单据存在时间、编号异常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收起】 |
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 【展开全文】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确认营业收入1275.3万元、多确认成本686.98万元、多确认资产处置损益234.77万元、多确认固定资产823.08万元,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二、未合理修正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创世纪2023年采用收益法对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采用上海市工业地产平均空置率预估未来租金收益,未根据地域差异、变化趋势等实际情况,对空置率参数进行修正。三、未准确披露关联交易金额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为创世纪关联方。创世纪2022年、2023年分别向深圳嘉熠采购AGV自动化物流线,其中,2022年交易金额185万元、2023年预付1295万元货款。公司未在2022年、2023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四、未准确披露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创世纪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范围较2022年新增了5家公司,但公司2023年年报未披露上述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 【收起】 |
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 【展开全文】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确认营业收入1275.3万元、多确认成本686.98万元、多确认资产处置损益234.77万元、多确认固定资产823.08万元,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二、未合理修正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创世纪2023年采用收益法对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采用上海市工业地产平均空置率预估未来租金收益,未根据地域差异、变化趋势等实际情况,对空置率参数进行修正。三、未准确披露关联交易金额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为创世纪关联方。创世纪2022年、2023年分别向深圳嘉熠采购AGV自动化物流线,其中,2022年交易金额185万元、2023年预付1295万元货款。公司未在2022年、2023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四、未准确披露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创世纪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范围较2022年新增了5家公司,但公司2023年年报未披露上述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 【收起】 |
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 【展开全文】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确认营业收入1275.3万元、多确认成本686.98万元、多确认资产处置损益234.77万元、多确认固定资产823.08万元,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二、未合理修正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创世纪2023年采用收益法对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采用上海市工业地产平均空置率预估未来租金收益,未根据地域差异、变化趋势等实际情况,对空置率参数进行修正。三、未准确披露关联交易金额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为创世纪关联方。创世纪2022年、2023年分别向深圳嘉熠采购AGV自动化物流线,其中,2022年交易金额185万元、2023年预付1295万元货款。公司未在2022年、2023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四、未准确披露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创世纪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范围较2022年新增了5家公司,但公司2023年年报未披露上述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 【收起】 |
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 【展开全文】一、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会计处理不准确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存在通过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多确认营业收入1275.3万元、多确认成本686.98万元、多确认资产处置损益234.77万元、多确认固定资产823.08万元,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二、未合理修正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创世纪2023年采用收益法对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采用上海市工业地产平均空置率预估未来租金收益,未根据地域差异、变化趋势等实际情况,对空置率参数进行修正。三、未准确披露关联交易金额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为创世纪关联方。创世纪2022年、2023年分别向深圳嘉熠采购AGV自动化物流线,其中,2022年交易金额185万元、2023年预付1295万元货款。公司未在2022年、2023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四、未准确披露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创世纪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范围较2022年新增了5家公司,但公司2023年年报未披露上述商誉资产组变化的情况。 【收起】 |
经查明,周某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2年3月11日,创世纪董事长夏某谋划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并与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某超磋商,授权其负责筹划实施股份回购方案等具体事宜。当日,周某超安排时任创世纪证券事务代表李某谦起草 【展开全文】经查明,周某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2年3月11日,创世纪董事长夏某谋划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并与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某超磋商,授权其负责筹划实施股份回购方案等具体事宜。当日,周某超安排时任创世纪证券事务代表李某谦起草有关回购股份方案,以备提交董事会审议。2022年3月14日,创世纪召开线上董事会,审议有关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周某超等人参会。2022年3月15日,创世纪再次召开线上董事会,继续讨论前一日董事会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周某超等人参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当晚,创世纪公告发布《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综上,创世纪开展回购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3月11日至3月15日。周某超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3月11日。二、周某超内幕交易"创世纪"股票情况2022年3月15日,周某超使用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入"创世纪"股票60,500股,成交金额675,180元。该部分股票未卖出,账面盈利51,827.45元。 【收起】 |
一、内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应收账款形成当年即因诉讼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与资信情况异常的客户进行大额交易且期末形成大额应收账款的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其对内控评价的影响。二是穿行测试流于形式,在对子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 【展开全文】一、内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应收账款形成当年即因诉讼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与资信情况异常的客户进行大额交易且期末形成大额应收账款的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其对内控评价的影响。二是穿行测试流于形式,在对子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中,底稿记录的测试程序未实际执行。三是部分内控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存在错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货币资金底稿中仅检查公司收款流水,未见对公司大额资金支出执行相关核查程序;在公司存在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未见关注大额资金收入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执行银行大额流水核查程序时,未见样本选取标准。三是审计底稿中担保信息记录错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三、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审慎评价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底稿中未见判断终止确认的理由。二是对于大额票据,未见取得相应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发票、出库单、验收单等原始交易资料进行核查,以证实交易的真实性。三是票据监盘范围不包括质押票据,未对期末已质押的大额票据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见将获取的“应收票据备查薄”与账面记录核对一致。五是对于无法实施函证和未回函的情况,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对存在发函地址与外部公开渠道查询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的函证,未见执行相关核查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四、应收账款及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于销售合同中的质保金,未分析是否应区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列报。二是未见对前十大客户中部分新增客户进行背景调查;公司部分客户的资信状况已出现异常,未见实施进一步核实程序。三是应收账款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担保客户的资信情况,在部分客户的资信情况已经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充分复核坏账准备计提比率的合理性;对部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未充分复核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四是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明确函证样本选取标准,未严格按照准则规定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部分存在未回函等异常情况的函证未执行替代程序或替代程序执行不充分,未对回函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程序予以核实。五是收入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收入测试底稿中未见样本选取标准;对于部分收入测试样本未取得送货单、验收单或验收单未盖章、收入确认日期与签收单日期跨月、签收单日期早于运输单日期等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核查;收入截止性测试未查验收入确认关键证据验收单,期后测试样本的发票日期信息缺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五、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存货实质性工作底稿中,未对抽取的部分凭证的检查过程作出记录和评价;未对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减少情况进行检查;期末余额与审定试算表、合并底稿附注存在差异,未见对相关差异执行核查程序或说明原因。二是未汇总并评价审计发现的库存商品相关错报。三是发出商品函证程序存在缺陷。函证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记录存在缺陷,仅对两项存货项目执行了替代程序,测试样本数量较少。四是对生产成本计价方法的测试不充分,实质性分析程序不足。五是未对发出商品减值测试方法作出充分的了解和记录,未评价是否符合会计政策的要求,未评价会计估计是否恰当。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六、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关注公司将出租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使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二是未关注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对2020年末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影响数存在错误。三是对于公司将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作为2021年12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未见执行审计程序复核其合理性,底稿中也未见说明理由。四是底稿记录审计时对利用专家工作进行了复核、分析,但未见执行审计程序的相关记录,也未见对管理层的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评估,未见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模式转换过程的复核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七、关联交易审计底稿存在错漏一是审计底稿中关联交易数据、担保金额数据存在错误,与审计报告不一致。二是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在关联方审计底稿中未见相关事项。 【收起】 |
一、内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应收账款形成当年即因诉讼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与资信情况异常的客户进行大额交易且期末形成大额应收账款的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其对内控评价的影响。二是穿行测试流于形式,在对子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 【展开全文】一、内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应收账款形成当年即因诉讼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与资信情况异常的客户进行大额交易且期末形成大额应收账款的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其对内控评价的影响。二是穿行测试流于形式,在对子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中,底稿记录的测试程序未实际执行。三是部分内控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存在错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货币资金底稿中仅检查公司收款流水,未见对公司大额资金支出执行相关核查程序;在公司存在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未见关注大额资金收入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执行银行大额流水核查程序时,未见样本选取标准。三是审计底稿中担保信息记录错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三、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审慎评价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底稿中未见判断终止确认的理由。二是对于大额票据,未见取得相应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发票、出库单、验收单等原始交易资料进行核查,以证实交易的真实性。三是票据监盘范围不包括质押票据,未对期末已质押的大额票据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见将获取的“应收票据备查薄”与账面记录核对一致。五是对于无法实施函证和未回函的情况,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对存在发函地址与外部公开渠道查询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的函证,未见执行相关核查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四、应收账款及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于销售合同中的质保金,未分析是否应区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列报。二是未见对前十大客户中部分新增客户进行背景调查;公司部分客户的资信状况已出现异常,未见实施进一步核实程序。三是应收账款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担保客户的资信情况,在部分客户的资信情况已经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充分复核坏账准备计提比率的合理性;对部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未充分复核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四是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明确函证样本选取标准,未严格按照准则规定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对部分存在未回函等异常情况的函证未执行替代程序或替代程序执行不充分,未对回函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程序予以核实。五是收入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收入测试底稿中未见样本选取标准;对于部分收入测试样本未取得送货单、验收单或验收单未盖章、收入确认日期与签收单日期跨月、签收单日期早于运输单日期等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核查;收入截止性测试未查验收入确认关键证据验收单,期后测试样本的发票日期信息缺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五、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存货实质性工作底稿中,未对抽取的部分凭证的检查过程作出记录和评价;未对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减少情况进行检查;期末余额与审定试算表、合并底稿附注存在差异,未见对相关差异执行核查程序或说明原因。二是未汇总并评价审计发现的库存商品相关错报。三是发出商品函证程序存在缺陷。函证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记录存在缺陷,仅对两项存货项目执行了替代程序,测试样本数量较少。四是对生产成本计价方法的测试不充分,实质性分析程序不足。五是未对发出商品减值测试方法作出充分的了解和记录,未评价是否符合会计政策的要求,未评价会计估计是否恰当。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六、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关注公司将出租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使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二是未关注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对2020年末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影响数存在错误。三是对于公司将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作为2021年12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未见执行审计程序复核其合理性,底稿中也未见说明理由。四是底稿记录审计时对利用专家工作进行了复核、分析,但未见执行审计程序的相关记录,也未见对管理层的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评估,未见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模式转换过程的复核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七、关联交易审计底稿存在错漏一是审计底稿中关联交易数据、担保金额数据存在错误,与审计报告不一致。二是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在关联方审计底稿中未见相关事项。 【收起】 |
2022年3月17日,创世纪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创世纪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 【展开全文】2022年3月17日,创世纪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创世纪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创世纪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22年3月31日,创世纪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显示,由于存货事项需要调整2017年度和2018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将部分在2018年末全额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调整为在2017年末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导致调整前后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差异额为2.35亿元,变动幅度为50.91%。 【收起】 |
2022年3月17日,创世纪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创世纪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 【展开全文】2022年3月17日,创世纪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创世纪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创世纪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22年3月31日,创世纪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显示,由于存货事项需要调整2017年度和2018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将部分在2018年末全额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调整为在2017年末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导致调整前后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差异额为2.35亿元,变动幅度为50.91%。 【收起】 |
2022年3月17日,创世纪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创世纪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 【展开全文】2022年3月17日,创世纪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创世纪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创世纪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22年3月31日,创世纪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显示,由于存货事项需要调整2017年度和2018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将部分在2018年末全额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调整为在2017年末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导致调整前后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差异额为2.35亿元,变动幅度为50.91%。 【收起】 |
2022年3月17日,创世纪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创世纪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 【展开全文】2022年3月17日,创世纪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创世纪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创世纪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22年3月31日,创世纪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显示,由于存货事项需要调整2017年度和2018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将部分在2018年末全额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调整为在2017年末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导致调整前后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差异额为2.35亿元,变动幅度为50.91%。 【收起】 |
周启超:你作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于2022年3月15日买入公司股票60,500股,涉及金额675,180元。公司于3月1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于3月15日晚间披露 【展开全文】周启超:你作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于2022年3月15日买入公司股票60,500股,涉及金额675,180元。公司于3月1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于3月15日晚间披露《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你的买入行为发生在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收起】 |
你作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于2022年3月15日买入公司股票60,500股,涉及金额675,180元。公司于3月1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于3月15日晚间披露《关于公 【展开全文】你作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于2022年3月15日买入公司股票60,500股,涉及金额675,180元。公司于3月1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于3月15日晚间披露《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你的买入行为发生在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收起】 |
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 【展开全文】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 【收起】 |
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 【展开全文】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 【收起】 |
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 【展开全文】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 【收起】 |
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 【展开全文】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 【收起】 |
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 【展开全文】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 【收起】 |
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 【展开全文】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3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或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2]3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或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准确评估部分存货的状态及其可变现净值,部分本应在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直至2018年才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公司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2018年多确认存货跌价损失2.76亿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创世纪时任董事长王九全、董事长夏军、董事兼时任总经理王建、时任财务总监朱邓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洪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3月14日 【收起】 |
2021年10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对运输费用、经销商销售相关的销售返利和诉讼案件相关收入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你公司对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和2021年半年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上述更正导致你公司相应报 【展开全文】2021年10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对运输费用、经销商销售相关的销售返利和诉讼案件相关收入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你公司对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和2021年半年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上述更正导致你公司相应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调整-950.41万元、-1,219.18万元和587.21万元,调整金额绝对值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09.48%、1.72%和2.34%。 【收起】 |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对运输费用、经销商销售相关的销售返利和诉讼案件相关收入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你公司对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和2021年半年报 【展开全文】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对运输费用、经销商销售相关的销售返利和诉讼案件相关收入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你公司对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和2021年半年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上述更正导致你公司相应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调整-950.41万元、-1,219.18万元和587.21万元,调整金额绝对值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09.48%、1.72%和2.34%。 【收起】 |
2019年1月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融资及担保事项的公告》,新疆荣耀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荣耀创投”)拟以20,000万元增资认缴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4.4%股权。你公司、 【展开全文】2019年1月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融资及担保事项的公告》,新疆荣耀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荣耀创投”)拟以20,000万元增资认缴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4.4%股权。你公司、创世纪和荣耀创投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12日签署《关于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合称“补充协议”),将荣耀创投对创世纪的认缴增资金额调整为5,500万元。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子公司股权融资事项的重要进展,对此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25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2020〕第238号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智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公司)执业的劲胜智能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众华公司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智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公司)执业的劲胜智能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众华公司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一是众华公司在计算劲胜智能子公司深圳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预测期营运资金时,未关注创世纪2018年度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的实际情况,认可劲胜智能管理层使用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其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增加额。众华公司未在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底稿中记录或披露相关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原因和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是众华公司预测创世纪未来收益时,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创世纪生产的高光机、零件加工中心机销售数量逐年上升,而历史数据表明创世纪近年来高光机的销售数量逐年下降,2018年度零件加工中心机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明显下降。众华公司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上述预测趋势与历史数据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查证,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二、评估工作底稿存在错误众华公司的评估工作底稿存在部分错误。包括:由于计算公式错误,导致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有关创世纪主营业务成本分析预测表中的毛利率错误;评估工作底稿引用的2016年至2018年生产成本占比历史数据不正确。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制定的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没有按照审计计划对公司的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执行审计程序,也没有对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的规定。二、未对 【展开全文】一、制定的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没有按照审计计划对公司的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执行审计程序,也没有对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的规定。二、未对存货存在的减值迹象保持关注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众华所审计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对公司存货实施监盘时,未能关注到存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三、对存货的审计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审计中,对公司部分存货存在负毛利的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关注到劲胜智能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二是公司在2018年度审计中未对公司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滞销存货的单价和数量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四、未对管理层专家的客观性以及将专家工作用作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进行评价。众华所在对公司2018年存货跌价准备进行审计时,利用了公司管理层所聘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的评估工作,你们没有对银信评估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执行审计程序,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核实银信评估的评估范围是否恰当完整,未对银信评估确定的公司存货单价和数量是否可以用作存货计价认定的审计证据作出评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五、对函证未完全保持控制且对存在疑虑的函证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审计底稿显示,众华所审计人员对劲胜智能往来款的函证交由公司寄出,同时对部分函证回函不符事项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并在底稿中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众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文爱凤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培作为劲胜智能2015年度、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芝莲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7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第三项第一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制定的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没有按照审计计划对公司的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执行审计程序,也没有对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的规定。二、未对 【展开全文】一、制定的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没有按照审计计划对公司的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执行审计程序,也没有对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的规定。二、未对存货存在的减值迹象保持关注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众华所审计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对公司存货实施监盘时,未能关注到存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三、对存货的审计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审计中,对公司部分存货存在负毛利的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关注到劲胜智能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二是公司在2018年度审计中未对公司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滞销存货的单价和数量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四、未对管理层专家的客观性以及将专家工作用作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进行评价。众华所在对公司2018年存货跌价准备进行审计时,利用了公司管理层所聘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的评估工作,你们没有对银信评估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执行审计程序,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核实银信评估的评估范围是否恰当完整,未对银信评估确定的公司存货单价和数量是否可以用作存货计价认定的审计证据作出评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五、对函证未完全保持控制且对存在疑虑的函证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审计底稿显示,众华所审计人员对劲胜智能往来款的函证交由公司寄出,同时对部分函证回函不符事项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并在底稿中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众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文爱凤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培作为劲胜智能2015年度、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芝莲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7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第三项第一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制定的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没有按照审计计划对公司的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执行审计程序,也没有对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的规定。二、未对 【展开全文】一、制定的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没有按照审计计划对公司的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执行审计程序,也没有对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的规定。二、未对存货存在的减值迹象保持关注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众华所审计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对公司存货实施监盘时,未能关注到存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三、对存货的审计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审计中,对公司部分存货存在负毛利的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关注到劲胜智能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二是公司在2018年度审计中未对公司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滞销存货的单价和数量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四、未对管理层专家的客观性以及将专家工作用作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进行评价。众华所在对公司2018年存货跌价准备进行审计时,利用了公司管理层所聘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的评估工作,你们没有对银信评估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执行审计程序,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核实银信评估的评估范围是否恰当完整,未对银信评估确定的公司存货单价和数量是否可以用作存货计价认定的审计证据作出评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五、对函证未完全保持控制且对存在疑虑的函证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审计底稿显示,众华所审计人员对劲胜智能往来款的函证交由公司寄出,同时对部分函证回函不符事项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并在底稿中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众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文爱凤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培作为劲胜智能2015年度、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芝莲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7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第三项第一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智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公司)执业的劲胜智能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众华公司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智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公司)执业的劲胜智能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众华公司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一是众华公司在计算劲胜智能子公司深圳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预测期营运资金时,未关注创世纪2018年度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的实际情况,认可劲胜智能管理层使用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其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增加额。众华公司未在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底稿中记录或披露相关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原因和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是众华公司预测创世纪未来收益时,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创世纪生产的高光机、零件加工中心机销售数量逐年上升,而历史数据表明创世纪近年来高光机的销售数量逐年下降,2018年度零件加工中心机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明显下降。众华公司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上述预测趋势与历史数据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查证,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二、评估工作底稿存在错误众华公司的评估工作底稿存在部分错误。包括:由于计算公式错误,导致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有关创世纪主营业务成本分析预测表中的毛利率错误;评估工作底稿引用的2016年至2018年生产成本占比历史数据不正确。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智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公司)执业的劲胜智能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众华公司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 【展开全文】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对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智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公司)执业的劲胜智能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众华公司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一是众华公司在计算劲胜智能子公司深圳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预测期营运资金时,未关注创世纪2018年度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的实际情况,认可劲胜智能管理层使用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其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增加额。众华公司未在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底稿中记录或披露相关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原因和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是众华公司预测创世纪未来收益时,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创世纪生产的高光机、零件加工中心机销售数量逐年上升,而历史数据表明创世纪近年来高光机的销售数量逐年下降,2018年度零件加工中心机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明显下降。众华公司未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上述预测趋势与历史数据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查证,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二、评估工作底稿存在错误众华公司的评估工作底稿存在部分错误。包括:由于计算公式错误,导致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有关创世纪主营业务成本分析预测表中的毛利率错误;评估工作底稿引用的2016年至2018年生产成本占比历史数据不正确。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制定的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没有按照审计计划对公司的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执行审计程序,也没有对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的规定。二、未对 【展开全文】一、制定的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没有按照审计计划对公司的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执行审计程序,也没有对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的规定。二、未对存货存在的减值迹象保持关注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众华所审计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对公司存货实施监盘时,未能关注到存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三、对存货的审计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审计中,对公司部分存货存在负毛利的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关注到劲胜智能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二是公司在2018年度审计中未对公司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滞销存货的单价和数量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四、未对管理层专家的客观性以及将专家工作用作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进行评价。众华所在对公司2018年存货跌价准备进行审计时,利用了公司管理层所聘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的评估工作,你们没有对银信评估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执行审计程序,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核实银信评估的评估范围是否恰当完整,未对银信评估确定的公司存货单价和数量是否可以用作存货计价认定的审计证据作出评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五、对函证未完全保持控制且对存在疑虑的函证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审计底稿显示,众华所审计人员对劲胜智能往来款的函证交由公司寄出,同时对部分函证回函不符事项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并在底稿中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众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文爱凤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培作为劲胜智能2015年度、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芝莲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7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第三项第一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月3日止。合同到期前,公司与三星公司一致确认有关金属结构件业务合作的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三星公司长期为劲胜智能的第一大客户,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与三星公司终止合作导致公司相关存货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减值风险,未按规定发布预测公司2018年度重大亏损的警示信息,迟至2019年1月末才在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公司董事及关联方支付大额业绩奖励信息。2018年5月,根据劲胜智能并购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的协议约定,子公司创世纪董事会成员夏军、王建、王琼审议确定了创世纪业绩承诺达成的奖励人员名単。5月30日,劲胜智能分别向夏军、凌慧、何海江三人支付业绩奖励款1.2亿元、0.2亿元和0.6亿元,合计约2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6.1亿元的3.57%,其中夏军为公司董事长、凌慧为夏军配偶、何海江为公司时任董事。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三)以前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以存货对应的客户为类别对精密结构件业务存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公司2015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33.60万元,多计净利润368.56万元,占2015年净利润的0.78%;2016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62.01万元,多计净利润392.71万元,占2016年净利润的2.99%;2017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1209.20万元,多计净利润1027.82万元,占2017年净利润的2.23%。上述情形导致劲胜智能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四)销售货款违约金核算不准确。2018年子公司创世纪在尚未收到销售货款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前确认该违约金并计入利息收入,导致2018年多计利息收入6,188,466元,多计利润6,188,466元。此外,创世纪有关收到7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应用不准确,导致多计利息收入72万元,少计营业外收入7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五)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劲胜智能2018年度对并购创世纪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使用了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増加额,而实际上创世纪2018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4.3%,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公司对创世纪营运资本增加额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六)年度报告未披露公司监事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琼持有新余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众实业”)53.33%的股权。2018年10月18日,因嘉众实业持有股份被强制平仓,王琼间接减持公司366.25万股,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72.22%,违反了其在劲胜智能1P0时的承诺。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劲胜智能有关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对其年报审计机构知情人只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月3日止。合同到期前,公司与三星公司一致确认有关金属结构件业务合作的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三星公司长期为劲胜智能的第一大客户,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与三星公司终止合作导致公司相关存货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减值风险,未按规定发布预测公司2018年度重大亏损的警示信息,迟至2019年1月末才在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公司董事及关联方支付大额业绩奖励信息。2018年5月,根据劲胜智能并购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的协议约定,子公司创世纪董事会成员夏军、王建、王琼审议确定了创世纪业绩承诺达成的奖励人员名単。5月30日,劲胜智能分别向夏军、凌慧、何海江三人支付业绩奖励款1.2亿元、0.2亿元和0.6亿元,合计约2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6.1亿元的3.57%,其中夏军为公司董事长、凌慧为夏军配偶、何海江为公司时任董事。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三)以前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以存货对应的客户为类别对精密结构件业务存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公司2015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33.60万元,多计净利润368.56万元,占2015年净利润的0.78%;2016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62.01万元,多计净利润392.71万元,占2016年净利润的2.99%;2017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1209.20万元,多计净利润1027.82万元,占2017年净利润的2.23%。上述情形导致劲胜智能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四)销售货款违约金核算不准确。2018年子公司创世纪在尚未收到销售货款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前确认该违约金并计入利息收入,导致2018年多计利息收入6,188,466元,多计利润6,188,466元。此外,创世纪有关收到7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应用不准确,导致多计利息收入72万元,少计营业外收入7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五)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劲胜智能2018年度对并购创世纪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使用了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増加额,而实际上创世纪2018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4.3%,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公司对创世纪营运资本增加额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六)年度报告未披露公司监事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琼持有新余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众实业”)53.33%的股权。2018年10月18日,因嘉众实业持有股份被强制平仓,王琼间接减持公司366.25万股,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72.22%,违反了其在劲胜智能1P0时的承诺。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劲胜智能有关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对其年报审计机构知情人只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月3日止。合同到期前,公司与三星公司一致确认有关金属结构件业务合作的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三星公司长期为劲胜智能的第一大客户,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与三星公司终止合作导致公司相关存货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减值风险,未按规定发布预测公司2018年度重大亏损的警示信息,迟至2019年1月末才在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公司董事及关联方支付大额业绩奖励信息。2018年5月,根据劲胜智能并购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的协议约定,子公司创世纪董事会成员夏军、王建、王琼审议确定了创世纪业绩承诺达成的奖励人员名単。5月30日,劲胜智能分别向夏军、凌慧、何海江三人支付业绩奖励款1.2亿元、0.2亿元和0.6亿元,合计约2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6.1亿元的3.57%,其中夏军为公司董事长、凌慧为夏军配偶、何海江为公司时任董事。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三)以前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以存货对应的客户为类别对精密结构件业务存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公司2015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33.60万元,多计净利润368.56万元,占2015年净利润的0.78%;2016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62.01万元,多计净利润392.71万元,占2016年净利润的2.99%;2017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1209.20万元,多计净利润1027.82万元,占2017年净利润的2.23%。上述情形导致劲胜智能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四)销售货款违约金核算不准确。2018年子公司创世纪在尚未收到销售货款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前确认该违约金并计入利息收入,导致2018年多计利息收入6,188,466元,多计利润6,188,466元。此外,创世纪有关收到7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应用不准确,导致多计利息收入72万元,少计营业外收入7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五)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劲胜智能2018年度对并购创世纪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使用了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増加额,而实际上创世纪2018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4.3%,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公司对创世纪营运资本增加额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六)年度报告未披露公司监事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琼持有新余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众实业”)53.33%的股权。2018年10月18日,因嘉众实业持有股份被强制平仓,王琼间接减持公司366.25万股,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72.22%,违反了其在劲胜智能1P0时的承诺。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劲胜智能有关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对其年报审计机构知情人只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月3日止。合同到期前,公司与三星公司一致确认有关金属结构件业务合作的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三星公司长期为劲胜智能的第一大客户,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与三星公司终止合作导致公司相关存货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减值风险,未按规定发布预测公司2018年度重大亏损的警示信息,迟至2019年1月末才在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公司董事及关联方支付大额业绩奖励信息。2018年5月,根据劲胜智能并购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的协议约定,子公司创世纪董事会成员夏军、王建、王琼审议确定了创世纪业绩承诺达成的奖励人员名単。5月30日,劲胜智能分别向夏军、凌慧、何海江三人支付业绩奖励款1.2亿元、0.2亿元和0.6亿元,合计约2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6.1亿元的3.57%,其中夏军为公司董事长、凌慧为夏军配偶、何海江为公司时任董事。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三)以前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以存货对应的客户为类别对精密结构件业务存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公司2015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33.60万元,多计净利润368.56万元,占2015年净利润的0.78%;2016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62.01万元,多计净利润392.71万元,占2016年净利润的2.99%;2017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1209.20万元,多计净利润1027.82万元,占2017年净利润的2.23%。上述情形导致劲胜智能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四)销售货款违约金核算不准确。2018年子公司创世纪在尚未收到销售货款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前确认该违约金并计入利息收入,导致2018年多计利息收入6,188,466元,多计利润6,188,466元。此外,创世纪有关收到7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应用不准确,导致多计利息收入72万元,少计营业外收入7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五)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劲胜智能2018年度对并购创世纪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使用了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増加额,而实际上创世纪2018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4.3%,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公司对创世纪营运资本增加额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六)年度报告未披露公司监事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琼持有新余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众实业”)53.33%的股权。2018年10月18日,因嘉众实业持有股份被强制平仓,王琼间接减持公司366.25万股,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72.22%,违反了其在劲胜智能1P0时的承诺。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劲胜智能有关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对其年报审计机构知情人只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月3日止。合同到期前,公司与三星公司一致确认有关金属结构件业务合作的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三星公司长期为劲胜智能的第一大客户,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与三星公司终止合作导致公司相关存货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减值风险,未按规定发布预测公司2018年度重大亏损的警示信息,迟至2019年1月末才在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公司董事及关联方支付大额业绩奖励信息。2018年5月,根据劲胜智能并购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的协议约定,子公司创世纪董事会成员夏军、王建、王琼审议确定了创世纪业绩承诺达成的奖励人员名単。5月30日,劲胜智能分别向夏军、凌慧、何海江三人支付业绩奖励款1.2亿元、0.2亿元和0.6亿元,合计约2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6.1亿元的3.57%,其中夏军为公司董事长、凌慧为夏军配偶、何海江为公司时任董事。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三)以前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以存货对应的客户为类别对精密结构件业务存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公司2015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33.60万元,多计净利润368.56万元,占2015年净利润的0.78%;2016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62.01万元,多计净利润392.71万元,占2016年净利润的2.99%;2017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1209.20万元,多计净利润1027.82万元,占2017年净利润的2.23%。上述情形导致劲胜智能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四)销售货款违约金核算不准确。2018年子公司创世纪在尚未收到销售货款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前确认该违约金并计入利息收入,导致2018年多计利息收入6,188,466元,多计利润6,188,466元。此外,创世纪有关收到7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应用不准确,导致多计利息收入72万元,少计营业外收入7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五)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劲胜智能2018年度对并购创世纪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使用了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増加额,而实际上创世纪2018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4.3%,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公司对创世纪营运资本增加额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六)年度报告未披露公司监事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琼持有新余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众实业”)53.33%的股权。2018年10月18日,因嘉众实业持有股份被强制平仓,王琼间接减持公司366.25万股,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72.22%,违反了其在劲胜智能1P0时的承诺。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劲胜智能有关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对其年报审计机构知情人只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月3日止。合同到期前,公司与三星公司一致确认有关金属结构件业务合作的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三星公司长期为劲胜智能的第一大客户,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与三星公司终止合作导致公司相关存货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减值风险,未按规定发布预测公司2018年度重大亏损的警示信息,迟至2019年1月末才在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公司董事及关联方支付大额业绩奖励信息。2018年5月,根据劲胜智能并购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的协议约定,子公司创世纪董事会成员夏军、王建、王琼审议确定了创世纪业绩承诺达成的奖励人员名単。5月30日,劲胜智能分别向夏军、凌慧、何海江三人支付业绩奖励款1.2亿元、0.2亿元和0.6亿元,合计约2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6.1亿元的3.57%,其中夏军为公司董事长、凌慧为夏军配偶、何海江为公司时任董事。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三)以前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以存货对应的客户为类别对精密结构件业务存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公司2015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33.60万元,多计净利润368.56万元,占2015年净利润的0.78%;2016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62.01万元,多计净利润392.71万元,占2016年净利润的2.99%;2017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1209.20万元,多计净利润1027.82万元,占2017年净利润的2.23%。上述情形导致劲胜智能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四)销售货款违约金核算不准确。2018年子公司创世纪在尚未收到销售货款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前确认该违约金并计入利息收入,导致2018年多计利息收入6,188,466元,多计利润6,188,466元。此外,创世纪有关收到7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应用不准确,导致多计利息收入72万元,少计营业外收入7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五)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劲胜智能2018年度对并购创世纪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使用了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増加额,而实际上创世纪2018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4.3%,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公司对创世纪营运资本增加额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六)年度报告未披露公司监事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琼持有新余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众实业”)53.33%的股权。2018年10月18日,因嘉众实业持有股份被强制平仓,王琼间接减持公司366.25万股,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72.22%,违反了其在劲胜智能1P0时的承诺。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劲胜智能有关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对其年报审计机构知情人只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月3日止。合同到期前,公司与三星公司一致确认有关金属结构件业务合作的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三星公司长期为劲胜智能的第一大客户,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与三星公司终止合作导致公司相关存货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减值风险,未按规定发布预测公司2018年度重大亏损的警示信息,迟至2019年1月末才在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公司董事及关联方支付大额业绩奖励信息。2018年5月,根据劲胜智能并购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的协议约定,子公司创世纪董事会成员夏军、王建、王琼审议确定了创世纪业绩承诺达成的奖励人员名単。5月30日,劲胜智能分别向夏军、凌慧、何海江三人支付业绩奖励款1.2亿元、0.2亿元和0.6亿元,合计约2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6.1亿元的3.57%,其中夏军为公司董事长、凌慧为夏军配偶、何海江为公司时任董事。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三)以前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以存货对应的客户为类别对精密结构件业务存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公司2015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33.60万元,多计净利润368.56万元,占2015年净利润的0.78%;2016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62.01万元,多计净利润392.71万元,占2016年净利润的2.99%;2017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1209.20万元,多计净利润1027.82万元,占2017年净利润的2.23%。上述情形导致劲胜智能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四)销售货款违约金核算不准确。2018年子公司创世纪在尚未收到销售货款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前确认该违约金并计入利息收入,导致2018年多计利息收入6,188,466元,多计利润6,188,466元。此外,创世纪有关收到7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应用不准确,导致多计利息收入72万元,少计营业外收入7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五)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劲胜智能2018年度对并购创世纪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使用了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増加额,而实际上创世纪2018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4.3%,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公司对创世纪营运资本增加额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六)年度报告未披露公司监事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琼持有新余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众实业”)53.33%的股权。2018年10月18日,因嘉众实业持有股份被强制平仓,王琼间接减持公司366.25万股,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72.22%,违反了其在劲胜智能1P0时的承诺。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劲胜智能有关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对其年报审计机构知情人只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月3日止。合同到期前,公司与三星公司一致确认有关金属结构件业务合作的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三星公司长期为劲胜智能的第一大客户,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与三星公司终止合作导致公司相关存货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减值风险,未按规定发布预测公司2018年度重大亏损的警示信息,迟至2019年1月末才在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公司董事及关联方支付大额业绩奖励信息。2018年5月,根据劲胜智能并购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的协议约定,子公司创世纪董事会成员夏军、王建、王琼审议确定了创世纪业绩承诺达成的奖励人员名単。5月30日,劲胜智能分别向夏军、凌慧、何海江三人支付业绩奖励款1.2亿元、0.2亿元和0.6亿元,合计约2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6.1亿元的3.57%,其中夏军为公司董事长、凌慧为夏军配偶、何海江为公司时任董事。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三)以前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以存货对应的客户为类别对精密结构件业务存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公司2015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33.60万元,多计净利润368.56万元,占2015年净利润的0.78%;2016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62.01万元,多计净利润392.71万元,占2016年净利润的2.99%;2017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1209.20万元,多计净利润1027.82万元,占2017年净利润的2.23%。上述情形导致劲胜智能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四)销售货款违约金核算不准确。2018年子公司创世纪在尚未收到销售货款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前确认该违约金并计入利息收入,导致2018年多计利息收入6,188,466元,多计利润6,188,466元。此外,创世纪有关收到7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应用不准确,导致多计利息收入72万元,少计营业外收入7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五)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劲胜智能2018年度对并购创世纪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使用了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増加额,而实际上创世纪2018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4.3%,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公司对创世纪营运资本增加额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六)年度报告未披露公司监事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琼持有新余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众实业”)53.33%的股权。2018年10月18日,因嘉众实业持有股份被强制平仓,王琼间接减持公司366.25万股,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72.22%,违反了其在劲胜智能1P0时的承诺。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劲胜智能有关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对其年报审计机构知情人只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 【展开全文】(一)未及时披露与大客户终止合作引发的重大资产减值风险。2014年10月4日,劲胜智能与SamsungElectronicsVietnamThaiNguyenCo.,Ltd.(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签署《购销协议》,合同期限至2018年10月3日止。合同到期前,公司与三星公司一致确认有关金属结构件业务合作的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三星公司长期为劲胜智能的第一大客户,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与三星公司终止合作导致公司相关存货资产存在重大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减值风险,未按规定发布预测公司2018年度重大亏损的警示信息,迟至2019年1月末才在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二)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公司董事及关联方支付大额业绩奖励信息。2018年5月,根据劲胜智能并购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的协议约定,子公司创世纪董事会成员夏军、王建、王琼审议确定了创世纪业绩承诺达成的奖励人员名単。5月30日,劲胜智能分别向夏军、凌慧、何海江三人支付业绩奖励款1.2亿元、0.2亿元和0.6亿元,合计约2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6.1亿元的3.57%,其中夏军为公司董事长、凌慧为夏军配偶、何海江为公司时任董事。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三)以前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以存货对应的客户为类别对精密结构件业务存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公司2015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33.60万元,多计净利润368.56万元,占2015年净利润的0.78%;2016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462.01万元,多计净利润392.71万元,占2016年净利润的2.99%;2017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1209.20万元,多计净利润1027.82万元,占2017年净利润的2.23%。上述情形导致劲胜智能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四)销售货款违约金核算不准确。2018年子公司创世纪在尚未收到销售货款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前确认该违约金并计入利息收入,导致2018年多计利息收入6,188,466元,多计利润6,188,466元。此外,创世纪有关收到7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应用不准确,导致多计利息收入72万元,少计营业外收入7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五)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劲胜智能2018年度对并购创世纪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使用了创世纪2017年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来预测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营运资本増加额,而实际上创世纪2018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4.3%,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周转率均明显下降,2019年上半年相关周转率未有改善。公司对创世纪营运资本增加额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六)年度报告未披露公司监事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琼持有新余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众实业”)53.33%的股权。2018年10月18日,因嘉众实业持有股份被强制平仓,王琼间接减持公司366.25万股,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72.22%,违反了其在劲胜智能1P0时的承诺。公司未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劲胜智能有关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对其年报审计机构知情人只登记签字注册会计师,未登记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收起】 |
你作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任监事,历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通过新余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众实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 【展开全文】你作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任监事,历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通过新余市嘉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众实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18年10月18日,嘉众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强制平仓686.77万股.根据持有嘉众实业的股权比例计算,你转让通过嘉众实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66.25万股,占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2.22%,违反了上述承诺. 【收起】 |
2015年1月7月,劲胜精密与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总金额1亿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2015年1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展开全文】2015年1月7月,劲胜精密与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总金额1亿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2015年1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融资租赁的议案》,同意公司上述融资租赁事宜,并称将授权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建在董事会决议后择机与德润租赁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2015年1月12日,公司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关于公司融资租赁事项的公告》,公告称“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未与交易对方达成前述交易事项。”公司存在先签订合同后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及公告内容不真实的情况,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2.2、9.2条、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2015年1月7月,劲胜精密与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总金额1亿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2015年1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展开全文】2015年1月7月,劲胜精密与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总金额1亿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2015年1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融资租赁的议案》,同意公司上述融资租赁事宜,并称将授权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建在董事会决议后择机与德润租赁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2015年1月12日,公司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关于公司融资租赁事项的公告》,公告称“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未与交易对方达成前述交易事项。”公司存在先签订合同后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及公告内容不真实的情况,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2.2、9.2条、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2015年1月7月,劲胜精密与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总金额1亿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2015年1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展开全文】2015年1月7月,劲胜精密与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总金额1亿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2015年1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融资租赁的议案》,同意公司上述融资租赁事宜,并称将授权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建在董事会决议后择机与德润租赁签订《售后回租租赁合同》。2015年1月12日,公司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关于公司融资租赁事项的公告》,公告称“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未与交易对方达成前述交易事项。”公司存在先签订合同后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及公告内容不真实的情况,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2.2、9.2条、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等相关规定。 【收起】 |
经查明,银瑞投资公司在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银瑞投资公司为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2011年1 【展开全文】经查明,银瑞投资公司在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银瑞投资公司为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2011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银瑞投资公司卖出“劲胜股份”股票合计209,000股,成交金额合计3,426,310元;2011年11月11日,银瑞投资公司买入“劲胜股份”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327,926元;11月14日,银瑞投资公司卖出成交“劲胜股份”股票合计129,000股,成交金额合计2,108,062元。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