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2),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000万元至40,000万元;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2),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000万元至40,000万元;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未进行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收起】 |
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2),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000万元至40,000万元;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2),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000万元至40,000万元;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未进行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收起】 |
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2),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000万元至40,000万元;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 【展开全文】经查,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2),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000万元至40,000万元;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未进行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收起】 |
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 【展开全文】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收起】 |
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 【展开全文】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收起】 |
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 【展开全文】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收起】 |
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 【展开全文】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收起】 |
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 【展开全文】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收起】 |
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 【展开全文】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收起】 |
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 【展开全文】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收起】 |
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 【展开全文】2024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亿元至4亿元。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你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收起】 |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查明的事实,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展开全文】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查明的事实,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年度至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周平、王世伟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收起】 |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查明的事实,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展开全文】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查明的事实,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年度至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周平、王世伟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收起】 |
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展开全文】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胡志刚。大华所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申报会计师,提交了对金通灵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二、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大华所出具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均将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二)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三)2017年至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大华所在审计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范荣作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荣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颜利胜作为金通灵2018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颜利胜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胡志刚作为金通灵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2022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志刚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 【收起】 |
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展开全文】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胡志刚。大华所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申报会计师,提交了对金通灵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二、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大华所出具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均将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二)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三)2017年至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大华所在审计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范荣作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荣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颜利胜作为金通灵2018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颜利胜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胡志刚作为金通灵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2022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志刚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 【收起】 |
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展开全文】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胡志刚。大华所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申报会计师,提交了对金通灵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二、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大华所出具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均将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二)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三)2017年至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大华所在审计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范荣作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荣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颜利胜作为金通灵2018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颜利胜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胡志刚作为金通灵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2022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志刚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 【收起】 |
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展开全文】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胡志刚。大华所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申报会计师,提交了对金通灵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二、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大华所出具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均将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二)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三)2017年至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大华所在审计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范荣作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荣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颜利胜作为金通灵2018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颜利胜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胡志刚作为金通灵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2022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志刚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 【收起】 |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1号)查明的事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 【展开全文】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1号)查明的事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王秋鸣作为公司债券项目负责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东吴证券在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收起】 |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1号)查明的事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 【展开全文】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1号)查明的事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王秋鸣作为公司债券项目负责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东吴证券在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收起】 |
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收起】 |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等问题 |
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持续督 【展开全文】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刘静芳、张然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郑义、陈庆龄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持续督导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 【收起】 |
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持续督 【展开全文】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刘静芳、张然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郑义、陈庆龄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持续督导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 【收起】 |
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持续督 【展开全文】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刘静芳、张然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郑义、陈庆龄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持续督导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 【收起】 |
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持续督 【展开全文】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刘静芳、张然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郑义、陈庆龄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持续督导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 【收起】 |
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持续督 【展开全文】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刘静芳、张然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郑义、陈庆龄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持续督导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 【收起】 |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0号)查明的事实,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林举、唐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 【展开全文】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0号)查明的事实,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林举、唐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年度至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 【收起】 |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0号)查明的事实,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林举、唐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 【展开全文】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0号)查明的事实,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林举、唐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年度至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 【收起】 |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0号)查明的事实,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林举、唐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 【展开全文】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0号)查明的事实,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林举、唐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年度至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 【收起】 |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查明的事实,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展开全文】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查明的事实,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年度至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周平、王世伟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收起】 |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 【展开全文】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收起】 |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 【展开全文】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收起】 |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 【展开全文】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收起】 |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 【展开全文】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收起】 |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 【展开全文】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 【展开全文】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 【展开全文】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收起】 |
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 【展开全文】一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2018年及以前年度,你公司对河北槐阳生物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丰原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9年,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的应收账款改为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依据是与客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客户信用风险明显降低。经查,上述4家企业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相关还款协议未约定有关担保、抵押或逾期付款时的保障条款,单独不足以作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显著降低的客观证据,期后回款等证据表明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你公司对上述4家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不审慎,导致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2021年度净利润进行调整。二是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1,204.15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你公司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29号》第五条的规定。直至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收起】 |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 【展开全文】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 【展开全文】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79号)、《关于对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8号)显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79号)、《关于对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8号)显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2018年度和2020年度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导致金通灵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 【展开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虛增或虛減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 【展开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虛增或虛減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79号)、《关于对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8号)显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79号)、《关于对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8号)显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2018年度和2020年度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导致金通灵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79号)、《关于对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8号)显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79号)、《关于对季伟、朱军、张建华、袁学礼、冯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8号)显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2018年度和2020年度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导致金通灵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 【展开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虛增或虛減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 【展开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虛增或虛減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 【展开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虛增或虛減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导致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9 年至 2021 年财务报告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2018 年度和 2020 年度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导致金通灵 2018 年至 2021 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
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季伟、朱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袁学礼、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季伟、朱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袁学礼、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季伟、朱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袁学礼、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季伟、朱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袁学礼、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季伟、朱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袁学礼、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 【展开全文】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 【展开全文】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 【展开全文】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显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 【展开全文】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 【展开全文】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 【展开全文】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 【展开全文】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 【展开全文】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收起】 |
经查,2017年7月28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季伟与徐军涛、沈庞福两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 |
经查,2017年7月28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季伟与徐军涛、沈庞福两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 |
经查明,王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10月,金通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某及一致行动人季某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00%质押,出现流动性困难,开始筹划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季某通过金通灵上海办事处联系到恒泰华 【展开全文】经查明,王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10月,金通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某及一致行动人季某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00%质押,出现流动性困难,开始筹划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季某通过金通灵上海办事处联系到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华盛)郝某等人,郝某联系了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金资)总经理万某。后陕金资、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金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陕金融)与金通灵相互进行了解、商谈,但未能对转让股权事项取得一致意见。 2018年11月12日,万某等人到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陕金融股东,以下简称中陕核)商谈业务,向中陕核时任总会计师范某提到金通灵控股股东转让股权一事,有意由中陕核出资成立基金,通过基金收购金通灵控股权。 2018年11月14日,范某、中陕核金融发展部部长哈某新等人与中陕核下属投资公司相关人员讨论收购金通灵控股权事宜,形成可以推进的意见。 2018年11月20日,金通灵、中陕核、陕金资、恒泰华盛相关人员在中陕核会谈,签订《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之保密协议》,并对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参与会谈的有中陕核董事长张某成、万某、哈某新、季某、郝某等人。 2018年11月21日,中陕核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收购金通灵股权立项问题,会议同意对收购金通灵股权事宜立项,要求尽快签署框架协议并开展相关工作。参会人员有张某成、哈某新等人。 2018年11月27日,中陕核召开董事会,同意与金通灵签署框架协议,并同期开展尽职调查等。 2018年11月28日,金通灵、中陕核、陕金资相关人员在金通灵会谈,商定并签署《框架协议》。参加人员有金通灵季某、季某东等人,中陕核张某成、范某、哈某新等人,陕金资万某等人,恒泰华盛郝某等人,以及陕西省国资委、陕金融相关人员。 2018年11月29日,金通灵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框架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金通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某、季某东与陕金资、中陕核签订了《框架协议》,交易完成后金通灵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陕西省国资委。 框架协议公告后,南通市政府安排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产控)介入。2018年12月14日,南通产控与金通灵签署《纾困暨投资协议》,当天金通灵向中陕核发函终止框架协议。12月19日,金通灵对《纾困暨投资协议》进行了公告。 综上,金通灵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于2018年11月29日。哈某新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方中陕核金融发展部部长,知悉并参与了股权收购过程,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朝内幕交易“金通灵”相关情况 (一)账户情况 “王朝”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5日在中信建投证券西安南大街营业部非现场开立,上海证券账户:A193XXXX10,深圳证券账户:017XXXX434,资金账户:38XXXX21。 (二)账户控制及资金划转情况 “王朝”证券账户由本人控制,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民生银行。2018年11月23日14:34时,王朝通过网银转账从其本人光大银行账户转出130万元至第三方托管银行民生银行账户。14:57时,王朝三方存管账户收到王朝表弟朱某转来的500万元还款,均为王朝自有资金。 (三)王朝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情况 王朝时任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与哈某新因工作相识。王朝与哈某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话和短信联系,并会面1次。其中,2018年11月21日通话1次。11月23日imessage短信联系1次,经短信联系后双方中午在西安市新纪元海港大餐厅会面吃饭(消费时间显示为13:58时)。 (四)“王朝”账户敏感期内交易“金通灵”情况 2018年11月23日(周五)14:38时至14:58时,王朝使用本人账户,通过办公室电脑下单,分三笔买入“金通灵”703,868股,买入金额2,858,605.08元。11月26日(周一)10:43时至10:52时,王朝继续使用该账户,通过办公室电脑下单,分三笔买入“金通灵”684,900股,买入金额2,786,431.90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朝共买入“金通灵”1,388,768股,成交金额5,645,036.98元。截至2019年3月7日,王朝已将持有的“金通灵”股票全部卖出。经计算,涉案交易盈利869,506.13元。 王朝在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中及交易“金通灵”的关键节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哈某新存在联络、会面,在与哈某新会面吃饭的当天中午后,转入资金重仓买入“金通灵”。王朝交易“金通灵”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出证据排除内幕交易。 【收起】 |
你作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董事长,于2018年2月1日披露增持计划,拟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季维东合计增持金通灵股份不低于5000万元.2018年6月19日,你共买入金通灵股票817,600股,在买入过程 【展开全文】你作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董事长,于2018年2月1日披露增持计划,拟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季维东合计增持金通灵股份不低于5000万元.2018年6月19日,你共买入金通灵股票817,600股,在买入过程中因误操作卖出86,900股,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收起】 |
金振明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其配偶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30日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23.06元,增持金额为2,306元。金振明先生在此次增持前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在前6个月内买卖过公司股票,目前 【展开全文】金振明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其配偶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30日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23.06元,增持金额为2,306元。金振明先生在此次增持前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在前6个月内买卖过公司股票,目前持有公司股票为100股。上述增持时间处于公司信息敏感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收起】 |
冯兰江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其儿子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28日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22.51元,减持金额为2,251元,目前冯兰江尚持有公司股票400股。冯兰江先生于2015年9月9日买入公司 【展开全文】冯兰江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其儿子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28日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22.51元,减持金额为2,251元,目前冯兰江尚持有公司股票400股。冯兰江先生于2015年9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500股,又于2015年9月28日卖出100股,结果导致其构成短线交易。上述减持时间处于公司信息敏感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5)18号等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收起】 |
处分措施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监管函 |
出具监管函 |
出具监管函 |
出具监管函 |
出具监管函 |
出具监管函 |
监管函 |
监管函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二、对范荣、颜利胜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 【展开全文】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二、对范荣、颜利胜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期间,不受理范荣、颜利胜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三、对胡志刚给予十二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期间,不受理胡志刚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四、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大华所、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收起】 |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二、对范荣、颜利胜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 【展开全文】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二、对范荣、颜利胜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期间,不受理范荣、颜利胜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三、对胡志刚给予十二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期间,不受理胡志刚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四、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大华所、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收起】 |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二、对范荣、颜利胜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 【展开全文】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二、对范荣、颜利胜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期间,不受理范荣、颜利胜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三、对胡志刚给予十二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期间,不受理胡志刚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四、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大华所、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收起】 |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二、对范荣、颜利胜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 【展开全文】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二、对范荣、颜利胜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期间,不受理范荣、颜利胜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三、对胡志刚给予十二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期间,不受理胡志刚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四、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大华所、范荣、颜利胜、胡志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收起】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江苏证监局认定刘静芳、张然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认定张然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 【展开全文】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三、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刘静芳、张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郑义、陈庆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收起】 |
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 【展开全文】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三、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刘静芳、张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郑义、陈庆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收起】 |
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 【展开全文】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三、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刘静芳、张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郑义、陈庆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收起】 |
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 【展开全文】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三、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刘静芳、张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郑义、陈庆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收起】 |
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 【展开全文】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三、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刘静芳、张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郑义、陈庆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收起】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展开全文】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四、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五、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收起】 |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展开全文】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四、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五、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收起】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监管函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监管函 |
出具监管关注函 |
出具监管关注函 |
出具监管关注函 |
出具监管关注函 |
出具监管关注函 |
出具监管关注函 |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展开全文】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四、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五、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收起】 |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展开全文】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四、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五、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收起】 |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展开全文】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四、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五、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收起】 |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
我局决定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我局决定对季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没收王朝违法所得869,506.13元,并处以869,506.13元的罚款 |
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季伟予以监管关注. |
①金振明先生应对本次违反规定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的发生进行深刻反省,并约束其家属股票交易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对其做出警告处分,并处罚1万元;②金振明先生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不再进行交易。 |
①冯兰江先生应对本次违反规定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的发生进行深刻反省,并约束其家属股票交易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对其做出警告处分,并处罚1万元;②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展开全文】①冯兰江先生应对本次违反规定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的发生进行深刻反省,并约束其家属股票交易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对其做出警告处分,并处罚1万元;②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依法收回冯兰江先生本次短线交易差价金额所得。冯兰江先生所得收益为201元【(卖出均价22.51元/股—买入均价20.5元/股)×100股=201元】③冯兰江先生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不再进行交易。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