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2021年8月5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额度 【展开全文】2021年8月5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上述决议于2021年8月5日公告。经查,截至2024年2月23日,公司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收起】 |
2021年8月5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额度 【展开全文】2021年8月5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上述决议于2021年8月5日公告。经查,截至2024年2月23日,公司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收起】 |
2021年8月5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额度 【展开全文】2021年8月5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上述决议于2021年8月5日公告。经查,截至2024年2月23日,公司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收起】 |
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的实控人,承诺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前,将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伙份 【展开全文】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的实控人,承诺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前,将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关联第三方。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未履行完毕。 【收起】 |
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的实控人,承诺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前,将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伙份 【展开全文】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的实控人,承诺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前,将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关联第三方。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未履行完毕。 【收起】 |
2024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展开全文】2024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2024年1月,你公司经自查发现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于2024年4月19日补充确认了超期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提交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收起】 |
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以下承诺并在公司《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中披露:“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 【展开全文】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以下承诺并在公司《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中披露:“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本人承诺将本人持有的宁波德昂及德昂世纪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关联第三方,转让完成后,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数据中心项目的任何权益;本人承诺如东方国信有意购买上述合伙份额/股权,本人应尽最大努力促使东方国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上述合伙份额/股权,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则前款规定将不适用。但此情况下,本人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购买权。”该承诺于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到期,你们未履行上述承诺。 【收起】 |
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以下承诺并在公司《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中披露:“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 【展开全文】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以下承诺并在公司《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中披露:“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本人承诺将本人持有的宁波德昂及德昂世纪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关联第三方,转让完成后,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数据中心项目的任何权益;本人承诺如东方国信有意购买上述合伙份额/股权,本人应尽最大努力促使东方国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上述合伙份额/股权,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则前款规定将不适用。但此情况下,本人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购买权。”该承诺于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到期,你们未履行上述承诺。 【收起】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21年8月5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展开全文】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21年8月5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上述决议于2021年8月5日公告。经查,截至2024年2月23日,公司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8月26日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 2020 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个别项目结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2020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个别项目结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收起】 |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 【展开全文】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2020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个别项目结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收起】 |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 【展开全文】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2020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个别项目结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收起】 |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 【展开全文】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2020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个别项目结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收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3]1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 【展开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3]1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2020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个别项目结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行政处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7月7日 【收起】 |
一是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某平联系频繁,并控制使用“秦宏伟”“虞某悦”2个账户买入“东方国信”202,200股,获利约19 【展开全文】一是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某平联系频繁,并控制使用“秦宏伟”“虞某悦”2个账户买入“东方国信”202,200股,获利约199.9万元。秦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 【收起】 |
经查明,姜艳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东方国信自2011年上市后收购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信通)等多家公司,此后也在寻找对外投资和并购重组的对象。2014年1月21日,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副董 【展开全文】经查明,姜艳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东方国信自2011年上市后收购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信通)等多家公司,此后也在寻找对外投资和并购重组的对象。2014年1月21日,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副董事长霍某平与杭州远传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远传)大股东徐某新见面接触,双方探讨合作的可能性。2月12日,东方国信电信事业部负责人和负责资本运作工作的邢某海受管某平委托前往杭州远传,进一步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未来发展潜力,与杭州远传讨论收购的具体方式等关键条款,并明确了合作意向。此后,邢某海向管某平汇报了杭州远传的具体情况。4月8日收市以后,东方国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自4月9日开市起停牌”。4月9日,东方国信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同日,东方国信召开资产重组项目协调会,确定了重组项目的工作时间安排,明确重组各方及中介机构的工作事项及时间要求。 同时,因对杭州远传的成长性不是很满意,东方国信也在寻找更优质的目标公司。4月18日,东方国信与上海屹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屹通)股东章某就双方合作意向进行了初步交流。5月7日,东方国信组织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前往上海屹通进行尽职调查。5月底,东方国信召开杭州远传项目论证会,会上作出了终止收购杭州远传项目的决定。此后,邢某海电话通知杭州远传负责人徐某平,终止与公司的并购重组。5月30日,邢某海与章某就框架性合作协议进行沟通,并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7月7日,东方国信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等相关议案。7月9日,东方国信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上海屹通100%的股份。 东方国信拟购买公司股份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按照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2月12日-7月8日。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姜艳杰内幕交易的相关情况 (一)相关账户情况 “姜艳杰”账户于2010年3月19日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为20×××××44,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85,深圳股东账户01××××××95。“姜艳杰”账户买卖“东方国信”股票通过电脑上网委托的方式下单,MAC地址00-16-6F-09-5E-21、EC-55-F9-C3-E5-5A,IP地址124.64.127.168、118.186.205.197,为姜艳杰家经常使用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姜艳杰也承认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使用。 (二)姜艳杰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涉案股票情况一是姜艳杰交易前与秦某伟联络、接触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某伟利用内幕信息买入东方国信股票,秦某伟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姜艳杰曾与秦某伟共同持有东华信通100%股权。2014年4月姜艳杰由秦某伟推荐至东方国信战略规划部任职。在2014年4月8日姜艳杰名下证券账户首次交易“东方国信”股票之前,二人通讯联系并不频繁,在3月26日至4月4日,二人并无任何通讯联系,但在4月5日当天,即清明节假期首日,二人通讯次数明显增加。 2014年4月5日至7日为清明节假期,4月5日当天上午,秦某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某平一起打高尔夫球,下午14时25分27秒开始,秦某伟即开始与姜艳杰频繁通讯联系,通讯联系后姜艳杰开始准备资金。4月7日秦某伟指示公司出纳向姜艳杰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转入100万元。 二是姜艳杰交易“东方国信”股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4月8日,东方国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自4月9日开市起停牌。当天“姜艳杰”账户重仓买入成交54,595股,成交金额1,993,420.31元。7月9日,东方国信发布公告拟复牌,7月11日姜艳杰将所持有的“东方国信”股票全部卖出。 三是姜艳杰交易“东方国信”股票行为明显异常。4月6日,姜艳杰将2013年4月其办理的一笔582,060元三年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用于买入“东方国信”股票。“姜艳杰”账户2014年4月8日前的近两年时间内未交易过“东方国信”股票。此外,综合账户的历史交易记录,“姜艳杰”账户历史上的最大交易量发生在2010年11月30日,当日成交金额为534,000元。在2014年4月8日开始交易“东方国信”股票当天,自开市后9时34分至10时43分下单41次买入“东方国信”股票累计成交54,595股,成交金额1,993,420.31元,交易量明显放大,明显违背账户以往交易习惯。 姜艳杰对交易“东方国信”股票行为没有合理解释。 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姜艳杰利用内幕信息通过“姜艳杰”账户共计买入“东方国信”股票54,595股,买入金额1,991,826.65元,并于7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593,517.26元。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