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1.2021年1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你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 【展开全文】1.2021年1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你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采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2.2021年1月,你公司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1.2021 年 1 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 2,557.3 万元。你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 【展开全文】1.2021 年 1 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 2,557.3 万元。你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采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披露,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2.2021 年 1 月,你公司将 3.02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起】 |
经查,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100296XK,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展开全文】经查,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100296XK,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100296XK)存在以下问题:1.2021年1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 【展开全文】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100296XK)存在以下问题:1.2021年1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你公司董事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你公司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你公司于2021年1月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3.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起】 |
经查,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100296XK,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2021年1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 【展开全文】经查,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100296XK,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2021年1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公司董事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公司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公司于2021年1月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1.2021年1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公司董事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展开全文】1.2021年1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公司董事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公司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公司于2021年1月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3.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起】 |
(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 【展开全文】(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85.06万元、营业成本366.43万元。你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中核算和披露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垫你公司地热项目咨询费等362.3万元、194.58万元。(二)、公司治理不规范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资金使用不规范。你公司通过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划转资金;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供应商支付运输费、食堂餐费等。会议流程不规范。你公司未按《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开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制作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到记录、会议记录、表决记录。人员不独立。你公司存在部分员工在开山集团兼职的情况。 【收起】 |
(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 【展开全文】(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85.06万元、营业成本366.43万元。你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中核算和披露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垫你公司地热项目咨询费等362.3万元、194.58万元。(二)、公司治理不规范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资金使用不规范。你公司通过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划转资金;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供应商支付运输费、食堂餐费等。会议流程不规范。你公司未按《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开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制作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到记录、会议记录、表决记录。人员不独立。你公司存在部分员工在开山集团兼职的情况。 【收起】 |
(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 【展开全文】(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85.06万元、营业成本366.43万元。你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中核算和披露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垫你公司地热项目咨询费等362.3万元、194.58万元。(二)、公司治理不规范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资金使用不规范。你公司通过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划转资金;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供应商支付运输费、食堂餐费等。会议流程不规范。你公司未按《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开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制作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到记录、会议记录、表决记录。人员不独立。你公司存在部分员工在开山集团兼职的情况。 【收起】 |
(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 【展开全文】(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85.06万元、营业成本366.43万元。你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中核算和披露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垫你公司地热项目咨询费等362.3万元、194.58万元。(二)、公司治理不规范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资金使用不规范。你公司通过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划转资金;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供应商支付运输费、食堂餐费等。会议流程不规范。你公司未按《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开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制作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到记录、会议记录、表决记录。人员不独立。你公司存在部分员工在开山集团兼职的情况。 【收起】 |
(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 【展开全文】(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85.06万元、营业成本366.43万元。你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中核算和披露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垫你公司地热项目咨询费等362.3万元、194.58万元。(二)、公司治理不规范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资金使用不规范。你公司通过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划转资金;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供应商支付运输费、食堂餐费等。会议流程不规范。你公司未按《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开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制作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到记录、会议记录、表决记录。人员不独立。你公司存在部分员工在开山集团兼职的情况。 【收起】 |
当事人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委托宁波市简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等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美国进口11票货物,报关单号310120191019966129、310120191019979791 【展开全文】当事人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委托宁波市简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等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美国进口11票货物,报关单号310120191019966129、310120191019979791、310120191019990270、310120181019913202、310120181019916261、310120181019918910、310120181019922971、310120181019933955、310120181019936833、310120181019941460、310120181019926874,申报品名空气压缩机润滑剂,申报税则号列3811290000(暂定进口关税税率为6.5%),申报数量3280千克,申报CIF总价283.04万美元。经查证,上述空气压缩机润滑剂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340399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项下。经核定,上述空气压缩机润滑剂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1937.20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8.44万元。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商品归类认定书、查/询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当事人进口空气压缩机润滑剂,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收起】 |
处分措施 |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出具监管函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 【展开全文】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起】 |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 【展开全文】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起】 |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 【展开全文】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起】 |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 【展开全文】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实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起】 |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 【展开全文】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2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