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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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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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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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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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2021-04-29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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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2020-06-02 |
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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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2019-10-29 |
2019-08-30 |
2019-07-30 |
2019-07-19 |
2019-07-16 |
2019-07-16 |
201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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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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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2018-12-19 |
2018-12-19 |
2018-12-19 |
2018-12-19 |
2018-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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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民间借贷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担保借贷纠纷 |
担保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
恢复原状纠纷 |
保证合同纠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纠纷 |
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追偿权纠纷 |
保证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案 |
民事纠纷 |
债务纠纷 |
借贷纠纷 |
追偿权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业绩追偿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民事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案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民事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民事纠纷 |
民事纠纷 |
民事纠纷 |
金融借款合同纷案 |
保证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案 |
民事纠纷 |
民间借贷争议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2,055.48万元) |
民间借贷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简介 |
原告金尧向杭州中院起诉被告周纯、汪银芳、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尧诉称,周纯、周建灿曾与其签订《最 【展开全文】原告金尧向杭州中院起诉被告周纯、汪银芳、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尧诉称,周纯、周建灿曾与其签订《最高额借款协议》,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金尧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逾期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460万元(利息按照2%/月暂计至2018年3月7日)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要求周纯、汪银芳如继承周建灿遗产的,将遗产先行用于偿还债务;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收起】 |
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向杭州中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财招商诉称,浙江金 【展开全文】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向杭州中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财招商诉称,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为该笔借款连带保证人之一。中财招商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逾期本金19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申请人:周世平。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汪银芳、周纯、章藕莲(汪银芳、周纯、章藕莲以周建灿继承人身份作为被申请人)。受理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
原告金尧向杭州中院起诉被告周纯、汪银芳、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金尧诉称,周纯、周建灿曾与其签订《 【展开全文】原告金尧向杭州中院起诉被告周纯、汪银芳、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金尧诉称,周纯、周建灿曾与其签订《最高额借款协议》,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金尧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逾期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460万元(利息按照2%/月暂计至2018年3月7日)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要求周纯、汪银芳如继承周建灿遗产的,将遗产先行用于偿还债务;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收起】 |
武汉仲裁委已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已向绍兴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已获得受理。 |
公司起诉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审理机关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观山村委案) |
2022年4月,江阴市吉兴制衣厂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中强科技、周伟洪及公司,要求中强科技归还其借款530万元及利息375.51万元(合计905.51万元),要求周伟洪及公司对中强科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原告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受理机构为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司印章被伪造引发) |
原告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租赁”)向广州仲裁委提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汪银芳、周纯、公司等相关被告。
粤财租赁诉称,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曾与 【展开全文】原告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租赁”)向广州仲裁委提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汪银芳、周纯、公司等相关被告。
粤财租赁诉称,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曾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与《抵押合同》,以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的无缝钢管生产设备为抵押物。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建灿、汪银芳、周纯、公司等相关被告为该合同连带保证人。粤财租赁申请要求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5,538,269元(包括剩余租赁本金88,649,931元、剩余租赁利息6,888,238元及设备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及违约金;要求抵押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上述被申请人承担。 【收起】 |
经人居间介绍,申请人和周建灿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122601的《最高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周建灿向申请人申请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最高借款额度),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借款日利率0.06 【展开全文】经人居间介绍,申请人和周建灿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122601的《最高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周建灿向申请人申请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最高借款额度),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借款日利率0.06%。2018年1月2目,周建灿向申请人发出《提款申请书》,申请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20日。2018年1月4日,申请人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周建灿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开立的账户汇入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2018年1月30日,借款人周建灿突然死亡,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作为周建灿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就周建灿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截至2018年1月31日,借款人周建灿尚未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周建灿尚欠借款本金5000万元。根据申请人与周建灿签订的编号为ZY2017122601-0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周建灿同意为自己与申请人签署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将其持有公司21.52%的股份质押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ZY2017122601-02号的《股权质押合同》,第一被申请人为借款人周建灿与申请人签署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将其持有的公司10.76%的股份质押给申请人。此外,根据第一、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编号为DB20171226-02号《最高额担保函》的约定,第一、第三被申请人作为保证人对借款人周建灿在编号2017122601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书》项下所有单次借款向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编号为DB20171226-06号《最高额担保函》中的约定,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被申请人对借款人周建灿在编号2017122601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书》项下所有单次借款向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申请人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收起】 |
2022年1月24日,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起诉中强科技、公司及周伟洪,要求中强科技归还借款本息1,341.96万元、逾期利息483.10万元,承担违约金134.20万元(合计1,959.26万元);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周伟洪 【展开全文】2022年1月24日,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起诉中强科技、公司及周伟洪,要求中强科技归还借款本息1,341.96万元、逾期利息483.10万元,承担违约金134.20万元(合计1,959.26万元);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周伟洪在中强科技无法偿还的1,000.0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收起】 |
原告: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章藕莲。受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 |
2018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0天,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4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 【展开全文】2018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0天,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4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还款保证。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还。 【收起】 |
2018年1月17日债权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债权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合 【展开全文】2018年1月17日债权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债权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0天,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28日。因原告为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担保,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反担保保证。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要求原告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代偿责任,原告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即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 【收起】 |
原告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公司”)与公司、周纯、汪银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浦东法院已受理该案。原告山鹰公司诉称,其曾与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消防”)签署了鹰租(2017) 【展开全文】原告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公司”)与公司、周纯、汪银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浦东法院已受理该案。原告山鹰公司诉称,其曾与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消防”)签署了鹰租(2017)回字第4号《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了由原告根据金盾消防的要求向金盾消防购买租赁物并回租给金盾消防使用,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31,596,462.50元,被告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目前金盾消防已按期支付了前三期租金,而最后一期租金共计人民币15,185,897.50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山鹰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其签署的《保证担保函》下的连带担保责任,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15,185,897.50元及该笔租金迟延支付的利息和《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违约金,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15,703,051.72元。原告还判令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收起】 |
201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0天,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9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201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0天,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9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还款保证。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拖欠借款本金未还。 【收起】 |
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向杭州中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财招商诉称,浙江金 【展开全文】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向杭州中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财招商诉称,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为该笔借款连带保证人之一。中财招商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逾期本金19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周建灿因个人财务需求向深圳中小担保公司质押了公司750万股股份借款2亿元。因周建灿未能偿还借款,深圳中小担保公司向深圳中院起诉周建灿的继承人周纯及汪银芳等被告 |
公司股东周建灿(已去世)向深圳高新投融资1亿元,将其登记持有的公司375万股首发后限售股质押给深圳高新投,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于2017年10月16日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同时,股东周纯(周建灿之子)向深圳高新投融资1亿元,将周建灿将其登记 【展开全文】公司股东周建灿(已去世)向深圳高新投融资1亿元,将其登记持有的公司375万股首发后限售股质押给深圳高新投,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于2017年10月16日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同时,股东周纯(周建灿之子)向深圳高新投融资1亿元,将周建灿将其登记持有的公司375万股首发后限售股质押给深圳高新投,为周纯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于2017年10月16日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周建灿去世后,深圳高新投以周纯、汪银芳(周建灿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起诉至深圳中院 【收起】 |
2018年1月17日债权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债权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合 【展开全文】2018年1月17日债权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债权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0天,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28日。因原告为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担保,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反担保保证。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要求原告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代偿责任,原告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即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 【收起】 |
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正”)因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章藕莲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310号”驳回原告 【展开全文】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正”)因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章藕莲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310号”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提起了上诉。 【收起】 |
本案原告为公司,受理法院为绍兴中院,因被告周伟洪未能完成首个考核期间(即2016-2018年度)的业绩承诺,公司已按照约定以1元价格回购并注销被告所持18,020,348股股份用于业绩承诺补偿,该部份股份按照6月13日的股票交易收盘价(8. 【展开全文】本案原告为公司,受理法院为绍兴中院,因被告周伟洪未能完成首个考核期间(即2016-2018年度)的业绩承诺,公司已按照约定以1元价格回购并注销被告所持18,020,348股股份用于业绩承诺补偿,该部份股份按照6月13日的股票交易收盘价(8.79元/股)计算,价值为人民币158,398,858.92元。被告除以18,020,348股股票(价值158,398,858.92元)进行补偿之外,还须补偿人民币569,147,141.08元。(业绩承诺补偿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7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故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绍兴中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绍兴中院依法判允所请。 【收起】 |
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海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
2018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5天,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24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2018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5天,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24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还款保证。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拖欠借款本金1,998万元未还。 【收起】 |
2017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开展动产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主合同的租赁本金为九千万整,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还租期共计8期。保证金为0元。同 【展开全文】2017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开展动产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主合同的租赁本金为九千万整,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还租期共计8期。保证金为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回购协议》,协议内容约定,为确保上述两承租人依约完全履行主合同,在承租人发生主合同项下违约情形时,被告三将回购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及原告对两承租人享有的租赁债权。被告四、被告五向原告出具了《自然人保证合同》,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主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支付了租赁设备购买价款共计90,000,000.00元。被告一、被告二依约支付了贰期的租金,最近一个租金支付日为2017年12月5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严重违反主合同约定的行为,且拒不改正。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原告决定对该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收起】 |
被告一周建灿和被告二马夏康向原告一胡青、原告二杨士勇借款人民币30,000万元。原告二委托原告一胡青签订相关借款、担保合同。2017年10月15日,原告一胡青和借款人被告一周建灿、被告二马夏康以及被告保证人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浙江金 【展开全文】被告一周建灿和被告二马夏康向原告一胡青、原告二杨士勇借款人民币30,000万元。原告二委托原告一胡青签订相关借款、担保合同。2017年10月15日,原告一胡青和借款人被告一周建灿、被告二马夏康以及被告保证人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45天,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捌,被告三至被告八为被告一、被告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被告一和被告二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原告有权以逾期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日息千分之壹点贰向被告一和被告二收取逾期还款利息;其被告三至被告八作为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愿为被告一周建灿、被告二马夏康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被告七和被告八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分别出具了相关文件。另,为保证原告的债权得以实现,2017年10月15日,被告九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胡青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了相关文件;同日,被告一周建灿、被告二马夏康与原告一胡青、原告二杨士勇签订《借款凭证》;被告一周建灿与原告二杨士勇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周建灿其持有被告九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10,328,640股股份为原告上述借款提供股权质押保证担保,被告一周建灿于2017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证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原告一胡青依约于2017年10月1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一周建灿出借资金人民币30,0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仅还款本金人民币13,000万元,利息也仅支付至2018年1月17日,仅支付了人民币19,184,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一、被告二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三至被告九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至今尚欠本金共计17,00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未归还。以上诸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了合同约定,导致原告合法权益收到严重损害,现原告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等相关规定,诉至湖北高院。 【收起】 |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铁投”)与周纯、汪银芳、章藕莲、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武昌法院提起诉讼,武昌法院已受理该案。本案与(2018)鄂民初22号案为同一原告。原告武汉铁投诉称,周建灿、周纯曾与其签订《 【展开全文】原告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铁投”)与周纯、汪银芳、章藕莲、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武昌法院提起诉讼,武昌法院已受理该案。本案与(2018)鄂民初22号案为同一原告。原告武汉铁投诉称,周建灿、周纯曾与其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约定借款人周建灿向其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周纯承担连带责任。汪银芳对该笔借款出具了《配偶知情同意函》,公司与其签订《保证合同》。同时,周建灿还与其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周建灿以持有公司7,210,358股股份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现武汉铁投请求法院判令周纯、汪银芳以及章藕莲在继承周建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判令周纯、汪银芳、章藕莲以及公司对周建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由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必要费用;判令原告对借款人周建灿提供的质押物即公司7,210,358股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收起】 |
2017年10月15日,借款人被告一周建灿、被告二马夏康以及被告保证人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三份《借款及保证合同》,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3,500万元和8,000 【展开全文】2017年10月15日,借款人被告一周建灿、被告二马夏康以及被告保证人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三份《借款及保证合同》,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3,500万元和8,000万元。被告三至被告八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保证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九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并出具了相关文件。同时被告一和被告二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一出借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3,500万元和8,000万元。上述三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一、被告二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三至被告九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至今尚欠本金共计13,00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未归还。 【收起】 |
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投”)向深圳前海法院起诉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公司、周建灿、周纯、马夏康、王震、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深圳国投诉称,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曾与其签订借款合 【展开全文】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投”)向深圳前海法院起诉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公司、周建灿、周纯、马夏康、王震、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深圳国投诉称,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00万元,公司、周建灿、周纯、马夏康、王震、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被告一已向其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26日的利息,扣除罚息18万后,尚欠本金4718万元未还。深圳国投起诉要求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及罚息,并要求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七被告连带承担。 【收起】 |
2017年6月5日,原告与第三人及被告一签署《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委托人通过委托第三人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壹亿元,贷款年利率12%,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9月21日 【展开全文】2017年6月5日,原告与第三人及被告一签署《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委托人通过委托第三人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壹亿元,贷款年利率12%,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9月21日止。2017年7月21日第三人向被告一发放第一笔贷款1110万元,8月9日第三人向被告一发放第二笔贷款1600万元,8月29日第三人向被告一发放第三笔贷款930万元,9月28日第三人向被告一发放第四笔贷款570万元,总计发放贷款4210万元。原告与被告二、三、四及周建灿分别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及周建灿分别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以及被告一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018年1月31日,被告一、二、三的实际控制人周建灿跳楼死亡。2月6日被告三发布公告称“公司公章存在被伪造的情形,被告二金盾集团及下属子公司被告一等涉嫌伪造公章”。2月6日被告三发布公告称“公司4个账户被冻结,共被采取冻结强制措施的资金48980万元”。有鉴于此,原告要求被告一提前还款或追加担保物,被告一至今没有提前还款或追加担保物。综上所述,原告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原告蒋敏向杭州上城法院起诉被告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章藕莲、汪银芳、周纯等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周建灿因其已在该案 【展开全文】原告蒋敏向杭州上城法院起诉被告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章藕莲、汪银芳、周纯等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周建灿因其已在该案立案前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周纯、章藕莲、汪银芳,因周纯为案件当事人,故原告申请将被告周建灿变更为章藕莲与汪银芳)。
蒋敏诉称,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为借款人,其余为连带保证人。蒋敏要求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收起】 |
原告胡斌向杭州江干法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斌诉称,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与其签 【展开全文】原告胡斌向杭州江干法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斌诉称,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与其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公司及其余六被告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际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胡斌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收起】 |
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正小贷”)向深圳南山法院起诉被告公司、周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诚正小贷诉称,公司曾与其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借款1000万元,周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为 【展开全文】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正小贷”)向深圳南山法院起诉被告公司、周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诚正小贷诉称,公司曾与其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借款1000万元,周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诚正小贷起诉要求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原告国投公司与周建灿、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格洛斯”)以及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已受理该案。本案与2018)粤03民初1362号案为同一原告。原告国投公司诉称,浙江格洛斯曾与其签订《国投保 【展开全文】原告国投公司与周建灿、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格洛斯”)以及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已受理该案。本案与2018)粤03民初1362号案为同一原告。原告国投公司诉称,浙江格洛斯曾与其签订《国投保理业务合同》,约定浙江格洛斯向其申请保理融资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金盾消防、周建灿以及周纯作为连带保证人。现国投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浙江格洛斯应支付原告的保理溢价回购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债权实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金额暂计51,661,833.33元。 【收起】 |
原告国投公司诉称,金盾消防曾与其签订《国投保理业务合同》,约定金盾消防向其申请保理融资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建灿以及周纯作为连带保证人。现国投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金盾消防应支付原告的保理溢价回购款、违约金 【展开全文】原告国投公司诉称,金盾消防曾与其签订《国投保理业务合同》,约定金盾消防向其申请保理融资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建灿以及周纯作为连带保证人。现国投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金盾消防应支付原告的保理溢价回购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债权实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金额暂计53,395,166.67元。 【收起】 |
原告沈和根向杭州上城法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和根诉称,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 【展开全文】原告沈和根向杭州上城法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和根诉称,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曾与其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周建灿、周纯为该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际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沈和根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收起】 |
2017年10月19日,周建灿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周建灿向原告借款2,6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年利率24%。并约定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对本金、利息、违约金、 【展开全文】2017年10月19日,周建灿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周建灿向原告借款2,6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年利率24%。并约定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对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嗣后,原告依约交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周建灿未按约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承担担保责任。 【收起】 |
原告李国亮向杭州中院起诉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周建灿、周纯、张汛等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李国亮诉称,浙江金盾控股集团 【展开全文】原告李国亮向杭州中院起诉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周建灿、周纯、张汛等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李国亮诉称,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等相关被告曾与其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周建灿、周纯、张汛等相关被告为连带保证人。李国亮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金一亿三千万元及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各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担保费共66.37万元及诉讼费用。 【收起】 |
原告胡斌向杭州江干法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斌诉称,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与其签 【展开全文】原告胡斌向杭州江干法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斌诉称,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与其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公司及其余六被告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际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胡斌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收起】 |
原告庄立群向金华金东法院起诉被告汪银芳、章藕莲、周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庄立群诉称,公司已故前董事长周建灿曾与其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周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 【展开全文】原告庄立群向金华金东法院起诉被告汪银芳、章藕莲、周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庄立群诉称,公司已故前董事长周建灿曾与其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周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庄立群起诉要求债务人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逾期本金5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原告周志萍向杭州上城法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纯、张汛一案。周志萍诉称,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与其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借款额为5000万元,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 【展开全文】原告周志萍向杭州上城法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纯、张汛一案。周志萍诉称,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与其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借款额为5000万元,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纯、张汛为连带保证人,之后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向其借款4000万元。周志萍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和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收起】 |
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向杭州中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财招商诉称,浙江金 【展开全文】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向杭州中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财招商诉称,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为该笔借款连带保证人之一。中财招商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逾期本金19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合肥瑶海工业园小微支行与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签定了《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及《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公司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 【展开全文】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合肥瑶海工业园小微支行与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签定了《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及《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公司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分别为北京中泰创盈出具不可撤销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就金盾消防偿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1月2日,北京中泰创盈委托徽商银行向金盾消防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150,000,000.00)。北京中泰创盈向公证处申领执行证书,要求确认金盾消防、格洛斯、蓝能、周纯应当履行如下支付义务:1.编号为【2017年瑶海小微分(支)行委贷字第11006号】的《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150,000,000.00);2.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每年7%的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2月7日的贷款利息人民币元五十二万五千元($525,000.00)。3.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每年10.5%(每年7%的利率上浮50%)的比率,自2018年2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因被告公司出具的《保证书》未能进行公证,《执行证书》不能确认被告公司为被执行人。综上,北京中泰创盈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原告唐利民向杭州上城法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周纯、周建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利民诉称,上述七位被告曾与其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浙江金盾 【展开全文】原告唐利民向杭州上城法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周纯、周建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利民诉称,上述七位被告曾与其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公司、周建灿、周纯为连带保证人。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借款人支付借款5000万元。唐利民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收起】 |
原告胡斌向杭州江干法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斌诉称,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与其签 【展开全文】原告胡斌向杭州江干法院起诉被告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斌诉称,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与其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公司及其余六被告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际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胡斌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收起】 |
依照公司收到的《变更被申请人及变更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书》及所列证据《借款合同》,申请人本次申请涉及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2017年11月16日,刘立强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周建灿、周纯、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 【展开全文】依照公司收到的《变更被申请人及变更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书》及所列证据《借款合同》,申请人本次申请涉及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2017年11月16日,刘立强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周建灿、周纯、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张汛自愿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借款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交通银行绍兴上虞城北支行开具的账号。 【收起】 |
原告:赵钢剑。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受理法院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
2017年5月16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由于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向原告最高额循环借款人民币1.2亿元,并由公司、周建灿、周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及被告的要求于2017年9月13日将3, 【展开全文】2017年5月16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由于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向原告最高额循环借款人民币1.2亿元,并由公司、周建灿、周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及被告的要求于2017年9月13日将3,500万元出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于2017年9月13日将5,000万元出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于2017年12月4日将5,000万元出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于2017年12月20日将2,000万元出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总计借款15,500万元。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且拒不归还原告的出借款现被告已逾期,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收起】 |
2017年5月16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由于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向原告最高额循环借款人民币1.2亿元,并由公司、周建灿、周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及被告的要求于2017年9月13日将3, 【展开全文】2017年5月16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由于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向原告最高额循环借款人民币1.2亿元,并由公司、周建灿、周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及被告的要求于2017年9月13日将3,500万元出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于2017年9月13日将5,000万元出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于2017年12月4日将5,000万元出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于2017年12月20日将2,000万元出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总计借款15,500万元。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且拒不归还原告的出借款现被告已逾期,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收起】 |
2017年5月16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由于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向原告最高额循环借款人民币1.2亿元,并由公司、周建灿、周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及被告的要求于2017年9月13日将3, 【展开全文】2017年5月16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由于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向原告最高额循环借款人民币1.2亿元,并由公司、周建灿、周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及被告的要求于2017年9月13日将3,500万元出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于2017年9月13日将5,000万元出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于2017年12月4日将5,000万元出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于2017年12月20日将2,000万元出借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总计借款15,500万元。借款期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且拒不归还原告的出借款现被告已逾期,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收起】 |
原告:蔡远远。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纯。受理法院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
案外人周建灿与被告六系父子关系,被告一至被告五均系周建灿、被告六持股或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2018年1月29日,经人居间介绍后,原告与周建灿及六被告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周建灿及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 【展开全文】案外人周建灿与被告六系父子关系,被告一至被告五均系周建灿、被告六持股或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2018年1月29日,经人居间介绍后,原告与周建灿及六被告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周建灿及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前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告指定账户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4,000万元。2018年1月29日、2018年1月30日,周建灿不知何原因分两次共计提前归还借款本金528万元。因周建灿坠楼身亡,属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之一,原告遂解除借款合同,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及费用。 【收起】 |
原告方 |
金尧 |
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周世平 |
金尧 |
赵信远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江阴市吉兴制衣厂 |
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赵信远 |
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 |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
白永锋 |
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单新宝 |
方芳 |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
白永锋,单新宝,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单新宝 |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胡青,杨士勇 |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东方华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蒋敏 |
胡斌 |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沈和根 |
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李国亮 |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庄立群 |
周志萍 |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唐利民 |
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刘立强 |
赵钢剑 |
赵钢剑 |
赵钢剑 |
赵钢剑 |
蔡远远 |
蔡远远 |
被告方 |
周纯,汪银芳,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汪银芳,周纯,章藕莲 |
周纯,汪银芳,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
周纯,汪银芳,张汛,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
江阴市南闸街道观山村村民委员会 |
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洪,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汪银芳,周纯,公司等 |
周纯,汪银芳,张汛,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
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伟洪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章藕莲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
周纯,汪银芳,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民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周纯,汪银芳 |
周纯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章藕莲 |
周伟洪 |
浙江海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
周建灿,马夏康,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章藕莲 |
周建灿,马夏康,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马夏康,王震,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章藕莲,汪银芳,周纯等 |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
周建灿,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纯,张汛 |
汪银芳,周纯,章藕莲,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周建灿,周纯,张汛等 |
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汪银芳、章藕莲、周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周纯,张汛 |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周建灿 |
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张汛,汪银芳,周纯,章藕莲 |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纯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纯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仲裁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仲裁 |
仲裁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仲裁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万元) |
10460 |
19000 |
8291 |
10460 |
5000 |
2634.77 |
813.4 |
8919.88 |
9553.8269 |
5000 |
1959.26 |
3000 |
1010 |
1990 |
1570.31 |
1000 |
5000 |
20683.74 |
20000 |
10275.504565 |
1990 |
4076.67 |
56914.714108 |
5000 |
1998 |
7204.8978481 |
17181.4667 |
1304.03 |
13121.33 |
4724.29 |
4500 |
2000 |
4126.4 |
500 |
5166.1833 |
5339.52 |
2000 |
2600 |
13063.37 |
20643.7405 |
5100 |
4155.3 |
4074.67 |
15052.5 |
5140 |
556.27 |
5500 |
2055.48 |
5190.32 |
5460 |
3822 |
3605 |
3605.6 |
币种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一审_起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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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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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受理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绍兴中级人民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
武汉仲裁委员会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河南长葛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河南长葛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河南长葛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金华金东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上海闵行法院 |
一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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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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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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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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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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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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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判决内容 |
1、被告周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尧返还借款7,269万元并支付利息4,712,540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4月1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26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展开全文】1、被告周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尧返还借款7,269万元并支付利息4,712,540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4月1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26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周纯、汪银芳、章藕莲作为周建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金尧承担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金尧对被告蓝能公司、金盾消防、压力容器、泰富公司、金盾集团公司享有破产债权77,402,540元(利息截止于2018年4月11日)。4、驳回原告金尧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杭州中院下发的“(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1、中财招商多次出借资金谋取利益,并不属于法人之间相互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其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展开全文】杭州中院下发的“(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1、中财招商多次出借资金谋取利益,并不属于法人之间相互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其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认定本案中财招商与周建灿、压力容器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2、周建灿为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案属于公司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公开可查询的《公司章程》亦明确规定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周建灿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及自己控制的压力容器向中财招商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决策结果属于应当公开披露的事项,中财招商完全可以通过查询公司公告发现并无相关信息并进一步与公司核实,但显然中财招商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对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查,而直接接受周建灿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其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无合理理由相信周建灿有代理权,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在周建灿构成无权代理且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该代理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故杭州中院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中财招商对被告压力容器享有破产债权180,081,174元(利息损失计算截止于2018年4月11日)。2、被告周纯、汪银芳、章藕莲作为周建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就下列债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财招商承担清偿责任:应返还的款项17,808万元,应赔偿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001,174元(暂算至2018年4月1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80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另行计算)。3、确认原告中财招商对被告蓝能公司、金盾消防、泰富公司均享有破产债权60,027,058元(利息损失计算截止于2018年4月11日)。4、被告汪银芳、周纯对被告压力容器下列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财招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应返还的款项17,808万元,应赔偿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001,174元(暂算至2018年4月1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80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另行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驳回原告中财招商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驳回周世平对公司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 |
判决观山村委赔偿原告2,634.77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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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已决定中止仲裁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主债务人周建灿不能清偿部分(借款本金50,000,000元、截至2021年11月4日的利息28,127,455.78元、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 【展开全文】(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主债务人周建灿不能清偿部分(借款本金50,000,000元、截至2021年11月4日的利息28,127,455.78元、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5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四)仲裁费318,250元,申请人承担159,125元,被申请人承担159,125元。根据裁决书,武汉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理由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尧案、中财招商案中判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2020)浙民终144号、145号民事判决完全相同。对于金尧案、中财招商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已于2022年3月1日将案件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金尧案、中财招商案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收起】 |
判决中强科技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还款义务;判令公司对中强科技的上述给付义务在1,00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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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永锋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暂计10万元;二、被告金盾消防、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三、周建灿以其死亡时遗留 【展开全文】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永锋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暂计10万元;二、被告金盾消防、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三、周建灿以其死亡时遗留的遗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周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周建灿的遗产范围内对周建灿所负担保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各被告负担。 【收起】 |
一、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9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至2018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 【展开全文】一、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9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至2018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对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141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上虞法院作出的“(2018)浙0604民初936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1、原告山鹰公司与金盾消防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之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原告依约向金盾消防支付购买融资租赁物的价款3000万元并将租赁物出租给金盾消防,金盾消 【展开全文】上虞法院作出的“(2018)浙0604民初936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1、原告山鹰公司与金盾消防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之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原告依约向金盾消防支付购买融资租赁物的价款3000万元并将租赁物出租给金盾消防,金盾消防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2、被告周纯、汪银芳自愿为金盾消防向原告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租金、违约金等各种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人应对金盾消防欠付原告的上述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关于被告金盾股份保证责任是否成立,涉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认定。根据原告两次庭审陈述,当时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函的行为人系周建灿、张汛。结合本案,审查保证担保函是否有效,一应审查是否构成越权代表,即担保有无经过金盾股份决议机关决议,二应审查原告是否善意,即原告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超越权限。金盾消防系周建灿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周建灿与金盾消防存在关联关系,系金盾股份的关联方,故为金盾消防提供担保须符合金盾股份章程的规定,应由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涉案担保事项未经金盾股份股东大会审议,应认定周建灿的行为系越权代表行为。金盾股份系上市公司,其区别于非上市公司的重要一点在于公开披露制度及公开披露行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提前公告、大会结束后也应及时公告,原告作为合同相对人应该查阅也十分容易即可查阅到股东大会对涉案担保事项的决议,原告未进行查阅或未查阅到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应当知晓签约代表的行为越权,其与代表人签订保证担保函明显缺乏善意,保证担保函对金盾股份不发生效力。金盾风机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亦对外进行公告披露,原告作为从事融资租赁交易业务专业机构及接受担保的合同相对人,应当认定原告知晓或应当知晓章程关于担保决议的规定,其仅审查董事会决议,未审查股东大会决议,缺乏善意。原告缺乏善意,保证担保函对金盾股份不发生效力,原告诉请金盾股份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明知签约代表超越权限,其亦无依据请求金盾风机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上虞法院判决如下:1、周纯、汪银芳于本判决生效、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支付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12,313,849.50元(扣除其在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得清偿的部分)。2、驳回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新宝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展开全文】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新宝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驳回方芳的起诉。 |
准许原告浙江物产撤诉。 |
1、被告周纯和被告汪银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各自继承周建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周建灿应返还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亿元和利息1495727.32元以及罚息(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从2018年4 【展开全文】1、被告周纯和被告汪银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各自继承周建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周建灿应返还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亿元和利息1495727.32元以及罚息(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从2018年4月1日起计至全部清偿时止);2、被告周纯和被告汪银芳对前述周建灿所负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周纯和被告汪银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96000元;、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周建灿名下的375万股金盾股份(股票代码300411)股票享有质押权,有权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由于周纯、汪银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深圳高新投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2日,深圳中院做出(2019)粤03执2414、24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纯、汪银芳持有的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首发后限售股共计1350万股以清偿债务。 【收起】 |
1、被告周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亿元和利息1590462.32元以及罚息(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从2018年4月1日起计至全部清偿时止);2、被告周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展开全文】1、被告周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亿元和利息1590462.32元以及罚息(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从2018年4月1日起计至全部清偿时止);2、被告周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96000元;3、被告汪银芳以其个人财产以及继承周建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告周纯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周建灿名下的375万股金盾股份(股票代码300411)股票享有质押权,有权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1、撤销许昌中院二审判决及长葛法院一审判决。2、驳回长葛四案原告的起诉。 |
已判决 |
绍兴中院下发的“(2019)浙06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绍兴中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周伟洪支付公司款项569,147,141.08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金额 【展开全文】绍兴中院下发的“(2019)浙06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绍兴中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周伟洪支付公司款项569,147,141.08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3,000万元在2019年8月23日前支付,1亿元在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余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果任何一期周伟洪未按时足额支付,公司有权自逾期次日就剩余款项立即全额申请执行;2、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887,536元,减半收取1,443,768元,由周伟洪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绍兴中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并未收到周伟洪承诺的2019年8月23日前支付的3000万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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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新宝借款本金1998万元;二、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 【展开全文】一、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新宝借款本金1998万元;二、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6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天津二中院下发的“(2018)津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金盾消防、蓝能公司欠原告中民国际租金72,048,978.48元;(2)被告金盾消防、蓝能公司在未付清上述租金前,编号CMIF 【展开全文】天津二中院下发的“(2018)津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金盾消防、蓝能公司欠原告中民国际租金72,048,978.48元;(2)被告金盾消防、蓝能公司在未付清上述租金前,编号CMIFL-2017-041-SB-HZ《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归还原告中民国际所有;(3)确认被告金盾消防、蓝能公司欠原告中民国际律师费5万元;(4)被告周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金盾消防、蓝能公司的上述第一、三项债务在编号CMIFL-2017-041-SB-HZ-ZRR《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盾消防、蓝能公司追偿;(5)驳回原告中民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收起】 |
裁定准许胡青、杨士勇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2019.07.16公告
湖北高院下发的“(2018)鄂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胡青、杨士勇的部分诉讼请求,湖北高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1)马夏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展开全文】裁定准许胡青、杨士勇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2019.07.16公告
湖北高院下发的“(2018)鄂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胡青、杨士勇的部分诉讼请求,湖北高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1)马夏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青、杨士勇偿还借款本金16,304万元及利息(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利息1,725,040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6,30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支付律师费76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188,996.13元;(2)作为周建灿的法定继承人周纯、汪银芳、章藕莲在继承周建灿遗产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作为保证人的周纯、汪银芳、张汛就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金盾消防、压力容器就上述第一项马夏康应当偿还的本金及截止2018年4月12日的利息和律师费76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188,996.1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胡青、杨士勇对周建灿质押的公司的10,328,640股股份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6)驳回胡青、杨士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收起】 |
武汉武昌法院下发的“(2018)鄂0106民初913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武汉铁投的部分诉讼请求,武汉武昌法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1)周纯、汪银芳、章藕莲(其中章藕莲在继承周建灿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展开全文】武汉武昌法院下发的“(2018)鄂0106民初913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武汉铁投的部分诉讼请求,武汉武昌法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1)周纯、汪银芳、章藕莲(其中章藕莲在继承周建灿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铁投偿还借款本金12,772,016.74元及利息(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298,591.57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2,772,016.7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支付律师代理费78,241.9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0,432.25元,股权质押登记费5,221.04元;(2)武汉铁投对周建灿质押的公司的7,210,358股股份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武汉铁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收起】 |
准许武汉铁投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2019.07.16公告
湖北高院下发的“(2018)鄂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武汉铁投的部分诉讼请求,湖北高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1)马夏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铁 【展开全文】准许武汉铁投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2019.07.16公告
湖北高院下发的“(2018)鄂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武汉铁投的部分诉讼请求,湖北高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1)马夏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铁投偿还借款本金128,534,027.2元及利息(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利息1,199,651元,自2018年2月1日期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28,534,027.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支付律师费799,038.1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148,500元,质押登记费8,218.64元;(2)作为周建灿的法定继承人周纯、汪银芳、章藕莲在继承周建灿遗产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作为保证人的周纯、汪银芳、张汛就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金盾消防、压力容器就上述第一项马夏康应当偿还的本金及截止2018年4月12日的利息和律师费799,038.1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148,500元,质押登记费8,218.6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武汉铁投对周建灿质押的公司的7,210,358股股份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马夏康质押的公司的2,997,601股股份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6)驳回武汉铁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收起】 |
本案中,被告周建灿的继承人需要由原告查实并由深圳前海法院通知继承人作为被告继续本案诉讼,由于原告尚未提供被告周建灿继承人情况,本案无法继续,依法应当中止诉讼。故深圳前海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上城区法院驳回了唐利民的起诉 |
杭州江干法院下发的“(2018)浙0104民初188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载明,杭州江干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基本事实属公安机关侦查范围,本案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刑事案件先行处理。故杭州江干法院裁定 【展开全文】杭州江干法院下发的“(2018)浙0104民初188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载明,杭州江干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基本事实属公安机关侦查范围,本案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刑事案件先行处理。故杭州江干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胡斌的起诉。 【收起】 |
驳回诚正小贷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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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起诉 |
驳回原告起诉 |
原告已撤诉 |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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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原告庄立群的起诉。 |
本案被告之一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于2018年2月28日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立案侦查,周建灿亦涉及上述犯罪,但因其已死亡未再列为犯罪嫌疑人。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的情况,本案属于刑事侦查的范围,具有经济犯罪 【展开全文】本案被告之一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于2018年2月28日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立案侦查,周建灿亦涉及上述犯罪,但因其已死亡未再列为犯罪嫌疑人。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的情况,本案属于刑事侦查的范围,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故杭州上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唐利民的起诉。 【收起】 |
驳回合肥国正的起诉 |
绍兴中院裁定驳回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周建灿因故死亡。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于2018年2月28日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立案侦查,周建灿亦涉嫌上述犯罪,但 【展开全文】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周建灿因故死亡。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于2018年2月28日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立案侦查,周建灿亦涉嫌上述犯罪,但因其已死亡未再列为犯罪嫌疑人。本案被告之一的张汛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立案侦查。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的情况,本案属于刑事案件侦查的范围,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故杭州上城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周志萍的起诉。 【收起】 |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2018年2月6日,长沙雨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张汛的银行存款73,000, 【展开全文】2018年2月6日,长沙雨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张汛的银行存款7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收起】 |
原告已撤诉 |
原告已撤诉 |
原告已撤诉 |
原告已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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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_是否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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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上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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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受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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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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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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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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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许昌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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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级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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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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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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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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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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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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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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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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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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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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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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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_判决内容 |
一、维持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二、变更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确认金尧对蓝能公司、压力容器、泰富公司、金盾集团公司享有破产债权77402540元(利息截止于20 【展开全文】一、维持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二、变更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确认金尧对蓝能公司、压力容器、泰富公司、金盾集团公司享有破产债权77402540元(利息截止于2018年4月11日)。蓝能公司、金盾消防、压力容器、泰富公司、金盾集团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周纯追偿以及有权在周纯、汪银芳、章藕莲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向周纯、汪银芳、章藕莲追偿。三、撤销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四、对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的债务,周纯、汪银芳、章藕莲不能清偿部分,有金盾股份向金尧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金盾股份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周纯追偿以及有权在周纯、汪银芳、章藕莲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向周纯、汪银芳、章藕莲追偿。五、驳回金尧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浙江省高院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2)变更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确认中财招商对蓝能公司、金盾消防、泰富公司均享有破产债权60,027, 【展开全文】浙江省高院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2)变更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确认中财招商对蓝能公司、金盾消防、泰富公司均享有破产债权60,027,058元。(利息损失计算截止于2018年4月11日)。蓝能公司、金盾消防、泰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压力容器追偿以及有权向周纯、汪银芳、章藕莲追偿。(3)变更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为:汪银芳、周纯对压力容器下列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批产程序终结之日内向中财招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应返还的款项17,808万元,应赔偿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001,174元(暂算至2018年4月1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80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另行计算)。汪银芳、周纯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压力容器追偿以及有权在章藕莲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向章藕莲追偿。(4)撤销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5)对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的债务,压力容器和周纯、汪银芳、章藕莲不能清偿部分,由金盾股份向中财招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压力容器追偿以及有权在周纯、汪银芳、章藕莲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向周纯、汪银芳、章藕莲追偿。(6)驳回中财招商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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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下发的“(2018)浙0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1、金尧与周建灿、周纯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周建灿、周纯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2、周建灿为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案属于公司为股东及 【展开全文】杭州中院下发的“(2018)浙0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1、金尧与周建灿、周纯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周建灿、周纯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2、周建灿为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案属于公司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公开可查询的《公司章程》亦明确规定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周建灿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和周纯向金尧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决策结果属于应当公开披露的事项,金尧完全可以通过查询公司公告发现并无相关信息并进一步与公司核实,但显然在本案中金尧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对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查,而直接接受周建灿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其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无合理理由相信周建灿有代理权,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在周建灿构成无权代理且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该代理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故杭州中院判决如下:1、被告周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尧返还借款7,269万元并支付利息4,712,540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4月1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26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周纯、汪银芳、章藕莲作为周建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金尧承担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金尧对被告蓝能公司、金盾消防、压力容器、泰富公司、金盾集团公司享有破产债权77,402,540元(利息截止于2018年4月11日)。4、驳回原告金尧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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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中强科技应归还本息及违约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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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白永锋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2400元,退还单新宝;二审案件受理费82400元,退还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4167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河南省高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 【展开全文】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4167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河南省高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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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4169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河南省高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 【展开全文】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4169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河南省高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收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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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人合肥国正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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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4170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河南省高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 【展开全文】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4170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河南省高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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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唐利民的起诉,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唐利民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杭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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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维持原裁定 |
杭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沈和根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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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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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定驳回中泰创盈再审申请。 |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唐利民的起诉,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唐利民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杭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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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2020.12.31公告
《执行裁定书》(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汪银芳、周纯、章藕莲作为周建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周建灿遗产范围内的财产(以人民币196,590,991元及债务利息为限)。(2)查封、冻结、扣押、扣留、 【展开全文】2020.12.31公告
《执行裁定书》(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汪银芳、周纯、章藕莲作为周建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周建灿遗产范围内的财产(以人民币196,590,991元及债务利息为限)。(2)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内汪银芳、周纯、章藕莲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款项人民币65,706,148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3)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公司、汪银芳、周纯、章藕莲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2022.04.27公告
公司已于2021年4月23日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收起】 |
2020.12.31公告
《执行裁定书》(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汪银芳、周纯、章藕莲作为周建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周建灿遗产范围内的财产(以人民币196,590,991元及债务利息为限)。(2)查封、冻结、扣押、扣留、 【展开全文】2020.12.31公告
《执行裁定书》(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汪银芳、周纯、章藕莲作为周建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周建灿遗产范围内的财产(以人民币196,590,991元及债务利息为限)。(2)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内汪银芳、周纯、章藕莲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款项人民币65,706,148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3)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公司、汪银芳、周纯、章藕莲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2022.04.27公告
公司已于2021年4月23日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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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0公告
《执行裁定书》:(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周纯款项人民币77,547,343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周纯、汪银芳、章藕莲作为周建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展开全文】2021.2.10公告
《执行裁定书》:(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周纯款项人民币77,547,343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周纯、汪银芳、章藕莲作为周建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款项77,547,343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3)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公司在上述一、二项内周纯、汪银芳、章藕莲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款项38,846,073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4)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周纯、汪银芳、章藕莲、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2022.04.27公告
公司已于2021年4月23日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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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公告
未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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