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
2016年5月12日浪莎内衣公司向供应商东阳市笑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根据2016年12月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字13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东阳市笑彩服饰有限公司按照还款计划归还内衣公司货款,该诉讼 【展开全文】2016年5月12日浪莎内衣公司向供应商东阳市笑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根据2016年12月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字13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东阳市笑彩服饰有限公司按照还款计划归还内衣公司货款,该诉讼裁定撤诉。报告期内剩余金额629,385.32元应诉方已无财产可执行,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收起】 |
深圳的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韦新华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对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
2017年2月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西安卡尔曼商贸有限公司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2018年2月11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1562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卡尔曼商贸有限公司及姬磊偿付浪莎内衣货款46万元利息。其涉案金额460 【展开全文】2017年2月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西安卡尔曼商贸有限公司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2018年2月11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1562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卡尔曼商贸有限公司及姬磊偿付浪莎内衣货款46万元利息。其涉案金额460,058.90元。 【收起】 |
报告期内2020年7月23浪莎内衣公司向供应商汕头市天栢芙内衣实业有限公司提起返还预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2020年8月1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0596号判决书判决内衣公司胜诉。判决汕头市天栢芙内衣实业有限公司及陈华强 【展开全文】报告期内2020年7月23浪莎内衣公司向供应商汕头市天栢芙内衣实业有限公司提起返还预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2020年8月1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0596号判决书判决内衣公司胜诉。判决汕头市天栢芙内衣实业有限公司及陈华强、郑素香偿付浪莎内衣预付货款、补偿款及损失合计402,939.28元。报告期内2021年4月29日法院以(2020)浙0782执107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执行其财产。 【收起】 |
2016年12月14日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申长华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2016)浙0782民初21499号民事起诉书。报告期内该民事判决胜诉。 |
客户王微霞(系南京霞蔚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2月17日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微霞应支付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货款1,547,958.59元并利息损失,2013年8月22日 【展开全文】客户王微霞(系南京霞蔚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2月17日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微霞应支付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货款1,547,958.59元并利息损失,2013年8月22日收到执行款501,266.12元,剩余金额1,064,062.49元应诉方已无财产可执行,浪莎内衣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收起】 |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对深圳的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韦新华提起诉讼 |
2017年4月28日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桐乡朗佑服饰有限公司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4433判决书判决客户桐乡朗佑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浪莎内衣公司货款360,000..00元。报告期内诉讼判决胜诉执行 |
客户戚芳平、徐杰夫妇因拖欠公司货款4,968,281.04元一直未还,报告期内2022年3月2日公司已书面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2月18日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字8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 【展开全文】客户戚芳平、徐杰夫妇因拖欠公司货款4,968,281.04元一直未还,报告期内2022年3月2日公司已书面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2月18日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字8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戚芳平、徐杰夫妇支付公司货款及利息4,968,281.04元。因其已无财产可执行,截止2022年12月31日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4,968,281.04元。 【收起】 |
报告期内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常州市朗欣商贸有限公司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 2015)金义商初字第2339 号判决书判决内衣公司胜诉,该判决尚在执行阶段。 |
2013年9月11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受理浙江浪莎内衣诉义乌贵和服饰合同纠纷一案。 |
2014年11月11日浪莎内衣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供应商义乌市天蚕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定金及预付款,涉诉金额5,597,092.20元含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根据(2015)金义商初字第1151号/1169号判决书判决内衣公司胜诉 【展开全文】2014年11月11日浪莎内衣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供应商义乌市天蚕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定金及预付款,涉诉金额5,597,092.20元含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根据(2015)金义商初字第1151号/1169号判决书判决内衣公司胜诉。2015年1月27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2015)长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相关资产,2016年1月1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执行被告相关财产。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月11日,(2017)浙0782执87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收起】 |
2015年4月14日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熊建平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付公司货款679,976.80元。 |
2015年3月10日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毛清波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起诉,根据(2015)金义商初第1783号,2015年4月10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承诺年内12月25日前还清欠款。4月13日浪莎内衣公司撤诉。因被告未履行承诺,公司于2016年11 【展开全文】2015年3月10日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毛清波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起诉,根据(2015)金义商初第1783号,2015年4月10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承诺年内12月25日前还清欠款。4月13日浪莎内衣公司撤诉。因被告未履行承诺,公司于2016年11月再次提起民事起诉,目前诉讼处于公示阶段。 【收起】 |
报告期内2021年6月24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张飞提起返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2021年6月25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0967号民事诉讼通知书。诉送客户张飞偿付浪莎内衣货款及损失合计516,464.98元。 |
浪莎内衣与被告供应商东阳笑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911,834.08元 |
买卖合同纠纷,报告期内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文祥国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2018年10月9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1992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胜诉。 |
2020年7月7日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戴秀田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义乌市人民法院已立案【立案号:(2020)浙0782民初9942号】,起诉客户戴秀田归还浪莎内衣公司尚欠货款807,856.20元,该诉讼为起诉等待判决中。 |
2016年12月14日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申长华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2016)浙0782民初2149号民事起诉书。截止2017年6月30日该民事已判决浪莎内衣胜诉。 |
报告期前2015年3月10日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客户毛清波归还货款885,630.91元。应诉方于2015年4月10日与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承诺年内12月25日前还清欠款。4月13日公司撤诉。截止2015年6月30日已归还欠款126,,581 【展开全文】报告期前2015年3月10日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客户毛清波归还货款885,630.91元。应诉方于2015年4月10日与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承诺年内12月25日前还清欠款。4月13日公司撤诉。截止2015年6月30日已归还欠款126,,581.80元。 【收起】 |
报告期内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江阴市欧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2019年5月2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306号判决书判决内衣公司胜诉。之后依据(2019)浙0782民初1306号裁定公司撤诉并于2019年 【展开全文】报告期内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江阴市欧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2019年5月2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306号判决书判决内衣公司胜诉。之后依据(2019)浙0782民初1306号裁定公司撤诉并于2019年5月26日协商签订还款协议。 【收起】 |
买卖合同纠纷,报告期内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李学琦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客户李学琦答应还款,2018年8月1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3738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撤诉,报告期内还款后已转为正常经销客户。 |
内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姚显亮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案号: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3990号民事起诉书)。客户姚显亮答应还款,并与公司达成还款协议,2018年10月19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0782民初13990号下 【展开全文】内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姚显亮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案号: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3990号民事起诉书)。客户姚显亮答应还款,并与公司达成还款协议,2018年10月19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0782民初13990号下达《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收起】 |
报告期内2018年5月3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案号(2018)浙0782民初9042号下达传票,供应商广州立鼎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第一被告浪莎针织和第二被告浪莎内衣因合同违约,支付其违约金6,389,090.00元。 |
报告期内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客户郝淑静归还货款611,218.15元。 |
报告期内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客户胡志东归还货款654,627.74元。 |
报告期内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蔡新龙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 2015)金义商初字第49号判决书判决内衣公司胜诉。截止2016 年6月30日该判决尚在执行阶段。 |
报告期2014年11月11日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供应商义乌市天蚕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定金及预付款,涉诉金额5,597,092.20元含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利息。 |
报告期内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客户深圳市维丝源贸易有限公司归还货款1,244,714.27元。2015年4月28日由法院按自动撤销起诉处理。截止2015年6月30日应诉方已归还欠款870,756.40元 |
因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预付张卫征材料款对方不退回,故起诉张卫征,义乌市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受理此案,受理文件号(2012)金义商初字第2819号,涉及金额:320,753.88元人民币 |
2013年9月11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受理浙江浪莎内衣诉义乌贵和服饰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于2014年1月17日判决,义乌贵和服饰应返还浪莎内衣公司货款共计309,523.68元。 |
报告期内2015年3月10日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客户胡必安归还货款452,676.43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已归还欠款422,433.80元 |
报告期内2015年3月10日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客户胡必安归还货款452,676.43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已归还欠款422,433.80元 |
2013年11月15日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虞育平应支付浪莎内衣公司货款498,961.84元,报告期内已收回30,000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已累计收回80,000元,剩余金额尚在执 【展开全文】2013年11月15日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虞育平应支付浪莎内衣公司货款498,961.84元,报告期内已收回30,000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已累计收回80,000元,剩余金额尚在执行中。 【收起】 |
报告期内2015年3月10日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客户胡必安归还货款452,676.43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已归还欠款422,433.80元 |
报告期内2015年3月10日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客户李海微归还货款626,521.86元。应诉方承诺年内还款,公司于2015年4月9日撤诉.。 |
浪莎内衣公司已于2013年对其进行起诉,根据2014年7月28日金华市人民法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公司胜诉。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已对季云飞在河南郑州市一处房产查封保全,预计年内执行过户到公司名下。 |
报告期内2015年3月10日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客户孙健康归还货款473,946.62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已还清欠款 |
报告期前2015年3月10日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客户孙健康归还货款473,946.62元。 |
2013年11月15日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虞育平应支付浪莎内衣公司货款498,961.84元,报告期内已收回30,000元,截止2014年6月30日已累计收回80,000元,剩余金额尚在执 【展开全文】2013年11月15日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虞育平应支付浪莎内衣公司货款498,961.84元,报告期内已收回30,000元,截止2014年6月30日已累计收回80,000元,剩余金额尚在执行中。 【收起】 |
报告期前2015年3月10日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客户胡必安归还货款452,676.43元。 |
报告期前2015年3月10日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客户李海微归还货款626,521.86元。 |
报告期前2015年1月28日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客户熊建平归还货款679,976.80元。 |
报告期前2015年3月10日公司提起民事起诉,诉客户毛清波归还货款885,630.91元。 |
浪莎内衣公司已于2013年对其进行起诉,根据2014年7月28日金华市人民法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公司胜诉。截止2014年6月30日,季云飞尚未偿还货款,暂按账龄计提坏账。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于2005 年3 月28 日向宜宾中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其尚欠借款本金92.3 万元,本公司因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借款本金9 【展开全文】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于2005 年3 月28 日向宜宾中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其尚欠借款本金92.3 万元,本公司因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借款本金92.3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收起】 |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协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05 年1 月24 日向纳溪区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本公司支付其竹片原料货款本金209.77万元及相应利息。 |
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诉四川泰港未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长江控股因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受理。 |
上海爱建造纸机械公司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卖买纠纷案。
备注:2001年9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
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泰港)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8月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借款3487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四川泰港归还其借款3487万元。四川长江包装控股 【展开全文】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泰港)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8月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借款3487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四川泰港归还其借款3487万元。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3487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收起】 |
2002 年11 月18 日,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其借款人民币800 万元,利息55.49 万元,本公司因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德盛支行于2002年6月28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一案。第一被告:泰港生物,法定代表人:刘邦成;第二被告:ST长控,法定代表人:陈瑜。成都中院于2002年7月11 【展开全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德盛支行于2002年6月28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一案。第一被告:泰港生物,法定代表人:刘邦成;第二被告:ST长控,法定代表人:陈瑜。成都中院于2002年7月11日下达应诉通知书。原告要求泰港生物归还贷款本金900万元。因ST长控为泰港生物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收起】 |
被告西藏林芝森科农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19日、1997年5月20日、1997年4月4日分别在原告处贷款200万元、40万元、50万元,合计290万元。由被告西藏华圣担保,至2002年12月5日利息532856元,贷款到期后被 【展开全文】被告西藏林芝森科农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19日、1997年5月20日、1997年4月4日分别在原告处贷款200万元、40万元、50万元,合计290万元。由被告西藏华圣担保,至2002年12月5日利息532856元,贷款到期后被告违约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3,432,856元。
【收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藏米林县银行诉第一被告西藏米林农业资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1日、11月8日、12月6日前后三次在原告处贷款250万元,西藏华圣以其土地使用权证(面积2750亩)作抵押担保。三笔贷款分别于1997年11月1日 【展开全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藏米林县银行诉第一被告西藏米林农业资源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1日、11月8日、12月6日前后三次在原告处贷款250万元,西藏华圣以其土地使用权证(面积2750亩)作抵押担保。三笔贷款分别于1997年11月1日、11月8日、12月6日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向林芝中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归还原告本息。
【收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简称工行锦江支行)于2002年6月11日向成都中院递交《起诉状》,诉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新宜公司)归还原告美元贷款171万元一案。第一被告:新宜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瑜;第二被告:ST长控,法定代表人: 【展开全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简称工行锦江支行)于2002年6月11日向成都中院递交《起诉状》,诉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新宜公司)归还原告美元贷款171万元一案。第一被告:新宜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瑜;第二被告:ST长控,法定代表人:陈瑜。成都中院于2002年7月3日下达应诉通知书。原告要求新宜公司归还贷款本金美元171万元。 【收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简称工行成都高新支行)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于2001年12月19日向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公证。四川泰港 【展开全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简称工行成都高新支行)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于2001年12月19日向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公证。四川泰港于2001年12月23日向工行成都高新支行委托贷款2200万元,ST长控为其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收起】 |
中国建设银行宜宾分行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备注:2002年2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
中国建设银行广汉市支行诉四川泰港归还借款一案,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邦成;第二被告:四川青神中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龙;第三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瑜。 |
2001年11月30日,建行七支行与新泰公司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由新泰公司向建行七支行借款700万元。2001年11月30日,建行七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新泰公司向建行 【展开全文】2001年11月30日,建行七支行与新泰公司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由新泰公司向建行七支行借款700万元。2001年11月30日,建行七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新泰公司向建行七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7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抵押物为本公司所属成都市西二路32号生产、生活用房地产3栋。2001年12月4日,建行七支行与新泰公司、本公司对抵押合同共同在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2002年11月29日因新泰公司流动资金紧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建行七支行与新泰公司、本公司达成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展期10个月。借款到期新泰公司资金紧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8月8日建行七支行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泰公司归还其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32万元。成都中院于2003年8月25日下达应诉通知书。 【收起】 |
中国银行宜宾分行诉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一案,第一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瑜;
第二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邦成。 |
原告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于2002年1月17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一案,因长江控股为汇票人四川泰港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
原告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于2002年1月17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泰港归还借款一案。青神旅游公司系长江控股控股子公司,因青神旅游以土地使用权为四川泰港借款作抵押,为第二被告被起诉;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四川泰港借款 【展开全文】原告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于2002年1月17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泰港归还借款一案。青神旅游公司系长江控股控股子公司,因青神旅游以土地使用权为四川泰港借款作抵押,为第二被告被起诉;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四川泰港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第三被告被诉。 【收起】 |
原告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于2002年1月29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金山)归还借款一案。因四川泰港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成为第二被告被诉。因长江控股同四川泰港共同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成为第 【展开全文】原告中行成都市新华大道支行于2002年1月29日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金山)归还借款一案。因四川泰港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成为第二被告被诉。因长江控股同四川泰港共同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成为第三被告被诉。 【收起】 |
2000年12月26日,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成交银2000年贷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向交行成都分行借款1700万元。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相应的2000年保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 【展开全文】2000年12月26日,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成交银2000年贷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向交行成都分行借款1700万元。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相应的2000年保字第1281号《交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2003年2月25日,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成都中院于2003年4月4日下达应诉通知书,要求四川省新宜纸制品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268万元。因本公司为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诉。2003年6月2日成都中院以(2003)成民初字第361-1号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享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西二路3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成国用(2001)1224号,面积1565.4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处理。 【收起】 |
华西集团宜宾建设有限公司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合同工程欠款纠纷案。
备注:2001年12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
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备注:2001年7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应收潜在大股东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四川泰港向公司承诺:四川泰港2002年第一季度归还1200万元但是至2002年4月4日,公司8 名董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未兑现其承诺,分文 【展开全文】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应收潜在大股东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四川泰港向公司承诺:四川泰港2002年第一季度归还1200万元但是至2002年4月4日,公司8 名董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未兑现其承诺,分文未还。经公司8名董事审议,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决定起诉四川泰港。 【收起】 |
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诉公司2000年以来,欠其各种代理费118万元,于2003年5月8日在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公证〖(2003)成华民证字第0465号〗。2003年6月16日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向成都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其各种 【展开全文】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诉公司2000年以来,欠其各种代理费118万元,于2003年5月8日在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公证〖(2003)成华民证字第0465号〗。2003年6月16日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向成都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其各种代理费118万元。 【收起】 |
原告合作社营业部诉四源公司偿还其借款及本息一案. |
宜宾安阜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备注:为宜宾锅炉厂借款担保,1999年7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
宜宾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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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7日,宜宾市财政局与ST长控、中国建设银行宜宾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分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协议》,宜宾市财政局向ST长控提供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12月31日宜宾市财政局与ST长控签订了《清偿债 【展开全文】2002年11月7日,宜宾市财政局与ST长控、中国建设银行宜宾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分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协议》,宜宾市财政局向ST长控提供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12月31日宜宾市财政局与ST长控签订了《清偿债务协议书》,约定公司在2003年1月26日之前清偿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届至后,ST长控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宜宾市财政局向宜宾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000万元。 【收起】 |
宜宾观音镇红强经营部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卖买纠纷案。
备注:2001年4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
广州新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备注:2001年7月法院裁定,公司尚未归还借款。 |
建行宜宾市分行,法定代表王跃进,于2002年1月向宜宾中院提起诉讼, 要求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建行宜宾市分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27.58万元。 |
原告:德阳市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友成,诉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法定代表人:刘辉。于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1月19日三次在德阳市商业银行贷款2070万元及资金利息338190元, 【展开全文】 原告:德阳市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友成,诉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法定代表人:刘辉。于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1月19日三次在德阳市商业银行贷款2070万元及资金利息338190元,合计2103.8万元,其中2001年1月19日1420万元贷款由ST长控提供担保,ST长控成为第二被告。
因四川泰港涉嫌利用对ST长控进行资产重组,骗取ST长控提供贷款担保,诈骗金融机构巨额贷款,四川泰港刘邦成等人涉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原告商业银行于2002年12月23日向德阳中院申请撤回对ST长控的起诉,法院予以批准。 【收起】 |
原告成都市商业银行金牛支行于2004年1月12日向金牛区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本公司所属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比例98%)归还其借款。第一被告: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瑜;第二被告:长江控股,法定代表 【展开全文】原告成都市商业银行金牛支行于2004年1月12日向金牛区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本公司所属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比例98%)归还其借款。第一被告: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瑜;第二被告:长江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盛奎。金牛区法院于2004年3月24日下达应诉通知书。原告要求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其借款1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因为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诉。 【收起】 |
成都市城郊信用合作联合社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5.89万元,因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
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107.694万元,因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民事调解书〖(2002)成民初字第373号〗,当事人之间 【展开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107.694万元,因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诉。
民事调解书〖(2002)成民初字第373号〗,当事人之间,即原告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第二被告ST长控达成如下民事调解协议:四川泰港应于2002年8月31日之间向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107.964万元,ST长控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起】 |
2002年4月28日,公司控股公司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比例98%)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四川泰港归还借款180万元,并请求冻结四川泰港所持四川青神中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5%的股权。 |
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于2001年9月24日向四川省绵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2001)绵证经字第0882号、(2001)绵证经字第0883号《公证书》。四川泰港于2001年9月2 【展开全文】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泰港)于2001年9月24日向四川省绵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了(2001)绵证经字第0882号、(2001)绵证经字第0883号《公证书》。四川泰港于2001年9月20日和9月24日分别向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贷款250万元,共计500万元,ST长控为其贷款,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收起】 |
原告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诉公司偿还其货款和借款本息一案.2002年9月21日经宜宾中院民事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是公司偿还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货款181.88万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83.36万元;二是公司偿还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借款45万元 【展开全文】原告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诉公司偿还其货款和借款本息一案.2002年9月21日经宜宾中院民事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是公司偿还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货款181.88万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83.36万元;二是公司偿还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借款45万元。2003年6月1日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向宜宾中院申请执行,要求公司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高县来复森林经营所货款和借款义务。由于公司经营亏损,经政府扶持进行企业封闭运行,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欠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合计310.24万元。经宜宾中院审查符合发放债权凭证条件。如发现被执人长江控股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
宜宾中院(2002)宜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收起】 |
原告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江控股国家股股权转让(草签)协议、国家股股权托管合同纠纷案。 |
2003年10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成刑初字第242号下达《刑事判决书》,对公司原重组单位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港)及刘邦成、汤建海等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进行了刑事判决。 |
一审_判决内容 |
裁定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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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胜诉 |
2020年8月1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0596号判决书判决内衣公司胜诉。判决汕头市天栢芙内衣实业有限公司及陈华强、郑素香偿付浪莎内衣预付货款、补偿款及损失合计402,939.28元。报告期内2021年4月29日法院以 【展开全文】2020年8月1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0596号判决书判决内衣公司胜诉。判决汕头市天栢芙内衣实业有限公司及陈华强、郑素香偿付浪莎内衣预付货款、补偿款及损失合计402,939.28元。报告期内2021年4月29日法院以(2020)浙0782执107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执行其财产。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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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微霞应支付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货款1,547,958.59元并利息损失 |
判决深圳的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韦新华偿付浪莎内衣货款616,417.3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
根据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4433判决书判决客户桐乡朗佑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浪莎内衣公司货款360,000..00元。报告期内诉讼判决胜诉执行 |
2022年12月18日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字8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戚芳平、徐杰夫妇支付公司货款及利息4,968,281.04元 |
内衣公司胜诉 |
胜诉 |
内衣公司胜诉。 |
内衣公司胜诉 |
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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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东阳市笑彩服饰有限公司按照还款计划归还内衣公司货款,该诉讼裁定撤诉。 |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民事判决胜诉执行阶段。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377,310.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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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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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5月2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306号判决书判决内衣公司胜诉。之后依据(2019)浙0782民初1306号裁定公司撤诉并于2019年5月26日协商签订还款协议。 |
裁定公司撤诉,报告期内还款后已转为正常经销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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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衣公司胜诉 |
内衣公司胜诉 |
内衣公司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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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贵和服饰应返还浪莎内衣公司货款共计309,523.68元。 |
该案件于2014年1月17日判决 |
公司收到义乌市人民法院的到庭通知书,诉公司归还浙江莎雪服饰有限公司货款2,141,742.10元。2015年5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已还款给起诉方219,889.00元,余额1,921,833.10元。 |
金义商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虞育平应支付浪莎内衣公司货款498,961.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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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7月28日金华市人民法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公司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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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育平应支付浪莎内衣公司货款498,961.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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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公司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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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泸州市纳溪区协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拖欠货款740,710.75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5 年1 月1 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9‰计付),并偿付2004 年12 月31 日以前所 【展开全文】(一)、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泸州市纳溪区协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拖欠货款740,710.75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5 年1 月1 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9‰计付),并偿付2004 年12 月31 日以前所欠的利息1,356,940.19 元。
(二)、案件受理费20,000 元,其他诉讼费18,000 元(含财产保全费),共计3,8000 元,由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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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中院以(2002)德民商初字第2-1号下达《民事裁定书》。因ST长控为四川泰港提供担保的相关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4日明电德阳中院,要求此类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展开全文】德阳中院以(2002)德民商初字第2-1号下达《民事裁定书》。因ST长控为四川泰港提供担保的相关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4日明电德阳中院,要求此类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原告广汉农行诉被告四川泰港、ST长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诉讼。
2003年12月17日公告:裁定驳回农行广汉市支行诉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和第二被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收起】 |
2003 年12 月2 日四川省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德民初字第2-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国农业银行广汉市支行的起诉 |
(2002)成民初字第455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生物科技偿还原告德盛支行贷款本金90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生物科技偿还原告盛德支行利息,此间利息按约定年息7.4646%计算,从合同签订之日 【展开全文】(2002)成民初字第455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生物科技偿还原告德盛支行贷款本金90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生物科技偿还原告盛德支行利息,此间利息按约定年息7.4646%计算,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止;逾期未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第二被告ST长控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生物科技追偿。
四、本案件受理费50520元,财产保全费8185元,共计58705元,由第一被告生物科技负担,第二被告ST长控连带负担。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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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林中经初字第07号下达《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米林农业公司、被告西藏华圣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原告米林农行贷款本金250万元以及信用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1,270,782.5元。
2、判 【展开全文】(2002)林中经初字第07号下达《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米林农业公司、被告西藏华圣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原告米林农行贷款本金250万元以及信用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1,270,782.5元。
2、判决被告米林农业公司、被告西藏华圣2003年正月30日(西藏藏历)前返还原告米林农行贷款本息3770782.5元及案件受理费27740元,计3,798,522.5元。
2004年4月15日西藏林芝地区中院,判决如下:1、原审被告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债务人米林农业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即1747484.75元;另外二分之一即1747484.75元应由原告米林农行自行承担。
2、上述款项原审被告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收起】 |
公司为新宜公司在工行成都市锦江支行171 万美元及利息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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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德民商初字第19号判决书,其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建行广汉市支行与被告四川泰港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建设广汉市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2 【展开全文】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德民商初字第19号判决书,其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建行广汉市支行与被告四川泰港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建设广汉市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28862.5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三、第二被告青神中岩以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证)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四川泰港上列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第三被告长江控股对青神中岩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35730元,财产保全费26240万元,其他诉讼费9000元,合计70970元,由被告四川泰港承担。 【收起】 |
1、被告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就前项未受清偿的债权,可以与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物(即被告四川长江 【展开全文】1、被告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七支行就前项未受清偿的债权,可以与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物(即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成都市西二路32号生产、生活用房地产3栋)折价受偿,协议不成可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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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成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第一被告四川泰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承兑汇票票款400万元及承兑汇票400万元的罚息(从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展开全文】(2002)成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第一被告四川泰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承兑汇票票款400万元及承兑汇票400万元的罚息(从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对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计算)。
2、第二被告ST长控对第一被告四川泰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四川泰港追偿。
3、本案受理费38510元、财产保全费29020元,共计67530元(此款已由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预交),由第一被告四川泰港负担,第二被告ST长控连带负担。第一被告四川泰港、第二被告ST长控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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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成经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第一被告金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4000万元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利息按本金4000万元经约定利率从2001年9月2 【展开全文】(2002)成经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第一被告金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4000万元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利息按本金4000万元经约定利率从2001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02年1月22日止,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2、第二被告四川泰港和第三被告ST长控均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被告金山公司上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金山公司追偿。
3、本案受理费210010元、财产保全费200520元,共计410530元(此款已由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预交),由第一被告金山公司、第二四川泰港、第三被告ST长控连带负担。三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行新华大道支行。
【收起】 |
2003年9月10日,成都中院判决如下:
1、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700万元按利率6.3375%计算,自2001年6月21日至2002年 【展开全文】2003年9月10日,成都中院判决如下:
1、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700万元按利率6.3375%计算,自2001年6月21日至2002年1月5日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7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息利率计算,从2002年1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新宜纸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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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成民初字第297号,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泰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T长控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罚息(逾期罚息以本金5689670元从2000年12月16日、以本金6310330元从2001年7月1 【展开全文】(2002)成民初字第297号,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泰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T长控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罚息(逾期罚息以本金5689670元从2000年12月16日、以本金6310330元从2001年7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本案受理费70010元、保全费60520元,共计1305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ST长控支付。
【收起】 |
经金牛区法院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凭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因申请 【展开全文】经金牛区法院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凭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因申请执行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不具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仅具有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制发的(2003)成华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且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在制发该执行证书时,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以债务人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为前提要件,故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制发该执行证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申请执行的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2003)成华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本院不予执行。 【收起】 |
1、被告宜宾县四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营业部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97万元,合计25.97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2、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1.28万元,财产 【展开全文】1、被告宜宾县四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营业部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97万元,合计25.97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2、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1.28万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1.48万元。由被告宜宾四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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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宜民初字第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3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ST长控在限期内履行偿还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展开全文】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宜民初字第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3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ST长控在限期内履行偿还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ST长控在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权。该股权在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变卖、转让手续。
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事项:
(1)ST长控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即偿还宜宾市财政局借款1000万元。
(2)本案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36006元,合计96016元,由ST长控负担。
2003年6月10日宜宾中院以(2003)宜中执字第13号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
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27号的办公营业用房,证号:房权证01字第065758号,面积483.23平方米;查封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27号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渝中国用(2001)字第14471号,面积470.9平方米。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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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ST长控银行存款的冻结和财产的查封。 |
一、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商行金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讲计算,息随本清)。
二、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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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6日,绵阳中院以(2002)绵法执字第63、64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因公司为第一被告四川泰港与原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冻结公司所持成都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公司出资额占 【展开全文】2002年8月26日,绵阳中院以(2002)绵法执字第63、64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因公司为第一被告四川泰港与原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冻结公司所持成都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公司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总额的49%)49%的股权和成都中元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总额的45%)45%的股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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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川民初字第35号〗,判决如下:
(一)解除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家股股权转让(草签)协议》。
(二)解除四川省国有资产投 【展开全文】〖(2002)川民初字第35号〗,判决如下:
(一)解除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家股股权转让(草签)协议》。
(二)解除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家股股权托管协议》。
(三)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定金300万元不予退还,作为其向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
【收起】 |
被告单位四川泰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七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万元。被告单位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邦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决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告单位四川泰港生 【展开全文】被告单位四川泰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七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万元。被告单位西藏金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邦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决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告单位四川泰港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泰港控股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刘邦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汤建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收起】 |
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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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西安卡尔曼商贸有限公司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2018年2月11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1562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卡尔曼商贸有限公司及姬磊偿付浪莎内衣货款46万元利息。其涉案金额460 【展开全文】2017年2月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西安卡尔曼商贸有限公司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2018年2月11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1562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卡尔曼商贸有限公司及姬磊偿付浪莎内衣货款46万元利息。其涉案金额460,058.90元。
2022.04.26公告
诉讼判决胜诉执行中
2023.04.25公告
诉讼判决胜诉执行中
2024.08.27公告
诉讼判决胜诉执行中 【收起】 |
2021.08.24公告
诉讼尚在执行阶段,截止2021年6月30日已计提坏账准备306,233.85元。
2022.04.26公告
诉讼判决胜诉执行中
2023.04.25公告
诉讼判决胜诉执行中
2024.08. 【展开全文】2021.08.24公告
诉讼尚在执行阶段,截止2021年6月30日已计提坏账准备306,233.85元。
2022.04.26公告
诉讼判决胜诉执行中
2023.04.25公告
诉讼判决胜诉执行中
2024.08.27公告
诉讼判决胜诉执行中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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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1公告
诉讼执行终结
2022.04.26公告
诉讼执行终结
2023.04.25公告
诉讼执行终结
2024.08.27公告
诉讼执行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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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胜诉执行
2022.04.26公告
判决胜诉终结执行
2023.04.25公告
判决胜诉终结执行
2024.08.27公告
判决胜诉终结执行 |
2023.04.25公告
诉讼判决胜诉执行中
2024.08.27公告
诉讼判决胜诉和债务保全执行中 |
2015年4月13日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常州市朗欣商贸有限公司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2015年8月1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339号判决书判决内衣公司胜诉,该判决尚在执行阶段。
2023.04.25公告
判决胜 【展开全文】2015年4月13日浪莎内衣公司向客户常州市朗欣商贸有限公司提起归还货款民事诉讼,根据2015年8月1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339号判决书判决内衣公司胜诉,该判决尚在执行阶段。
2023.04.25公告
判决胜诉执行中
2024.08.27公告
判决胜诉执行中 【收起】 |
2020.8.25公告
判决执行阶段
2022.04.26公告
诉讼尚在执行中
2023.04.25公告
诉讼尚在执行中
2024.08.27公告
诉讼尚在执行中 |
2017.8.22公告
2015年1月27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2015)长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相关资产,2016年1月1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执行被告相关财产。
2020.8.25公告
诉讼执行 【展开全文】2017.8.22公告
2015年1月27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2015)长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相关资产,2016年1月1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执行被告相关财产。
2020.8.25公告
诉讼执行终结
2022.04.26公告
诉讼执行终结
2023.04.25公告
诉讼执行终结
2024.08.27公告
诉讼执行终结 【收起】 |
诉讼执行中
2023.04.25公告
裁定终结执行 |
2015.4.21公告
诉讼尚在起诉中,待开庭
2022.04.26公告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04.25公告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023.04.25公告
诉讼协商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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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5公告
诉讼判决胜诉执行中
2022.04.26公告
判决胜诉并执行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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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5公告
已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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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还款中 |
诉讼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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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执行中 |
判决执行阶段 |
2015.4.21公告
诉讼尚在起诉中,待开庭 |
截止2016 年6月30日,该公司已还清全部欠款。 |
2016.08.30公告
诉讼执行终结。 |
判决执行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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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1公告
诉讼尚在起诉中 |
2015.4.21公告
诉讼尚在执行中 |
2015.4.21公告
诉讼尚在起诉中 |
2015.4.21公告
诉讼尚在起诉中 |
2015.4.21公告
诉讼尚在起诉中 |
2015.4.21公告
诉讼尚在起诉中 |
2015.4.21公告
诉讼尚在执行中 |
本公司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借款本金92.3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债务已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宜宾中院未执行或冻结本公司资产或财产。因该项债务已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现 【展开全文】本公司为宜宾市杨子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江北支行借款本金92.3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债务已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宜宾中院未执行或冻结本公司资产或财产。因该项债务已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现申请执行人鉴于本公司已无偿还债务能力。据此,宜宾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宜宾中院(2005)宜民督字第14号《支付令》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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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林芝中院下达(2003)林中执字第03号下达《执行通知书》,原告米林农行与被告米林农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林芝中院作出的(2002)林中经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展开全文】2003年2月13日,林芝中院下达(2003)林中执字第03号下达《执行通知书》,原告米林农行与被告米林农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林芝中院作出的(2002)林中经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强制执行被告米林农业公司、被告西藏华圣支付原告米林农行本金250万元,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1,270,782.50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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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15日成都中院因成都市公证处(2002)成证内经字第886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四川泰港和本公司归还成都高新支行2200万元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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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ST长控对四川泰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汉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2886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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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位于宜宾市白沙湾面积894.2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国土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866 号};位于宜宾市白沙湾马鞍石柿子坪社面积为5400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869 号};位于宜宾市白沙湾街道黄桷坪四社面积 【展开全文】公司位于宜宾市白沙湾面积894.2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国土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866 号};位于宜宾市白沙湾马鞍石柿子坪社面积为5400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869 号};位于宜宾市白沙湾街道黄桷坪四社面积1666.67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868 号};位于宜宾市白沙湾马鞍石柿子坪面积为6320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国地证号宜市北国用(2001)5120 号}予以查封。
裁定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27 号的办公营业用房,证号房权证01 字第065758 号,面积483.23 平方米;查封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27 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渝中国用(2001)字第14471 号,面积470.9 平方米。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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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执行人四川泰港所持有的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99.84万元的股权中的616.2212万元股权(即90%)抵偿给申请人ST长控,清偿其所欠的部分股权转让款。
冻结公司所持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权, 【展开全文】将被执行人四川泰港所持有的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99.84万元的股权中的616.2212万元股权(即90%)抵偿给申请人ST长控,清偿其所欠的部分股权转让款。
冻结公司所持四川长江造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变卖、转让手续。 【收起】 |
成都金牛区法院于2003年7月28日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本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前,按照公证书全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2003年8月27日公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3)金牛执字 【展开全文】成都金牛区法院于2003年7月28日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本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前,按照公证书全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2003年8月27日公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3)金牛执字第892 号,裁定申请执行人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申请执行的成都市成华区公证处公证(2003)成华证执字第001 号《执行证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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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江控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9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2002)宜中执字第4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归还建行宜宾市分行贷款本金35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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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2年7月25日成都中院开庭审理后,并主持了庭外调解,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02)成民初字第371号〗,当事人之间,即原告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第二被告ST长控达成如下民事调解协议:四川泰港应于2002年8月 【展开全文】经2002年7月25日成都中院开庭审理后,并主持了庭外调解,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02)成民初字第371号〗,当事人之间,即原告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第一被告四川泰港、第二被告ST长控达成如下民事调解协议:四川泰港应于2002年8月31日之前向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联合社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5.89万元。ST长控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2)成执字第88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7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成都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
(2002)成执字第88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7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成都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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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3日绵阳市中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绵证经(2001)字第0882号、绵证经(2001)字第0883号《公证书》,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四川泰港和本公司归还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500万元借款。
【展开全文】 2002年4月23日绵阳市中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绵证经(2001)字第0882号、绵证经(2001)字第0883号《公证书》,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四川泰港和本公司归还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500万元借款。
2002年10月24日,绵阳中院以(2002)绵法执字第63-1号和64-1号下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绵阳市商业银行长兴支行申请执行的绵阳市公证处(2001)绵证经字0882号、0883号公证书,绵阳中院裁定不予执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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