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经查明,2020年6月10日前,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万业)持有109,038,643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53%。2020年6月10日至2023年10月6日,三 【展开全文】经查明,2020年6月10日前,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万业)持有109,038,643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53%。2020年6月10日至2023年10月6日,三林万业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及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而被动增加股份,累计减少所持股份34,946,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7%。其中,2020年6月10日,三林万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04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8%;2020年7月28日,因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三林万业所持股份被动增加21,199,729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3%;2020年7月31日至2023年10月6日,三林万业通过集中竞价累计减持53,136,35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2%。期间,三林万业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减少数量已于2023年7月11日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继续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上述减持后,三林万业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7.96%。直至2024年1月6日,三林万业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24年1月23日,公司披露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致歉并承诺购回的公告显示,三林万业承诺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以自有资金尽快购回超过5%权益变动时未及时公告减持的0.57%公司股份,在购回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将相关收益全部上缴归公司所有。 【收起】 |
截至2018年7月17日,你公司持有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上市公司)股票10903.8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3.53%。2020年6月10日,你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04万股,减持比例为0.38%;2020年7 【展开全文】截至2018年7月17日,你公司持有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上市公司)股票10903.8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3.53%。2020年6月10日,你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04万股,减持比例为0.38%;2020年7月27日,上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你公司股份数量增加2119.97万股,持股比例增加0.13%;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9月6日、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7月8日、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2月10日、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10月6日,你公司五次披露减持计划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股份340万股、720.57万股、1794.01万股、976.44万股、1482.62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0.36%、0.75%、1.87%、0.75%、1.59%。至此,你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累计变动已达到5.57%。你公司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上市公司股份5%时停止交易,且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4年1月6日才就上述情况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36号)查明的事实,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在收购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36号)查明的事实,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在收购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100%股权的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违规行为。2018年8月9日,公司披露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以下简称第一次方案)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未充分提示如下业务的不确定性风险,信息披露不完整。一是,公告披露,公司在手订单包括凯世通向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中来)销售8台IPV3000,并称上述业务已取得明确的业务合同,在2018年盈利预测中考虑上述业务。该合同同时约定,自泰州中来向凯世通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合同方正式生效,但公司未对该生效条件予以披露,未揭示该合同存在的不确定性。二是,公告披露,公司在手订单包括凯世通向广西拓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拓航)销售6台IPV3000,并称上述业务已取得明确的业务合同,在2018年盈利预测中考虑上述业务。上述产品的最终购买方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电),因南京中电财务状况不佳,凯世通将合同最终签约方改为广西拓航,合同的实际执行仍取决于南京中电业务的开展情况,但公司未充分揭示上述业务的商业模式以及客户履约风险。三是,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光伏新政),公司披露称,光伏新政预计不会对凯世通已签署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光伏新政未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又于2018年12月26日披露的调整收购方案公告中称,凯世通受光伏新政影响估值大幅下降,并对第一次收购方案进行调整。公司在第一次方案中未充分关注并准确评估光伏新政的行业政策风险,未充分评估及揭示该政策对凯世通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2018年8月7日,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媒体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称,凯世通与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力)签订了大束流离子注入机产品试用协议,明确了销售数量及单价。上述协议约定凯世通相关产品需经睿力试用,确定满足睿力工艺需求且完成验收确认后,再评估购买,但公司未充分提示相关业务的不确定性,信息披露不完整。2019年1月12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凯世通向NinebellCO.,Ltd销售的集成电路离子注入机因生产所需的采购设备延期入库,致使生产进度延误。该台设备为凯世通第一台商用集成电路离子注入机,其研发进展、生产进度、交付时点均存在不确定性,但公司未充分披露该台设备进度延误的原因。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36号)查明的事实,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在收购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36号)查明的事实,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在收购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100%股权的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违规行为。2018年8月9日,公司披露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以下简称第一次方案)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未充分提示如下业务的不确定性风险,信息披露不完整。一是,公告披露,公司在手订单包括凯世通向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中来)销售8台IPV3000,并称上述业务已取得明确的业务合同,在2018年盈利预测中考虑上述业务。该合同同时约定,自泰州中来向凯世通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合同方正式生效,但公司未对该生效条件予以披露,未揭示该合同存在的不确定性。二是,公告披露,公司在手订单包括凯世通向广西拓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拓航)销售6台IPV3000,并称上述业务已取得明确的业务合同,在2018年盈利预测中考虑上述业务。上述产品的最终购买方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电),因南京中电财务状况不佳,凯世通将合同最终签约方改为广西拓航,合同的实际执行仍取决于南京中电业务的开展情况,但公司未充分揭示上述业务的商业模式以及客户履约风险。三是,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光伏新政),公司披露称,光伏新政预计不会对凯世通已签署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光伏新政未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又于2018年12月26日披露的调整收购方案公告中称,凯世通受光伏新政影响估值大幅下降,并对第一次收购方案进行调整。公司在第一次方案中未充分关注并准确评估光伏新政的行业政策风险,未充分评估及揭示该政策对凯世通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2018年8月7日,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媒体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称,凯世通与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力)签订了大束流离子注入机产品试用协议,明确了销售数量及单价。上述协议约定凯世通相关产品需经睿力试用,确定满足睿力工艺需求且完成验收确认后,再评估购买,但公司未充分提示相关业务的不确定性,信息披露不完整。2019年1月12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凯世通向NinebellCO.,Ltd销售的集成电路离子注入机因生产所需的采购设备延期入库,致使生产进度延误。该台设备为凯世通第一台商用集成电路离子注入机,其研发进展、生产进度、交付时点均存在不确定性,但公司未充分披露该台设备进度延误的原因。综上,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过程中,业务经营情况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未能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吴云韶(任期自2006年3月9日至2019年4月16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36号)查明的事实,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在收购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36号)查明的事实,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在收购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100%股权的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违规行为。2018年8月9日,公司披露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以下简称第一次方案)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未充分提示如下业务的不确定性风险,信息披露不完整。一是,公告披露,公司在手订单包括凯世通向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中来)销售8台IPV3000,并称上述业务已取得明确的业务合同,在2018年盈利预测中考虑上述业务。该合同同时约定,自泰州中来向凯世通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合同方正式生效,但公司未对该生效条件予以披露,未揭示该合同存在的不确定性。二是,公告披露,公司在手订单包括凯世通向广西拓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拓航)销售6台IPV3000,并称上述业务已取得明确的业务合同,在2018年盈利预测中考虑上述业务。上述产品的最终购买方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电),因南京中电财务状况不佳,凯世通将合同最终签约方改为广西拓航,合同的实际执行仍取决于南京中电业务的开展情况,但公司未充分揭示上述业务的商业模式以及客户履约风险。三是,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光伏新政),公司披露称,光伏新政预计不会对凯世通已签署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光伏新政未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又于2018年12月26日披露的调整收购方案公告中称,凯世通受光伏新政影响估值大幅下降,并对第一次收购方案进行调整。公司在第一次方案中未充分关注并准确评估光伏新政的行业政策风险,未充分评估及揭示该政策对凯世通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2018年8月7日,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媒体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称,凯世通与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力)签订了大束流离子注入机产品试用协议,明确了销售数量及单价。上述协议约定凯世通相关产品需经睿力试用,确定满足睿力工艺需求且完成验收确认后,再评估购买,但公司未充分提示相关业务的不确定性,信息披露不完整。2019年1月12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凯世通向NinebellCO.,Ltd销售的集成电路离子注入机因生产所需的采购设备延期入库,致使生产进度延误。该台设备为凯世通第一台商用集成电路离子注入机,其研发进展、生产进度、交付时点均存在不确定性,但公司未充分披露该台设备进度延误的原因。综上,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过程中,业务经营情况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未能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吴云韶(任期自2006年3月9日至2019年4月16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36号)查明的事实,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在收购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 【展开全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36号)查明的事实,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在收购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100%股权的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违规行为。2018年8月9日,公司披露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以下简称第一次方案)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未充分提示如下业务的不确定性风险,信息披露不完整。一是,公告披露,公司在手订单包括凯世通向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中来)销售8台IPV3000,并称上述业务已取得明确的业务合同,在2018年盈利预测中考虑上述业务。该合同同时约定,自泰州中来向凯世通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合同方正式生效,但公司未对该生效条件予以披露,未揭示该合同存在的不确定性。二是,公告披露,公司在手订单包括凯世通向广西拓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拓航)销售6台IPV3000,并称上述业务已取得明确的业务合同,在2018年盈利预测中考虑上述业务。上述产品的最终购买方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电),因南京中电财务状况不佳,凯世通将合同最终签约方改为广西拓航,合同的实际执行仍取决于南京中电业务的开展情况,但公司未充分揭示上述业务的商业模式以及客户履约风险。三是,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光伏新政),公司披露称,光伏新政预计不会对凯世通已签署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光伏新政未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又于2018年12月26日披露的调整收购方案公告中称,凯世通受光伏新政影响估值大幅下降,并对第一次收购方案进行调整。公司在第一次方案中未充分关注并准确评估光伏新政的行业政策风险,未充分评估及揭示该政策对凯世通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2018年8月7日,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媒体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称,凯世通与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力)签订了大束流离子注入机产品试用协议,明确了销售数量及单价。上述协议约定凯世通相关产品需经睿力试用,确定满足睿力工艺需求且完成验收确认后,再评估购买,但公司未充分提示相关业务的不确定性,信息披露不完整。2019年1月12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凯世通向NinebellCO.,Ltd销售的集成电路离子注入机因生产所需的采购设备延期入库,致使生产进度延误。该台设备为凯世通第一台商用集成电路离子注入机,其研发进展、生产进度、交付时点均存在不确定性,但公司未充分披露该台设备进度延误的原因。 【收起】 |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4523K)在收购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100%股权的过程中,对前后两次收购方案进行了重大调整。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 【展开全文】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4523K)在收购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100%股权的过程中,对前后两次收购方案进行了重大调整。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一、你公司于2018年8月9日披露的《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一次方案”)《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3,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存在如下问题:1.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披露,公司在手订单包括凯世通向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中来”)销售的8台IPV3000,并称“上述业务已取得明确的业务合同,在2018年盈利预测中考虑上述业务”。经查,该合同附生效条件,约定自泰州中来向凯世通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合同方正式生效。但你公司在披露上述在手订单时,未披露该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未揭示该合同存在的不确定性。2.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披露,公司在手订单包括凯世通向广西拓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拓航”)销售的6台IPV3000,并称“上述业务已取得明确的业务合同,在2018年盈利预测中考虑上述业务”。经查,上述产品的最终购买方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电”),因南京中电财务状况不佳,凯世通将合同最终签约方改为广西拓航,但合同的实际执行仍取决于南京中电业务的开展情况。但你公司在披露上述在手订单时,未充分揭示上述业务的商业模式以及客户履约风险。3.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光伏新政”)。你公司在回复公告中关于主营业务收入预测的部分表示,“光伏新政预计不会对凯世通已签署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光伏新政未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你公司又于2018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调整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案的公告》(临2018-071)中称“凯世通受光伏新政影响估值大幅下降”,并对第一次收购方案进行调整。你公司在第一次方案中未充分关注并审慎评估光伏新政的行业政策风险,未充分评估及揭示该政策对凯世通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二、你公司在2018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媒体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2)中称,“凯世通与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力”)签订了大束流离子注入机产品试用协议,明确了销售数量及单价”。经查,上述协议约定凯世通相关产品需经睿力试用,确定满足睿力工艺需求且完成验收确认后,睿力再评估购买。你公司未充分揭示上述协议存在的不确定性。三、你公司在2019年1月12日披露的《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中称,凯世通向NinebellCO.,Ltd销售的集成电路离子注入机因“生产所需的采购设备延期入库,致使生产进度延误”。经查,该台设备为凯世通第一台商用集成电路离子注入机,该设备的研发进展、生产进度、交付时点均存在不确定性,你公司未充分披露该台设备进度延误的原因。 【收起】 |
经查明,2018年12月26日,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4.5亿元,不超过9亿元,回购价格不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8年12月26日,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4.5亿元,不超过9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5元/股。2019年1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回购预案。2019年7月31日,公司披露称,因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回购价格由不超过15元/股调整为不超过14.81元/股。2020年1月16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称,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因受金融环境、窗口期限制、股价自2019年12月5日起高于回购价格上限等因素影响,回购总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的计划金额下限。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7,300,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6%,回购累计使用资金总额3.03亿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67.36%,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票交易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审慎制定回购股份方案,对于窗口期等限制进行预计并作出提前规划安排。回购计划作出后,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已公开披露的计划实施回购,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者不履行回购计划。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回购期届满日,公司股价共29个交易日高于回购价格上限,公司股票价格高于回购价格上限的时间较短,并不构成其完成回购的实质障碍。 【收起】 |
经查明,2018年12月26日,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4.5亿元,不超过9亿元,回购价格不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8年12月26日,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4.5亿元,不超过9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5元/股。2019年1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回购预案。2019年7月31日,公司披露称,因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回购价格由不超过15元/股调整为不超过14.81元/股。2020年1月16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称,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因受金融环境、窗口期限制、股价自2019年12月5日起高于回购价格上限等因素影响,回购总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的计划金额下限。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7,300,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6%,回购累计使用资金总额3.03亿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67.36%,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票交易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审慎制定回购股份方案,对于窗口期等限制进行预计并作出提前规划安排。回购计划作出后,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已公开披露的计划实施回购,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者不履行回购计划。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回购期届满日,公司股价共29个交易日高于回购价格上限,公司股票价格高于回购价格上限的时间较短,并不构成其完成回购的实质障碍。综上,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差异,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总经理刘荣明(任期2016年3月8日至今)作为本次回购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且其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18年12月26日,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4.5亿元,不超过9亿元,回购价格不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8年12月26日,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4.5亿元,不超过9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5元/股。2019年1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回购预案。2019年7月31日,公司披露称,因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回购价格由不超过15元/股调整为不超过14.81元/股。2020年1月16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称,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因受金融环境、窗口期限制、股价自2019年12月5日起高于回购价格上限等因素影响,回购总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的计划金额下限。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7,300,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6%,回购累计使用资金总额3.03亿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67.36%,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票交易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审慎制定回购股份方案,对于窗口期等限制进行预计并作出提前规划安排。回购计划作出后,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已公开披露的计划实施回购,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者不履行回购计划。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回购期届满日,公司股价共29个交易日高于回购价格上限,公司股票价格高于回购价格上限的时间较短,并不构成其完成回购的实质障碍。综上,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差异,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总经理刘荣明(任期2016年3月8日至今)作为本次回购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且其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经查明,2018年12月26日,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4.5亿元,不超过9亿元,回购价格不 【展开全文】经查明,2018年12月26日,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企业或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4.5亿元,不超过9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5元/股。2019年1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回购预案。2019年7月31日,公司披露称,因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回购价格由不超过15元/股调整为不超过14.81元/股。2020年1月16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称,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因受金融环境、窗口期限制、股价自2019年12月5日起高于回购价格上限等因素影响,回购总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的计划金额下限。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7,300,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6%,回购累计使用资金总额3.03亿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67.36%,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票交易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审慎制定回购股份方案,对于窗口期等限制进行预计并作出提前规划安排。回购计划作出后,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已公开披露的计划实施回购,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者不履行回购计划。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回购期届满日,公司股价共29个交易日高于回购价格上限,公司股票价格高于回购价格上限的时间较短,并不构成其完成回购的实质障碍。 【收起】 |
基于寻找海外并购壳公司的需要,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科投)管理合伙人李某将万业企业纳入了视野范围。2015年4、5月份,李某向上海朴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尚某强(曾任万业企业总经理)表示,浦东科投有意控股万业企业并合作项目 【展开全文】基于寻找海外并购壳公司的需要,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科投)管理合伙人李某将万业企业纳入了视野范围。2015年4、5月份,李某向上海朴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尚某强(曾任万业企业总经理)表示,浦东科投有意控股万业企业并合作项目,希望能与万业企业沟通该事项。之后,尚某强将此事告诉万业企业董事长程某。程某表示万业企业一直想转型,可以进一步洽谈,并让万业企业董事林震森负责联系沟通。2015年5月26日,林震森到尚某强的办公室了解关于浦东科投的相关情况,尚某强表示浦东科投想找一个壳公司并看好万业企业这个壳,有意与万业企业合作。2015年5月29日晚,浦东科投管理合伙人李某军、投资总监梁某钴、李某、尚某强和林震森等五人会面。期间,林震森介绍了万业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万业)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状况;李某介绍了浦东科投的背景、收购业绩等情况,并重点介绍了拟收购境外集成电路企业UTAC公司的情况,表示浦东科投可以通过定增或其他方式与万业企业深入合作。2015年6月1日,林震森向程某汇报了浦东科投的基本情况,以及万业企业拟发行股份收购境外标的资产的合作意向。2015年6月5日,程某、林震森、万业企业副董事长金某良等四人向万业企业实际控制人林某生汇报了浦东科投与万业企业合作收购UTAC公司的意向。对此,林某生初步同意转让万业企业的控制权给浦东科投,并请程某视情况而定。2015年6月11日,浦东科投董事长朱某东及李某等四人与程某、金某良、林震森等人进行会谈,洽谈内容主要包括:万业企业以一定的价格转让股份给浦东科投及转让的比例;浦东科投已经获得UTAC公司的一个锁定价格,万业企业按一定价格发行股份给浦东科投,浦东科投与万业企业联合收购UTAC公司。因上述洽谈事项敏感,为防止股价波动,程某当即通知万业企业董秘安排上市公司停牌事宜。2015年6月12日,万业企业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临2015-016),称控股股东三林万业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自2015年6月12日开市起的五个工作日停牌。2015年7月20日,万业企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临2015-022),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为拥有标的资产的第三方,交易方式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属电子行业。2015年11月17日,万业企业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提示性公告》(临2015-046),称控股股东三林万业与浦东科投于2015年11月16日签署《关于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三林万业拟将其持有的万业企业股份227,000,000股转让给浦东科投。转让完成后,浦东科投持股比例为28.16%,成为万业企业第一大股东。同日,万业企业又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临2015-044),称因重组事项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规定时限内公司难以完成所需相关工作,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万业企业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与浦东科投联合收购UTAC公司,以及浦东科投控股万业企业,分别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5年5月29日,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和11月17日公开。林震森时任万业企业董事,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参与者,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二、林震森内幕交易“万业企业”(一)上海冠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源企业)和上海福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信咨询)证券账户基本情况2008年6月25日,冠源企业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xxxx635、深圳股东账户080xxxx033,资金账号50xxx31。同日,福信咨询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临平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xxxx796、深圳股东账户080xxxx133,资金账号1001xxxxxx8001。(二)林震森控制“冠源企业”和“福信咨询”证券账户交易“万业企业”情况冠源企业和福信咨询均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为吴某文和游某宁。吴某文和游某宁分别将“冠源企业”、“福信咨询”证券账户委托给金某良,金某良又委托林震森管理和交易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冠源企业”和“福信咨询”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万业企业”的Mac地址、硬盘序列号与林震森本人笔记本电脑的Mac地址、硬盘序列号一致,可以认定林震森控制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万业企业”。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11日,“冠源企业”和“福信咨询”两个账户累计买入“万业企业”444,927股,买入成交金额为4,518,489.60元。截至2018年3月19日,两个账户共计获利2,865,646.42元,其中,“冠源企业”账户获利1,746,800.36元,“福信咨询”账户获利1,118,846.06元。以上事实,有万业企业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Mac地址、硬盘序列号、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收起】 |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万业企业,A股证券代码:600641;吴云韶,时任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查明,2015年12月,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展开全文】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万业企业,A股证券代码:600641;吴云韶,时任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查明,2015年12月,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并于2016年1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通知书,但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撤回申请文件及收到终止审查通知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3月10日,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才首次予以披露。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进展对公司和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其撤回非公开发行申请及收到证监会终止审查通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吴云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万业企业,A股证券代码:600641;吴云韶,时任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查明,2015年12月,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展开全文】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万业企业,A股证券代码:600641;吴云韶,时任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查明,2015年12月,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并于2016年1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通知书,但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撤回申请文件及收到终止审查通知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3月10日,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才首次予以披露。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进展对公司和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其撤回非公开发行申请及收到证监会终止审查通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吴云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收起】 |
当事人: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万业企业,A股证券代码:600641;
吴云韶,时任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5年12月,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展开全文】当事人: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万业企业,A股证券代码:600641;
吴云韶,时任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5年12月,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并于2016年1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通知书,但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撤回申请文件及收到终止审查通知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3月10日,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才首次予以披露。
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进展对公司和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其撤回非公开发行申请及收到证监会终止审查通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吴云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云韶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当事人: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万业企业,A股证券代码:600641;
吴云韶,时任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5年12月,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展开全文】当事人: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万业企业,A股证券代码:600641;
吴云韶,时任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5年12月,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并于2016年1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通知书,但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撤回申请文件及收到终止审查通知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3月10日,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才首次予以披露。
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进展对公司和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其撤回非公开发行申请及收到证监会终止审查通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吴云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吴云韶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