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
2019年4月24日,本行与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本行向其提供15亿元的授信额度。2019年4月29日,被告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与本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 【展开全文】2019年4月24日,本行与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本行向其提供15亿元的授信额度。2019年4月29日,被告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与本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7年10月24日期间在本行发生的最高债权数额为15亿元的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本行与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8份《人民币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在上述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额债权发生期间内向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5亿元,贷款到期日均为2027年4月28日,上述贷款纳入被告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截至公告日,本行上述贷款本金余额合计1,399,833,998元。2022年3月11日,本行获悉被告股权已于2022年3月8日发生变更,其在股权变更前未取得本行同意,在股权变更后亦未通知本行,被告的上述股权变更行为已严重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本行得知上述股权变更行为后,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于2022年3月25日向被告发送了《关于督促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函》,要求其于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保证责任。为维护本行合法利益,本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收起】 |
2020年1月7日,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作为渤海·长银第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信托”)(信托计划受托人)交付了5.9亿元信托资金,由渤海信托向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展开全文】2020年1月7日,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作为渤海·长银第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信托”)(信托计划受托人)交付了5.9亿元信托资金,由渤海信托向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发放信托贷款本金5.9亿元,贷款期限为3年,宜华生活为本信托贷款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和最高额质押担保,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因宜华生活本息逾期,渤海信托作为原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渤海信托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湘01民初146号】。 【收起】 |
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6月26日,本行与借款人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人民币借款合同》,本行依约向其发放贷款,截至2021年1月17日,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本行贷款本息合计为909,509,421.70元。根据上 【展开全文】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6月26日,本行与借款人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人民币借款合同》,本行依约向其发放贷款,截至2021年1月17日,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本行贷款本息合计为909,509,421.70元。根据上述贷款,本行分别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长沙银行贷款各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为9.0612亿元;本行分别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分别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长沙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为4000万元;本行分别与被告十三、被告十四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十三、被告十四分别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长沙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为2000万元;本行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两处不动产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作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为9,911,300元。目前,因借款人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无法保障本行贷款本息清偿,根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约定,本行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收回信贷资金,本行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收起】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以下简称“本行”)前期就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
事实1:出租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9月18日与承租人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沃特玛”)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本行以此为基础,以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形式受让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尚 【展开全文】事实1:出租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9月18日与承租人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沃特玛”)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本行以此为基础,以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形式受让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两笔应收租金债权,分别发放保理融资本金217,183,700元、96,833,200元。为担保上述两笔保理业务债权的实现,湖南沃特玛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出租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抵押至本行提供抵押担保,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沃特玛”)承担应收租金债权的远期受让义务,长沙恩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吉实业”)为深圳沃特玛远期受让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实2:出租人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与承租人深圳沃特玛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本行以此为基础,以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形式受让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发放保理融资本金69,329,400元,其中深圳沃特玛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出租人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抵押至本行提供抵押担保,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应收租金债权的远期受让义务,恩吉实业为上述远期受让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湖南沃特玛及深圳沃特玛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本行将上述三笔业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起诉。 【收起】 |
本行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bitc2017(or)-1785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受让本行的信托受益权,并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行足额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2019年3月11日,被告未能按照合同 【展开全文】本行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bitc2017(or)-1785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受让本行的信托受益权,并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行足额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2019年3月11日,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截至2019年3月11日,被告应支付的转让价款为308,771,486.11元,截至2019年5月13日违约金共计9,726,301.81元。因被告持续违约,本行于2019年5月15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并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收起】 |
被告方 |
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 |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 |
吴祖祥,胡加兰,郴州市恒丰物流有限公司,李颖杰,邝振东,资兴市鑫辰商贸有限公司,代红云,李艳,王永枚,郴州源成矿业有限公司,蒋日成,张云青,郴州市源泰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李丽芳 |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恩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一审_判决内容 |
1、被告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1,776,495,752.79元(其中本金1,399,833,998元,利息376,661,754.79元)向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展开全文】1、被告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1,776,495,752.79元(其中本金1,399,833,998元,利息376,661,754.79元)向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1、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4日,之后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宜华生活科技 【展开全文】1、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4日,之后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支付质押物保管费4,436,000元,之后按照《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按照每年1,388,000元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3、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支付的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75万元;4、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对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若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渤海信托有权行使质押权,对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理想家居国际有限公司的49%的股权,股份数目151,900,000股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6、若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渤海信托有权行使质押权,对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圆木、酸枝乌木、红木家具、原木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7、驳回原告渤海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1、吴祖祥、胡加兰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分别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欠付长沙银行贷款本金27.59元(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发生的贷款)以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按对应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7 【展开全文】1、吴祖祥、胡加兰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分别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欠付长沙银行贷款本金27.59元(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发生的贷款)以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按对应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吴祖祥、胡加兰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分别在906,120,000.00元范围内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欠付长沙银行贷款本金871,241,755.81元(即2019年6月25日、2019年6月26日发生的贷款)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按对应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吴祖祥、胡加兰履行清偿义务后,可以要求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长沙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4、驳回长沙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起】 |
近日,本行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民事判决书【(2020)湘01民初1487号】,判决内容如下:1、限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归还借款本金311,000,000元;2、限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展开全文】近日,本行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民事判决书【(2020)湘01民初1487号】,判决内容如下:1、限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归还借款本金311,000,000元;2、限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支付截至2020年12月19日的借款利息44,012,529.46元,并以311,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3.166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行对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质押的35,480,000股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股票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317,000,000元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本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1,809,195元,由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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